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清末法制改革(《中国法制史》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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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民权
(三)钦定宪法大纲与十九信条
1.《钦定宪法大纲》
君上大权 一、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 二、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 三、钦定颁行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 奉诏命批准颁布者,不能见诸施行。 四、召集、开闭、停展及解散议院之权。解散之时,即令国民重 行选举新议员,其被解散之旧员,即与齐民无异,倘有抗违,量 其情节以相当之法律处治。 五、设官制禄及黜陟百司之权。用人之权,操之君上,而大臣辅 弼之,议院不得干预。 六、统率陆海军及编定军制之权。君上调遣全国军队,制定常备 兵额,得以全权执行。凡一切军事,皆非议院所得干预。 七、宣战、讲和、订立条约及派遣使臣与认受使臣之权。国交之 事,由君上亲裁,不付议院议决。 八、宣告戒严之权。当紧急时,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
(三)钦定宪法大纲与十九信条
1.《钦定宪法大纲》
光绪三十四年八月初一日(1908年8月27日)颁布
共23条,由“君上大权”(14)和“臣民权利义 务”(9)两部分组成
宪政编查馆参照1889年《日本帝国宪法》制定, 删去日本宪法中限制君权的有关条款,充分体现 “大权统于朝廷”
--张君权(立法、行政、司法、军事)
“束身自好之绅士,必不肯至公堂……”
➢ 罪刑法定是否可行?
礼教派:“法不足以禁奸,盖民情万变,防不胜
防……”
“比附援引是任人,罪刑法定是任法。任人之弊在 官,任法之弊在吏;任人之弊在国家,任法之弊在 奸民。两害相权取其轻,不如任人也。”
(三)钦定宪法大纲与十九信条
2.《十九信条》的转变 --“皇帝之权,以宪法所规定者为限”(第三条) --责任内阁制 --国会(议会)有制定宪法、改宪、选举内阁总理 大臣、宣战、媾和及决定财政等权力 --皇族不得为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 --民权的缺失
(四)资政院与咨议局
1.代议制与议会 2.资政院与各省谘议局 --《资政院院章》《各省谘议局章程》 --《谘议局议员选举章程》 --资政院:立法权、财政决议权、行政监督权
(三)钦定宪法大纲与十九信条
1.《钦定宪法大纲》
九、爵赏及恩赦之权。恩出自君上,非臣下所得擅专。 十、总揽司法权。委任审判衙门,遵钦定法律行之,不以诏令随 时更改。司法之权,操诸君上,审判官本由君上委任,代行司法, 不以诏令随时更改者,案件关系至重,故必以已经钦定为准,免 涉分歧。 十一、发命令及使发命令之权。惟已定之法律,非交议院协赞奏 经钦定时,不以命令更改废止。法律为君上实行司法权之用,命 令为君上实行行政权之用,两权分立,故不以命令改废法律。 十二、在议院闭会时,遇有紧急之事,得发代法律之诏令,并得 以诏令筹措必需之财用。惟至次年会期,须交议院协议。 十三、皇室经费应由君上制定常额,自国库提支,议院不得置议。 十四、皇室大典应由君上督率皇族及特派大臣议定,议院不得干 预。
--采总则、分则两编的编纂体例
--采用“罪刑法定”
第10条:“法律无正条者,不问何种行为,不问罪”
--确立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设立新罪名, 保留部分旧内容
--附《暂行章程》五条:“干名犯义” 、“存留
养亲”、“无夫奸”和“亲属相奸”、子孙违犯教 令、关于子孙卑幼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等问题
--“礼法之争”
(一)考察宪政与立宪方针
1.考察宪政 (1)普查:五大臣考察宪政
--镇国公载泽、徐世昌、戴鸿慈、端方、商部左侍 郎绍英 --载泽、戴鸿慈、端方、尚其亨、李盛铎 --随从人员 “非素有政学资格之员不能滥竽请托” --五大臣考察回国后,“两宫召见泽公二次,端大 臣三次,戴、尚两大臣各一次,垂问周详。”
礼教派:中国几千年来重视贞操,重视妇德。妇德是
人道之大本 。
➢ 子孙违反教令入律问题
劳乃宣:“子孙治罪之权,全在祖父母父母,实为 教孝之盛轨。”
沈家本:“违犯教令,出乎家庭,此全是教育上事。 应别设感化院之类,以宏教育之方。”
➢ 卑幼对尊长能否适用正当防卫?
《唐律疏议》:“诸夜无故入人家,笞四十。主人
2.社会观念变化 (1)盲目排外到中体西用 (2)维护三纲到批判三纲 (3)君权神圣到君主立宪、民主共和 (4)法政不分到司法独立 (5)以刑为主到诸法并重
清末变革与新政
1.洋务时期的变革 --引进技术 --购买机器 --创办企业 --设立洋务机构
2.维新时期的变革 --裁撤旧机构,设立新机构 --裁汰旧军,编练新军 --改革财政及教育
载泽所上的《奏请宣布立宪密折》指出君主立宪 有三大利:“皇位永固”“外患渐轻”“内乱可弭”
(一)考察宪政与立宪方针
--1906年,清政府宣布“仿行宪政”,但有预备 --光绪三十二年(1906)七月十三日内阁奉上谕:
时处今日,惟有及时详晰甄核,仿行宪政, 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以立国家万年有 道之基。但目前规制未备,民智未开,若操切从 事,涂饰空文,何以对国民而昭大信。故廓清积 弊,明定责成,必从官制入手,亟应先将官制分 别议定,次第更张,并将各项法律详慎厘订,而 又广兴教育,清理财务,整饬武备,普设巡警, 使绅民明悉国政,以预备立宪基础。
清末变革与新政
3.清末新政与预备立宪 内忧、外患、日俄战争 --改革官制 --废除旧科举,兴办新学堂 --修订法律
第二节 预备立宪
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
(一)考察宪政与立宪方针 (二)官制改革 (三)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 (四)资政院、谘议局 (五)改法修律
(一)考察宪政与立宪方针
1.考察宪政
• 本章教学难点:清末法制改革的主要内 容及其引起的争论,以及对这些改革的 评价。
第一节 清末法律与社会
鸦片战争后的中国社会
1.社会变化与主权丧失 (1)五口通商到总理各国事务衙门
--传统法制破坏 (2)协定关税到总税务司
--经济主权丧失 (3)领事裁判权与会审公廨
--司法主权丧失
鸦片战争后的中国社会
礼教派与法理派针对“干名犯义”、“存留养 亲”、“亲属相奸”、“亲属相殴”、“亲属相 为容隐”、“故杀子孙”、“杀有服卑幼”、 “妻殴夫”、“夫殴妻”、“无夫奸”、“子孙 违犯教令”等问题展开论战
➢无夫奸(和奸)的存废
沈家本:“此事有关风化 ,当于教育上别筹办法 ,
不必编入刑律之中”;西方国家对“无夫奸”没有 治罪明文,于外交上必多阻力
(一)考察宪政与立宪方针
1.考察宪政
(2)专查:日本、德国
直隶总督袁世凯于1907年7月17日上奏:“请简 明达治体之大臣,分赴德日两国,会同出使大臣, 专就宪法一门,详细调查,博访通人,详征故事。 何者为入手之始,何者为收效之时”
1907年11月,清廷派学部侍郎达寿考察日本,外 务部侍郎汪大燮考察英国,邮传部侍郎于式枚考 察德国
(二)官制改革
--1901年,改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为外务部 --1904年,设立商部、巡警部、学部 --1906年,中央官制改革
1.法部(刑部)、大理院(大理寺)等 2.直接为皇帝服务的机构不改,如军机处、内 务府、宗人府、步军统领衙门等 3.“五不议”原则:军机处事不议、内务府事 不议、八旗事不议、翰林院事不议、太监事不议
第十三章 清末法制改革
第一节 清末法律与社会 第二节 预备立宪 第三节 刑事法律制度 第四节 民商法律制度 第五节 司法制度与领事裁判权
本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 握清末法制改革的基本内容。
本章教学要求:介绍清末刑事、民事法制 和司法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 本章教学重点:清末的立宪、刑事、民 事法律和司法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
登时杀之者,勿论。”
《刑律草案》:“凡对于现在不正之侵害,出于防卫 自己或他人权利之行为,不为罪。”
杨度:“因为刑律本有正当防卫之例,今既对尊亲 属不得适用,是谓防卫不正当,而尊亲属无论何种 行为,皆为正当。”
➢ 采用陪审制、律师辩护制?
张之洞:“盖法律之设,所以纳民于轨物之中;而
法律本原,实与经术相表里,其最著者为亲亲之义, 男女之别,天经地义,万古不刊。乃阅本法所纂, 父子必异财、兄弟必析产、夫妇必分资,甚至妇人 女子,责令到堂作证。袭西俗财产之制,坏中国名 教之防,启男女平等之风,悖圣贤修齐之教,纲沦 法斁,隐患实深。”
大清现行刑律 时间 1910年5月15日颁行
钦定大清刑律 1911年1月25日公布
删除原七篇总目
总则、分则
内 修改五刑为:罚金、徒、流、 主刑:死、无期徒刑、有期徒
容 遣、死
刑、拘留、罚金

从刑:褫夺公权、没收
体 例
删改不合时宜条款,增设内容,采用罪刑法定等近代刑法原则
变 简化例文,增加罪名,如
及缓刑、假释等概念
1910年10月开院
(五)清末修律
1.修律动因与方针 2.修律机关与修律大臣 3.(1)《大清现行刑律》《钦定大清刑律》 《法院编制法》
(2)《民事刑事诉讼律草案》《民律草案》 《商律草案》 4.礼法之争
(五)清末修律
修律的动因: --刑罚严酷
刘坤一、张之洞《江楚会奏变法》第二折:
“《大清律例》较之汉、隋、唐、明之律,其仁恕宽 平相去天壤。徒以州县有司,政事过繁、文法过密、经 费过绌,而实心爱民者不多。于是滥刑株累之酷,囹圄 凌虐之弊,往往而有,虽有良吏,不过随时消息,终不 能尽挽颓风。外国人来华者,往往亲入州县之监狱,旁 观州县之问案,疾首蹙额,讥为贱视人类,驱民入彀。”
“充军”改为“安置”,“笞”“杖”改为“罚 金”,“徒”“流”改为“工艺”等
--删修律文,增减罪名
删除凌迟、枭首、戮尸等酷刑,并分别减轻《大 清律例》所规定的死刑,废除兼有肉刑和羞辱性的 “刺字”刑,增毁坏电杆罪、毁坏铁路部件罪等
(2)制定《钦定大清刑律》
--1906年开始起草,冈田朝太郎协助起草
(三)钦定宪法大纲与十九信条
1.《钦定宪法大纲》
附臣民权利义务 (其细目当于宪法起草时酌定) 一、臣民中有合于法律命令所定资格者,得为文武官吏及议 员。 二、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 结社等事,均准其自由。 三、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监禁、处罚。 四、臣民可以请法官审判其呈诉之案件。 五、臣民应专受法律所定审判衙门之审判。 六、臣民之财产及居住,无故不加侵扰。 七、臣民按照法律所定,有纳税、当兵之义务。 八、臣民现完之赋税,非经新定法律更改,悉仍照旧输纳。 九、臣民有遵守国家法律之义务。
--1907年8月草案编纂完成,转宪政编查馆核订
--后法部增《附则》五条(即《暂行章程》), 由资政院通过,于1910年颁布
沈家本等在《进呈刑律分则草案折》:“是编修订 大旨:折衷各国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 而仍不戾乎我国历世相沿之礼教、民情。”
--中国第一部近代化的刑法典
(2)制定《钦定大清刑律》
(五)清末修律
修律的动因:
--列强允诺放弃领事裁判权
1902《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
“中国深欲整顿本国律例,以期与各西国律例改同 一律,英国允愿尽力协助,以成此举。一俟查悉中 国律例情形及其审断办法,及一切相关事宜皆臻妥 善,英国即允弃其治外法权。”
(五)清末修律
修律方针: --“参酌各国法律,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 裨治理” --“本礼教”“Baidu Nhomakorabea纲常” --“中学为体,西学为用”
光绪三十年(1904):设立修订法律馆 光绪三十二年(1906):设立考察政治馆 光绪三十三年(1907):考察政治馆改为宪政编 查馆,修订法律大臣的奏议及法案由其议覆请旨
(五)清末修律
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
第三节 刑事法律制度
(1)修订《大清现行刑律》 在《大清律例》基础上修订的过渡性法典: --取消六部分目 --改革刑制,废除酷刑
(1)普查:五大臣考察宪政
1905年7月16日,清廷发布“考察政治上谕”: “方今时局艰难,百端待理,朝廷屡下明诏,力图 变法,锐意振兴……兹特简载泽、戴鸿慈、徐世昌、 端方、绍英等随带人员,分赴东西洋各国,考求一 切政治,以期择善而从。嗣后再行选派,分班前往。 其各随事咨询,悉心体察,用备甄采,务负委任。”
化 毁坏电杆罪、毁坏铁路部 增加新罪名:妨害国交罪、妨
件罪
害交通罪、妨害卫生罪
性 对《大清刑律》的局部修改, 近代刑事立法,保留了一些传
基本延续其基本原则与制
统法律概念,如法例、恩


赦、乘舆、奸非、和诱,
与传统法规,如发掘尊亲
属坟墓加重处罚
礼法之争
礼法之争,是中国法律从传统向近代转型时期发 生的论争,论争的焦点在于确立新的法律体系时 如何对待固有法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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