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判例法
英国判例法效力及规避
个人总结:1、2009年10月1日,英国最高法院正式成立,将取代上议院成为英国的最高终审司法机构。
对于英格兰法律、威尔士法律及北爱尔兰法律三个司法制度下的事务拥有终审权。
但最高法院无权审理来自苏格兰的刑事案件,这些案件一概由苏格兰的高等法院〔High Court of Justiciary〕审理。
对于来自苏格兰高等民事法院〔Court of Session〕的上诉案件那么有权审理,但是上诉要获得最高法院受理,必须先由两名苏格兰大律师〔Advocate〕确认上诉理由成立。
2、目前,英国民事法院系统相对简单,一般由四级法院组成,分别是郡法院(County Courts),高等法院〔High Court〕,上诉法院〔民事庭〕〔Court of Appeal <Civil Division>〕以及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但英国2007年对此前的tribunals(行政裁判所)系统进展改革,将其纳入司法系统,从而使得tribunals 成为英国及威尔士司法系统中最基层的司法机构。
3、刑事法院系统相对复杂,因为英国刑法将犯罪依情节的严重程度分为三种类型:即决罪〔summary offences〕,可诉罪(either-way offences)及必诉罪(indictable-only offences)。
对于前二者,其路径为治安法院(Magistrate’s Courts)—高等法院—上诉法院(刑事庭) 〔Court of Appeal<Criminal Division>〕—最高法院;后者的路径为治安法院—地方刑事法院〔Crown Court〕—上诉法院(刑事庭)—最高法院。
4、英国另一重要的司法机构为枢密院〔Privy Council〕,它是少数英联邦国家、殖民地以及海峡群岛和马恩岛的最高上诉法院,其与最高法院在同一幢建筑,枢密院的法官也是最高法院的法官。
5、除上述法院外,英国还有一些特别设立的专门法院,独立于民事和刑事法院系统之外,主要有反垄断法院〔The Restrictive Practice Court〕、验尸官法院〔Coroners’ Courts〕、专业法庭〔The Tribunals Service〕和军事法庭〔Courts Martial〕。
英国宪法[宝典]
英国不是成文法国家,没有统一的宪法典一般认为1215年《大宪章》是英国宪法最早的组成部分,1、成文法:宪法性法律文件⑴标志着英国宪法产生的宪法性法律:①《人身保护法》:1679年5月26日查理二世签署批准。
全文20条,约4,000字,主要内容是:除叛国犯、重罪犯,以及战时或遇紧急状态外,非经法院签发的写明缘由的逮捕证,不得对任何人实行逮捕和羁押;已依法逮捕者应根据里程远近,定期移送法院审理;法院接到在押人后,应于两日内做出释放、逮捕或取保开释的决定;经被捕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法院可签发人身保护状,着令逮捕机关或人员说明理由;不得以同一罪名再度拘押已准予保释的人犯;英格兰的居民犯罪,不得押送到其他地区拘禁。
②《权利法案》:1689年10月23日威廉三世接受了国会提出的该法案,全文13条,约800字。
其内容的核心是限制王权,确立议会至上的资产阶级宪法原则。
同时,第5条规定了请愿权;第8、9条规定了议员的权利和自由;第10条规定了免受酷刑的权利等公民权利。
③《王位继承法》:1700年制定,1701年颁布,旨在通过规定王位继承问题,保证资产阶级的权利和自由,实现资产阶级对王权的控制。
⑵英国宪法变迁时期的重要的宪法性法律:①完善议会制度:1911年《议会法》规定“上议院与下议院关联之职权”,而其实质是通过该法进一步削弱和限制议会上议院的权力,使上议院丧失了对下议院通过的一切决议的否决权,而只有延搁权。
而1949年《议会法》又对延搁权进行了进一步的剥削和限制。
②改革选举制度:第一,1918年《国民参政法》,是第一部选举法,全文5章47条25,000字。
分别规定了选举权、登记、选举方式及费用、议员名额、通则,放宽了对选民定居期限的限制,第一次赋予部分妇女以选举权。
第二,1928年《国民参政(男女平等)法》,对上法修正,使妇女获得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
第三,1948年《人民代表法》,废除前两法的有产者和大学生的复数投票权,统一了参加全国选举和地方选举的选民资格。
英国判例法文献及判例查找方法介绍
英国判例法文献及判例查找方法介绍翟建雄【学科分类】法律教育【出处】《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2000年第2、3期【写作年份】2000年【正文】判例法(Case Law)是指英国自十一世纪起逐步形成并发展起来的、主要由不同时期高等法院的判例构成的一种法律规范,它是英国法律的重要渊源之一。
按照“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 的原则,某一判决中所确立的法律原则,往往被作为一种先例适用于以后该法院或下级法院所管辖的案件,只要案件的基本事实相同或相似,就必须以先前判决中所确立的原则处理。
在法学研究和实际操作中,常常需要查找或引证有关的判例,但是英国判例法历史悠久、数量庞大,查找起来十分困难;本文试就英国判例法文献及判例的查找方法作一介绍。
一、判例法文献英国学者将法律文献分为原始法源性文献和次级法源性文献。
就判例法文献而言,前者主要是指在不同时期由私人或半官方的民间机构编辑出版的各种判例汇编;而后者主要是指摘要介绍判例内容和查找方法的各种工具书,如百科全书、判例摘要;以及教科书、专著、各类指南;期刊杂志中的论文、评论文章;各种索引、书目、目录等。
现分别介绍如下:(一).原始法源性文献(Primary Sources)不同时期判例的编辑和出版对英国判例法的发展及一些重要法律原则的确立起了很大的作用。
那些记载各时期判例的判例法文献以1865年为分界线划分为早期的判例汇编和现代的判例汇编。
1.早期的判例汇编:早期的判例汇编即是1865年以前各种判例汇编的总称。
它可以分为两个时期:(1).编辑出版于1238-1535年间的《年鉴》(Year Book)时期:《年鉴》大约是在七百年前爱德华一世在位时期编辑的判例集。
编辑年鉴的目的最初并不明确,编辑者似乎对程序方面的东西更感兴趣,而忽略了对有关实体判决方面的记载,因而其中主要是有关辩护和程序方面的简要记录。
正象某些英国学者所说的,编辑年鉴的目的,也许是出于保持法律的连续性这一普遍认识而并非是为了创设某种先例以供后来的法官来援引。
浅论英国法的“遵循先例原则”
浅论英国法的“遵循先例原则”在整个人类发展进程中,由于地域的差异,形成和存续了不少法律文化迥异的法系,如中华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等,但这些法系在近代由于经济基础和社会结构的变化又都相继没落。
与此同时,近代法律进程大体上遵循两种思路,那就是以法典精神为基础的规则预设和建构主义及以先例精神为基础的司法实践和经验主义的逻辑思路,并由此出发,形成近代以来的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并伴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而迅速推广,主导着近现代人类法文化的发展与进步。
其中英美法系由英国法系和美国法系两大支系组成,前者以英国为代表,后者在继受前者的基础上有了独立的发展和变化。
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作为其主要法律渊源,判例法的核心即是“遵循先例原则”。
由于英国近代革命的不彻底性,使英国法的发展因此也有着浓郁的保守色彩,但这种保守不是完全的封闭,而是一种在损益变化中慎重对待法文化成果的表现,使其传统法律文化得以较好的保留。
因此,本文将以英国法为视角来研究判例法制度中的核心——“遵循先例原则”。
一、遵循先例原则的含义英国是判例法的发源地,在英国,历史给法官留下一项传统任务,即在裁判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发展“普通法”,被称之为“遵循先例”。
“先例”在英美法上有三种含义:首先指审判程序的惯例,即令状和其他诉讼的格式,这些惯例在以前一直被证明是正确的、有效的和有用的,可以再次被使用和模仿;其次是指财产转让惯例,他们是财产转让、清算和在财产转让活动中的其他行为及其条款的格式,可以有效地为人们仿效和采用;再次是指司法先例,它们是高等法院先前的判决,这些判决被认为包含了一个原则,即在后来的有着相同或非常相关的法律问题的案件中,这些原则可以被看作是规定性或限制性的原则,它们至少可以影响法院对该案的判决,甚至就是在遵循先例原则指导下决定案件。
先例即在后来的案件中作为法律渊源的先前的司法判决。
①本文所指的为第三个含义下的先例。
“遵循先例”乃是用来指代英美判例原则的最为普遍的术语。
判例法优点及不足
判例法的优点与不足及其对中国的借鉴价值作者:薛健来源:发表于2005年1月9日阅读8933人次编辑:主编判例法的优点与不足及其对中国的借鉴价值摘要: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法是法官司法经验的产物,有着自身独特的社会适应力,它的功效之形成与发挥,自有其妙处可寻,但也有其难以克服的缺陷。
它对于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日之中国,有着相当的借鉴价值。
关键词:判例法;优点;不足;借鉴一、判例法的形成与发展在历史上,英国曾长期实行奴隶制和军事部落的分散统治。
盎格鲁——撒克逊人自北欧入侵以后,建立了若干王国。
当时这些王国都是各自为政,没有统一的法律。
为了制止私斗和维持起码的社会秩序,各地都有一些供人们遵守的习惯。
1066年,诺曼底人征服英格兰,结束了以地方习惯法为主体的时期。
国王威廉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必须消除征服者与被征服者之间尖锐的敌对矛盾和严重的文化隔阂,为此,曾宣布对原有的习惯法予以保留。
但是原有的习惯法是同分散统治、各自为政的政治格局相适应的,仅靠这些原有的习惯法,难以满足建立强大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制国家的要求,而在当时征服者和被征服者尖锐对立的情况下,又难以及时制定出双方都能普遍接受的法律。
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威廉采取了一种折衷方案,他首先建立中央司法机关——国王法院。
国王法院对所有涉及国王利益的案件都具有管辖权。
实际上,也就是对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具有管辖权。
与此同时,建立法官巡回审判制度(当时将全国划分为若干巡回区),定期派出法官到巡回区审判案件。
巡回法官办案的依据,一是国王的诏书和敕令,二是当地的习惯。
巡回法官办案结束回到伦敦以后,互相交换意见,将各地所遵守的习惯逐步加以统一,并形成判例(precedent)。
判例一旦形成,以后再发生案情相同的案件,就根据已有的判例作为审理案件的根据,这就是判例法的最早形式。
因此,判例法在英国是依靠法院发展起来的,它是当时历史条件的产物。
判例法一旦形成便具有了强大的生命力,在英国世代相传,一直延续下来。
论中国案例指导制度与英美判例法比较
论中国的案例指导制度与英美判例法比较内容摘要:指导性案例制度,其所体现的统一司法尺度,规范法律用的价值,与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和大陆法系的判例制度有异曲同工之处,但仍然有明显的区别。
我国应顺应形势的发展,充分利用本土资源,本着既借鉴两大法系经验,又尊重本国司法实际的精神来更好的发展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以使我国的法律制度更加完善,推进我国的法治化进程。
关键词:判例法普通法中国案例指导制度一.中国的案例指导制度1.案例指导制度含义案例指导制度,是指司法机关为了正确适用法律、保障司法权的统一行使,通过遴选、发布案例的方式指导司法的工作机制。
实行案例指导制度,可以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避免同案不同判现象,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水平和司法能力,遏制司法腐败。
2.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以案例来指导执法办案,是新中国建立后我国司法机关一直坚持的行之有效的做法。
改革开放之初,最高人民法院就开始发布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破坏军婚的案例,开启了用案例解释法律的尝试。
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开始刊登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
这一做法,标志着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制度的实际诞生。
不仅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和公安部门也积极运用典型案例指导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是公开介绍我国审判工作和司法制度的官方文献,由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办,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司法解释、司法文件、裁判文书、典型案例以及其他司法信息资料的法定官方刊物。
《公报》于1985年创刊,其主要内容包括重要法律、司法解释、司法文件、任免事项、文献、裁判文书选登和案例等。
其中,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编辑部1995年6月30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全集》出版说明中对公报公布的案例做出如下介绍:“《公报》发布的案例……从众多案件中精选出来的,每个案例都有详细的事实,判决理由和结果,蕴含了深刻的法律意义。
它具有典型性、真实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特点。
英国判例法体系
英国判例法体系
英国的判例法体系是由英国的法院系统和法官制定的法律原则和准则组成的。
这些原则和准则是根据英国的历史、传统、以及法律系统而制定的。
判例法体系的核心原则是法律的发展是由法官来决定的,也就是说,法官以其判决的方式来确定法律的意义和内容。
这意味着,在英国的判例法体系中,法官将会以他们认为最合理的方式来解释和应用法律。
他们会考虑法律的历史背景、法律的原意、以及他们认为最合理的解释,以决定法律的意义和内容。
同时,法官也会考虑当前的社会情况,以确保法律能够适应当前的社会情况。
此外,英国的判例法体系还支持司法自由,即法官可以以他们认为最合理的方式来解释和应用法律。
这意味着,法官可以在案件中采取独立的态度,并以他们认为最合适的方式来处理案件,而不受任何外部干涉。
英美法系的基本原理
04
英美法系的法律适用
司法审判的原则
遵循先例原则
英美法系中,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遵循先前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即先例。先例对下级法 院具有约束力,有助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陪审团制度
在英美法系中,陪审团在审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陪审员由普通公民组成,负责对案件事 实进行认定。这一制度体现了民众参与司法的精神,有助于增强司法公信力。
演绎推理
从一般到个别的推理过程,根据已知的法律原则或规则,推导出具体案件的判决结果。这种推理方法强调法律原则或 规则的适用性和普遍性。
类比推理
将当前案件与先前类似案件进行比较,根据先例中的法律原则或规则,推断出当前案件的判决结果。这 种推理方法体现了英美法系中遵循先例原则的精神。
05
英美法系的法律教育与研究
02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
普通法
判例法
普通法是以判例为基础的法律体 系,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遵循先 例原则,即以前类似案件的判决 结果对当前案件具有约束力。
法官造法
在普通法体系中,法官不仅适用 法律,还在一定程度上创造法律 。他们通过解释和适用判例来发 展法律规则。
制定法
成文法
制定法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规 ,具有明确的条款和规定。在英美法 系中,制定法与普通法并存,相互补 充。
管辖区,各地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逐渐形成了一套统一的法律原则。
02
17-18世纪的变革
17-18世纪,英国进行了资产阶级革命和产业革命,社会结构和经济关
系发生了深刻变化,普通法也随之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03
19世纪以来的传播与发展
19世纪以后,随着英国的殖民扩张和国际贸易的发展,英美法系逐渐传
英国判例法
英国判例法是指英国法律体系中的一种法律传统,它通过法官的判决来指导法律实践。
在英国,判例法被视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渊源,其影响甚至超过了成文法。
在判例法中,法官的判决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因为它们可以直接适用于当前的案例,并作为未来类似案例的指导。
这种法律传统被称为“先例原则”,即法官们通过判决先例来引导未来的判例。
英国判例法还包括一系列判例和案例研究,这些案例和研究记录了过去法官们处理的类似案例,并提供了对未来类似案例的指导。
这些案例和研究被称为判例集和案例研究。
英国法院民事诉讼制度法律调查
英国法院民事诉讼制度法律调查一、英国民事诉讼制度的特点1.适用判例法英国民事诉讼以判例法典为主,以成文法典为辅。
先例对后案具有指导意义,后案一般遵从先例。
2.英国民事诉讼有多个类型的程序,根据诉讼标的和复杂程度的不同,会适用不同程序。
一般来说,诉讼请求金额不超过5000英镑的适用小额诉讼请求程序、诉讼请求金额在5000至15000英镑之间适用快捷程序、15000英镑以上适用多轨制程序。
3.当事人主导当事人和律师在开庭中发挥积极作用,法官是消极角色,主要负责控制庭审流程。
二、诉讼费制度及司法改革在英国,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进行各项诉讼活动所支付的所有诉讼成本之和,主要包括诉讼费、法院收费、支出、开支、报酬、补偿费用等。
其实由于律师费用在诉讼成本中占据主要部分,因此诉讼费用是否高昂主要指的是当事人向律师支付的费用高低。
诉讼费用的高昂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第一,英国的诉讼费承担实行“英国规则”,即败诉方要承担胜诉方的诉讼费用,这意味着任何一方败诉,则必须承担对方当事人进行诉讼所支付的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全部诉讼费用。
第二,拖沓的诉讼程序使得当事人往往会承担巨额的律师费。
第三,法律援助。
英国为了解决费用过高、诉讼数量过大等问题,开始了民事诉讼司法改革,改革的主要思想就是“鼓励和解”。
改革的目的主要有如下三点:1.减少发起诉讼的数量。
鼓励当事人和解,为当事人搭建了诉前沟通的平台,多数案件都不会进入诉讼审理程序而是和解解决。
2.节省诉讼费用。
诉讼费根据个案的争议标的和复杂程度而有不同的标准,对于经过和解而解决的纠纷可以进行诉讼费用的减免。
就律师收费规则进行规定,对收费上限、浪费诉讼费、风险代理、律师费用评定程序进行了规制。
3.简化诉讼程序,缩短诉讼时间。
三、英国独特的司法程序1.诉前议定书:诉讼开始前,双方要先进行书面的往来答辩。
原告要向被告寄送书面材料,将原告的主张、赖以起诉的事实、损失以及寻求的救济明确的寄送给被告,内容应当足以使被告充分的明白诉讼源起自何事并准备答辩状。
英国宪法形成和渊源
英国宪法形成和渊源一、形成取决于英国革命的特点。
近现代意义的宪法是由取得革命胜利的资产阶级为巩固自己的胜利成果而产生出来的。
一般来说,资产阶级取得革命胜利,建立政权后,都会制定成文宪法来巩固自己的胜利成果。
而英国革命却有自己的特点,在英国,有一部分封建主已经资产阶级化,他们和资产阶级结成联盟参加了反对英国专制制度的斗争,这样就形成了两个阶级分享政权的局面。
但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资产阶级在政权中的力量日趋强大,而封建主则日益被削弱,资产阶级在每一次进逼封建主的退位中,便制定一个宪法性文件来巩固资产阶级的胜利成果。
经过多年积累,便产生了许多宪法性文件,形成了英国的不成文宪法。
二、英国宪法特点1、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柔性宪法,即它没有一个包含基本规范和政治体制的宪法文书,没有比一般法律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也没有被赋予比其他法律更高的法律效力。
这是英国宪法最基本最显著的特征。
2、同时,英国宪法较富弹性和适应性,这是因为没有严格的修宪程序,议会权力又很大,而且宪法惯例又颇具灵活性。
三、英国宪法原则(一)议会主权原则1.议会有权制定、修改、废除任何法律而不受任何限制2.法院必须适应议会通过的法律3.议会以外的任何机关和个人均无权宣告法律无效(二)法治原则1.任何人均不应由从事法律所未禁止的行为而受到处罚2.公民触犯法律且依照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才能予以处罚3.国家和个人是平等的,官吏履行职责的行为和私人行为均应受普通法院的管辖,适用同一的法律原则(三)不成文宪法原则(四)单一制原则四、英国宪法的渊源1、制定法。
即明文的法规,也即宪法性法律,如《大宪章》《权利请愿书》《权利法案》等。
区分英国的宪法和一般法律通常有两种方法:一是下院对具有宪法性质的法案有时为慎重起见不提交常设委员会而提交全院委员会审查;二是具有宪法性质的法规制定之后,通常不适用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2、判例法。
它由高等法院的判决所构成,以法律报告的权威形式表述出来,对法院具有约束力;3、惯例。
英美法系的概念和特点
英美法系,又称为“普通法法系”或“海洋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这一法系源于日耳曼习惯法,经过11世纪至12世纪逐渐形成,并逐渐发展成为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
英美法系的特点包括:
1. 判例法: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即法院在审判案件时,以过去的判例作为依据,法官通过判例解释和适用法律。
2. 注重程序:英美法系注重程序公正,强调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对程序的要求非常严格。
3. 灵活性: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可以根据社会发展和变化进行调整和修改。
4. 传统性: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具有悠久的历史和传统,注重对传统的继承和发展。
此外,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还具有普遍性、连续性和一致性等特点。
其普遍性表现在其法律制度适用于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连续性表现在其法律制度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一致性表现在其法律制度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具有相似性和一致性。
总之,英美法系是一种注重判例法、注重程序公正、具有较大灵活性和传统性的法律制度。
英国判例法传统的形成
英国判例法传统的形成判例法传统作为英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拥有悠久的历史和独特的特征。
本文将介绍英国判例法传统的形成背景、原因、特征以及对英国法律体系和国际法律发展的影响。
判例法,又称案例法,是指根据先前判决的先例约束后来相似案件的司法制度。
在英国,判例法传统源远流长,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的“遵循先例”原则。
这一传统在英国法律体系中占据了重要地位,成为法官判决案件的重要依据。
英国判例法传统形成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英国法律传统中重视先例和历史。
从中世纪开始,英国法律界就有着尊重先例的传统,认为先例是法律规则的重要来源。
其次,英国社会环境的独特性也促进了判例法的发展。
英国历史上存在着诸多自治体和地方性法规,这些自治体和地方性法规在实践中逐渐形成了各自的法律传统和判例体系。
英国政治历史上的分权体制也为判例法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
英国历史上存在着王权与地方权力、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斗争,这种分权体制使得判例法成为了一种有效的法律渊源。
英国判例法传统的特征主要包括:案例的效力、判决的标准和法官的自由心证。
首先,英国判例法传统强调先前判决的约束力,即“遵循先例”原则。
这意味着后续案件的判决应该遵循先前的典型案例,只有在案件事实和先例存在显著差异时才能推翻先例。
其次,英国判例法传统中判决的标准主要依据先例和惯例,而非制定法。
法官在判决时需要仔细研究先前案例的判决理由和推理过程,并将其应用于当前案件。
英国判例法传统强调法官的自由心证,即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要根据自己的良心和判断进行裁决。
这种自由心证制度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裁量权,但也要求法官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和道德责任感。
英国判例法传统对英国法律体系和国际法律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判例法传统为英国法律体系提供了独特的优势。
这种传统使得英国法律体系更具灵活性和适应性,能够及时应对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变化。
此外,判例法传统也为英国法律体系提供了一种有效的制度保障,确保了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5. 伦敦大学英国法律体系概论-英国判例法
Hello and welcome to week five. This week, we move on to another of the main sources of English law, common law,also known as case law. As you learned in week one, common law is the foundation of the English legal system. The first task this week is to understand what case law is. This will lead onto a fundamental concept in case law, judicial precedent, and its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Then you’ll have the opportunity to examine the controversial question of the extent to which judges do and should make law, before finally having the opportunity to read a real legal case yourself.You remember that last week we had a look at statute as a key source of law. Case law is another one of the main sources of law. First, let’s think about what case law is, and how it’s created. At its first basic level, case law means the cre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law by decisions of the judges in courts.Despite the rapid growth of the amount of legislation, as a common law system, English law still relies to a considerable extent on case law as a source of legal rules and principles. There’s no one answer to this question. Both unquestionably key sources, but it’s interesting to see your views. Of course, you will learn more about case all this week, so you might change your mind. Behind the question of what case law is, lies the question of what exactly a case itself is? The study of procedural law, which explains how cases come to court and progress through the court system, will be a detailed subject of study in itself. But in brief, a criminal case comes about when the police arrest and charge a person, and the Crown Prosecution Service prosecutes the case in the criminal courts on behalf of the Crown. A civil case arises when an individual or an organization, sues or takes legal action against another individual or organization. This might be, for example, a legal claim for one party breaching a contract. There are detailed procedural rules which prescribe how cases proceed to the legal system. When these legal cases are decided by judges in the courts, there decisions makeup case law, but there are some caveats. First, it is not every court that can create binding case law. Generally speaking, it is only the courts higher up in the court hierarchy, whose decisions will form part of the body of case law,so the Supreme Court, the Court of Appeal, and the High Court. The second caveat is that what is important in case law, is not usually the exact outcome of the case before the court, but the legal principles that are analyzed and developed by the judges.判例法中关键的不是提交法院所裁判的具体结果,而是法官所运用和分析的法律原则。
英国法律_案例法(3篇)
第1篇案件背景:本案是英国上诉法院(Queen's Bench Division)审理的一起关于名誉损害诉讼的案件。
原告Ewart因被告在报纸上发表了诽谤性的言论而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败诉,被告不服判决,上诉至上诉法院。
案件事实:原告Ewart是一位知名的医生,被告在一家地方报纸上发表了以下言论:“Ewart 医生因涉嫌非法行医被警方调查。
”该言论在报纸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名誉。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名誉损害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的言论构成了对原告名誉的诽谤,因为该言论暗示原告涉嫌非法行医,而这一指控没有事实依据。
法院判决被告败诉,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被告上诉: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被告的主要上诉理由是,其言论是基于对原告的合理怀疑,且在发表言论前已经向警方核实过相关情况。
上诉法院判决:上诉法院审理了本案,并对以下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1. 诽谤的构成要件上诉法院首先明确了诽谤的构成要件。
根据英国法律,诽谤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言论是针对特定个体的;(2)言论具有诽谤性质,即对个体的名誉造成损害;(3)言论是公开的。
2. 合理怀疑的适用被告在发表言论时,声称是基于对原告的合理怀疑。
上诉法院认为,合理怀疑不能作为诽谤的辩护理由。
因为合理怀疑并不足以证明言论的真实性,也不能消除言论对个体名誉的损害。
3. 警方核实情况被告在发表言论前,曾向警方核实过相关情况。
然而,上诉法院认为,即使被告在发表言论前已经向警方核实,也不能免除其诽谤的责任。
因为警方核实的情况并不足以证明言论的真实性,且被告在发表言论时已经知道该言论可能对原告的名誉造成损害。
4. 名誉损害赔偿上诉法院认为,被告的言论确实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了损害,因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最终判决:上诉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被告的言论构成诽谤,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英国司法制度--英国的法律体系
英国司法制度--英国的法律体系⼤概了解下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对于理解⼀些法律英语和合同总总是有好处的,起码看起来不会觉得很陌⽣。
以下我根据《professional english in use》⼀书整理的英国司法制度的⼤概,其实就是按照根据英⽂概括成中⽂⽽已。
这是⼤概,具体的⼀些制度等有时间了慢慢整理出来。
英国司法制度⼀、英国的法律体系1、民法与刑法英国是普通法系(common law)国家,只要是判例法。
笼统的说英国法律分为私法(private law)与公法(public law),更明确来说,英国法律分为民法(civil law)与刑法(criminal law),民法是处理法⼈(legal person)和独⽴个体(private individuals)之间的纠纷,⽽刑法则是国家对⼀些不法⾏为的惩罚。
在民法中,由民事主体提出诉讼请求(give rise to a claim),要求赔偿(compensation)或法院发放限制令(injunction),⽽在刑法中则是有国家就犯罪⾏为提起公诉(prosecute)。
2、实体法与程序法实体法(substantive law)是关于各个法律领域中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的法律,与实体法(procedural law)相⽐,程序法则是处理法律执⾏过程中程序问题的法律。
3、英国的宪法(constitution)英国是君主制(Monarchy)国家,元⾸是国王(the monarch),但是国王授权政府处理国家事务。
威斯敏斯特议会(westminster parliament)有两个众议院(chamber):上议院(the house of lord)与下议院(the house of commons)。
上议院与下议院由各⾃独⽴的原则设⽴的。
下议院议员(member of parliament)是选举产⽣的,⽽上议院议员(senate)则多数是指定(appointed)的,少数为替代世袭议员(the hereditary peers)⽽选举产⽣。
英国判例法
考虑语境—法令和司法解释 考虑语境—法令与司法裁 决几十年前开始,英格兰的法庭变得更加愿意在解释以国际条约为 基础的国内立法的条款时参考国际条约—至少是如果国内立法存在含 糊不清的情况时。 在Salomon v. Commissioners of Customs and Excise [1967]2 QB 116案 中,上诉法院认定,虽然1952年法未提到某一1950年国际条约,但 在1952年法存在含糊不清与费解的地方时,法庭有权参考1950年国 际条约以解释1952年法的有关条款,因为英格兰法令的解释应当al 与国际法相符。法令与条约使用了完全相同的表述,唯一的结论只 能是法令的本意是将国际条约转化为国内法。
在Fothergill v. Monarch Airlines [1980]3 WLR 209 案中,上院适用 1955年华沙条约(Warsaw Convention )的法文本而不是英文本。该 案同时还是另一个法律规则的判例依据,即英国法官在解释作为英 国法律制度一部分的国际条约时,可以参考该条约起草过程中的准 备材料(Preparatory Materials).法官在得到该结论时,受到一个 因素的影响:即在很多国家,即使在解释国内法时,起草中的准备 材料也能作为证据呈堂。因此,在英国,至少在解释国际公约1与条 约时,它们应当是可以接受的。
四、政府出版物
有两类相关的政府出版物。一类是委员会报告-如皇家委员会、政府 部门委员会、法律委员会等。-这类报告一般先于或直接导致了有关 的议会立法。另一类就是其他材料。针对第二类材料的规则被认为 比较明晰-法庭在解释有关字词或者理解备忘录有关法令拟补救的缺 陷时,不得参考任何类似的材料。
补充内容之一:英国法的发展和普通法系的形成
第一章世界两大主要法系的形成发展和不同特征三、英国法的发展和普通法系的形成(一)普通法1、概念:普通法(Common Law)是以英国早期的习惯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通行于全英国的判例法体系。
是英国法的三大渊源之一,是英国法的基石。
2、形成:公元5世纪,日尔曼人的一支盎格鲁,撒克逊人与裘特人联合侵入不列颠岛。
此后,直到1066年统治着这块岛屿.在这一时期,该岛施行的是盎格鲁等部族的习惯法.异族的不断入侵造成了各部族杂民的局面。
每一个部族都有自己的地方习惯法.地方的封建领主拥有司法权。
领地的法官只知道本领地的法律。
1066年威廉的征服建立了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为建立统一的法律制度打下了基础。
从亨利一世到三世(1100--1272),普通法逐步形成.亨利二世(1154--1182)统治时期,普通法经历了形成的关键时期.他做了两件重要事情:(1)健全王室法院的职能:英国的王室法院是从英王御前会议分离出来的,始建于威廉时期。
亨利二世在位时,该法院分为棋盘法院、民事诉讼高等法院和王座法院。
分别审理税务案件、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
(2)建立巡回审判制度:亨利二世把英国划分成六个巡回区,每区派五名法官,从而使巡回审判制度经常化、制度化.巡回审判官判案的主要依据是地方习惯法,但他们对这种法律作统一的解释,从而逐步形成一套通行于全国的法律,这就是普通法.例如,肯特郡平分财产习惯法,经统一解释发展为长子继承制,这有利加强中央集权。
3、“遵守先例的原则”:“遵守先例”指下级法院在判决时必须遵循上级法院过去就同一事实作出判决时所创立的规则;同一法院在判决时必须遵循本法院过去就同一事实作出判决所创立的规则。
为什么遵守先例?为了使判决具有一惯性。
这是保持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可预见性和一致性所必须的。
这一制度最初发展于13世纪爱德华一世时。
当时出现了以“年鉴”形式发表的判决报告,供法官参考。
15世纪,判例的理论得到明确。
18世纪,最终成为法律规则。
论家事协议的拘束力--以英国判例为借鉴
论家事协议的拘束力--以英国判例为借鉴王海燕【摘要】Whether or not the agreements concluded between family members can be as legally bind-ing contract needs to determine whether the parties had “intention to create legal relation”when they made the agreements.In England,case law uses the technical means of evidence law in principle pre-sumption that family agreement “without creating legal relationship intention”,so it is not a contract and has no legalbinding.However,the presumption can be overthrown.If there is sufficient evidence to prove the agreement between the family members has parties’“intention to create legal relation”and the true meaning,it is exception.To determine the binding of family agreement,there should be a comprehensive consideration of the following circumstances:first,the content of the agreement,in particular whether the obligation to pay is the property or personal nature fulfillment.Second,the par-ties’specific situations,emotional closeness when the parties enter the agreement,and third,wheth-er the parties have the reliance interests to the agreements.%家庭成员间订立的协议能否作为法律上具有拘束力的合同,需要审查当事人行为时有无“创设法律关系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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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Fothergill v. Monarch Airlines [1980]3 WLR 209 案中,上院适用 1955年华沙条约(Warsaw Convention )的法文本而不是英文本。该 案同时还是另一个法律规则的判例依据,即英国法官在解释作为英 国法律制度一部分的国际条约时,可以参考该条约起草过程中的准 备材料(Preparatory Materials).法官在得到该结论时,受到一个 因素的影响:即在很多国家,即使在解释国内法时,起草中的准备 材料也能作为证据呈堂。因此,在英国,至少在解释国际公约1与条 约时,它们应当是可以接受的。
用来总结法令中部分条文的效力的边注和旁注,有时在解释法令时 也可作为参考。因为它们是由法案起草人员加注的,当它被议会批 准后成为法令的一部分。但它们的解释效力较低,因为考虑到它们 只是要点性质,存在不准确性,在解释法令的有关条款时,它们应 当主要起着指向附属于它们的材料的作用。 标点符号作为法令的一部分也可以在解释法令时被参考。质疑者认 为标点符号不应被参考,理由是英国过去的法令通常没有标点符号。 但主流观点认为,虽然过去有些法令确实没有,但也有些有标点符 号,那时候的标点符号确实不可靠,但是完全忽略它,是“不懂得 过去的法律传统。”现代法令由起草人员加上标点符号或者在起草 人员的指导下加标点符号。毫无疑问,他们是法令的一部分,也应 当被当作法令的一部分。 案例:Oliver Ashworth (holding)Ltd v.Ballard (kent) Ltd[1999]2ALL ER 791 案中,需要对1737年租金法第18条的规定进行解释,根据该条 的字面含义,当租客通知地主将停止租赁后仍然占有土地的,地主 有权收取两倍的租金。上诉法院裁决,1737年法应作为一个整体来 考虑,并和与之有关的1730年地主租客法一起考虑:即:只有在租 客通知停止租赁仍然占有土地,而地主将“租客”作为“非法侵入 土地者”时,双倍租金条款才生效。但本案中,却并未将停租后的 “租客”视为“非法侵入土地者”。
考虑语境—法令和司法解释 考虑语境—法令与司法裁 决之外的材料
一、法庭可以参考法令整体vs体系解释
法令中作为指示作用的部分一般包括:序言、标题、旁注、边注、 标பைடு நூலகம்符号等。
首先,法庭可以参考产生争议的字词所在的整部法令,还能参考法 令的长标题与短标题。(长标题:一般都很长,主要用来说明立法 目的;短标题:主要是为了方便使用而取的简称。)
三、法令的有关历史背景vs历史解释
法庭同意律师介绍其所了解到的法令的有关历史背景,只要与法令 解释相关。律师们一般都会引用先前的判例来介绍有关历史背景, 但也很有可能引用法学教科书。法庭在其判词中也常常会对这些背 景情况做介绍。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庭乐于接受非法律人但有学识的 作者写的历史著作。若律师试图如此做,也会被法庭拒绝。但也有 极少的例外。在Mock v. Pension Ombudsman (2000)Times,April 7一案 中,法官说他参考了出版于1883年安东尼•特罗洛普(Anthony Trollope)的《自传》,来解释1834年和1859年法令中有关公务员养老 金的条款。当解释古老而含糊的法令时,法庭允许参考当时比较可 靠的关于法令那时是如何运作和被理解的著述。
此外,还可以参考序言。有法官在司法裁判中认为:“如果法令有 序言的话,通常在其序言部分对需要补救的缺陷和法令的调整范围 进行说明。因此,在解释法令的某一条款时,可以肯定的是,法庭 可以参考法令的序言.......法庭需要对一起诉讼做出裁决,当原被告对 同一条法令主张不同解释,法庭应当在考虑了有关法令与事实背景, 包括法令的序言后。根据所获得的信息,考虑有关字词是否做出两 种不同的解释。如果只有一种解释,那即便与序言冲突,法庭也只 能按该种含义解释字词;如果有关字词能够承载双方当事人提出的 另种不同的解释,与序言相符的解释是法庭的首选。
过去,关于法条解释中不得参考议会辩论记录的原则是清晰的。在 1992年之前,所有人都认可,在解释法条时,不得参考议会辩论记录。 但在Davis v. Johson [1979]AC 264(CA)案的上诉法院裁决中,法官 承认他得出结论时参考了有关会议辩论,他说道“有的人可能会说、 实际上有人已经说了,法官不能留意议会辩论说了什么......,但任何人 都无法阻止法官自己私底下去看有关议会辩论记录,并从中得到一些 指示。虽然有可能会让字面解释支持者感到震惊,但我必须承认我有 时确实那么做了。本案中我也这么做了。议会辩论记录给我一些提示, 议会委员会的审议记录非常明确地使得被上诉人在本案中的答辩意见 站不住脚。
四、政府出版物
有两类相关的政府出版物。一类是委员会报告-如皇家委员会、政府 部门委员会、法律委员会等。-这类报告一般先于或直接导致了有关 的议会立法。另一类就是其他材料。针对第二类材料的规则被认为 比较明晰-法庭在解释有关字词或者理解备忘录有关法令拟补救的缺 陷时,不得参考任何类似的材料。
五、议会辩论记录
二、考虑国际条约与协定
从几十年前开始,英格兰的法庭变得更加愿意在解释以国际条约为 基础的国内立法的条款时参考国际条约—至少是如果国内立法存在含 糊不清的情况时。 在Salomon v. Commissioners of Customs and Excise [1967]2 QB 116案 中,上诉法院认定,虽然1952年法未提到某一1950年国际条约,但 在1952年法存在含糊不清与费解的地方时,法庭有权参考1950年国 际条约以解释1952年法的有关条款,因为英格兰法令的解释应当al 与国际法相符。法令与条约使用了完全相同的表述,唯一的结论只 能是法令的本意是将国际条约转化为国内法。
七、解释性注释
在法律委员会1969年的报告《法令解释》中,其敦促使用一种新的 解释性备忘录(explanatory memorandum),以帮助法庭查阅确定法令 条款解释的语境与背景。这种新的解释性备忘录是当时三种文件的 混合体:(1)先前作为法令一部分的序言;(2)主要为两院议员 审议方便而附于法案的解释性备忘录,是对法案条款的简要总结;(3) 有关政府文员为负责法案的部长在两院审议过程中准备的逐条注释。 根据法律委员会的建议,新的解释性备忘录由法案提出人负责起草, 并且在法案中明确规定附于法案的解释性备忘录可以作为该法令解 释的参考。理想状况是,解释性备忘录随着法案在议会程序中被修 正而修改,并在最后获得议会的批准;其地位类似于法令序言。 解释性注释的主要功能是为了帮助读者理解法案的内容,并减少新 法的普及困难。从1999年开始,无论是法案在审议阶段还是获得批 准后,解释性注释已经成为法案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解释性注释是 为了准确但不是那么正式地反映法令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