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期末重点内容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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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大一期末知识点

经济法大一期末知识点

经济法大一期末知识点经济法是法学专业的一门重要课程,在大一学期末考试中占有重要比重。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从法律制度、合同法、公司法和劳动法等方面,总结一些经济法大一期末的知识点。

1. 法律制度在经济法中,法律制度是一个基本概念。

它指的是有关经济社会生活中的法律规则的总和,包括宪法、民法、刑法、商法等。

法律制度对于经济法的实施和运作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在学习经济法的过程中,我们需要了解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和内容。

2. 合同法合同法是经济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合同是经济活动的基本形式,也是经济法所研究的对象之一。

在学习合同法时,我们需要掌握合同的定义、要素、合同的成立和效力等基本概念。

此外,了解合同的解释与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履行与违约等内容也是非常重要的。

3. 公司法公司法是经济法中的另一项重要内容。

公司是经济组织的一种形式,公司法则是规范公司组织和运作的法律规则。

在学习公司法时,我们需要了解公司的定义、公司的种类、公司的成立和变更、公司的组织和管理等基本内容。

此外,公司的股东、董事和监事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公司的合并和分立等也是需要重点掌握的知识点。

4. 劳动法劳动法是经济法中与劳动关系相关的一项重要内容。

劳动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劳动时间、劳动条件、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学习劳动法时,我们需要了解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劳动报酬的支付和调整、劳动时间的安排和变更、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的要求等内容。

同时,了解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和劳动监察的职责也是劳动法学习的重点。

总结起来,经济法大一期末考试的知识点主要包括法律制度、合同法、公司法和劳动法等方面。

这些知识点涉及到法律的基本概念、合同的要素与效力、公司的组织与运作、劳动关系的规范等内容。

在复习过程中,我们需要逐个知识点进行梳理和深入理解,掌握其基本概念和核心要点。

同时,也要注重知识点之间的联系和相互作用,形成系统的知识结构。

只有全面掌握经济法的基本知识,才能在期末考试中取得好成绩。

经济法期末重点归纳

经济法期末重点归纳

经济法一、经济法的概念、调整范围与特征1、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的调整范围主要包括两方面:市场规制关系与宏观调控关系。

市场规制关系:竞争法为主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为辅宏观经济调控: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法、财政法、税法、金融法、对外贸易法等3、经济法的特征经济性、政策性、综合性二、什么是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的地位如何?经济法的地位,是指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以及它在法的体系中的重要性的问题。

经济法不仅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而且是一个重要的法的部门。

三、什么是经济法的体系?你认为经济法的体系包括哪些?经济法的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经济法的体系包括:1、企业组织管理法2、市场监管发3、宏观调控法四、什么是经济法的实施?经济法的实施,是指经济法主体实现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它包括经济守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

五、经济管理主体包括哪些?政府及其管理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特殊企业、经授权的其他组六、传统企业的分类包括传统的典型企业&传统的非典型企业1、传统的典型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2、传统的非典型企业:合作社、国有企业七、什么是市场准入及其特征?企业准入的立法模式有哪些?市场准入,对企业或其他主体进入某领域或地方的市场从事活动施加限制或禁止的规制或制度。

立法模式: 1、自由主义模式2、特许主义模式3、准则主义模式(登记主义)4、行政许可主义模式(准则+审批)5、严格准则主义模式6、混合型模式八、企业设立的条件及设立登记的规定条件:1、名称2、章程3、相应的资金或资本4、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机构和从业人员5、由于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企业设立登记:企业法人登记、创设法人、营业登记、准许开业。

我国将上述登记合并进行(查名一验资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一税务登记T办理银行开户许可证)九、企业办理变更登记与注销登记的情形都有哪些?变更登记:合并、分立、增撤分支机构、住所变更、登记事项变更等(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依法被撤销、破产、解散等。

经济法期末重点归纳

经济法期末重点归纳

经济法期末重点归纳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经济法一、经济法的概念、调整范围与特征1、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的调整范围主要包括两方面:市场规制关系与宏观调控关系。

市场规制关系:竞争法为主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为辅宏观经济调控: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法、财政法、税法、金融法、对外贸易法等3、经济法的特征经济性、政策性、综合性二、什么是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的地位如何?经济法的地位,是指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以及它在法的体系中的重要性的问题。

经济法不仅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而且是一个重要的法的部门。

三、什么是经济法的体系你认为经济法的体系包括哪些经济法的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经济法的体系包括:1、企业组织管理法2、市场监管发3、宏观调控法四、什么是经济法的实施经济法的实施,是指经济法主体实现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它包括经济守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

五、经济管理主体包括哪些政府及其管理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特殊企业、经授权的其他组六、传统企业的分类包括传统的典型企业&传统的非典型企业1、传统的典型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2、传统的非典型企业:合作社、国有企业七、什么是市场准入及其特征企业准入的立法模式有哪些市场准入,对企业或其他主体进入某领域或地方的市场从事活动施加限制或禁止的规制或制度。

立法模式: 1、自由主义模式2、特许主义模式 3、准则主义模式(登记主义)4、行政许可主义模式(准则+审批)5、严格准则主义模式6、混合型模式八、企业设立的条件及设立登记的规定条件:1、名称 2、章程 3、相应的资金或资本4、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机构和从业人员5、由于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企业设立登记:企业法人登记、创设法人、营业登记、准许开业。

经济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经济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经济法1 公司:公司是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而设立的企业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2 有限责任公司:也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3 合同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4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5 违约责任: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6 公司的种类:1)按我国公司法的基本分类,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根据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任的不同,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

3)根据公司对外信用基础不同,可分为资合公司和人合公司。

4)根据公司之间的控制与依附关系不同,可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5)根据公司的独立性不同,可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

6)根据公司的国籍不同,可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

7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50个人以下)2)股东出资额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及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8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9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货币;实物即各种有形财产;知识产权即工业产权、植物新品种权及非专利技术等;土地使用权包括对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使用权;其他可以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10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监事会或监事。

11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可以提出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会的特别决议即对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做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大学经济法期末备考知识点

大学经济法期末备考知识点

大学经济法期末备考知识点1、法律: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国家的统治工具。

2、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3、经济法: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

4、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调节或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在经济法主体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5、公司: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它是适应市场经济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而形成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6、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

7、股份回购:股份回购是指公司按一定的程序购回发行或流通在外的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是通过大规模买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来改变资本结构的防御方法。

8、公司合并: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共同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公司的合并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9、公司解散:公司解散是指已经成立的公司,因公司章程或者法定事由出现而停止公司的对外经营活动,并开始公司的清算,处理未了结事务从而使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

10、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1、破产债务人:破产债务人是指因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被宣告破产的人。

12、破产债权人:破产债权人是指在破产宣告前已成立并且在破产程序中享有要求破产人履行债务请求权的人。

13、实践合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相对于诺成合同而言的一种合同类型,其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经济法知识点总结期末大一

经济法知识点总结期末大一

经济法知识点总结期末大一经济法知识点总结一、引言经济法是指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宪法、民法、商法等法律法规。

大一期末将涉及到一些经济法的基础知识点,下面将对这些知识进行总结。

二、宪法中的经济法相关知识点1. 宪法对经济制度的规定:宪法规定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强调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合理结合。

2. 宪法对经济活动的保护:宪法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并且禁止非法侵占、非法查封、非法扣押财产。

三、民法中的经济法相关知识点1. 民法中的契约法规定了市场经济中各种契约的基本法律制度,如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变更和终止等。

2. 民法中的物权法对财产物权进行了规定,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这些物权对于市场经济中的交易、融资等活动具有重要作用。

四、商法中的经济法相关知识点1.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组织形式、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等,是市场经济中公司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

2. 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设立、组织形式、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3. 商法还包括了其他一些重要法律法规,如商标法、反垄断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对于保护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五、经济法在实践中的应用1. 经济法在企业经营活动中的应用:企业在进行经营活动时需要遵循合同法、公司法等经济法律法规,保护自身利益,同时也要遵守市场竞争秩序和维护消费者权益。

2. 经济法在金融领域的应用: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涉及到很多经济法的规定,如金融合同、信用证等,为金融市场的稳定和良好运行提供法律依据。

3. 经济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应用:知识产权法保护创新成果,鼓励创新活动,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对于企业来说,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是提升竞争力和降低经营风险的重要手段。

六、结语经济法作为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对于大一学生来说,理解和掌握一些基础的经济法知识点是非常重要的,它将为你们今后的学习和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经济法期末知识总结

经济法期末知识总结

经济法期末知识总结经济法是国家对经济活动中产生的法律问题进行规范和管控的一门法律科目。

它主要包括市场经济法、金融法、公司法、贸易法等多个分支。

经济法与经济学、法学等学科紧密结合,是经济运行的法律框架和规则。

一、市场经济法市场经济法是经济法的基础,它主要涉及到市场经济的各个方面,如市场主体、商品交易、合同法、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等。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经济法的作用变得愈发重要。

1.市场主体市场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指的是个体经济单位,法人指的是公司、企业等法定的经济人主体。

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在经济活动中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商品交易商品交易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形式,它需要遵守合同法的规定。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各个环节的法律规则。

合同双方应当遵守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3.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是市场经济中的一种不公平竞争行为,包括虚假宣传、商业贿赂、恶意拖欠货款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市场秩序和经济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因此,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法律的禁止和制裁。

4.反垄断反垄断是市场经济中的另一个重要内容,它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与自由。

反垄断法的核心是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和与竞争限制性协议等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的实施能够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金融法金融法是指管理和规范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的一门法律学科。

金融法的主要任务是保护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的安全稳定,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1.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

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服务的过程中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确保金融活动的合法合规。

金融机构涉2.金融业务金融业务包括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等。

银行业务主要涉及到存款、贷款、信用卡等。

证券业务主要指证券发行、交易、投资顾问等。

经济法期末复习重点

经济法期末复习重点

经济法名词解释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指外国的企业、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和中国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股权式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作企业):指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和中国的法律,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契约式企业。

2.财产保险: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主要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

人身保险: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主要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以外伤害保险等。

3.内幕交易行为(又称知情交易行为):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的证券交易活动。

欺诈客户行为:指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接受客户委托从事证券交易及相关活动中,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进行代理的行为,以及诱导客户委托其代理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

4.要约:也称订约提议,是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的。

希望和他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邀约一般应向特定的人发出。

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邀约的一种意思表示。

5.有限责任公司:指根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6.民事权力能力: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力、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功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力、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简答题1.保险合同的基本特征包括哪些?射幸性:这是指当事人利益有一定的机会性,也就是如果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合同约定的意外,可获得超出保险费的赔偿,如果没有发生损失,被保人就无任何收益。

有偿性:保险合同的赔付虽然具有不确定性,但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是存在对价的,即投保人给付保险费是以保险人承担危险责任为对价的。

经济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经济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经济法重点1、经济法的概念:是调整国家在监管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具体内容:①企业组织管理关系②市场管理关系③宏观经济调控关系④社会经济保障关系3、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①股东人数有最高数额限制②股东责任的有限性③设立手续和公司机关简易化④股东对外转让出资受到严格限制⑤公司的封闭性4、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①股东符合法定人数②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③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④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⑤有公司住所5、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①股东大会②董事会③经理④监事会6合伙的主要特征:①合伙协议是合伙成立的基础②合伙财产归合伙人共同所有,由合伙人共同使用③合伙是一种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关系④合伙是一种共同分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关系⑤合伙是“人的组合”,合伙人的死亡、破产、退出等都影响到合伙企业的存续⑥合伙企业一般不具有法人的资格7、合伙企业的解散事由:①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②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③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④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⑤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⑥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⑦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8、合同的分类:⑴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有名合同是指法律、法规规定了具体名称和调整规范的合同;无名合同是指法律、法规尚未规定其名称和相应的调整规范的合同)⑵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如普通货物买卖合同、委托合同等;实践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如质押合同、定金合同等)⑶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法规要求或当事人约定必须具备特定形式和手续才能成立的合同,如城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抵押合同等;不要式合同是指不以特定形式为成立要件的合同,如普通货物买卖合同等)⑷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合同,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等;单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而另一方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的合同,如赠与合同等)⑸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必须偿付代价才能享有权利的合同,如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等;无偿合同是指不必偿付代价而享有权利的合同,如赠与合同)⑹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合同是指不需要依赖其他合同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如承揽合同等;从合同是指需要依赖其他合同(主合同)才能成立的合同,如担保合同等)9、要约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①要约是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②要约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即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决定合同内容的主要条款,包括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对方一经接受,合同也就成立③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要约约束10、承诺有效成立的必备条件:①承诺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一致②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向要约人或其代理人作出③承诺必须在要约约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1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合同无效: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12、合同法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先履行)抗辩权三种。

[全]经济法学期末考试重点最终版

[全]经济法学期末考试重点最终版

经济法学期末考试重点最终版一、宏观调控1.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关系(P143):(1)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发同属于经济法。

这个经济法体系中,宏观调控法是与市场规制法并列的部门法。

它们分别调控的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虽然是不同的经济关系,但同属于经济法说调整的调制关系。

(2)宏观调控关系与市场规制关系之间在逻辑上的并列关系,并不排除他们在客观表现上的密切联系。

宏观调控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分别发生在经济运行的宏观层次和微观层次,而经济运行的宏观层次和微观层次之间又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密切联系。

基于上述密切联系,在针对经济运行研究、拟定经济发展对策时,往往需要同时从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发等多个方面思考。

2.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P147):(1)调控法定原则。

调控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国家进入市场、调控宏观经济运行的行为,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并受宏观调控发实体性、程序性规范的约束。

(2)调控绩效原则。

调控绩效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国家宏观调控行为,应以提高经济运行的宏观效率、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增长为目标。

(3)调控公平原则。

调控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国家宏观调控行为,应当兼顾效率与公平,增进经济资源配置在地区、产业和国民分配上的公平。

(4)调控适度原则。

调控适度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在法律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的范围内,国家宏观调控行为应当以量化的、最佳的效率和公平状态为目标,统筹宏观经济运行个变量之间的关系,兼顾宏观调控的各项目标,准确、有效地运用各种相关的宏观调控手段,努力实现宏观调控综合效果的最优化。

二、财税法预算法预算法是调整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预算体系预算体系是指通过确定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预算管理职权、划分预算收支范围的方式处理国家财政分配关系的一项基本财政法律制度。

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市、县、县五级预算。

全国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地方预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预算组成。

经济法期末复习重点(全)

经济法期末复习重点(全)

第二章:(1.)母公司和子公司属于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都有独立法人资格(2)总公司和分公司,分公司没有没有独立法人资格,只可领取营业执照,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3)公司法人财产权.1:公司为其他公司投资或者担保要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如果公司章程里限定数额,不得超过数额.2: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要开会决议,且那个人不得参与投票决定,且要在会的人半数通过。

3:公司可以投资,但不是承担债务责任人(4)股东出资方式,基本上只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

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应当用人民币表示。

(5)变更登记事项及要求1:关于30日的变更公司名称,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股东变更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2:关于45日后的变更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不得少于法定最低限额}、公司合并,分立{解散,要注销。

合并要登记}应当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一定要记得是45后,不是内!(6)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组织机构重点)1:股东人数1≤N≥50.2:股东出资最低限额为3万元,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分期缴付出资,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不低于3万,2年内交清,投资公司可以5年内交清4:出资要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值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出资。

价值评估后因为市场变化贬值/升值的不算数。

5:货币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7)股东缴纳出资1:股东不安规定缴纳出资的,要足额缴纳还包括未出资的利息。

2:发起人与被告人承担连带责任,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3:股东为履行出资义务就转让股权后,受让人和原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可以追偿。

4:违法犯罪得来的股权会被变卖或者拍卖,低价转给受害人,不得直接将资本从公司抽离。

(8)抽逃出资股东抽逃出资,协助其抽逃出资的承担连带责任。

(9)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职权和决议:分为一般和特别的,一般的:公司是全体股东组建,大小事情人家说了算。

经济法期末考试知识点总结

经济法期末考试知识点总结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包括:①国家经济管理关系。

经济管理关系即纵向经济关系。

这里主要指国家通过国家机关及其授权组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经济管理关系。

②经营协调关系,即专指经济法所调整的那部分横向经济关系。

,它包含着经营过程中必然发生的经济竞争关系。

③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是指在企业等组织内部各组织之间所发生的一些重要的纵向经济关系和横向经济关系。

④涉外经济关系,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

⑤其他应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3、经济法律事实(1)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体包括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运行调控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和社会保障调整关系等。

(3)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机关、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企业内部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自然人。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物、经济行为、智力成果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权利(经济职权、财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债权、知识产权)、经济义务(履行经济职责的义务、依法从事经营的义务、接受合法监督的义务、依法纳税的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4)经济法律事实的概念:经济法律事实是由经济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现象。

经济法律事实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直接原因。

这种现象分为两大类: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3、公司的概念与特征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

特征:营利性、法人性、法定性。

5、公司的种类主要有三种: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

其中公司制企业主要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者的有限性是指股东都以其出资的多少对公司负责,而没有对公司的债务清偿的无限连带责任。

6、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则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经济法学期末重点整理

经济法学期末重点整理

经济法学一、经济法总论1、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2、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范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基本特征是:①经济法律关系是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相统一的法律关系。

②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与企业等组织的意志直接协调结合的法律关系。

3、宏观调控法律关系:指在宏观经济调控过程中产生的宏观调控主体和被调控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经由宏观调控法的调整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4、市场规制法律关系:指市场规制机关在规制市场主体经济行为的过程中产生的规制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5、宏观调控关系的主体:指参与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关系的双方,是在宏观调控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6、宏观调控主体:指拥有宏观经济调控权力,依法执行宏观调控职责,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影响国民经济运行的法定国家宏观经济主管机关。

包括人大及其常务、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宏观调控信息部门。

7、市场规制主体:指拥有市场规制权力,依法执行市场规制职责,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影响市场主体行为的主管机关。

简述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①两者调整范围不同。

经济法调整以生产经营管理为中心所发生的经济关系,民法调整以交换为中心所发生的财产关系。

②主体构成不同。

民法中的主体分自然人与法人两类;经济法主体体系更为广泛,包括法人,也包括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和内部组织。

民法主体只讲平等性;经济法主体体系是成人一定的必要的层次性的。

③主旨思想不同。

民法是个人权利本位;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

④调整手段不完全相同。

民法主要采取民事手段,经济法则同样采取民事手段,但也运用行政手段、刑事手段,实行综合调整。

试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各种经济法律规范中、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1、整体公平原则:经济法上的公平是指在承认经济主体的资源和个人禀赋等差异的前提下,追求的一种结果上的公平,即实质公平(包括机会公平、分配公平和地区发展公平)2、整体效率原则:经济效率是指对最小化成本的追求(包括资源配置的有效率,生产级交易的有效率和分配的有效率)3、适度干预原则:指国家根据社会经济整体发展的需要,在给经济个体提供足够的自由发挥功能的前提下,对社会经济进行一种有效、合理及谨慎的干预。

经济法大二期末复习知识点

经济法大二期末复习知识点

经济法大二期末复习知识点经济法是一门研究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问题的学科。

在大二期末复习中,我们需要掌握一系列的经济法知识点,以便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

下面是一些重要的经济法知识点:一、合同法合同是市场经济活动中最常见的法律行为之一。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等基本原则。

其中,合同成立的要件包括合意、真实意思表示、足够的民事行为能力等。

合同的履行方式有实际履行、债权转让和债务代位等形式。

当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二、公司法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及其运作的法律规范。

公司是一种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组织,必须依法设立并按照法定程序经营。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公司的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同时,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等程序。

三、劳动法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订立、终止、解除等进行了规定,并对劳动报酬、劳动时间、休假等方面的问题给予了明确的规定。

此外,劳动法还保障了劳动者的就业权利,并且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和劳动保护义务。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如知情权、选择权、安全权和公平交易权等。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商家不得采取欺诈、虚假宣传、捆绑销售等不正当手段对消费者进行侵害。

对于侵权行为,消费者可以通过申请退货、退款、索赔等方式进行维权。

五、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保护创新成果和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知识产权法规定了知识产权的获取方式、保护范围和实施维权的途径。

此外,知识产权法还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和赔偿方法,以保护知识产权的权益。

综上所述,经济法大二期末复习的知识点包括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知识产权法等。

掌握这些知识点,我们能够更好地了解和应用法律规范,为日后的经济活动提供合法合规的指导。

经济法期末复习重点

经济法期末复习重点

经济法一、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作为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种市场经济之法、国家干预之法、社会本位之法。

经济法是追求社会整体利益为目的的社会本位法,是一个重要而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反垄断法1. 概念:调整国家在规制市场主体(企业、企业联合组织)或其他机构以控制市场为目的而实施的反竞争行为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

广义的包括反垄断和反限制竞争,狭义的指反垄断。

2. 垄断协议: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

横向,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垄断协议,纵向,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垄断协议。

3. 横向垄断协议规制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4. 纵向垄断协议规制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5. 垄断协议规制的适用除外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二)为提高产品质量(如联合抵制交易)、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如达成的限产、去产能协议);(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经济法大一上学期期末考点总结

经济法大一上学期期末考点总结

经济法大一上学期期末考点总结一、概论与基本原则1.经济法的定义和性质经济法是一门以调整和保护经济秩序为目的,研究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学科。

2. 经济法的任务和功能经济法的任务是调整经济行为和保护经济秩序,经济法的功能是引导和规范经济行为。

3. 经济行为和经济法律关系经济行为是人们为了获得经济效益而进行的有组织的行动,经济法律关系是在经济行为中产生的、涉及到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市场经济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先审后批原则、法无授权不可行使原则、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投资经济自由原则等。

二、市场经济和法律制度1. 市场经济的基本内容市场经济是一种以市场为基础,实行自由购买、自由出售和自由竞争的经济制度。

2. 市场经济中的法律调整市场经济中的法律调整包括市场经济中的计划调整和市场机制调整。

3. 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构建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构建包括法律法规的建设、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市场调节机制等。

三、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1. 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特征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特征包括实现约束、保护权益、维护秩序的特征。

2. 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种类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种类包括命令性规范、禁止性规范、许可性规范等。

3. 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适用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适用包括总规范和特殊规范、继适行和修适行等。

四、经济法律主体1.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地位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地位包括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等。

2. 经济法律主体的成立和终止经济法律主体的成立和终止包括法人执照的发放和吊销等。

3. 国家资格和特殊资格经济法律主体国家资格和特殊资格经济法律主体包括特许经营和国有企业等。

五、经济法律行为1. 经济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和效力特点经济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合法目的、真实意思表示和合法形式等,经济法律行为的效力特点包括合同自由原则、契约责任原则、法定效力原则等。

经济法学-期末重点复习

经济法学-期末重点复习

经济法一、名词解释1.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为限制竞争而达成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

2.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3.宏观调控: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对宏观经济运行进行调节控制的行为。

4.经济法主体:是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和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体和个体。

5.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中,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的权利。

6.不安抗辩权:双务合同中,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如果后履行的一方财产状况恶化,先履行债务一方在后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或未提供担保前有权拒绝先为履行的权利。

7.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8.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所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牟取超额利益的违法行为。

二、简答题1.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结构。

公司权力机构:股东会(股东组成)经营决策机关: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日常管理事务的业务执行人: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监督机关:监事会或监事(对股东会负责)2.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简述经济法体系。

经济法体系首先可以分为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两大部分,从而形成了一个基本的“二元结构”。

其次,上述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还可进一步细分,从而形成经济法体系中的各个部门法。

其中,宏观调控法包括三个部门法,即财税调控法、金融调控法和计划调控法,可分别简称为财税法、金融法和计划法;市场规制法也包括三个部门法,即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法。

经济法学期末复习总结重点.doc

经济法学期末复习总结重点.doc

经济法review经济法第1章:法律基本原理法的特征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行为规范。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习惯的行为规范。

法是确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社会规范。

我国的法律渊源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调整带有普遍性的法律关系,如《刑法》《民法总则》一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调整某一方面社会关系,如《公司法》《证券法》法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地方性法规: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我国的法律渊源(续)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国际条约和协定法律规范_种类授权性规范规定人们可以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可以要求别人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

可以 .... 有权……、享有……权利义务性规范命令性规范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规定主体应当或者必须作出一定积极行为的规范。

应当 .... 必须……、有……义务禁止性规范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范。

不得 .... 禁止……法律规范_种类(续)强行性规范所规定的义务具有确定的性质,不允许任意变动和伸缩。

如: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任意性规范在法定范围内允许行为人自行确定其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

如: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法律规范_种类(续)确定性规范内容已经完备明确,无需再援引或者参照其他规范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范。

非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具体内容由有关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者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范。

准用性规范:本身没有具体的规则内容,而是规定可以援引或者参照其他有关规定内容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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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期末重点内容梳理
一、概念
1.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在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2.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3.法人:是指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行为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4.公司法
概念:公司法是指规定公司设立程序、组织机构、活动原则及其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合同法
概念: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约责任等问题。

6.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不正当经营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和其他消费者的经营行为。

7.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人将动产或不动产处分给他人,善意受让人依法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8.有限合作企业,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9.合伙企业法
概念: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10.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是将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1.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2.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1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不设股东会,其余和有限责任公司一样。

二、简答:
1.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经济法是从社会本位出发,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名称。

经济法调整的对象以其内容可以把这种社会关系分为宏观调控关系、微观规制关系、市场主体的组织管理关系还有社会保障关系。

2.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区别
(1)诉讼时效中止:在诉讼时效区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终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旅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区别:1.发生的时间不同2.法定的事由不同3.法律后果不同
3.普通合伙企业概念和设立条件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设立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获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消费者的权利种类
1)保障安全权2)知悉真情权3)自主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依法求偿权6)依法结社7)获得知识权8)维护尊严9)个人信息保护权10)冷却期退货权11)监督权
5.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主体:第7页内容:第8页客体:第9页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经济法主体,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过程中依法独立享有经挤法律权利,承担经济法律义务的当事人。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经济义务是相对经济权利而存在的。

它是指经济法主体为了实现特定权利主体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所承担的实施或不实施某种经济行为的义务。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目标或对象。

6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权利:58-59页内容:59、60、61页义务:62 -63页
股东权利的概念:股东权利是指股东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而对公司享有的权利,也称之为股东权或股权。

股东权利的分类:
(1)自益权和共益权。

(2)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

(3)固有权和非固有权,又称法定股东权和非法定股东权。

(4)普通股东权和特别股东权。

股东权利的内容(必背):
(1)表决权。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依法转让出资额或者股份的权利。

(4)知情权。

(5)建议和质询权。

(6)新股优先认购权。

(7)股利分配请求权。

(8)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

(9)临时提案权。

(10)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11)申请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

(12) 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

股东义务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出资义务,即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公司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2)善意行使股权的义务。

这项义务的主要含义是:股东不得滥用其权利。

(3)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股东有组织清算的义务。

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288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国家机关、经营者、消费者相互之间因保护消费者权益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对象是消费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具体包括:
(1)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主要是经营者因违法经营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有权请求赔偿,以及消费者对经营者进行监督而发生的关系。

(2)国家机关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主要是国家机关对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关系。

(3)国家机关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主要是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在为消费者提供指导、服务与保护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

8.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36页)
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相无限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话。

(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

四、案例分析题(重点):主要涉及的考点如下
1.有限责任公司不能以劳务出资,不可以以信誉出资,公司必须设监事会
2.合同有效(表见代理):根据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
理人名义代理的合同,相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连带保证贵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3.关于要约与要约邀请
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的电报意思表示具体确定构成要约
4.关于赔偿责任的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5.关于解除合同的问题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责任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另一方当事
人可以根据合同法九十四条的规定行使解除权
五、论述题
1.关于合同保全的问题
合同保全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代位权第146页撤销权第148页)
(1)合同保全主要有代位权与撤销权,其中代位权是针对债务人消极不行使自己债权的行为,撤销权则是针对债务人积极侵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

两者或是为了实现债务人的财产权利,或是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从而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2)代位权,是指债务人自于行货其对第二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

危及值权人债权实现时位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优权的权利。

代位权的构成要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均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这是首要条件。

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不享有合法做权,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

2)债务人息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且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这是实质要件。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3)撤销权,又叫废罢诉权,是指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行为并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权利。

撤销权的构成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的债权2)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3)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4)债务人与第三人进行有偿转让行为都具有恶意5)债权人行使撒销权应以其债权为限6)撒销权应在法定期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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