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考研题库 经典教材课后习题(第30章 植物新品种权——第32章 反不正当竞争)【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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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名称标记权。系指品种权人有权在自己的授权品种包装上标明品种权标记。根据 《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新品种命名不得有以下情形:仅以数字组成;违反国家法律或者社 会公德,或者带有民族歧视性;以国家名称命名;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 的外国地名命名;同政府间国际组织或者其他国际国内知名组织及标识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对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的身份等容易引起误解;属于相同或相近植物属或者 种的已知名称;夸大宣传。
③复审 申请人对于审批机关驳回品种权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 个月内, 向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申请人对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 接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简述我国对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保护。 答:我国的植物新品种的法律保护包括: (1)《专利法》的保护 我国《专利法》第 25 条规定,植物新品种不属于专利法的保护对象。 (2)《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保护 1997 年 3 月 20 日国务院发布《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并于 1997 年 10 月 1 日起施 行。 (3)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 年文本)》 1998 年 8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加入《国际 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 年文本)》,同时声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之前, 该文本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4)制定农业部分与林业部分的实施细则 为了配合《公约》,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又于 1999 年 4 月 27 日和 8 月 10 日分别颁布 了农业部分与林业部分的实施细则,就此基本上形成了一整套的保护植物新品种的法律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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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销售权。系指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销售行为需要经过品种权人的许可。销售是 实现品种权人经济利益的重要方式之一,品种权人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 殖材料的行为。
(3)使用权。系指品种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为商业目 的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对于非生产繁殖材料用途的其他使用,如生产农作 物,品种权人则无权禁止。
(7)追偿权。品种权获得授予后,在初步审查合格公告之日至被授予品种权之日止的 期间内,对未经申请人许可而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 人,品种权人依法享有追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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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简述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查程序。 答: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查程序包括: (1)申请 ①中国单位或个人申请品种权的,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②如果所涉品种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③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品种权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互惠原则依条件办理。 (2)受理 ①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批机关是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它们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 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 ②审批机关收到品种权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 申请日。 ③对于符合规定的品种权的申请,审批机关应当予以受理,明确申请日,给予申请号, 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 个月内通知申请人缴纳申请费。对不符合或经修改后仍不符合规定 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3)审批 审批机关的审批程序如下: ①初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品种权申请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初步审查。对经初步审查合格的 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在 3 个月内缴纳审查费。 ②实质审查 申请人按照规定缴纳审查费后,审批机关对品种权申请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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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章 植物新品种权
1.简述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模式。 答:就目前而言,各国保护植物新品种的立法模式有三种: (1)特别法模式 《欧洲专利公约》签订后,其所有缔约国以及德、法等国的专利法都将植物新品种的发 明排除在专利法保护的对象之外,而依特别法给予保护。 (2)专利法模式 英国、澳大利亚和欧盟等多数国家和国际组织则采用了特别法形式保护植物新品种。 (3)特别法与专利法相结合模式 极少数的国家如美国、丹麦、日本等国以专利法和特别法相结合的方式保护植物新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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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审查。对经实质审查符合《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应作出 授予品种权的决定,颁发品种权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对经实质审查不符合条例规定的 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予以驳回,并通知申请人。
2.简述植物新品种权的权利内容。 答:品种权人是品种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是品种权保护制度的核心。 品种权人享有的权利主要表现为一种排他权,即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利用其授权品种的权利。 具体而言,品种权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有: (1)生产权。对品种权人生产授权品种繁殖材料专有权的保护,是世界上实施植物新 品种保护制度的国家的普遍做法。生产权系指品种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为商业目 的生产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在农业方面,繁殖材料是指可繁殖植物的种子和植物体的其 他部分。在林业上则是指整株植物(包括苗木)、种子(包括根、茎、叶、花、果实等)以 及构成植物体的任何部分(包括组织、细胞)。按照这一规定,品种权不能延及从授权品种 的繁殖材料中所收获的产品,例如粮食、水果、蔬菜等。
(5)许可权。根据品种权人拥有的独占权,品种权人不仅自己可以实施授权品种,而 且有权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许可他人实施的,双方应订立书面合同,明确规定双方 的权利和义务,如许可的内容(生产、销售或使用)、数量、区域范围以及利益分配等。
(6)转让权。系指品种权人对自己拥有的新品种申请权和品种权的处分权。新品种的 申请权也是一项独立的财产权,品种权人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应当与受让方订立书面 合同,并由审批机关登记和公告。
③复审 申请人对于审批机关驳回品种权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 个月内, 向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申请人对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 接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简述我国对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保护。 答:我国的植物新品种的法律保护包括: (1)《专利法》的保护 我国《专利法》第 25 条规定,植物新品种不属于专利法的保护对象。 (2)《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保护 1997 年 3 月 20 日国务院发布《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并于 1997 年 10 月 1 日起施 行。 (3)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 年文本)》 1998 年 8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加入《国际 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 年文本)》,同时声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之前, 该文本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4)制定农业部分与林业部分的实施细则 为了配合《公约》,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又于 1999 年 4 月 27 日和 8 月 10 日分别颁布 了农业部分与林业部分的实施细则,就此基本上形成了一整套的保护植物新品种的法律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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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销售权。系指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销售行为需要经过品种权人的许可。销售是 实现品种权人经济利益的重要方式之一,品种权人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 殖材料的行为。
(3)使用权。系指品种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为商业目 的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对于非生产繁殖材料用途的其他使用,如生产农作 物,品种权人则无权禁止。
(7)追偿权。品种权获得授予后,在初步审查合格公告之日至被授予品种权之日止的 期间内,对未经申请人许可而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 人,品种权人依法享有追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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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章 植物新品种权
1.简述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模式。 答:就目前而言,各国保护植物新品种的立法模式有三种: (1)特别法模式 《欧洲专利公约》签订后,其所有缔约国以及德、法等国的专利法都将植物新品种的发 明排除在专利法保护的对象之外,而依特别法给予保护。 (2)专利法模式 英国、澳大利亚和欧盟等多数国家和国际组织则采用了特别法形式保护植物新品种。 (3)特别法与专利法相结合模式 极少数的国家如美国、丹麦、日本等国以专利法和特别法相结合的方式保护植物新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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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审查。对经实质审查符合《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应作出 授予品种权的决定,颁发品种权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对经实质审查不符合条例规定的 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予以驳回,并通知申请人。
2.简述植物新品种权的权利内容。 答:品种权人是品种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是品种权保护制度的核心。 品种权人享有的权利主要表现为一种排他权,即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利用其授权品种的权利。 具体而言,品种权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有: (1)生产权。对品种权人生产授权品种繁殖材料专有权的保护,是世界上实施植物新 品种保护制度的国家的普遍做法。生产权系指品种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为商业目 的生产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在农业方面,繁殖材料是指可繁殖植物的种子和植物体的其 他部分。在林业上则是指整株植物(包括苗木)、种子(包括根、茎、叶、花、果实等)以 及构成植物体的任何部分(包括组织、细胞)。按照这一规定,品种权不能延及从授权品种 的繁殖材料中所收获的产品,例如粮食、水果、蔬菜等。
(5)许可权。根据品种权人拥有的独占权,品种权人不仅自己可以实施授权品种,而 且有权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许可他人实施的,双方应订立书面合同,明确规定双方 的权利和义务,如许可的内容(生产、销售或使用)、数量、区域范围以及利益分配等。
(6)转让权。系指品种权人对自己拥有的新品种申请权和品种权的处分权。新品种的 申请权也是一项独立的财产权,品种权人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应当与受让方订立书面 合同,并由审批机关登记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