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土地权利体系共59页
土地法学 第三章 土地所有权法律制度.ppt
第二节 国家土地所有权
一、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取得 二、国家土地所有权的特征 三、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客体和行使
一、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取得
1.承继
即新中国对旧中国国家所有土地的承继。
2.没收
即新中国成立后,在没收官僚、买办资产阶级的资本时, 将它们的土地一并收归国家所有。
3.征收
指国家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例无偿地将土地收归国家所有的 一种法律措施。
以直接行使有关权利,也可以授权地方政府行 使。
2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
农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由农民集体组织在国 家法律、法规限定的范围内行使。
(二)行使土地所有权应遵循的基本法 律要求
1 基本国策
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
2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
的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 地。
常见城市以外的国有土地有:
国家所有的工商企业、农林企业、能源、交通、 水利设施占用的土地。
国家所有的文化、教育、卫生和其他公益设施占 用的土地。
军事用地。
其他已经确定为国有的土地。如依照1950年《土 地改革法》没收、征收、收归国有的土地,依照 1950年《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在大中城市郊 区保留的国有土地,以及历年来国家依法征用的 土地。
1952年,县政府为清真寺颁发了“土地房产所有证”, 土地面积2000平方米。苏甲的房屋没有登记。
“文革”期间,清真寺宗教活动停止,先后有9户居民搬进 了清真寺居住。苏甲死,其子苏乙继承其房。
1982年,县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 情况和意见的报告》。根据文件精神,清真寺召开了清真寺内住 户的搬迁会议,动员寺内住户迁出,其中包括苏乙。苏乙不同意 搬迁,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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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年以来城乡土地管理事权的不断拓展
(4)针对土地管理体制方面出现的问题,党和国家于2004 年底确立实行省级以下土地垂直管理。
改革后省级国土部门维持现状不变;
而地方政府则更看重本地区局部的、短期的发展目标,如工业发展、 城镇建设、土地资产性收益等。地方政府为了追求本地区的率先发 展和“以地生财”及其“政绩”,以各种形式变相规避上级政府的 规划管制、计划控制和审批管理,违法违规批地,圈占并低价向市 场供应土地,大量土地被乱占滥用和闲置浪费,造成土地市场秩序 混乱。特别是,在征地中,以低价征收农民的土地,造成许多农民 失地、失业、失去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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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多头分散管理阶段
内务部
地政局 1952
1954 农业部
土地利用总局
农业部
农垦部
1956
城市 服务部
内务部
建筑 工程部
(1)新中国建立,国家在政务院 (今天的国务院)内务部下设地政 局,统一管理全国土地改革工作, 具体职责:土地测量、登记,土地 证的发放,土地征用,城市房地产 政策的规划,公共房屋的管理分配 和保护,城市基建计划的审核等。
• 在城市土地管理方面
(1)城市土地管理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清、政出多门 (2)以行政管理手段代替经济、法律、科技管理手段 (3)在城市没有建立起完整的地籍档案,土地权属不清,事
实上土地国有制在相当程度上被部门、单位所有制所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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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年以来城乡土地管理事权的不断拓展
(1)86年,发布通知,决定成立国家土地管理局加强统一 管理
土地性质及分类9ppt课件
居住用地
R居住用地调整说明
居住用地小类的划分调整: 新版修订将居住用地小类调整为“住宅用地”和“服务设施用地”,其中: “住宅用地”既包括住宅建筑用地,也包括城市支路以下的附属道路、停车 场、小游园、绿地等用地;“服务设施用地”指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 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 地(中小学用地划入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2、所取得土地为划拨土地,按现行规定,则应通过招投标方式或者拍卖方式 取得,并缴纳土地出让金。
相关问答
1、一个未开始销售的房地产项目,用地性质是综合用地土地,是否需要转为商住用地后才能销售? 用地性质属于综合用地的房地产项目,开发商可以进行销售。但综合用地使用年限为50年,居住 用地为70年,为维护购买者的权益,购买者可要求开发商到国土部门将该用地性质改变为居住用 地,并相应延长土地使用期限。
(4)利用上空或地下作多种用途的用地按地面使用的主要性质作为用地归类的 依据。如一个广场的下面虽作了地下汽车库,但这块用地仍为广场用地(G3), 而不是社会停车场用地(S42)
四、土地使用性质
一、关于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土地使用性质由城市规划控制,要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通常是这样的:
1、所取得的土地为出让土地,通常可直接向政府土地部门申请变更用地性质, 政府土地部门会征询规划等部门的意见,决定是否同意,如果同意,需补 交土地出让金;
用地性质分类中注意事项
(1)独立地段的单位用地内往往有 多种不同性质的建筑和用地
一座工厂,除生产厂房外,还有附属的办公室、 仓库、食堂等设施,但这些设备是从属性的, 为工厂生产服务的,因此整个工厂均归工业用地
一座大学,既有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等教学 用房,还有体育室、运动场、仓库、实习工厂、 食堂,以致所属的研究所、设计院、汽车队等 等,但从其主要性质来看,仍为高等院校用地 。应注意的是,单位内的职工生活区(包括住宅、 服务设施等用地)要划出,归到居住用地(R)
第十一章中国现行土地国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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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中国现行土地国家管理制度
国土资源相对集中统一管理阶段
•国
•土 •规划、管理
•资 •源
•保护、合理利用
•部
•土地资源 •矿产资源 •海洋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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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中国现行土地国家管理制度
土地管理事权的演进
• 1986年前,城乡土地管理工作内容少,事 权单一,主要由当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需要而引发
• 管理权限与管理机构设置模式及级别 有关,关系到管理的权威性及有效性。 因此,土地管理体制的核心是土地管 理机构设置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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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中国现行土地国家管理制度
土地管理机构设置模式
• 单独设置机构:国家直属中央政府,地方 直属地方政府。
• 隶属于某一个部或地方的厅(局)中:如 民国时期地政机构隶属民政部或财政部, 解放后有隶属于农业部的形式。
有,队为基础” • 78年,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 • 82年,国务院颁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
例》、《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加强农 村建房及征用土地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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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中国现行土地国家管理制度
城市土地管理方面
•买 •卖 •出 •租
•否定其
•限 •商品性 •禁
•制
•止
•土 •地 •行政 •国 •划拨 •有 •三无 •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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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中国现行土地国家管理制度
第二节 中国现行土地管理体制 的建立与运行
一 现行土地管理体制的建立
二 现行土地管理体制的运行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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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中国现行土地国家管理制度
一 现行土地管理体制的建立
• 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组建国土资源部 1 机构设置上形成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 2 事权和职能划分上确立了双重领导体制 3 耕地保护问题作为依法行政的重点 4 赋予了国土资源规划的责权 5 进一步加强了执法监察 6 实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依法行政
我国的土地制度
我国的土地制度1. 引言我国的土地制度是指中国国家在土地管理和利用方面的一系列制度安排。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土地制度不断进行改革和完善,旨在更好地发挥土地资源的作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本文将从历史背景、现行制度和改革方向等方面对我国的土地制度进行分析和阐述。
2. 历史背景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土地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实行的是“土地国有化”的政策,目的是推动农业的集体化和工业的发展。
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党和国家逐渐意识到土地私有化制度对于经济发展的重要性。
于是,在1988年我国首次实行土地承包制度,将土地使用权分配给农民,并鼓励农民发展农业生产。
3. 现行制度目前,我国的土地制度主要包括土地所有权制度、土地使用权制度以及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具体如下:3.1 土地所有权制度根据我国宪法,国家保障土地的公有制,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国有土地可由国家按照法律和国家规定的程序出让、出租或者划定农用地、建设用地等供农民集体和个人使用。
3.2 土地使用权制度我国土地使用权制度是指国家依法将土地使用权,分配给农民集体和个人。
土地使用权的期限通常为30年,有些特定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可能会更长。
土地使用权人享有土地使用、经营和处分的权利,并对土地进行必要的开发和改善。
3.3 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土地承包经营,农民集体或个人获得土地使用权,并对土地进行农业生产和经营。
土地承包经营的方式可以是个体承包、家庭承包或合作经营。
承包期限一般为30年,承包合同期满后可续约。
4. 改革方向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农村现代化进程的推进,我国土地制度改革仍然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为了更好地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农民增收和保障粮食安全,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4.1 改革农村集体土地制度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逐步放开土地流转,鼓励农民通过流转土地增加规模、提高效益。
中国土地制度概览(所有制、使用制、规划体系)
03 土地使用权制度
土地使用权制度
集体非建设用地使用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占有、使用和 收益的权利 《宪法》——“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可以 依法转让。”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由全 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 单位使用。”
地方试点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 行)》 《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2014年3月1 日起施行)
成都颁布《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条 实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在扣除农民集中 居住用地后节余的部分,纳入市、县集体建设用地储备库统筹调配挂钩使用。集 体建设用地指标储备库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管理。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者可通过与储备机构协商或按市场配置资源的方式有偿 取得集体建设用地指标。储备指标有偿使用费专款用于土地综合整理和小城镇及 农村新型社区建设。
主体
土地类型 农民集体的范围有下列三种 :(1)村农民集体;(2) 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的农民集体;(3)乡 镇农民集体。
主体 权利主体:村农民集体 所有。 “村”为行政村, 而非自然村。 行为主体:村集体经济 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乡(镇)农村集体组织。
权利主体:国家所有 行为主体:国务院代表 国家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发布日期:2011.01.08 (最新修订) 实施日期:1999.01.01 主要内容:根据《土地管理法》制定, 对《土地管理法》中的条款进行了细化与补充规定。
中央政策文件:如《2014年一号文件》
发布日期:2014.01.19(最新修订) 主要内容: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 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
专题 5 中国现行土地管理体制.ppt
理体系,也形成了以“城乡地政统一管理”和“条块结合、 以块为主”为特点的体制格局。 (3)98年,修订了《土地管理法》,对若干重大问题修改 和完善,确定基本国策,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86年以来城乡土地管理事权的不断拓展
86年以来城乡土地管理事权的不断拓展
(4)针对土地管理体制方面出现的问题,党和国家于2004 年底确立实行省级以下土地垂直管理。
改革后省级国土部门维持现状不变;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领导班子由上一级国土部门任免; 设区的市(州),土地管理权上收,区一级国土资源局改为市国土主 管部门的派出机构。 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机构编制上收到县(市、旗)人民政府管理;县 (市、旗)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乡(镇)或区域设置国土资源 管理所,为县(市、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 但市、县国土主管部门仍为当地政府的工作部门,人员编制由地方政府 管理,土地管理部门领导班子的任免还需要征求地方的意见
农业部
农垦部
1956
城市 服务部
内务部
建筑 工程部
多头分散管理阶段
直到1982 年,我国实行的都是城乡土地分割,用地部门分 散管理的体制。这种体制的特点是:
• 各级政府机构中没有专门的土地管理机构; • 城乡土地分开管理,农村土地(包括农田和林地)由农业部
门管理;城市土地由用地部门分散管理; • 水电、交通、铁路等部门对自己使用的土地负责; • 军队负责管理军事用地; • 城市建设机构负责城市土地的征用、规划、使用与管理。 1982 年,农业部成立了土地管理局,形成了农村土地由农
(一)国土资源部管理体制设置
我国土地法律制度2011秋季222精品文档107页
(六)一九六一年开始,农村实行固定土地所有权时,全民
所有制和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已经使用的土地,没有确定给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
(七)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属于集体所有的荒地、荒
山、沙丘、牧地、林地、水域、滩地等;
27.01.2020
市委党校公法教研部
2,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所有制的演变过程:
在农民私人所有权(1950年土地改革法) 的基础上,经过初级农业合作社(1953年开 始)、高级农业合作社(1956年开始)和人 民公社(1958年开始)几个阶段形成土地归 集体所有。
农村土地法律 制度与改革
公共管理与法律法规教研部 周毓
“农村土地法律制度与改革”
课程教学思路
四个层面: 一是坚持理论指导: 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 二是法学理论分析: 民法学和行政法学 三是法律制度解读: 《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 四是土地实务运作: 典型土地创新实例
27.01.2020
市委党校公法教研部
“农村土地法律制度与改革”
课程教学内容
一是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演变; 二是现行农村土地法律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三是如何改革农村土地法律制度。
27.01.2020
市委党校公法教研部
“正如威廉配第所 说,劳动是财富之 父,土地是财富之 母。”
马克思《资本论》
27.01.2020
市委党校公法教研部
一、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演变
担保物权是利用他人财产的“交换价值”,抵 押权、留置权、质权等属于担保物权。
27.01.2020
市委党校公法教研部
中国土地权利的基本特点
一是“公有私用”
27.01.2020
二是“双轨并行”
市委党校公法教研部
土地管理与法规:我国土地所有权制度
(三)我国⼟地所有权制度(掌握)1.⼟地所有权的含义⼟地所有权是⼟地所有制的法律体现形式,是⼟地所有者所拥有的,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排他性专有权利,可以细分为占有权、使⽤权、收益权、处分权等权能。
⼟地占有权:指对⼟地的实际占有、控制的权利。
⼟地使⽤权:按⼟地性能和⽤途进⾏事实上的利⽤和使⽤;⼟地收益权:指从⼟地上获得收益的权利,⼟地收益权是⼀项独⽴的权能。
⼟地处置权: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地进⾏处置的权利,它决定⼟地的归属,是⼟地所有权的核⼼。
2.国有⼟地所有权的权能及范围(1)国有⼟地所有权的权能1)处分权。
⼟地所有者代表依法将国家⼟地所有权的部分权能让与⼟地使⽤者,国家对⼟地依法享有收益权,并保有最终处分权。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国有⼟地⾏使处分权的权限按《⼟地管理法》规定确定。
不具审批权限或超越审批权限处分国有⼟地,其处分⾏为⽆效。
2)让与权。
国家⼟地所有者代表可依法通过出让、出租和划拨等⽅式将建设⽤地使⽤权让与⼟地使⽤者。
3)收益权。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国有⼟地⾏使收益权应依法向上级⼈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上缴⼟地收益。
《⼟地管理法》规定,国有⼟地收益中的新增建设⽤地⼟地有偿使⽤费,30%上缴国家中央财政,70%留给有关地⽅⼈民政府。
《新增建设⽤地⼟地有偿使⽤费收缴使⽤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 第⼆条规定,新增建设⽤地⼟地有偿使⽤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民政府在批准农⽤地转⽤、征⽤⼟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式的新增建设⽤地的县、市⼈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地纯收益。
例题:新增建设⽤地有偿使⽤费的本质是()。
(2007年试题)A.⼟地的取得成本构成之⼀ B.政府⼟地收益C.⼟地资源税 D.⼟地流转税答案:B解析:基础考核点。
新增建设⽤地⼟地有偿使⽤费,是指新增建设⽤地的平均⼟地纯收益。
(2)国有⼟地所有权的范围根据《物权法》、《⼟地管理法》及《⼟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国有⼟地所有权的范围包括:1)城市市区即建成区的⼟地属于国家所有。
土地权利体系
土地权利体系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1. 我国台湾地区的土地权利体系不包括。
A.典权B.借用权C.地上权D.地役权答案:B[解答] 台湾的土地权利体系有所有权、典权、抵押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等。
借用权属于日本的土地权利的内容。
2. 我国的土地权利体系不包括。
A.土地所有权B.土地用益物权C.土地担保物权D.永佃权答案:D[解答] 我国的土地权利体系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用益物权和土地担保物权。
在有的国家或地区将永佃权规定为一种用益物权,但我国并未规定此种权利。
3. 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或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的权利。
A.绝对性B.相对性C.对人性D.相容性答案:A[解答] 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或农民集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土地所享有的具有全面支配性和绝对性的权利。
4. 关于我国土地所有权中的交易禁止性,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土地所有权处于高度稳定的状态B.土地所有权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交易C.在土地所有权处于高度稳定的情况下,为实现土地资源有效利用,需要将土地使用权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D.国家和农民集体以外的民事主体不能成为土地所有权人答案:B[解答] A项属于土地所有权的权属稳定性;C项属于权能分离性;D项属于主体特定性。
我国法律禁止土地所有权进行交易,国家只能通过征收的方式将农村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
5. 是对土地所有权的错误理解。
A.土地所有权与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分开B.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改变C.空间所有权包含在土地所有权范围内D.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组织答案:D[解答] 集体土地所有权并非绝对不变的,可因征收等在性质上发生改变,如可以由集体所有而变为国家所有。
6. 下列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期的说法,错误的是。
A.林地的承包期是三十年至七十年B.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六十年C.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D.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可长于七十年答案:B[解答]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中国土地制度概况
中国土地制度概况中国的土地制度是指国家对土地的使用、管理和分配的规定和制度。
在中国,土地制度与农业发展、经济建设、社会稳定等方面密切相关,对于农村发展和社会和谐起着重要作用。
下面将围绕土地制度的性质、基本内容、存在问题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中国的土地制度可以追溯到远古时代,早在公元前21世纪的夏朝时期,就形成了以宗法制度为基础的土地所有制,土地被封建贵族和军事集团掌握,农民只能从事农业生产,土地的使用权丧失了农民自主选择的权利。
此后,封建制度长期压迫农民,形成了封建土地所有制。
在清朝时期,土地所有权渐渐转向封建地主领主,农民成了地主的佃农,土地制度继续保持了封建的本质。
中国的土地制度主要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土地经营权。
土地所有权由国家所有,土地使用权由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经营权由农民自行决定。
农民在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上享有较大的自主权,可以依法自主选择是否流转土地,出租给他人或者与他人合作经营。
然而,中国的土地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是土地产权不够清晰。
由于缺乏统一的土地登记信息,导致土地交易不够顺畅,土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容易发生争议和纠纷。
其次是土地流转不够顺畅。
尽管中国实施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政策,但由于一些限制和法律的不完善,农民的土地流转仍然面临一些困难。
再次是土地利用不合理。
农村土地资源的利用存在一定的浪费和低效,大片农村土地闲置浪费,导致农村经济发展受限。
为了解决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中国政府正在积极推进土地制度的。
主要包括加强土地产权保护,完善土地登记和流转机制,促进农村土地集约化利用,提高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保障。
此外,政府还积极推进乡村振兴战略,通过一系列的政策措施,鼓励农村土地流转和农业现代化发展,努力解决农村土地制度所面临的一系列问题。
综上所述,中国的土地制度是一个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制度,通过完善土地制度,可以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经济发展。
我国的土地制度PPT教学课件
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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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用地供应制度
(一)建设用地的分类:a、存量建设用地;b、增量建设 用地。
1、存量建设用地是指已经成为建设用地的土地,由于前手 的转让、租赁或其他形式的交易而为后手取得,用于新项 目的建设;
2、增量建设用地是指来源于农用地或未利用土地的建设用 地。
◄由于我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大多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而 城市新增的建设用地主要来源于农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 地转变成为城市建设用地只能通过征收,因此,征收成为 城市新增建设用地的唯一途径。
2、如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存在了,那么相应的这个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的土体就归国家所有。
3、在我国,虽然法律规定国家和集体经济组织都是土地所 有权的主体,但是这两个主体是不平等的,因此,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所拥有的土地数量在不断减少,这些土地不断 被兼并为国家土地,而我们几乎看不到国家土地变更成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这种现象。这是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 必然趋势。
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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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 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 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 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 管理。
我国的土地制度
邓玉华,
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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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我国土地的权利归属制度
土地的权利归属解决的是土地归谁所有的问题。 (一) 《宪法》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 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a、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从根本上规定了我国土地的权利归属。
我国土地物权制度.doc
我国土地物权制度「内容提要」文章从物权基本理论出发,探讨了在我国坚持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应建立的土地物权法体系,认为地上权是构建我国土地他物权制度的核心,并认为在土地物权制度中应摒弃“产权”概念的使用。
「关键词」物权、他物权、地上权、物权法原则1 我国土地物权制度的基本理论物权与债权同为财产法的两大支柱,但相较于债权,物权具有支配性、绝对性及排他性,故物权法在各国立法原则上均采取物权法定主义规则,即由法律事先强行对物权之种类、内容及其效力等予以规定,而不允许当事人在此内容方面有意思自治。
同时又因物权法(尤其是土地物权制度)与各国的政策性规定关联很强(如各国所有制的不同),这样各国物权法虽在物权法原则及物权效力上具有相通性,但彼此的物权种类却因各国的政策性选择及习惯法的作用而有很大差异。
自物权法的发展及其规范内容来观察,土地自始至终均为物权的最重要的标的,土地物权是最基本的不动产物权。
我国目前有关土地的立法性文件林林总总,虽已达100多件,但从土地为物权标的角度来看,因我国目前尚无完善物权法,民法基本法《民法通则》甚至未使用“物权”之概念(其第五章仅有”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为章名),如严格依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则除所有权之外,很难依现行法而确定我国的土地物权种类及其体系。
此立法背景亦导致法学理论界在阐述我国的土地物权制度时,于概念使用的不规范、土地物权种类及其体系的极不统一与混乱的现状。
相应地亦导致土地经济学界在概念使用上的不统一(如土地产权概念),故目前在我国确有制定一部物权法之迫切需要。
而制定物权法则首应明确我国物权法在民法体系上的选择与定位,即我国目前的物权立法(实质内容的)与理论研究均经前苏联而继承传统大陆法系(以德国民法、法国民法为首)一脉,并非英美法系的财产法制度。
而在大陆法系,物权是以所有权为核心而建立其抽象体系,并经现代社会的发展而侧重向他物权体系拓展,以达物尽其用的社会目的。
土地所有权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把党中央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决策和试点的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重点有以下五个 方面:一是明确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落实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在规定国务院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同时,明确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 和管理有关工作,并赋予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宅基地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等方面相应职责。坚持实行一户一宅 的基本管理制度,增加了户有所居的规定,下放了宅基地的审批权,允许已经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 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二是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 市。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 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改变了过去农村的土地必须征为国有才能进入市 场的问题,能够为农民直接增加财产性的收入。同时在集体经营性建设性用地入市的时候,要求必须由村民代表 大会,或者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同意才能入市。三是规范征地程序。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决定,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自2020 年1月1日起施行。
词目释义
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土地所有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 内占有,使用和处分土地,并从土地上获得利益的权利。一般来说,土地所有权属于财产所有权的范畴。但是土 地所有权相对于一般财产所有权而言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
中国现行土地使用制度汇编(PPT 87页)
《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03-18 信息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以往三次修订相比,此轮修法核心思想有所不同。 前三次以耕地保护为核心,强化土地用途管制的 审批权;这次则立足于解决集体土地的产权问题。 核心的争议点,是在多大程度上给予农村集体土 地与城市土地平等的产权地位。
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决策层,都承认未来应建立城 乡统一的土地市场。这一方向在中共十七届三中 全会后得以确定:改革征地制度,建立城乡统一 的建设用地市场,同地同价同权——正因为此, 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对于集体土地产权的论述, 被认为是打破土地二元结构的里程碑。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 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 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 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规定,“集体 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 法等法律规定办理”,并没有突破之前的法律规 定。
相对于城镇土地出让期限,农村土地承包 期限仍然偏短,而且目前还没有土地承包 到期后是否续期的规定;加上在承包期内 频繁调整,土地承包期限更短;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稳定意味着未来收益 不确定,从而导致投资不足。
农村集体农用地使用制度的完善
明确承包经营权的性质 完善承包经营权的权能结构 使承包经营权债权物权化 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土地承包期长期化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 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 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 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 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 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 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 整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