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刑事诉讼法各项任务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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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法律关系(3篇)

刑事案件的法律关系(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的法律关系是指国家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人员之间,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种法律关系具有特殊性,其核心在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确保司法公正。

本文将从刑事案件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概念、构成要素、特点以及具体表现形式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刑事案件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概念刑事案件的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人员之间,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种法律关系以刑事诉讼法为依据,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层面。

三、刑事案件的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 主体:刑事案件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人员。

(1)国家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机关等。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涉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3)被害人:指犯罪行为的受害者。

(4)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人员:包括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

2. 权利义务:刑事案件的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1)国家机关的权利义务:公安机关负责侦查、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负责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审判机关负责审理案件、作出判决;监狱机关负责执行刑罚。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义务:如实陈述、接受侦查、起诉、审判;辩护、上诉、申诉等。

(3)被害人的权利义务:提供证据、陈述事实、参与诉讼等。

(4)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人员的权利义务:如实作证、协助调查、提供翻译等。

3. 法律依据:刑事案件的法律关系以刑事诉讼法为依据,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层面。

四、刑事案件的法律关系的特点1. 主体特定性:刑事案件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包括国家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人员。

2. 权利义务明确性:刑事案件的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具有可操作性。

3. 诉讼程序性:刑事案件的法律关系以诉讼程序为载体,通过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实现。

公检法三机关如何相互制约

公检法三机关如何相互制约

公检法三机关如何相互制约《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相互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的执行法律。

”关于各专门机关的分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作了明确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查,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依法行使各自的职权,处理相互关系的一个重要原则。

如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侦查终结认为需要起诉时,须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起诉或不起诉;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复议和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核;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根据法律可以作有罪或无罪、此罪或彼罪的判决;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时,可以按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等。

这种相互之间的配合和制约,是一种相互依赖、互为作用的关系,是唯物辩证法在诉讼程序中的具体应用。

它对于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诉讼中的主观片面性,避免偏差和错误,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从广义上看,也是对诉讼活动所进行的一种制约、制衡和约束;分工负责,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要依法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按照分工进行刑事诉讼,不能互相更换,不能互相代替,也不能超越职权行事。

分工负责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前提,没有三机关分工负责,就谈不上三机关的配合与制约。

互相配合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分工负责的前提下,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完成打击敌人、惩罚犯罪的任务。

而不能互相封锁、互相扯皮、互相刁难、彼此抵销力量,影响刑事诉讼任务的完成。

在工作中,公、检、法三机关也可能发生一些意见分歧,这是正常的,正确的态度应当是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进行充分协商,依据事实和法律,求得统一的认识。

刑事案件中的法律关系(2篇)

刑事案件中的法律关系(2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对犯罪行为进行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涉及到众多法律关系,包括国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检察机关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审判机关与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关系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刑事案件中的法律关系。

二、国家与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关系1. 刑事侦查法律关系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国家与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侦查机关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询问、搜查、扣押、鉴定等侦查行为。

(2)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侦查机关提供法律援助,并有权对侦查行为提出异议。

(3)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应尊重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其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等。

2. 刑事起诉法律关系在刑事起诉阶段,国家与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1)检察机关有权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2)犯罪嫌疑人有权进行辩护,并有权委托辩护人。

(3)检察机关在起诉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起诉行为的合法性。

三、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关系1. 刑事侦查法律关系在刑事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侦查机关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讯问、询问、搜查、扣押、鉴定等侦查行为。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要求侦查机关提供法律援助,并有权对侦查行为提出异议。

(3)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应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其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等。

2. 刑事审判法律关系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1)侦查机关有权向审判机关提供案件证据。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对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提出质疑。

(3)侦查机关在审判过程中,应积极配合审判机关,确保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

四、检察机关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关系1. 刑事起诉法律关系在刑事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1)检察机关有权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刑事诉讼法任务

刑事诉讼法任务

刑事诉讼法任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由国家性质和刑事诉讼法的性质决定的,而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又明显、深刻地体现着刑事诉讼法的阶级本质和特点。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一、从程序上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1.惩罚犯罪分子,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

所谓准确,就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枉不纵,毫无差错。

所谓及时,就是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尽快办案,不拖延时间。

2.惩罚犯罪分子,必须正确适用法律。

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与前提;而正确适用法律只是准确查明案件事实的一种正常的结果,而非必然结果。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才能正确地判断证据,认定案情和适用法律,从而正确地裁判案件。

正确适用法律,必须正确认识和对待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问题。

依法\”从快\”,\”依法从重\”.3.在惩罚犯罪的同时,必须注意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指对于已经追究的无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撤销案件,或者宣告无罪;对于尚未被追究的无辜公民,不得无根据地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无罪的公民,法律不仅要保障他们不受司法机关的刑事追究,而且要保护他们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非法追究,切实保障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1. 司法机关通过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诉讼活动,惩罚犯罪分子,警戒犯罪,有助于减少和预防犯罪。

2. 司法机关通过整个诉讼活动,教育公民自觉学法、知法、守法,加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

3. 司法机关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和法制宣传,教育公民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积极与犯罪行为作斗争。

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产生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

刑事诉讼法的总任务与各项具体任务之间的相互关系。

浅论刑事诉讼中的几项关系

浅论刑事诉讼中的几项关系

浅论刑事诉讼中的几项关系作者:平瑞琼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3期摘要本文着重探讨了刑事诉讼中目的与价值的关系、以及公平与效率的关系,认为刑事诉讼应当谨慎地、尽可能少地实施对诉讼对象自由的限制和剥夺;刑事诉讼首先应该避免错案,但是必须为处理犯罪预留足够的空间,并且尽量减少处理所用的时间。

关键词刑事诉讼目的价值作者简介:平瑞琼,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干部处处长。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117-02任何一种行为活动都是一定的主体在一定的时空背景下利用一定的媒介对一定的客体发生作用的过程,因此我们很容易看到,刑事诉讼活动至少存在着4个基本要素:诉讼主体(包括其组织、结构、诉讼理念和习惯的行为模式等)、诉讼对象(包括犯罪主体、犯罪模式、犯罪情节等)、诉讼工具(包括强制措施、有关机构设置、权力配置和运行等)和诉讼背景(包括诉讼所存在于其中的社会类型、社会现状、该社会提倡和追求的基本价值等等)。

进一步,刑事诉讼活动不是一种没有目的的活动,而是一种主观目的明确的积极活动,其目的就在于准确地抓获罪犯,确定刑罚的主体,使其接受刑法规定的刑罚,以保护社会的公正和稳定、人们生活的安宁。

刑事诉讼活动还是一种重要的国家权力运行活动,深刻影响到权力客体利益的活动;是一种耗费活动,消耗国家财政、社会资源和诉讼主体精力的活动。

基于这些认识,笔者认为,刑事诉讼必须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一、刑事诉讼的目的价值与社会其它价值的关系定位一个社会追求的价值是多元的,就现代社会而言,自由(人权)、民主法治、公正、发展、秩序、效益等都是其追求的价值,其中自由、民主法治更成为现代社会所奉行的基本价值,其相对于秩序而言在一般情形下更为重要。

刑事诉讼作为一项以公正和秩序为追求之目的价值、并深刻影响到其对象自由和利益的国家权力运行活动,显然要充分考虑到其与自由、法治等更基本价值的冲突并妥善解决。

刑事案件中的法律关系(3篇)

刑事案件中的法律关系(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是指涉及违反刑法规定,侵害国家、社会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法律关系作为维护国家法律权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从刑事案件中的法律关系的概念、构成要素、表现形式以及法律关系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刑事案件中的法律关系概念刑事案件中的法律关系,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国家机关、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因诉讼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种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点:1. 公正性:法律关系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权利与义务的结合,双方在诉讼过程中既有权利也有义务。

3. 诉讼性:法律关系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明显的诉讼特征。

三、刑事案件中的法律关系构成要素1. 法律主体:法律主体是指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国家机关、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主要包括:(1)国家机关: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

(2)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

(3)其他诉讼参与人:如辩护人、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

2. 法律关系内容:法律关系内容是指法律主体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主要包括:(1)权利:包括辩护权、上诉权、申诉权、知情权等。

(2)义务:包括如实陈述、遵守法庭纪律、接受审判等。

3. 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内容所指向的对象,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等。

四、刑事案件中的法律关系表现形式1. 侦查阶段的法律关系: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取证,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等诉讼参与人享有一定的权利,如辩护权、申诉权等。

2. 起诉阶段的法律关系: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等诉讼参与人享有一定的权利,如申请回避、申请取保候审等。

3. 审判阶段的法律关系:审判机关对案件进行审理,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等诉讼参与人享有一定的权利,如辩论权、上诉权等。

刑事案件涉及多个法律关系(3篇)

刑事案件涉及多个法律关系(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是指涉及违反刑法的行为,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案件。

在刑事案件中,往往涉及多个法律关系,这些法律关系错综复杂,相互交织。

本文将通过对刑事案件中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分析,探讨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以及如何正确处理这些法律关系。

二、刑事案件中涉及的法律关系概述1. 犯罪法律关系犯罪法律关系是指因犯罪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包括犯罪人与被害人、犯罪人与国家、犯罪人与社会之间的法律关系。

犯罪法律关系是刑事案件中最为基本的法律关系,其核心是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 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因刑事诉讼活动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包括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

刑事诉讼法律关系涉及的国家机关、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主体,以及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 刑罚法律关系刑罚法律关系是指因犯罪人受到刑罚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包括犯罪人与国家、犯罪人与社会之间的法律关系。

刑罚法律关系是刑事案件中最为重要的法律关系之一,其核心是犯罪人与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因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包括犯罪人与被害人、犯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刑事案件中不可或缺的法律关系,其核心是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赔偿义务关系。

5. 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因犯罪行为违反行政法规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包括犯罪人与行政机关、犯罪人与社会之间的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刑事案件中涉及的一种辅助性法律关系,其核心是犯罪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处罚关系。

三、刑事案件中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分析1. 犯罪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的关联(1)犯罪法律关系与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关联:犯罪行为是刑事诉讼的前提,犯罪法律关系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转化为诉讼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2)犯罪法律关系与刑罚法律关系的关联:犯罪法律关系中的犯罪人因犯罪行为受到刑罚处罚,刑罚法律关系体现了国家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和制裁。

1刑事诉讼法概述--13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根据和任务

1刑事诉讼法概述--13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根据和任务

1 刑事诉讼法概述--1.3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根据和任务--1.3.2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与制定目的密切相连,制定目的源于立法者动机,着眼宏观,任务则描述刑事诉讼法担负的使命,是制定目的具体化和扩展。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根据这条规定,中国刑事诉讼法负有三项具体任务,通过完成这些任务,保证一个根本任务的完成。

(图1-16)(一)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刑事诉讼法是决定国家刑罚权有无及其范围的程序手段,其基本功能是从诉讼程序方面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

因此,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地揭露犯罪,惩罚犯罪,是刑事诉讼法的一项首要任务。

理解和实现这一任务,有必要正确认识两对关系。

1.查明犯罪事实和正确应用法律的关系查明犯罪事实和正确应用法律是保证正确处理案件的两个必要条件,缺一不可。

查明犯罪事实是正确应用法律的前提。

犯罪行为是否客观存在、犯罪人是否确定,与刑事责任、量刑相关的基本事实和情节是否清楚,是适用实体法的正确与否的事实基础,也是遵循程序法的重要目的所在。

如果事实不清或者认定事实错误,就会导致应用法律不准乃至错上加错。

正确应用法律则是查明犯罪事实与案件得以公正处理的中介。

它要求正确理解和适用有关法律规定来处理案件,这不仅指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要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准确适用实体法,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准确认定罪名并适度量刑,合法、公正地解决刑事责任问题,还指司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依法处理诉讼程序中出现的问题。

它是查明犯罪事实的正常结果,但并非必然结果,原因是在事实清楚的条件下,能否正确应用法律,取决于司法人员的素质持别是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并可能受个案执法外部环境的影响,司法人员必须排除外来干扰,自觉执法,敢于执法,严于执法,善于执法.才能对案件作出正确处断。

刑诉中公检法机关的分工

刑诉中公检法机关的分工

刑诉中公检法机关的分⼯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民法院代表国家负有追究犯罪,保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职责。

为了确保刑法的正确实施,惩治犯罪和提⾼刑事诉讼的效率以及保证办案的质量,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各个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职责分⼯,要求公、检、法机关分⼯负责,并加强互相监督和互相制约。

下⾯,就由店铺⼩编介绍⼀下相关内容。

公检法机关的职能分⼯⼀、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各级⼈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是最主要的侦查机关。

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的主要职权有:1、⽴案权。

2、侦查权。

3、执⾏权等。

在刑事诉讼中除了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以外,其他⾏使侦查权的机关和部门有:1、国家安全机关。

2、军队保卫部门。

3、监狱。

4、⾛私犯罪侦查机关。

⼆、⼈民检察院⼈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使检察权(法律监督权)。

⼈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

各级检察院设⽴检察委员会。

检察委员会实⾏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案件和其他重⼤问题。

如果检察长在重⼤问题上不同意多数⼈的决定,可以报请本级⼈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民检察院的职权有:1、侦查权。

2、批捕权、决定逮捕权。

3、公诉权。

4、诉讼监督权。

三、⼈民法院⼈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独⽴⾏使审判权。

根据⼈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的⼈民法院由最⾼⼈民法院和地⽅各级⼈民法院、专门⼈民法院构成⼀个完整的审判机关体系。

⼈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关系,⽽不是领导关系。

⼈民法院的监督关系具体表现在以下⽅⾯:1、通过⼆审程序审查下级⼈民法院未发⽣法律效⼒的⼀审裁判,如有错误则按法定程序予以纠正;2、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下级⼈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确有错误的裁判;3、最⾼⼈民法院和⾼级⼈民法院通过死刑复核程序对下级⼈民法院的死刑案件实⾏监督;4、最⾼⼈民法院通过依法解释法律等⽅法,指导、监督各级⼈民法院的审判⼯作;5、通过检查⼯作、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对下级⼈民法院的审判⼯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刑诉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刑诉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刑诉法: 分工负责, 互相配合, 互相制约2017-2018司考刑诉法:分工负责, 互相配合, 互相制约。

司法考试基础知识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占有重要地位, 一定要引起重视。

我们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 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 应当分工负责, 互相配合, 互相制约, 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分工负责, 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根据法律有明确的职权分工, 应当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职权, 各司其职, 各负其责, 既不能相互替代, 也不能相互推诿。

互相配合, 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 应当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 相互支持, 通力合作, 使案件的处理能够上下衔接, 协调一致, 共同完成查明案件事实, 追究、惩罚犯罪的任务。

互相制约, 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 应当按照诉讼职能的分工和程序上的设置, 相互约束, 相互制衡, 以防止发生错误或及时纠正错误, 保证准确执行法律, 做到不错不漏, 不枉不纵。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是密切相关、缺一不可的。

其中, 分工负责是前提, 配合和制约是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顺利进行刑事诉讼的保证。

分工负责, 互相配合, 互相制约原则贯穿于刑事诉讼始终, 最终目的是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 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 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 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 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 直到煮开, 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 要集中火力, 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刑事诉讼法律关系

刑事诉讼法律关系

前 言 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刑事诉讼法学的一个基本范畴,对于这一基本范畴是否给予足够的关注以及研究的深入程度不仅反映刑诉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水平,也影响刑事诉讼立法的完善及刑事司法的顺利展开。

 首先,研究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从理论上摆正其在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中的合理位置,对于丰富和完善刑事诉讼法学基础研究意义甚大。

九十年代初以来,理论界关于刑诉目的、刑诉构造、刑诉价值、刑诉职能、刑诉效率等的研究,极大地丰富了刑诉法学基础理论,拓宽了刑诉法学研究的视野的同时,也为司法实践中诸多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提供了新的注解,推动了刑诉法的科学化、民主化进程。

应当承认这是十分可喜的进步。

但是,也应当看到,对刑事诉讼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仍然很薄弱,在某种程度上甚至远远没有达到实践需要的水平。

其中,对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研究没有上升到应有的高度。

事实上,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应当作为一个基本的范畴被给予足够的关注。

从某种程度上讲,由于刑事诉讼法律关系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始终,刑事诉讼主体的活动一经刑事诉讼法的调整就形成了刑事诉讼法律关系,而且主体的行为自始至终产生法律关系也围绕法律关系而展开,因而可以说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研究与其他基础理论的研究比较起来,与刑事诉讼活动参加者的切身利益更为密切。

另一方面,刑诉目的、刑诉价值、刑诉职能、刑诉构造等的研究本身离不开刑事诉讼活动,同时其研究成果也只有贯彻到刑诉活动中加以应用才能体现出其应有的价值。

而刑诉活动不是孤立的,每一个主体的活动都在刑诉法律关系内发生也引起刑诉法律关系。

 其次,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刑诉立法的直接依据之一,同时也是从宏观上审视刑诉立法的科学性的主要标准。

刑事诉讼是国家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在这一活动中,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与诉讼参与人之间以及诉讼参与人之间围绕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必须要发生各种各样的关系。

这些关系是否纳入刑事诉讼法调整,如何调整,就是刑事诉讼立法必须解决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 复习大纲

刑事诉讼法 复习大纲

《刑事诉讼法》教学大纲第一编总论第一章刑事诉讼法学概述第一节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一、诉讼概念诉讼的概念、特点。

狭义的诉讼和广义的诉讼。

刑事诉讼的概念、特点。

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共同点:有可以引起诉讼的某种事实存在;有当事人;由国家司法机关主持进行并对案件做出处理;一般也会有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依法进行。

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主要区别:要解决的实体问题和依据的实体法不同,进行诉讼所依据的程序法也不相同。

狭义的刑事诉讼与广义的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的性质。

二、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刑事诉讼本质的历史类型的概念。

奴隶制社会刑事诉讼法的本质、特点及其具体表现。

封建社会刑事诉讼的本质、特点及其具体表现。

资本主义社会刑事诉讼的本质、特点及其具体表现。

社会主义社会刑事诉讼的本质、特点及其具体表现。

刑事诉讼形式的历史类型的概念。

弹劾式诉讼的特点:不告不理;法官在诉讼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分开;需要依靠神明裁判时会根据所谓神示的结果做出判决;当事人双方在法庭上的地位和权利平等,可以进行对质和辩论;审判一般公开通过言词辩论的形式进行。

纠问式诉讼的特点:主动追究,不告也理;受害人和被告人实际都不具有现代法律意义上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被告人是刑事诉讼客体。

司法机关拥有司法权的官吏享有各种权利;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不分,法官集审判、起诉和侦查权于一身;同刑讯紧密联系在一起;诉讼是秘密的、不通过言词辩论的方式进行。

混合式诉讼的特点:法庭审判前的侦查追诉和法庭审判两大阶段。

法庭审判阶段弹劾式诉讼特点体现较充分即不告不理,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分开,当事人双方在法庭上地位对等,被告人也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审判采用言词辩论方式,同时一般都公开进行。

法庭审判前的侦查、起诉阶段纠问式特点有所体现,即国家追诉为主,被告人的诉讼地位、权利同审判阶段比较明显差别、侦查起诉过程一般不公开、不通过辩论的方式进行。

对于刑事案件的法律关系(3篇)

对于刑事案件的法律关系(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的法律关系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国家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基于法律的规定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刑事诉讼是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其法律关系具有复杂性、多样性和动态性。

本文将从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诉讼主体、诉讼权利义务等方面,对刑事案件的法律关系进行深入探讨。

二、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所有诉讼参与人,无论其社会地位、经济条件、民族、性别等,都应受到平等对待,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承担同等的诉讼义务。

2. 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 公开审判原则公开审判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4. 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诉讼权利的实现。

5. 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三、诉讼主体1. 国家国家是刑事诉讼的主体之一,承担着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职责。

在刑事诉讼中,国家通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机关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审判,追究其刑事责任。

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刑事诉讼的核心主体,其权利义务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有如实陈述的权利;(2)有权委托辩护人;(3)有权申请回避;(4)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5)有权上诉;(6)有权要求赔偿。

3. 被害人被害人是刑事诉讼的另一方当事人,其权利义务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报案;(2)有权申请回避;(3)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4)有权要求赔偿。

对刑事诉讼法相互配合怎样理解?

对刑事诉讼法相互配合怎样理解?

对刑事诉讼法相互配合怎样理解?民法、行政法、刑法是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到身心遭受侵害时,有权利通过法律维护自我的合法权利。

在身心遭受严重侵害,并用法律维护自我权利时,要注意对刑事诉讼法相互配合规则的理解作用。

接下来让小编对刑事诉讼法相互配合规则怎样理解这一问题做一下介绍。

民法、行政法、刑法是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到身心遭受侵害时,有权利通过法律维护自我的合法权利。

在身心遭受严重侵害,并用法律维护自我权利时,要注意对刑事诉讼法相互配合规则的理解作用。

接下来让小编对刑事诉讼法相互配合规则怎样理解这一问题做一下介绍。

在我国,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通过调整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配置公检法三机关的侦查、控诉、审判三项刑事司法权力,使我国刑事司法体制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

然而,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以及诉讼法学理论的逐渐深入,我们越来越发现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与程序正义之间存在深刻的矛盾,且在司法实践中已经造成诸多负面影响。

本文以程序正义为视角,对该原则进行全面反思。

▲一、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理论基础对程序正义的消极影响根据学术界的论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理论基础主要有两个。

第一,刑事诉讼活动作为一种认识活动,公检法三机关只有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按照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原理,由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再经过实践的反复检验,才能最终正确认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做到主观符合客观。

第二,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的首要目的或者最根本任务是惩罚犯罪、打击犯罪,而公检法三机关作为政法机关、司法机关、统治者的工具,性质、任务相同、目的完全一致,相互间没有不可调和的对立矛盾,因此,它们只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才能顺利地、准确地完成它们惩罚犯罪的共同使命。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不仅难以成立,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必然导致“重实体、轻程序”、“重惩罚犯罪、轻保障人权”的结果。

对于刑事案件的法律关系(2篇)

对于刑事案件的法律关系(2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的法律关系是指国家与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之间,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相互之间,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是调整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核心法律,它规定了国家机关、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义务,保障了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从刑事案件的法律关系的构成、特征和意义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刑事案件法律关系的构成1. 国家与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关系在刑事诉讼中,国家作为追诉机关,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形成了以下法律关系:(1)追诉关系:国家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2)辩护关系: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进行辩护,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强制措施关系:国家在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

2. 国家与被害人的法律关系在刑事诉讼中,国家与被害人之间形成了以下法律关系:(1)赔偿关系:国家有责任对被害人及其家属进行赔偿,以弥补其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2)诉讼参与关系:被害人有权参与刑事诉讼,对犯罪行为提出控告,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3. 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之间形成了以下法律关系:(1)诉讼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在诉讼过程中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

(2)损害赔偿关系:被害人有权要求犯罪嫌疑人赔偿因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三、刑事案件法律关系的特征1. 公正性刑事案件法律关系强调公正,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尊重当事人的权利。

2. 法定性刑事案件法律关系以法律为依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法律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背法律规定,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权利义务一致性在刑事诉讼中,国家机关、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具有一致性。

各方当事人既享有权利,也承担义务,相互制约,共同维护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刑事案件涉及多个法律关系(2篇)

刑事案件涉及多个法律关系(2篇)

第1篇摘要:刑事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往往涉及多个法律关系,这些法律关系相互交织,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产生重要影响。

本文将从刑事案件的定义、涉及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相互作用以及应对策略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引言刑事案件是指违反刑法规定,侵犯国家、社会、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往往涉及多个法律关系,这些法律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行政法等。

正确理解和处理这些法律关系,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二、刑事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1. 刑法关系刑法关系是指犯罪行为与刑罚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办理刑事案件时,首先要明确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处罚。

刑法规定了犯罪行为的种类、构成要件、刑罚的种类和幅度等,为刑事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2. 刑事诉讼法关系刑事诉讼法关系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进行侦查、起诉、审判等活动的法律关系。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程序、证据规则、辩护制度、强制措施等,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了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3. 民法关系民法关系是指犯罪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如财产权、人身权等,需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关系。

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如果犯罪行为涉及民事纠纷,需要同时处理民事赔偿问题。

4. 行政法关系行政法关系是指犯罪行为违反了行政法规,需要依法承担行政责任的法律关系。

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如果犯罪行为涉及行政违法行为,需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法律关系的相互作用1.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相互作用刑法为刑事诉讼法提供了实体法依据,刑事诉讼法为刑法提供了程序法保障。

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既要依据刑法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又要遵循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侦查、起诉、审判等活动。

2. 刑法与民法的相互作用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如果犯罪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需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试述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试述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试述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内容提要:根据1996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主要有:第一、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刑事诉讼法任务的性质是由国家性质和刑事诉讼法的性质决定的。

是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有关规定制定的。

都是宪法相关条文的具体化和体现。

我国是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这就决定了刑事诉讼法的性质,决定了它的根本任务。

是为了大多数人民的利益,而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秩序。

明确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才能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目标办事,才能更好地实施刑法,保证国家刑罚权的实现。

对查明犯罪事实刑事诉讼法提出了准确,及时的要求。

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对每个案件都要做到这一点。

无论惩罚犯罪分子,还是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都是以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为基础和前提的。

第二、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独具的重要任务。

第三、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第四、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唯物辩证法一、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的主要内容1996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的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分子作斗争。

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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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论述题
、论述刑事诉讼法各项任务间的关系。

答: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宗旨。

《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衣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一、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这是刑事诉讼法的直接任务。

二、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重要任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个特点。

这项任务的具体体现主要有:第一,司法机关通过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诉讼活动,惩罚犯罪分子,同时可以使有违法行为的人迷途知返,使那些不稳定分子逐渐养成守法的习惯,减少和预防犯罪。

第二,司法机关通过整个诉讼活动,教育公民自觉学法、知法、守法,加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

第三,司法机关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和法制宣传,教育公民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积极与犯罪行为作斗争。

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这是刑事诉讼法的根据任务。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三项任务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

直接任务是刑事诉讼应当直接实现的任务,重要任务是刑事诉讼在实现直接任务过程中不可忽视的一项任务,而根本任务是上述两项任务的目的与要求;这两项任务是实现总任务或目的的手段,是为根本目的服务的。

刑事诉讼法的总任务,使刑事诉讼法与其他部门法比如刑法的任务相联系,表现了它们在根本任务与目的的一致性,刑事诉讼法的具体任务,使刑事诉讼法又与其他部门法比如刑法等相区别,反映了实现共同任务、目的的手段、方法等方面的差异性。

、论述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与正确应用法律的关系,惩罚犯罪分子与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关系?
答: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是惩罚犯罪分子,正确处理案件的基础和前提。

所谓准确,就是要查明案件事实的真相,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所谓及时,就是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各个诉讼阶段的任务,及时惩罚犯罪,发挥刑罚的惩戒效用。

准确与及时密切相连,相互作用,不可偏废。

在惩罚犯罪的同时,必须注意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惩罚犯罪分子与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统一任务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相辅相成,对立统一。

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分子,使犯罪者受到刑罚制裁,从而抑制犯罪、打击犯罪,是保护人民不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一种有效手段;不使无罪的公民受到刑事追究,不误伤无辜,使错案不致发生或者被及时纠正,也是保护人民的应有之义和积极措施。

为了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立案、侦查、起诉、审判、上诉、申诉及死刑复核、审判监督等各项诉讼程序,都有具体详细的规定。

把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明确规定在我国刑事诉讼法黄中作为一项主要任务,不仅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真实的民主性,而且具有深刻的实践意义。

、论述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权利义务?
答:被害人,在实体意义上的被害人,或称广义的被害人,是指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据此,被害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不具法人资格的其他单位。

程序意义上的被害人,或称狭义的被害人,仅指公诉案件的刑事被害人。

被害人的诉讼地位,是执行控诉职能的当事人。

他的诉讼权利主要有:请求立案;申请回避;委托诉讼代理人;要求赔偿损失;对不立案和不起诉的决定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或依法向法院提起自诉;出席法庭并陈述案情,发问被告人,参加证据调查与质证,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参加法庭辩论;对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抗诉;对生效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审判等。

、论述审判公开原则?
答:()我国《宪法》第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

”《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审判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导。

()审判公开原则要求凡是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以便群众能够到庭旁听;定期宣判的案件,也
应当先期公告。

下列几种案件作为例外不公开审理:、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岁以上不满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岁以上不满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审判公开是保障审判的民主性和公正性的关键措施。

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各项诉讼原则和制度应当以审理公开为重心,通过认真实行审理公开,使其他各项诉讼原则和制度得到全面贯彻执行。

所以,审判公开原则虽然只适用于审判阶段,但是它对于促使侦查、起诉机关严格依法办案和保证诉讼质量,都有重要作用。

、试述刑事审判级别管辖的法律规定及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

答:刑事审判管辖,是指普通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范围上的分工。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是。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我国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对于上级人民法院而言,即使在级别管辖明确无误的情况下,根据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影响巨大,或者由自己审判更方便等原因,可以将依照法律规定应由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提归自己进行第一审。

、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不属于法律上明确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而是本身就应当由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试论述地区管辖的原则?
答: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上的划分。

(一)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的原则。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和销赃地等。

刑事诉讼法规定在更为适宜时也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更为适宜”,一般指:()被告人流窜作案,主要犯罪地难以确定,而居住地群众更为了解其犯罪情况的。

()被告人在居住地民愤很大,当地群众强烈要求在居住地进行审判的。

()可能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而应在被告人居住地进行监督改造和考察的。

(二)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的原则。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

所谓主要犯罪地,包括:一人在不同地区犯一个罪,其中的犯罪行为实施地;一人在不同地区犯同一种罪,其中的主要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一人在不同地区犯数罪,其中的最严重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一人在不同地区犯数罪,其中的最严重犯罪行为的实施地;共同犯罪中,主犯的犯罪行为的实施地。

、试述《刑事诉讼法》对回避理由的规定?
答:(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本案的当事人,是指本案的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当事人的近亲属,是指上述人员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五)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

、试论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
答:辩护人的权利主要是:、依法执行辩护职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辩护律师从审查起诉阶段始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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