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及不足
新公司法中对完善公司资本制度的建议
新公司法中对完善公司资本制度的建议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新公司法的出台对中国公司治理体系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在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规定。
新公司法对公司资本的募集、使用、维护等方面都作出了一系列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有必要对新公司法中的公司资本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建议。
新公司法应该进一步明确股权融资的规定,特别是关于股权众筹的规定。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青睐。
但是目前对股权众筹的监管并不够完善,存在监管空白和法律风险。
新公司法应该对股权众筹的规定进行明确,建立健全股权众筹的监管制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新公司法应当进一步完善公司股权激励方面的规定。
股权激励是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的有效手段,但目前在公司法中对股权激励的规定还较为模糊,导致了股权激励的操作难度较大。
针对这一情况,新公司法应当对股权激励的操作细节和实施条件进行明确规定,同时加强对股权激励行为的监管,确保其合法合规。
新公司法还应当加强对公司资本的保护和维护。
公司资本的保护对于公司的持续经营和发展至关重要,尤其是对于中小企业而言。
新公司法应当规定公司不得以不当手段侵蚀公司资本,不得违规调减注册资本等行为,同时规范公司的资本运作行为,提高公司资本的使用效率和保值增值能力。
新公司法还应当加强对公司资本的信息披露和公示制度。
信息披露和公示是提高公司透明度、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规范公司资本市场的重要举措。
新公司法应当规定公司应当及时、真实、完整地披露资本情况,强化对公司资本信息的监管,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
新公司法还应当加强对公司资本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于违规占用公司资本、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等行为,应当依法予以严惩,加大法律责任和处罚力度,增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
新公司法对完善公司资本制度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要求和建议,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落实和完善。
我国《公司法》的最新修改及评析
<公司法>的后续修订对其进行有效的弥合,反之则可通过
‘证券法>或<期货法>特别法的优先适用,对<公司法>出 现的问题进行法律调整范围内修正。 (三)商法的国际趋同性要求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影响,商法的国际化趋势是其 必然性的要求哺】。自由市场作为一种经济制度,是强政府 的创造物帕】。在国际化市场的进程中,法律制度的影响因 素日益扩大,制度资本将逐步取代物质、金融、人力要素, 成为经济发展的核心要素¨】。未来国与国之间的竞争或 将上升至法律制度优劣的竞争。美国1969年于<示范公 司法>中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限制,随后各州的立法也群 起效仿废除或大幅减缩注册资本要求。日本2005年于 <公司法>中取消了对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的注 册资本要求,1日元办公司创业获得了法律制度上的支 持【l】。荷兰近期对公司法的修改拟删改多余的法律条款, 以求达到简化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则的宗旨,最低注册资本 限额的取消是其中重要的内容一J。韩国2012年于<公司 法>中取消了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为5千万 及2千万韩币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在资本缴纳制度方 面,传统英美法系多采用。授权资本制”模式,允许公司分 期发行资本并可分期缴纳资本。此后,英美法系国家改采 “申明资本制”,公司申明实际发行的资本实情,并自主决 定发行事宜。美国、澳大利亚、英国分别于1980年、1998 年、2006年进行了申明资本制度的改革。
纳,解决了传统法律对注册资本“一刀切”所带来资本闲置
的阃题。再次,公司注册登记的改革是我国政府“减政放 权”,践行<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成果, 有助于我国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最后,公司资本制度改革 后,必将通过系统的配套辅助制度,如财务会计制度、社会 信用制度及监管调控制度等,维持市场交易的安全及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引。特别是通过社会信用体系的建构 和进一步完善,加大对违背市场信用的处罚力度和成本, 一处违规处处受限,将助力我国市场经营主体诚信经营意 识的形成,促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构。 (二)消极影响 我国资本制度的改革不仅需要法律制度问的协调融
新公司法公司资本制度
新公司法公司资本制度篇一:我国现行公司资本制度解析我国现行公司资本制度解析新实施的《公司法》做了重大修改,修改主要体现在:将实缴资本改为认缴资本、降低公司最低资本限额、放宽出资期限、扩大投资方式等方面。
修改后的公司资本制度仍属于法定资本制范畴。
这次重大调整使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更加完善。
关键词:公司资本制度折中资本制法定资本制新实施的《公司法》做了重大修改,在此次修改中,借鉴了国际上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趋势,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较大的修改,摒弃了严格法定资本制,过度到允许分期缴纳的法定资本制。
其变化和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仍属于法定资本制范畴1993年的《公司法》关于公司资本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23 条、第25 条、第78 条,这些规定强调资本总额一次发行,一次性全部缴纳,不允许分期缴纳,实行的是严格的法定资本制。
2005年对上述规定进行了较大修改,修改后的《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 第59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第81条规定:“股份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白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第84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由此可见,设立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时,资本总额必须一次性发行、但允许分期缴纳;设立一人和募集设立的股份时,资本总额必须一次性发行、不允许分期缴纳。
2023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新旧对比
202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新旧对比2023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较于旧版有一些重要的变化和更新,以下是一些主要的对比:
1. 公司设立门槛的降低:新版公司法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简化了注册流程,使得更多的小微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得以成立。
2. 注册资本制度的改革:旧版公司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股东需一次性缴纳注册资本。
新版公司法则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股东可以选择在设立时或未来的某个时间点缴纳注册资本。
3. 公司治理制度的改进:新版公司法对公司治理制度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明确了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提高了公司的治理水平和运营效率。
4. 股东出资责任的调整:新版公司法对股东的出资责任进行了调整,对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规定了更为严格的法律责任。
5. 加强了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监管:新版公司法加强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监管,防止其利用控制地位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6. 完善了董监高的信义义务体系:新版公司法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信义义务体系进行了完善,要求他们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7. 强化了对小股东的保护:新版公司法增加了对小股东的保护条款,防止大股东或控股股东侵害小股东的利益。
8. 优化了公司注销和清算的程序:新版公司法简化了公司注销和清算的程序,使得公司的退出更加便捷。
总的来说,2023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多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和完善,旨在促进公司的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提高市场的透明度。
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利弊
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利弊一、公司资本制度概述公司资本制度是指公司资本形成、维持、退出等方面的制度安排。
①这是对公司资本制度的狭义定义。
本文也正是从该角度来探讨公司资本制度的若干问题。
二、改革公司资本制度的必要性总体而言,公司资本制度作为公司法的支撑性制度之一,完善公司资本制度亦是完善公司法制度,使之能够更好服务于公司法目标效率化的实现,使其致力于“融合法律、规范及公司运作,协助公司获得资金及人力资源,以增加股东财富,发挥公司组织的兴利与防弊的双重功能”②。
具体而言,(一)能够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持公司正常经营和管理;(二)促使资本得到充分利用,鼓励企业竞争;(三)有助于推动商业的发展,营造一个富有吸引力的投资环境;(四)使公司的正常运营得到制度保障,亦是现代经济体制改革的需求。
三、公司资本制度的分类简而言之,目前在全世界普遍使用的公司资本制度分为三种:法定资本制度、授权资本制度和折中资本制度。
其中使用最为广泛的是授权资本制。
折中资本制是法定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的演变和创新,对于我国现行的法定资本制的改革有着重要的参四、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概述目前我国《公司法》采用的是法定资本制度,其目的是为了确保公司资本的足额到位、充实和维持,抑制公司股东虚假出资、骗取公司登记,减少公司在经营中出现债权纠纷后公司无力承担责任现象的出现。
其主要内容特点包括:1、注册资本在最低限额上的强制规定。
2、严格的法定资本制。
3、验资制度。
在股东全部缴纳了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以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4、股东需依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缴纳的资本额。
5、注册资本构成实收股本总额。
五、公司资本三原则(1)资本确定原则:又称法定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做出明确的规定,一次性发行,并由股东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公司成立后若发行新股或增加资本,必须履行增资程序经股东会同意,且必须修改公司章程进行注册登记。
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改革情况及问题
( 二) 新 《公司法》 上的注册资本认缴制度
商界论坛 经法视点
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改革情况及问题
王瑞婕
摘 要: 201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的新 《公司法》 取消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和验资程序, 将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这符合现在经 济发展的趋势, 对于激发市场活力, 促进经济发展方面有很重要的意义。 但在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实施的过程中, 还存在一些问题, 需要 进一步讨论和解决。 本文主要针对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带来的债权人 、 交易相对人风险增加问题和企业信用体系完善问题加以讨论 。
二、 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在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问题 ( 一) 公司交易相对人的风险问题 《 公司法》 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后, 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使 得公司设立的程序大大便捷, 极大的方便了创业者投资开公司, 可是, 不可避免的是公司交易相对人的交易风险就被提升, 因为交易相对人对 与自己交易的对象并非十分了解, 与此同时, 注册资本的认缴制度又使 得交易相对人缺乏公司真实实有资本的保障, 将致使公平交易前提要件 ( 必要信息充分获取) 的缺失② 。 ( 二) 配套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完善问题
三、 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完善措施 在认缴制下, 交易相对人只能凭借会计报表等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 材料了解公司的实收资本状况, 从这一层面上讲, 认缴制的便捷与低成 本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债权人利益 。 可以从以 下几方面来保护他们的利益。 ( 一) 建立保证有限公司, 以股东对公司的担保, 来增强公司的信用度
浅谈新公司法的不足及完善对策
者 存 在 不 少 矛盾 和 冲突 。 我 国 的 上 市 公 司 绝 大 部 分 是 由 国有
企 业 改 制 而 来 的 , 样 , 改 制 而来 的 上 市 公 司 , 成 “ 股 独 这 经 形 一
制 度 设 计 中 ,独 立 董 事 并 不 能 控 制 侵 犯 公 司 利 益 和 小 股 东 利
参考 文献 : 【】 进 文 . 司 理 论 研 究 [ . 南 : 南 人 民 出 版 社 , 1邹 公 M】湖 湖 20 . 00
法 》 有 5条 , 《 司 法 》 然 大 大 扩 大 了 监 事 会 的 职 权 , 只 新 公 虽 但
也 只 有 9条 即第 5 — 7条 和 第 18条 。 同 时 , 国 即 使 新 《 25 1 我 公 司法 》 定 的 监 事 会 的 有 些 职 权 也 很 简 单 粗 疏 。 规 以财 务 检 查 权
的功 能 则 局 限 于 单 一 的 监 督 功 能 ;独 立 董 事 为 事 先 、事 中监 督, 内部 监 督 , 事 会 为事 后 监 督 , 部 监 督 。 立 董 事 的 认 可 监 外 独
权 和 发 表 独 立 意见 权 并 不 是 最 后 决 定 权 。 在 我 国独 立 董 事 的
数 中。
( ) 东及 股 东 大会 监 督 机 制 的 完善 一 股 在 股东 大会表 决决 议 的通过 方面 , 修 改新 《 司法 》 应 公 第 14条 , “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半 数 以 上 通 0 在 必 过” 的基 础 上 , 确 规 定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表 决 权 占公 司 已 明 发 行 股 份 总 数 的 最 低 法 定 比例 。 在 股 东 大 会 表 决 权 的 计 算 问 题 上 , 《 司 法 》 明 确 规 定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弃 权 的股 份 数 新 公 应 是 否 应 计 人 出席 股 东 的表 决 权 数 中 , 防 止 实 践 中尴 尬 事 件 的
试析我国新《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的创新与不足
No 5 , 0 8 . 2 0
Gn e .No 8 .3
试 析 我 国新《 司法 》 公 司 资本 制 度 的创 夏 银川 7 0 2 ) 宁 5 0 1
摘 要: 为适应世界各国公司资本制度渐趋缓和化的发展趋势 , 国在 ,司法的第三次修订 中对公 我 厶 \
基金项 目: 北方民族 大学社会科学基金 项 目“ 实施新 《 司法》 宁夏现 代企 业制 度发展 的调查 与 思考” 对 公 与
(0 6 0 9 ; 夏 回 族 自治 区 哲 学社 会 科 学 规 划 项 目“ 业 结 构 对 宁 夏 城 市 化 进 程 的 影 响 分 析 ” 20 Y 0 ) 宁 产
现代 国际竞 争 的需 要 , 国际上 公 司资本制 度渐趋 宽松 和灵 活的发 展潮流 相符合 , 国对公 司法进 与 我
行 了第 三次修 订 。新《 司法》 认 真 总结 我 国公 司实 践 的 经验 教训 及 大胆 吸 收 国外 先 进 立法 经 公 在
验的基 础上 , 实现 了法律 观念 的转变 , 在公 司资本 制度 方 面有 许多 重 大 的突破 和 创新 , 是 它 的变 但
一
、
出资缴付制度的变革与不足
( ) 一 降低 最低 注册资本 限额 。 允许分 期 出资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公 司法》 降低 了公 司 的设 立 门槛 , 宽准 入的条 件 , 有限 公 司的最 低 注册 放 将 资本额 统一 降到人 民币 3万元 , 份公 司的最低 注册 资本 额下调 到 50万 元 。并采 纳 了“ 股 0 二元 化公 司资本 制度双 轨制 ” , 对有 限责任 公 司 、 国有 独 资公 司 和发 起 设立 的股 份 有 限公 司 , 采用 缴付 折 衷 资本 制 』而 对 于 募 集 设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和 一 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仍 采 用 严 格 的 法 定 资 本 ,
浅谈2014年新《公司法》的利弊和应对
浅谈2014年新《公司法》的利弊和应对作者:游昭逸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2期摘要 2014年我国对公司法做出了最为彻底的革新,一共做出了12处修改,取消过去创办公司注册资金下限的规定,废除了验资程序,简化了登记制度,真正地实现了创业“零门槛”。
新公司法的施行,顺应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体现我国法治经济的立法精神,强烈激励了市场投资置业;与此同时,新法施行也相应产生一系列的消极影响,考验着市场的诚信体系,并带来不容忽视的市场风险。
本文将围绕新公司法的主要影响和作用,通过对其利弊分析,针对其对我国经济市场体系所产生的风险以及相关应对措施进行研究和探讨。
关键词公司法修正案认缴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230-02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修正案,是公司法自颁布以来20年间突破性的重大修改,本次修改共12处,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总局声明,新《公司法》进一步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减轻投资者负担,便利公司准入,为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新《公司法》的主要影响201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修订,主要体现以下方面:第一,注册资金认缴制登台。
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第二,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取消公司注册的注册资金下限,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
第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均无需验资与登记①。
2014年新《公司法》施行对公司的创办、运作所产生的影响很大且多,既有利又有弊,笔者认为,主要有三方面的影响。
影响之一是,零创业成本激励创业、提高就业率,同时带来空壳公司。
目前,鼓励投资、发展经济、调整经济结构与解决就业是我国经济的头等大事。
谈新《公司法》
币、 实物、 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空间, 使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交 0
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 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 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 其成员不
有限承诺制。即将原规定的必须在公司设立时一次到位的 法定注册资本额, 改为投资者可分期到位的承诺注册额。其 中, 首次到位金额为承诺注册额的 2 % , 0 其余部分允许投资 者分批在两年或五年内分期到位( 一般公司为两年, 投资类 公司为五年) 。第三, 放宽对出资形式的限制. 删除了原《 公 司法》 列举式的五种出资形式 , 取而代之的是以列举性的货
一、 降低 了公司的设立门槛
个人认为, 有利亦有弊:
利, 把原来的注册资本从 1 万元、 万元、 万元统一 0 0 3 0 5 降低为 3 万元, 由原来的法定资本制改为有限承诺制, 放宽 对出资形式的限制和降低货币的出资比例, 这一系列的规定
显然都是为了鼓励投资者拿出多年闲置的资本进行投资, 激 发民间投资的积极性, 有利于资本的有效流动与增值, 进而 也能促进整个国家经济环境的良性循环。 弊, 对公司设立资本的放宽也可能带来虚假 出资的问 题, 造成“ 空壳” 公司的大量产生, 不利于市场交易的安全。 这个问题是我们必须认识到的, 否则将产生极为严重的后
面对这样一个情况, 国家应对公司设立进行严格的监 管, 保证公司出资的真实, 建立完善有效的资本评估制度 , 避 免虚假出资和不实出资及其他在公司设立过程的欺诈行为, 并且建立一整套惩罚体制, 对于有欺诈行为的出资人可以予 以在今后几年内不许设立公司的惩罚并对其施以经济惩罚. 二、一人公司” “ 写入法律 修改后 的公司法写人了一个 自然人可以设立一人有限 责任公司的有关条款。按照法律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
试论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
试论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摘要】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制度的基石,关于实现爱惜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的公司法宗旨具有重要的作用。
我国原有的公司资本制度存在很多的缺点,《公司法》的修订为我国公司制度的完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公司资本;公司资本制度;创新公司资本,又称股本,是指公司章程所确信的由股东出资组成的公司法人财产的总和。
公司一经注册,就合法地拥有了上述由股东出资组成的公司法人财产,除非公司解散,不然公司能够无穷地利用这些财产。
公司资本制度作为《公司法》的支撑性制度之一,是公司立法的基石,也是公司成立、生存和进展的核心制度之一,它贯穿于公司设立、运营和终止的全进程。
公司资本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有利于融合法律、标准及公司运作,并能协助公司取得资金资源,以增加股东财富,发挥公司组织的兴利与防弊的双重功能。
2005年10月27日《公司法》修正案通过,从修改的内容上看,要紧集中在公司法的两大支柱制度上,即资本制度和公司治理,对公司的进展和企业制度的成立起到超级踊跃的增进作用。
一、分析我国原有公司资本制度的缺点我国1993年制定的《公司法》采纳的是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这是有其深刻的历史缘故和社会经济的缘故。
《公司法》制按时,我国正处于方才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改革目标的时期,那时社会经济秩序混乱,市场经济尚欠发达,资本市场不成熟,市场规那么和法律标准不完备,立法、执法、遵法各个环节都存在很多问题。
公司法在进行资本制度的设计时将确保交易平安和爱惜债权人利益作为首要的价值目标,可是,当交易相对人的平安取得完全保障时,出资者的投资自由却会受到限制。
具体而言,我国原有公司资本制度存在以下一系列缺点:(一)内外资公司的资本制度不完全统一我国企业立法沿袭的是内外资企业别离立法的模式,外商投资企业不完全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内资企业适用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外资企业尽管也是适用法定资本制,但能够分期缴纳。
在我国不同的历史时期,两种不同的资本制度均发挥过踊跃的作用。
新《公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新规定
新《公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新规定新《公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新规定道和律师事务所丁钦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公司法》,新法将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新公司法对原公司法作了较大的修改,本文主要对公司资本制度的变化方面予以介绍和评价。
一、公司资本制度的主要内容公司资本,是依照公司章程所确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法人财产的总和。
公司资本是公司赖以生存和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基础,是公司对外承担经济责任的基础,因此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法的重要制度。
它涉及了公司在资本的形成、资本的维持和资本的退出等方面的制度安排。
世界各国的公司立法实践中形成了三种不同的公司资本制度: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中资本制。
法定资本制,是指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规定,并且在公司设立时全部资本由股东一次性认足;在公司成立后,如果要增加资本必须以股东大会决议方式修改公司章程,增加资本数额,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法定资本制的核心是资本三原则,即(1)资本确定原则,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一次性认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2)资本维持原则,指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3)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的资本额一经确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
法定资本制注重公司资本的真实、可靠性,目的重在保障债权人利益、确保交易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授权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将资本总额记载于公司章程,但不要求发起人一次全部缴足,发起人只需认缴其中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对于未认缴的部分可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随时发行,而不必经股东会决议,也无需变更公司章程。
授权资本制降低了公司设立要求,简化了公司的设立条件,目的在于为投资者投资提供便利条件,同时也可以避免在股本全部发行后未全部利用时可能导致的资金闲置和资源浪费。
根据我国公司法论述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
从公司法的角度,浅议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概述公司资本是公司运作的物质基础,是公司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物质保障。
而公司资本制度贯穿于公司法整个体系中,起到了核心的引导性作用,暨支撑着公司法律体系,也决定着资本在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
我国在以资本信用为核心的基础上构建本身的法律体系,在资本形成制度中采用了法定资本制度,确定最低资本额、出资形式和资本变化严格限制。
这些制度的确立旨在维护社会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存在的问题在《公司法》颁布的这十多年来,不可否认,它对于稳定我国社会经济秩序,防止投机、欺诈等不法行为的发生及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不断深入,及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传统的公司资本制度的弊端越来越明显,我认为只有有以下几点:.1 我国《公司法》实行的是最为严格的法定资本制,但债权人的利益并未得到有效保护例如 A、资本确定原则,即公司成立时,公司章程中需记载公司资本总额,且需由发起人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B资本维持原则,即在公司存续过程中,应保持与其注册资本额相当的财产。
为保证公司资本充实, C、资本不变原则,即公司资本一经确立,即不得随意改变,增、减公司资本需要履行严格的法定程序。
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公司资本的任意减少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其实资本不变原则是资本维持原则的延伸和发展,它是从形式上保证公司资本真实。
由上可见我国公司法试图建立一种事先防范机制,以确保公司资本真实和充实。
但是公司一旦成立,公司资本投入运营后,公司实际资产就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公司资本难以真实反映公司实有财产状况,故这种事先预防机制在一定程度上难以担当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任。
新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的修改
关于新公司法实施后公司资本制度的修改一、股东出资制度第四十七条(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本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
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人大法学博士李建伟观点:1.在出资期限层面。
根据新《公司法》第266条规定,之前认缴出资的公司,应逐步调整其股东出资期限,国务院的具体办法会设置一个过渡期,而不是立刻要求存量公司调整到位。
遵循法律一体适用原则,假设暂不考虑过渡期,存量公司股东的出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29年6月30日。
因此,对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长于2029年6月30日的存量公司,其将面临修改章程、调整股东出资期限的问题。
2.在出资数额层面。
尽管新《公司法》对股东出资数额既无上限也无下限之规定,但是在“五年缴足”的压力下,当初股东认缴出资数额过大的存量公司不可避免地需要通过减资程序调减股东认缴出资数额。
《新公司法》第266条规定“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
所谓“出资额明显异常”,结合“五年缴足”规定来看,“出资额明显异常”,应当主要是指注册资本明显不合常理的过大情形。
因此,存量公司在应对“五年缴足”规定时,或需要做出既减期限又减资的双重调整。
对于此种情况下的减资,没有规定逐步调整,而是及时调整,所以应当不会设置过渡期,具体办法还得看国务院的具体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三条:依照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设置三年过渡期,自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
新旧公司法中资本制度的比较
简述我国公司法新旧公司法资本制度的变
迁及意义
变迁:具体而言,首先新公司法大幅度下调了公司设立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原公司法按不同的行业规定了不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而且其规定数额过高,不利于民间资本进入市场,在某种程度上束缚了经济的发展。
而新公司法大大降低了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并不再根据行业区分最低限额,以适应公司开展多种经营的需要,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分别降低为人民币三万元和人民币500万元。
其次,将实缴资本制度改为认缴资本制度,并且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纳,以满足公司资本不断增长的需求,使之操作更为灵活,免却了过去增资的冗长的手续。
再次,新公司法对于股东出资形式作了更为灵活的规定。
由原《公司法》中只有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五种出资方式转变为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
最后,大大提高了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
原公司法规定,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其最高比例可以达到35%,这种规定显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新《公司法》承认技术的价值和地位,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这意味着无
形资产最大可达到注册资本的70%,这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特别是风险投资行业无疑带来一场政策“及时雨”。
意义:完善公司的注册资本制度,降低公司设立门槛,鼓励投资与创业,成为为广大投资者的福音。
新《公司法》注册资本制度改革的影响及对策研究
完善企业信用惩戒机制,提 高失信成本
加强企业信用教育,提高企 业信用意识
PART SIX
降低企业注册门槛,促进创新 创业
提高企业融资能力,推动经济 发展
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企业 竞争力
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注册资本制度改革后,公司注册门槛降低,可能导致市场竞争加剧,企业生存压力增大。 注册资本制度改革后,公司注册门槛降低,可能导致公司质量参差不齐,影响市场秩序。 注册资本制度改革后,公司注册门槛降低,可能导致公司注册数量过多,增加监管难度。 注册资本制度改革后,公司注册门槛降低,可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虚高,影响公司信用。
促进了企业融资创新,提高了企业 融资质量
降低企业注册门槛,提高市场准入效率 减轻企业负担,降低运营成本 提高企业融资能力,促进企业发展 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企业诚信度
降低投资门槛,吸引更多投资者
增加投资者风险,可能导致投资损 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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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公司注册效率,降低注册成本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 改革:简化登记程 序,提高登记效率
注册资本监管制度 改革:加强监管力 度,保障投资者权 益
注册资本法律责任 制度改革:明确法 律责任,提高违法 成本
PART THREE
降低了企业融资门槛,提高了融资 效率
提高了企业融资风险,增加了企业 融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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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了企业融资渠道,降低了融资 成本
虚假出资:可能导致企业虚假出资,影响市场秩序 信息披露:可能导致企业信息披露不充分,影响监管效果 监管难度:可能导致监管难度加大,影响市场秩序和监管效果 法律责任:可能导致法律责任不明确,影响市场秩序和监管效果
当前我国公司注册资本制度利弊分析
当前我国公司注册资本制度利弊分析【摘要】当前我国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是公司设立的重要法律规定之一,对企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围绕公司注册资本制度展开分析,首先概述了我国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基本情况,接着分析了其利点和弊端。
通过案例分析,提出了改革措施建议,并在结论部分进行了总结和展望未来。
文章结构严谨,观点清晰,详实分析了当前我国公司注册资本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挑战,对未来制度改革提出了建设性建议,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公司注册资本制度、利弊分析、改革措施、案例分析、总结述评、展望未来、对策建议。
1. 引言1.1 背景介绍背景介绍:我国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是规定每家公司在成立时必须缴纳的最低注册资本,是公司法定资本。
我国自1993年实行最低注册资本制度以来,经历了多次修改和完善。
目前,我国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最低注册资本标准为人民币100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制度在我国企业立法中起到了重要的规范作用,但也引发了一些争议。
一方面,一定程度上规范了企业经营行为,确保公司的稳定运行和偿债能力。
却给创业者带来了较大的负担,增加了创业难度,限制了企业的发展空间。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经济的变化,我国公司注册资本制度亟需进行改革和完善。
通过深入分析其中利弊,找出问题所在,提出相应的改革措施,为我国企业发展提供更好的制度环境和政策支持。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深入探讨当前我国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利弊,分析其对企业发展和经济增长的影响,从而为完善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提供依据和参考。
通过对现行制度的梳理和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到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推动相关政策的改革和完善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通过案例分析和对比研究,我们可以更加直观地展现不同制度下企业的发展状况和表现,为未来的政策制定和改革方向提供借鉴和启示。
本研究旨在从理论和实践结合的角度,全面客观地评估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利与弊,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提供理论支撑和政策建议,推动我国公司制度向更加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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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新《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及不足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a 文章编
号:1009-4202(2010)06-146-01
摘要公司资本制度决定着公司的成立及其营业的开展,是公司制度的基石,贯穿于公司设立运营和终止的全过程。
完善的公司资本制度的设计可以对债权人有效保护,促进市场经济有效、安全的运行。
我国为适应国际上对资本渐趋缓和化的趋势,新修订的《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巨大的变革,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社会闲置资本的积累,保护公司、债权人、股东的利益。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新《公司法》还存在一些不足,本文就是对新《公司法》中的部分不妥之处进行探讨,以期促进该问题的解决。
关键词公司新《公司法》资本制度不足
一、前言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家的竞争主要通过一些大型的公司表现出来。
公司法作为规范经济运转、促进商业发展、提供创造财富与就业机会的工具,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平程度,接影响着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完善的公司资本制度的设计可以对债权人有效保护,促进市场经快速健康的发展。
公司资本制度是现代公司法的核心制度之一,影响广泛,甚至可以说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支撑。
一个国家对公司资本制度的安排,直接决定了一国法制现代化程度,同时也决定着一国经济国际竞争力的强弱。
二、对我国新《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研究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通过了最新修订的《公司法》。
新的《公司法》在总结我国十余年公司法实践的得失和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基础上的一次创新。
可以说,本次《公司法》的修订是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的一步,对我国整体经济的发展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笔者在研究2005年《公司法》时,发现有关公司资本制度的内容较之旧的公司法有不少创新之处,本文以下部分对新的《公司法》资本制度的突破方面进行研究:
1.实行折衷资本
我国新修改的《公司法》一改过去的那种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规定实行折衷资本制,这样规定是符合世界经济发展趋势的,代表
着一种时代潮流,可见我国2005年新修改的《公司法》对法定资本制的大胆放弃和勇于创新。
这表明,在设立公司时,章程中确立的资本总额不再需要一次发行公司就可以成立,只规定了公司成立前相关人认购的股份总额须达到一定法定比例,这种方式有较大的斡旋空间,从而提高了公司成立的机率。
2.注册资本降低
新《公司法》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由此可以得出,新《公司法》下调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出资标准,并且统一规定为3万元,除此之外注册资本不需要任何形式的附加要求。
这些修订使得公司设立的门槛大大降
低,使得设立公司更加迅速便捷,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创业,促进我国经济发展。
3.出资形式增加
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
与旧法相比,新法认为只要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且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都可以出资,出资方式的多元化,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增加公司成功成立的概率,符合我国市场经
济的发展要求。
4.创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新《公司法》首次创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该制度有利于建立产权明确、责任分明的现代企业制度,对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顺畅、健康、安全的运行,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也可以最大限度保障公司资本的安全以及股东、债权人的利益。
新《公司法》在相关责任人责任承担的基础上,借鉴了西方国家的相关立法经验做了一系列相关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之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在进行相关研究的基础上,认为借鉴西方国家的立法理论和经验在当今经济社会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具有现实可行性。
三、对我国新《公司法》关于资本制度规定的瑕疵探讨
1.注册资本限额应予适当调整
新《公司法》对一些特殊领域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规定为
人民币3万元,这样规定的确可以促进公司的发展,在某种程度上也会带动我国经济的发展。
但是将所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从原来的20万、50万直接降至3万,有失偏颇。
在我国商业信用普遍低下的环境里,太低的注册资本无疑很难起到维持信用的作用。
这就使得一些不法分子钻了空子,成立了一堆垃圾公司,这势必引起我国的资本市场的混乱。
因此,笔者建议最低应有一定的限制条件,不可对各个行业的公司一刀切,统一规定为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显然有不妥之处。
2.人力资本在新《公司法》中应该成为一种出资形式
人力资本与知识产权一样具有同等重要的价值,既然新法允许以知识产权出资,毫无疑问的人力资本也可以成为一种出资形式,人力资本出资不仅有利于促进高科技企业的发展,且人力资本使用权可转让,也可为公司带来丰厚的转让收益和紧缺的技术。
笔者通过研究新《公司法》发现不将人力资本作为一种出资形式显然是其瑕疵之处,有待改进。
四、结论
总之,新《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有亮点,值得称道,当然也有不足需要在发展中不断完善,本文就是对新《公司法》中的不妥之处进行了相关研究,以期在后来的立法中可以促进该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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