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显著性的司法判断(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1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3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7〕2号为正确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是指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商标撤销复审、商标无效宣告及无效宣告复审等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范围,一般应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确定。
原告在诉讼中未提出主张,但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关认定存在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在各方当事人陈述意见后,可以对相关事由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
第三条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是指商标标志整体上与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
对于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但整体上并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标志,如果该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可能导致损害国家尊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商标显著性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The world will give way to those who have goals and vision.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商标显著性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导读:商标显著性的判断标准是构成商标的一些符号或者说是元素是否是自创原创的,所包含的意思与其他的商品或者服务不能具有明显的相似性。
商标显著的话,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指标因为商标如果和他人的商标相似,那么可能会构成侵权行为。
一、商标显著性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商标显著性的判断标准是标志所具有的观念或含义与标记对象即商品或服务不能有直接的相关性,或者只有很小的、间接的关联。
(一)中文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仅字体或设计、注音、排列顺序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二)商标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数字构成,仅字体或设计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二、除外情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商标由一个或两个非普通字体的外文字母构成,无含义且字形明显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
2、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外文字母构成,顺序不同,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无含义或者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
(三)商标由两个外文单词构成,仅单词顺序不同,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四)中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首字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五)外文商标由四个或者四个以上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商标显著性的理解
商标显著性的理解
商标显著性是商标法的重要概念,它是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认知能力,消费者能够根据认知识别出相关特定商品或服务的供应商。
商标显著性是商标法保护的核心原则,它的作用是确保消费者从事正当的贸易行为,同时也使供应商受到合理的保护。
国家法律规定,商标只有在注册前有显著性时才能得到法律保护。
因此,用于维权的商标必须具备显著性,否则就不具有保护力度。
显著性不仅取决于商标的外观,而且还取决于流通环境、受众和其他因素,比如商标是否经常使用,是否独特,以及是否有效地连接目标受众和商品或服务。
显著性是普遍认可的,无论是从社会的角度还是从商业的角度,以及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都不能忽视商标显著性的重要性。
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显著性可以让他们更容易理解和认可某种商品或服务,以达到更好的保护效果。
从商业角度来看,商标显著性可以让企业在市场上获得更大的竞争优势,从而实现更强大的经济效益。
法律规定,商标显著性的评价将基于以下几个标准:(1)商标是否独特,不与其他商标相同;(2)商标是否具有有效的连贯性;(3)商标是否有足够的知名度;(4)商标是否经常使用。
商标注册申请人需要提交有关文件和证据,以证明其商标在注册前就具有显著性,以便得到商标法律保护。
商标显著性是商标法中不可缺少的概念,它是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时的核心概念,也是商标法保护的核心原则。
因此,企业应该通
过经营行为加强商标显著性,减少侵权行为,确保商标被合理的保护,为企业创造更多的经济利益。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特例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特例摘要:一、引言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概述1.立法背景2.条款内容三、特例内容1.标志具有显著性2.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性3.标志为描述性词汇四、特例适用条件1.相关公众的认知2.商标注册的实际情况五、特例的实践应用1.案例分析2.企业如何利用特例申请商标六、结语正文:一、引言《商标法》是我国用以规范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的法律法规。
其中,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了一种特殊情况,即在一定条件下,一些原本不符合商标注册要求的标志可以获得注册。
这一特例在实际操作中为企业申请注册商标提供了更多可能性。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概述1.立法背景在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标志性建筑物、纪念地点、名胜古迹等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易于使人误认的;(三)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一些标志虽然不符合上述规定,但却具有一定的显著性,为满足市场需求,法律特设了第十条第二款作为补充。
2.条款内容《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本条第一款所列标志,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一)具有显著性;(二)经过使用取得显著性;(三)为描述性词汇,但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认知度的。
”三、特例内容1.标志具有显著性如果一个标志在相关公众中具有显著性,即使它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所列标志相同或近似,也可以获得注册。
例如,一些著名品牌因其高度显著性,即便含有国旗、国徽等元素,也可以注册为商标。
2.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性如果一个标志经过长期使用,使得相关公众能够将其与特定商品或服务联系起来,具备了显著性,那么它可以获得注册。
比如,一些老字号企业使用的标志,尽管含有禁止使用的元素,但由于长期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性。
3.标志为描述性词汇如果一个标志为描述性词汇,但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认知度,也可以获得注册。
【知识产权法】简答题
一、知识产权总论(一)知识产权的特征1.无形性: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不具有物质形态的智力成果;2.私权性: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之一种;3.专有性: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独占使用智力成果的权利,他人不得侵犯;4.地域性:知识产权只在特定国家或地区范围内有效,不具有域外效力;5.时间性:依法产生的知识产权一般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效。
(二)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区别1.对象不同:知识产权的对象是无形的知识,物权的对象是有形的物;2.排他程度不同:知识产权的排他程度明显弱于物权;3.实现方式不同:知识产权无法通过事实上的占有实现利益,只能通过法律实现对利益的控制;4.优先性不同:权利发生冲突时,知识产权的优先性弱于物权;5.期限不同:知识产权具有法定的期限,物权物法定期限;6.价值不同:知识产权的价值取决于使用价值的市场价格,物权的价值取决于人的劳动。
(三)知识产权的许可方式1.独占许可:被许可方取得在规定的地域内使用智力成果的权利,而且有权排斥包括许可方在内的其他人在规定的时间、地域内使用;2.排他许可:许可方只允许被许可方在规定的地域内使用智力成果,但许可方仍有权在该地域内使用;3.普通许可:许可方在规定的地域内许可不同的人同时使用智力成果,被许可方不能排斥其他人使用。
(四)侵害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1.全部赔偿: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2.法定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3.临时禁令: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或即将实施侵权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伤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4.诉讼时效: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已超过2年,而侵权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法院只支持从起诉时向前追溯2年内的侵权损失赔偿。
应怎样判定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
应怎样判定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
商标显著性的判断标准是标志所具有的观念或含义与标记对象即商品或服务不能有直接的相关性,或者只有很⼩的、间接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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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怎样判定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
商标的显著性并不是绝对的,商标设计虽然要注意显著性问题,单⼀个商标是否具备显著特征,在很⼤程度下取决与使⽤的情况。
⼀般情况下,以下⼏种商标被认为不具备显著特性:
第⼀、以本⾏业通⽤的商品名称、标志、图形作商标;
第⼆、以与本商品有关联的⽂字、图形作商标的;
第三、以表⽰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途等特点的⽂字或图形作商标;
第四、以地理名称作商标的(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有例外);
第五、商标的⽂字、图形过于繁杂或使⽤繁多称谓的图形;
第六、以极其简单的⼏何图形、以普通字体写的两个以下的数字或字母(如⼀条直线,⼀条曲线,⼀个规范的三⾓形、或圆等)所构成商标全部或主体部分的等;
第七、使⽤国家或⾏业颁布的统⼀专⽤符号作为商标,也被认为是不具备显著性的。
商标的显著性并不是绝对的,商标设计虽然要注意显著性问题,单⼀个商标是否具备显著特征,在很⼤程度下取决与使⽤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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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显著部分观察要怎么判断
商标的显著部分(要部)是指在商标的整体构成中处于支配地位、决定商标的整体形象并对商标起主要识别作用的部分。
我国商标实务部门在判断两个商标是否近似时,通常采用所谓“隔离观察、整体观察和要部观察”的方法对两商标进行比较,其中的“要部观察”即对商标的显著部分的观察。
那么,对商标的显著部分观察要怎么判断,下面一探究竟。
商标的显著部分(要部)是指在商标的整体构成中处于支配地位、决定商标的整体形象并对商标起主要识别作用的部分。
要判断一个商标是否近似,首先要看显著部分是否相似,接下来给您介绍几个判断“显著部分”是否相似的要点。
一、确定何为商标的“显著部分”?1、在商标整体构成中处于支配地位。
商标中元素具有支配地位的特征,主要为在商标中能够明显体现商标整体含义。
2、在商标设计中给个人整体印象较为突出。
二、“显著部分”的读音相似,可以初步判断商标近似。
1、读音近似应当结合文字进行判断,打乱文字排序的相同读音未必能够判断为近似商标。
2、读音近似的判断,尽量结合商标显著部分含义进行。
三、“显著部分”的外观近似,判断商标近似的可能性大。
商标的外观即为商标的表现形式,也是对大众第一印象的“形状性”信息的体现。
商标的外观,实务中常见为商标构成要素的“排列结构”、“要素组合”、“图形”等。
而在商标显著性部分的外观近似判断中,既要把握商标整体外观,也要以“部分比对”的方式进行判断。
四、区分“显著部分”的含义是判断商标近似的重点。
商标含义是商标作为商品或服务区别性标识的主要体现,商标通过不同的外在形式表达其独特含义,从而使消费者易于识别,起到商标的基本区分作用。
无论商标是以图形、文字、臆造词等何种方式进行表现,认为均是其特点“含义”的体现。
综上,商标“显著部分”是判断商标近似的地位是非常重要的,比较商标“显著部分”的读音、外观、含义是一个科学的方法,可以有效迅速判断商标是否近似,从而更好的认定注册商标侵权行为,运用法律维护自家注册商标的权益。
商标的显著性怎么判定
商标的显著性怎么判定
商标标识具有显著性是商标能够核准注册的必要条件之一,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网友咨询:
商标的显著性怎么判定?
律师解答:
商标的显著性特征旨在让商标具备让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
不过,商标显著性的判定不是一个客观因素,而是融合了人的主观意识的。
商标显著性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判定:
首先,需要判定商标本身的构成要素是否具有可识别性;
其次,需要判定商标标识是否具有独创性;
最后,需要判定商标与指定商品或服务是否有关联。
一般而言,商标标识与商品或服务属性关联越密切,显著性反而越弱,对近似标识的排斥力也越弱;而商标标识与商品或服务属性关联越弱化,显著性反而越强,对近似商标的排斥力更强。
律师解析:
注册商标的流程如下:
1、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
2、由商标局在九个月内进行审查;
3、审查完毕后可予以初步审定公告,如果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商标局就可发给申请人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查诉争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应当根据商标所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判断该商标整体上是否具有显著特征。
商标标志中含有描述性要素,但不影响其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或者描述性标志以独特方式加以表现,相关公众能够以其识别商品来源的,应当认定其具有显著特征。
商标法及司法解释
商标法及司法解释公司、企业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除了要涉及到商标之外,还需要对商标的相关法律规定有一定的了解和认识,这样才能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不会出现什么问题和麻烦。
那么下面我为你整理了商标法司法解释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希望能帮到你。
一、商标法司法解释第一条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第二条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三条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包括以下三类:(一)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二)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三)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第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
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重点问题一问一答——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审理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重点问题一问一答——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审理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2.02.08•【分类】问答正文《商标审查审理指南》重点问题一问一答——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审理为便利社会公众和商标从业人员更好地理解《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下称《指南》),回应社会关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就《指南》制定中部分重点问题整理了一问一答。
《指南》下编第四章为“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审理”,本章在承继《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2005年制定并发布,2016年第一次修订,下称2016《标准》)相应章节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现就相关问题解读如下:1.问:《指南》为何新增对商标显著特征相关概念的阐述?答:《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标法》第十一条对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进行了规定。
显著性是商标的基本属性,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备显著特征,商标显著特征审查审理标准规则的构建需要以商标显著特征的概念为基底进行。
2016《标准》因此对商标显著特征概念进行了简单地描述,即“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
在商标审查审理实践中,我局发现这一概念过于抽象,审查员难以从整体理解把握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审理要求。
因此,《指南》参照相关实践及理论研究,完善了商标显著特征相关概念的表述:一是明确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特征”,具体来讲,是指“商标能够使消费者识别、记忆,可以发挥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与作用”。
即商标标志本身应当确保便于识别,使消费者对其产生印象,并将这种印象留存在记忆中,才能最终起到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作用。
比如,对过于复杂的文字或者图形,消费者难以识别与记忆,将其作为商标就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作用,也就不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
什么是商标的显著性【憨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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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标的显著性
2016年商标评审典型案例为一名男生的咳嗽声想要申请声音商标,但是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男人咳嗽声)使用在第42类云计算等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予以驳回。
什么是商标的“显著性”?
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的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其中,“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指的就是商标的显著性,是指该标志使用在具体的商品或服务时,能够让消费者能够建立起该标志与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联系。
商标显著性是商标注册的核心要件,正因为如此,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
独特性不等于显著性
一般而言,具有显著性的商标通常也是独特的,但设计独特的标识却未必都能构成商标,因为商标的显著性不但要求独特,还要起到启示消费者这是商标并引导知其来源的作用。
而实践中的部分商业标识,独特性有余而显著性不足。
商标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包含两层含义:
一、人们看到商标上的某种标识,能够意识到这是表明商品来源的商标;
二、意识到这是商标后,还能进一步与同类商品的其他商标进行区分。
由于商标的本质在于防止消费者产生混淆并表明商品来源,因此当一个商业标识甚至让消费者都不能意识到是商标时,自然不符合商标注册的基本条件。
遵循同样的逻辑,人们倾向于将商品标签或者外包装上看到的具有显著性的标识默认成商标。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重点问题一问一答——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审理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重点问题一问一答——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审理商标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资产和形象标识,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和商业价值。
为了保证商标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国家对商标进行了严格的审查和审理。
商标显著特征是商标审查和审理的重要内容,下面就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审理问题进行一问一答的分析。
一、什么是商标的显著特征?商标显著特征是商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商标的核心特征和商业识别标志。
商标显著特征主要包括商标的文字、图案、色彩、组合,以及商标的立体空间、声音等各种元素。
商标显著特征需要具备以下特点:独特性、区别性、显著性、恰当性等。
二、商标的显著特征如何进行审查?商标的显著特征是商标审查和审理的核心内容,主要是对商标的文字、图案、色彩等元素进行审查。
商标的显著特征审查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独特性审查。
商标的独特性是商标保护的基础,商标应当具有较高的独特性和原创性。
商标独特性的审查主要是对商标是否具有单一性、独创性、新颖性等进行审查。
(二)区别性审查。
商标的区别性是商标能够被消费者识别和辨认的重要标志,商标应当具有较高的区别性。
商标区别性的审查主要是对商标是否容易混淆、产生误解、造成不良影响等进行审查。
(三)显著性审查。
商标的显著性是商标能够引起消费者关注和认知的重要特征,商标应当具有较高的显著性。
商标显著性的审查主要是对商标是否具有明显的形象、色彩效果等进行审查。
(四)恰当性审查。
商标的恰当性是指商标是否符合社会公共道德、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等相关要求,商标应当具有较高的社会形象和价值。
商标恰当性的审查主要是对商标是否涉及不合理、不正当、不道德等情况进行审查。
三、商标显著特征审查的注意事项商标显著特征审查是商标审查和审理的基础,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注重独特性。
商标应当具有较高的独特性和原创性,不能与他人商标混淆,否则会导致商标注册失败或者商标权纠纷。
(二)注重区别性。
商标应当具有较高的区别性和辨识度,不能与他人商标相似或者误导消费者,否则会导致商标注册失败或者商标侵权。
《商标法》第11条第2款“商标获得显著性制度”评注
《商标法》第11条第2款“商标获得显著性制度”评注王太平;沈文丽【期刊名称】《电子知识产权》【年(卷),期】2023()1【摘要】为维护自愿注册原则、保护未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未注册商标利益,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公平竞争,《商标法》第11条第2款规定了商标获得显著性制度。
该制度构成要件可以概括为:适用的标志范围、标志经过使用以及标志获得显著特征。
适用的标志范围包括通用标志、描述性标志以及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
商标使用人必须是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方式来使用商标,获得显著性的标志不存在被动使用或公众使用的可能。
标志获得显著特征的认定包括独占程度、知名度、商标标志和商品范围、认定时间、地域范围等方面的标准。
独占程度上的紧密联系说、特定联系说、对应关系说与唯一对应关系说等多种观点中的唯一对应关系说与商标的来源识别功能即“商标识别单一来源”相一致。
知名度上的驰名商标标准、强于固有含义标准及必要或较高知名度标准等观点中的必要或较高知名度符合获得显著性的概念。
获得显著性的标志必须限于实际使用的商标标志和实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认定获得显著性的时间一般应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的事实状态为准,地域范围为全国大部分地区。
认定标志获得显著特征应采用多因素认定法,可参照驰名商标的认定因素。
在法律效果上,获得显著性标志可以获得注册、取得商标权,但不能阻止其他经营者对描述性标志的合理使用。
【总页数】18页(P17-34)【作者】王太平;沈文丽【作者单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相关文献】1.商标法之“在先权利”条款的法律适用兼评商标法第三次修改中的商标异议制度2.论商标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以《商标法》第63条为中心3.初探商标使用获得的显著性——从“轻纺城”案看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4.《商标法》第49条第2款\"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评注5.《商标法》第59条第3款"在先商标的继续使用抗辩"评注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国际营销法律环境案例(3篇)
第1篇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进军国际市场。
化妆品行业作为快消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中国化妆品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表现尤为亮眼。
然而,在拓展海外市场的过程中,企业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种法律环境的挑战。
本文将以中国某知名化妆品企业在欧盟市场的案例为例,分析其面临的国际营销法律环境问题及其应对策略。
一、案例背景某知名中国化妆品企业(以下简称“中国企业”)成立于2000年,经过近20年的发展,已经成为国内化妆品市场的领军企业。
近年来,企业积极拓展国际市场,将目光投向了欧洲市场,尤其是欧盟地区。
然而,在进入欧盟市场初期,企业就遭遇了一系列法律环境方面的挑战。
二、面临的国际营销法律环境问题1. 产品安全法规差异欧盟对化妆品的安全标准要求极高,其法规体系以《化妆品法规》(Cosmetics Regulation)为核心。
与我国化妆品法规相比,欧盟法规对原料、产品配方、产品标签、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要求更为严格。
例如,欧盟法规要求化妆品中不得添加禁用物质,且对部分物质的使用量有严格的限制。
2. 环保法规限制欧盟对化妆品包装的环保要求也非常严格。
例如,欧盟法规要求化妆品包装必须可回收,且对包装材料的使用量有明确的限制。
这对中国企业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因为其产品包装材料在环保方面的要求远低于欧盟标准。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欧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非常完善,对企业的市场营销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例如,欧盟法规要求企业在广告宣传中不得夸大产品功效,不得误导消费者。
此外,欧盟还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提出了严格要求。
4. 进口关税与配额限制欧盟对化妆品进口实行关税配额制度,对部分产品征收高额关税。
此外,欧盟还对部分产品实行进口配额限制,这对中国企业进入欧盟市场造成了较大的障碍。
三、应对策略1. 加强法规研究,确保合规中国企业进入欧盟市场后,首先应加强对欧盟化妆品法规的研究,确保产品符合法规要求。
企业可以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对法规进行解读,并根据法规要求对产品进行整改。
商标显著性的理解
商标显著性的理解
商标显著性是商标法律实务中的一个重要理论概念,它极大的影响着商标的保护机制和运营方式,使得商业交易能够进行有序的发展。
本文旨在对商标显著性的概念及其在商标法律实务中的应用进行深
入探讨,以期为商标法律实务提供参考。
首先,要理解商标显著性是比较必要的。
商标显著性是指商标中含有独特性、突出性、易记性等优点,即在商业上容易被记住,其他商品和服务也不容易对其产生混淆,能够有效地凸显出商品与服务的质量。
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性、独特性和防止混淆的功能。
因此,商标显著性在商标法律实务中起着重要作用,它可以确保商标的保护,并且有利于防止其他商品或服务混淆和滥用。
其次,要理解商标法律实务中的显著性的应用范围。
显著性的应用范围一般可概括为获得注册、判断对抗商标和避免商标滥用等。
获得注册时,商标申请人需要证明商标具有显著性,以确保商标具有分辨力,以便在注册和使用中受到保护。
在进行商标对抗时,判断商标是否构成混淆时也需要考虑商标显著性,如果被抗议商标的显著性较高,就可能认定为构成混淆。
另外,被诉商标涉及非法滥用,也可以根据商标显著性作出判断,如果该商标的显著性较高,则可能认定为涉及非法滥用。
最后,简要总结一下,商标显著性是指商标中包含独特性、突出性、易记性等优点,在商业上容易被记住,对他人不容易对其产生混淆,从而能够有效凸显出商品或服务的质量。
在商标法律实务中,商
标显著性的应用范围一般可概括为获得注册、判断对抗商标和避免商标滥用等。
因此,深入理解商标显著性的概念,以及它在商标法律实务中的应用,可以更好地保护商标,确保商标法律实务的可操作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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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显著性的司法判断(一)
作者:张玲玲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7年第05期
显著性是商标的基本要求,在注册取得制度下,显著性亦是决定某标识是否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的基本条件。
那么,什么是显著性?简单的讲,显著性是指商标就一种商品或服务将某个提供者与其他提供者相区分的功能,即能够指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只有具有识别能力的标识才能成为注册商标,这是商标区别于一般语言文字、图形等标识的根本特点。
作为商标的核心要件,显著性在商标法中是非常重要的,被誉为“显著性概念是商标法运转的枢纽”1,同时,“商标显著性之有无,以及显著性之强弱,将影响及商标之可注册性以及其受保护之范围”2。
显著性在其作为区分可受保护的商标和不可受保护的其他事物的基础的权利中具有明显的原理重要性,显著性是商标理论的基石。
在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显著性的判断是一类常规案件,司法实践中逐步总结提炼出明晰的裁判规则。
早在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商标授权确权意见》)第5条就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时,应当根据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从整体上对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进行审查判断。
标识中含有的描述性要素不影响商标整体上具有显著特征的,或者描述性标识是以独特方式进行表现,相关公众能够以其识别商品来源的,应当认定其具有显著特征。
该司法政策意见具体明确,指导性强,在司法实践中亦被作为裁量标识是否具有显著性的判断原则。
最终在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商标授权确权规定》)中将上述司法政策几乎原文不动的转化为司法解释第七条,即人民法院审查诉争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应当根据商标所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判断该商标整体上是否具有显著特征。
商标标识中含有描述性要素,但不影响其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或者描述性标识以独特方式加以表现,相关公众能够以其识别商品来源的,应当认定其具有显著特征。
该条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了商标显著性的判断原则和方法。
但是,商标显著性的判断在司法解释适用中仍具有不小的挑战,司法实践中商标显著性的判断也仍存在不小的差异或争议,本文将尝试结合案例在总结司法经验的基础上解析司法解释对于商标显著性判断的原则和方法,以期在此基础上能够对商标显著性问题做进一步探讨。
一、商标显著性判断主体为商标所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相关公众
虽然商标显著性的判断是商标授权确权机关工作人员或法院审理商标授权确权案件的法官工作的重要内容,但是,他们在作出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的判断时应以“相关公众”为判断主体,应以相关公众的认知状态或认知水平来判断某标识是否具有显著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商标法所称相关公众,是指与
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影响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从商标民事侵权的角度讲判断两商标是否构成混淆是以相关公众的视角为标准,同理,在判断某一标识是否具有显著性时亦应从相关公众的视角进行判断。
这主要是因为商标的功能在于消除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关于商品信息的不对称,减少消费者的搜寻成本。
经营者选择某标识作为商标,目的是发挥该标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是否能够实现这一目的取决于消费者是否能将该标识作为商标予以识别。
因此,无论是在商标申请审查阶段还是司法审查阶段,审理者均应从相关公众的视角进行审查。
学术界有声音批判我国商标审查机关对于相关公众的认知没有给予充分考虑。
实际上,相关公众能否通过某标识识别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在实践中都是一个主观性很强的标准。
姑且不论审理者能否切实将自身还原成相关产品或服务“相关公众”的认知状态,单就相关公众具有一般认知水平后就某标识是否具有显著性的判断亦必将存在差异,因此,具有主观性的裁判主体很难就显著性问题作出统一的裁判。
有鉴于此,为了实现就该问题的统一裁判,尽可能形成较为客观的标准,显著性问题可以通过举证的方式进行证明。
申请主体应提供证据说明某标识具有显著性,审理者若基于相关公众的认知作出某标识不具有显著性的判断则需要提供证据进行证明。
特别是将某标识认定为通用名称、描述产品特点、产地等均需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不能仅凭个人经验或知识水平就得出该标识不具有显著性的结论。
二、商标显著性判断应遵循整体判断原则
商标显著性整体判断原则是商标显著性判断的一项基本原则,描述性要素如果不影响整体标识的显著性时或者其表现方式独特到超出了其描述性意义使得其具有显著性时,则该标识并不因其含义描述性要素或者具有描述性含义而失去显著性。
例如,在“LISTERINE HEALTHY WHITE”案中,虽然诉争商标含义的“HEALTHY WHITE”可以被译为“健康白色”,使用在化妆用牙齿增白漱口剂商品上一定程度能够表示商品的功能,但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是“LISTERINE”,其完全能够发挥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诉争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给予注册。
商标显著性整体判断原则与商标显著部分给予保护应协调一致。
这就是说虽然具有描述性的要素被包含在商标整体中而给予了注册,商标注册人并不能就该描述性元素获得独占使用权或禁用权。
社会公众依然可以使用该描述性原则表达其原有含义。
商标注册人无权禁止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描述性元素进行描述性使用。
三、商标显著性判断应从商标与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的关系来判断
如前文所述,商标显著性的判断主体是相关公众,该相关公众一定是商标所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相关公众。
而相关公众评判商标显著性应从商标与所指定商品或服务之间的关系进行评判。
显著性的判断最重要的是量化门槛问题,也就是说标识的显著性要达到什么样的高度才能够或应该被核准注册。
我国《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这里的“显著特征”和“便于识别”就是对于申请商标的显著性要求。
但如何判断显著
性,《商标法》并未直接给出规定。
《商标法》第十一条从相反方向,即从不具有显著性的角度给予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或者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识不具有显著性,不得作为商品注册。
因此,商标显著性的具体判断就交于司法实践结合在案证据进行裁判。
固有显著性商标是指其标识最初就是被用来向消费者传递产品的来源而不是被合理地理解成是标识使用于其上的产品的描述或装饰的商标。
具有固有显著性的标识或者原先在普通语言或符号中本就不存在,人为创造出这些标识的目的就是用这一标识作为其产品或者服务的指称;或者虽然在普通语言或者符号中是存在的,但却和其使用或者欲使用的产品或服务没有任何联系。
根据固有显著性的强弱从高到低可以将标识分为臆造标识、任意标识、暗示性标识、描述性标识和通用标识。
臆造标识是指为了作为商标而产生的标识,其最适合被选定作为商标,显著性亦最强。
任意标识的显著性仅次于臆造标识,具有商品或服务的相对性。
暗示性标识一般会象征使用它的产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特点,但却并不描述这种特点且为识别这种特点消费者需要部分想象力。
暗示性标识具有一定的显著性。
描述性标识由于其描述产品的质量等特点而不具有显著性,当然如果经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后亦可以受到商标法保护。
通用标识是产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不能作为商标使用,不管它是否获得第二含义均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司法实践中,任意标识、暗示性标识和描述性标识的显著性判断往往成为案件审理的难点,尤其是后两者之间的区分更是毫厘之间定乾坤。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