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电力市场购售电合同(PPA)(推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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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LIMANTAN TIMUR2 x 60 MW 燃煤电厂购电协议书

购买方:PT PLN (PERSERO)

出售方:PT [tba]

签署日期:

注:PT PLN (PERSERO)、PT [tba](出售方)与[tba]和[tba](赞助方)

所签署的赞助协议亦包含在本协议中,签署日期与本协议日期相同

第二部分

PPA范本

电力收购协议

本购售电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双方签署:

1、[PT. [tba]] ,是一家依照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法律组织和建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主要办公地点为:[在此处填写地址] (以下简称售电方)

2、PT. PLN (PERSERO), 是一家依照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法律组建的国有企业,其主要办公地点为:Jl. Trunojoyo Blok M I/135, Jakarta Selatan, Indonesia 以(下简称PLN)

上述各方在下文单独使用时都称为“参与方”,一起合并时为“参与各方”。参与各方均同意下列引述:

引述语

A 鉴于JAVA 地区电力需求增长,PLN 要求从售电方购入电量。

B 鉴于售电方已于[ 在此处填写日期] 签订了合作意向书,确认其燃煤电厂所发电量将向PLN 公司销售。该电厂位于Panajam, Kalimantan Timur, Indonesia,包括两台机组,其设计净容量为60 MW , 电厂的设计、融资、建设、营运和所有权均归售电方所有。

C 在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条款范围内, PLN 具有从售电方购买电量的意愿,售电方也具有向PLN 出售电量的意愿。

D PLN 和售电方有意明确和阐明在该项目中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具体责任和义务将在下面明确、定义。

PLN 根据上述前提条件,结合双方在下文中缔结的约定和协议,

和售电方同意以下内容:

第一条定义

在本协议中使用的相关名词其含义如下:“会计原则”:是指适用于印度尼西亚法律的普遍公认的会计原则(即Pernyataan Standar Akuntansi Keuangan简称“PSA”。

“活动报告”:是指依照本协议20.1(b)以及附录M中的要求,由

售电方向PLN 递交的季度和年度报告。

“实际可用系数”:定义见附录G,简称为AF a。

“调整周期”:定义见本协议10.2部分。

“协议”:是指本购电协议,包含其附录、附件和一览表。为使条件和条款保持一致,可对本协议进行修订。

“申请人”:定义见本协议17.2.2部分。

“仲裁法”:定义见本协议17.3.1 部分

“可用性分析”:是指每个签约年度,按照附录A 和附录G 的规

定,在售电方和PLN 约定的时间,分析本签约年度内每个收费周期中机组可用系数。

“收费周期”:是指:

(1 )运行机组从进行运转可靠性测试开始之日起,到测试结束

后所在月的最后一日。

(2)每一个连续运行月

(3)从协议最后一月的第一天开始到协议结束的最后一天。如

果根据条款,协议提前结束,则从协议结束当月第一天开始到协议结束当

天。

“银行担保”:指根据协议4.1 部分,一览表4(银行担保第一阶段)和一览表5(银行担保第二阶段)明确的条款,由售电方提供的,支付给PLN 公司的银行担保。

“营业日”:指除去正常时间周六、周日和任何印度尼西亚法定节假日,以及金融机构允许停业日期外的所有工作日。

“煤炭供应合同” :指售电方与其他任何实体所签订的与电厂供煤有关的合同。为使条件和条款保持一致,可对该合同进行修订。

“煤炭供应不可抗力事件” :指任何造成电厂用煤供应中断的事件,但其前提条件是:(1)除却售电方做出的针对性的努力工作,该中断事件本身以及导致事件发生的诱因不能为售电方所阻止、规避及防范;(2)该事件从本质上对售电方控制机组正常运行能力有反作用,售电方为了避免该事件对机组运行的影响,采取了所有的预防措施、应有的注意事项以及必要的应变方案;(3)该事件的发生不是由于售电方在履行项目文件约定的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误,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4)售电方事前向PLN 公司就煤供应中断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对售电方机组运行能力的影响进行过通知和公告。

“煤炭供应计划” : 定义见本协议11.3 部分。

“商业运行日”:是指依照附录J 进行相关的测试程序后,发电厂整体首次向电网提供可靠的标准净发电容量的次日。

试运结束日” : 是指依照附录J 进行相关的测试程序后,某台机组首次

向电网提供可靠的标准净发电容量的次日。

“保密信息”:定义见本协议21.3 部分。

“同意”:指同意、赞成、授权印度尼西亚政府机关根据印度尼西亚法律中与电厂项目相关部分,而提出的相应要求。

“签约年”:是指

(1)在机组投入商业运营后,除第一个收费周期外,由每个收费周期组成的、总持续时间至少为一年的初始时间段(该初始时间段称为“首个签约年”);

(2)正常情况下,完整的签约年由12 个月度收费周期组成。“末个签约年” 结束于本协议15 条中确定的日期。

“签约人”:指由售电方指定的、以签约人形式执行EPC 合同,

参与电厂项目的当事人。

“签约方”:指包括上述“签约人”在内的所有与售电方有关的签约者。包括设计、工程、建设、调试、试运行、运行、管理、维修人员,也包括材料供应商。

“日”:指根据印度尼西亚西时区时间,由0 点开始到当日0 点结束的24 小时。

“调度中心”:指由PLN 公司书面指定的位于Balikpapan 的PLN 控制和调度中心(即Area Penyaluran dan Pusat Pengatur Beban Kalimantan Timur,简称“ AP2B Kalimantan Timur)。是向售电方发布调度命令的主要控制地点。

调度”和“调度指令” :指PLN 根据与售电方签订的本协议的内容,

由PLN 调度中心发布的指令,用以安排和控制机组发电,以达到增加或减少向PLN 电网供电量的目的。

“纠纷”:定义见本协议17.1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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