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质量奖(企业)评定细则(试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4.29•【字号】沈政办发〔2016〕52号•【施行日期】2016.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5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4月29日沈阳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引导和激励全市企业或组织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工程、服务质量,追求卓越绩效,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及《辽宁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沈阳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沈阳市最高质量奖项,主要授予我市在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方面处于全市领先地位、具有显著行业示范带动作用、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定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优中选优,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定1次,原则上每年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不超过10家。
当年申报的企业或组织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空缺。
第五条成立市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成员由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
评委会主任由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担任,副主任分别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质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政府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政府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和激励我市各行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质量总体水平,实施质量强市战略,进一步增强我市经济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X年)》和《X省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X名委〔X〕X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X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在X市登记注册、有广泛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或组织,包括提供服务的非政府性机构。
第三条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定坚持自愿申报和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定一次,原则上每次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单位或组织不超过3家,可空缺。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X市质量强市工作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质委会”)负责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定工作,X市质量强市工作推进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委办”)具体负责市政府质量奖评定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修)订《X市质量管理奖评价标准》、实施指南、工作程序;(二)组织制(修)订专家评委会成员资格标准及管理制度,建立评审专家库、评审员绩效考评选用机制;(三)组织编制市政府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开展国家、省级质量奖评审标准的跟踪研究;(四)负责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受理、评审、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五)调查核实申报单位或组织的质量工作业绩及社会反映;(六)组织考核评审人员履职情况;(七)汇总并向市质委会报告市政府质量奖各专项评审组织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侯选名单。
第六条市质量奖评审专家库由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具有5年以上的质量管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实践经验,一般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三)接受过质量管理相关知识系统培训,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和方法,掌握经营管理有关知识;(四)掌握市政府质量奖评价标准、评审方法和技能,具有综合分析、独立判断和沟通能力;(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评审专家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公正严明。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政府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政府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政府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德阳市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七届四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德阳市政府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表彰在质量管理方面取得卓越成效的企业或组织,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或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持续改进经营业绩,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等有关规定,结合德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德阳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是德阳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主要授予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市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质量、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生产型或服务型企业或组织,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政府机构。
第三条“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以促进企业或组织取得显著质量、经济和社会效益为宗旨,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坚持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资格审查、材料审核、现场评审、评定委员会集体审议、社会公示、市政府审批六个评定程序,以政府推动、政策引导、社会监督为保证,不断推进我市经济结构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的优化和经济综合竞争力的提升。
鼓励支持德阳市辖区内大型央企及在国内行业居领先地位的生产企业积极争创“全国质量奖”、“四川省政府质量管理奖”。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30•【字号】合政[2011]106号•【施行日期】2011.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1〕10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合肥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我市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水平,追求和实现卓越绩效,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安徽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皖政〔2010〕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肥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合肥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主要授予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质量、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企业。
第三条市政府质量奖按照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
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坚持严格标准、优中选优的原则,坚持企业自愿、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不搞终身制。
第四条市政府质量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获奖企业不超过2家。
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3年后可再次提出申请。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为确保市政府质量奖评定顺利进行,成立“合肥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日常工作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六条评审委员会由具有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管理专家、行业技术专家和政府相关部门组成。
成员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报市政府确定。
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激励在本市质量工作中取得卓越绩效的组织、个人,引导本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发挥质量、标准和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进一步提升XXXXX总体质量水平,推进品牌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质量法和《XXXXX市产品质量条例》《XXXXX 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项设置)XXXXX市政府质量奖,包括“XXXXX市市长质量奖”和“XXXXX市质量金奖”,均分为“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先进质量管理成果”。
组织可申报先进质量管理模式,个人可申报先进质量管理成果。
(一)XXXXX市市长质量奖是本市最高质量荣誉,主要表彰质量管理水平卓越、创新性、示范性、推广性处于全国和本市同行业内领先地位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以及对促进本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质量管理成果。
(二)XXXXX市质量金奖主要表彰质量管理水平优秀、创新性、示范性、推广性处于本市同行业内领先地位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以及对推动相关行业高质量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先进质量管理成果。
第三条(奖项内容)XXXXX市政府质量奖为省级表彰项目,主办单位为XXXXX市人民政府,承办单位为XXXXX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
XXXXX市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每次XXXXX市市长质量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总数均不超过4个,XXXXX市质量金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不超过20个、XXXXX市质量金奖先进质量管理成果不超过10个。
第四条(评定原则)XXXXX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和“严格标准、好中选优、自下而上”的原则。
第五条(评价标准)XXXXX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主要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相关地方标准等。
评审标准可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六条(工作及奖励经费)XXXXX市政府质量奖的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列入市年度财政预算。
国家质量奖评选指标
国家质量奖评选指标
国家质量奖的评选指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质量:考察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包括产品的可靠性、一致性、性能指标等方面。
2. 技术:评估企业在产品或服务研发、生产等方面的技术水平,包括技术创新能力、技术转化能力等。
3. 品牌:评价企业的品牌影响力、品牌价值以及品牌管理等方面的能力。
4. 效益:考察企业的经营效益,包括财务状况、市场份额、销售收入等指标。
5. 社会责任:评估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包括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员工福利等方面的表现。
此外,国家质量奖还会对企业的管理体系、组织文化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在评选过程中,将综合考虑企业的全面素质和发展潜力,以确定最符合评选标准的企业。
总之,国家质量奖的评选指标是全面而细致的,旨在评选出在质量管理、品牌价值、技术创新能力等方面表现卓越的企业,并激励更多的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
公司质量奖项提案与考评细则
公司质量奖项提案与考评细则一、提案背景公司作为一家具有一定规模和发展潜力的企业,应该充分重视质量管理工作,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水平。
为了激励全体员工积极参与质量管理,特提出公司质量奖项提案与考评细则,以鼓励员工在质量管理方面积极奉献,并倡导全员关注质量,共同塑造公司良好的质量文化。
二、奖项设置1.质量先进团队奖:表彰在质量管理中表现突出、有创新能力的团队。
每年评选1个,根据团队所取得的突出成果进行评选。
2.质量先锋个人奖:表彰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具备专业素质、责任心强且取得优异成绩的员工。
每年评选3-5个,根据个人工作成绩和质量管理贡献进行评选。
3.质量突破项目奖:表彰在质量改进和技术创新方面取得重要突破的项目组。
每年评选1-3个,根据项目取得的成果进行评选。
4.质量问题预警奖:表彰在质量问题预警和解决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的员工或团队。
每季度评选1个,根据预警效果和解决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评选。
5.质量管理创新奖:表彰在质量管理方法、流程和工具等方面提出创新的员工或团队。
每年评选1-2个,根据创新贡献和实施效果进行评选。
三、考评细则1.参评条件:所有员工和团队均可参评。
2.评选依据:根据参评项目所要求的工作成果、表现和贡献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3.评选程序:(1)提名阶段:员工或团队自荐或由上级提名,并提交参评材料。
(2)初评阶段:专业评委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评审,筛选出符合要求的候选人。
(3)面试阶段:评委组织面试候选人,了解其在质量管理方面的实际操作和应用能力。
(4)决赛阶段:决赛中,候选人或团队需进行项目汇报,展示其工作成果和贡献,并回答评委提问。
(5)评选结果:由评委根据综合评定结果进行评选,并在公司内部进行公示和宣布。
4.评选要求:参评者需积极参与公司质量管理活动,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改进,取得可量化的成果和贡献。
5.奖励措施:获奖者将获得荣誉证书、奖金等奖励,同时公司将举办颁奖仪式,对获奖者进行公开表彰,并在内部媒体进行宣传。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滨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滨政发[2009]81号•【施行日期】201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滨政发〔2009〕8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滨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9年11月24日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滨州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滨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质量兴市战略,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业加强质量管理,加快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总体水平,促进产业振兴,进一步增强我市经济文化综合竞争力,实现富民强市的新跨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振兴纲要》和《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滨州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授予为我市质量振兴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评审工作由滨州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由市政府和市长审定批准、表彰和奖励。
本办法所称的组织,是指本市的各类企业;本办法所称的个人,是指本市涉及质量工作的自然人,包括企业的员工和从事质量管理、质量教育和培训、质量科研、质量宣传等工作人员。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总量控制、好中选优。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每年度评选一次。
在组织或个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县(区)或部门推荐,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评审。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10•【字号】浙政办发[2009]180号•【施行日期】2009.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8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十一月十日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引导企业不断追求卓越经营绩效,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2010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7〕5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政府质量奖是省政府对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的最高质量奖励。
第三条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遵循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好中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浙江省政府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每次获奖的企业或组织不超过5家。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成立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
评委会由省政府、省级有关部门、大专院校、行业协会的有关领导和质量管理专家组成。
评委会主任由分管副省长担任。
评委会其他成员由评审办提出建议名单,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
评审办设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评审办主任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担任。
第六条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指导和监督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二)审定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提请省政府批准浙江省政府质量奖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建邺区政府质量奖评定标准细则》
建邺区政府质量奖评定标准细则
建邺区“质量强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一八年
编制说明:
一、本细则以ISO9000族标准为基础,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评价标准的部分内容,结合建邺区质量工作特点制定。
二、本细则最大限度地体现在采用方法、工作展开和实施结果三个方面的数据和事实进行评审,如要求申报组织提供充分的统计数据、证实材料和有关说明等,在执行细则的前提下,评审方法和方式有一定的灵活性。
三、实施本细则进行评审时采用计分的办法进行,总分为1000分,实评得分达750分以上(含750分),其中1、4、5项需达到该项配分的80%以上者,方可参加评选。
四、本细则中的“产品和服务”等评价要求,适用于本区制造业、建筑业和服务业中通过生产、服务或管理等活动向顾客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各类组织。
五、本细则既是组织申报区政府质量奖时进行自我评价和编制书面资料的依据,也是区政府质量奖评选中进行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的依据。
六、本细则由正文和附录组成,附录分别针对建筑业和服务业,将细则正文第三章、第四章及其他章节中个别条款修订为适用各产业基本特点的评价细则。
引用本细则编制申报材料和进行评审时,产品制造业类组织适用细则正文;建筑业类组织适用细则附录A;服务业类组织适用细则附录B。
其中,提供环保监测和服务的组织适用附录B。
附录A
建筑业类组织评审细则
附录B
服务业类组织评审细则。
佛山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佛山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试行)为规范佛山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根据《佛山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特制订本细则。
一、工作依据1.《佛山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2012)。
二、申报条件1.申报的企业必须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2.不受理5年内曾获得中国质量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的申报。
三、评审程序1.评审公告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前,由市质量奖评委会秘书处(下称“秘书处”)在市级相关媒体、网站上发布本届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公告。
2.宣传发动由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区强区办广泛发动。
3.推荐由各区强区办负责辖区申报企业的初审,并出具推荐意见。
4.资格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申报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向秘书处自愿申报。
秘书处自收到申报企业申报材料当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申报企业的符合性进行审查,对需要进一步完善申报材料的企业发出申报材料补充通知,申报企业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补充和完善。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由秘书处发函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通过相关部门征求意见环节方为资格审查合格。
5.材料评审秘书处组织评审专家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
确定材料评审中得分最高的前10名(不超过10名)企业。
原则上,材料评审获得450分以上的企业,方可进入现场评审。
6.现场评审秘书处组织评审专家组对列入现场评审的企业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7.综合评估秘书处审核材料评审报告及现场评审报告,将材料评审报告及现场评审报告分值按照30%、70%的权重平均得出综合分值,并综合考虑行业代表性出具综合评审报告,拟出提交审议的企业名单。
8.评委会审议评委会召开拟获奖企业审议会议,参会人数应达到当届委员总人数五分之四以上(含五分之四)。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11•【字号】粤府办[2008]48号•【施行日期】2008.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8〕48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质监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八月十一日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广东省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促进广东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的通知》(粤府〔1997〕31号)、国家质检总局与省政府签署的《关于实施以质取胜战略促进广东提高国际竞争力合作备忘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东省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省政府质量奖)是广东省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省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在广东省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在国内外处于领先地位,对广东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
第三条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坚持企业自愿、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不搞终身制。
第四条省政府质量奖每三年评选一次,每届获奖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家。
第五条省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按照GB/T19580-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12•【字号】新政办发[2013]35号•【施行日期】2013.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3〕35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4月1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实施质量兴新战略,引导、激励全区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提高质量总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兴新战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政府质量奖)是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项,主要授予在我区登记注册、质量管理成效显著、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卓越贡献的企业(组织)。
第三条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在企业(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开展,不向企业(组织)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企业(组织)负担。
第四条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定一次,每次获奖企业(组织)不超过3家。
如没有满足获奖条件的企业(组织),名额可空缺。
第五条政府质量奖有效期为四年。
获奖企业(组织)可在有效期满后重新申报,复评企业(组织)不占当年奖励名额。
第六条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借鉴和吸收国内外先进质量奖的评审标准。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03•【字号】沪府办发[2008]8号•【施行日期】2008.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府办发[2008]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三月三日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引导和激励各行各业的组织加强质量管理,改进和提高全市产品与服务质量水平,追求和实现卓越的经营绩效,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品牌和组织,加快建设上海“四个中心”,实现“四个率先”和全面提升城市国际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发布的《质量振兴纲要》和《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等,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上海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
市长质量奖设“组织”和“个人”两类奖项。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推进各类组织实施卓越绩效管理,鼓励各方面人士为本市质量工作做出杰出贡献,提升组织核心竞争力和城市国际竞争力,促进上海国民经济持续、协调和健康发展。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每年度根据全市质量工作情况进行评定。
在组织或个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相关部门或组织推荐,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评定。
获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原则上每年各不超过两个。
第五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定不向组织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奖励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度市财政预算。
第二章评定对象第六条市长质量奖主要授予实施质量管理并取得卓越经营绩效的各类组织和为质量振兴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河北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
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试行)》的通知省质量与名牌战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质量与名牌战略领导小组:《河北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试行)》已于2011年8月18日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河北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试行)为做好河北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规范评审程序,保证评审质量,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依据《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评审细则。
一、参评范围组织奖: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建设施工及服务的单位。
个人奖:本省从事质量工作的自然人,包括企业、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从事质量管理、质量教育和培训、质量科研、质量宣传等方面工作的人员。
二、申报条件(一)申报省政府质量奖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依法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5年以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2、积极推行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管理体系健全有效,工业、建设施工企业已通过认证。
建立并实施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3、认真实施《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企业经济社会效益突出。
工业、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近3年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国内同行业及同类产品前列。
服务业企业的服务质量在全省同行业处于先进水平,顾客满意度高;4、产品(工程)在近3年各级质量监督抽查和出口商品检验中全部合格,主导产品为省级以上名牌产品。
工业企业获得两次河北省质量效益型先进企业称号,施工企业、服务单位获两次以上省级优质工程、优质服务方面的表彰;5、近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质量、安全及环境事故。
(二)申报省政府质量奖的个人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1、遵纪守法,从事质量工作5年以上;2、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振兴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3、具有卓有成效的质量管理理论研究、质量技术攻关成果或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推进区域、行业、企业提高质量作出突出贡献;4、个人为所属单位负责人的,所属单位近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质量、安全及环境事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8.06•【字号】杭政办函〔2019〕70号•【施行日期】2019.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9〕7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8月6日杭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为大力推进质量强市建设,引导、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提质增效升级,示范带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有关办法和市委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评定、推广、监督管理等各项活动。
(二)市政府质量奖是杭州市政府设立的,对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在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组织(包括企业或其他组织)授予的全市最高质量奖励。
(三)市政府质量奖每年评审1次,每次评出获奖组织不超过3家,同时评出获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以下简称提名奖)组织不超过3家。
申请组织均达不到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四)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由组织自愿申请,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标准、好中选优、宁缺毋滥。
申报及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
(五)市政府质量奖以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为依据,主要对申报组织前3年上述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审。
医疗和教育行业参考医疗、教育卓越绩效实施指南进行评审。
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
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11修订)【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质奖评委[2011]1号【发布部门】浙江人民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发布日期】2011.04.02【实施日期】2011.04.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质奖评委〔2011〕1号)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成员单位:《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已经2011年3月16日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完善、明确和规范浙江省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和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浙政办发[2009] 180号)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评审依据及标准(一)评审依据《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二)评审标准1.GB/T19580-2004 《卓越绩效评价准则》2.GB/Z19579-2004 《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3.GB/T19000-2008 《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以上文件如有新的版本,则以最新版本为依据。
二、评审程序(一)发布通告每年由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评审办)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申报通告,并同时向各市级人民政府及省级有关部门发出组织申报通知。
(二)组织申报1.申报原则及范围。
申报省政府质量奖遵循公开、自愿和各市级政府推荐相结合原则。
申报及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
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工程施工、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企业),凡符合基本条件的均可申报。
鼓励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等重点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以及成长性强的中小企业积极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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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员工学习和发展主要测量指标及当前水平和趋势包括员工培训时间、经费和设施的投入、培训前后员工个人的绩效对比等。
20
b、员工权益和满意度的主要测量指标当前水平和趋势分析,包括噪声、粉尘等工作环境的改进效果、技术创新、合理化建议、QC小组数量、员工保障比例、员工体检次数、休假天数、员工抱怨处理率、员工满意程度,有证实材料和记录。
30
b、组织应当有近三年包括对文化、教育、卫生、慈善、社区、行业发展和环境保护等公益事业支持的证实材料。
30
说明:
1.政府质量奖评审程序为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价、评议公示、审定批准、公布表彰。本规则仅适用于现场评审。
2.考察交流在现场评审时进行,评审结束评出综合分数。
3.现场评审后入围企业综合得分需800分以上(含本数),当年申报企业未达到标准的奖项空缺。
12
评价项目
评价内容
评价分值
六、绩效测量分析(90)
1.绩效测量
组织应当对组织绩效,长、短期目标,战略规划进展情况,过程管理的关键绩效至少每年一次进行分析评审(25分),组织应确定并收集评价的数据和信息,对数据和信息进行趋势分析、对比分析、因果分析(17分),并将分析结果传递到相关部门,作为改进的依据(8分)。
30
③组织近三年开发研制省级新产品1个以上此项为满分,其他情况酌情定分;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的此项为满分,获市级科技进步奖的此项得分为90%,获得县级科技进步奖的此项得分为80%。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此项为满分,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此项得分为90%。有证实材料。
30
C、市场结果。市场绩效全市前五名的此项为满分,第六至二十的按比例定分,县内前三的为此分值的90%,第四至十按比例定分。
40
四、资源(120)
1.人力资源
a、组织应有人力资源规划,制定员工引进、教育、培训计划,计划内容应包括培训内容(如全面质量管理全员培训)、经费和设施保证等,有计划内容和培训记录。
20
b、组织应有计划地开展全员性质量管理活动,包括QC小组、合理化建议、5S现场管理、TPM(全面生产行维护)小组等,提供必要的资源,并对活动进行评定,有相关证实材料和评定记录。
组织应建立与供方和合作伙伴的合作关系,强化供应链管理,选择质量好、服务优的供应商,有证明材料。
8
评价项目
评价内容
评价分值
五、过程管理(110)
1.组织应重视市场调研,并提供市场调研报告(展会报告、走访报告等),对合同或订单进行评审,有证实材料。
16
2.产品设计和开发机构健全,资源投入充足,适应企业发展和市场变化需要。有证实材料。
8.组织应积极支持公益事业,有证实材料。
8
二、战略(80)
组织应制定3-5年经营战略规划和质量规划。经营战略规划包括人力资源、技术发展、市场开拓、产品服务、顾客需求等方面,规划应当有具体的测量指标(40分)。质量规划包括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培训、质量赶超、质量管理、质量改进措施等,有证实材料(30分)。组织应及时收集竞争对手和标杆绩效的有关信息,并与其比较,提出方法加以改进,有比较资料和改进记录(10分)。
60
b、产品质量结果
①组织获得省级名牌产品、驰名商标、出口品牌及科技进步奖之一的此项为满分;获得市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出口名牌及科技进步奖之一的此项按90%评分,获得县级科技进步奖的此项按80%评分。有证实材料。
40
②组织近三年获得专利5项或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省级专利优秀奖此项为满分,其他情况酌情定分,有证实材料。
6
6.组织应对其产品是否造成环境保护、能源消耗、资源利用、安全生产、产品安全、公共卫生等方面的社会影响定期进行评估(15分),如果有影响,应及时采取改进措施,有评估资料和改进证明材料(5分)。
20
7.组织应当有符合诚信准则的道德规范(6分),有执行检查记录(4分)。(年度报告中合同履约情况等:)
10
附件1
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质量奖(企业)评定细则(试行)
评价项目
评价内容
评价
分值
一、领导(100)
1.组织高层领导应熟悉并执行国家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关注顾客和相关方的需求和期望。重视质量管理机构建设,接受质量培训,参加重大质量活动,有证实材料。
20
2.组织高层领导应亲自召集有关人员定期对组织的绩效和能力进行每年不少于二次的评价(7分),并根据评价结果加以改进,有改进措施和改进结果,有证实材料(7分)。(年度经营会议结果)
10
2.财务资源
组织应当有符合战略规划的财务管理制度,有资金预算计划(损益表),实施财务预算管理,有改进措施并加以不断改进,有证明材料。
20
3.基础设施资源
a、组织应当有根据产品设计、生产、经营需求和期望,提供和配置所必需的基础设施;有证明材料。
20
b、组织应有基础设施的维护保养制度、更新改造计划,建立基础设施档案,实施定期保养,有证明材料。
20
2.财务结果
组织应当有近三年财务绩效的主要测量指标(40分),及反映其当前的水平和趋势(10分)。财务结果测量指标主要有主营业务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利润总额、总资产贡献率、资本保值增值率、资产负债率、流动资金周转率等指标。有证实材料。
50
评价项目
评价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容
评价分值
七、经营
结果(410)
3.资源结果
50
2.改进管理
组织应根据战略规划和各方面的要求,各部门应有工作改进计划(14分),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和工作改进措施(14分),并实施跟踪管理和有效性评价(12分),有证实材料。
40
七、经营
结果(410)
1.顾客与市场的结果
a、以顾客为中心的结果。组织应当有近三年顾客满意度的主要评价结果及其当前水平和趋势分析,有证实材料。
18
3.采购,有证实材料。组织应对供应商质保能力进行评价,合理选择供应商;严格按程序采购原材料(商品),外购件和外协件(分包服务项目),确保符合规定要求。
18
4.生产制造,有证实材料。
a、组织应制定并执行生产过程控制程序和计划,特殊过程按规定要求监控,确保生产受控。
10
b、组织应按规定程序对原材料(商品)、半成品和成品进行标识,保持其可追溯性。
10
C、组织应制定解决处理基础设施环境、职业健康安全问题的预案,并能及时处理,有预案和处理记录。
10
4.技术资源
积极开发、引进和采用适用的先进技术和先进标准,参与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申报专利,建立专利数据库,注重新产品设计开发,提高组织自身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有证明材料。
22
5.相关方关系资源
30
4.组织的治理结果
a、组织应当有近三年高层领导的经营责任,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管理责任结果,有证实材料和记录。
20
b、组织应当有近三年资产保值增值、投资收益率、纳税等方面的财务责任结果,有证实材料和记录。
30
c、组织应有近三年内外部财务审计报告,有证实材料。
20
5.组织的社会责任结果
a、组织应有近三年相关(如质监、环保、工商、税务、海关、劳动、安全、银行等)部门反映组织诚信的证明。
14
3.组织高层领导与顾客、员工之间必须有良好的沟通渠道,建立上下授权、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快速反应、主动参与等有利于达到绩效目标的管理机制,有证明材料。
8
4.建立符合组织发展方向和绩效目标的管理网络,制定岗位责职,落实岗位责任,有证实材料。(经营责任制、工作目标)
14
5.应建立内外部独立审计制度,每年不少于1次的内部独立审计,保护相关方的利益,有证实材料。
8
C、组织应对生产过程的装备及软件进行控制、维护和保养,以确保正常运行。
10
5.检验和试验,有证实材料.
a、组织应设立独立的质检机构,配备符合要求的人员和必要的设备,并有检验和试验的文件化程序。检验报告、检验记录符合规定要求。
18
b、组织应对检验测量试验设备进行控制、校准和维护,并重视对设备和试验技术的更新改进。
80
评价项目
评价内容
评价分值
三、顾客与市场(90)
1.组织应制定长、短期市场拓展计划(20分),确定目标顾客群,划分细分市场,建立稳固的销售(服务)网络(30分)。
50
2.组织应建立良好的售后服务体系,并根据产品(商品)市场销售信息及时收集顾客反馈的意见、投诉,进行顾客满意度调查、定期评价顾客需求和意见(20分),采取改进措施(20分),有评价材料和改进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