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CA-GC8-2012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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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之欧阳与创编

最新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之欧阳与创编

1总责1.0.1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咨询人员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活动,严格鉴定程序,提高工程造价鉴定成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活动。

1.0.3工程造价鉴定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2独立性原则;3公正性原则;4客观性原则。

1.0.4承办工程造价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必须是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取得了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

1.0.5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接受国家、政府等有权机关的委托开展鉴定活动,超出资质等级许可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无效,并应承担相应责任。

1.0.6 鉴定机构中主办工程造价鉴定的人员(以下简称鉴定人员)必须是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注册于该鉴定机构的执业造价工程师,但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人员,不得从事鉴定业务。

1.0.7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鉴定受托人应不受理其业务:1、委托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2、委托事项超出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的;3、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资质等级范围的;4、对鉴定要求不符合本行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的;5、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专业能力和技术条件的;6、当事人对委托事项不配合,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7、不符合本规程第1.0.8条规定的;8、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鉴定机构应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已提供的所有资料。

1.0.8鉴定受托人在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鉴定:1、发现委托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2、发现委托事项超出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的;3、发现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资质等级范围的;4、发现鉴定要求不符合本行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技术规范5、发现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专业能力和技术条件的;6、当事人对鉴定受托人发出威胁,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7、委托人对委托事项不配合或不履行应尽的责任或义务,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8、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9、鉴定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者主动要求终止鉴定的;10、鉴定受托人无法预收到鉴定费用的;11、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CECA-GC-7-2012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CECA-GC-7-2012

前言为了加强行业的自律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格式、工作深度和质量标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成果的质量,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投资估算编制,设计概算编制,施工图预算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编制,竣工结算审查,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及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等。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在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认真按照本标准的有关要求执业和从业,各地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可以依据本标准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进行执业质量检查.本标准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本标准是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首次以标准的形式予以发布,难免有疏漏和不足之处,欢迎各有关单位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提出宝贵意见,以便在修订时补充与完善。

来信请寄:100835,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本标准的组织单位、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及主要起草人、主要组织单位: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1总则1.0.1为规范下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格式、深度要求和质量标准,提高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1.0.3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质量管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各类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各类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质量要求可参照本标准。

1.0.4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各类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合同文本宜选择现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合同中应明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内容、范围、双方的义务、权利、责任、服务周期、服务酬金、支付方式及成果文件表现形式等要求。

CECAGC 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

CECAGC  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

《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工作规程》(审定稿)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目录2.术语3.一般规定3.1任务、内容和阶段划分3.2项目组织与实施3.3风险管理3.4信息管理3.5质量管理3.6档案管理4.决策阶段4.1投资估算的编制与审查4.2建设项目的经济评价5.设计阶段5.1设计概算的编制与审核5.2施工图预算的编制与审核6.交易阶段6.1招标文件与合同条款拟定6.2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控制价编制6.3投标报价分析6.4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7.施工阶段7.1工程预付款7.2工程计量支付7.3工程变更7.4工程索赔7.5偏差调整8.竣工阶段8.1工程竣工结算8.2工程竣工决算1.总则1.0.1为规范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的内容、范围、格式、深度要求和质量标准等,提高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咨询的执业质量,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编制的。

1.0.3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的咨询服务与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监督检查。

1.0.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服务应树立以工程造价管理为核心的项目管理理念,发挥造价管理的核心作用;应针对建设项目决策、设计、交易、实施、结算的不同阶段,依据相关规范编制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真实反映各阶段的工程造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主动地配合项目管理人员和设计人员通过方案比选、优化设计和限额设计等手段,进行工程造价控制与分析,确保建设项目在经济合理的前提下技术先进。

1.0.5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服务应签订书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合同文本宜选择《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编号),合同中应明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内容、范围、双方的义务、权利、责任、成果文件表现形式等要求。

最新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

最新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

最新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最新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2012)1总责1.0.1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咨询人员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活动,严格鉴定程序,提高工程造价鉴定成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活动。

1.0.3工程造价鉴定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2独立性原则;3公正性原则;4客观性原则。

1.0.4承办工程造价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必须是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取得了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

1.0.5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接受国家、政府等有权机关的委托开展鉴定活动,超出资质等级许可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无效,并应承担相应责任。

1.0.6 鉴定机构中主办工程造价鉴定的人员(以下简称鉴定人员)必须是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注册于该鉴定机构的执业造价工程师,但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人员,不得从事鉴定业务。

1.0.7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鉴定受托人应不受理其业务:1、委托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2、委托事项超出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的;3、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资质等级范围的;4、对鉴定要求不符合本行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的;5、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专业能力和技术条件的;6、当事人对委托事项不配合,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7、不符合本规程第1.0.8条规定的;8、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鉴定机构应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已提供的所有资料。

1.0.8鉴定受托人在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鉴定:1、发现委托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2、发现委托事项超出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的;3、发现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资质等级范围的;4、发现鉴定要求不符合本行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技术规范5、发现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专业能力和技术条件的;6、当事人对鉴定受托人发出威胁,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7、委托人对委托事项不配合或不履行应尽的责任或义务,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8、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9、鉴定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者主动要求终止鉴定的;10、鉴定受托人无法预收到鉴定费用的;11、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学习课件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学习课件

1.委托鉴定的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 务范围的; 2.鉴定资料未经过质证或者取得方式不合 法的; 3.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理或者违背行业和 社会公德的; 4.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 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5.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 力的; 6.同时委托其他鉴定机构就同一鉴定事项 进行鉴定的; 7.不符合本技术规范规定的; 8.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鉴定程序规范
内容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 (GB/T 51262-2017)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 (CECA/GC 8-2012)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 (SF/Z JD0500001—2014)
不予受 理条件
1.担任过鉴定项目咨询 人的; 2.与鉴定项目有利害关 系的; 3.委托事项超过本鉴定 机构业务经营范围的; 4.鉴定要求不符合本行 业执业能力和相关技术 规范的; 5.委托事项超过本机构 专业能力和技术条件的; 6.其他不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情形的。
鉴定人 出庭作 证
鉴定业 务档案 管理
2.3
鉴定四大原则:合法、独立、客观、公正
造价鉴定规范、造价鉴定规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
内容 实施时间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 (GB/T 51262-2017) 2018年3月1日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 (CECA/GC 8-2012) 2012年12月1日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 (SF/Z JD0500001—2014) 2014年3月17日
工程造价确定与工程造价鉴定的关系
共 性 特 性
契约性——遵守法定的规则(合同法、
建筑法等法律 法规)当事人的权利、
工程造价确定——合同签约人确认
工程造价鉴定——委托鉴定机构按法 定程序鉴定,委托人采信 (遵守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及仲裁规 则)程序合法。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标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CECCA/GC 8-2012条文说明1总则1.0.1 本条为本规程编制的目的。

本规程为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标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开展工程造价鉴定业务时,依照本规程指导鉴定工作;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在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工程造价鉴定业务进行质量检查时依据本规程。

本条列举了开展工程造价鉴定的部分依据性文件。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由于工程造价鉴定属于证据性活动,特别列举了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1日以法释[2001]33号文公告,于2001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由于本规程是行业自律性文件,本条还列举了开展工程造价鉴定活动及本行业自律性管理的文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6年3月22日以第149号令发布,于2006年2月22日经建设部第8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6年?月1日起施行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为“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

(2)建设部2006年12月25日以第150号令发布,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为“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本规程虽然涉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囿于篇幅没有逐一列举。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1.0.3 本条列举了鉴定活动必须遵循的主要原则:1 合法性原则是指建设丁程造价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这一原则是评判鉴定过程与鉴定结论是否具备证据效力的前提。

CECAGC7-201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

CECAGC7-201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

条文内容
条文说明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依据工程造价 咨询合同服务内容确定,包括:
3. 基 本 规 定
1.投资估算的编制与审核;
3.1.1 2.设计概算的编制、审核与调整; 3.施工图预算的编制与审核; 本条阐明建设工程造价咨 询业务范围与分类。
4.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与审核;
5.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审核;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应参 照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收费标准 协商确定,当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要求的质量标准严于本标准,工 程造价咨询企业应考虑增加编制、 审核和审定人员投入等所增加的 费用。
1. 总 则
条目 条文内容
各类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由有相应工程造 价咨询资质的企业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企
条文说明
业应在各阶段成果文件或需确认的相关文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各类建设工程造价 咨询服务应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 合同,合同文本宜选择现行的《建设工程 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合同中应 明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内容、范围、双 方的义务、权利、责任、服务周期、服务 酬金、支付方式及成果文件表现形式等要 求。
条文说明
1.0.3
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的组织单位、主编单位、参编单位 及主要起草人、主要审查人:
组织单位: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主编单位:北京求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上海申元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中建精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第一测量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王浩建筑工料测量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中国有色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昆明新迪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施、等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工程造
价专业人员。 误差率:造价成果文件中查找出的编制错误

CECA-GC8-2012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

CECA-GC8-2012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

1总责1.0.1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咨询人员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活动,严格鉴定程序,提高工程造价鉴定成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活动。

1.0.3工程造价鉴定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2独立性原则;3公正性原则;4客观性原则。

1.0.4承办工程造价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必须是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取得了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

1.0.5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接受国家、政府等有权机关的委托开展鉴定活动,超出资质等级许可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无效,并应承担相应责任。

1.0.6 鉴定机构中主办工程造价鉴定的人员(以下简称鉴定人员)必须是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注册于该鉴定机构的执业造价工程师,但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人员,不得从事鉴定业务。

1.0.7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鉴定受托人应不受理其业务:1、委托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2、委托事项超出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的;3、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资质等级范围的;4、对鉴定要求不符合本行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的;5、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专业能力和技术条件的;6、当事人对委托事项不配合,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7、不符合本规程第1.0.8条规定的;8、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鉴定机构应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已提供的所有资料。

1.0.8鉴定受托人在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鉴定:1、发现委托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2、发现委托事项超出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的;3、发现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资质等级范围的;4、发现鉴定要求不符合本行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技术规范5、发现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专业能力和技术条件的;6、当事人对鉴定受托人发出威胁,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7、委托人对委托事项不配合或不履行应尽的责任或义务,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8、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9、鉴定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者主动要求终止鉴定的;10、鉴定受托人无法预收到鉴定费用的;11、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

1总责1.0.1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咨询人员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活动,严格鉴定程序,提高工程造价鉴定成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活动。

1.0.3工程造价鉴定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2独立性原则;3公正性原则;4客观性原则。

1.0.4承办工程造价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必须是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取得了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

1.0.5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接受国家、政府等有权机关的委托开展鉴定活动,超出资质等级许可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无效,并应承担相应责任。

1.0.6 鉴定机构中主办工程造价鉴定的人员(以下简称鉴定人员)必须是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注册于该鉴定机构的执业造价工程师,但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人员,不得从事鉴定业务。

1.0.7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鉴定受托人应不受理其业务:1、委托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2、委托事项超出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的;3、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资质等级范围的;4、对鉴定要求不符合本行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的;5、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专业能力和技术条件的;6、当事人对委托事项不配合,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7、不符合本规程第1.0.8条规定的;8、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鉴定机构应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已提供的所有资料。

1.0.8鉴定受托人在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鉴定:1、发现委托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2、发现委托事项超出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的;3、发现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资质等级范围的;4、发现鉴定要求不符合本行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技术规范5、发现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专业能力和技术条件的;6、当事人对鉴定受托人发出威胁,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7、委托人对委托事项不配合或不履行应尽的责任或义务,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8、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9、鉴定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者主动要求终止鉴定的;10、鉴定受托人无法预收到鉴定费用的;11、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研究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研究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研究作者:孟宪威来源:《环球市场》2017年第09期摘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GB/T51095-2015)(以下简称《咨询规范》)于2015年3月8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

《咨询规范》的编写基于《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CECA/GC4-2009)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CECA/ GC8-2012)两部行业标准,还充分结合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建标[2014]142号)的要求和精神发布以来受到造价咨询人、承发包人以及社会相关方的广泛重视。

关键词: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学习;研究工程造价咨询已经成为社会广泛认同且独立执业的咨询产业,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社会需求水平的提高,咨询企业面临着市场竞争加剧和咨询服务转型升级的双重压力。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GB/T51095-2015)的实施将有助于指导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

1 研究《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的意义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投资主体也随之实现了多元化发展,在经济快速发展和建设市场化程度逐步增大的基础上,承包商与业主双方都需根据项目情况和多变的市场因素加强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在这样的环境下,工程造价咨询市场逐渐形成,工程造价管理咨询业也应运而生。

时至今日,在市场经济的推动下,以及政府对行业的规范管理,我国工程造价咨询业得到了长足发展。

但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它既享受着国外先进技术经验的实惠,也承受着国外优势企业所带来的市场竞争的冲击。

因此,面对市场日益严苛的挑战与需求,我国的工程造价咨询业也面临着严峻的考验。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GB/ T51095-2015)的实施将有助于指导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成果的质量。

2 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发展现状通过对本国咨询企业国外咨询企业进行对比,我们可以发现,国内企业对本国国情及建筑技术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的了解要高于外国造价咨询企业。

阐述工程造价鉴定对咨询业务的推动作用

阐述工程造价鉴定对咨询业务的推动作用

阐述工程造价鉴定对咨询业务的推动作用工程造价鉴定按学科分类属于建设经济鉴定,其鉴定客体是工程造价;既可用于纠纷类需求,也可用于非纠纷类需求;既可用于司法活动类需求,也可用于非司法活动类需求,因此《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CECA/GC8-2012将工程造价鉴定定义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国家、政府等有权机关或机构的委托,对纠纷项目的工程造价以及由此延伸而引起的经济问题,依据其建设工程造价方面的专门知识和技能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根据这一定义,工程造价鉴定的范围显然大于一般的司法鉴定,对此《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CECA/GC8-2012的条文说明作了更为详细的解释:“本规定中的接受国家、政府有权机关委托开展鉴定活动,主要指司法鉴定、仲裁鉴定、行政调解鉴定。

由于鉴定在社会矛盾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规范鉴定活动显得非常重要,认识鉴定的法律作用、法律定位,以诚实信用的立场和态度发挥鉴定人员的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找准法律依据、政策依据、技术依据,准确对纠纷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做出合法、独立、公正、客观的鉴别和判断,是每一个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必须认识的社会责任,也是每一个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应该发挥的社会作用。

随着造价咨询机构承接的跟踪审计、跟踪评审、跟踪审核、全过程造价控制业务增多,造价咨询机构已经由传统的结算审核、死后验尸式的造价管理方式向项目中期延伸,参与到项目过程管理,甚至参与到项目决策、项目交易中去,对会议纪要、索赔、签证、付款等提出自己的咨询意见,但是他们对自己提出这些咨询意见的内涵不一定有深切了解,不一定理解为工作证据,但是参加过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人就会体会到上述咨询意见的证据作用,以参加鉴定工作的经历推动自己更严格地管理日常工程造价,也会有更多方法管理工程造价。

例如:某工程项目的承包人十分强悍,不断提出过分要求:明明是固定总价合同,却以物价涨了为由非要发包人调价;明明有一段工程没做,却以备好了料为由,非要发包人签字同意给付全额工资款,按照一般情况发包人是可以拒绝的,但限于该项目是重点工程必须抢工期,发包人不敢拒绝承包人的要求,于是违心地签字“情况属实”。

管理制度-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 精品

管理制度-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 精品

1总责1.0.1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咨询人员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活动,严格鉴定程序,提高工程造价鉴定成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活动。

1.0.3工程造价鉴定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2独立性原则;3公正性原则;4客观性原则。

1.0.4承办工程造价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必须是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取得了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

1.0.5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接受国家、政府等有权机关的委托开展鉴定活动,超出资质等级许可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无效,并应承担相应责任。

1.0.6 鉴定机构中主办工程造价鉴定的人员(以下简称鉴定人员)必须是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注册于该鉴定机构的执业造价工程师,但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人员,不得从事鉴定业务。

1.0.7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鉴定受托人应不受理其业务:1、委托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2、委托事项超出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的;3、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资质等级范围的;4、对鉴定要求不符合本行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的;5、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专业能力和技术条件的;6、当事人对委托事项不配合,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7、不符合本规程第1.0.8条规定的;8、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鉴定机构应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已提供的所有资料。

1.0.8鉴定受托人在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鉴定:1、发现委托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2、发现委托事项超出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的;3、发现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资质等级范围的;4、发现鉴定要求不符合本行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技术规范5、发现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专业能力和技术条件的;6、当事人对鉴定受托人发出威胁,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7、委托人对委托事项不配合或不履行应尽的责任或义务,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8、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9、鉴定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者主动要求终止鉴定的;10、鉴定受托人无法预收到鉴定费用的;11、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的定位与特点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的定位与特点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的定位与特点
恽其鋆
【期刊名称】《工程造价管理》
【年(卷),期】2013(000)001
【摘要】《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CECA/GC8—2012,以下简称《规程》)已于2012年12月1日以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标准试行。

《规程》是工程造价管理标准体系中的重要一项。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历经了两年时间,多次组织专家讨论、改编、审查形成了此项标准。

我刊现邀请《规程》主要起草人之一恽其鏊同志就《规程》的定位与特点作一归纳阐述,希望对广大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更深层次了解工程造价管理标准体系能有所裨益。

【总页数】4页(P45-48)
【作者】恽其鋆
【作者单位】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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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word)CECA-GC8-2012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

(完整word)CECA-GC8-2012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

1总责1。

0。

1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咨询人员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活动,严格鉴定程序,提高工程造价鉴定成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活动。

1。

0.3工程造价鉴定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2独立性原则;3公正性原则;4客观性原则。

1.0.4承办工程造价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必须是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取得了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

1.0.5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接受国家、政府等有权机关的委托开展鉴定活动,超出资质等级许可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无效,并应承担相应责任。

1.0.6 鉴定机构中主办工程造价鉴定的人员(以下简称鉴定人员)必须是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注册于该鉴定机构的执业造价工程师,但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人员,不得从事鉴定业务。

1.0。

7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鉴定受托人应不受理其业务:1、委托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2、委托事项超出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的;3、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资质等级范围的;4、对鉴定要求不符合本行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的;5、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专业能力和技术条件的;6、当事人对委托事项不配合,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7、不符合本规程第1.0.8条规定的;8、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对不予受理的,鉴定机构应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已提供的所有资料.1.0.8鉴定受托人在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鉴定:1、发现委托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2、发现委托事项超出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的;3、发现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资质等级范围的;4、发现鉴定要求不符合本行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技术规范5、发现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专业能力和技术条件的;6、当事人对鉴定受托人发出威胁,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7、委托人对委托事项不配合或不履行应尽的责任或义务,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8、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9、鉴定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者主动要求终止鉴定的;10、鉴定受托人无法预收到鉴定费用的;11、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建设工程项目造价鉴定规程

建设工程项目造价鉴定规程

建设工程项目造价鉴定规程1总责1.0.1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咨询人员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活动,严格鉴定程序,提高工程造价鉴定成果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治理方法》、《注册造价工程师治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活动。

1.0.3工程造价鉴定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2独立性原则;3公正性原则;4客观性原则。

1.0.4承办工程造价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必须是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治理方法》取得了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

1.0.5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同意国家、政府等有权机关的托付开展鉴定活动,超出资质等级许可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无效,并应承担相应责任。

1.0.6 鉴定机构中主办工程造价鉴定的人员(以下简称鉴定人员)必须是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治理方法》注册于该鉴定机构的执业造价工程师,但因有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人员,不得从事鉴定业务。

1.0.7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付,鉴定受托人应不受理其业务:1、托付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2、托付事项超出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的;3、托付事项超出本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资质等级范围的;4、对鉴定要求不符合本行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的;5、托付事项超出本企业专业能力和技术条件的;6、当事人对托付事项不配合,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7、不符合本规程第1.0.8条规定的;8、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鉴定机构应向托付人讲明理由,退还其已提供的所有资料。

1.0.8鉴定受托人在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鉴定:1、发觉托付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2、发觉托付事项超出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的;3、发觉托付事项超出本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资质等级范围的;4、发觉鉴定要求不符合本行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技术规范5、发觉托付事项超出本企业专业能力和技术条件的;6、当事人对鉴定受托人发出威胁,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7、托付人对托付事项不配合或不履行应尽的责任或义务,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8、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接着进行的;9、鉴定托付人撤销鉴定托付或者主动要求终止鉴定的;10、鉴定受托人无法预收到鉴定费用的;11、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流程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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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启动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之前,有诸多准备工作需要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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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CA-GC8-2012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1总责1.0.1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咨询人员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活动,严格鉴定程序,提高工程造价鉴定成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活动。

1.0.3工程造价鉴定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2独立性原则;3公正性原则;4客观性原则。

1.0.4承办工程造价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必须是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取得了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

1.0.5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接受国家、政府等有权机关的委托8、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鉴定机构应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已提供的所有资料。

1.0.8 鉴定受托人在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鉴定:1、发现委托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2、发现委托事项超出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的;3、发现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资质等级范围的;4、发现鉴定要求不符合本行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技术规范5、发现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专业能力和技术条件的;6、当事人对鉴定受托人发出威胁,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7、委托人对委托事项不配合或不履行应尽的责任或义务,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8、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9、鉴定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者主动要求终止鉴定的;10、鉴定受托人无法预收到鉴定费用的;11、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终止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

终止鉴定的,鉴定机构应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有关鉴定费用。

1.0.9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在承办工程造价鉴定工作中除应符合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2术浯2.0.1 工程造价经济纠纷建设项目在建设阶段有关利益方之间的工程造价纷争,以及由此延伸而引起的经济纷争。

2.0.2 工程造价鉴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国家、政府等有权机关或机构的委托,对纠纷项目的工程造价以及由此延伸而引起的经济问题,依据其建设工程造价方面的专门知识和技能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2.0.3 举证资料当事人按鉴定机构的要求提交或主动提交与本项目鉴定有关、尚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资料,称为当事人提交的举证资料。

鉴定委托人向鉴定机构转交,但要求鉴定机构对资料有效性进一步认定的资料称为鉴定委托人转交的举证资料。

2.0.4 鉴定资料鉴定委托人向鉴定机构交付、能直接用作鉴定依据的资料称为鉴定资料;当事人向鉴定机构提交的举证资料,经过当事人之间交换、确认、质证后才可用作鉴定依据,也称为鉴定资料。

2.0.5 鉴定意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受托鉴定纠纷项目作出的鉴定意见书及补充鉴定意见书、说明等统称为鉴定意见。

2.0.6 鉴定结论意见鉴定意见中应含有结论性意见,鉴定结论意见可包括可确定的部分意见,无法确定的部分意见。

2.0.7 鉴定委托人本规程中定义的鉴定委托人是指有权委托工程造价鉴定的国家机关或机构。

2.0.8 鉴定机构本规程中定义的鉴定机构是指接受纷争项目工程造价鉴定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2.0.9 鉴定人员本规程中定义的鉴定人员是指鉴定机构中接受纷争项目工程造价鉴定业务委托的自然人。

2.0.10 当事人本规程中定义的当事人是指建设工程造价纷争项目中的各方法人或自然人。

3回避3.0.1 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未自行回避,鉴定委托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要求其回避的必须回避,1 是本纠纷项目的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是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2 鉴定机构、鉴定人员与本纠纷项目有利害关系的;3 担任过本纠纷项目的证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咨询人、咨询机构的;4 与本纠纷项目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5 私自会见本纠纷项目的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3.0.2 纠纷项目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向鉴定委托人提出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应当回避的,由鉴定委托人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鉴定机构应接受鉴定委托人作出的决定。

纠纷项目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向鉴定机构提出鉴定人员应当回避的,鉴定机构应接受其申请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如纠纷项目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不接受鉴定机构的决定,鉴定机构应向鉴定委托人反映,并提请鉴定委托人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鉴定机构应接受鉴定委托人作出的决定。

3.0.3 鉴定人员主动提出回避并且理由成立的,鉴定机构应予批准,并指派其他符合要求的人员担任鉴定人员。

鉴定机构主动要求回避的,应说明回避理由,由鉴定委托人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4鉴定准备工作与取证4.1 鉴定机构接受鉴定业务的依据是鉴定委托人出具的委托4.1.2 鉴定受托人对委托文书中鉴定范围、内容、要求或期限等有疑问的,宜及时与鉴定委托人联系,排除疑问。

4.1.3 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收到鉴定委托文书并排除疑问后,对鉴定委托人要求或同意鉴定受托人向当事人了解情况或交流情况的,应及时通过鉴定委托人或按鉴定委托人的要求,与该项目的当事人取得联系。

如果当事人对鉴定委托人在其委托文书中提出的鉴定范围、内容和要求等有异议时,鉴定机构应及时向鉴定委托人反映,协助当事人排除疑问。

对鉴定委托人要求鉴定受托人不与当事人发生联系的,鉴定受托人应按照鉴定委托人的要求开展工作。

4.1.4 鉴定机构应在确定受理鉴定委托之日起,根据纠纷项目工程造价金额,在鉴定期限表(表4.1.4)规定的时限内完成鉴定工作。

鉴定机构与鉴定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但等待当事人提交举证资料、补交资料、交换资料、质证、对征询意见稿反馈意见等所需的时间不应计人鉴定期限,表4.1.4 鉴定期限表期限(自然天)项目工程造价金额(万元)≤500 60500~2000 902000~5000 1205000~10000 150>10000 180遇到项目情况复杂、疑难、当事人不配合等情况,鉴定受托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时,应按照相关法规提前向鉴定委托人申请延长鉴定期限,并在其允许的延长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

4.1.5 鉴定机构应在确定受理鉴定委托之日起,按照当地规定的收费标准与鉴定委托人或当事人确定收费金额,约定交费人和交费时间。

鉴定委托人确定由当事人交纳鉴定费的,鉴定机构应督促当事人在接到交款通知后的十天内到款。

对当事人在通知期限内拒不交款的,鉴定机构可中止鉴定工作,中止期不计人鉴定期限。

4.2 鉴定取证4.2.1 对鉴定委托人向鉴定机构直接移交鉴定资料的项目,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及鉴定资料后除了开具接收清单,还应根据收到的鉴定资料及时熟悉、分析项目情况,必要时可开具提请鉴定委托人向当事人转达补交鉴定资料的函件及资料清单;对鉴定委托人要求鉴定机构直接向当事人收取举证资料或由当事人直接向鉴定机构提交举证资料的项目,鉴定机构应及时向当事人开具要求其提交举证资料的函件及资料清单。

4.2.2 按鉴定委托人要求,由鉴定机构直接向当事人收取举证资料或当事人直接向鉴定机构提交举证资料的,鉴定机构均应对当事人提交举证资料指定期限。

举证期限应执行鉴定委托人直接指定的举证期限;如果鉴定委托人未指定举证期限,鉴定机构可依法规向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并报鉴定委托人备案。

鉴定举证期限应从当事人收到鉴定机构要求其提交举证资料清单的次日起算,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4.2.3 鉴定机构提请鉴定委托人转交或补交的鉴定资料清单的函(参考格式见附录的表A.0.1)应至少制作两份,致鉴定委托人一份,鉴定机构留底一份;当按鉴定委托人要求鉴定机构直接向当事人收取举证资料或由当事人直接向鉴定机构提交举证资料时,要求当事人提交举证资料的函(参考格式见附录的表A.0.2)应至少制作四份,致鉴定委托人一份,交举证的当事人各一份,由鉴定机构留底一份。

4.2.4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举证资料确有困难的,鉴定机构应要求其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书面的延期举证申请,并将该延期举证申请转报鉴定委托人,由鉴定委托人决定是否准许延期。

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举证资料仍有困难的,鉴定机构应要求其在规定的延期举证期限内再次提交书面的延期举证申请,并将该延期举证申请转报鉴定委托人,由鉴定委托人决定是否准许延期。

4.2.5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举证资料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举证资料,鉴定机构不得擅自组织交换证据和质证。

但对于经鉴定委托人或对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4.2.6 对于当事人在鉴定机构要求提交的举证资料清单之外,主动提交与本项目有关的资料,鉴定机构应将其一并列人鉴定意见书中的举证资料清单。

4.2.7 无论是诉讼纠纷项目还是非讼纠纷项目,对当事人增加、变更鉴定请求或者提出反要求而改变鉴定范围或内容的,鉴定机构均不得直接受理,应告知其向鉴定委托人提出申请。

鉴定机构必须收到鉴定委托人新的鉴定委托文书或补充鉴定委托文书,才能按照新的鉴定委托文书或补充鉴定委托文书规定的范围或内容,按本规程第4.2.1条至第4.2.6条相关规定重新组织举证。

4.2.8 对鉴定委托人直接向鉴定机构提交补充鉴定委托并转交了补充鉴定资料的,鉴定机构应将补充鉴定资料一并纳入鉴定;对鉴定委托人要求鉴定机构直接向当事人收取补充举证资料或由当事人直接向鉴定机构提交补充举证资料的,鉴定机构应依鉴定委托人的补充鉴定委托书,按本规程第4.2.1条至第4.2.6条相关规定重新组织举证。

4.2.9 鉴定机构不宜收取鉴定资料或举证资料原件,宜收取经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必要时可采取原件扫描、拍照、摄像等方法留取证据。

4.2.10 鉴定受托人最迟应在收到举证资料后十天内,根据自身专业能力和已收到的举证资料,判断能否受理该项鉴定,在确定可以开展鉴定工作后,收取鉴定费用。

如不能受理,应辞去该项委托;如已预收鉴定费的,应全额退还鉴定费。

5举证资料的转换、质证和现场勘查5.1 举证资料的交换和质证5.1.1 鉴定委托人直接交由鉴定机构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资料,经鉴定委托人同意,鉴定机构可不再与当事人交换证据或质证,直接作为鉴定依据,否则应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并质证。

5.1.2 对鉴定机构从当事人收取举证资料的项目,在收齐资料后应及时提请鉴定委托人主持、组织交换资料并进行质证。

鉴定委托人委托鉴定机构自行组织交换资料并质证的,鉴定机构应在委托人规定期限内及时组织交换资料和质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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