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疗休养暂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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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

文件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工会江西省委员会

赣移[2009]综字第86号签发:简勤

关于印发《中国移动江西公司员工疗休养暂行管理规定》

各分公司、各基层移动通信工会:

为进一步落实省公司员工关爱计划,营造“快乐工作,健康生活”的氛围,激发和调动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增强企业凝聚力,经省移动工会与省公司行政协商,并经省公司三届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同意,现将《中国移动江西公司员工疗休养暂行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核稿人:曾水生拟稿人:牟素勤

主题词:

打印:发送到打印

抄送:简勤、万懿、胡中华、熊先逵、周光、省公司总部各部门、通信服务公司

抄报:集团公司-集团工会、省总工会

中国移动江西公司员工疗休养暂行管理规定

做好员工疗休养工作是工会贯彻实施《劳动法》的一项具体内容,也是保护劳动生产力的一项重要工作,对增强员工身体素质,调动员工工作热情,实现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积极作用。为保证员工疗休养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把公司对员工的关爱落实到实处,经省移动工会与省公司行政共同协商,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疗休养类别和职责分工

(一)江西移动员工疗休养分为荣誉型疗休养和普通型疗休养两类。

(二)江西移动员工疗休养工作实行省市两级管理,荣誉型疗休养由省公司统一管理,普通型疗休养由所在单位管理。省移动工会负责组织全省荣誉型疗休养活动;各基层工会负责组织本团体员工普通型疗休养活动。

二、疗休养人员范围和条件

(一)荣誉型:荣获省、部级(含集团)以上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状)荣誉称号的先进模范人物;企业认定的有特殊贡献的先进人物。

(二)普通型:截止当年1月1日在江西移动连续工作满3年的合同制员工。

(三)参加疗休养的员工身体健康状况应满足外出旅游的要求。

三、疗休养时间及费用标准

(一)荣誉型和普通型疗休养时间每次均不超过7天。

(二)荣誉型员工疗休养不冲销当年的年休假。普通型员工疗休养,

均按实际疗休养时间相应冲销本人当年的年休假。年休假结余部分时间员工可继续申请休假,具体规定按照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三)员工疗休养费用标准:荣誉型疗休养费用标准为每人每次4000元;普通型疗休养标准为每人每次3000元。

(四)员工疗休养旅途往返均没有伙食、交通费补助,疗休养期间不影响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的发放。

(五)员工疗休养费用实行包干补贴,原则上超出部分自理。

四、疗休养员工名额比例

(一)员工每人每3年安排普通型疗休养一次。每年普通型疗休养名额按不超过符合条件员工三分之一的比例,由各基层工会掌握并在年初制定疗休养计划安排,以便员工做好年休假安排。对当年退休人员原则上安排一次疗休养。

(二)同年获得多项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荣誉称号的员工,按一次享受荣誉疗休养。

五、疗休养组织实施

(一)荣誉型的疗休养活动由省移动工会在员工被授予荣誉称号的两年内组织安排一次,但不重复参加当年本单位组织的普通型疗休养活动。

(二)每年2月,各基层工会向省移动工会选送当年参加荣誉型员工疗休养名单,省移动工会根据参加人数确定当年疗休养时间和线路。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参加的,给予每人每次3000元补偿。

(三)受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员工,自处分之日起三年内不安排疗休养。

(四)各单位按本规定,认真配合省移动工会做好荣誉型疗休养人员的选送工作,合理安排工作,保证员工疗休养时间,按计划组织好本单位普通型员工的疗休养活动。

(五)各基层工会要分别建立荣誉型员工和普通型员工疗休养工作档案,认真总结疗休养工作情况,切实加强管理。员工在公司内部调动工作时,员工疗休养情况一并办理转移。

(六)各级工会组织要高度重视员工疗休养期间的安全,在与相关旅游公司的协作合同中,清晰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集中组团疗休养的,各级工会要指定1名疗休养人员为团长、1—2名疗休养人员为安全员,主要负责外出疗休养期间的联系、服务和安全等事宜。

(七)根据本规定,各基层工会结合本单位实际,与行政共同研究制定实施细则。

(八)本规定由省移动工会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则

一、劳务派遣制员工符合《江西移动员工疗休养暂行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条件的,不论职级,比照合同制员工安排荣誉型疗休养。

二、截至当年1月1日在江西移动连续工作满3年,岗位3级以上

(含3级)的劳务派遣制员工,比照合同制员工安排普通型疗休养。

三、截止当年1月1日在江西移动连续工作满3年,岗位2级以下(含2级)的劳务派遣员工,每年由各单位按照该范围员工总数的10%以内推荐。表现特别优秀的,比照合同制员工安排普通型疗休养。

职工疗休养管理办法

职工疗休养管理办法

职工疗休养管理办法

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的身心健康,进一步规范职工疗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劳动保险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的正式在编人员(下简称为职工)。

二、根据单位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疗休养地点、时间、组织形式(单独或组团)可由职工自行选择。

三、职工参加疗休养按职工工作年限计算: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三年一次(在第三年安排);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二年一次(在第二年安排);已满20年以上的职工一年一次。

四、轮到疗休养的职工当年疗休养,不跨年度安排疗休养,如放弃疗休养的不得享受现金补贴。

五、职工疗休养假期原则上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休假时间(含往返途中),疗休养时间与当年度的年休假时间相抵。

六、局机关工会每年按符合疗休养条件确定具体疗休养人员名单,经办公室审核公布。职工外出疗休养前须按本局规定的请假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再到局机关工会登记。疗休养结束后,职工凭旅游公司出具的发票按每人3000元疗休养费用到财务核销,不足部分自负,多余部分不返还个人。七、工会要建立职工疗休养台帐,办公室要建立职工疗休养请销假台帐,财务部门要建立职工疗休养费核销台帐。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享受疗休养待遇(工伤、患有职业病除外):

(一)职工当年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当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当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当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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