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租赁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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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租赁经营合同
第一章总则
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同意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国函〔2006〕5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大型煤炭集团公司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07〕35号)、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煤炭资源整合、深化煤矿体制改革、提高产业集中度和产业水平的实施意见》和其它有关法规、政策精神,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达成煤矿租赁经营协议,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合同当事人
第一条本合同的各方为: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系指租赁煤矿的所有权人或股东)
租赁方:(以下简称乙方)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第三章租赁标的
第二条甲、乙双方根据总则中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精神,经协商,甲方同意将自己煤矿的全部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账面流动资产及煤矿所有合法经营手续出租给乙方经营。
第三条租赁煤矿的名称为。采矿权人为:。现有采矿权证号为:,煤矿所有权性质为。
第四条租赁煤矿的资产还包括煤矿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其他固定资产和一切设备,以及和煤矿有关的所有技术资料、证照等。
第五条乙方进行租赁经营,煤矿名称、采矿权主体及其他相关法律手续、证照可不进行变更登记,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办理变更登记的除外。出租前甲方因煤矿经营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甲方处理承担。如因法律的规定而使乙方承担了租赁前的债务,乙方可向甲方追偿,并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其他损害,比如律师费、诉讼费等。也可在应交租赁费中扣除。
第四章租赁经营期限、租赁费及支付方式
第六条经双方协商一致,租赁费每一年度为元人民币(大写)。该价格包括(或不包括)依法应由甲方承担的出租收入税费。
第七条本合同租赁期限为年,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计算;租赁费支付方式和期限:。
第五章履行约定
第八条在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根据合同附件资产清单进行资产的清点工作,资产清点工作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完成。并在日内由甲方交付乙方。
第九条甲方对租赁煤矿资产的使用享有监督权,但不得无故干扰乙方的经营活动。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经营中涉及煤矿的证照年检、年审或换发,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乙方对租赁煤矿的资产享有完整的使用权,并对生产中的人事任免、管理机构设置和财务支配等行使权力。有义务按约定支付租金,保证租赁财产的不受损害(自然使用和损耗除外)。同时,租赁中的一切资金投入和经营风险,均由乙方承担。乙方租赁经营按有关规定,建立会计账册、依法属地缴纳税费,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章陈述与保证条款
第十一条甲方保证资产明细单上所列资产的质量、使用年限及合法真实。保证出租的资产权属无争议、无抵押担保、无其他司法执行,并且拥有完全的权利,如由此发生有关产权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关于甲方出租的上述资产和产权,涉及的文件、证照全部合法有效。
第十三条乙方保证诚信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第十四条对于本次租赁煤矿经营的资产产权双方获取的对方的一切商业文件、数据和资料等信息,双方具有保密义务,除法律强制性规定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第十五条甲方要按产业政策和有关办矿标准,积极对乙方矿井及附属设施进行改造,一年内煤炭产能和办矿标准无明显进展或达不到有关要求的,视为违约,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任何一方违约,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七章合同生效及其它
第十七条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订立的有关煤矿资产、证照、文件的清点、移交清单或列表,以及与该合同有关的附属协议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本合同及其附件,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如政府有关部门有特殊审批要求,自批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本合同如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履行,双方公平协商解决。资源枯竭,合同可提前终止。合同履行期满,自动解除。添附财产,按《合同法》的规定,能够拆除并不损害煤矿资产完整和安全的,可由乙方拆除。不能拆除的固定资产,可由有关部门评估作价留给甲方。
本合同签订地为:。并同意发生
纠纷可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本合同一式份,各执份,有关部门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