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管理费费率的通知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桂建标字[2008]5号)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的通知桂建标字[2008]5号各市建委、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的动态管理,缓解目前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偏低的矛盾,降低因材料价格上涨、调整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对管理费和利润的影响,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桂建管〔2006〕61号)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告》(桂财综[2007]55号)的规定及我区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经测算,现将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调整规定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一)1998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1998年《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包括土建、安装、仿古)、2001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2002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的定额综合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33元/工日。
(二)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统称“05年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如下:1、建筑综合工日:一类工30元/工日、二类工36元/工日;2、装饰综合工日:一类工36元/工日、二类工41元/工日;3、园林绿化综合工日:一类工30元/工日、二类工36元/工日、三类工41元/工日。
(三)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称“07年市政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一类工30元/工日、二类工36元/工日、三类工41元/工日。
二、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称“05年费用定额”)和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称“07年市政费用定额”)有关费率调整(一)调整后的管理费率及利润率表如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管理费及利润费率表表1安装工程管理费及利润费率表表2(二)规费中的“工程定额测定费”的费率调整由原来的0.13%调整为0.04%。
桂建标字[2008]5号费率及人工费调整通知
桂建标字[2008]5号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的通知2008-5-20各市建委、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的动态管理,缓解目前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偏低的矛盾,降低因材料价格上涨、调整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对管理费和利润的影响,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桂建管〔2006〕61号)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告》(桂财综[2007]55号)的规定及我区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经测算,现将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调整规定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一)1998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1998年《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包括土建、安装、仿古)、2001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2002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的定额综合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33元/工日。
(二)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统称“05年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如下:1、建筑综合工日:一类工30元/工日、二类工36元/工日;2、装饰综合工日:一类工36元/工日、二类工41元/工日;3、园林绿化综合工日:一类工30元/工日、二类工36元/工日、三类工41元/工日。
(三)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称“07年市政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一类工30元/工日、二类工36元/工日、三类工41元/工日。
二、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称“05年费用定额”)和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称“07年市政费用定额”)有关费率调整(一)调整后的管理费率及利润率表如下:安装工程管理费及利润费率表表2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费及利润费率表表3市政工程管理费率及利润率表4(二)规费中的“工程定额测定费”的费率调整由原来的0.13%调整为0.04%。
广西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有关费率的通知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有关费率的通知桂建标〔2015〕5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我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的动态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3号)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区建设工程市场实际情况,现对定额人工费进行调整,具体规定如下:一、定额人工费调整(一)2013年以前施行的定额的人工工资单价调整⒈ 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节能消耗量定额》、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拆除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1)建筑综合工日:一类工56元/工日、二类工66元/工日;(2)装饰综合工日:一类工66元/工日、二类工76元/工日。
⒉ 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一类工66元/工日、二类工76元/工日。
⒊ 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补充消耗量定额》、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消耗量及费用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一类工56元/工日、二类工66元/工日、三类工76元/工日。
⒋ 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一类工56元/工日、二类工66元/工日、三类工76元/工日。
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园林绿化养护消耗量定额及费用定额》的绿化综合工日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56元/工日。
⒌各专业定额机械台班单价中的机械台班工日单价调整为66元/工日。
⒍夜间施工增加费调整为18元/工日;停工窝工人工补贴调整为45元/工日。
(二)2013年以后施行的定额的人工费调整⒈ 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费调增15%。
桂建标字[2008]5号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的通知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的通知[发文单位:广西建设厅][文件号:桂建标字[2008]5号]各市建委、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的动态管理,缓解目前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偏低的矛盾,降低因材料价格上涨、调整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对管理费和利润的影响,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桂建管〔2006〕61号)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告》(桂财综[2007]55号)的规定及我区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经测算,现将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调整规定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一)1998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1998年《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包括土建、安装、仿古)、2001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2002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的定额综合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33元/工日。
(二)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统称“05年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如下:1、建筑综合工日:一类工30元/工日、二类工36元/工日;2、装饰综合工日:一类工36元/工日、二类工41元/工日;3、园林绿化综合工日:一类工30元/工日、二类工36元/工日、三类工41元/工日。
(三)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称“07年市政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一类工30元/工日、二类工36元/工日、三类工41元/工日。
二、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称“05年费用定额”)和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称“07年市政费用定额”)有关费率调整(一)调整后的管理费率及利润率表如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管理费及利润费率表表1安装工程管理费及利润费率表表2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费及利润费率表表3市政工程管理费率及利润率表4(二)规费中的“工程定额测定费”的费率调整由原来的0.13%调整为0.04%。
2014预算编制依据
2014预算编制依据
3.1清单计价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GB50854~50862-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
3.2定额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08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费用定额》及其补充定额、计价相关规定。
3.3其他依据:《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桂建标字【2013】3号)、《关于调整安装市政等工程费用定额有关规定的通知》(桂建标【2013】4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管理费细则》(桂建质【2006】22号)、(桂财综【2008】84号)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检验试验费和检验试验配合费计取方式的通知》(桂建标【2009】7号)、《关于建设工程工伤保险费计算规定的通知》(桂建管【2008】37号)、《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管理费费率的通知》(桂建标【2011】21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2】42号)。
桂建标【2011】21号
广西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管理费费率桂建标[2011]21号2011-07-05 09:26:36| 分类:各省定额|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管理费费率的通知桂建标[2011]21号各市住房和程序建设委(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建设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管理费率的动态管理,缓解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偏低的矛盾,减少因材料价格波动和调整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对管理费造成的影响,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3号)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及我区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现对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和管理费费率进行调整,具体规定如下:一、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一)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节能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1.建筑综合工日:一类工39元/工日、二类工47元/工日;2.装饰综合工日:一类工47元/工日、二类工54元/工日;1 / 73.园林绿化综合工日:一类工39元/工日、二类工47元/工日;三类工54元/工日。
(二)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一类工39元/工日、二类工47元/工日;三类工54元/工日。
(三)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一类工47元/工日、二类工54元/工日。
(四)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园林绿化养护消耗量定额及费用定额》的绿化综合工日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42元/工日。
(五)停工窝工人补贴由16元/工日调整为21元/工日;夜班施工增加费由8元/工日调整为11元/工日。
BT项目合同(示范文本)
项目建设—移交(BT)合同甲方:乙方政府决定,并授权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下称甲方)通过BT招商确定项目的投资建设人,组成联合体中标作为投资建设人,对该工程建设、移交项目进行投融资、建设管理及施工总承包工作,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将符合设计各项要求的完好的工程移交甲方,甲方按本合同规定,将工程的投资款及投资融资补偿支付给投资建设人。
经协商,同意由联合体其中的主体方全额投资融资,全面负责该项目的投资、建设、移交和回购款的收取及签署相关文件、履行联合体的权利、义务及责任(联合体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详见附件1),工程由有限公司负责项目融资投资, 。
联合体各方均承担连带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方就本BT项目投资、建设、移交等有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基本概念界定一、“BT投资额”,指由中标单位投入BT项目建设并经甲方确认的全部投资,包括相关前期费用及规费(含劳动保险费)、项目建安工程费、建设期投资融资补偿、回购期投资融资补偿等。
二、“BT项目回购款”,BT项目回购款=BT投资额。
三、“建设期投资融资补偿”。
建设期投资融资补偿指经甲方审核机构审定的乙方投入项目的(相关前期费用及规费(含劳动保险费)﹢建安工程费)×建设期投资融资补偿率,计算期限自项目开工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止。
工程实际建设时间超过约定的,超过部分不计算投融资补偿(合同规定和甲方征地、拆迁、设计重大变更影响正常施工的可以延长的除外)。
四、“回购期投资融资补偿”,回购期投资融资补偿指“(甲方审定的项目相关前期费用及规费(含劳动保险费)﹢项目建安工程费﹢回购期投资融资补偿累计数-甲方已支付的回购款)×回购期投资融资补偿率”。
计算期限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次日起,至甲方付清全部BT回购款之日止。
五、“建设期及回购期投资融资补偿率”:建设期的投资融资补偿率取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三至五年期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回购期投资融资补偿率取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三至五年期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
关于调整建筑人工费所有文件
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2005年)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省各有关委、厅、局:根据全省各地调查反映的情况,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人工费普遍偏低,与我省的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为了促进我省建筑业的发展,稳定队伍,进一步提高施工管理水平,确保工程的质量与安全。
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
现将具体调整办法通知如下:一、调整标准1、包工包料工程调整为以下标准:建筑、安装、市政工程:一类工32.00元/工日、二类工30.00元/工日、三类工27.00元/工日;单独装饰工程:35.00~50.00元/工日;修缮工程:30.00元/工日;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第一册与第四册30.00元/工日、第二册与第三册35.00元/工日。
2、包工不包料工程调整为:39.00元/工日,其中:单独装饰工程46.00~61.00元/工日,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第二册与第三册46.00元/工日。
3、点工调整为:33.00元/工日,其中:单独装饰工程40.00元/工日,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第二册与第三册40.00元/工日。
二、调整办法1、招标工程编制标底以及依法不招标工程,均按本通知规定标准执行。
2、采用可调价格计价的招标工程,合同有约定时,按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时,均按本通知规定标准执行。
3、采用固定价格计价的招标工程,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或施工合同约定确定。
4、建筑工程设计概算的编制,按照二类工30.00元/工日确定;其他工程设计概算的编制,按相应工程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5、2004年机械台班单价中的人工工资调整标准按照建筑工程二类工标准确定。
6、本通知调整后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应按照费用定额(计算规则)规定,作为计取有关费用的计算基础。
三、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以2005年4月1日起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进行调整。
调整我区土地整治项目预算人工费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土地整治项目预算人工费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发表时间:2011-04-18 11:07:06 作者:来源:厅办公室浏览:568桂国土资发〔2011〕19号自治区农垦局,各市、县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为确保我区土地整治项目的顺利实施,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制定的《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的通知》(桂建标字〔2008〕5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规定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六类工资区人工费预算定额单价进行调整,即甲类人工费单价从26.4元/工日调整为36元/工日,乙类人工费单价从15.89元/工日调整为30元/工日。
如中央出台调整土地整治项目人工费预算定额标准,则按中央有关规定制执行。
二、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土地整治项目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执行;原招标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可调整的土地整治项目工程,若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参照本规定签订补充协议并进行调整;本通知下发之前,已办理结算的土地整治项目工程,不得调整。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的通知(桂建标字[2008]5号)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附件: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的通知[文件类别:造价文件][发文单位:广西建设厅][文件号:桂建标字[2008]5号]各市建委、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的动态管理,缓解目前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偏低的矛盾,降低因材料价格上涨、调整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对管理费和利润的影响,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桂建管〔2006〕61号)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告》(桂财综[2007]55号)的规定及我区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经测算,现将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调整规定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一)1998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1998年《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包括土建、安装、仿古)、2001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2002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的定额综合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33元/工日。
最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费用定额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费用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费用定额总说明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费用定额),是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标[1993]894号文《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结合广西实际情况,调查一九九四年至一九九六年三年的资料,进行综合测算编制的。
二、本费用定额适用于城镇管辖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市政工程。
三、本费用定额与2001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单位估价表》配套使用。
四、凡属于市政建设规划以内,执行市政设计标准,施工规范(规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新开发小区的室外工程,均执行《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单位估价表》和配套的本费用定额。
五、本费用定额是编制建设概预算,确定工程造价,编制招标工程标底和投标报价,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及工程项目结算的依据。
六、本费用定额以工程类别取费形式,取费基础分为以直接费和以人工费两种。
以直接费为取费基础的有:道路工程、桥涵工程、隧道工程、排水工程,按人工费为取费基础的有:给水工程、燃气与集中供热工程、路灯工程。
七、工程类别:一般工程应按类别划分标准:特殊工程由各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审定。
八、由加厂运预制构件(钢构件)到施工现场,在编制预算时,增加过桥费:每10m3混凝土构件7.5元,每10吨钢构件3元,列入预算直接费,结算时,按签证的实际发生费用调整结算(包括外购构件由厂方提供运到工地)。
九、今后凡调增调减的人工、材料,机械等费用一律作独立费处理。
十、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十一、本费用定额的解释权属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和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协助管理。
有关问题的说明一、土石方量≧6500M3为大型土石方,费率标准按1998年土建工程费用定额的费率标准执行。
二、借工、点工、时工的收费标准按1998年土建工程费用定额的费率标准执行。
三、施工护栏按"通用项目"相应项目执行,除执行施工护栏以外,若发生人员边施工边维持交通增加费用,经签证一律该工程人工费的2.39%包干使用,作独立费处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有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
工费及有关费率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建标[2015]5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5.01.22
【实施日期】2014.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有关费率的通知
(桂建标〔2015〕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我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的动态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3号)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区建设工程市场实际情况,现对定额人工费进行调整,具体规定如下:
一、定额人工费调整
(一)2013年以前施行的定额的人工工资单价调整
⒈ 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节能消耗量定额》、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拆除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1)建筑综合工日:一类工56元/工日、二类工66元/工日;
(2)装饰综合工日:一类工66元/工日、二类工76元/工日。
⒉ 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一类。
2014版博奥版编制说明
本工程名称为灵山县佛子镇芳兰小学新建公共卫生间工程,建于灵山县佛子镇芳兰小学,根据建设单位要求进行施工,其所完成的工程量是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签证确认的资料进行审计结算;税内独立费部分是双方签证单价进行审计结算。现已交付使用。
二、结算价的编制依据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及其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其费用定额,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其费用定额,《关于调整安装市政等工程费用定额有关规定的通知》(桂建标〔2013〕47号)。
2、工程取费:安全施工增加费按中值计取;管理费、利润等按弹性区间费率的中值计取。
3、人工工资按《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桂建标[2013]3号文件、管理费费率、利润费率按规定取中限值计取。
4、不考虑缩优良工程增加费、提前竣工费。
5、检验试验配合费按新规定计入总价措施费。
6、建筑材料及半成品市场价格执行施工期间《钦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灵山信息价2014年2月份信息价》计算。
7、税金按相应费率计取。
8、建安劳保费按规定入工程造价中,不单独列出。
9、税金包含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水利建设基金,按规定计取。
三、其他说明事项
1、工程造价已计取建安老保费程混凝土采用自伴混凝土。
编制说明
工程名称:灵山县佛子镇芳兰小学新建公共卫生间工程
桂建标[2011]21号文件(人工费调整)
广西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管理费费率桂建标[2011]21号2011-07-05 09:26:36| 分类:各省定额|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管理费费率的通知桂建标[2011]21号各市住房和程序建设委(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建设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管理费率的动态管理,缓解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偏低的矛盾,减少因材料价格波动和调整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对管理费造成的影响,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3号)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及我区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现对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和管理费费率进行调整,具体规定如下:一、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一)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节能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1.建筑综合工日:一类工39元/工日、二类工47元/工日;2.装饰综合工日:一类工47元/工日、二类工54元/工日;3.园林绿化综合工日:一类工39元/工日、二类工47元/工日;三类工54元/工日。
(二)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一类工39元/工日、二类工47元/工日;三类工54元/工日。
(三)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一类工47元/工日、二类工54元/工日。
(四)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园林绿化养护消耗量定额及费用定额》的绿化综合工日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42元/工日。
(五)停工窝工人补贴由16元/工日调整为21元/工日;夜班施工增加费由8元/工日调整为11元/工日。
二、管理费费率调整除2010年颁布的城市园林绿化养护工程管理费费率不作调整外,其余状元调整后的管理费率如表1~表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管理费费率表安装工程管理费费率表市政工程管理费费率表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费费率表三、计算规定(一)调整后的人工工资单价,安装各专业费用定额的规定,计入基价作为取费稽查。
广西-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管理费费率-桂建标
广西-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管理费费率-桂建标背景建设工程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建设工程中,人工费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成本因素。
在实际的建设工程中,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管理费费率的制定与调整,直接关系到建设工程的成本和施工质量。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管理费费率的调整管理,广西近日对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本文将介绍有关此事的具体内容。
调整内容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广西将对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管理费费率进行调整。
具体来说,广西将按照实际情况和市场价格变化,逐步提高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管理费费率标准,以保障施工队伍的合理收入。
此外,广西还将建立定期调整机制,以推动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管理费费率的稳定和合理性。
实施方案为了确保广西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管理费费率的调整与实施,广西将会采取以下措施:1.建立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管理费费率的调整机制,实现逐步提高和定期调整。
2.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单位执行新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管理费费率。
3.加强对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管理费费率的宣传和解释工作,让施工单位和劳务人员明确政策目的和调整机制。
结语此次广西对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管理费费率的调整,是为了保障广西建设工程的成本和施工质量,促进广西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发展。
同时,广西将采取一系列措施确保政策落实,让建筑行业实现可持续发展,为广西的发展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市场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行业诚信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土地整治项目预算人工费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土地整治项目预算人工费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3.17•【字号】桂国土资发[2011]19号•【施行日期】2011.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土地整治项目预算人工费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19号)自治区农垦局,各市、县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为确保我区土地整治项目的顺利实施,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制定的《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的通知》(桂建标字〔2008〕5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规定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六类工资区人工费预算定额单价进行调整,即甲类人工费单价从26.4元/工日调整为36元/工日,乙类人工费单价从15.89元/工日调整为30元/工日。
如中央出台调整土地整治项目人工费预算定额标准,则按中央有关规定制执行。
二、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土地整治项目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执行;原招标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可调整的土地整治项目工程,若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参照本规定签订补充协议并进行调整;本通知下发之前,已办理结算的土地整治项目工程,不得调整。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的通知(桂建标字[2008]5号)(略)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有关费率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有关费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5.25•【字号】桂建标〔2023〕7号•【施行日期】2023.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有关费率的通知桂建标〔2023〕7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的动态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3号)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区建设工程市场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有关费率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定额人工费调整(一)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建筑装饰工程部分》、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概算定额》参考基价中的人工费乘以系数1.5(即在桂建标〔2018〕19号文件调整规定的基础上调增15%)。
(二)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基价中的人工费乘以系数1.43(即在桂建标〔2018〕19号文件调整规定的基础上调增15%)。
(三)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基价中的人工费乘以系数1.3(即在桂建标〔2018〕19号文件调整规定的基础上调增15%)。
(四)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拆除工程消耗量及费用定额》基价中的人工费乘以系数1.5(即在桂建标〔2018〕19号文件调整规定的基础上调增15%)。
(五)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消耗量及费用定额》基价中的人工费乘以系数1.2(即在桂建标〔2018〕19号文件调整规定的基础上调增15%)。
广西-造价文件汇编
广西目录2002年版《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勘误 (1)关于颁布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的通知 (1)关于颁布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补充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路灯工程》通知2关于颁布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 (3)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的通知 (4)桂造价函[2008]29号 (7)关于《广西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07)》的补充规定 (8)关于2007版《广西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勘误的通知 (9)关于颁布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 (9)关于颁布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的通知 (10)关于发布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勘误表(三)的通知 (11)桂建标(2009)19号 (16)关于颁布2009年广西城市园林绿化养护消耗量及费用定额的通知 (17)桂建标(2010)3号 (18)关于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配套费用定额勘误(二)的通知19桂建标〔2011〕19号 (20)桂建标[2011]21号 (21)关于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勘误的通知(不完整) (22)关于颁布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消耗量及费用定额的通知 (23)桂建标【2011】13号 (24)关于调整2008《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附材费及机械费的通知 (26)关于广西建筑工程有关定额勘误的通知 (27)建标[2012]82号 (33)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 (33)关于颁布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的通知 (35)桂建标[2013]24号 (35)桂建标[2013]25号 (36)桂建标【2013】39号 (37)关于颁布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 (39)桂建标【2013】40号 (39)桂造价〔2014〕19号 (60)桂建标[2014]30号 (60)桂造价〔2014〕44号 (61)桂建标[2015]5号 (62)桂建标[2015]17号 (67)桂建标【2015】18号 (69)关于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配套费用定额勘误的通知 (71)桂造价〔2015〕22号 (71)桂建标〔2016〕16号 (73)关于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勘误(一)的通知 (75)桂造价〔2016〕12号 (75)关于发布改性无机粉复合建筑饰面片材楼地面及墙柱面铺贴补充定额的通知 (79)桂造价[2016]18号 (79)桂造价〔2017〕2号 (84)桂造价[2017]12号 (85)关于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配套费用定额勘误(二)的通知 (87)桂造价〔2017〕22号 (87)桂造价〔2017〕24号 (93)桂建标[2017]35号 (94)桂建标〔2017〕36号 (96)桂造价[2018]1号 (97)建标[2018]4号 (97)2002年版《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勘误第五册P296定额5-707材料栏中“电焊条奥102φ3.2”的单价由“50.56/㎏”改为“36.84/㎏,因此相应材料费由“2778.48”改为“2057.09”,基价也从“9129.46”改为“8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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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管理费费率的通知2011-5-20【】
桂建标[2011]21号
各市住房和程序建设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建设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管理费率的动态管理,缓解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偏低的矛盾,减少因材料价格波动和调整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对管理费造成的影响,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3号)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及我区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现对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和管理费费率进行调整,具体规定如下:
一、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调整
(一)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节能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
1.建筑综合工日:一类工39元/工日、二类工47元/工日;
2.装饰综合工日:一类工47元/工日、二类工54元/工日;
3.园林绿化综合工日:一类工39元/工日、二类工47元/工日;三类工54元/工日。
(二)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一类工39元/工日、二类工47元/工日;三类工54元/工日。
(三)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一类工47元/工日、二类工54元/工日。
(四)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园林绿化养护消耗量定额及费用定额》的绿化综合工日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42元/工日。
(五)停工窝工人补贴由16元/工日调整为21元/工日;夜班施工增加费由8元/工日调整为11元/工日。
二、管理费费率调整
除2010年颁布的城市园林绿化养护工程管理费费率不作调整外,其余状元调整后的管理费率如表1~表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管理费费率表
安装工程管理费费率表
市政工程管理费费率表
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费费率表
三、计算规定
(一)调整后的人工工资单价,安装各专业费用定额的规定,计入基价作为取费稽查。
(二)管理费应按照本规定各专业“管理费费率”表达费率区间和费用定额的规定计算。
(三)其他规定及计价程序等按原规定计算。
四、执行规定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
原招标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可调整或未明确是否可调整的工程,2011年1月1日起完成的工程量按本规定调整;原招标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可调整的工程,若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参照本规定签订补充协议并进行调整;本规定印发之日前已办妥介绍的工程,不得调整。
五、本定额由发布机关负责管理,具体的定额解释由关系壮族资质去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各单位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发布机关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二0一一年五月四日
(来源:广西造价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