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服务内容与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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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管理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河北省物价局、建设厅《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居住、办公写字楼、工业、商业等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行为,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实施办法,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市内五区和开发区的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指导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上级相关政策,制定、调整公布辖区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指导标准,并报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制定等级基准价要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利润率一般不应超过物业服务成本的10%。

每一等级收费标准的浮动幅度一般不应超过该等级基准价上下10%。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对普通住宅区的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等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石家庄小区物业费收取详细规定

石家庄小区物业费收取详细规定

关于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备案办法的通知关于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备案办法的通知石价[2005]9号各县(市)区物价局,市内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和《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

现将我市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备案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为普通住宅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在实施收费前,必须到物价部门备案。

市内五区和开发区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到市物价局备案。

各县(市)矿区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到当地物价部门备案。

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服务收费备案应提供以下资料:1、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复印件各一份;2、小区建设规划(平面)图;3、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与业主(业主委员会)签订的服务合同复印件一份及所签合同业主名单;4、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三、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收费备案按以下程序进行:l、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填写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申请表;2、物价部门对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提供的管理服务情况进行实地核实;3、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和小区准予收费备案,发放备案回执。

4、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按备案标准收费。

四、几个需要明确的问题:1、以前已经政府定价的普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有效期至该住宅区新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时间为止。

新合同签订后按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程序重新申请备案。

2、已实施收费备案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备案以后与业主所增签的物业服务合同,其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未发生变动的,执行原备案标准;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发生变动的,应根据新服务合同到物价部门重新实施收费备案。

3、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要求对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

4、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河北省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

河北省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

河北省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石家庄市的物业管理工作,切实维护业主和业户的利益,加强公共设施的保护,促进社区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石家庄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写字楼、商业综合体等各类物业管理单位以及相关业主和业户。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民主、协商、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服务业主和业户,保障公共设施的有序运营,维护社区秩序和环境的和谐稳定。

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通过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业主和业户的信息化服务、提供必要的公共设施维修保养等形式,为业主和业户提供周到、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素质,严守职业道德,履行管理职责,保护业主和业户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自身的管理和服务水平提升,积极引入科技手段,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根据业主和业户的需求,提供包括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环境卫生的清理整治、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安保措施的配备等在内的各项服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通过公示或通知等方式,向业主和业户明确服务内容和标准,确保公正、公开,提供明确的服务准则。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业主和业户的信息档案,做好相关记录和台账,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召开业主大会或业户代表大会,听取业主和业户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问题和纠纷。

第三章公共设施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住宅小区、写字楼、商业综合体等公共设施进行维修保养,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公共设施的安全管理,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工作,确保使用安全可靠。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公共设施的使用进行合理规划、科学安排,确保业主和业户的基本需求得到满足。

第四章物业费用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业主和业户收取物业费用,并明确费用项目和标准。

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核心内容:《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等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为您详细介绍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全文。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直管县、扩权县(市)物价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建局: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对《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7月29日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及。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运行、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等行为。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平、公开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和原则;指导、协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003 年9月5日石家庄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2009年 6月18日石家庄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2009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案》的决定(2009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批准《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案》,由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性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逐步推行住宅类物业和非住宅类物业实行物业管理,提倡和保障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范围内,负责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规划、建设、价格、城市管理、公安、民政、卫生、人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所在区域内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服务内容与收费标准)

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服务内容与收费标准)

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管理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物价局、建设厅《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居住、办公写字楼、工业、商业等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行为,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实施办法,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市五区和开发区的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指导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上级相关政策,制定、调整公布辖区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指导标准,并报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制定等级基准价要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利润率一般不应超过物业服务成本的10%。

每一等级收费标准的浮动幅度一般不应超过该等级基准价上下10%。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对普通住宅区的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等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石家庄小区物业费收取详细规定

石家庄小区物业费收取详细规定

关于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备案办法的通知关于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备案办法的通知石价[2005]9号各县(市)区物价局,市内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和《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

现将我市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备案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为普通住宅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在实施收费前,必须到物价部门备案。

市内五区和开发区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到市物价局备案。

各县(市)矿区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到当地物价部门备案。

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服务收费备案应提供以下资料:1、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复印件各一份;2、小区建设规划(平面)图;3、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与业主(业主委员会)签订的服务合同复印件一份及所签合同业主名单;4、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三、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收费备案按以下程序进行:l、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填写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申请表;2、物价部门对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提供的管理服务情况进行实地核实;3、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和小区准予收费备案,发放备案回执。

4、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按备案标准收费。

四、几个需要明确的问题:1、以前已经政府定价的普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有效期至该住宅区新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时间为止。

新合同签订后按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程序重新申请备案。

2、已实施收费备案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备案以后与业主所增签的物业服务合同,其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未发生变动的,执行原备案标准;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发生变动的,应根据新服务合同到物价部门重新实施收费备案。

3、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要求对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

4、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服务内容与收费标准)

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服务内容与收费标准)

可编辑版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管理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河北省物价局、建设厅《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居住、办公写字楼、工业、商业等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 物业管理企业应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行为,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实施办法,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市内五区和开发区的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指导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上级相关政策,制定、调整公布辖区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指导标准,并报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制定等级基准价要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利润率一般不应超过物业服务成本的 10%。

每一等级收费标准的浮动幅度一般不应超过该等级基准价上下 10%。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对普通住宅区的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等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服务内容与收费标准)

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服务内容与收费标准)

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管理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河北省物价局、建设厅《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居住、办公写字楼、工业、商业等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行为,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实施办法,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市内五区和开发区的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指导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上级相关政策,制定、调整公布辖区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指导标准,并报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制定等级基准价要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利润率一般不应超过物业服务成本的10%。

每一等级收费标准的浮动幅度一般不应超过该等级基准价上下10%。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对普通住宅区的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等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河北省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简洁范本

河北省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简洁范本

河北省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河北省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和加强河北省石家庄市的物业管理工作,维护市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石家庄市境内的各类住宅小区、商业楼宇、工业园区等不同类型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中的以下用语定义如下:1. 物业管理:指对住宅小区、商业楼宇、工业园区等进行维修、保洁、安全管理等活动的行为。

2. 物业服务企业:指经营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包括物业管理公司、物业服务公司等。

3. 物业管理费:指住宅小区、商业楼宇、工业园区等业主每月按照规定交纳的费用,用于维修、保洁、安保等费用。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四条物业管理的原则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五条物业管理的责任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履行以下责任:1. 维修和保养物业的公共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2. 加强巡查和监督,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3. 提供清洁、绿化等服务,维护环境卫生。

第六条物业管理费的征收和使用物业管理费的征收应当公开透明,按照统一标准进行收取,并用于物业管理的相关费用。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业主的权利业主具有以下权利:1. 参与物业管理的决策和监督。

2. 提出物业管理的建议和意见。

3. 获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第八条业主的义务业主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 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

2. 遵守物业管理规定。

3. 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做好管理工作。

第四章管理争议解决第九条争议解决的途径物业管理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物业管理纠纷的解决时效物业管理纠纷应当及时解决,不得拖延。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十一条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要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处罚措施对违反本条例的物业管理企业,相关部门可以采取警告、处罚款等措施,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石家庄小区物业费收取详细规定

石家庄小区物业费收取详细规定

关于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备案办法的通知关于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备案办法的通知石价[2005]9号各县(市)区物价局,市内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和《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

现将我市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备案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为普通住宅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在实施收费前,必须到物价部门备案。

市内五区和开发区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到市物价局备案。

各县(市)矿区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到当地物价部门备案。

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服务收费备案应提供以下资料:1、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复印件各一份;2、小区建设规划(平面)图;3、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与业主(业主委员会)签订的服务合同复印件一份及所签合同业主名单;4、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三、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收费备案按以下程序进行:l、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填写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申请表;2、物价部门对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提供的管理服务情况进行实地核实;3、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和小区准予收费备案,发放备案回执。

4、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按备案标准收费。

四、几个需要明确的问题:1、以前已经政府定价的普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有效期至该住宅区新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时间为止。

新合同签订后按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程序重新申请备案。

2、已实施收费备案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备案以后与业主所增签的物业服务合同,其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未发生变动的,执行原备案标准;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发生变动的,应根据新服务合同到物价部门重新实施收费备案。

3、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要求对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

4、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河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

河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

河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作为物业管理服务的提供者,物业公司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物业公司以提供住宅区的安全、舒适、便利等服务为企业目标,为居民提供安全可靠、舒适便捷的居住环境。

为了维持物业公司的运营和服务质量的持续改进,河北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做出了以下规定:一、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标准:1.服务性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的不同类型,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

如维修管理费、保洁管理费、保安管理费等。

2.服务面积:按照住宅区总建筑面积、公共建筑面积、居住面积等指标,确定收费标准。

3.服务内容:因服务内容可能包括物业管理费、车位管理费等等,每个单项收费的标准应当明确。

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审议:1.物业管理服务费应进行定期审议。

企业可以调整服务内容和提高服务水平,从而提高收费标准。

2.审议程序:物业公司应在公告栏上公布审议时间,透明度和公正性应得到保证。

三、物业服务费的缴纳与清算1.缴纳时间:物业服务费应在每个服务期到期日前,由用户向物业公司缴纳。

2.缴纳方式:用户可以通过网上缴纳、银行转账等方式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3.清算方式:物业公司应定期向用户发出收费通知并进行清算。

四、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明细公示:1.物业公司应当将收费明细交予业主委员会,并公示于物业服务中心。

2.收费明细内容标准化:物业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格式公示收费明细,明确收费项和服务内容。

五、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返还和退费:1.物业管理服务费的返还和退费应在收费明细公示后,按照规定流程完成。

2.物业管理服务费返还和退费的手续应简单便捷,减少用户的繁琐操作。

六、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监督1.物业管理服务费应受到社会监督。

社会组织、物业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可以对物业管理服务费进行监督。

2.物业公司应及时回应监督意见,并改进问题。

以上就是河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

物业管理服务应注重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的平衡,力求为业主和居民创造更好的生活和居住环境。

石家庄市物价局关于市区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试行分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石家庄市物价局关于市区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试行分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石家庄市物价局关于市区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试行分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11.26•【字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石家庄市物价局关于市区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试行分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内五区(高新区)物价局:为加强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优化物业服务收费环境,经研究并经省物价局同意,对市区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试行市、区两级物价部门分级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物业服务收费备案实行分级管理。

市区内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等级在《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服务指导标准一级(含)以上的,在实施收费时到市物价部门备案;一级以下的,到所在区物价部门备案。

二、严格按规定程序实施备案。

物价部门在实施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管理时,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

具体备案程序按照市物价局《关于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备案办法的通知》(石价[2005]9号)规定执行。

每项物业服务收费备案工作完成后,区物价部门要在3日内将《物业服务收费备案基本情况表》(一式二份)报市物价局备案。

三、完善档案管理制度。

区物价部门要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的相关资料、数据必须归档管理,妥善保管,以备检查、查询。

四、实行物业服务收费公示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要求,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或收费地点设置物业服务收费公示牌,将收费标准、备案文号、价格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长期公示。

公示牌制式和内容由市物价局统一确定。

五、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六、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2004年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2004年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市价[2004]69号各县(市)区物价局、房产管理局: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管理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河北省物价局、建设厅《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县(市)矿区价格、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当地物业服务和收费指导标准,报市物价局经费处、房管局物业处备案。

二、以前已经政府定价的普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可继续执行至该住宅区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签订时为止。

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要到物价、房管部门备案后执行,原《收费许可证》注销。

三、各级物价、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物业服务、收费情况的管理监督,做好指导协调工作。

物价检查部门要经常组织对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以规范收费行为。

附件:《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石家庄市物价局石家庄市房产管理局二00四年六月十八日主题词:物业服务收费实施办法通知抄报:河北省物价局、建设厅,马静常务副市长、蒋洪江副市长抄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厅,市建设局、财政局、税务局、统计局及有关单位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管理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河北省物价局、建设厅《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居住、办公写字楼、工业、商业等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新规来了!石家庄市物业服务分五个等级收费

新规来了!石家庄市物业服务分五个等级收费

新规来了!石家庄市物业服务分五个等级收费河北新闻网7月6日讯(记者王峻峰)今天起,由石家庄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联合修订的《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开始实施。

新规的实施,将为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工作提供规范性的指导意见。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形式和管理范围发生较大变化与此前实施的《办法》相比,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形式和管理范围发生了变化。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由原来的“普通住宅区公共性服务收费”调整为“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区(别墅除外)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按政策放开了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及住宅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将装修垃圾和渣土清运费,门禁、电梯卡收费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按规定建立了物业服务等级基准价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联动机制。

重新核定了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和等级基准价新《办法》充分考虑石家庄市高端住宅和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现实情况和市场需求,将物业服务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等5个等级,进一步体现了服务品质,细化了服务内容,方便业主实施监督,更加有利于石家庄市物业服务行业规范发展和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依据住建部门重新核定的《指导标准》和物业服务成本监审结论,参考周边省会城市和省内可比城市水平,重新核定了市区住宅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基准价格,从特级到四级的等级基准价分别为每月每平方米2.80元、1.60元、1.20元、0.90元、0.60元,电梯费不分等级均为0.30元,二次加压费均为0.05元。

供水企业已接管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设施的,二次加压运行费用不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明确了装修垃圾清运费、门禁电梯卡(证)工本费相关政策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市区住宅区装修垃圾和渣土清运费。

标准按每装修期最高每平方米5元执行,下浮不限。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装修保证金(押金)、装修管理服务费、装修电梯使用费等。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新建住宅区,实行门禁、电梯卡(证)管理的,应免费为业主配置不少于4张出入卡(证)。

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方法

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方法

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管理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河北省物价局、建设厅《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居住、办公写字楼、工业、商业等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行为,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实施办法,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市内五区和开发区的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指导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上级相关政策,制定、调整公布辖区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指导标准,并报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制定等级基准价要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利润率一般不应超过物业服务成本的10%。

每一等级收费标准的浮动幅度一般不应超过该等级基准价上下10%。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对普通住宅区的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等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服务内容与收费标准)

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服务内容与收费标准)

可编辑版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管理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河北省物价局、建设厅《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居住、办公写字楼、工业、商业等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 物业管理企业应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行为,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实施办法,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市内五区和开发区的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指导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调整,并向社Word 完美格式会公布。

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上级相关政策,制定、调整公布辖区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指导标准,并报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制定等级基准价要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利润率一般不应超过物业服务成本的 10%。

每一等级收费标准的浮动幅度一般不应超过该等级基准价上下 10%。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对普通住宅区的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等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居住、办公写字楼、工业、商业等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第四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行为,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监督管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指导、协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工作;设区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对普通住宅区的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等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清洁卫生,是指对住宅区内道路、公共走廊、通道的清扫,上下水管道的清理,化粪池的清掏,外墙、水塔的清洗消毒以及垃圾清运至转运站等;绿化养护,是指对住宅区内栽种的花草、树木,定期修剪、喷药、浇水等;秩序维护,是指配备专职人员值勤巡逻,维护住宅区正常生活秩序等;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养护、管理,是指对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和住宅区内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下水管道、落水管、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以及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的维修、养护、管理;不包括上述设施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高级公寓、别墅区等高标准住宅区以及办公写字楼、工业、商业等类别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特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约定;特约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个别业主委托,为其提供公共性物业服务合同以外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住宅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只有固定的停车场、车棚,并有专人看管,才可以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等级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制定等级基准价要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利润率一般不应超过物业服务成本的10%;每一等级收费标准的浮动幅度一般不应超过该等级基准价上下10%;制定等级基准价要根据社会平均成本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等级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向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设区市制定的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等级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规定及时向省物价局和省建设厅备案;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第九条物业管理企业要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着位置,将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和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长期公示;第十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采取那种形式由双方协商议定;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费用采取酬金制的,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按比例收取的,一般不应超过物业服务成本的10%;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第十一条在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要根据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要一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第十二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要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第十三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物业管理企业要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半年公布一次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和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等;业主或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第十四条物业服务收费采用酬金制方式,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第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第十六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第十七条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第十九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第二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二条本实施办法颁布前已经政府定价的普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有效期,至该住宅区业主委员会按本实施办法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生效时间;第二十三条本实施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实施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二OO四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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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管理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河北省物价局、建设厅《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居住、办公写字楼、工业、商业等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行为,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实施办法,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市内五区和开发区的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指导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上级相关政策,制定、调整公布辖区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指导标准,并报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制定等级基准价要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利润率一般不应超过物业服务成本的10%。

每一等级收费标准的浮动幅度一般不应超过该等级基准价上下10%。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对普通住宅区的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等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清洁卫生,是指对住宅区内道路、公共走廊、通道的清扫,上下水管道的清理,化粪池的清淘,外墙、水塔的清洗消毒以及垃圾清运至转运站等。

绿化养护,是指对住宅区内栽种的花草、树木,定期修剪、喷药、浇水等。

秩序维护,是指配备专职人员值勤巡逻,维护住宅区正常生活秩序等。

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养护、管理,是指对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和住宅区内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下水管道、落水管、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以及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的维修、养护、管理。

不包括上述设施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

高级公寓、别墅区等高标准住宅区以及办公写字楼、工业、商业等类别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特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约定。

特约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接受个别业主委托,为其提供公共性物业服务合同以外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管理服务区域内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标准另文下达。

第八条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质量、程度等因素,将物业管理服务划分为五个服务等级,并制定相应的收费指导标准(服务等级指导标准及服务收费指导标准见附件)。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等级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向市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物业管理企业要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公布的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收费标准和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相应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长期公示。

第十条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采取哪种形式由双方协商议定。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一条在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要根据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要一致。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十二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要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

第十三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要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半年公布一次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和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等。

业主或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收费采用酬金制方式的,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六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十七条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业主购房后未入住长期空置的物业,物业费收费标准可适当下浮,浮动幅度由双方协商。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十九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以前已经政府定价的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有效期至该住宅区新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时间为止。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办法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附件一:石家庄市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指导标准对装修现场进行巡视与检查,有日常巡查记录及验收手续;对私拆乱改管线、破坏房屋结构和损害他人利益的现象及时劝告,问题严重的报告有关部门处理;督促装修垃圾及时清运。

设施设备维修养护1、维修养护制度健全并在工作场所明示,工作标准及岗位责任制明确,执行良好。

2、公共设施设备按照项目配套建设管理责任分工运转正常,有设备台帐、运行记录、检查记录、维修记录、保养记录;对设备故障及重大或突发事件有应急方案和现场处理措施、处理记录。

3、实行24小时报修值班制度。

急修报修半小时内到达现场,预约维修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回访率90%以上。

4、水、电、电梯、监控等设备运行人员技能熟练,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

5、道路、停车场平整畅通,交通标志齐全规范。

6、楼道灯,景观灯等公共照明设备完好率98%以上。

7、设备用房整洁,主要设施设备标示清楚齐全,危及人身安全隐患处有明显标志和防范措施。

8、雨水井、化粪井每月检查一次,根据需要定期清理疏通,保持通畅,无堵塞外溢。

9、在接到相关部门停水、停电通知后,按规定时间提前通知用户。

公共秩序维护1、门岗室美观整洁,人员统一着装。

设专人24小时值勤,其中主出入口不少于12小时立岗值勤。

对本区机动车出入验证;对外来机动车登记换证;有减速设施及禁鸣标志。

2、按照规定线路和时间进行巡逻,每天不少于12次,对住宅区重点部位每2小时巡查一次,并做好巡查记录。

巡查过程中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发现火警或治安隐患、事故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3、住宅区内公共娱乐设施、水池等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对出入住宅区的机动车辆进行引导,行驶有序并停放在指定位置。

非机动车辆停放整齐。

5、设有中央监控室的实施24小时安全监控并记录及时。

6、管护好公共财物,包括消防器材及表井盖、雨篦子、小品、花、草、树木等。

7、对火灾、水浸等突发事件有应急处理预案。

8、定期对服务人员进行消防培训,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消防器材可随时启用。

保洁服务1、住宅区内公共区域(硬化地面、主次干道)每天清扫1次,干净整洁;室外标识、宣传拦、信报箱等每周擦拭2次。

2、公共区域日常设专人保洁,保持公共区域干净整洁无杂物。

3、公共楼道每天清扫1次;楼梯扶手每天擦洗1次,保持干净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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