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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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05]15号)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05]15号)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05]15号2005年4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具体规范。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实施,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方便事业单位的原则。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社会福利、救助减灾、统计调查、技术推广与实验、公用设施管理、物资仓储、监测、勘探与勘察、测绘、检验检测与鉴定、法律服务、资源管理事务、质量技术监督事务、经济监督事务、知识产权事务、公证与认证、信息与咨询、人才交流、就业服务、机关后勤服务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五条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备案(以下统称登记)。

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应当核准登记。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

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第七条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保护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实施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应当接受并配合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登记管理机关与登记管辖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下级登记管理机关在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条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主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二)依法保护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三)监督条例和本细则的执行,依法处理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四)指导和监督检查地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五)负责本级登记管辖范围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六)主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电子化工作;(七)提供有关社会服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保障事业单位合法权益,促进事业单位转型升级、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非营利为目的,为公共利益服务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事业单位登记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定期公示事业单位的登记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一组织开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并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登记条件与程序第四条拟设立事业单位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提出申请,填写事业单位登记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拟任命的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二)主管部门出具的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拟用名称说明及法定代表人所持证件;(三)事业单位章程及其他筹备文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应当自收到事业单位登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将决定书发给申请人。

核准包括颁发《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和盖有登记专用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第六条事业单位应当在取得法人登记证书后30日内,持法人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税费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第七条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报告其上一年度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章组织结构第八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管理要求,制定完善的组织机构,包括机构设置、岗位编制、人员配备等,明确职责权限,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当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机构,对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

监事会或者监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选举或者聘任成员,依法履行职责,对事业单位的财务、经济活动等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意见。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规范事业单位的登记注册工作,依法维护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事业单位的良好运行,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登记机关第二条事业单位的登记机关为全国各级人民,其处于县级以上地方的,事业单位的登记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第三条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并指定专门的机构负责事业单位的登记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可以选择本地登记机关登记,也可以选择在登记机关设立分支机构登记。

第三章登记申请第五条事业单位的设立和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

第六条事业单位登记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单位的批准文件;(三)事业单位的章程;(四)事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五)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

第四章登记核准第七条登记机关应当对事业单位的登记申请进行核准。

第八条登记机关在核准事业单位登记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第九条登记机关对于符合法定登记条件的事业单位,应当核准其登记并颁发事业单位登记证书。

第五章变更登记第十条事业单位在下列情况下,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法人组织机构或者名称发生变更;(二)事业单位的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地发生变更。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的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事业单位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经主管机关批准的变更文件。

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事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后,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颁发变更登记证书。

第六章注销登记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在下列情况下,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解散;(二)法定解散条件之外的其他原因。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的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事业单位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解散文件。

第十五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事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后,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规范事业单位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推动事业单位依法行政,保护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谐的发展,根据《事业单位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境内的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机关和登记职责第三条登记机关事业单位的登记机关为国务院民政部门及其下属的地方民政部门。

第四条登记职责登记机关的职责如下:1. 对符合《事业单位法》规定的事业单位进行登记;2. 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事业单位变更、注销等进行登记;3. 在登记机关网站公示登记信息,确保信息的公开透明;4. 监督事业单位的依法运行,及时准确处理事业单位的登记变更问题;5. 依法追究事业单位登记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登记条件和要件第五条登记条件事业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方可进行登记:1. 组织者具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资格;2. 组织者具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支持事业单位的正常运作;3. 组织者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4. 组织者具备必要的场地、设备和人员。

第六条登记要件事业单位申请登记时,应提供以下要件:1. 事业单位登记申请书;2. 组织者的联系明和资格证明文件;3. 组织者的财务状况证明文件;4. 事业单位的章程和组织结构文件;5. 事业单位的场地、设备和人员情况介绍;6. 其他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四章登记程序和时限第七条登记程序事业单位登记的程序如下:1. 事业单位向登记机关递交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2.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符合登记条件,发出登记证书;3. 登记机关将登记信息公示于登记机关网站。

第八条登记时限事业单位的登记时限为30个工作日,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第九条监督管理登记机关对已登记的事业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检查事业单位的组织结构和人员配备情况;2. 监督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3. 监督事业单位的守法行为,及时处理违法问题。

最新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总结-精品

最新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总结-精品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总结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细则》的规定,我局在市编办和自治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领导和指导下,完成20**年工作任务,现总结如下。

一、20**年工作完成情况1、做好并安时完成20**年度的年检工作。

按照《关于认真做好20**年全区事业单位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宁事登字[20**]002号)精神,下发了《关于开展20**年度事业单位年检工作的通知》,对年检方式、提交的材料、年检时间等作了精心部署,严格年检,安时完成了年检工作,并以固事登字[20**]02号文件上报了年检工作总结。

2、把年检合格单位在宁夏机构编制网上进行了公告。

按照自治区事业局年检文件通知要求,把年检结果以编办函的形式分别送达给法院、检察院、发改委、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管理局、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单位)。

进一步强化了对事业单位的多方协作,联合监督管理。

3、做好并完成了事业单位日常登记换证工作。

4、做好“政务”、“公益”专用中文域名注册名称审核工作。

一是参加了自治区编办2月17日举办的全区中文域名注册管理培训班和8月20日召开的全区政务和公益专用中文域名应用普及工作会议。

二是根据会议精神,对政务和公益专用中文域名工作,在**日报、**政府网站做了宣传报道工作。

发了四期信息,被自治区机构编制网和中国机构编制网、政务和公益中文域名机构注册管理中心分别进行登载。

三是印发了《关于尽快报送申请注册政务和公益专用中文域名的通知》。

此项工作各单位正在报送中。

四是建立了“**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政务”网站,现已经在互联网上试开通运行。

5、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6、做好农村指导员和基层挂职锻炼工作。

7、完成其他临时工作任务。

二、2010年工作要点1、认真按照《条例》和《细则》规定,做好20**年的事业单位登记年检和日常的管理工作。

2、加强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第三条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条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

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审批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撤销或者解散该事业单位的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开展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

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价格等管理制度,接受财税、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本条例情况的报告。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建议对该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二)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三)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事业单位违反法律、其他法规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第五条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备案(以下统称登记)。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行政,加强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指的是对事业单位的建立、组织、增减、注销、变更等事项进行登记、备案和审批的行为。

第四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行统一的登记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立和维护事业单位登记机关。

第五条事业单位登记机关是指依法对事业单位登记、备案和审批工作负责的机关。

第二章事业单位登记第六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发展方向和行业分类,通过事业单位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事业单位登记机关应当对事业单位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申请材料齐全、真实、合法。

第八条事业单位登记材料包括以下内容:1.事业单位名称、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2.事业单位章程、规章制度和组织结构;3.事业单位的业务范围和经费来源;4.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和经营状况。

第九条事业单位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需要补正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在收到补正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三章事业单位备案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事业单位登记机关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备案材料包括以下内容:1.事业单位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2.事业单位的章程、规章制度;3.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4.资产、负债、经营状况等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备案应当在成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机关应当组织审核,并及时反馈审核结果。

第四章事业单位审批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在开展经营活动或进行重大变更时,应当依法向事业单位登记机关申请审批。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审批范围包括以下事项:1.事业单位的业务范围变更;2.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变更;3.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变更;4.事业单位的章程、规章制度变更;5.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管理制度]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管理制度]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管理制度)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2005年4月15日)第壹章总则第壹条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具体规范。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实施,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方便事业单位的原则。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社会福利、救助减灾、统计调查、技术推广和实验、公用设施管理、物资仓储、监测、勘探和勘察、测绘、检验检测和鉴定、法律服务、资源管理事务、质量技术监督事务、经济监督事务、知识产权事务、公证和认证、信息和咨询、人才交流、就业服务、机关后勤服务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五条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备案(以下统称登记)。

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应当核准登记。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壹合法凭证。

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第七条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保护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实施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应当接受且配合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登记管理机关和登记管辖第九条县级之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下级登记管理机关于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条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主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壹)拟定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二)依法保护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三)监督条例和本细则的执行,依法处理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四)指导和监督检查地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五)负责本级登记管辖范围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六)主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电子化工作;(七)提供有关社会服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规范事业单位的组织与活动,促进事业单位的发展和改革,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登记手续,取得法人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组织和活动。

第三条事业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的利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提供公益性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章登记管理第四条事业单位登记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申请,经登记机关审核合格,颁发登记证书。

第五条事业单位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法定目的和任务;(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三)有固定的组织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四)有相应的活动经费和经济管理能力;(五)有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员,具备从事相关活动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六)有符合要求的编制和人员队伍。

第六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的申请材料,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事业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等基本情况;(二)事业单位的法定目的和任务、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活动计划、经费来源和管理制度等相关信息;(三)事业单位注册资本或经费的来源和用途等财务状况;(四)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和人员队伍状况。

第七条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在决定作出后15日内颁发登记证书或者书面告知不批准的理由。

第三章组织与活动第八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组织和活动。

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的情况,制定合理的活动计划和经费预算,并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经费。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在内部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财经制度和会计准则进行财务核算和监督,保证财务的合法、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聘请专业人员和科研人员,开展相关的科研和教育活动,并依法保障人员的权益。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参考Word)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参考Word)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目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1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发挥事业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的营利性经营组织,必须实行独立核算,依照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等经营组织的法律、法规登记管理。

第三条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分级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登记第六条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经费来源证明;(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推动事业单位有效运行,根据《事业单位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依法在特定社会经济领域内,依法自主开展公益性服务、社会福利事业,实行非营利性经营的法人组织。

第四条登记机关事业单位的登记机关由国务院授权的社会事务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登记主体事业单位登记主体分为备案登记主体和审批登记主体。

第六条登记资料事业单位登记应提交的资料包括:1. 登记申请表;2.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联系明;3. 组织机构代码证;4. 设立许可证明(适用于审批登记主体);5. 预算方案和财务状况证明。

第二章事业单位登记程序第七条备案登记程序备案登记主体的事业单位,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登记:1. 提交登记申请;2. 登记机关审查和核实资料;3. 发放备案登记证书。

第八条审批登记程序审批登记主体的事业单位,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登记:1. 提交登记申请;2. 登记机关受理申请;3. 审核申请材料;4. 进行现场核实;5. 研究审批决定;6. 发放登记证书。

第九条补办登记程序事业单位登记资料发生变更或者登记证书丢失的,应按照以下程序补办登记:1. 提出变更或补办登记申请;2. 登记机关审核和核实申请材料;3. 发放变更或补办登记证书。

第三章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第十条登记公示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事业单位的登记信息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登记机关对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备案登记管理备案登记主体的事业单位,由登记机关进行备案管理。

第十三条审批登记管理审批登记主体的事业单位,由登记机关进行审核管理。

第十四条登记变更事业单位的名称、地质、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等变更情况,应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备案制事业编的法律规定(3篇)

备案制事业编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事业单位在推动社会进步、服务人民群众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编制管理,提高事业单位的运行效率,我国实行了备案制事业编制度。

本文将就备案制事业编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备案制事业编的概念及特点1. 概念备案制事业编是指由事业单位自行编制、自行管理、自行使用的编制。

备案制事业编是在国家规定的编制总额内,由事业单位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用于招聘、调配工作人员的编制。

2. 特点(1)编制总额内管理:备案制事业编在规定的编制总额内进行管理,不得突破。

(2)自主编制:事业单位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自主编制备案制事业编。

(3)自主管理:事业单位对备案制事业编进行自主管理,包括招聘、调配、考核、奖惩等。

(4)备案管理:事业单位在招聘、调配工作人员时,需将备案制事业编使用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三、备案制事业编的法律规定1.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是我国关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法规,其中对备案制事业编的规定如下:(1)第二十条规定:“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备案制事业编。

”(2)第二十一条规定:“事业单位设立备案制事业编,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第二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使用备案制事业编,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招聘、调配、考核、奖惩等管理工作。

”2.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是我国关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基本法规,其中对备案制事业编的规定如下:(1)第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对备案制事业编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第十七条规定:“事业单位设立备案制事业编,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3.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暂行规定》是我国关于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的基本法规,其中对备案制事业编的规定如下:(1)第六条规定:“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优先使用备案制事业编。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2篇)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2篇)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第一条本县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年检,均应当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或备案。

第二条主管部门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要求,对所属事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核实申请设立、变更、注销或年检所填报的项目以及所需提供的材料。

第三条事业单位在正式申报设立、变更、注销或年检材料前进行《事业单位专用光盘》的绑定。

在规定时间内运行光盘,将举办单位____后的材料在“事业单位在线”网站上填入相应表格进行网上申报,完成材料申报后适时上网查看回复信息。

第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事业单位在网上申报的设立、变更、注销或年检申请后,在____个工作日内进行受理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修改,对于审核通过____通知事业单位携带相关纸制材料在____个工作日前来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复核,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事业单位根据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的信息提示,将已通过的申请书下载打印报举办单位。

举办单位对所属事业单位纸质材料____后盖章,并由事业单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收到事业单位提交的纸质材料后,与网上申报材料进行核对,无误后办理相应的设立、变更、注销或年检手续,并于____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

第七条事业单位网上登记操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互联网有关规定,遵守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有关制度,牢记本事业单位专用光盘的用户名,并严防外泄。

如忘记用户名,立即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可将其告知。

第八条事业单位专用光盘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事业单位须立即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待登记管理机关将该单位光盘删除后,事业单位再另行购买光盘。

第九条登记管理____工作人员须严格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要求,认真____事业单位提交的各项材料,务求严谨细致,确保工作质量。

第十条登记管理____工作人员须严守本机关系统各用户名及登陆____,坚决杜绝用户名和____外泄情况的发生。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以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推动事业单位管理和发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主要职责政府相关司法部门负责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包括登记审批、变更管理、注销管理等。

第四条登记机关各级政府设立事业单位登记机关,负责具体的登记管理工作,包括受理登记申请、审核材料、发放登记证书等。

第二章:登记审批第五条登记条件事业单位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登记条件,包括具备事业单位的性质和宗旨,有明确的组织机构和工作规划,具备一定的财务资源等。

第六条登记申请申请人应提供完整的登记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组织机构证明、宗旨说明、财务状况报告等。

第七条审核程序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将进行登记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将告知申请人补正或拒绝申请。

第八条发放登记证书经登记机关审核通过的事业单位申请,将发放登记证书,并将登记信息录入统一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系统。

第三章:变更管理第九条变更内容事业单位变更包括名称变更、组织形式变更、宗旨变更等,变更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条变更申请事业单位变更应提交变更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包括变更依据、变更前后的相关证明文件等。

第十一条审核程序登记机关将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法定条件的将予以批准,不符合的将告知申请人补正或拒绝变更。

第十二条发放变更证书经登记机关审核通过的事业单位变更申请,将发放变更证书,并将变更信息更新至统一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系统。

第四章:注销管理第十三条注销情形事业单位注销包括自愿注销和强制注销两种情况,自愿注销需要满足一定的程序和条件,强制注销则由登记机关依法进行。

第十四条注销程序事业单位自愿注销应提交注销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经审核后,登记机关将予以注销并撤销登记证书。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是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重要法规,对于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事业单位作为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规范其行为,保障其合法权益,制定并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显得尤为必要。

该条例明确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目的和依据。

其目的在于确立事业单位的法人地位,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推进事业单位的改革和发展。

依据则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在登记条件方面,条例规定了事业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

包括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等。

这些条件的设定,确保了登记的事业单位具备基本的运营能力和法律责任承担能力。

登记程序是条例中的重要内容。

一般来说,事业单位需要提出登记申请,提交相关的文件和材料,如设立批准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住所证明等。

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形式审查主要是检查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规范;实质审查则重点关注事业单位是否符合登记条件。

审查通过后,予以核准登记,并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它是事业单位开展活动、对外交往的合法身份标识,也是社会各界识别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和合法地位的重要依据。

条例还规定了事业单位的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当事业单位的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而当事业单位出现合并、分立、解散等情况时,则需要进行注销登记。

在监督管理方面,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年度报告等进行监督检查。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审查。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解读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解读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解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是我国事业单位管理的重要法规,旨在规范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保障其合法运行和良好发展。

本文将对该条例进行解读,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法规。

一、事业单位的定义与分类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以公益为宗旨,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由国家或地方行政机关直接管理或委托管理的法人机构。

根据其业务性质与从事工作的特点,事业单位分为教育科研类、医疗卫生类、文化体育类等多个类别。

二、事业单位的登记程序与条件事业单位的登记分为设立登记和备案登记两个环节。

设立登记是指依法对新设立的事业单位进行登记,备案登记是指对已经取得合法身份的事业单位进行备案登记。

事业单位的设立条件包括: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条件;具备必要的办公场所、设施和人员;有相应的财务状况和资金支持。

三、事业单位的权益保障与责任规范事业单位的权益保障主要包括:国家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事业单位享有自主管理权,可以依法制定内部规章制度;事业单位所属人员享有相应的人事权益和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的责任规范包括:事业单位应当履行公益职能,不得过度经营或牟取利润;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公开、公示有关信息,接受监督;事业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履行社会责任。

四、事业单位的产权管理与资产处置事业单位的产权管理原则是:事业单位的资产属于国家所有,依法进行管理和使用;事业单位可以依法取得资产使用权和支配权,但不能转让、出售。

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原则是:事业单位可以依法对自己的闲置资产进行变更、转移、维修、更新和处置;资产处置应当经过审核程序,公开、公正、公平。

五、事业单位的监管与评估机制事业单位的监管机制包括:国家和地方行政机关对事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其依法运行;事业单位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公众的监督。

事业单位的评估机制包括: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期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工作的依据;评估应当公开、透明、客观,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是政府部门立法的管理法规。

主要规定创建和管理事业单位的政策。

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的登记和管理应遵守以下原则:一、准备建立事业单位的条件:1、确定事业单位的办事范围及任务;2、有足够财力及起重要作用的投资方;3、有规范及完善的组织架构及主管领导机构;4、有有效的财务管理制度;5、有配备技术人员,能够组织和实施事业单位任务。

二、事业单位管理流程:1、提出事业单位登记申请;2、按照规定审核申请;3、签订章程并报审核机关审核;4、制定经营计划;5、制定财务会计制度及其他规章制度;6、进行社会审查;7、报政府部门审批;8、登记备案。

三、事业单位管理原则:1、依据法律法规办事;2、廉洁治理,严格执行廉政准则:3、精简管理机构,精细化管理;4、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考核、奖惩;5、实行有偿服务制度,强化服务质量诚信;6、改善企业经营制度,增强经济效益;7、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严格维护行业道德;8、强化社会监督,保障企业遵守法律法规。

四、事业单位登记审批要求:1、登记申请书:内容应当包括事业单位名称、设立地点、办事内容、组织架构、财力情况、任命等;2、主管领导机构负责人能力:应当有良好的主管领导机构负责人间的配合关系,能积极对接社会各界;3、任命人员管理:要按照事业单位任命及管理规定进行;4、财务管理:要加强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的建立;5、服务质量:要监督和评价事业单位的服务质量;6、税务管理:要按照税务有关法规和规定办理事业单位的税务政策;7、安全保障:要加强事业单位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8、不予登记:如超出法定权限,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不予登记。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保障事业单位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基本原则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应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简化程序、高效办理的原则。

第二章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第四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的职责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包括事业单位登记、变更、注销等事项的办理。

第五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的设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确保良好的工作机制和人员配置。

第三章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程序第六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程序的一般要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程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办理过程公开、公正、公平。

第七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流程1. 事业单位登记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单位名称、机构设置、经费来源、资产状况等相关信息。

2.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审查、核准事宜,并向申请单位发出登记证书。

3. 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应当包括事业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代码等内容。

第八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变更和注销1. 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报告变更情况,并提交相关材料。

2. 事业单位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机构设置等内容。

3. 事业单位注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需向社会公告并进行相应程序。

第四章监督和管理第九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的监督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应当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也应当积极主动地对登记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提高工作效能。

第十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公开和透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相关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确保信息透明、公开。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纪律和责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要求,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工作结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事业单位章程

事业单位章程

事业单位章程(范本)一、有关说明(一)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此文本旨在为事业单位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二)事业单位章程是事业单位登记时所应提交的重要文件。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事业单位章程草案。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要对章程进行审查核准,否则不能登记。

(三)事业单位章程是确定事业单位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是事业单位对外开展活动的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章程一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即产生法律效力。

事业单位依事业单位章程,享有各项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符合事业单位章程的行为受国家法律的保护;违反章程的行为,有关机关有权对其进行干预和处罚。

(四)事业单位章程作为事业单位自主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一个最基本的规范性文件,有规范的组成要件和格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事业单位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⒈名称;⒉宗旨和业务范围;⒊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⒋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⒌章程的修改程序;⒍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⒎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事业单位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上述所列全部事项,并可参照示范文本所列条款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增减。

(五)〔〕内文字为制定要求,()内文字为填写内容。

二、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单位定名为(单位名称),英文译名是(缩写为)。

〔名称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第二条本单位是经(审批机关)批准,由(举办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业务主管单位是。

第四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第五条本单位的宗旨:。

第六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一)。

(二)。

(三)。

(四)。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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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第三条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条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

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审批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撤销或者解散该事业单位的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开展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

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价格等管理制度,接受财税、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本条例情况的报告。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建议对该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二)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三)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事业单位违反法律、其他法规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第五条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备案(以下统称登记)。

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应当核准登记。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

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实施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应当接受并配合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除特殊情况外,一个事业单位使用一个名称。

申请人申请登记多于一个名称,登记管理机关经审查确认必要的可以核准登记,并在法人证书上将第一名称之外的名称以加括号的形式显示在第一名称之后。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住所是事业单位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一个事业单位只能申请登记一个住所。

第二十六条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住所地址应当是邮政能够送达的地址。

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宗旨是指举办事业单位的主要目的,事业单位业务范围是对事业单位可以开展的业务事项的界定。

事业单位业务范围应当符合宗旨的要求,并与其资金、场地、设备、从业人员以及技术力量相适应。

事业单位应当在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业务范围涉及国家实行资质认可管理或者执业许可管理的业务事项,须取得有关部门的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后,方可申请登记;对已经取得相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事业单位,核准登记的相关业务事项不得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范围。

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按照法定程序产生,代表事业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人。

第三十条事业单位的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该事业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产生的事业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不得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事业单位经费来源是指事业单位的收入渠道,包括财政补助和非财政补助两类。

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开办资金是事业单位被核准登记时可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的全部财产的货币体现。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包括举办单位或者出资人授予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支配的财产和事业单位法人的自有财产。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不包括下列资产:(一)代为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和资源性资产;(二)关系国家秘密、公共安全、公共保障,不能进入流通领域的资产;(三)借贷款、合同预收款、合同应付款;(四)职工福利费、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专用基金;(五)规定了使用方向,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他人资助的资产;(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其他资产。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应当以人民币表示。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程序依次是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缴)证章、公告。

第三十七条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登记申请书;(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三)事业单位章程草案;(四)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五)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六)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七)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八)住所证明;(九)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业务范围中有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需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第三十八条批准事业单位设立的文件种类如下:(一)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二)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三)举办单位决定设立的文件;(四)其他批准设立的文件。

第三十九条事业单位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名称;(二)宗旨和业务范围;(三)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四)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五)章程的修改程序;(六)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七)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的,应当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六条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因变更事项的不同,还应当提交其他相应文件:(一)变更名称的,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二)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证明文件;(三)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且内容涉及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四)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现任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五)变更经费来源的,提交经费来源改变的证明文件;(六)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第四十七条事业单位因合并、分立改变登记事项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第五十一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二)因合并、分立解散;(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事业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至少发布三次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

清算期间,事业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二)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三)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四)发布该单位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五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事业单位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被注销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并发布注销登记公告。

第五十五条经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自核准注销登记之日起事业单位法人终止。

第五十六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应当置于事业单位住所的醒目位置。

第五十七条事业单位进行下列活动时,应当向有关部门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一)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二)申办有关社会保险事宜;(三)开立银行账户、贷款;(四)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五)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兴办企业,申办有关执照;(六)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七)土地、房产登记管理事宜;(八)申办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许可证,购领收据、发票;(九)法律诉讼、公证事宜;(十)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十一)申办海关事宜;(十二)有关部门要求事业单位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其他事宜。

第五十八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限期有效证书。

超过有效期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动废止。

对废止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公告。

第五十九条事业单位的法人证书废止但未经注销登记的,其法人的责任和义务存续。

第六十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废止的事业单位,申请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按照申请设立登记的程序办理。

第六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故意损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六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依法实施下列监督管理:(一)监督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和提交年度报告;(二)监督事业单位按照登记事项从事活动;(三)制止和查处事业单位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

第六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条例和本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

第六十六条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开展业务活动情况;(二)资产损益情况;(三)对条例和本细则有关变更登记规定的执行情况;(四)绩效和受奖惩情况;(五)涉及诉讼情况;(六)社会投诉情况;(七)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六十七条事业单位在报送年度报告时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二)上一年度年末的资产负债表;(三)有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业务范围不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除外);(四)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未设定任职期限或者未超过任职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五)住所证明(原提交的住所证明未设定有效期限或者未超过有效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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