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员工签订的保密协议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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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员工签订的保密协议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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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员工签订的保密协议的法律性质

企业与员工签订的保密协议的法律性质

企业与员工签订的保密协议的法律性质如何?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是劳动合同还是民事合同?

劳动合同不同于民事合同。通常认为劳动法是社会法,有国家干预的功能。劳动法调整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从属性,劳动合同实行

权利义务约定与法定相结合”原则,以法定内容对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进行合理限制。而合同法是民商法,以主体地位平等为原则。民事合同尊崇权利义务约定”原则,即意思白治”原则和契约白由”原则。鉴于劳动法领域对保密协议的规定,有人认为,商业秘密即便约定在劳动合同之外,即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也是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不论是约定在劳动合同中,还是作为补充,其法律性质均为劳动合同性质。

企业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签订的保密事项作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由劳动法律规范调整。但不应简单得把所有企业与员工签订的保密协议都界定为劳动合同。有些情形下企业与员工签订的保密协议应理解为民事合同,受〈〈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调整。如:

1、企业与员工签订的保密协议常常不只约定员工在职时的保密义务,

通常还会约定到员工离职后的保密义务。离职后的员工与企业没有从

属关系,是平等的主体。

2、〈〈劳动合同法》允许兼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者包

括个人。因此,在职员工白身也有可能是独立的经营者,其与企业的关系是双重关系,不仅是受企业管理的劳动者,而且也是与企业完全平等甚至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3、很多事业单位也从事一定的经营活动,也有其商业秘密,其一些员工有编制,不受劳动法律调整。

4、个体经营者也会有其商业秘密,他们与雇佣的员工之间的关系也不受劳动法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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