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监控系统项目竣工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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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监控系统项目竣工验收规范
1.1 验收依据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2000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339-2003
《电子计算机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SJ/T30003-93 《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96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9-96
《1KV 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8-96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94)
电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JGT1.5-87)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T/T16-92)
彩色电视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方法(GB7401-87)
安全防范系统通用图形符号(GA/T74-94)
软件工程国家标准(GTB856)
光纤分布式数据接口(FDDI)高建局域网标准
建筑电气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3-88)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政策法规
施工承包合同、招投标文件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经确认的设计方案、施工图纸会审记录、竣工图纸及设备技术
主管部门有关项目建设的批复文件;
项目设计变更签证和技术核定单、测试资料。
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1.2竣工验收清单
交工工程一览表,包括单位工程名称、以及工程质量评定等级;
图纸会审记录,包括技术核定单及设计变更通知;
竣工图;
隐蔽工程记录及验收资料;
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质量合格证及其它合同要求的证明文件;
技术施工记录;
施工日志;
设备安装施工和检验记录;
项目及单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上级对该工程的有关技术决定;
管理资料,包括开工报告、交工和中间交接资料;
工程结算资料、文件和签证等;
测试报告、调试记录。
1.3视频监控系统验收计划
1.检测内容
1) 系统功能检测:摄像机的防拆、防破坏等纵深防御功能检测;云台转动、镜头、光圈的调节、调焦、变倍,图像切换、防护罩功能的检测。
2) 图像质量检测:在摄像机的标准照度下进行,进行图像的清晰度、灰度、系统信噪比、电源干扰、单频干扰、脉冲干扰等检测。
检测方法:系统功能检测采用主观评价法。检测结果按《彩色电视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方法》GB7401 中的五级损伤制评定,主观用客观测试。
若清晰度、灰度在客观测试中已检测为合乎规定,可对噪声及各种干扰信号进行主观评价。
在摄像机的标准照度下,整个系统的技术指标满足下表 1 的要求。
表 1:系统技术指标表
表 2:图像观感表
3) 系统整体功能检测
根据系统设计方案进行功能检测。包括:电视监控系统的监控范围、现场设备的接入率及完好率;开通稳定运行时间;矩阵监控主机的切换、遥控、编程、巡检、记录等功能;系统的跟踪性能等。
对数字视频录像式监控系统还应检测主机宕机的记录、图像显示和记录速度、图像质量、对前端设备的控制功能、以及通信接口功能、远端联网功能等;
对数字硬盘录像监控系统除检测其记录速度外,还应检测记录的检索、查找等功能;
4) 硬盘录像机应保存至少 1 个月(或按合同规定)的图像记录。
2.摄像机抽检的数量应不低于 10%,摄像机数量少于 10 台时全部检测。被抽检设备的合格率为 90%时为合格。系统功能和联动功能全部检测,合格率为 100%时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