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旗卡镇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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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旗卡镇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规划区

第三条适用范围

第二章城乡规划勘查测量管理

第四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的基础资料

第五条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

第六条城乡规划基础测量

第七条城乡规划工程测量

第八条城乡规划勘察测量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城乡规划编制管理

第九条城乡规划编制体系

第十条专项规划和宏观发展战略规划

第十一条规划编制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六线”控制体系

第十三条密度分区

第四章城市规划区和镇规划区规划管理

第一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四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内容

第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的确定

第十六条规划用地红线的划定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用地面积

第十八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确定

第十九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内容

第二十条建设用地技术经济指标

第二十一条居住用地公共设施配套要求

第二十二条旧城更新及城中村改造

第二十三条竖向标高

第二十四条城镇公共道路和城镇公共绿地的界定

第二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及依据

第二十六条建筑工程使用功能

第二十七条建筑工程的高度控制

第二十八条建筑工程的建筑间距控制

第二十九条建筑退让控制

第三十条停车配建

第三十一条基地出入口方位要求

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景观控制

第三十三条紫线范围内的建设控制及近现代优秀建筑的保护第三十四条临时建设工程

第三十五条私人建房

第三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六条道路交通工程

第三十七条其他交通设施

第三十八条管线工程

第三十九条其它市政设施工程

第五章村庄规划区规划管理

第四十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

第四十一条村民住宅建设控制1

第四十二条村民住宅建设控制2

第四十三条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第六章规划验收

第四十四条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与规划办法的关系及罚则

第四十六条施行时间

附表:

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附表二居住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控制指标表

附表二居住建筑建筑间距表

附表三建筑工程临规划道路红线退让(D)规定

附表四建筑工程临铁路边轨中线退让(D)规定

附表五建筑工程临架空电力线导线的边线退让距离(D)规定附表六建筑工程临规划蓝线退让距离(D)规定

附表七建筑工程临规划绿线退让距离(D)规定

附表八建筑工程临相邻地块边界退让距离(D)规定

附表九建筑工程停车位配建要求

附表十村民住宅建设控制表

附表十一停车视距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水平,实现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甘旗卡镇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划区

甘旗卡镇的规划区是指甘旗卡镇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划定的城市、镇、乡(苏木)、村庄和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适用范围

在本镇规划区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守本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村庄规划未作出规定或者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乡规划勘察测量管理

第四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的基础资料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现状、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和城乡规划测量等必要的基础资料。城乡规划勘察和测

量应当满足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规划管理的需要。

第五条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

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阶段与城乡规划编制阶段相适应,分为总体规划勘察阶段和详细规划勘察阶段。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的规定。

第六条城乡规划基础测量

城乡规划基础测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本镇平面坐标系统应当采用高斯正形投影3度带的平面直角坐标系统,投影面采用本镇平均高程面,投影长度变形值应当小于2.5cm/km。首级平面控制网的等级应当为二等,其主要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测量规范及相关技术规定。

(二)本镇采用1956黄海高程系。首级高程控制网的等级为二等,其主要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测量规范及相关技术规定。

(三)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的需要测量规划区的基本地形图,并进行定期更新。基本地形图系列的比例尺为1:100、1:10000,并且应当采用本镇地形图图式及图幅分幅编号和数字测量方法,建立数字地形图库。数字地形图应当包括数字线划图(DLG)、数字高程模型(DEM)、数字正射影像图(DOM)及数字栅格图(DRG)。

(四)规划区范围应当测绘1:10000地形图,并五年更新一次;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和镇总体规划确定的集中成片的城镇建设用地区域应当测绘1:1000地形图,并两年更新一次。根据规划建设实际需要

进行专项测绘工作的,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第七条城乡规划工程测量

城乡规划的实施应当以城乡规划工程测量为基础。城乡规划工程测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用地地形图及规划用地红线界址点测量。

(二)建筑工程的放线、验线及规划监督测量。

(三)规划道路、桥梁、隧道等市政工程和电力、电信、燃气、自来水、排水、工业管线等管线工程的放线及规划监督测量。

(四)对高层建筑、桥梁、加层和扩建等规范规定需要进行变形测量的建筑进行变形测量。

城乡规划工程测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测量规范和其他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城乡规划勘察测量资料的管理

城乡规划勘察和测量资料应当逐步实行统一管理,建立统一的数字资料库,并实现资源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三章城乡规划编制管理

第九条城乡规划编制体系

甘旗卡镇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一般分为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四个阶段。城市、镇规划区编制和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区编制和执行村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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