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考民法讲义:抵押权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专题讲义(22)
专题二十二抵押权(担保物权)一般担保法33,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讲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40,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为债权人所有66,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53,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57,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72,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58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海商法11,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买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知识点1,物上代位性:效力及于担保物的变异物,损害赔偿金及保险金2,物上请求权:若担保人或第三人行为致使抵押物价值贬损的,担保权人可对担保人第三人行使物上请求权3,价值性4,不可分性--部分灭失,残存部分仍担保债权全部--被分割的,各部分均担保债权全部--债权部分消灭,未消灭部分仍对抵押物全部行使权利--债权被分割,各部分债权均对抵押物全部行使权利--抵押物价值上扬,无权减少,价值下跌,无义务补充5,优先受偿权,实现条件:抵押权有效并现实存在/债务到期,债务人有不履行的事实实现方法:拍卖,变卖,折价(协议选择,协议不成由法院决定,法院支持或委托其他组织进行)--抵押物价值在实现时才最终确定--若抵押人破产,低压财产不计入破产财产,抵押担保的债权也不计入破产债权抵押物为物权,故不适用诉讼时效,存续期间为两年6,流质条款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7,意定担保人为第三人时,有追偿权(普通债权)子法条担保法解释50,以担保法34条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的,低压财产的范围应当以登记的财产为准,抵押财产的价值在抵押权实现时予以确定51,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价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62,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民法:抵押权的设立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民法:抵押权的设立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民法:抵押权的设立。
要参加司法考试的朋友已经开始紧张复习,要合理调整备考节奏和备考重点,民法作为重中之重,一定要认真对待,在复习中投入更大精力。
抵押权依抵押行为而设立。
抵押行为是当事人(主债权人和主债务人或第三人)以意思表示设定抵押权的双方民事行为,其具体表现形式为抵押合同。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一)抵押合同的内容当事人签订的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4)抵押担保的范围。
抵押权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保管抵押财产和抵押权实现的费用、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
对于抵押担保的范围,当事人可以有特别约定。
(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上述内容时,当事人可以补正。
对抵押合同的补正,亦必须符合法律要求的登记或者其他形式要件方为有效。
但是,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依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
当事人在订立抵押合同时,不得在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抵押合同中有上述约定内容的无效,但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该抵押应为有效。
另外,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
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
但是,其他共同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了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
【司考】抵押权
抵押权一、抵押权(一)抵押权的设立1.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条件(1)抵押合同有效;(2)抵押人具有处分权;(3)办理抵押登记。
2.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条件(1)抵押合同有效;(2)抵押人具有处分权。
(3)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无须公示,既不需要登记,也不需要交付。
【注意】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3.可以抵押的财产范围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作抵押;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注意】抵押人可以将上述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4.禁止抵押的财产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土地承包经营权一般不能抵押,但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如违法违章建筑。
5.抵押登记(1)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财产。
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②建设用地使用权;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④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具有优先受偿权,但不可对抗第三人。
(2)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财产。
①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②交通工具;③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④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将现有的以及将来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等动产抵押,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全书 核心讲义 ( 担保法 第二十五章 抵押权 )【圣才出品】
第二十五章抵押权抵押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优先清偿债权的权利。
一、抵押物的范围《物权法》第181条,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担保法解释》第53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二、抵押权的设立1.抵押设立方式(1)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
以下四种标的物设立不动产(或不动产权利)抵押权的,抵押权的设立需3个要件:抵押合同有效;抵押人具有处分权;办理抵押登记。
它们是: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②建设用地使用权;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④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2)动产抵押权的设立。
①以动产设立抵押权的,抵押权的设立需两个要件:抵押合同有效;抵押人具有处分权。
②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无需公示。
既不需要登记,也不需要交付。
③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④可以设立抵押权的动产主要包括:a.交通运输工具;b.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c.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即所谓的浮动抵押)。
(3)一般动产抵押权从合同成立之日起设立。
(4)禁止抵押的财产。
①以禁止抵押的财产设立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也不能设立。
②禁止抵押的财产主要包括:a.土地所有权;b.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c.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公益设施;d.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e.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流押(质)契约禁止流质契约,是指债权人和担保人在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时,担保物的所有权直接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抵押权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抵押权201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笔试的即将结束意味着2016年各省市公务员考试也将接连开始,你准备好迎接这些考试了吗,那么你准备报考哪个省市的公务员考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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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188条以本法第1如条第1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
以下列四种标的物设立不动产(或不动产权利)抵押权的,抵押权的设立须三个要件:(a)抵押合同有效;(b)抵押人具有处分权;(c)办理抵押登记。
它们是:①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②建设用地使用权;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④正在建造的房屋(其实只能办理抵押的预告登记)。
2.动产抵押权的设立。
①以动产为标的物设立抵押权的,抵押权的设立须两个要件:(a)抵押合同有效;(b)抵押人具有处分权。
②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无须公示。
既不需要登记,也不需要交付。
③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3.禁止抵押的财产(《物权法》第184条)。
(1)以禁止抵押的财产设立抵押权的,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也不能设立。
①土地所有权;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公益设施;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民法:抵押权人的权利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民法: 抵押权人的权利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民法:抵押权人的权利。
要参加司法考试的朋友已经开始紧张复习, 要合理调整备考节奏和备考重点, 民法作为重中之重, 一定要认真对待, 在复习中投入更大精力。
抵押权人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项:1.抵押物的保全。
由于抵押权人并不直接占有抵押物, 因此法律赋予抵押权人保全抵押物的权利。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 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 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 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
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 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的减少无过错的, 抵押权人有权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
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 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抵押物被依法继承或者赠与的, 抵押权不受影响。
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 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2.抵押权的处分。
抵押权人可以让与其抵押权, 或就抵押权为他人提供担保。
但由于抵押权的从属性,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单独转让或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 但抵押权的变更, 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 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3.优先受偿权。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 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 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 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
司法考试《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抵押权
司法考试《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抵押权司法考试《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抵押权抵押权一、抵押权的概念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在债权未受清偿时得处分该财产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抵押权的设立(一)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必须以书面要式行为订立。
注意所有的担保合同均要求书面要式(二)流质禁止条款【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86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注意流质禁止条款也适用于质押合同。
(三)抵押权的标的所以原则上可转让的财产均可抵押,不可转让的财产均不能进行抵押。
我国《物权法》从正反两个方面规定了不可以抵押的财产和可以抵押的财产。
※不可抵押的财产(《物权法》第184条)1、国有、集体土地所有权。
(不可流通)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土地使用权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可以抵押,但是有如下两种例外情形:① 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四荒用地)②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但是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同时抵押,但在未来仍不能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性质。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此种情形是为了公共利益而设。
但是需要注意:(非公益财产为自身债务的,可以抵押) 【重点法条】:《担保法解释》第53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抵押是处分行为,此种情形是由于处分权之欠缺)★ (1)按份共有人有权单独决定以其份额抵押;(2)共同共有物设定抵押的,应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否则无效;(3)部分共同共有人擅自以共有物抵押的,其他共有人明知而未持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抵押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抵押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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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地役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担保物权概述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共有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物权法定原则一、抵押权的设立《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一百八十八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抵押中的“地随房走、房随地走”《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第二百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例一】甲仅有一栋楼房,为了融资,甲于4月1日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仅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
4月20日,甲又将建造楼房的建设用地抵押给丙,仅办理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①4月1日,乙同时取得房屋占有范围内建设用地使用权之抵押权(第一顺位)。
②4月20日,丙同时取得房屋的抵押权(第二顺位)。
③房屋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均构成重复抵押,乙第一顺位,丙第二顺位。
④仅房屋占用范围之外的建设用地由丙单独享有抵押权。
【例二】为了融资,甲将自己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乙,向甲借了1000万元(无利息),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此后,甲在该建设用地上建造房屋。
司法考试基础精讲民法讲义:抵押权顺位的变更与抛弃
司法考试基础精讲民法讲义:抵押权顺位的变更与抛弃司法考试基础精讲民法讲义:抵押权顺位的变更与抛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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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押权顺位的变更。
指同一物上设立数个抵押权,抵押权人协议互换彼此的抵押权顺位。
该制度规定在《物权法》第194条第一款。
(1)抵押权顺位变更的要件:①抵押权人就变更顺位达成协议。
②不动产抵押权顺位的并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动产抵押权顺位的变更以登记为对抗要件。
(2)抵押权顺位变更的效力: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反过来说,若经过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就按照变更后的抵押权顺位实现抵押权。
【真题研习】黄河公司以其房屋作抵押,先后向甲银行借款100万元,乙银行借款300万元,丙银行借款500万元,并依次办理了抵押登记。
后丙银行与甲银行商定交换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并办理了变更登记,但乙银行并不知情。
因黄河公司无力偿还三家银行的到期债务,银行拍卖其房屋,仅得价款600万元。
关于三家银行对该价款的分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试卷三第11题)A.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300万元、丙银行200万元B.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100万元、丙银行500万元C.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300万元、丙银行300万元D.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200万元、丙银行300万元【答案】C2.抵押权顺位的抛弃。
指同一财产上的先顺位抵押权人,为后顺位抵押权人的利益而放弃其优先受偿的顺位。
抛弃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分为相对抛弃与绝对抛弃。
因顺位抛弃不会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故顺位抛弃无须取得其他抵押权人的同意即可发生效力。
(1)抵押权顺位的相对抛弃。
①概念。
指先顺位的抵押权人为同一抵押财产上的“某一特定”后顺位抵押权人的利益而抛弃其在先顺位。
②相对抛弃的效力:后顺位抵押权人的顺位提前,与抛弃人处于同一顺位,按照各自的债权比例,就“抛弃人可得优先受偿的数额”行使优先受偿权,其他抵押权人的利益“不受影响”(见【例8】)【例8】甲在自己的房屋上依次为乙、丙、丁设立了抵押权,各自担保的债权数额分别为60万元、20万元、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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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学讲义:抵押权司考民法学讲义: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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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链接:司考民法学讲义:地役权司考民法学讲义:宅基地使用权司考民法学讲义:建设用地使用权司考民法学讲义: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担保物权,又叫做价值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2、特征与用益物权相比担保物权具有如下之特征:(1)担保物权是以支配标的物的价值为其内容(2)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3)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由于担保物权均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其目的,所以所有的担保物权均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
也就是说,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因此通常称之为主债权;而担保物权则作为其从权利。
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体现在下述三个方面A、发生上的从属性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B、转移上的从属性主债权发生转移,担保物权也随之发生转移。
C、消灭上的从属性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也相应的消灭。
(4)不可分性所谓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分割、部分转让、部分消灭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续及整体性;反之,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进行分割、部分转让或者消灭的也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续及其整体性。
由于不可分性非常抽象,特举二例说明如下:例1:甲有三间住房用以担保其对债权人乙的40万元债权,若甲将其中一间转让给丙所有,那么乙的抵押权不受任何影响仍然是对原有的三间住房享有抵押权,盖担保物权作为物权是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与其分割转让等没有任何关系。
例2:甲有三间住房用以担保对其债权人乙的40万元债权,若乙将自己债权中的20万元转让给丙,那么担保物权不受任何之影响,即甲的三间住房仍然担保乙和丙的40万元债权整体。
民法课件第二十六章 抵押权
• 二、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
• 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即抵押权对所担保的债 权的效力,是指抵押权人实行抵押权时,能够优 先受清偿的债权的范围。
• (一)主债权
• 主债权又称原债权,是抵押权设定时约定予以担 保的原本债权。该原本债权应在抵押权设定时予 以登记,以使其确定和明确。
• (二)利息 • 利息是指由原本债权所生之孳息。在通常情形下,
• (二)抵押权的处分权
• 抵押权人有权将其抵押权转让或另行供作担保。 但因抵押权具有附属性,所以抵押权不得与其所 担保的债权相别离而单独转让,也不得与债权别 离单独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抵押权人还有权抛 弃其抵押权,即放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 (三)抵押权的次序权
• 同一抵押物上存在数个抵押权时,按抵押权设定 次序受偿,先次序的抵押权人有较后次序的抵押 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这在理论上称为抵押权人 的次序权。
• 最高额抵押权除适用法律的特别规定外,适用一 般抵押权的规定。关于其特殊效力,应注意以下 方面的规定:
• 1.由最高额抵押的性质所决定,最高额抵押所担 保的债权,仅得于最高限额范围内,决定其实际 额。
• 2.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局部债权转让 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 的除外。
• (三)抵押合同
• 依?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设立抵押权,当 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 般包括以下条款:
• ①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 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 ③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 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
• ④担保的范围;
• ⑤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除有物权的一些共同消灭原因(如混淆、抛弃、征 收等)之外,还有以下消灭原因: • (一)主债权消灭 • (二)抵押权实现 • (三)抵押财产灭失 • (四)抵押权行使的期间届满 • (五)债权人擅自许可债务人转移债务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民法:特殊抵押权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民法:特殊抵押权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民法:特殊抵押权。
要参加司法考试的朋友已经开始紧张复习,要合理调整备考节奏和备考重点,民法作为重中之重,一定要认真对待,在复习中投入更大精力。
(一)共同抵押共同抵押是为同一债权就数个物设定的抵押。
在共同抵押中,数个物并不是本身结合而视为一物,而是在担保同一债权的目的上互相结合担保债权。
所以共同抵押与一般抵押不同.是一种特殊的抵押。
共同抵押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债权人可以就供担保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进行清偿。
债权人的这种受清偿的权利因是否限定各个抵押物的负担金额而有所不同:1.如果限定了各个抵押物的负担金额时,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就各个抵押物的卖得价金分别就其负担金额进行清偿。
例如,甲对乙享有债权20万元,在乙的房屋上设定了抵押权,约定负担12万元,同时在丙的房屋上也设定了抵押权,约定负担8万元。
在抵押权实行时,尽管拍卖乙的抵押房屋就能清偿债权,但也不能仅拍卖乙的房屋,而应将乙抵押的房屋和丙抵押的房屋一同拍卖,甲就乙的房屋的拍卖价金受偿12万元,而就丙的房屋的拍卖价金受偿8万元。
之所以要这样做,不仅在于要保护当事人间的约定,更在于保护抵押物上后次序的抵押权人的利益。
例如,上例中乙的房屋上还有后次序的抵押权人,甲如果仅就乙的房屋价金受偿,后次序的抵押权人就可能不能受偿或不能完全受偿。
这种限定各个抵押物负担金额的抵押,严格地讲,不是真正的共同抵押,因为各个抵押人间没有连带关系,各个抵押物对于同一债权是分别担保,与可分之债相似。
2.如果未限定各个抵押物的负担金额时,抵押权人原则上可以任意就设定共同抵押的某个抵押物的卖得价金受偿。
如上例中甲既可拍卖乙抵押的房屋清偿全部债权,也可以拍卖丙抵押的房屋清偿全部债权。
如果乙抵押的房屋的卖得价金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时,甲还得拍卖丙的房屋进行清偿,反之亦然。
可见这种抵押,每个不动产都担保债权的全部,这才是真正的其同抵押,亦称为连带抵押。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专题讲义(24)
专题二十四抵押权的内容担保法47,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
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
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48,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49,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50,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51,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
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56,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59,本法所称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61,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知识点:1,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权利--有权转让--告知抵押权人,告知受让人--不以抵押权人同意为要件--提前清偿或提存--明显低价转让的可要求补充担保--否则不得转让--擅自转让,已办理抵押登记的,转让无效(受让人可主动代还债务)未登记的,转让有效2,抵押权人的权利--保全抵押物:抵押人过错(停止行为,恢复原价值,补充担保)非抵押人过错(对赔偿金行使物上代位权)--收取孳息权:债务清偿期满,被法院扣押并非取得所有权(冲抵费用,优先受偿)3,抵押权与其他权利的关系--优先于执行权--买卖不破租赁(先租赁后抵押)--抵押期间,抵押物依法被继承,赠与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后,抵押权人才开始优先受偿4,最高额抵押:债权具有将来发生性和不确定性,后于抵押合同成立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最高额抵押权实现时,若实际发生的债权高于最高限额的,以后者为限,超过部分为一般债权,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前者为限当事人对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最高限额,最高额抵押期间内容进行变更的,以其变更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的,不支持担保法解释55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考点:抵押权带答案和解析
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考点:抵押权带答案和解析第一篇: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考点:抵押权带答案和解析1、甲与乙(女)2012年开始同居,生有一子丙。
甲、乙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自居,周围群众公认二人是夫妻。
对甲的行为,下列哪些分析是正确的?A.甲长期虐待乙的,构成虐待罪B.甲伤害丙(致丙轻伤)时,乙不阻止的,乙构成不作为的故意伤害罪C.甲如与丁(女)领取结婚证后,不再与乙同居,也不抚养丙的,可能构成遗弃罪D.甲如与丁领取结婚证后,不再与乙同居,某日采用暴力强行与乙性交的,构成****罪2、关于本案侦查,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本案经批准可采用控制下交付的侦查措施B.对鲁某采取技术侦查的期限不得超过9个月C.侦查机关只有在对鲁某与关某立案后,才能派遣侦查人员隐匿身份实施侦查D.通过技术侦查措施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可作为定案的依据,但须经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或由审判人员在庭外予以核实3、甲在公园游玩时遇见仇人胡某,顿生杀死胡某的念头,便欺骗随行的朋友乙、丙说:“我们追逐胡某,让他出洋相。
”三人捡起木棒追逐胡某,致公园秩序严重混乱。
将胡某追到公园后门偏僻处后,乙、丙因故离开。
随后甲追上胡某,用木棒重击其头部,致其死亡。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触犯故意杀人罪与寻衅滋事罪B.乙、丙的追逐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与该行为能否产生救助胡某的义务是不同的问题C.乙、丙的追逐行为使胡某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但无法预见甲会杀害胡某,不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D.乙、丙属寻衅滋事致人死亡,应从重处罚4、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驾车经过十字路口右拐时,被行人乙扔出的烟头击中面部,导致车辆失控撞死丙。
只要肯定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甲就应当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B.甲****乙后,威胁不得报警,否则杀害乙。
乙报警后担心被甲杀害,便自杀身亡。
如无甲的威胁乙就不会自杀,故甲的威胁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C.甲夜晚驾车经过无照明路段时,不小心撞倒丙后继续前行,随后的乙未注意,驾车从丙身上轧过。
司法考试基础精讲民法讲义抵押物的转让
司法考试基础精讲民法讲义:抵押物的转让司法考试基础精讲民法讲义:抵押物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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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大家学习愉快!《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物权法》第191条修改了《担保法》第49条第一款的规定。
抵押人虽为抵押物的所有权人,但其转让权受到了限制:1.抵押期间,抵押权人经抵押权人同意,可以转让抵押物,但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2.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物。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的,抵押权消灭,转让有效。
须强调三点:①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只是不得“转让”(出卖、赠与、互易、出资、抵债)抵押物,但可以不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质押、出租。
②抵押人将抵押物转让时,受让人享有涤除权,有权提出代位清偿债务人的债务以消灭抵押权(因受让人属于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故受让人提出代位清偿时,债务人不得提出异议,债权人不得拒绝,要不怎么称为“涤除权”呢?)受让人行使涤除权清偿债务的,就不需要抵押权人同意了。
③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构成无权处分,转让合同有效(《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但物权变动效力未定,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善意受让人可善意取得(见【例6】和【例7】)【例6】甲将汽车抵押给乙,未办理抵押登记。
此后,甲未经乙同意,将汽车以市价出卖给不知情的丙,交付汽车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①甲、丙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②因丙符合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要件,丙善意取得汽车所有权,且乙的抵押权消灭。
【例7】甲将房屋抵押给乙,办理了抵押登记。
2016云南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抵押权的特征
2016云南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抵押权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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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
抵押权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属于典型的担保物权,因此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优先受偿性等在抵押权中均有明确的体现。
2.抵押权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抵押权的标的物又称之为抵押物,抵押权的成立与存续,不以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为必要。
3.抵押权是他物权
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财产上设定的物权,是一种典型的他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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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考民法讲义:抵押权2016司考民法讲义:抵押权。
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给考生带来一些帮助。
祝大家学习愉快!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担保物权,又叫做价值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2、特征与用益物权相比担保物权具有如下之特征:(1)担保物权是以支配标的物的价值为其内容(2)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3)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由于担保物权均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其目的,所以所有的担保物权均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
也就是说,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因此通常称之为主债权;而担保物权则作为其从权利。
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体现在下述三个方面A.发生上的从属性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B.转移上的从属性主债权发生转移,担保物权也随之发生转移。
C.消灭上的从属性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也相应的消灭。
(4)不可分性所谓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分割、部分转让、部分消灭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续及整体性;反之,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进行分割、部分转让或者消灭的也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续及其整体性。
由于不可分性非常抽象,特举二例说明如下:例1:甲有三间住房用以担保其对债权人乙的40万元债权,若甲将其中一间转让给丙所有,那么乙的抵押权不受任何影响仍然是对原有的三间住房享有抵押权,盖担保物权作为物权是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与其分割转让等没有任何关系。
例2:甲有三间住房用以担保对其债权人乙的40万元债权,若乙将自己债权中的20万元转让给丙,那么担保物权不受任何之影响,即甲的三间住房仍然担保乙和丙的40万元债权整体。
(5)物上代位性担保物权均具有物上代位性,所谓物上代位性乃是指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有其他替代物的担保物权并不消灭而是及于该替代物之上。
例如,保险金、损害赔偿金等。
物上代位性是由担保物权的价值权性导出的。
由于担保物权支配的是标的物的价值而非其实体,所以不像所有权和用益物权那样标的物实体灭失的即归于消灭,而是只要其价值没有灭失就不会归于消灭。
二、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在债权未受清偿时得处分该财产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2、抵押权的特征(1)抵押权的标的物是主要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的不动产。
但是在我国动产也可以用作抵押权。
(2)抵押权不移转标的物占有。
标的物仍然由抵押人占有、使用、受益。
因此抵押权最能实现抵押人用以融资的目的,及一方面自己占有、使用受益;另一方面又用作担保进行融资,真正做到了物尽其用,所以被作为担保之王。
(3)抵押权原则上是意定担保物权。
因此需要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订立抵押合同设立抵押权。
三、抵押权的设立1、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必须以书面要式行为订立。
注意所有的担保合同均要求书面要式,即除抵押合同外,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和定金合同也都是书面要式合同。
2、流质禁止条款【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86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注意流质禁止条款也适用于质押合同。
3、抵押登记(1)登记作为生效要件,不登记抵押权不成立以建筑物或者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进行担保的,抵押权从登记时设立。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不登记只是抵押权不成立,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抵押合同从成立时生效。
具体包括:A.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B.建设用地使用权;C.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D.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2)登记作为对抗要件以动产进行抵押的均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登记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具体包括:A.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B.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C.交通运输工具;D.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动产。
例外:【重点法条】:《担保法解释》59、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
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3)登记具有绝对效力,登记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约定不一致的以登记为准。
4、抵押权的标的在我国由于不动产和动产均可以进行抵押,因此是否能够进行抵押的标准是该项财产是否可以转让,因为抵押权最终是要将标的物处分以其价金优先受偿。
所以原则上可转让的财产均可抵押,不可转让的财产均不能进行抵押。
我国《物权法》从正反两个方面规定了不可以抵押的财产和可以抵押的财产。
(1)不可抵押的财产(《物权法》第184条)A.土地所有权。
(不可流通)B.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可流通)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可以抵押,但是有如下两种例外情形:a、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四荒用地)b、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但是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同时抵押,但在未来仍不能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性质。
C.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此种情形是为了公共利益而设。
但是需要注意:(非公益财产为自身债务的)【重点法条】:《担保法解释》第53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D.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抵押是处分行为,此种情形是由于处分权之欠缺)E.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此种情形所有人丧失了处分权)F、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重点法条】:《担保法解释》第48条: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
G、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
但农作物抵押有效。
【重点法条】:《担保法解释》第52条: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
(2)可以抵押的财产【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80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对于上述《物权法》第180条所述财产抵押人可以分别为债权人设定抵押权,也可以将其一并抵押。
依据上述规定,并非只有《物权法》第180条明确规定的财产才可以进行抵押,恰恰应当解释为凡是未被第《物权法》第184条(参见不可抵押财产一块内容)所禁止抵押的财产均可进行抵押。
另外还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种情况:A.建造中的房屋、船舶、航空器,可办理登记的(《物权法》第180条)B.未登记的财产,补办登记的,未登记前不得对抗第三人(《担保法解释》第 49 条)C.土地使用权与地上房屋的关系(《物权法》第 182 条)D.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农作物的关系(《担保法解释》第 52 条)上有,此处不赘【重点法条】:《担保法解释》第 49 条: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物权法》第182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5、抵押权的范围如无约定: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设定前即为抵押物之从物的,效力及于从物;分属不同所有人的,不及于从物;原则上不及于孳息;不及于土地上的新增房屋,但可将其一同拍卖(不得优先受偿)四、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1、抵押人的权利(1)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抵押人在其财产设定抵押后,仍享有对抵押物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处分权A.抵押物的转移【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91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B.就标的物再次设定抵押权或者质权等担保物权。
即在不动产之上仍然可以设定第二、第三顺序的抵押权。
就动产之上除了可以设定第二、第三顺位的抵押权之外还可以设定动产质权。
C.出租抵押财产的权利不动产或者动产设定了抵押权之后,抵押人仍然可以将该财产予以出租,但是在抵押权实现时租赁合同还未到期而且会妨碍到抵押权的实现的则抵押权人可以除去该租赁合同。
不过若租赁合同成立在先,设定抵押权在后,那么该租赁又是房屋租赁合同,根据《合同法》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那么抵押权实现时不得除去租赁合同。
△另外要特别注意:买受人的涤除权及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出卖抵押物合同的效力?已登记:合同无效——受让人行使涤除权后取得所有权未登记:合同有效——适用善意取得受让人取得所有权【历年真题】2006-3-92、抵押权人的权利(1)保全请求权【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93条: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
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2)孳息收取权【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97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3)变价优先受偿权A.变价方式:拍卖、变卖、折价B.行使期限:主债权诉讼时效内【重点法条】:《物权法》第202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注意:与司法解释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两年不同C.行使步骤:a、双方先协议决定实现抵押权的方法,该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有撤销权b、达不成协议的,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95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