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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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证第号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

单位名称(盖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制

联系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本页不需上报)填写说明

1、要求:用蓝黑或碳素墨水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内容真实、准确无误;一式二份,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一份由单位留存;纸张按A4(210×297MM)纸大小,表内填写不下可另附A4纸填写。

2、单位名称:指审批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如批准有多个名称的(如挂牌单位、合署单位),封面上填写“第一名称”,表格中填写“第一名称”及其他名称,并将其他名称用括号括起。不得填写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使用的事业单位自定的名称。在《条例》实施前已经批准成立并刻制公章的单位,须在封面上加盖单位公章。

3、住所:填写本单位主要办公所在地的市、区、镇(乡)、街道及门牌号。

4、举办单位:填写事业单位的上一级行政主管单位或投资单位。

5、经费来源:按实际情况填写。如财政核拨、行政性收入、公益服务性收入、服务经营性收入、经营性收入、政府专款、单位自筹等。

6、开办资金:填写经由法定验资机构验证的或者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出具证明的事业单位净资产数额(含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和其他资金)。

7、开户银行及银行帐号:填写单位开立基本帐户的银行名称及帐号。尚未开立银行基本帐户的单位,暂不填写。

8、审批机关及批准文号: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事业单位,填写机构编制部门及批准成立机构的文号;其他事业单位,填写举办单位及其批准成立机构的文号。

9、执业许可证书:已经取得相应执业许可证的事业单位填写证书名称及号码,其他事业单位不填写。

10、机构规格:指由审批机关批准的机构规格,如相似科级、副科级;不定规格的,此栏不填。

11、人员编制: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人员编制数;非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批成立的事业单位,填写主管单位核批的定员数,并在数字后面注明“(定员)”,未核批定员数的不填写。

12、从业人数:指单位实有在职人数,包括按规定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录用的人员(不含离退休返聘人员、短期临时工及未按规定招用的人员)。

13、分支机构:指单位下(分)设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有多级分支机构的只填写第一级分支机构,不要填写内设机构。

14、宗旨和业务范围:指举办事业单位的主要目的和业务服务项目,按批准成立事业单位文件中规定的职责填写。要求文字精炼,用语规范。

15、(待登记)法定代表人意见:填写“本申请书所填写的情况属实”,加盖(待登记)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印章。

16、举办单位意见:由举办单位填写“同意”或对事业单位填写的栏目内容予以补充说明或更正,加盖举办单位公章。

17、领证人及领证日期:由领取证书的人签名,并填写领取证书当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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