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2)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549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集团公司特种设备有关规定,健全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管理机制,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做到明确职责,层层把关,严格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与财产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电梯、室内天车、汽车起重机、龙门吊、厂内机动车辆。
第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以及承揽特种设备安装(移装)、改造(含受压部件修理)、清洗等施工单位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岗位责任制,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及相关应急救援预案。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节能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严禁使用超期未检气瓶和老、旧气瓶、更不允许液化石油气瓶替代焊割气体气瓶。
焊割气体气瓶必须按国家GB7144的规定在瓶体上标明瓶内介质名称。
气瓶检验一律送气瓶检验站,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为了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管理,特成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
组长:常务副组长:副组长:成员:办公室设在安监站办公室主任:第七条领导组职责: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标准、规定。
2、要定期组织召开特种设备专题会议,全面安排部署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落实各单位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3、监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体系。
4、定期组织特种设备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分析,对查出的隐患要具体安排责任人及时整改,重大安全隐患上报矿安全办公会,对于整改不及时或整改不力的单位进行严厉处罚。
5、办公室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等规定,对所有矿内的特种设备使用实施安全监察,并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指导职责。
6、办公室要建立健全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和检查记录档案,及时安排专人对全矿特种设备监督检查,对于一般问题必须盯在现场处理,现场难以处理的问题进行“三定”,并跟踪整改结果,对于使用单位解决不了的问题及时上报领导组由领导研究解决。
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文是作者为大家整理的特种设备管理办法,仅供参考。
特种设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特种设备管理,提高特种设备完好率和利用率,保证特种设备的公道使用,满足建设和生产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畴1. 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触及生命安全和危险性较大的压力容器和起重机械。
2.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两种设备的管理3(1)附属于空气紧缩机的压力容器:17米/分钟或以上的内燃机空气紧缩机3(2) 20 m/min以上电动空压机(2)起重机械:(1)桥式起重机30T以上20吨以上龙门起重机(3) 60TM以上塔吊30吨以上轨道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20吨以上16吨以上轮胎或汽车起重机。
第三条管理部门和职责1. 特种设备由公司设备部、安全质量部、人力资源部监管,用户单位负责使用和管理。
2. 管理部门职责设备部:负责特种设备的采购、转让和使用、检验、报废等设备管理。
安全质量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及安全状态检查监督,负责特种设备拆装及装配技术方案审核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管理及操作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人力资源部: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考核及操作证书管理。
使用单位:根据专用设备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保护设备。
做好特种设备检查,认真落实公司的设备和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顺利完成施工和生产任务。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购置第四条购买专用设备应由投标依照实际项目和公司的未来发展方向,通过仔细调查,公道挑选类型,依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设备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收购。
第五条特种设备采购除实行《设备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1. 购买设备前,应当认真审查生产企业的资质,并由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对具有生产资格的供应商进行评估,并将合格供应商的资质复印件存档。
2. 特种设备的购置应优先推敲技术先进、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设备。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2)
附件:特种设备使用安然打点规定(征求定见稿)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使用安然监督打点,落实使用单元安然打点主体责任,保障特种设备安然运行,按照特种设备安然监察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工程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调整范围]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使用单元,在特种设备采购、安装、改造、维修、维保、操作、查验检测、报废等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使用单元总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元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特种设备安然技术尺度的规定,履行安然打点义务,保障特种设备安然运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质监部分职责]处所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分〔以下简称质监部分〕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在用特种设备实施安然监察,重点对使用单元履行法定安然打点义务情况进行查抄,催促使用单元切实落实安然打点主体责任。
第五条[争取当局和部分撑持]处所各级质监部分应当积极向本级人民当局陈述请示特种设备安然监察工作情况,争取将特种设备安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开展规划,列入基层当局目标责任查核,对重大隐患实行当局挂牌督办,及时协调整决安然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各级质监部分应当充实阐扬有关行业打点部分的作用,针对变乱多发设备或者安然打点薄弱环节,成立部分联动机制,逐步形成多元共治格局。
第二章使用单元界定第六条[使用单元定义]使用特种设备的法人、其它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为特种设备使用单元。
个人或者家庭使用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且不涉及公共安然的,不属于特种设备使用单元范围。
第七条[出租设备使用单元界定]出租特种设备,租赁合同约定由承租人履行安然打点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承租报酬特种设备使用单元。
租赁合同约定双方别离负有安然打点义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双方均为特种设备使用单元。
租赁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清的,出租报酬特种设备使用单元,承担法律责任。
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管理办法(总16页) --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中国港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建京张铁路七标项目部特种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54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管好、用好特种设备,保证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提高企业的综合效益,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列入国家特种设备目录的设备。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港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建京张铁路七标项目部及所属架子队。
第二章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第五条机构设置及职责分配。
特种设备的管理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项目部、架子队两级管理体制。
一、项目部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颁布的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特种设备管理办法并落实。
(二)根据工程施工生产的需要,进行特种设备租赁市场行情调查,做好由项目负责的特种设备的采购供应工作。
根据公司批复,租赁特种设备,对项目自有的特种设备进行调度。
(三)建立特种设备租赁台帐,并报局备案。
(四)掌握特种设备技术状况及分布情况,并定期进行清查,准确及时地填报各种统计报表。
(五)负责填写特种设备报废申请表,并根据上级机构的批示,做好报废特种设备的处理工作。
(六)监督、检查和指导机械设备安全生产,并参与机械设备事故的分析和处理工作。
(七)负责对项目所属架子队特种设备管理工作进行年度或不定期的检查、考核和监督。
(八)负责本项目特种设备的管理、使用、保养、修理和调度工作,根据各种特种设备的保修规定和使用情况,编制保修工作计划、保养规程和实施细则、配件计划,并组织有关人员实施,以确保项目施工的需要。
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2)精选全文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特种设备管理办法1、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管理,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根据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局、公司、总包《特种设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包括起重机械(汽车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履带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叉式起重机、电梯等)、船舶、防爆电气设备、各类锅炉、压力在0.1兆帕以上的压力容器及国家认定的其他特种设备。
不包括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平地机、潜孔钻机等设备。
3、购置国产特种设备的,必须由取得相应许可资格的单位生产,并附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购置进口特种设备必须是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规定,取得合法的进口许可资格,并具备相关有效证件的合格产品。
4、承租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对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规定要求,并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安全合格证、使用许可证和年度检验合格证,方可使用。
租入的特种设备纳入项目部特种设备管理体系进行管理。
承租的特种设备进场时,出租单位出示下列资料并复印登记:1、特种设备制造单位的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2、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记录;3、操作人员持有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5、从事特种设备及其部件、附件、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2)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3)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4)取得政府主管部门许可。
其中制造、安装、改造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维修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
6、特种设备的制作、安装、改造、维修过程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总局令第140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修改文本见下文楷体红字标志。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令第70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二〇〇五年一月十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程序,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一发布。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发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数量较少不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试机构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考试机构。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
第二章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第六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证分级范围,申请人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持考试合格凭证向考试场所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李长江二〇〇五年一月十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程序,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见本办法附件。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发证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经考试合格,凭考试结果和相关材料向发证部门申请审核、发证。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
第二章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第六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具体分级范围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并在本省范围内公布。
对于数量较少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带压密封、氧舱维护、长输管道安全管理、客运索道作业及管理、大型游乐设施安装作业及管理等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考试机构,统一组织考试,由设备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发证。
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管理办法1、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管理,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根据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局、公司、总包《特种设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包括起重机械(汽车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履带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叉式起重机、电梯等)、船舶、防爆电气设备、各类锅炉、压力在0.1兆帕以上的压力容器及国家认定的其他特种设备。
不包括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平地机、潜孔钻机等设备。
3、购置国产特种设备的,必须由取得相应许可资格的单位生产,并附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购置进口特种设备必须是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规定,取得合法的进口许可资格,并具备相关有效证件的合格产品。
4、承租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对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规定要求,并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安全合格证、使用许可证和年度检验合格证,方可使用。
租入的特种设备纳入项目部特种设备管理体系进行管理。
承租的特种设备进场时,出租单位出示下列资料并复印登记:1、特种设备制造单位的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2、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记录;3、操作人员持有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5、从事特种设备及其部件、附件、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2)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3)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4)取得政府主管部门许可。
其中制造、安装、改造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维修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
6、特种设备的制作、安装、改造、维修过程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完整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1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公布,根据2011年5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程序,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发布。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数量较少不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试机构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考试机构。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
第二章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第六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具体的发证分级范围,负责对考核发证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申请人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持考试合格凭证向考试场所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定(五篇)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使用特种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检验、维修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应综合运用法律、行政规章、国家标准和企业规章制度等手段,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科学合理进行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使用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促进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应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应加强技术研究和人才培养,推广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选择和购买第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选择特种设备时,应根据自身需要和工艺要求,选择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要求的产品。
第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购买特种设备时,应与供应商明确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使用要求,并签订购销合同。
第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了解特种设备的使用范围、使用条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相应的使用计划和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设备管理人员经过合格培训,并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操作证书。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和维修,并及时记录和报送相关资料。
第三章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第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设立专门的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特种设备管理台账,记录特种设备的基本信息、安全使用情况和检验维修记录等。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制定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明确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要求和操作流程,并进行培训和考核。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〇〇五年一月十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程序,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见本办法附件。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发证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经考试合格,凭考试结果和相关材料向发证部门申请审核、发证。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
第二章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第六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具体分级范围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并在本省范围内公布。
对于数量较少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带压密封、氧舱维护、长输管道安全管理、客运索道作业及管理、大型游乐设施安装作业及管理等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考试机构,统一组织考试,由设备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发证。
特种设备管理规定(2篇)
特种设备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使用、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包括特种设备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的专用设备的安全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必需的经费,并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考核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明确人员,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设、财政、价格、工商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本行业内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自律管理,配合、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加强统计工作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操作,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1.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避雷设备。
2.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加强安全监管,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包括特种设备操作、维修、检测、检验等相关人员。
三、主体责任(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并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设施。
(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作业规程、操作程序、安全标准和技术要求等进行作业,保证作业安全,杜绝事故发生。
(三)特种设备监管部门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并开展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四、管理要求(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和作业规程,及时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通报特种设备运行和作业的安全注意事项,确保特种设备能够安全稳定地运行。
(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工作经验,同时接受培训和考核。
(三)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措施,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检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作业证件和装备是否符合要求以及是否按照作业规程执行作业等。
(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获得相应的作业证件,如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应当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参加过一定时间的特种设备作业并能够熟练掌握操作技能的作业人员,应当参加相应的技能鉴定考试。
五、安全措施(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作业前,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和保护装备,如安全帽、安全鞋、防护眼镜、手套等,确保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身体安全和健康。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特点和操作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标准和安全程序,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安全标准和安全程序进行作业,遵循安全操作规程。
(三)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应当指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进行考核,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经济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压力容器(含气瓶)、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
特种作业人员是是指直接从事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项目经理对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经济运营和特种作业安全负总责。
第五条项目经理履行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安全的领导职责,包括:(一)贯彻、落实国家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二)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三)组织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隐患排查治理,决定停止使用存在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四)组织编制和实施特种设备应急预案;(五)审批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管理报表、总结。
第六条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是特种设备质量、技术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审核特种设备运行、检修规程;(二)编制特种设备维修、定检计划,对特种设备安全性能进行评价。
(三)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和特种设备运行记录;(四)办理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定期检验、报废;(五)组织编制特种设备运行操作规程;(六)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定期自行检查,及时整改设备隐患;(七)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八)及时报告特种设备事故事故,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处置。
第七条专兼职安全员负责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安全的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二)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培训和特种设备应急预案演练;(三)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定期检验和隐患治理工作;(四)监督特种作业人员规范作业情况,纠正和制止特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五)参加特种设备事故救援,协助进行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六)负责特种设备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汇总和填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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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1目的
为加强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避免事故的发生。
2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的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3职责
3.1
人事行政部负责联系特种设备的年度检测,负责安全阀的校验与维修。
3.2
质量部负责全公司内压力表校验。
3.3
人事行政部负责组织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和复审培训工作。
3.4
各部门负责安排员工参加相应的取证和复审培训。
3.5
各部门对本部门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工作负责。
3.6
各部门对本部门特种设备依安全操作规程使用负责。
3.7
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的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
4内容
4.1
定义
4.1.1
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公司现有的特种设备有:起重机、电梯、叉车、压力容器。
4.1.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指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
公司现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包括:压力容器工、叉车司机
和特种设备管理人员。
4.1.3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公司现有的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作业和危险化学品作业。
4.2
使用特种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4.2.1
使用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制造的特种设备和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装、维修和改造特种设备;并要求对方提供安全性能参数和可靠的质量保证及有关证明,如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监检证明和设计图纸;
4.2.2
各使用部门应对新购进特种设备进行到货检验,并签收相关资料,设备部电气工程师负责特种设备进行安装后的验收和年检工作;
4.2.3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证或者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后,方可将特种设备投入运行;
4.2.4
设备部电气工程师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维修保养制度,对设备进行经常性维修、保养和定期检测,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定事故应急防范措施;
4.2.5
设备部电气工程师应建立《特种设备台账》,完善运行及检查记录并由专人填写;
4.2.6
对在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向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4.2.6.1
压力容器检验周期是六年,附件安全阀检验周期一年,压力表为半年;叉车检验周期为一年;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a.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
b.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c.液化石油气瓶,使用未超过二十年的,每五年检验一次;超过二十年的,每二年检验一次。
d.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并做好记录。
4.2.6.2
叉车每年检测一次。
4.2.7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4.3
特种设备的过户、停用管理
4.3.1
特种设备过户使用应当由原使用单位到原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后,由过户后的使用单位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特种设备跨地区使用的,使用单位在使用前应当到使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备案。
对达到使用检
验周期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提前向使用地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4.3.2
特种设备因故暂停使用半年以上,使用单位应当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启用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4.4
特种设备的报废管理:
在用特种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废:
4.4.1
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寿命期限要求的;
4.4.2
经检验不能保证安全运行又无维修价值的;
4.4.3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报废的特种设备进行破坏性处理,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有关注销手续,对未进行破坏性处理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应当现场监督其进行破坏性处理。
4.5
叉车的日常使用参见《叉车安全管理规定》
4.6
压力容器使用安全:
4.6.1
氩气、二氧化碳瓶、氮气瓶等应分类存放,并配备齐全防震圈、瓶帽,而且存放区要有明显标识,空瓶与满瓶不得混放;
气瓶使用时要固定好、防止曝晒、远离明火,两瓶之间的距离要满足安全距离;氩气、二氧化碳瓶、氮气瓶用完后及时返
回供应商,以旧换新。
4.6.2
压力容器一定要轻装轻卸,防止撞击,搬运可用橡胶轮胎的搬运车,以防止剧烈震动。
4.7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时,要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做好现场调查,查清事故原因。
4.8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4.8.1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4.8.2
人事行政部负责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建档。
4.8.3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要按规定定期复审,确保证件有效。
如复审体检时发现有职业禁忌症要及时通知本部门和人事部。
由本部门和人事部负责安排换岗。
4.8.4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严格遵守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
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
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5相关文件和记录
[特种设备台账]
[设备点检表]
[特种设备操作及特种作业人员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