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行政法笔记:行政主体

合集下载

公基概念简单记之行政法(一)

公基概念简单记之行政法(一)

2020长春市事业单位备考:公基概念简单记之行政法(一)公共基础知识是事业单位考试笔试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考查考生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知应会知识的记忆与理解,部分较难的考题还会考查知识的实际运用能力。

其中,法律部分作为复习的重点和难点,涵盖不少基础但常考的考试概念,需要考生记忆。

以下,就对行政法部分的重要知识点进行总结,供考生记忆。

1.行政主体:享有公共行政权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2.行政相对人:即出于被管理地位上的组织和个人,与行政主体相对。

例如,在税收关系当中,税务机关为行政主体,纳税的单位或个人为相对人。

3.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指有行政主体做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一般表现为制定各种行政规则。

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对特定事件或特定人所做的特定处理。

它有两个特点:(1)只对特定对象有效,不具有普遍约束力;(2)只对已经发生的事件有约束力,对之后发生的同类事件没有效力。

4.行政许可: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5.行政处罚: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指特定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所给予的行政制裁。

主要分为七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6.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合称。

(1)行政强制措施: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其种类主要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务;扣押财务;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司法考试行政法基础知识点速览

司法考试行政法基础知识点速览

司法考试行政法基础知识点速览行政法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分支,广泛应用于行政管理和公共事务的领域。

司法考试中,行政法是一个重要的考点,包括行政法基础知识点和相关案例分析。

本文将对司法考试中的行政法基础知识点进行简要概括和速览,帮助考生快速回顾和掌握重要知识。

一、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行政法是指以行政组织和行政行为为对象,调整行政组织和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1. 属于公法范畴:行政法涉及国家机关和公共权力的行使,属于公法的一部分。

2. 行政法与行政行为的关系密切:行政法主要调整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行政法的核心内容。

3. 行政法与行政机构的关系紧密:行政法主要调整行政机构的设立、权限、程序等。

4. 行政法与公民权利的关系较为复杂:行政法既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又限制公民的部分权利。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 法治原则: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进行,法律是行政行为的基础和依据。

2. 公正原则:行政行为必须公正,不得违背公平、公正原则。

3. 公共利益原则:行政行为必须服从和维护公共利益,不能损害公共利益。

4. 限制原则:行政行为的范围和权限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不能越权行使职权。

三、行政法的法律来源和法律体系行政法的法律来源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典、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章、行政命令等。

这些法律文件构成了行政法的法律体系,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供依据和规范。

1.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

2. 行政法典:行政法典是对行政法基本问题的总规定,具有综合性和完备性。

3.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定,具有普遍约束力。

4. 行政法规章:行政法规章是国务院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具体规范。

5. 行政命令:行政命令是国务院颁布的一种特殊形式的命令,对特定事项具有约束力。

四、行政行为的主体和客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对外界客体进行的具体活动,主要包括行政行政机关主体和行政行为的客体。

司 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点

司 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点

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点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在司法考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理解和掌握相关考点对于考生来说至关重要。

以下是对一些关键考点的详细阐述。

首先,行政主体是一个重要的考点。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

要明确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例如,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是当然的行政主体。

而被授权的组织,如高校在颁发学位证书等方面就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行为也是常考的内容。

行政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如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制定;具体行政行为则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

对于行政处罚,要清楚其种类,如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

还要掌握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实施程序,比如听证程序的适用条件。

行政许可同样是重点。

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机关、实施程序都需要牢记。

比如,哪些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哪些事项不能设定行政许可。

在实施程序中,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环节的规定都要熟悉。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如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等;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有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等。

了解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程序,特别是紧急情况下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

行政程序也是不可忽视的考点。

比如信息公开制度,政府应当主动公开哪些信息,公民如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

还有听证制度,在哪些行政行为中应当举行听证,听证的程序和要求是什么。

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途径之一。

行政复议的范围、复议机关的确定、复议程序以及复议决定的种类和效力都需要掌握。

要清楚哪些行政行为可以申请复议,哪些不能申请复议。

2024司考行政法总结范文

2024司考行政法总结范文

2024司考行政法总结范文2024年司法考试行政法总结一、行政法概述:行政法是指规定行政行为和行政组织建设、行政程序、行政责任等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是一门研究国家行政机关的活动规则和行政行为所属权能的法律学科。

作为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法的研究对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1. 法治原则: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机关的权力必须以法律为依据。

2. 合法性原则: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符合法定的程序,并且符合法律的目的和意义。

3. 公正原则:行政行为必须公平、公正、公开,不得以种族、性别、职业、宗教等歧视性因素为依据。

4. 自由原则:行政行为必须遵守公民的自由权利,不得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等基本权利。

5. 公共利益原则:行政行为必须服务于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三、行政行为:1. 定义:行政机关在具体法律依据下,以自己的名义,具有强制性、单方面、不可撤销的特点进行的具体的具体行为。

2. 成立要件:(1) 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必须由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机关是行政法主体。

(2) 行政依据:行政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以法律为依据。

(3) 行政对象:行政行为必须有具体的对象,行政对象可以是个人、法人、其他组织等。

(4) 行政目的: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行为是为了实现某种行政目的。

(5) 行政方式:行政行为可以采取命令、决定、指示、通知等不同的形式。

四、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1. 有效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且内容合法的行政行为。

2. 无效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定程序或内容违法的行政行为。

3. 取消行政行为:司法机关、上级机关或行政机关自行撤销这些行政行为。

4. 撤销行政行为:受理申请、听证或重新审查等程序后,依法撤销违法行政行为。

5. 取消行政行为: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行政机关自行撤销违法行政行为。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1. 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其撤销或改变行政行为。

【司法考试】2016年司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知识点【2】

【司法考试】2016年司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知识点【2】

【司法考试】2016年司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知识点【2】在2016年司考刑事诉讼法中有许多重要考点,那么这些考点一定要背熟!本文“2016年司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知识点【2】”由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二、行政主体概述1、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特征:(1)是组织,个人不能成为行政主体;(2)必须享有行政权的组织;(3)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4)是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与行政法主体:(2)与行政机关:(3)与行政公务人员:2、行政主体的分类:(1)国家行政主体和社会行政主体;(2)职权行政主体、授权行政主体与自治行政主体;(3)中央行政主体和地方行政主体;(4)外部行政主体和内部行政主体。

3、行政主体资格: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依法定程序和途径获得行政主体法律地位的权能。

构成要件:是指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组成所应具备的必要条件。

(1)必须是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而设立的组织;(2)必须具备一定的组织机构、活动场所以及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必须享有行政权,能独立行使行政权并能自己承担法律责任。

取得方式:(1)依职权取得;(2)依授权取得;(3)依自治规范取得。

4、行政主体资格的变更:是指享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因特定的法律事实而将其原有的行政主体资格依法转移给其他组织的现象。

(行政主体的分解、行政主体的合并)5、行政主体资格的消失:是指享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因特定的法律事实而失去行政主体资格的现象。

(行政主体的撤销、法律法规收回授之权或法律法规的授权期限已到)。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行政法》考点精粹:行政主体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行政法》考点精粹:行政主体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行政法》考点精粹:行政主体第三章行政主体1、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行政法律责任的组织。

我国现行行政机关体系:我国现行行政机关体系包括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中央行政机关分为三级,第一级为国务院,第二级包括各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办公办事,第三级包括各部委管理的机构;地方行政机关包括地方各级政府,地方各级政府的工作部门与直属单位,地方各级政府的派出机关,地方政府的办公机构、办事机构,中央在地方的派出机构和分支机构,地方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

2、行政机构: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

4、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指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权的非国家机关组织。

5、行政相对人:简指相对人,是指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组织和个人。

6、行政机关的特征:① 行政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是由国家设置、代表国家行使国家职权的机关② 行政机关是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机关③ 行政机关是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7、国务院的地位、组成、任期和职权:地位---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组成---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任期---5年职权---领导和管理全国行政事务,制定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措施,发布行政决定和命令,管理全国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各方面的行政事务;领导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国家权力机关授予的其他职权8、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区别:① 两者产生的基础不同:授权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立法行为);而委托是基于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行为)② 行政权力的运行不同:授权导致行政权力及法律责任等后果的转移,而委托则并非如此③ 作出行为的名义不同④ 行为后果的归属不同⑤ 行政诉讼中的地位不同9、相对人,行政主要包含的权利:申请权、参与权、知情权、正当程序权、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检举权、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请求国家赔偿补偿权、抵制违法行为作为权(明显违法、重大违法)。

【司考】考点之行政机关(星考点)(1)

【司考】考点之行政机关(星考点)(1)

基本概念1.行政主体: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并承受相应法律后果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

2.行政法主体:指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受行政法调整和支配的有关组织和个人。

3.行为主体:指虽无法律上的名义,但是代表行政主体直接、具体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和个人。

4.职权行政主体:指其行政职权随着组织的成立而自然形成,无须经其他组织授予的管理主体。

5.授权行政主体:指行政职权不因组织的成立而形成,而是来自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特别授权的管理主体。

6.一般行政机关:指与人民代表大会相对应的一级政府,如县政府、市政府、省政府。

7.专门行政机关:指一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如县政府所属的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

8.正式行政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并独立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包括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9.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是正式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和机构,行使设立机关和相关立法赋予的职权。

重点考点详解一、行政主体概述(一)行政主体的含义行政主体在范围上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非政府组织。

(二)资格1.权: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行政权力。

2.名:能够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

3.责: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关键性因素)4.权名分离:诉讼看名义、复议看职权(1)如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以职权为标准,即以上级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2)如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则应当以名义为标准,即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上署名盖章的下级机关为被告。

(三)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1)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但是行政主体除了有行政机关之外,还有被授权组织。

被授权组织在性质上属于一般的社会组织,但在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范围内,其法律地位与行政机关作为行政主体的地位是完全相同的。

(2)行政机关有三种身份,不一定都是行政主体。

①行政机关在行使法定的行政职权时,才有行政主体的地位和身份。

司法考试行政法知识点梳理:行政法主体

司法考试行政法知识点梳理:行政法主体

一、行政法主体的涵义
行政法主体是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组织和个人。

组织包括国家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个人包括国家公务员以及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等。

二、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的一种,且是行政法主体中最重要的一种。

三、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两个概念的关系极为密切。

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的一种,且是行政主体中最重要的一种。

在行政主体中,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只占较小的比重,国家基本的、主要的行政职权都是由行政机关行使的。

以至于在很多情况下,人们将“行政机关”作为行政主体的代名词。

但是,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之间有重要区别。

首先,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的总称,而行政机关只是行政法律关系中具体当事人的称谓。

其次,行政主体主要是一种行政法学的概念,它是行政法学为研究行政法律关系而对关系参加人进行抽象而创制的政法英杰概念;而行政机关主要是一个具体法律概念。

再次,行政机关作为民事主体出现时,并不属于行政主体。

四、行政法主体与行政组织法
五、行政组织法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行政机关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二)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及结构
(三)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
(四)国家行政机关设立、变更、撤销的程序
(五)国家行政机关的基本活动原则和制度
六、行政组织法的体系。

司考卷四知识点总结

司考卷四知识点总结

司考卷四知识点总结一、行政法律关系1、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组织和个人、法人之间的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

它的特点是:(1)特殊性:行政法律关系是特殊的法律关系,是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一种关系。

(2)强制性:行政法律关系具有强制性,行政机关的权力是通过强制手段实现的。

(3)不平等性: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不平等的法律关系,行政机关拥有较大的权力优势。

2、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1)行政主体:执行行政法律规范的主体,一般是行政机关。

(2)客体:行政行为的对象,可以是个人、法人、行政组织等。

(3)内容: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行政法律规范,包括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权力、义务、权限等。

3、行政法律关系的种类根据不同的标准,行政法律关系可以分为具体行政法律关系和抽象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等。

4、行政法律关系的解决方式行政法律关系的解决方式有行政行为的变更和撤销、行政行为的诉讼解决等。

二、行政行为1、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对特定的个人、法人或者事物所作出的具体表现意志、具有外部效应、适用衡平利益原则和公平原则的行为。

2、行政行为的特征(1)行政机关的特性: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一种方式。

(2)具有外部效应:行政行为对特定的个人、法人或者事物产生直接的影响。

(3)适用公平原则和衡平利益原则:行政行为一般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

3、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的效力分为效力之力和效力之效。

力和效力之效。

行政行为的效力类似于合同的效力,但是它更具有强制性和优先性。

4、行政行为的种类根据不同的角度,行政行为可以分为授权行政行为、处分行政行为、管理行为、政策行为等。

5、行政行为的成立行政行为成立的条件包括合法性、真实性、真实性、公正性、适当的审查和检测。

6、行政行为的变更和撤销行政行为的变更和撤销是指行政机关在成立后,通过程序或效果的变化,对原行政行为进行调整或废止。

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学》第二部分行政组织法讲义

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学》第二部分行政组织法讲义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中央行政机关。

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和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选项C错误。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国务院行政机构增加或者减少编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选项D错误。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行政机构根据职能分为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和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协助国务院领导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

国务院组成部门依法分别履行国务院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

国务院组成部门包括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

国务院直属机构主管国务院的某项专门业务,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

国务院办事机构协助国务院总理办理专门事项,不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

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由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主管特定业务,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承担跨国务院行政机构的重要业务工作的组织协调任务。

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议定的事项,经国务院同意,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办理。

在特殊或者紧急的情况下,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议事机构可以规定临时性的行政管理措施。

据此可知,国务院直属机构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并不履行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

【例题·单选题】国家禁毒委员会为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关于该机构,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2-40)A.撤销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决定B.可以规定行政措施C.议定事项经国务院同意,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按各自的职责负责办理D.可以设立司、处两级内设机构『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选项A错误。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法律考试行政法主体题解析

法律考试行政法主体题解析

法律考试行政法主体题解析在法律考试中,行政法是一个重要的考试科目,其中主体是一个常见的考点。

理解和掌握行政法主体的相关知识对于正确解答考试题目至关重要。

本文将通过具体题目的举例,分析和说明行政法主体的考点,同时给出解题技巧和使用指导,以帮助高中学生及其父母更好地应对这一考试内容。

一、题目解析题目一:行政法主体是指什么?解析:行政法主体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具有行使行政权力、制定行政法规、行政决策和实施行政行为等职能的组织或个人。

主体可以分为国家行政主体和地方行政主体。

国家行政主体包括国家机关、行政机关、行政部门等;地方行政主体包括地方政府、地方行政机关、地方行政部门等。

题目二:行政法主体的权力来源是什么?解析:行政法主体的权力来源可以归纳为法律授权和行政法规授权两个方面。

法律授权是指宪法、法律对行政主体赋予的权力,如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行政法规授权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律授权,制定行政法规,对行政主体赋予一定的权力。

题目三:行政法主体的行政行为具有什么特点?解析:行政法主体的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一般性、单方性和特殊性等特点。

强制性是指行政法主体的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质,受到法律约束,具有强制执行的力量;一般性是指行政法主体的行政行为适用于一般的对象,而不是个别特殊对象;单方性是指行政法主体的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不需要得到当事人的同意;特殊性是指行政法主体的行政行为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

二、解题技巧和使用指导1. 理解行政法主体的定义和分类是解题的基础。

在解答相关题目时,首先要明确行政法主体的定义,即具有行使行政权力、制定行政法规、行政决策和实施行政行为等职能的组织或个人。

同时,要了解国家行政主体和地方行政主体的区别和联系。

2. 注意区分行政法主体的权力来源。

在解答题目时,要注意将法律授权和行政法规授权区分开来,明确法律和行政法规对行政主体权力的来源和限制。

3. 掌握行政法主体行政行为的特点。

行政主体司考复习要点

行政主体司考复习要点

• 1、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1)法定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该组织必须具有管
理公共事务的职能)

(3)受委托的行政机关

①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

②内容公告

③不得转委托

④注意:只能机关委托机关,不能委托给事业
单位,而行政处罚则可以委托给事业单位
• 2、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 (1)行政主管机关 • 国务院直接授权 • 国务院授权省级政府自主决定(国务院各部
• (3)非政府行政主体 • ★被授权的企业组织(如某些公用事业企业) • ★被授权的事业单位 (如高等院校) • ★被授权的社会团体 (如某些行业协会) • ★被授权的群众自治组织 (如村委会、居委会)
返回
表2:各类机关、机构、组织的行 政主体资格
中央机关与机构
地方机关与机构 非政府组织与个 人

C.财政部的司级内设机构的增设由财政部
审核,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

D.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是国务院组成部门
答案:ACD
• 解析:A不正确,国家粮食局是国务院组 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
• C不正确,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司级内设机 构的增设、撤销或合并,经国务院机构 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 (9)行政机关被撤销→继承权力的机关、无 继承者的无被告
6、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1)经过行政复议(谁过错谁赔偿)

①维持→原行为机关

②减轻→原行为机关

③改变

a.加重→原行为部分→原行为机关赔

b.加重→加重部分 →复议机关赔

司法考试行政法知识点大全

司法考试行政法知识点大全

最新____行政法知识点大全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进步我们的语言组织才能。

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拟优质的范文吗?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吧____行政法知识点篇一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行政法主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我国行政法律关系主要有二,即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和行政监视法律关系。

行政法主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行政主体仅指行政法律关系中行使行政权的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包括行政机关和被受权组织。

2、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1)行政机关并不是在任何状态下都是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在社会活动中主要有三种身份和地位:①行政机关在行使法定的行政职权时,才有行政主体的地位和身份。

只有在这种状态下才享有比相对人更多的行政优益权和行政优先权,相对人才必须服从行政机关的管理,行政机关的行为才具有公定力。

行政机关在这种身份和地位下,才受行政法律标准的调整。

法律教育网②行政机关在进展民事活动时,即为民事主体,此时的行政机关与对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它们的法律关系受民事法律标准的调整。

③行政机关在受另一个行政主体管理而处于非行使法定行政权地位时,即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此时的行政机关是处于相对人的地位而被另一个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所管理。

作为相对人的行政机关对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的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可以充当行政诉讼中的原告。

可见,只有当行政机关以自己的名义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时候,其才是行政主体;否那么,其既可能是民事主体,也可能是行政相对人。

(2)行政主体的范围也不仅仅只限于行政机关,还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受权的组织。

法律、法规、规章受权的组织在性质上属于一般的社会组织,但在法律、法规、规章受权的范围内,其法律地位与行政机关作为行政主体的地位是完全一样的。

司法考试《行政法》基础知识点

司法考试《行政法》基础知识点

司法考试《行政法》基础知识点司法考试《行政法》基础知识点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下面是应届毕业生店铺为大家搜索整理的司法考试《行政法》基础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治安处罚的适用治安处罚的适用,是公安机关根据违法行为人的责任能力和行为情节,决定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和给予何种程度处罚程序的活动,是执行违法行为与处罚相适应原则保证处罚公正的重要制度。

1.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主体。

违法行为主体有自然人和单位两种,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行为主体应当给予治安行政处罚。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自然人进行处罚,自然人应当具备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两方面的条件。

责任年龄是承担行政违法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给予治安行政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责任能力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达到责任年龄的人一般应当具有责任能力,但是对于精神病人、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不予处罚、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2.多个违法行为和共同违法行为。

多个违法行为是指一个违法人实施了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其应当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合并执行。

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

共同违法行为是指两个以上行为人共同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3.减轻处罚、不予处罚、从重处罚和不执行处罚。

减轻处罚是低于法定处罚的处罚;不予处罚是宣告行为违法但不给予处罚。

司考笔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霸整理必过Word文档

司考笔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霸整理必过Word文档
专题一基本原则
合法行政
法律优先(法已规定不可为)
法律保留(法无规定不可为)
合理行政
公平公正对待
考虑相关因素
比例原则(合目的性、适当性、损害最小)
程序正当
行政公开(保障知情权)
公众参与(表达意见陈述申辩)
公务回避(实体程序问题)
高效便民
行政效率(积极履行职责、及时履行职责)
便利当事人(减轻当事人程序负担)
宪法、组织法
自己
被授权组织
(准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国有公用企业
法律、法规、规章
自己
被委托组织
1、行政处罚可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2、行政许可只可委托其他机关,不可委托组织
委托机关
委托者
专题三 公务员法
一、公职的取得
录用
试用期
(必须有)一年
禁止录用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开除公职
3、其他
学位委员会、防洪抗旱总指挥部、抗震救灾总指挥部
部管局
有行政主体资格
无规章制定权
能源局(发改委管)、海洋局(国土部管)、铁路局(交通运输部管)、中医药管理局(卫计委管)
中央行政机关的管理
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
国务院组成部门
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
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国务院总理提请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不改正的,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违法所得1~5倍罚款(双罚制)
三、交流
调任
外——内
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以上级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专任
内——内
省部级正职一下领导成员,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重要知识点】2018司考行政法笔记:行政主体资格

【重要知识点】2018司考行政法笔记:行政主体资格

【重要知识点】2018司考行政法笔记:行政主体资格2018司考行政法笔记:行政主体资格。

司法考试复习是一个艰苦的旅程,我们深知考生的艰辛,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大家参考。

标准:有权无名:不一定是行政主体;参见《诉讼法解释》第19条有名无权:不一定是行政主体;参见《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3条有权有名:也不一定是行政主体;参见《诉讼法解释》第20条●重要法条《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十九条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

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导致失败。

资料:行政法复习笔记

资料:行政法复习笔记

行政法复习笔记1、行政主体——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指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的依法享有国家行政职权、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国家机关。

2、行政主体——授权组织被授权组织是指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它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特别授权而取得行政主体的资格,并能行使行政职权的非国家行政机关。

被授权组织的范围:1、行政机构:本身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对外行使行政职务,也不能独立地承担自己行使行政职权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但是,行政机构却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特别授权而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2、社会组织、人民团体3、企业单位4、事业单位3、被委托组织被委托组织是指受行政主体的委托,按照委托范围,以委托行政主体的名义行使被委托的行政职权的组织。

4、公务员《中华人民公务员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双重身份:公务员以个人的名义进行的活动是其个人行为,而以国家代表人的身份进行的活动则是公务行为。

5、行政行为——概述2《行政诉讼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采用“具体行政行为”概念行政行为概念的构成要素: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行为(主体要素)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职权、职责要素)3、行政行为是具有行政法律意义,对外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法律要素)4、行政行为的目的在于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目的要素)行政行为的特征:从属法律性、裁量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强制性、无偿性6、行政行为——国家行为所谓国家行为,也称统治行为、政治行为,是指具有高度政治性、因而排除在司法审查对象之外的、最高国家机关的行为。

7、行政行为——内部行为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其所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不直接涉及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有关组织、指挥、协调、监督等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3项: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国家司法考试理论法必备基础概念《行政主体》

国家司法考试理论法必备基础概念《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1.概念: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并承受一定法律后果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

2.分类: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

三、公务员法1.调任: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

(外到内)2.转任:在公务员队伍内变动职务。

(内到内)四、具体行政行为1.概念:行政主体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2.效力①拘束力: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 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 未经法定程序撤销之前都有拘束力。

②确定力:具体行政行为不再争议, 不得更改的效力。

③执行力: 使用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权利义务安排的效力。

五、行政许可1.概念: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 经依法审查, 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2.委托实施: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内,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3.集中实施:经国务院批准, 省级政府可以决定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多个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六、行政处罚1.概念:国家行政机关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

2.没收违法所得: 被处罚人从事违法行为而获得的财产性利益;没收非法财物: 被处罚人直接用于违法行为, 且属于本人所有的物品。

3.责令停产停业: 行政机关暂时或永久的停止违法行为人生产经营活动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4.一事不再罚: 当事人实施的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了多个法律规范, 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行政强制1.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 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 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司考行政法笔记:行政主体
司考行政法笔记: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司法考试行政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小编将这一考点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1.行政主体:(注意行政主体和行政机关的区别)
A.行政机关
a.行政机关的分类:
(一)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二)一般权限行政机关和部门权限行政机关。

(三)外部管理行政机关和内部管理行政机关。

(四)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

b.中央行政机关: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

c.地方行政机关: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二)县、自治县、县级市人民政府。

(三)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

d.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
(一)派出机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

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

(二)派出机构:公安派出所、税务所、工商所。

B.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承担法律责任;只有行使职权行为时才是行政主体(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授权范围)。

a.事业组织:防疫站卫生检查权、高等院校学位授予权。

b.社会团体:律师协会、医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行业协会。

c.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d.企业组织。

法律敎育网
C.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不属于行政主体,由委托方承担行政责任。

a.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治安保卫委员会、治安联防队。

b.某些私人组织。

2.国家公务员:
A.在行政诉讼中,国家公务员不能作为原、被告,但可以成为行政监察关系中的当事人。

B.国家公务员执行公务行为的判定标准:时间、岗位、职责、命令四因素。

C.国家公务员对行政处分的解决途径:
a.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b.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c.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D.国家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处理方式:
a.行政处分。

b.追偿权。

追偿权行使的条件:
(一)国家已进行了国家赔偿。

(二)公务员的行为是故意或重大过失。

(三)以损害赔偿为限。

(四)追偿金额与过错行为相适应,同时考虑公务员承担赔偿的能力。

(五)只能涉及个人的薪金、津贴,不能涉及其他个人财产和其家庭财产、收入。

c.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