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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废物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我国进口废物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进口废物业务的企业、检验检疫机构、海关、环保部门等相关单位。
三、管理制度1. 进口废物分类与目录管理(1)进口废物分为禁止进口废物、限制进口废物和允许进口废物。
(2)国家环境保护部制定《进口废物目录》,明确各类废物的具体种类、数量和标准。
2. 进口废物许可证管理(1)进口废物企业应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请进口废物许可证。
(2)环境保护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放进口废物许可证。
3. 进口废物检验检疫(1)进口废物企业应在货物到达我国境内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废物进行检验检疫,确保其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4. 进口废物风险评估与监控(1)进口废物企业应建立风险评估制度,对进口废物进行风险评估。
(2)环境保护部门对进口废物进行监控,确保其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5. 进口废物处置与利用(1)进口废物企业应将进口废物运至符合我国环保要求的处置场进行处置。
(2)进口废物企业可依法将进口废物进行综合利用,但必须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6. 信息报告与公示(1)进口废物企业应定期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进口废物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信息。
(2)环境保护部门应将进口废物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四、责任与义务1. 进口废物企业应遵守本制度,确保进口废物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2. 检验检疫机构、海关、环保部门等相关单位应依法履行职责,加强进口废物管理。
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口、运输、处置、利用禁止进口废物。
五、监督检查1.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进口废物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2. 检验检疫机构、海关等部门应加强对进口废物企业的监管,确保其遵守本制度。
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对废物进口活动的环境保护管理,保护人民群众和生态环境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废物进口活动及其相关管理工作,包括废物进口的组织、申请、审批、运输、处理等环节。
第三条废物进口活动应当遵循绿色发展理念,推动废物资源化利用,减少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第四条国家鼓励废物的再利用和回收利用,限制对有害废物的进口。
第二章废物进口组织与资质第五条废物进口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废物进口的资质,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第六条废物进口企业应当具备与进口废物种类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和场地,并确保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七条废物进口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和管理措施。
第八条废物进口企业应当定期进行技术、设备和场地的检测和评估,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第三章废物进口申请与审批第九条废物进口企业在进行废物进口之前,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进口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废物进口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废物的种类、数量、处理方式等。
第十一条废物进口申请符合相关规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批准,并出具进口许可证。
第十二条废物进口申请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废物进口企业,说明理由,并拒绝其申请。
第四章废物进口运输与处理第十三条废物进口企业应当按照进口许可证的规定,选择符合相关标准的运输方式和运输工具。
第十四条废物进口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进口废物进行分类、包装和标识,确保安全运输。
第十五条废物进口企业应当按照进口许可证的规定,选择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废物处理方式,确保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六条废物进口企业应当建立废物进口的追溯机制,定期报告废物的运输和处理情况,并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规定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防止进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液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本办法所称固体废物进口,是指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运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的活动。
通过赠送、出口退运进境、提供样品等方式将固体废物运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境修理产生的未复运出境固体废物以及出境修理或者出料加工中产生的复运进境固体废物的,除另有规定外,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禁止转让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本办法所称转让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是指:(一)出售或者出租、出借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二)使用购买或者租用、借用的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进口固体废物;(三)将进口的固体废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禁止固体废物转口贸易。
未取得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的进口固体废物不得存入海关监管场所,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A/B型)、保税仓库等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以下简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
除另有规定外,进口固体废物不得办理转关手续(废纸除外)。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进口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内部治 理 、严 格 质 量 控 制 ,加 快 完 善 “ 责 清 权 晰 、决 策 科学 、管 理严格 、和谐 发展 ” 的治 理 机 制 ,建 立 健全 人 员 管 理 、财 务 管 理 、业 务 管 理 、
可用 作原 料 的 固体 废物 的 国外供 货商 ,应 当取 得
进 口固体废 物 仅 限留作 本企业 自用 。
第 三章
第二 十条
固体废物进 口许可管理
进 口列 入 限制 进 口 目录 的固体废
国务 院质 量监 督检 验检 疫部 门颁 发 的注册 登记 证
书。
物 ,应 当经 国务 院环境 保护行 政 主管部 门会 同国 务 院对外 贸易 主管 部 门审查 许可 。进 口列 入 自动 许 可进 口目录的 固体废 物 ,应 当依法办 理 自动许
政 主管 部 门制定 。
第十 条 国务 院环境 保 护行政 主 管部 门会 同 国务 院商务 主管 部 门 、国务 院经济 综合 宏观 调控
部 门 、海关 总署 、国务 院质量 监督 检验 检疫 部 门
第 十八 条 国家 鼓励 限制 进 口的固体废 物在
设 定 的进 口废物 “ 区管理 ” 园区 内加 工利 用 。 圈 进 口废 物 “ 区管 理”应 当符 合法 律 、法规 圈
固体 废 物 进 口管 理 办 法
第章总 一 则
第一 条 为 了 规范 固体 废 物 进 L 环 境 管 理 , I
薹
政 法规 ,制定本 办法 。
国务 院公 报 2 1 2 0 1・ 8 第二条 本 办 法所 称 周 体 废 物 ,是 指 在 生 域 和场所 ” 。 )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除另有规定外袁对限制进口类或 者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袁应当持 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出具的叶入境货物通关单曳等有关单证向海关办理 进口验放手续遥
第二十八条 进口者对海关将其所进口的货 物纳入固体废物管理范围不服的袁可以依法申请行 政复议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遥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在 设定的进口废物野圈区管理冶园区内加工利用遥
进口废物野圈区管理冶应当符合法律尧法规和国 家标准要求遥 进口废物野圈区管理冶园区的建设规范 和要求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 院商务主管部门尧 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尧
原员远原
海关总署尧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遥 第十九条 出口加工区内的进口固体废物利
海关怀疑进口货物的收货人申报的进口货物 为固体废物的袁可以要求收货人送口岸检验检疫部 门进行固体废物属性检验袁必要时袁海关可以直接 送口岸检验检疫部门进行固体废物属性检验袁并按 照检验结果处理遥
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出具检验结果袁并注明 是否属于固体废物遥
海关或者收货人对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 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会同海关总署尧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指 定专门鉴别机构对进口的货物尧物品是否属于固体 废物和固体废物类别进行鉴别遥
第一章 总 则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范文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范文
很抱歉,由于限制条件,我无法提供____字长的答案。
以下是500字左右的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范文: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范文(二)
第一条为了规范固体废物的进口管理,保护环境和公共卫生,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体废物进口包括普通固体废物、有害固体废物以及其他需要特别管理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固体废物进口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并取得进口许可证。
第四条进口企业在提交进口申请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 进口申请表;
2. 废物产生单位和进口单位的合作协议;
3. 废物处理和管理方案;
4. 废物的物理和化学性质;
5. 废物的来源和目的地;
6. 废物的数量和分类。
第五条进口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固体废物处理和管理能力,包括合适的设备、技术和人员。
第六条进口的固体废物必须符合国家的环境标准和相关规定。
第七条进口企业必须对进口的固体废物进行分类和储存,确保防止对环境和公共卫生造成污染和危害。
第八条进口企业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固体废物的处理和处置,包括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等。
第九条进口企业必须定期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固体废物的进口、处理和处置情况。
第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进口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企业遵守相关的环境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企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续)
济综合宏观调控部 门、海关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 有权依据各 自的职责对与进 口固体废物有关的单位进
行 监督 检查 。
进 口固体废物利用企业应当对污染物排放进行 日
常定 期 监测 。监 测报告 应 当至少 保存 5 。 年 进 口固体 废物 利用 企业 应 当按 照 国务 院环境 保护
证:
进 口的固体废物必须全部由固体废
物进 口相关许 可证 载 明 的利 用企 业作 为原 料利 用 。 第 三十 四条 进 口固体 废 物利用 企业 应 当 以环境
无害化方式对进 口的固体废物进行加工利用。
由海 关 以拍卖 或 者委托 方 式移交 处 理 的进 口固体 废 物 的利用 或 者处 置单 位 ,必 须对 所 承担 的进 口 固体
第三十八条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 内单位不
部门批准文件办理通关单 ,并对固体废物免于实施检
验 。海关 凭 海关 特 殊监 管 区域 和场 所行 政 管理 部 门和 所在 地设 区 的市级环 境 保护 行 政 主管部 门批 准 文件 按
规定 办理 有关 手续 。
得 以转 口 货物为名存放进 口固体废物。
主管 部 门应 当组 织对 进 口固体废 物利 用企 业进 行 实地
第五章
第三十三条
监督管理
检查 和监 督 性监 测 ,发 现有 下列 情形 之 一 的 ,应 当在
5 工作 日内报 知 国务 院环境保 护行 政 主管部 门 : 个 ( )隐瞒有关 情况 或者 提供 虚假 材料 申请 固体 一 废 物进 口相 关许 可 证或 者转 让 固体废 物 进 口相关 许 可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模版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固体废物进口的管理,保护国内环境和人民健康,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固体废物进口活动的管理,包括固体废物贸易、固体废物转口、固体废物再利用等活动。
第三条固体废物进口应当遵循环境友好、安全卫生、经济合理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固体废物进口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环境政策、资源政策和贸易政策。
第五条固体废物进口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进口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条件进行进口活动。
第六条进口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履行相应的监管责任,确保进口活动的合法性、安全性和环境友好性。
第七条进口固体废物单位应当建立进口固体废物台账,记录进口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进口时间等相关信息,并定期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第二章进口申请与审批第八条进口固体废物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交进口申请,包括进口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进口港口、运输方式等信息。
第九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进口申请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条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查进口申请时,应当重点考虑以下因素:(一)进口固体废物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二)进口固体废物的资源价值和再利用可能性;(三)进口固体废物的处理能力和技术水平;(四)进口固体废物的运输方式和安全措施;(五)进口固体废物对国内产业和市场的影响。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做出审批决定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决定书发给进口固体废物单位。
第三章进口行为监督第十二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进口固体废物单位的监督检查,包括固体废物进口活动的现场检查、进口固体废物台账的核查等。
第十三条进口固体废物单位应当配合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第十四条进口固体废物单位不得采取虚假申报、弄虚作假等手段,违法规避进口固体废物进口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处罚与责任追究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进口固体废物单位,环境保护部门有权采取以下处罚措施:(一)责令停止进口固体废物,并收回已经发放的进口许可证;(二)罚款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三)吊销或者暂扣违法单位的环境许可证;(四)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措施。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是中国政府针对固体废物进口进行管理的行政法规,于____年11月底正式实施。
该办法的制定旨在加强对固体废物进口的监管,保护国内环境和公众健康。
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1. 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 经制全球环境组织列入《限制进口废物固体名单》的废物;
- 不符合国家公告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固体废物。
2. 进口许可和备案:
- 进口固体废物需取得进口许可证;
- 进口无害废物需进行备案。
3. 进口许可条件:
- 进口者必须具备相关环境管理能力和设施;
- 进口者必须有足够的处置能力和设施;
- 进口者必须购买运输保险。
4. 进口废物的处置:
- 进口的固体废物必须按照国内的环境标准和要求进行处置;
- 进口者必须保证固体废物的安全运输和处置;
5. 监管措施:
- 进口者必须及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进口情况,包括数量、类别、来源国和用途等;
- 进口者应当接受监督检查。
6. 处罚措施:
- 未经许可进口废物,或者不按照规定进行处置的,将被处以罚款;
- 进口的废物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或者危害健康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总体来说,《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固体废物进口的管理和监管,提高废物处置的环境安全性,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doc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防止进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液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本办法所称固体废物进口,是指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运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的活动。
通过赠送、出口退运进境、提供样品等方式将固体废物运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境修理产生的未复运出境固体废物以及出境修理或者出料加工中产生的复运进境固体废物的,除另有规定外,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禁止转让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本办法所称转让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是指:(一)出售或者出租、出借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二)使用购买或者租用、借用的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进口固体废物;(三)将进口的固体废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禁止固体废物转口贸易。
未取得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的进口固体废物不得存入海关监管场所,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A/B型)、保税仓库等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以下简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
除另有规定外,进口固体废物不得办理转关手续(废纸除外)。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进口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范本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固体废物进口的管理,保护生态环境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进出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固体废物进口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固体废物进口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的进口政策、技术规范和环境质量标准,确保不对中国的环境和公共卫生安全造成损害。
第四条对进口的固体废物进行管理和监督,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科学进行风险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和预案。
第二章进口申请和审批第五条进口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向相关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进口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进口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来源、运输方式等基本信息;(二)进口固体废物的处理和处置方案,包括处理设施的选择、运行管理等;(三)进口固体废物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四)相关证书、检测报告和运输合同等相关文件。
第六条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进口固体废物申请后,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进口固体废物的环境危害程度评估;(二)进口固体废物的可行性和可治理性评估;(三)进口固体废物的实际需求和替代品可行性研究;(四)进口固体废物的处理和处置方案的可行性评估;(五)进口固体废物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合规性。
第七条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进口固体废物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向申请单位发出书面通知。
对符合条件的进口固体废物,应当及时办理进口手续。
第八条进口固体废物审批时限紧急情况下可以适当压缩,但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逾期未作审批决定的,视为同意进口。
第三章进口监督和控制第九条进口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运输方式和要求进行运输,确保运输安全和环境保护。
第十条进口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履行申报手续,将进口固体废物的相关信息报送海关,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和检测报告。
第十一条海关应当对进口固体废物进行检查,确保符合国家的环境保护标准和质量要求。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环境保护管理,保护和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环境保护管理。
第三条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指不再符合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卫生标准,但符合国家间接利用环节的技术规范要求,且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用于生产加工、再生产、能源回收等产业链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进口行为,应当遵循“环境友好、可持续利用、杜绝倒挂”原则。
第五条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准入管理第六条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准入计划由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准入计划要明确总量控制、种类范围、进口企业名单等内容。
第七条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进口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包括具备相关的环境保护技术、设备、人员,拥有固体废物处理的法定许可证,并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第八条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进口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确保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安全运输、储存、处理过程。
第九条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进口企业应当对进口固体废物进行严格检验检测,确保其不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不会对环境造成重大污染。
第十条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进口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确保固体废物处置过程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三章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环境监管和处罚第十一条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责令整改。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未经准入计划批准擅自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可以责令停止进口,并处以罚款。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止 进 E 固体 废 物 污染 环 境 , 据 《 l 根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固体废物 污染 环境 防 治法 》 有关 法律 、 政法 规 , 和 行
制定 本办 法 。 第二 条 本办 法所 称 固体废 物 ,是 指 在生 产 、
生 活和 其他 活动 中产 生 的丧 失 原有 利 用 价 值 或 者 虽未丧 失利 用价 值但 被 抛弃 或 者放弃 的 固态 、 固 半 态、 液态 和 置 于容 器 中 的气 态 的 物 品 、 质 以及 法 物 律、 行政 法规 规定 纳入 固体废 物管 理 的物 品 、 质 。 物 本办 法所 称 固体 废物 进 口, 指将 中华人 民共 是
一
1 5—
。 政 策 法规
中 国 资 源综 合 利 用
第 6期
原料 的 固体废物 , 照其 加工 利用 过程 的污 染排 放 按 强度 , 行限制进 口和 自动 许可进 口分类管 理 。 实 第 十 条 国务 院环 境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会 同
和 国境 外 的 固体 废 物 运 人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境 内 的 活动。
政 区域 内 固体废 物 进 口环 境 管 理 工作 实施 监 督 管 理。 各级 商 务主管 部 门 、 济综合 宏 观调控部 门 、 经 海 关、 出入境 检验 检疫 部 门在 各 自职 责范 围 内对 固体
禁 止进 口危 险废 物 。 止经 中华人 民 禁
共 和 国过境 转移 危 险废物 。 禁 止 以热 能 回收 为 目的进 口固体 废物 。
禁 止 进 口不 能用 作 原 料 或 者不 能 以无 害化 方
( ) 用购 买或 者租 用 、 二 使 借用 的 固体 废物 进 口 相 关许 可证进 口固体废 物 ;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方法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进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废弃物产生量也在不断加添。
这些废弃物中,固体废物的数量和种类越来越多而杂,整治难度也越来越大。
固体废物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也越来越严重,因此需要实行严格的进口管理方法,以保护我国的环境和人民健康。
本文将从以下几方面介绍固体废物进口管理方法。
一、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的概述为了保护我国的环境和人民健康,国家订立了一系列的固体废物进口管理方法。
这些管理方法的基本原则是“禁止进口、有限进口、规范管理、安全处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检验法》等法律法规,固体废物进口必需遵守国家的环保标准、技术标准和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二、固体废物进口管理目录为了规范固体废物进口管理,我国编制了《固体废物进口管理目录》,明确了哪些固体废物可以进口、哪些不能进口以及进口数量的限制。
依据《固体废物进口管理目录》,可以进口的固体废物包括:可回收利用的废物、不安全废物、原材料、生产副产品以及国内无法自行处理的固体废物。
不可进口的固体废物包括:核废物、医疗废物、渣土、垃圾和其他污染物。
此外,《固体废物进口管理目录》还规定了固体废物进口的数量和质量标准,不符合标准的固体废物不得进口。
三、固体废物进口经营许可管理方法为了保证固体废物进口经营者的资质,国家对固体废物进口经营实行许可管理。
《固体废物进口经营许可管理方法》规定,固体废物进口经营者必需取得国家海关总署下发的进口出口货物经营许可证,并严格依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固体废物进口业务。
许可证的申请者必需供给实在的固体废物进口计划,申请经过审批通过后方可进口。
四、固体废物进口审批管理方法为了确保固体废物进口的安全和合法性,国家对固体废物进口实行严格的审批管理。
依据《固体废物进口审批管理方法》,固体废物进口前必需经过国家环境保护部门或者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批,假如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进口手续。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背景介绍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固体废物的跨境流动与处理已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然而,固体废物进口与处理方面的管理体系却相对薄弱,容易导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给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存环境带来威胁。
为了防范固体废物进口的不利影响,国家不断增强对固体废物进口的管理力度,发展和完善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的出台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是指国家有关部门根据固体废物进口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的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等,以便有效地监管固体废物进口活动,保护环境和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2018年7月,中国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林业局等八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禁止洋垃圾入境的通知》,从而结束了历时3年的洋垃圾传输事业。
这也标志着我国固体废物进口管理体系和政策得到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禁止进口非法固体废物:任何没经过环保部门审批的企业和个人,不得从事涉及固体废物的出口、运输、销售等行为,禁止进口不合规固体废物。
2.提升进口固体废物质量标准:加强进口固体废物质量的检验检测,坚决杜绝劣质固体废物进口现象,确保进口固体废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优化进口固体废物管理程序:通过提高进口固体废物的管理程序,加强固体废物的监测和管理,从而预防风险和负面影响。
4.促进固体废物的再利用和回收:鼓励固体废物进口企业积极参与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和回收,提高回收利用效率,减少固体废物运输和处置的成本,并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负面影响。
5.建立进口固体废物的法律追溯体系:建立进口固体废物的法律追溯体系,对违规的固体废物进口企业进行处罚,从而强化进口固体废物的监管和管理。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的意义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是对于固体废物进口活动的全方位监管,有助于加强固体废物的管理和监管力度,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正式)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4776-42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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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防止进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液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本办法所称固体废物进口,是指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运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的活动。
通过赠送、出口退运进境、提供样品等方式将固体废物运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境修理产生的未复运出境固体废物以及出境修理或者出料加工中产生的复运进境固体废物的,除另有规定外,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禁止转让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本办法所称转让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是指:(一)出售或者出租、出借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二)使用购买或者租用、借用的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进口固体废物;(三)将进口的固体废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通用范本
内部编号:AN-QP-HT737版本/ 修改状态:01 / 00 In A Group Or Social Organization, It Is Necessary T o Abide By The Rules Or Rules Of Action And Require ItsMembers To Abide By Them. Different Industries Have Their Own Specific Rules Of Action, So As To Achieve The Expected Goals According T o The Plan And Requirements.编辑:___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通用范本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通用范本使用指引: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团体或社会组织中,需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并要求其成员共同遵守,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岗位都有其具体的做事规则,目的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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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防止进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液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本办法所称固体废物进口,是指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运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的活动。
通过赠送、出口退运进境、提供样品等方式将固体废物运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境修理产生的未复运出境固体废物以及出境修理或者出料加工中产生的复运进境固体废物的,除另有规定外,也适用本办法。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模版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模版《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固体废物进口行为,保护我国环境和人民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固体废物的进口管理。
第三条进口固体废物应当符合我国的环境保护要求,不得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
第四条固体废物进口应当按照统一的申报、审批、备案和监督管理程序进行。
第五条国家鼓励固体废物进口的技术和设备的引进,促进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
第六条固体废物进口的管理应当坚持国内自主管理原则,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交流,借鉴国际经验和先进技术。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过程中产生的有害物质,不包括危险废物。
第二章进口申报和审批第八条进口固体废物前,进口单位应当向出口国或地区及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文件,并提供以下资料:(一)进口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和质量特性;(二)进口固体废物的处理方式和处理能力;(三)进口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影响评估报告;(四)进口固体废物的运输和存储方案;(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出口国或地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口申报文件进行审查,并出具进口意见,对于不符合要求或可能对我国环境造成重大危害的固体废物,应当予以拒绝。
第十条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进口固体废物申报文件进行审批,并出具进口许可证。
第十一条进口单位应在申报文件审批通过后,按照规定的进口许可证内容和要求进行固体废物进口。
第十二条出口国或地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固体废物的出口进行监管,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进口单位在固体废物进口后应当向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进口汇报,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固体废物的再利用、回收或安全处理。
第三章进口备案和监督第十四条进口单位应当将进口固体废物的相关信息在进口后7天内备案,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备案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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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防止进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液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本办法所称固体废物进口,是指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运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的活动。
通过赠送、出口退运进境、提供样品等方式将固体废物运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境修理产生的未复运出境固体废物以及出境修理或者出料加工中产生的复运进境固体废物的,除另有规定外,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禁止转让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本办法所称转让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是指:
(一)出售或者出租、出借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二)使用购买或者租用、借用的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进口固体废物;
(三)将进口的固体废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禁止固体废物转口贸易。
未取得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的进口固体废物不得存入海关监管场所,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A/B型)、保税仓库等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以下简称“海关特殊
监管区域和场所”)。
除另有规定外,进口固体废物不得办理转关手续(废纸除外)。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进口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固体废物进口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建立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实行固体废物进口管理信息共享,协调处理固体废物进口及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事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检举违反固体废物进口监管程序和进口固体废物造成污染的行为。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八条禁止进口危险废物。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禁止以热能回收为目的进口固体废物。
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
禁止进口境内产生量或者堆存量大且尚未得到充分利用的固体废物。
禁止进口尚无适用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的固体废物。
禁止以凭指示交货(TO ORDER)方式承运固体废物入境。
第九条对可以弥补境内资源短缺,且根据国家经济、技术条件能够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按照其加工利用过程的污染排放强度,实行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分类管理。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调整
并公布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
第十一条禁止进口列入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
进口列入限制进口或者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必须取得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第十二条进口固体废物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十三条进口固体废物的装运、申报应当符合海关规定,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进口固体废物必须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
经检验检疫,不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的固体废物,不得进口。
第十五条申请和审批进口固体废物,按照风险最小化原则,实行“就近口岸”报关。
第十六条国家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向中国出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应当取得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
国家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内收货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内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取得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
第十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加工利用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等环境风险较大的固体废物的企业,实行定点企业资质认定管理。
管理办法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国家鼓励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在设定的进口废物“圈区管理”园区内加工利用。
进口废物“圈区管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要求。
进口废物“圈区管理”园区的建设规范和要求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