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的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行政信赖保护原则中信赖保护的实现
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行政信赖保护原则中信赖保护的实现LegalSystemAndSociety法制园地2009.2(中)行政信赖保护原则中信赖保护的实现王摘要聪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是平衡公共权力和私人权利的重要原则,是形式意义的行政法治走向实质意义的行政法治的必然要求。
信赖保护原则对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拘束国家行政机关,对于稳定行政法律关系,对于建立诚信政府都具有积极作用。
因此,研究行政信赖保护原则,对于构建我国的和谐社会,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具有非凡的意义。
关键词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实现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060-01信赖保护原则作为一项当今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的重要原则,在我国却没有为它确立应有的地位。
在我国行政法和行政法学中,信赖保护原则还鲜有规定和研究。
加上我国至今没有颁布行政程序法,有关行政行为的撤销与废止,被零散的规定在各个单行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上。
这样的做法既不科学,又不系统,更不完善。
因此,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还处在理论探索阶段,尚未成为现实的制度。
下面就行政信赖保护的实现方式和途径做简要的介绍。
一、行政信赖保护的实现方式信赖利益的实体性保护主要有存续保护和财产保护两种。
存续保护,又称维持原状,是指行政机关基于信赖保护的目的,不得撤销、废止其己经作出的授益性行政行为,或对该行政行为作出不利于相对人的变更。
社会成员因信赖该行政行为合法有效而应获得的正当权益就得到了维护。
存续违法的行政行为是信赖保护与依法行政原则冲突最突出的表现,故应当严格限制。
我们承认对违法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为这是形式合法的要求。
但这种撤销的行使不得违反信赖保护的实质正义要求,不得给相对人造成不公平。
选择存续保护方式的条件是:将信赖利益与否定原行政行为所欲维护之公共利益进行比较,在前者显然大于后者时,不得撤销或废止授益性行政行为。
财产保护,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必须撤销或废止的情况下,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因此遭受损害,必须给予相对人以合理的财产补偿。
行政法基本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随着现代法治文明的发展,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基本原则中有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其重要性甚至超过了越权无效原则。
民法学家认为,民法上的诚信原则是民法中的帝王条款;在行政法领域,信赖保护原则和比例原则似乎也越来越有成为本领域“帝王条款”的趋势。
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涵义是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
德国学者认为,信赖保护原则部分源自在法治国家原则中得到确认的法律安定性,部分源自诚实信用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首先,存在信赖基础。
即行政行为生效且此生效事实被相对人获知,相对人如不知有该行政行为的存在,即无信赖可言。
其次,具备信赖行为。
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必须是相对人已采取了信赖行为,且信赖行为具有不可逆转性。
其主要表现为:授益性行政行为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是某种物质利益,而行政相对人已对该物质利益进行了处分,如对作为物质利益载体的特定物、不可分物等进行了处分;或授益性行政行为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是某种资格,而行政相对人依此资格从事了某种行为。
再次,信赖值得保护。
即值得保护的信赖须是“正当的信赖”,且信赖利益须显然大于撤销或废止原行政行为所欲维护的公共利益;否则,该信赖也不值得保护。
信赖保护原则的要求主要有四: 其一,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有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即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和公定力。
其二,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授益行政行为后,事后即使发现有违法情形,只要这种违法情形不是因相对人过错(行贿或提供虚假资料、信息等)造成的,行政机关亦不得撤销或改变,除非不撤销或改变此种违法行政行为会严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其三,行政行为作出后,如事后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废止或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
但是行政机关在作出撤销、废止或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决定前,应进行利益衡量。
当代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分析
当代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分析发布时间:2021-09-28T08:22:23.649Z 来源:《论证与研究》2021年8期作者:韩 鹏[导读] 摘要:随着当前国家法制的不断完善,公民的法律意识在逐渐增强,对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进行深入研究,要增强政府与公民关系的合理调节。
因此,本文阐述信赖保护原则的相关概念及其内容,探讨信赖保护原则所发挥的作用,可以建立良好的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对国家的法治建设进行力量的增强,提高行政的效率,分析信赖保护原则应用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比如对于补偿范围没有进一步明确,缺乏完善的司法体制作为补充等,提出行政法中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条件及适用规则,对信赖保护原则进行改进。
当代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分析韩 鹏(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 300201)摘要:随着当前国家法制的不断完善,公民的法律意识在逐渐增强,对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进行深入研究,要增强政府与公民关系的合理调节。
因此,本文阐述信赖保护原则的相关概念及其内容,探讨信赖保护原则所发挥的作用,可以建立良好的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对国家的法治建设进行力量的增强,提高行政的效率,分析信赖保护原则应用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比如对于补偿范围没有进一步明确,缺乏完善的司法体制作为补充等,提出行政法中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条件及适用规则,对信赖保护原则进行改进。
关键词: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分析;适用条件引言:在当前的政府职能转变的过程中,要重视其社会服务与管理职能的应用,加强与公民之间关系的合理调解,不断提高行政效率。
在行政法中,对信赖保护原则进行深入分析,要明确其具体的概念和内涵。
信赖保护原则适合于违法受益行政行为的场合,特别在撤销的过程中,政府单位给予充分的补偿,侧重保护私益,这是从形式法治走向实质法治的关键一步,要分析信赖保护原则应用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的应对对策,在实践的过程中对责任政府进行打造,提高行政办事效率。
论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
与私益间审慎衡量 ,避免过度重视形式法 律的确定性 。 求 得在适用时的具体妥当性 , 追求的是具体条件下的正义。
【 作者 简 介 】 杨
燕 (99 )女 , 龙 江鸡 东人 , 龙 江 省 牡 丹 江 市 新 区公 证处 副 主 任 , 级 公证 员 。 16 一 , 黑 黑 三
-
7 ・ 9
三 、 赖 保 护原 则 的 理 论解 读 信
正 当性 的信赖 利益时 , 这种信赖利 益应 当得到保护 , 政 行
机 关 不 得 随 意 变更 或 撤 销 已作 出 的行 政 行 为 , 如果 撤 销 必
须补偿相对人 因信赖所产生 的损失 。 体含义可 以从 以下 具 几个 方面认识 : 第一 , 要有信赖基础 , 即行政 主体作 出了生
的宪政诸原则为信赖保护原则提供了理论基础 。 1 民权利保护原则 。 . 公 就权利和权力 的关系而言 , 信赖 保护 原则体现 了权利本位理念 、 反对权力 本位 , 主要功 其 能就是限制 国家公权力对公民权利 的侵害。在信赖保护方 面, 民权利保护集中表现在对既得权益 的保 护 中。在适 公 用信赖保 护原则 时, 形式上 的依法行政原则 可能受到一定 程度的弱化 , 但公民权利都能得到恰 当的维护 。 2正当原则 。 . 实质正义 的最直接表现就是个案正义。 只 有在个案 中实现正义 ,才不至于使 正义的要求流于空谈 。 信赖保护原则强调的正是在个案 中的“ 微调 ”通 过在公益 ,
效 的行 政 行 为 。第 二 , 政 行 为 一 经 作 出 , 有 法 定 事 由和 行 没 未 经 法定 程序 , 得 随 意撤 销 、 止 或 改 变 。第 三 , 政 相 不 废 行
信赖保护原则解决的核心 问题是 国家 与公 民 、 权力与
行政法之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法之信赖保护原则「摘要」摘要在行政法上确立信赖保护原则是现代行政行为理念的召唤,是营造诚信政府、责任政府和依法行政的应然。
确立有权机关保护行政相对人因信任行政主体的合法性、正当性、权威性而无过错参与其实施的授益性、合意性、指导性等行政行为所期望得到的合法或合理权益,有助于推进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
「关键词」诚信原则,信赖保护原则,自由裁量权民法领域的诚实信用原则扩张到公法领域始于德国。
后经发展,不但一些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对其作出了明文规定,而且在理论上被认为是行政法基本原则之一,甚至有人认为“诚信原则既非行政法之一般原则,亦非行政法之基本原则,而应是行政法之最高形式原则”。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我国学者在论述行政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等问题的同时,并末全面阐述与之紧密相联的现代行政法应有的信赖保护原则。
有的虽有论述,但仍感未能切合我国行政法实践,突出信赖保护原则应有的规制行政自由裁量权之意。
一、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上确立的理论根据首先,20世纪以来的现代行政法是以“社会本位”为人文精神的。
它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上的价值判断是互相一致,在道德观念上的价值取向是互相信任,因而在行为关系上的理念就是服务与合作。
政府不能再扮演守夜人的角色,仅仅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等消极行政行为;还要通过实施行政指导、签订行政合同等积极行政行为,主动与行政相对人合作。
这种服务与合作是行政法精神对双方主体在行为上的要求,相互信任是行政法精神对双方主体在实施行政法行为时的一种道德要求和观念支持。
因而,保护行政行为双方的信任,使相对方获得期望的利益,是保障行政法实施,维护公共利益的要求。
其次,美国法学家富勒提出的八项法治原则:(1)法律的一般性,即人们有规则可循法律是对一般人都适用的,同样情况应同样待遇。
(2)法律是应公布的。
(3)法律是适用于后来的行为而不是溯及既往的。
(4)法律应是明确的。
(5)法律中不应有矛盾。
(6)法律中不应要求不可能之事。
行政信赖保护原则中信赖保护的实现
2009.2(中)Legal Sys t em A nd Soc i et y行政信赖保护原则中信赖保护的实现王聪摘要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是平衡公共权力和私人权利的重要原则,是形式意义的行政法治走向实质意义的行政法治的必然要求。
信赖保护原则对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拘束国家行政机关,对于稳定行政法律关系,对于建立诚信政府都具有积极作用。
因此,研究行政信赖保护原则,对于构建我国的和谐社会,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具有非凡的意义。
关键词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实现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060-01信赖保护原则作为一项当今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的重要原则,在我国却没有为它确立应有的地位。
在我国行政法和行政法学中,信赖保护原则还鲜有规定和研究。
加上我国至今没有颁布行政程序法,有关行政行为的撤销与废止,被零散的规定在各个单行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上。
这样的做法既不科学,又不系统,更不完善。
因此,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还处在理论探索阶段,尚未成为现实的制度。
下面就行政信赖保护的实现方式和途径做简要的介绍。
一、行政信赖保护的实现方式信赖利益的实体性保护主要有存续保护和财产保护两种。
存续保护,又称维持原状,是指行政机关基于信赖保护的目的,不得撤销、废止其己经作出的授益性行政行为,或对该行政行为作出不利于相对人的变更。
社会成员因信赖该行政行为合法有效而应获得的正当权益就得到了维护。
存续违法的行政行为是信赖保护与依法行政原则冲突最突出的表现,故应当严格限制。
我们承认对违法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为这是形式合法的要求。
但这种撤销的行使不得违反信赖保护的实质正义要求,不得给相对人造成不公平。
选择存续保护方式的条件是:将信赖利益与否定原行政行为所欲维护之公共利益进行比较,在前者显然大于后者时,不得撤销或废止授益性行政行为。
财产保护,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必须撤销或废止的情况下,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因此遭受损害,必须给予相对人以合理的财产补偿。
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
06
信赖保护原则的案例 分析
案例一:因公共利益需要改变许可的案例
总结词
在行政许可过程中,当出现公共利益需要时,可以对已作出的许可进行变更或撤销。
详细描述
某市一家企业经过行政审批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许可,但在许可决定作出后,市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 决定对该地块进行城市规划调整,因此根据信赖保护原则,政府可以改变或撤销原来的许可决定。
推进法治建设
01
建设法治政府
信赖保护原则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 内容之一,坚持该原则有助于推进法 治政府的构建。
02
完善法律制度
信赖保护原则对于完善行政许可相关 的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为法律的 制定和修订提供了指导原则。
03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信赖保护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必须依法 行使职权,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已做 出的行政许可决定。这有助于规范行 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的质量和 水平。
证件变更的范围
变更许可证件的范围应当 限定在合理和必要的范围 内,不得随意变更。
证件变更的正当性
变更许可证件应当遵循正 当程序原则,确保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受到公平、公 正的保护。
许可效力的存续
效力存续的情形
在行政许可的实施过程中,出现 特殊情形导致许可效力存续受到
威胁的情况是常见的。
效力存续的保障
为确保许可效力的存续,应当采取 必要的保障措施。这些措施可以包 括依法给予补偿或者赔偿等。
效力存续的正当性
保障许可效力存续应当遵循正当程 序原则,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 到公平、公正的保护。
04
信赖保护原则的例外 情况
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需要改变许可的情形
公共安全
当被许可人的行为可能危害公共 安全时,行政机关可以改变许可 ,以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论行政法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论行政法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摘要: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起源与私法领域,与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具有明显的关联性,在社会不断进步发展的过程中,法治建设不断的完善。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行政法中的体现标志着法治的进步,本文基于行政法内容分析,探讨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应用,并对其理论依据、原则内涵进行论述,提出了完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途径。
关键词:行政法;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完善途径引言: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构建具有威信政府的客观需要,在法律不断完善过程中,其逐渐延伸到公法领域之中。
在行政领域,其与公民基础息息相关,并逐渐成为法律中的基本原则。
在行政法中应用、完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对于促进法治完善、保护公民群众的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这是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应用的价值。
一、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概述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指政府在行政工作中言而有信,政府要保障群众的基本权益,保障民众对政府的信任。
基于信任而获取利益的行为,应当给予保护,在此原则下,政府行政工作应深思熟虑,尽可能言出必行,避免行政形式主义问题出现。
基于行政法中的利益保护原则分析,其主要包括以下条件,分别为行政行为生效、基于信任而引发的行为,两者存在一定因果逻辑关系。
该原则保障人享有权利,政府应保护权利,若因相对原因损害了别人的利益,应给予补救。
基于该原则的理论依据进行分析,可以将其划分为诚实守信原则、安定性原则。
基于信赖利益保护方式分析,可将其分为程序性保护、存续性保护、财产性保护。
基于其在行政法的适应性研究,应对其进行完善[1]。
二、行政法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完善途径(一)明确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法律地位行政法中对信赖利益原则进行了概述,在《行政许可法》中,第8条、第69条均设计到了个人信赖利益原则,并对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进行了衡量。
法律原则是衡量法定体系标准的重要内容,基于法律规则的指导作用,是保障法律适用性的基础。
在行政法领域,法律原则缺失,致使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法律地位缺失,仅仅依靠规则无法完全保障公民的利益,相比较原则而言,法律地位更具有权威性,规范性。
行政法学 名词解释
学习好资料欢迎下载《行政法学》名词解释1.行政2.行政处理权3.羁束行政行为4.行政征调5.行政诉讼6.行政法7.行政处罚权8.自由裁量行政行为9.狭义的行政征收10.行政赔偿11.行政主体12.行政强制权13.行政行为的效力14.行政处罚15.行政复议16.行政拘留17.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18.行政法学19.行政行为的执行力20.听证制度21.所谓“行政权”22.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23.行政立法24.行政强制25.所谓“行政关系”26.国家公务员27.行政规范性文件28.行政事实行为29.行政强制执行30.行政法基本原则31.国家公职关系32.行政处理33.即时强制34.行政合同35.行政效率原则36.行政行为37.行政相对人38.行政确认39.代执行40.不单方接触41.抽象行政行为42.行政奖励43.维持判决44.行政指导45.行政机关46.具体行政行47.行政程序48.执行罚49.行政许可50.行政裁决51.行为补偿52.行政监察1.行政:在行政法上的意义,通常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的活动。
2.行政处理权: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对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等事项作出处理的权力。
3.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行使、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
4.行政征调:亦称公用征调,是指行政主体等为了公共利益,在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或者紧急需要的情况下,依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征用和调集个人和组织的财务或劳务,并给予相应补偿的行政行为。
5.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有公共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行政诉讼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6.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7.行政处罚权: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政相对人依法给予制裁权力。
行政信赖保护原则司法适用障碍路径论文
行政信赖保护原则司法适用的障碍与路径摘要:适用行政信赖保护原则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已为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所广泛采用。
目前,该原则在我国的司法实践面临着一些障碍,基于全面规制行政权、树立公众对法律的普遍信仰以及营造诚信政府的必要性,笔者就信赖保护原则司法适用的路径进行了探索。
关键词:信赖保护;司法适用;障碍;路径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2-00-02信赖保护原则又称合理信赖保护原则或保护合理期待原则,近年来,行政法学界开始重视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上的重要地位,或将其作为一项基本法律原则加以提倡,或将其视为“非常有价值”的行政法原则[1]。
也有学者将信赖保护原则作为公法的基本原则之一[2]。
作为我国行政法理论与制度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使用该原则是实现其价值和作用的最主要方式,对于我们当今的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建设有着非常重要现实意义。
一、行政信赖保护原则司法适用的必要性(一)实现对行政权的全面规制的客观需要目前,在我国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范围是非常狭窄的。
有权利必须有救济,权利才有保障,但是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只受理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而对于对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指导、行政承诺等行政行为提起的案件却不予受理。
在依法行政总原则的支配下,行政主体应当保护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信赖利益,倘若因为行政主体的行为使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受损,行政相对人可以依据信赖保护原则请求司法救济。
因此,在信赖保护原则的指导下,所有的行政行为都应当在司法权的监控之下,实现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全面规制[3]。
(二)树立公众对法律普遍信仰的必然要求美国著名的法学家哈罗德丁伯尔曼所著的《法律与宗教》中写到:“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着人的情感,人的直觉和献身,以及人的信仰。
”这句话深刻阐释了法治的理念必须把信仰视为法治的精神底蕴。
信赖保护原则简答题
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在行政法中,当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任而实施了某种行为,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来维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如果改变原来的决定将会给相对人带来不合理的损失,行政机关应当考虑通过其他方式来实现相同的法律效果,以减少对相对人的损害。
这一原则是行政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也是保障行政自由裁量权和尊重行政相对人权利的重要方式。
首先,信赖保护原则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在行政过程中,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任而实施了某种行为,如果行政机关随意改变原来的决定,将会给相对人带来不合理的损失。
信赖保护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改变决定之前,应当充分考虑相对人的利益,采取合理的措施来维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以减少对相对人的损害。
其次,信赖保护原则有利于保障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在行政过程中,行政机关需要行使自由裁量权来做出决策,而信赖保护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考虑相对人的利益和信赖利益,以避免因改变决定而引起的争议和纠纷。
同时,信赖保护原则也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以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最后,信赖保护原则体现了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在行政过程中,行政相对人是行政行为的对象和受益者,其权利应当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信赖保护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尊重相对人的权利和利益,采取合理的措施来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保障其权利的实现和保障。
总之,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它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保障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体现了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在实际应用中,信赖保护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做出决策时应当充分考虑相对人的利益和信赖利益,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以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也要求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来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减少对相对人的损害。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信赖保护原则的价值和意义。
论行政法上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则之所以能被各国行政法所吸收,是因为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有着深厚的法理依据,其意蕴相当丰富,符合现代国家对于依法行政、控制行政权的价值取向。但是各国学者对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法理依据却有着不同的看法,存在很多争议。综合起来看,主要有如下观点:
我国行政法研究和立法
在各部门法中相对滞后,我国离行政法治的目标还比较远。信赖利益保护在立法上没有得到贯彻,在实践中也无从谈起。但是近年来,行政法学界对信赖利益保护展开了深入的研究,取得了很多成果。行政法治的思想在我国已经得到认可,相关制度建设也日益进步。总体而言,我国立法并没有明确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学者的论述中,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行政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没有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来对待。
综合国内外研究者的观点,本文认为行政法上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指公民出于对行政行为的信赖而安排其生活或处置其财产,行政主体为保护此信赖不得随意变更该行政行为,因特别情形确需变动且对相对人造成信赖损失的,应给予相对方以合理补偿的一项原则。
2.2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法理依据
信赖利益保护原
3 两大法系中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研究——以比较法为视野
3.1大陆法系中的信赖利益保护
前文谈到,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起源于二战后的德国。德国判例显示,德国司法机关把行政法治与法律安定作为并列的行政法原则,不认为两者有高低之分。
在法国行政法中,信赖保护原则主要表现为对既得权益的保护,具体地说,就是通过限制行政行为的撤销、废止,限制立法机关制定具有溯及力的法律规范,保护既得权益原则等方式表现出来表现出来。根据法国有关法律的规定,行政行为效力的开始时期,除必须公布外,还受到另一个规则的制约,即行政行为的效力不溯及既往。
2.3.3信赖利益值得保护。
基于信赖而产生的利益一般来说都是值得保护的,但是这也存在一些例外。一般而言,信赖产生的利益在现代文明国家的法律秩序中都是值得保护的,但是如果是通过欺诈、贿赂等行为使行政相对人作出某种行为,那么基于此项行为,其信赖利益是不值得保护的。此外,对重要事项提供不正确数据或者进行不完全陈述护使行政生体依该资料或者陈述而作出政行为和明知行政行为违法或者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者的情况下,信赖利益也不会受到保护。这一点反映了信赖利益保护的价值取向,即信赖利益保护善良的人们。
行政法第69条司法解释
【法律教育网- 国家司法考试指南】: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的规定。
本条内容是行政法学上信赖保护原则的具体化。
理解本条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行政法学上的信赖保护原则所谓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机关诚信原则的延伸。
行政机关的诚信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对公众的行为应当具有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不得变化无常,不得溯及既往,表现在行政许可上,就是行政机关一旦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就不能随意更改或者撤销,并有责任依法采取措施保证被许可人顺利地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生产经营等活动。
由诚信原则引申而来的一条重要原则就是信赖保护原则,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合法性与有效性的信赖而与行政机关合作,这种对行政机关的信赖应当受到保护。
二是行政相对人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而获得的利益,应当受到保护;行政机关一旦撤销其行为而对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责任,否则行政机关将逐渐失去公众的信赖。
三是第三人由于不知道行政行为有瑕疵而与行政相对人发生某种法律关系,其由于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授益行为而带来的利益也应当受到保护。
当代行政法之信赖保护原则
当代行政法之信赖保护原则论文摘要:信赖保护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该贯穿于行政行为的始末,当信赖利益遭到侵害时,公民必须能够找到有效的救济途径,即使相对人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进行救济,但很多情况下,相对人无法进行有效的救济,即使进入司法程序也存在着无法可依的局面。
因此,我国的信赖保护原则的运用需要具体明确。
论文关键词信赖保护原则具体运用行政法一、行政法之信赖保护原则概述正如“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领域中被公认是“帝王条款”一样,在当代行政法中,“信赖保护原则”也已经被确立了基本原则的地位存在着。
这一原则并非私法所特有的,也并非属于公法的特殊原则,而是作为公法私法的法的一般法律原理。
现代行政法已于往昔不同,在承担着保障****、维护法的安定性、实现实质的法治行政的职责的同时,也应该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为之。
同一法律原则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也应该有其自己的特殊性,因此,信赖保护原则作为诚实信用原则体现在行政法上的具体原则也应该有其特殊内涵。
那么什么是信赖保护原则?1996年韩国《行政程序法》第4条规定:“(1) 行政机关执行职务时,应本于诚实信用为之。
(2)法令之解释或行政机关之惯例为国民普遍接受后,除对公共利益或第三者的正当利益有明显危害之外,不得以新的解释或惯例溯及而为不利致处理。
”这是有关信赖保护原则的典型规定。
我国学者对信赖保护也有不同论述。
姜明安教授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提到信赖保护原则是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
马怀德教授又称信赖保护原则为保护合法信赖原则或者尊重合法信赖原则认为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应当确保管理活动的明确性、稳定性和连贯性,从而树立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管理活动真诚信赖的原则。
德国行政法学家毛雷尔认为:行政行为一旦经法定程序确立,“该行政行为受到存续保护而不得任意撤废,如出于公共利益的紧急需要必须撤废该行政行为时,也应给予相对人相应的补偿,此为行政法上信赖保护原则基本涵义。
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那么X小涛摘要:信赖保护原那么是重要的行政法根本原那么,在现代行政中的地位也愈加重要。
在对信赖保护原那么的渊源进展分析的根底上,与老实信用原那么进展了比照。
探讨了信赖保护原那么的适用形式和范围,并结合?行政许可法?的实施进展了分析。
一、信赖保护原那么的根本涵义和地位信赖保护原那么是二战后德国开展成功的一项行政法根本原那么,目前已经成为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的一般法律原那么。
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学者对行政信赖保护原那么有着不同的理解和界定,但同时也具有相通之处。
根据各国立法和司法判例所确立的标准,以及我国许可法对信赖保护原那么的具体表述,行政信赖保护原那么的根本涵义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前提--主体之间的相互信任和忠诚。
行政主体应本着老实信用的精神,以老实信用的方法作出行政行为。
这是现代行政法对行政主体的首要要求,也是现代国家在人民之中公信力提高的必然要求。
(2)对象--人对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信赖,这也是现代行政法信赖保护的范围。
(3)根底--相对人要有值得保护的信赖。
所谓值得保护的信赖,对行政相对人来说,是指其对行政主体已产生了正当的信赖利益。
(4)实现方式--以适当的方式给予保护。
这是信赖保护原那么的最终实现,也是其最直接的表达。
根据以上的分析和论述,对当代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那么可作如下界定:信赖保护原那么是指行政主体对其在行政过程中形成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或撤销的,在相对人无过错的情况下,行政主体必须合理地补偿相对人的信赖损失。
信赖保护原那么的地位传统上,行政信赖保护主要表现为行政立法的不溯及既往以及XX行政行为撤销的限制.在行政法治不断革新的今天,仅仅如此理解信赖保护原那么的适用范围难免过于褊狭.实际上信赖保护原那么贯穿于当代行政管理和行政法治的各个领域、各个层面、各个环节之中,且符合确立行政法根本原那么的诸项标准。
1、信赖保护原那么贯穿于当代国家行政权力运行及对其实施监视。
论行政法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一 定 的稳定性。只有法律具有稳定性 ,才能实现其规范 保护。信赖利益保护的本质在于保护相对人的私人利
社会的目的。在具体行政行为中,保证法的安定性表现 益 ,因此在出现其他原 因可能需要改变或撤销行政行为
为行政行为的拘束力,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都要受其约 日寸,首先考虑的就是个人利益 ,尽量维护这种可得或既得
行政法领域的信赖利益保护问题 ,后来立法正式将其确 对政府的信任而实施一定的行为,二者有因果关系:相对
立为一项基本原则 ,大大提升 了信赖利益保护的地位。 人享有信赖利益 ;政府对于相对人的正 当的信赖利益应
受德国影响,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也纷纷将信赖利益保护 当予以保护。但是这种对私益的保护也不是绝对的,如
法 不可抗力等不能预见的特殊情况,并遵从程序法定的规 们的疑虑。在随后的具体 实施中,行政机关仍要依据法
7百 则 ,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 的行政决定。行政 律规定的程序一步一步进行 ,自觉接受公民的监督。这
行为生效后 ,对当事人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社会公众基于 样做一方面保障了公民的权利,一方面提升 了决策的科
在表 现即为信赖保 护原则”。日
的信 赖利益进 行保护 。基于法 的安定性 原则 和尊 重和 保
第二,法的安定性原则。法律作 为调整社会关系的 障人权 ,如果行政相对人充分信任行政主体 ,并由此产生
规范,为人们提供了行为的规范和指引,必然要求其具有 信赖利益 ,则这种信赖利益不应该被剥夺,法律应该予以
束和 限制,其他国家机关和组织要尊重 ,不能任意干预 。 利益。即使行政行为有瑕疵或者违法 ,原则上不轻易改
但是 ,如果行政机关不能保证行政行为的稳定性、-oIN期 变或撤销 ,只有在特殊情形下予以改变或撤销 ,这种特殊
论行政法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修改稿)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The Central Institute For Correctional Police本科生毕业论文题目:论行政法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院系:法学院专业:法学学生姓名:吕栋学号: 119031015520055指导教师:刘燕玲请在论文中写上联系方式,方便联系论行政法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摘要: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作为现代行政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其理论方面的研究和制度方面的建设在我国并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
在现实生活中,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贯彻与否,与公民的合法权益是否能够得到切实保护有着密切的联系,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本文旨在浅析信赖保护原则的内涵及其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和问题,并提出一些完善建议。
关键词:信赖保护;政府诚信;完善建议当代政府要求做到廉政、效率,而且还要做到诚信政府,取信于民。
推行诚信行政,建设诚信政府,对于我们法治政府的建立是必不可少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政府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发挥着重要的引导作用。
同时,不可避免的出现一些政府诚信缺位的事件和现象,对公民的切身生活造成影响,也对社会秩序造成一定的混乱,加强建设诚信政府、提高政府公信力显得尤为重要。
政府缺位现象的出现,直接损害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贯彻落实行政法上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此类现象的发生,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公民基于对行政活动产生的合理信赖、由此做出正当的活动,政府就应该保护这种值得信赖的利益,不能随意的变更行政活动。
但是由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迫切需要不得已必须变动时,对公民造成的损失应当合理的补偿。
贯彻落实好行政法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对于建立诚信政府,法治政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概述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起源于德国,在日本被普遍适用,后来引入我国逐渐受到学者的重视和研究。
(一)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内涵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指当行政相对人基于对政府行政活动的合理信赖做出正当的活动后,行政机关不得随意的废止或者变更该行为,不得反复无常,否则就应该对公民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政法学的信赖保护原则
所谓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机关诚信原则的延伸。
行政机关的诚信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对公众的行为应当具有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不得变化无常,不得溯及既往,表现在行政许可上,就是行政机关一旦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就不能随意更改或者撤销,并有责任依法采取措施保证被许可人顺利地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生产经营等活动。
由诚信原则引申而来的一条重要原则就是信赖保护原则,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合法性与有效性的信赖而与行政机关合作,这种对行政机关的信赖应当受到保护。
二是行政相对人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而获得的利益,应当受到保护;行政机关一旦撤销其行为而对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责任,否则行政机关将逐渐失去公众的信赖。
三是第三人由于不知道行政行为有瑕疵而与行政相对人发生某种法律关系,其由于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授益行为而带来的利益也应当受到保护。
四是因行政相对人怀有主观恶意从行政机关取得授益行为而获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因为相对人的主观恶意不是对行政机关的信赖。
这些内容表现在行政许可上,就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给被许可人带来利益,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撤销该项行政许可,如果遇有必须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行政机关在撤销许可时,也必须对被许可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受到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是,被许可人由于怀有主观恶意而从行政机关取得的行政许可,一旦被撤销,其所获得的利益则不受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