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经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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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经营管理办法(送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不断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武隆县工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行使所有者权利。作为出资者对投入各公司的国有资产运作情况实行全面监督,并按照投入的资本份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三条总公司作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主体,其所有者的权益受法律保护,同时接受武隆县人民政府和国资委的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总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和管理遵循的原则和途径,是自觉运用价值规律,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政策规定,通过控股、参股和股权交易等手段,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

资产运营效益,达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

第二章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范围第五条总公司经营

管理的国有资产包括:

(一)总公司直接占有的国有资产;

(二)所属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

(三)所属进行股份制改组后控股或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

(四)所属集体企业中的国有资产;

第三章国有资产的界定

第六条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国有企业中下列资产为国有资

产:

(一)各级人民政府、国家行政部门或国家事业单位以各种形式的实物、货币和所有权应属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等,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

(二)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借入的资金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核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

(三)由国有企业担保,完全由国内外借入资金创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

(四)国有企业以企业法人财产兼并,购买其它企业、单位所取得的产权和权益。

(五)国有企业用集资和筹资形式形成的资产,凡实行还本付息的,其资产所有权应属国家所有。

(六)国有企业将企业法人财产租赁给集体或个人经营,但

不能改变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归属。

(七)国有企业因接受馈赠或其它收益形成的各项帐外资产。

(八)国有企业中党、团、工会组织等使用的财产,除以个人

缴纳的党费、团费、会费结余购建的资产外,均应视为国有资产。

第七条国有企业中下列资产应界定为国有资产:

(一)由各级人民政府、国家行政部门或全民企事业单位用各

种形式的实物投资、货币投资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无形资产投资创办的以集体所有制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的资产,其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第七条办理。

(二)国有企业用国有资产在集体企业中的投资,以及按照投

资份额应取得的资产收益留给集体企业发展生产的资金。

(三)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属于国有的资产。

第八条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联营企业和中外合

资、合作经营企业中,由国家出资的份额以及按出资额应取得的收益,属于国有资产。

第九条对境外的国有资产,在所有权界定后,要根据我国法律并结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令,办理确定所有权归属的法律手续,并进行产权登记。

第四章总公司与子公司

第十条总公司经授权经营管理国有资产,并统一对县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根据经营的需要总公司以全资控股等形式设立若干子公司。

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它组织形式的法人单位。

第十一条总公司与子公司是以产权为纽带的母公司与子公

司的关系。母公司与子公司均为独立的企业法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各自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母公司对子公司

行使所有者权利。不直接干预子公司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子公司拥有包括母公司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以独立的财产对自己的经营活动负责。

第十二条总公司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政策。

(二)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和批准全资子公司的领导体制,任

免(聘任和解聘)公司的主要管理者,并对其进行考核。

(三)依照有关规定,对全资子公司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核

实资本金,并组织产权登记。

(四)审批全资子公司的中长期企业发展规划。

(五)依照有关规定,决定或批准全资子公司的资产经营形

式,包括全资子公司进行公司制改组,与外商合资合作,承包租赁。在公司制改组后或与外商合资合作后,总公司为该企业的股东单位,以及承包租赁关系中作为发包人和出租人。但在产权发生变化时要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六)依照有关规定,决定或批准全资子公司的产权出让,并收取出让净收入。

(七)依照有关规定,决定或批准全资子公司的设立、合并、分立和解散,并收缴解散和破产企业应归本公司所有的剩余财产。

(八)依照有关规定,决定或批准全资子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

方案。

(九)审批全资子公司对外的重大投资、举债、抵押和担保。

(十)统筹全资子公司承包本行业的国外工程和境内国际招

标工程以及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劳务输出;举办海外各类企

业等。并统筹全资子公司房地产开发业务。

(十一)向全资子公司下达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并对其国有

资产运营状况进行监督。

(十二)依照有关规定,将产权出让净收入和投资收益以及法律

允许的融资,进行资本的再投入。

(十三)总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

联营企业依照《公司法》派出股权代表行使股东权利。并参照全

资公司的有关条款,对其企业中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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