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建造合同准则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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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建造合同准则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一、建造合同
(一)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资产或者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数项资产而订立的合同。建造合同主要包括:
1、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2、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允许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二)关于合同分立与合同合并
一般情况下,企业应以所订立的单项合同为对象,分别计量和确认各单项合同的收入、费用和利润。但如果一项合同包括建造多项资产,企业应按照建造合同准则规定的合同分立原则,确定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对象;如果为建造一项或数项资产而签订了一组合同,按合同合并的原则,确定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对象。
1、合同分立。如果一项建造合同包括建造多项资产,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情况下,每项资产应分立为单项合同处理:
(1)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
(2)建造施工单位与发包商就每项资产单独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
(3)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单独辨认。
2、合同合并。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发包商还是几个发包商,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应合并为单项合同处理:
(1)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
(2)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
(3)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二、关于合同收入
(一)合同总收入的组成
对于施工单位而言,合同总收入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的初始收入,即建造施工单位与发包商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总金额;
2.合同因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此部分收入不能随意确认,只有在符合规定的条件时才构成合同总收入。合同以外施工单位代业主购置设备、办理征地拆迁、计取监理费等,应如实向业主收取,不作为合同收入的组成部分。
(二)合同收入的计量
按照会计准则《建造合同》规定,此部分所指的收入的确认,仅指可以计量的合同总收入,并非是要将其在当期损益中确认,何时计入损益,应按合同完工进度逐步确认。
1、合同总收入按以下公式计量
合同总收入=合同初始收入+变更、索赔、奖励等收入
2、合同初始收入的计量,合同中标后业主与中标的施工单位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确定的合同总金额,扣除其他计入合同金额但由业主掌握使用的部分后作为合同初始收入部分。对于扣除其他计入合同金额但由业主掌握使用的部分,此部分应有客观依据。
3、合同变更收入的计量
合同变更指业主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应在符合以下条件时确认:(1)业主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
(2)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对此部分收入,首先施工单位应当熟悉工程变更的报批程序,以及监理和业主对变更的管理权限,对因工程设计、合同工作内容(如地质条件与合同不符、改变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增加或减少工程数量、提高工作质量标准)等发生的变更,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提出变更报告,阐明合同变更的理由及金额。一般程序为经驻地监理工程师批准—>总监办批准—>业主批准,如需经过原设计单位审批,还应报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批准。施工单位按照批复金额与原合同规定作业内容计量价款的差额调整合同总收入。
4、索赔收入的计量
索赔款是指因业主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由施工单位向业主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于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的成本的款项。其确认条件为:
(1)根据谈判情况,预计对方能够同意这项索赔;
(2)对方同意接受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施工单位因发包商原因造成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的成本损失,如图纸未及时到位、桩号未及时移交、应由发包商办理的拆迁手续未办理完善、业主要求提前工期、国家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增加成本等,施工单位应及时提出索赔报告(或索赔意向书),注明索赔理由及金额,与业主协商赔偿。一般程序为,施工单位提出索赔报告(或索赔意向书),根据具体情况由业主召集有关单位(如业主、监理、设计等单位)进行协商,签订会议纪要或以其他方式达成
一致意见,最终就索赔金额在相关文件中确认,计入合同总收入。
5、奖励款收入的计量
奖励款是指工程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时,业主同意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额外款项,主要有工程质量奖、工程进度奖、提前竣工奖等。其确认的条件为:
(1)根据目前合同完成情况,足以判断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能够达到或超过既定的标准;
(2)奖励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施工单位承担的工程已经完成并经监理、业主签认计量,工程质量已经通过专家评审,并确信无问题;工程进度经评比,奖励文件已经发布或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奖励数额能够准确核定;合同中有明确的奖励标准或就该事项业主与施工单位达成补充协议、或业主发布的文件中有明确条款,可以确定能够获得且金额能够计算。
6、合同总收入的计量主要由企业经营计划部门根据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执行情况,以确凿证据为基础,每个会计期末提出合同总收入,并经企业一定的会议批准来确定。
三、合同成本
(一)合同成本的组成内容
合同成本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指为完成合同所发生的、可以直接计入合同成本核算对象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直接人工费、直接材料费、直接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四项内容;间接费用是企业下属的施工单位或生产单位为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临时设施摊销费、施工生产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固定资产折旧及修理、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财产保险费、工程保修费、排污费等。直接费用在发生时应当直接计入合同成本,间接费用应当在期末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分摊计入合同成本。与合同有关的零星收益,如合同完成后处置残余物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冲减合同成本。
(二)合同总成本的计量
按照会计准则《建造合同收入》规定,下面所指的合同总成本计算,仅指可以计量的合同总成本,并非是要将其在当期损益中确认,何时计入损益,应按合同完工进度逐步确认。
1.合同总成本按以下公式计算
预计合同总成本=实际已经发生的工程成本+预计将要发生的合同成本
2、实际已经发生的工程成本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企业应及时对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进行账务处理,合理摊销、预提各种费用,如:及时对分包协作队伍进行计价;及时编制工作发放表并按规定提取附加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