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区药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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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病区药品管理制度
(一)急救药品管理制度
1)凡急救药品,必须置于急救车或专用急救柜指定区域或位置存放。
2)急救药品要根据药品种类与性质(如针剂、内服、外用、剧毒药等),定位存放,标记明显。
3)急救药品的种类各数量要确保满足临床急救需要。
4)急救药品专人加锁管理,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取用。急救药品登记本记录急救药品用途、种类、规格、数量、有效期和使用、补充时间等,随时备查。
5)建立急救药品基数及质量检查制度。急救药品登记本置于急救车外。定期检查急救药品、规格、种类、数量、有效期是否与帐目相符,记录并签名。每周检查一次时,可用封条管理。
6)急救药品每次用后须及时补充。次日当班责任组长再次核查。保证急救药品处于应急、随时可用状态。
(二)病区基数药品管理制度
1)病区内基数药品应根据临床需要保存一定基数。供住院患者临时医嘱使用,其他人员不得私自取用。
2)基数药品的清单应一式两份,一份由药房保存,另一份由科室保存。
3)基数药品应指定专人管理,负责领药、退药、保管、检查等工作。
4)基数药品应定位、定点、按药品种类摆放,口服药必须原瓶或原盒包装存放,药瓶内不能混放不同规格、片型、颜色的药片,性质不稳定的药品,须避光储存及使用,现用现配。
5)每日当班清点,用药后及时补充,以保持在规定的基数,保证随时可用。6)定期检查药品数量、质量和有效期并记录。近有效期药先用。如发现药品有污染、变色、过期、瓶签模糊或有涂改,不得使用并报药房处理。对接近有效期6个月的药品,应及时联系药房予以更换,以确保药品质量,避免过期。
7)药品应贮存在光线好且易取的地方,需避光保存的药品,应放在避光包装容器内保存。
8)药房应及时向病区提供更换药品的使用期限,以保证病区及时更换。
9)药房应指定负责人定期对各病区基数药品进行检查。
(三)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1)医院应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2)各临床科室、手术室存放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管理,实行专人、专册、专柜加锁、专用处方的“五专”管理。有醒目标示,数量固定。储存各环节应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有记录,实行每日每班交接制,双人双锁随身保管钥匙,班班交接。做到帐物相符。
3)定期检查毒、麻、限剧类药品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检查药物性状,如发现沉淀变色、过期、标签模糊等药品时,停止使用并报药房处理。
4)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医院药学音响部门和保卫部门报告: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骗取或者冒领的。5)临床科室所有毒、麻、限剧类药品,只能供住院患者,并按医嘱使用,其他人员不得私自取用、借用。
6)建立毒、麻药使用登记本,注明患者姓名、床号、使用药名、规格、剂量、数量、使用日期、时间,护士签名,及时凭专用处方和空安瓿补充基数。
7)毒、麻药品必须用专用处方开具,项目填写齐全,不得缺项,字迹清晰,不得涂改,特别是患者或代办人的身份证明名称、编号等资料,医生签全名,使用后保留安瓿。
8)各临床科室、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由专人负责计数记录。
9)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贴剂时,应当要求患者将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废贴数量。
10)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院,由医院按规定销毁处理。
(四)危害药物及高危药物管理制度
1)危害药物:是指能产生职业暴露危险或者危害的药品。即具有遗传毒性
致癌性、致畸性,或对生育有损害作用以及在低剂量下可产生严重的器官或其他方面毒性的药品,包括肿瘤化疗药品和细胞毒药品。
高危药物:包括危害药物,以及血管活性药物及刺激性、高渗性(PH>9)、低渗性(PH<4.1)药物、阳离子药物肌肉松弛剂等。
2)高危药物要单独存放,禁止与其他药品混合存放。标识清楚明显、醒目。3)高危药物使用前要严格执行床边双人查对制度。输注前护理人员在注射单及输液单的药品名称前,用红笔标注高危药物符号(G)。
4)高浓度的电解质溶液(10%KCL、10%NaGL),用于临床治疗时,严格按照说明的要求和医嘱要求使用,并密切观察患者用药后的反应。
5)护理人员应定时巡视患者,根据患者病情调整滴速,静滴过程中注意观察有无不良反应,发现不良反应按照规范要求予以处理。
6)发现药物不良反应的科室及工作人员,按医院相关的规定,填写不良反应表报临床药学室。
7)高危药物使用科室,定期组织科内人员讨论高危药品的不良反应,及时向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提出停止、淘汰、更换高危药物的建议。不用的高危药物如肌松药要退回药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