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证券市场大宗交易制度研究证券论文.doc
证券交易论文外国证券交易规则透析
证券交易论文外国证券交易规则透
析
证券交易一直是金融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外国证券交易也逐渐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领域。
为了更好地了解外国证券交易规则的内涵和实践,本文将对该领域进行深入探究。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外国证券交易的概念。
外国证券交易是指在跨国地区进行的证券交易。
与国内证券交易相比,外国证券交易具有更广泛的投资范围和更多的投资机会。
外国证券交易的参与者通常是来自不同国家的投资者和经纪人。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外国证券交易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外国证券交易的基本原则是基于国际商业惯例和国际金融市场惯例。
外国证券交易的规则涵盖了交易的时间、地点、投资者要求、经纪人要求、交易手续费等方面。
外国证券交易的规则还包括外汇管理和国外犯罪等问题。
同时,外国证券交易也存在许多挑战和风险。
例如,投资者可能面临外汇风险、政治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
此外,外国证券交易的监管难度较大,投资者必须遵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和法律要求。
最后,我们需要了解外国证券交易的前景和发展趋势。
随着全球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外国证券交易将成为一个更加广泛和多元化的投资领域。
未来,随着技术的进步和金融市场的
全球化,外国证券交易将更加便捷和透明,投资者对其将有更高的信心和热情。
总之,外国证券交易作为金融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则和发展趋势值得我们深入探究。
了解外国证券交易的基本原则和挑战,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把握全球金融市场的发展动态和商业机会。
境外主要衍生品交易所大宗交易研究
目前 ,我 国期货 市 场 已 有期 转 现 交 易 ,也 在 积极研 究 和发 展 场 外交 易 ,但 尚未 引入 大 宗 交 易 机制 。从 业务 发 展 角度 看 ,有必 要 了解 境 外 大 宗 交 易 情 况 ,鉴 于 CME、ICE 美 国期 货 交 易 所 及 ICE欧洲期 货 交 易 所 等境 外 主 流衍 生 品交 易 所 大 宗 交 易市 场较 成 熟 ,本 文 对 上述 交 易 所 大 宗 交 易
机 制进 行 了梳 理和 分析 。
一 、 参 与主体及 产 品范围
(一 ) 参 与者 CME及 ICE美 国期 货交 易所 规定 ,大 宗交 易 参与 者须 符合 美 国 《商 品交 易法》 (Commodity Exchange Act) 规 定 的 “合 格合 约参 与者 ” (Eligi- ble Contract Participant) 定 义 。 合 格 合 约 参 与 者 一 般包 括 交 易 所 会 员 、会 员 公 司 、经 纪 1商/交 易 商 、政 府 实 体 、养 老 基 金 、商 品 基 金 、产 业 客 户 、投 资公 司 、保 险公 司 、存 款 机 构 和 高 净 值 个 人 。此外 ,商 品 交 易 顾 问 (CTA)、投 资 顾 问 以 及 管理 总 资产 超 过 2500万 美 元 的类 似 CTA 或 投 资顾 问角 色 的外 国个人 或 实 体 也可 代 理 客户 参 与 大宗交 易 。ICE欧 洲 期 货 交 易 所 规 定 ,交 易 所 会 员 可参 与大宗 交 易 ,但未 明确规 定参 与者 资质 。 (二 ) 大 宗合 格 产品及 最低 交 易手数要 求 适 用 大宗 交 易机 制 的 交 易包 括 在 某 一 品种 的 单 一方 向的期 货 、期 权 交 易 ,以及 跨 期 或 跨 品种
境外主要衍生品交易所大宗交易研究
境外主要衍生品交易所大宗交易研究作者:田梦买毅来源:《中国证券期货》 2018年第3期摘要:目前,境外一些主流衍生品交易所已开展大宗交易。
它与场外交易类似,在非公开市场进行,成交后再进入交易所进行清算。
大宗交易为有大单交易需求的市场参与者提供方便安全的交易方式,也为交易所上市的部分产品提供主要流动性。
本文以芝加哥商业交易所集团(CME)、洲际交易所集团(ICE)、美国期货交易所、ICE欧洲期货交易所为研究对象,梳理其大宗交易的参与要求、交易流程、特点及监管演进。
关键词:CME ICE大宗交易大宗交易( block trade)是指满足最低交易手数要求的交易所上市期货、期权或组合产品的私下协商①大单交易,该类交易通常由交易双方以一对一的方式在非公开市场进行,成交后再进入交易所进行清算。
在发达境外衍生品市场中,机构投资者所占比重高,市场参与度深,因其规模和业务发展需要,进行大单交易的需求也随之而来。
然而,在常规场内衍生品市场直接进行这样的大单交易很可能会对盘面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从而影响整个市场的稳定。
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满足投资者——尤其是机构投资者的大单交易需求,境外多家衍生品交易所推出大宗交易。
目前,我国期货市场已有期转现交易,也在积极研究和发展场外交易,但尚未引入大宗交易机制。
从业务发展角度看,有必要了解境外大宗交易情况,鉴于CME、ICE美国期货交易所及ICE欧洲期货交易所等境外主流衍生品交易所大宗交易市场较成熟,本文对上述交易所大宗交易机制进行了梳理和分析。
一、参与主体及产品范围(一)参与者CME及ICE美国期货交易所规定,大宗交易参与者须符合美国《商品交易法》(Com,rnodityExchan,ge Act)规定的“合格合约参与者”(Eligi—ble Contract Participant)定义。
合格合约参与者一般包括交易所会员、会员公司、经纪商/交易商、政府实体、养老基金、商品基金、产业客户、投资公司、保险公司、存款机构和高净值个人。
海外证券市场大宗交易守则研究_证券.doc
交易的股数或金额是判别大宗交易的主要标准。
对大宗交易的单笔交易最小交易股数或金额的规定方式有三种:一是对大宗交易的单笔交易最小交易股数或金额采用统一规定的方式;二是对大宗交易的单笔交易最小交易股数或金额采用分类规定的方式;三是根据不同股票的大宗交易规模,对大宗交易的单笔交易最小交易股数或金额采用以交易量和买卖价差以内的正常委托量为基础进行不同规定,并对该规定进行经常性更新的方式。
采用哪种规定方式,主要是由各证券市场的交易品种和交易的基本单位决定的。
目前世界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对大宗交易采用的交易方式主要有四种:场外协商场内撮合、通过其他交易系统撮合(场外交易)、交易时间外交易(盘后交易)和与正常规模交易相同的场内交易(场内交易)。
大宗交易的交易前信息是否披露,世界上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有三种作法:一是对大宗交易的交易前信息不公开披露,即交易协议过程隐形化;二是对大宗交易的交易前信息部分公开披露,即交易协议过程部分隐形化;三是对大宗交易的交易前信息不作特殊规定,采用与正常规模交易相同的信息披露制度,即交易协议过程不隐形化。
对大宗交易的交易后信息,世界上有些证券交易市场建立了延迟交易报告制度,即允许大宗交易在成交后不必象其他正常规模交易一样马上公告,只需在成交后规定的时间内对外公告即可。
为了加强对大宗交易的监管,各证券交易市场在为大宗交易提供了一些比正常规模交易更宽松的条件的同时,也作了一些附加的限制,从而在发挥大宗交易制度积极作用的同时,限制其消极影响。
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有两种方式:在楼上市场和楼下市场进行交易,其中大部分大宗交易是通过楼下市场进行的。
纳斯达克市场的大宗交易主要通过电子通讯网络ECNs在场外磋商,大宗交易投资者在场外磋商一致后,将磋商结果回报给ECNs,由ECNs来执行交易并向市场报告。
伦敦证券交易所所有股票的大宗交易都沿用SEAQ和SEAQI系统通过做市商进行交易,而不经过SETS系统,不以电子竞价方式进行。
证券行业的国际化发展与境外市场
证券行业的国际化发展与境外市场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入发展,证券行业也在迅速实现国际化。
越来越多的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开始将目光投向境外市场,以寻求更多的机会和收益。
本文将探讨证券行业的国际化发展趋势以及境外市场的重要性和挑战。
一、国际化发展的趋势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速,证券行业国际化已成为大势所趋。
自上世纪80年代起,随着国际证券公司的涌入,证券市场逐渐实现全球化,国际投资者参与境内市场的规模也不断扩大。
目前,许多世界知名的投资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已经在全球范围内设立了多个分支机构,并积极介入各国的证券市场。
二、境外市场的重要性境外市场对于证券行业的国际化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首先,境外市场提供了更多的投资机会。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结构各异,投资者可以通过在境外市场投资来分散风险和获取更高的回报。
其次,境外市场可以提供更多的资金来源。
随着国际投资者的涌入,境外市场可以为企业融资提供更多选择,帮助企业降低资金成本,推动经济发展。
最后,境外市场还提供了更广泛的信息和资源,有利于投资者进行有效的决策和风险控制。
三、境外市场的挑战然而,境外市场的开拓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不同,证券公司需要熟悉并遵守当地的监管规定。
此外,跨国经营也带来了语言和文化的差异,证券公司需要培养跨文化团队以适应境外市场的运作。
另外,境外市场的竞争也很激烈,证券公司需要在本土竞争对手中脱颖而出,建立起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四、促进证券行业国际化的措施为了促进证券行业的国际化发展,国家和监管机构可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与交流,促进信息共享和监管经验的互换。
其次,优化境外投资环境,降低投资壁垒和交易成本,吸引更多的国际投资者参与境内市场。
同时,提高本土证券公司的国际化水平,培养具备全球视野和国际竞争力的专业人才。
结论证券行业的国际化发展是势不可挡的趋势,境外市场对于其国际化的推动尤为重要。
纳斯达克做市商制度证券论文.doc
现代证券做市商制度以美国纳斯达克最为典型。
纳斯达克于1971年2月28日正式开始运作,通过与全国范围做市商终端系统相连结,实现了自动撮合场外证券市场交易,这是世界上第一个电子股票市场,现已成为全球最大的无形交易市场。
纳斯达克实行竞争性做市商制度,目前共约有520个做市商,全部由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会员公司担任。
按照现行规定,凡是在纳斯达克上市的股票,至少要有四家做市商共同为其做市,以限制垄断价格的出现,并保证市场足够的流动性。
做市商必须报出有效的买入和卖出价,买卖差价是做市商的利润,限定在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定期发布的最大买卖价差范围之内,一般不超过证券价格的5%。
通常做市商需先建立做市证券的足够库存,并随时准备在其所报价位上接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当接到投资者卖出某种证券
的指令时,以自有资金执行买入;当接到投资者购买某种证券的定单时,用其库存证券执行卖出,如果数量不够就需要向其他做市商买足以完成其交易承诺。
由于投资者与做市商之间是一种交易关系,而不是委托代理关系,因此投资者在一家做市商处买卖证券,只要一次性交付98美元的费用即可,不需要支付给做市商手续费。
在每笔交易成交后90秒内,做市商通过计算机终端网络向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报出该种证券有效的买入价和卖出价以及成交情况,买卖数量和价格的交易信息随即转发到世界各地的计算机屏幕以向投资者公布。
为了规范做市商的行为,在1987年以前,纳斯达克对违规的做市商将勒令其退出做市2个交易日。
在1987年股市暴跌后,严格了处罚规定,将禁止违规做市商重新进入市场的期限延长为20天。
这不但提高了做市商持续履行职能的标准要求,而且更重要的是确保了市场的应有秩序。
大宗交易制度是否具有《证券法》上的依据?_证券论文_1.doc
大宗交易制度是否具有《证券法》上的依据?_证券论文多样化。
其中的需求之一就是进行单笔交易金额较大的交易,即大宗交易。
大宗交易需求不断增强的另一原因是并购市场的发达。
尤其是自20世纪90年代全球掀起兼并收购和资产重组浪潮后,由于机构投资者间大宗股票的成功转让是兼并重组的重要先决条件,机构投资者之间的大宗交易需求进一步增强。
由于大宗交易中所交易的证券数量和金额较大,如果采用与正常规模交易相同的交易制度就可能导致交易制度基本目标无法实现,造成市场流动性低、市场价格稳定性差、大宗交易成本提高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一些交易市场对大宗交易的撮合方式、价格确定和信息披露等方面采取与正常规模交易不同的处理方式。
于是大宗交易制度应运而生了。
三、大宗交易的信息披露大宗交易的信息披露是很重要的。
这涉及,大宗交易的信息是否需要公开?若需要公开,哪些信息应当公开?大宗交易信息依其性质可分为二类:一是交易前信息,即委托信息,如委托的价量、种类、委托时间、委托单的来源及目前买卖价、可能的开盘价等信息;二是交易后信息,包括成交的股票名称、买卖双方证券商名称、成交价量、累计成交量、开盘价、最高最低价、巨额交易等信息。
在海外证券市场上,有不同的立法例。
(一)交易前信息的信息披露制度大宗交易的交易前信息是否披露,世界上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有三种作法。
1.对大宗交易的交易前信息不公开披露,即交易协议过程隐形化。
在采用场外协商场内撮合和场外交易这两种大宗交易方式的市场中,交易前的委托过程都不对外公告,因此交易协议过程是隐形化的。
如纳斯达克市场、东京证券交易所、台湾证券交易所和台湾证券柜台买卖中心。
另外,纽约证券交易所和巴黎证券交易所对以非场内交易方式进行的大宗交易的交易协议过程也实行隐价指数、市场交易量、股市历史走势、市盈率等信息。
2.对大宗交易的交易前信息只公开披露其中的部分,即交易协议过程部分隐形化。
新加坡证券交易所就采用了这种制度。
【证券法论文】证券跨国发行与交易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证券法论文】证券跨国发行与交易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一、证券跨国发行与交易中的法律冲突法律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一般来说,只要各法律对同一问题作了不同的规定,而当某种事实又将这些不同的法律规定联系在一起时,法律冲突便会产生。
[1]证券跨国发行与交易行为的迅速兴起要求有关国家承认外国证券法律的域外效力,从而导致了证券跨国发行与交易中的法律冲突。
当前,各国主要是根据以下三项原则来推行本国证券法的域外适用效力的:1、证券法域外适用的国籍原则。
国籍原则是指本国证券法可以适用于发生在域外的本国人(自然人和法人)的行为。
国籍原则作为内国刑法和民事法律域外效力的依据,这已为国际法所确认,几乎所有国家都以某种形式接受了这一原则。
随着证券市场国际化向纵深发展,一些国家已开始把国籍原则作为主张证券法域外效力的理论依据。
如美国证券法就规定,如果美国国民在其它国家从事证券发行与交易行为时,依照美国法律是违法的,则美国法院享有管辖权。
[2]2、证券法域外适用的影响原则。
影响原则又叫客观领土原则,根据该原则,违反证券法的活动虽然完全发生在国家领域之外,但在该国国内产生有危害后果时,该国有权予以依法制裁。
影响原则早先主要作为各国反托拉斯法域外适用的根据,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各国逐步将其扩大适用于决定证券法的域外适用效力。
例如,美国《证券交易法》中的反欺诈条款,就适用于对美国证券市场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域外欺诈行为,即使这些行为对美国投资者没有造成什么特别损害,也是如此。
在肖思鲍姆诉菲斯特布鲁克一案中,某油公司的美国股东告该公司之母公司利用内幕交易消息,以不公正的价格购买其子公司的股票。
虽两公司均在加拿大,但美国法院认为该油公司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而且美国股东涉及该案件事实,所以其享有管辖权。
法院宣称:“我们相信国会意图使证券交易法具有域外效力,以便保护在美国的交易所购买了外国证券的国内投资者,以及保护国内证券市场免受对美国证券的不当涉外交易之影响。
伦敦股票交易所交易制度创新及其启示证券论文1.doc
价格。
每次拍卖之后,如果发现有市价指令未被执行则可以进行市价指令延时。
在市价指令延时之后,拍卖成交价格成为新的静态和动态基准价格,在AESP之后,原先的未被执行的指令仍然有效。
来自3.1版市场强化的启示3.1版市场强化所进行的交易制度改革是伦敦股票交易所自“BigBang”以来所进行的最大改革。
虽然目前、甚至以后也很难判断这些改革所能起到的作用,但是,无论是新交易制度的引入,还是原有交易制度的改进,都有一些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它们能为完善我国证券市场交易制度多提供一些思路。
一、开盘制度的完善到目前为止,我国深沪两个交易所的开盘制度同原来伦敦股票交易所的自动化交易系统SETS相类似,都只有限价指令,并且开盘拍卖(集合竞价)时间是固定的,即既不允许市价指令进入,也不允许随机结束,更没有指示性集合竞价价格。
这种集合竞价方式的优点是简单明了,但其缺点也是显著的。
首先,集合竞价过程是“黑箱”的,即交易者既不能看到其他交易者的指令,也不可能看到指示性集合竞价价格,因而集合竞价过程并不能十分有效地反映各方面的交易需求。
其次,由于集合竞价时间是固定的,因此有可能被某些投资者利用,在集合竞价结束前下达大额指令,从而控制市场价格。
所以集合竞价被认为具有不确定性强、流动性差及易被操纵等缺点。
总体上看,由于集合竞价的透明度差,交易者并不愿意在集合竞价过程中进行交易,从而导致集合竞价的信息收集功能进一步恶化。
这一循环过程更是导致了集合竞价成交价格的有效性大大下降。
这次市场强化所进行的开盘制度设计有许多地方值得我们借鉴。
首先,指示性集合竞价价格的发布值得考虑。
由于发布指示性成交价格要比原先的发布所有单个指令的价格数量来得简单,因此伦敦股票交易所也转而采用发布指示性成交价格。
指示性成交价格的发布使得集合竞价过程的透明度大大提高,交易者更愿意在开盘集合竞价中进行交易,从而使得集合竞价成交价格能反映所有交易者的交易需要,具有较大的信息含量。
海外证券信用交易规制的比较研究及其启示
海外证券信用交易规制的比较研究及其启示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关键词: 证券信用交易/法律规制/融资/融券容提要: 证券信用交易是海外证券市场普遍、成熟的一种交易制度。
狭义上的证券信用交易,也即融资融券交易,在实际运作中产生了委托、担保、借贷三层法律关系。
围绕这些法律关系,世界各国或地区均建立了证券信用交易法律监管体系。
但由于证券信用交易的发展有极强的路径依赖,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文化、法律背景的差异、政府监管理念的不同、市场发达程度的不一,其交易模式与监管模式的选择也各不相同。
借鉴海外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成功经验,在对其法律制度精髓进行移植的同时,进行本土化的选择与创新,是目前我国证券信用交易制度建设的核心。
2006 年7 月2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部控制指引》,并于8 月1 日正式实施,这标志着备受投资者关注的证券信用交易方式正式登陆我国证券市场。
虽然证券信用交易在海外发达国家或地区的证券市场上历史悠久,且有成功的发展经验与监管经验,但在国尚属一项制度创新。
为保证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的成功实施,有必要对海外证券信用交易规制进行比较研究,并从中探寻出对我国有益的经验以便借鉴。
一、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的法律透析(一) 证券信用交易的涵证券信用交易是海外证券市场普遍而成熟的一种交易制度。
在对“证券信用交易”的认识上,各国或地区的定义略有不同。
日本《证券交易法》规定信用交易是指:证券商对客户授予信用而为有价证券买卖及其他之交易。
我国地区所谓的“证券交易法”则将信用交易称之为“有价证券买卖的融资或融券”,即指客户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借入证券卖出的交易活动,又称为融资融券交易。
在法学理论上,证券信用交易也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从广义上说,证券信用交易可包括其所涉及之买卖双方给予的信用(如期货交易、期权交易) 、由证券商给予顾客之融资融券的信用(如融资融券交易) 、由银行贷款给顾客从事购买或持有证券或给予其他以证券为担保之贷款及证券买卖之选择权(如证券抵押贷款) 等;从狭义上说,证券信用交易则是指证券商或证券金融机构对顾客的融资融券业务。
金融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海外市场开拓研究
金融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海外市场开拓研究近年来,在国内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资产证券化业务逐渐成为了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
然而,尽管在国内市场上,资产证券化业务已经取得了相当的成功,但在海外市场上,我们的表现还远远不够。
因此,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来探讨中国金融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海外市场开拓问题。
一、国际分工的转变首先,我们需要清醒地认识到,国际金融市场的竞争已经不再是单纯的产品竞争,而是一个高度技术力量与资源整合的综合竞争。
因此,我们在海外市场开拓的过程中,需要根据具体国情来发掘各种资源,寻找金融资本的投资和融资机会,做好与当地政府和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工作。
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结合国内市场的优势,把国际市场和国内市场的优势互相补充,达到“1+1>2”的效果。
二、针对市场需求定位其次,我们需要针对不同的国际市场需求制定不同的战略。
例如,对于成熟的金融市场,我们可以推出以贷款资产为基础的产品;而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我们可以将重点放在资源型产业和先进制造业等领域,采用资产证券化的方式来支持这些行业的发展。
因此,定位是一项非常关键的工作,它关系到海外市场开拓的成败。
三、切实优化服务品质再次,我们也需要尽快地减少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
如何能够在海外市场上建立信任,积极主动地完善透明度,展现我们诚实、守信、专业的形象,我们可以考虑如下几种解决方案:1、加大宣传力度,深入推介中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2、增设中方服务窗口,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3、加强海外市场的调研力度,倾听客户的需求,改进服务质量。
四、建立海外市场信息系统最后,我们也需要建立起一个完备的海外市场信息系统。
这个系统可以通过建立网络、增加研究力量等方式来实现。
我们还可以通过对海外市场情况的调查来把握市场机遇,及时制定相应的营销策略;通过研究当地市场的法律法规、与涉外风险的防范等途径,增加自己的经验和实力。
总之,金融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海外市场开拓需要全栈式的策略和专业能力,优质的产品、高效的服务、真诚的沟通将是我们走向成功的关键。
跨境证券交易运行机制与证券交易所全球化演进
跨境证券交易运行机制与证券交易所全球化演进在传统的国际证券市场体系中,证券交易所处在一个自然垄断的地位。
与此同时,国际证券市场体系又呈现高度分割的特征。
全球化背景下跨境证券交易的出现和日益增长,不仅在宏观上改变着国际资本的流动,也在微观上影响着证券市场的结构,特别是作为证券市场组织者和市场中枢的证券交易所。
本文就是按照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原则,运用现代国际经济学理论、金融市场微观结构理论和博弈论、信息经济学的原理,对跨境证券交易的制度设计和安排的系统梳理和分析;对资本市场全球化进程中,证券交易所这一中观层面市场组织者其演进趋势的分析。
本论文以研究跨境证券交易的产生和发展为起点,重点探索了跨境证券交易的制度设计,涵盖了交易模式、最优清算原则和监管合作等主要环节,通过每一环节的探讨和设计,分析了跨境证券交易这一新变化对证券市场结构的影响。
如何在交易所之间开展跨境证券交易?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会不会出现单一的全球化证券交易所?最后,结合正在开放中的中国资本市场,提出了从规范跨境证券交易角度来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结构完善的政策建议.全文共分七章,约12万字,大致归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开篇的第一章导论和第二章,分析了在传统分割的市场结构下,跨境证券交易产生和飞速发展的客观必然性和相关因素,及其对以证券交易所为核心的证券市场结构带来的变革;第二部分包括第三章至第四章,是从理论到实践的对跨境证券交易相关的交易、结算机制的全面探讨和设计,提出了跨境证券交易的市场连接优化模式,检验了证券结算最佳模式在跨境情况下的兼容性;第三部分为第五章到第七章,主要是通过分析证券监管和合作中存在的“监管套利”现象,运用博弈论中的非对称信息博弈以及市场分割的理论和模型,提出了证券交易所全球化的制度基础条件,论证了跨境证券交易不会导致单一全球交易所的出现。
并在此基础上,针对中国资本市场在开放进程中存在的股权分立、市场分割和投资资本外逃等结构性问题,从全面按照国际标准提升监管和公司治理水准,适度减少海外上市、采取全球同股同价发行、建立我国证券交易所跨境证券交易通道等方面提出了系统化的政策建议。
证券业务全球化视角海外市场开拓与国际合作
证券业务全球化视角海外市场开拓与国际合作证券业务全球化视角:海外市场开拓与国际合作随着全球经济的蓬勃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证券业务的全球化已经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
在这个全球化的背景下,海外市场的开拓和国际合作对于证券业务的成功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全球化视角探讨证券业务的海外市场开拓和国际合作,并分析其意义和挑战。
一、全球化背景下的证券业务海外市场开拓1. 全球化带来的机遇全球化使得世界各国经济联系更加紧密,为证券业务在海外市场的开拓创造了机遇。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贸易的增加,海外市场的规模和潜力不断扩大,成为证券业务拓展的新蓝海。
2. 海外市场开拓的必要性海外市场的开拓对于证券公司来说是必要的,这能够帮助企业分散风险、扩大市场份额。
同时,进入海外市场还能够提升公司的品牌影响力,为公司长期发展提供更多机会。
3. 海外市场开拓的挑战海外市场开拓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如了解外国市场的法律法规、文化习惯和经济体系,解决语言沟通和文化冲突等问题。
此外,当地竞争对手的压力也是证券公司需要面对的挑战。
二、证券业务的国际合作1. 国际合作的重要性国际合作是证券业务全球化的重要支撑,通过与海外合作伙伴建立良好的关系和合作机制,能够实现资源共享、市场共拓、技术创新等多方面的合作,推动证券业务在全球范围内的发展。
2. 国际合作的方式国际合作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如与海外金融机构进行合资合作,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或子公司、跨境并购等。
同时,也可以与其他国家的证券监管机构加强合作,共同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和监督合规措施。
3. 国际合作的意义国际合作有助于提升证券公司的国际竞争力,通过与海外合作伙伴的合作,可以获得更多的客户、资源和技术支持,提高公司在全球市场中的影响力和竞争优势。
三、海外市场开拓与国际合作的示范案例1. 非洲市场开拓合作案例某证券公司与非洲国家的金融机构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共同在非洲市场进行市场开拓。
通过合作,该证券公司成功进入非洲市场,开展投资银行业务、证券交易服务等,实现了海外市场的开拓和业务多元化发展。
证券行业中的交易所与交易制度研究
证券行业中的交易所与交易制度研究在证券交易领域,交易所及其交易制度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交易所作为公开市场的核心机构,提供了证券买卖的场所和条件,并通过制度设计保障了交易的公平、公开和高效。
本文将重点探讨证券行业中交易所与交易制度的研究。
一、交易所的定义与功能交易所,简称交所,是由政府或自律组织设立的、有权主管证券市场的机构。
其主要功能包括:1. 提供市场场所:交易所规定了证券交易的场所和时间,为投资者和发行公司提供了便利和安全的交易环境。
2. 组织买卖:交易所通过撮合买卖的方式,促使投资者在同一市场内进行国内和跨境的证券交易。
3. 监管市场: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的监管者,制定并执行交易规则,保证市场公平、公开和透明。
4. 信息披露: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按时披露财务报告等信息,为投资者提供充分的信息,降低信息不对称的风险。
二、交易制度的重要性交易制度是交易所的核心组成部分,决定了交易的方式和效果。
良好的交易制度有助于提高市场的有效性和健康发展。
以下是交易制度的重要性体现:1. 公平公正:交易制度规范了交易行为,保障了投资者的权益,防止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不当行为的发生。
2. 交易效率:交易制度的高效性可以提高交易速度和交易成本的降低,增加市场流动性,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交易。
3. 价格发现:交易制度通过撮合买卖,使得市场上的证券价格能够合理、迅速地反映供需关系,发挥了价格发现的作用。
4. 风险控制:交易制度通过设立交易规则和风控措施,降低了市场操纵、违规交易等风险,维护了市场的稳定运行。
三、交易所及交易制度的研究热点1. 交易所的制度设计:研究交易所的组织结构、市场规则、市场监管等方面的内容,探讨如何提高交易所的效率和公平性。
2. 交易制度与市场流动性:研究交易制度对市场流动性的影响,如何通过制度改革提高市场流动性。
3. 交易制度与投资者保护:探讨交易制度如何保护投资者的权益,预防市场操纵和信息不对称等问题。
【推荐下载】论外国法上的证券交易制度
论外国法上的证券交易制度本文讲述了关于外国法上的证券交易制度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我们一起阅读下吧。
美国证监会认定,上诉人向其客户推介证券未披露是以自己的库存证券执行指令,或者说未披露利益冲突情形,因而撤销了上诉人的证券商登记。
针对行政审查,法院认定,在上诉人与其客户的绝大多数交易中,上诉人基于经纪商和投资顾问商双重职责而处于受信人地位。
法庭要求对证券商规定严格的行为标准,即处于受信人地位。
而且,法庭认定,上诉人没有披露相反利益,未能向客户披露与交易有关的重要事实。
法庭实际上对联邦法律规定作了扩大解释,认定这种行为等于违反了证券法的反欺诈规定。
法庭裁决认为,作为受信人的证券商在各种情况下应确保客户了解何时披露其相反利益的性质和范围以及证券成本,并提供反映市场情况的报价。
当受信人未能向受益人公正地披露相反利益时,法律允许受益人撤销交易。
这种信义责任高于代理人的义务标准。
判断证券商何时负有信义义务,并没有特别的检验标准。
ArleenW.Hughes案件的顾问商或者对客户账户拥有完全决定权的证券商无疑处于受信人地位。
因此,在ArleenW.Hughes案件中,美国证监会要求证券商的披露义务标准应是信义义务标准。
但同样的披露标准并不能适用于如下情况:即证券商为自己的账户买卖证券,并同时附带地为客户提供投资建议。
美国证监会在ArleenW.Hughes案件中的行政裁决强调,并不是将上述披露要求适用于附带提供投资建议的证券商,除非证券商的一系列行为使自己处于客户信任和信赖的地位。
特别地位理论的主要问题在于,该理论并不能像代理法一样为证券商科以法律上的信义义务。
而且这种关系也只是存于一种特别的关系之中。
另外,证券商和投资者特定的关系是否是信义关系也需要逐案分析才能确定,因而在适用上存在一定的限制。
招牌理论1.招牌理论的基本含义。
美国学者路易斯?罗斯教授是招牌理论(ShingleTheory)的创立者。
国外有价证券市场发展研讨论文
国外有价证券市场发展研讨论文一、俄罗斯国家有价证券市场的产生过程债券是在金融市场上吸收资本的工具。
它主要包括债券的收益结构、债券的流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
1992年俄罗斯开始推行全面的休克疗法,其核心内容是私有化和自由化。
俄罗斯的经济形势急剧恶化,收支出现巨大缺口。
在1995年之前,弥补国家预算赤字主要靠向中央银行借贷来解决,即依靠多发行货币来补充预算的缺口,其后果是进一步加剧了通货膨胀。
为了遏制严重的通货膨胀,从1995年开始俄罗斯政府不得不以发行国家债券方式作为弥补财政赤字的非通胀手段。
1.短期国债和联邦债券(ГКО-ОФЗ)市场的形成在1991年末,俄罗斯就通过了《国家债务法》,俄罗斯中央银行也进行了第一次国内债务的试验性发行。
这次试验性发行成为国家短期债务的原型。
它的发行采取无纸方式,以竞买的方式出售,到期价格由市场的供求来决定。
1993年5月18日在莫斯科外汇交易所(ММВσ)进行了第一次短期国债的发行(一级交易),当年5月份开始了定期的二级交易,其中有24个银行和金融公司获得了短期国债市场交易商的资格。
新债券以无纸方式发行,可以贴现销售,最小面值为10万卢布,流转期为3个月,免征税。
中央银行对这批债券的发行给予担保。
在当年国家发行了6500亿卢布的短期国债。
进行了第一次债券的一级发行以后,开始每周进行两次二级交易,10月19日允许自然人参加国债市场交易。
1994年俄罗斯证券市场进一步向非居民开放,非居民获得了购买短期国债不超过发行总额10%的权利。
同时,新技术得到广泛应用,计算机远程终端和各地区的交易平台接入到莫斯科的交易所,市场的基础设施日趋完善,并且新的金融工具(期货等)也不断得到应用。
1995年短期国债市场在俄罗斯经济中的作用开始增大。
发展国家有价证券市场成为政府金融政策的优先目标。
由于短期国债和联邦债券具有高收益率,因而各商业银行和其他的金融机构开始大规模参与短期国债市场。
俄罗斯在1995年发行了新的债券品种——联邦可变利息债券;6月15日在莫斯科银行间外汇交易所内又举行了联邦可变利息债券第一次竞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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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的股数或金额是判别大宗交易的主要
标准。
对大宗交易的单笔交易最小交易股数或金额的规定方式有三种:一是对大宗交易的单笔交易最小交易股数或金额采用统一规定的方式;二是对大宗交易的单笔交易最小交易股数或金额采用分类规定的方式;三是根据不同股票的大宗交易规模,对大宗交易的单笔交易最小交易股数或金额采用以交易量和买卖价差以内的正常委托量为基础进行不同规定,并对该规定进行经常性更新的方式。
采用哪种规定方式,主要是由各证券市场的交易品种和交易的基本单位决定的。
目前世界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对大宗交易采用的交易方式主要有四种:场外协商场内撮合、通过其他交易系统撮合(场外交易)、交易时间外交易(盘后交易)和与正常规模交易相同的场内交易(场内交易)。
大宗交易的交易前信息是否披露,世界上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有三种作法:一是对大宗交易的交易前信息不公开披露,即交易协议过程隐形化;二是对大宗交易的交易前信息部分公开披露,即交易协议过程部分隐形化;三是对大宗交易的交易前信息不作特殊规定,采用与正常规模交易相同的信息披露制度,即交易协议过程不隐形化。
对大宗交易的交易后信息,世界上有些证券交易市场建立了延迟交易报告制度,即允许大宗交易在成交后不必象其他正常规模交易一样马上公告,只需在成交后规定的时间内对外公告即可。
为了加强对大宗交易的监管,各证券交易市场在为大宗交易提供了一些比正常规模交易更宽松的条件的同时,也作了一些附加的限制,从而在发挥大宗交易制度积极作用的同时,限制其消极影响。
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有两种方式:在楼上市场和楼
下市场进行交易,其中大部分大宗交易是通过楼下市场进行的。
纳斯达克市场的大宗交易主要通过电子通讯网络ECNs在场外磋商,大宗交易投资者在场外磋商一致后,将磋商结果回报给ECNs,由ECNs来执行交易并向市场报告。
伦敦证券交易所所有股票的大宗交易都沿用SEAQ和SEAQI系统通过做市商进行交易,而不经过SETS系统,不以电子竞价方式进行。
其采用的最为有效的大宗交易制度主要包括延迟交易报告制度和大宗交易的低佣金率。
巴黎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可以在中央交易系统进行,也可以在中央交易系统以外进行。
巴黎证券交易所对于在中央交易系统中进行的大宗交易允许其委托
隐形化
,对于在中央交易系统外进行的大宗交易详细规定了交易价格的允许范围。
它还同时规定,大宗交易信息公告也可根据交易规模适当推迟,最晚可延迟到下一个交易日开市时公布。
东京证券交易所、台湾证券交易所和台湾证券柜台买卖中心的大宗交易都采用盘后交易方式进行。
所不同的是,东京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通过特制的盘后交易系统TOSTNET-1进行;而台湾证券交易所和台湾证券柜台买卖中心没有独立的盘后交易系统,其大宗交易通过正常规模交易的电子交易系统进行。
在建立大宗交易制度时,证券交易所应主要从交易方式和信息披露等方面为大宗交易提供较为宽松的条件,同时制定严格的大宗交易界定标准,加强对大宗交易的监管。
作者:深交所综合研究所
王霞
来源:巨潮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