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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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律师办理流程

实习律师办理流程

北京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申请及相关办事程序说明各律师事务所:根据《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实习人员申请及相关办事程序说明如下: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前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可以申请领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一、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品行良好,无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五)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六)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所称“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包括下列情形:1、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2、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3、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4、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5、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6、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的。

前款所列不良品行发生在申请实习人员十八周岁以前或者发生在申请实习登记五年以前,且申请实习人员证明其不良品行确已改正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至少二名执业十年以上、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当地资深律师为其出具的品行评价和推荐书,经律师协会设立的品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同意,可以准予实习登记。

二、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营状况不良的;(二)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专职律师;2、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3、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4、执业过程中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和通报批评及其以上行业处分;5、五年内未受过训诫行业处分。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2014年3月27日第八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把好律师执业准入关,为律师行业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实习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核。

进行。

对实习人员的实习场所、实务训练档案等进行抽查了解,检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

第七条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实习考核应当暂停,待查处结果作出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考核。

第八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和实习表现四个方面。

第九条对实习人员政治素质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相关知识掌握情况;(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相关知识掌握情况;(四)律师职业观、价值观;(五)社会责任感。

第十条对实习人员道德品行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有无《实习管理规则》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第一款所列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情形和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二)律师职业道德相关规定掌握程度;(三)诚信意识和敬业精神;(四)提交的各项考核材料的真实性。

第十一条对实习人员执业素养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专业知识掌握程度;(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四)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五)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六)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七)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应当按照本规程第八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对实习人员的情况如实作出评价。

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

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

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河南省律师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2010年12月18日审议通过)为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加强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对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的管理,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确保为律师队伍培养、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实习登记及实习规范第一条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三)品行良好;(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七)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的申领、审核、发放:(一)申请实习的人员,应当通过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申请实习登记,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对以下内容审核无误后,将相关申请材料提交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省辖市律师协会:1、申请实习人员填写的《实习申请表》;2、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3、申请实习人员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4、申请实习人员的学历证书;5、申请实习人员的身份证,非本市户籍人员提交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6、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本细则第一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7、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的证明材料;8、申请实习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辞去原职的证明,或当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业证明,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及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9、申请实习人员的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一张(蓝底);10、拟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所不具有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拟兼职从事律师执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登记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申请实习人员所在高等院校法学院系或者法学研究单位为其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和同意其实习的证明材料。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需提供的材料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需提供的材料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需提供的材料发布时间:2010-08-11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应当通过律师事务所向准予其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提出实习考核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实习人员撰写的实习总结(可填在实习鉴定书中);2.指导律师对实习人员的品行表现及执业能力出具的考评意见(可填在实习鉴定书中);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4.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5.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实习人员填写在实务训练情况登记表中的实习期间实务训练情况);(1)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不少于10次接待当事人的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2)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不少于3次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3)在指导律师指导下进行整理案卷归档的实际操作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4)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与的诉讼或者仲裁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5)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与的非诉法律事务代理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6.《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7.实习人员在提交申请实习考核材料前,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浙江律师综合管理平台实习管理栏目内提交考核申请。

实习人员材料的真实性由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审核。

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申请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实习考核的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考核合格的,律师协会在《实习人员登记表》中签署考核意见,作为实习人员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有效证明文件;考核不合格的,实习人员可以自收到书面考核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负责考核的律师协会申请复核。

负责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实习人员书面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复核。

注:《实习鉴定表》、《实务训练情况登记表》请到“表格下载”栏下载。

文案编辑词条B 添加义项?文案,原指放书的桌子,后来指在桌子上写字的人。

现在指的是公司或企业中从事文字工作的职位,就是以文字来表现已经制定的创意策略。

安徽省律师协会关于贯彻实施《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的意见

安徽省律师协会关于贯彻实施《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的意见

安徽省律师协会关于贯彻实施《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律师协会•【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安徽省律师协会关于贯彻实施《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的意见为贯彻执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实习规则》),切实规范我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加强实习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适用对象凡已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为申请律师执业而申请到住所地在安徽省境内的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及管理适用本意见。

二、关于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和申请程序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设立满1年,起算日为省司法厅批准该所设立登记之日,计算截止日为该所向所在地市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师协会申请接收实习人员备案之日,省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省直所)截止日为该所向省律师协会申请接收实习人员备案之日;(二)管理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健全;(三)律师事务所有2名以上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县域律师事务所可不受此条限制);(四)办公场所能够满足实习人员实习活动的需要;(五)没有《实习规则》第四条第二款所列的情形。

律师事务所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应当具备《实习规则》和本意见规定的条件,并逐级向省司法厅和省律师协会申请备案,在递交备案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省司法厅和省律师协会不同意见的,即可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三、关于实习人员申请实习的程序和实习登记需递交的材料符合《实习规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实习人员申请实习的,应当向经过核准备案的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由该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批准,并经实习所在地市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

向省直所提出申请的,由省律师协会审核登记。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动,完善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为申请律师执业依法需要参加实习的人员(以\√ 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

第四条 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 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规则的规定,组织管理申请律师 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 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 确保实习质量。

- _-_ --师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

/ 第二章实习登记五条 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三)品行良好;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六条 实习人员应当在拟申请律师执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实习;司法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七条 拟申请实习的人员,应当通过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申请表》;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4f i j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 第十一条 申请实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予其实习登记: (一)有公开发表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言论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有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的; (六)受到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分期限未满的。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中华律协2010版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中华律协2010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通知(律发通[2010]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修订后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已经第七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五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附件: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确保为律师队伍培养、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依法需要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

第四条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规则的规定,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律师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实习登记第五条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三)品行良好;(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六条实习人员应当在拟申请律师执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实习;司法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拟申请实习的人员,应当通过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实习申请表》;(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五)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七)申请实习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以及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八)申请实习人员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九)拟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所不具有本规则第八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天津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20.12.24•【字号】津律协通〔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关于印发《天津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实施细则》的通知全市各律师事务所、全市律师:《天津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实施细则》已经第八届天津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律师协会2020年12月24日附件:天津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实施细则附件天津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天津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严格律师准入制度,为律师行业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及《天津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天津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未申请律师执业而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一年实习期满后,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参加天津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考核。

第三条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四条律师协会负责统一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的实习考核工作,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律师协会培训与继续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培训委”)负责实习考核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章考核程序与考核内容第六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应当按照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和公示三个步骤依次进行。

律师协会还可以采取实地考察、与实习指导律师访谈等方式,对实习人员的实习场所、实务训练档案等进行抽查了解,检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完整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完整

. . .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2014年3月27日第八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把好律师执业准入关,为律师行业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实习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一年实习期满后,应当根据本规程的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考核。

第三条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统一组织实施本区域的实习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具备考核条件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授权,可以组织实施本区域的实习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实习考核工作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负责进行指导、监督。

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实习考核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设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实习考核委员会”),具体组织开展实习考核工作。

实习考核委员会由律师协会负责人、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员和执业律师组成。

实习考核委员会主任由律师协会负责人担任。

执业律师担任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验,具体选任条件及选任程序,由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章考核程序与考核内容第六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应当按照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和公示三个步骤依次进行。

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还可以采取实地考察、与实习指导律师访谈等方式,对实习人员的实习场所、实务训练档案等进行抽查了解,检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

济南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济南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济南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济南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提高执业律师的素质,济南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济南市律师协会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前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协会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本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接受济南市司法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管理工作由本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山东省律师协会(如本协会同时组织应一并参加)组织的集中培训,以及所在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期满应接受本协会的面试考核。

第二章实习登记第七条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品行良好,无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五)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六)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称“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包括下列情形:(一)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二)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四)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五)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六)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的。

关于印发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0.9.19江苏)

关于印发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0.9.19江苏)

苏律协发〔2007〕14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律师协会、省直属分会:《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07年4月6日经省律协六届十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附件二:实习人员登记表附件三:实习申请表附件四:实习协议附件五:实习鉴定书附件六: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九日附件一: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本办法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律师队伍建设目标,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行为,强化职前培训,增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意识和业务能力,为我省律师事业提供高素质人才。

第三条开展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监督,强化律师行业自律机制,通过规范管理,完善制度,确保实习培训质量,确保新执业律师综合素质不断提高。

第四条申请实习人员是指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本办法统称为申请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四)品行良好;(五)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六)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第六条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二)无行政或行业惩处记录,或者虽有惩处记录但惩处已满六个月的(受停业整顿处罚应满一年);(三)具有供实习人员实习的固定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四)能够为实习人员提供诉讼和非诉讼实务训练。

2010年第一期实习律师集中培训领取实习结业证人员名单

2010年第一期实习律师集中培训领取实习结业证人员名单

天仁
68
刘秀章

君朋
69
刘艳

星火
70
刘永恒

天元世通
71
刘玉娟

君恒
72
刘跃平

天祥
73
柳李莉

北京大成
74
龙之凤

万钧
75
卢伟

毕成
76
卢彦民

击水
77
吕深平

永真
79
罗义昌

旌宇
80
马朝莹

华茂硅谷
81
马向飞

开发区法援
82
马小丽

耀达
83
马晓新

中伦文德
84
毛成

益清
85
苗久坤

北京高朋
86

金辰
42
李彬

德水
43
李丹蕊

坤鹏
44
李飞朋

津阳
45
李红梅

广通
46
李杰

旌宇
47
李静

津建保企
48
李立涛

木本
50
李孟义

北京德恒
51
李楠

津博
53
李强

津华
54
李思

赢彧
55
李祥莹

君恒
56
李小菲

嘉德恒时
57
李雪辉

万华
60

郑州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办法

郑州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办法

实习考核申请材料(一)《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复印件一份)(二)《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一份)(三)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鉴定书》;(原件一份)(四)《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人员登记表》;(三份)(五)《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申请表》(原件一份)(六)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一份)(七)每月由指导律师签名确认的实习人员《实习月志》;(复印件一份)(八)律师所确认的不少于三千字的实习人员《实习总结》;(原件一份)(九)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郑州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办法(试行)(郑州市律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2011年1月8日审议通过)第一条为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河南省律师协会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郑州市律师协会(下称市律协)设立实习律师考核委员会(下称“考委会”),负责对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在郑州市律师事务所依法实习的人员进行考核。

郑州市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的考核活动,应当接受郑州市司法局的指导和监督。

考委会由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代表组成。

考委会实施考核活动时,分若干考核小组进行,考核组组长原则上由考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

第三条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须经市律协考核合格,方可申请律师执业证。

第四条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六个月内,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市律协提出书面考核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二)《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三)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鉴定书》;(四)《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登记表》;(五)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六)每月由指导律师签名确认的实习人员《实习月志》;(七)律师所确认的不少于三千字的实习人员《实习总结》;(八)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九)河南省律师协会及郑州市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司法厅关于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司法厅关于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司法厅关于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3.07.25•【字号】晋司发〔2023〕37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司法厅关于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司发〔2023〕37号各市司法局:《山西省司法厅关于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第7次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司法厅2023年7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实习申请第三章申请程序及所需材料第四章实习内容第五章实习考核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其他规定第八章附则山西省司法厅关于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加强管理,完善执业准入制度,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需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确定,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的人员。

第三条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实习的管理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实习人员实行集中统一报名,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

第二章实习申请第六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实习:(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尊崇宪法;(二)具有山西省司法厅组织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合格证书(在有效期内)、法律职业资格或者曾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三)品行良好;(四)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具有二年以上审判、检察、律师、公证、企业法务、司法行政等法律职业经历的,可以不经实习,直接申请执业。

湖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总16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二、高度重视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管理工作。

各市、州律师协会要按照新的实习管理制度的要求,在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研究制定组织、管理实习活动的实施方案、工作计划和相关制度,并抓紧向所属律师事务所作出部署安排。

要组织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具体承办实习申报工作的内勤人员学习《实习管理规则》和《实施细则》,并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各有关单位部门做好宣传工作,使接受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实习人员全面了解掌握实习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为顺利开展实习管理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凡实习工作原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要争取市、州司法局的重视和支持,迅速做好实习管理职能的划转和工作交接。

三、各地律师协会应当依照《实施细则》,切实承担起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管理工作。

各地律师协会要认真贯彻落实《实施细则》,加强领导,落实专人,明确责任,认真负责地抓好本地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

同时,要指导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实习管理制度,组织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积极参加集中培训,抓好实务训练工作,规范律师事务所及其指导律师对实习人员的指导、监督工作。

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要联系实际,进一步完善实习考核及实习人员品行考察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实习考核评价机制,切实做到考核不走过场,考察不搞形式。

对违反《实习管理规则》、《实施细则》的行为要及时予以查处、纠正,维护实习秩序,确保实习质量,严把“入门关”,为律师行业不断输送合格的执业人员。

四、律师协会组织实习管理工作,要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对司法行政机关在律师执业审批过程中发现有实习管理不严、监督不力、出具虚假实习考核意见等违规行为的,各地律师协会要及时予以查处、纠正,情节严重的要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确保实习管理工作规范运行。

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2011年9月24日江苏省律师协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13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实习管理工作,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确保为江苏省律师队伍培养、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江苏省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习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在本省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其实习活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办法的规定,省、市级律师协会(含省律师协会直属分会,下同)组织管理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培训、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人员考核标准和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第四条实习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省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理论教育培训,市级律师协会组织的实务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市级律师协会的考核.第五条实习人员管理工作,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对实习人员管理坚持依法合规的原则。

省律师协会、市级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依据本办法规定行使管理职责。

第七条省律师协会职责:(一)负责制定全省实习人员实习管理制度;(二) 负责实习人员培训辅助教材的选定和审定;(三)负责全省律师担任实习人员集中培训授课教师资格条件、接收实习人员实习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资格条件的制定;(四)负责实习人员理论教育集中培训方式的确定;(五)负责实习人员理论教育培训的组织和集中培训结果的审核;(六) 负责全省实习人员管理情况的汇总和实习人员的备案管理;(七)负责全省实习人员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八) 其他应由省律师协会负责的事项。

安徽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办法

安徽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办法

安徽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办法(2011年3月28日安徽省律师协会七届五次理事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已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安徽省辖区内的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 (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习人员的日常实习活动由律师事务所负责,实习人员管理工作由律师协会负责,同时接受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

第二章实习条件第四条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三)品行良好;(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第五条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五年以上的执业经历;(二)热爱律师事业,忠实履行律师职责,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三)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四)近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一名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司法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设立满一年;(二)管理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健全;(三)办公场所能够满足实习人员实习活动的需要。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二)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自被处罚或者惩戒之日起未满一年的;(三)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未满或者期满后未逾三年的;(四)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惩戒期限未满的。

第三章实习申请程序第八条实习人员应当向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报其所属的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

第九条接收实习人员申请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实习人员签订《实习协议》,协议应包括以下事项:(一)申请实习人员姓名;(二)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三)实习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限;(四)实习人员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及实习的起止时间;(五)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约定。

湖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

湖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

湖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2011年1月17日七届湖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加强实习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保障实习活动的秩序和质量,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实习管理规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已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到湖南省境内的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省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

第四条市(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的管理由市(州)律师协会负责,省律师协会直属会员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省直会员所)实习人员的管理由省律师协会业务培训部负责。

实习人员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监督。

省律师协会负责全省申请律师执业实习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实习登记第五条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三)品行良好;(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七)无其他职业,能专职从事律师工作,但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实习人员拟在我省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在我省进行实习;司法部或者省司法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拟申请实习的人员,应当通过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市(州)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省直会员所的实习人员向省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实习申请表》;(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证书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原件退回;(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证书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原件退回;(五)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以及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七)申请实习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原件、人事托管合同以及托管费用发票。

律师协会 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律师协会 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律师协会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律师协会集中培训结业证书是证明实习律师已经完成集中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书。

根据《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须完成法律实务训练,经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核合格,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出具实习鉴定材料和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如需获取律师协会集中培训结业证书的相关信息,可以登录当地的律师协会官网进行查询,或咨询当地律师协会的工作人员。

有仪式感的新员工结业证书

有仪式感的新员工结业证书

有仪式感的新员工结业证书
作为一名职业写手,今天我要和大家分享的主题是有仪式感的新员工结业证书。

在我们的工作生活中,仪式感无处不在,它能让平凡的日子变得与众不同,让重要的时刻更加难忘。

而对于新员工来说,一份具有仪式感的结业证书,不仅是对他们努力的肯定,更是对他们的鼓舞和期待。

新员工结业证书,从名字上看,就已经充满了仪式感。

它是一种象征,标志着新员工已经完成了入职培训,正式步入工作岗位。

这份证书不仅仅是一张纸,更是企业对员工的信任和承诺,是员工对企业文化的认同和尊重。

在设计具有仪式感的新员工结业证书时,我们需要遵循一些原则。

首先,证书的封面要简洁大气,体现出企业的品牌形象。

其次,证书的内页要详细列出员工的姓名、职位、入职时间等信息,以示正式。

最后,结业证书上可以加入一些鼓舞人心的标语,如“砥砺前行,共创辉煌”等,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

具体的设计方案可以有以下几种:一是采用企业的标志性颜色作为证书的主色调,让人一眼就能认出企业的身份;二是使用高品质的纸张,增加证书的质感;三是印刷精美的图案,如企业logo、企业文化等,增强证书的纪念意义。

当我们拿到这份具有仪式感的新员工结业证书时,不仅是对过去的肯定,更是对未来的期待。

希望每一位新员工都能珍惜这份荣誉,不忘初心,砥砺前行,为实现个人和企业的共同发展贡献力量。

总之,一份具有仪式感的新员工结业证书,是对新员工的鼓励和期待,也
是对企业文化的传承和发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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