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经济法》大纲变化(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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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经济法》大纲变化(2020年)
2009年之前,经济法部分三年年均分值为40分,2009年将《证券法》纳入商法后,经济法部分年均分值为35分。经济法中,劳动
法(含劳动合同法)所占分值一贯较高,其他几个法占分浮动较大。
经济法部分的试题基本是对法条的直接考查,因此要求考生熟练掌
握法条,并能够灵活运用,特别是《劳动合同法》等近两年新修订、颁布的法律法规。
本部分的命题特点表现在:(1)以消费者保护和市场竞争秩序为
核心价值的市场法律仍然是考试重点。其中,消费者保护的关键要
素是民事责任的承担。竞争秩序的要素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辨析。
尤其掌握:垄断行为的主体、行为方式、法律责任;4种限制竞争行
为与7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产
品责任与产品瑕疵担保责任;食品添加剂的实施许可制度、食品的召
回制度、虚假广告的监督。(2)社会对劳动关系的关注还会一如既往
地在司考中得到体现。其中有关劳动合同的效力和变动(解除)是劳
动关系考查重点,社会保险基本制度也可能成为今年的热点问题。(3)经济法中特殊性的行政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也应当予以关注。
1.大纲新增子考点1个:第五章第二节“劳动合同法”中,考点“劳务派遣”下新增子考点“劳务派遣岗位”。
2.教材根据最新法律法规的变化做了修订。
大纲附录部分,最新修订法律法规2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
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8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
【新增考点详解】
考点一劳务派遣岗位
相对于作为企业基本用工形式的劳动合同用工而言,劳务派遣用工是一种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法条新旧对照
条号
原条文
修订后条文
第64条
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征管法第37条、第38条、第40条的规定,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产时,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
税务机关按照前款方法确定应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征管法第37条、第38条、第40条的规定,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产时,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
税务机关按照前款方法确定应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第65条
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
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
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等费用。
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
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
第69条
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合
拍卖的,可以交由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也可以责令纳税人限期
处理;无法委托商业企业代为销售,纳税人也无法处理的,可以由
税务机关变价处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国家禁止自由
买卖的商品,应当交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
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合
拍卖的,可以交由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也可以责令纳税人限期
处理;无法委托商业企业代为销售,纳税人也无法处理的,可以由
税务机关变价处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国家禁止自由
买卖的商品,应当交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命题思路】
1.扣押、查封用于抵缴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其价值不包括查封、扣押、保管的费用。
2.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时,不得抵缴扣押、查封、保管费用。
《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订法条新旧对比
条号
原条文
修订后条文
第57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和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
少于50万元。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
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
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
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
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63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功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人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
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
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
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