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清末法制改革(《中国法制史》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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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民权
(三)钦定宪法大纲与十九信条
1.《钦定宪法大纲》
君上大权 一、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 二、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 三、钦定颁行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 奉诏命批准颁布者,不能见诸施行。 四、召集、开闭、停展及解散议院之权。解散之时,即令国民重 行选举新议员,其被解散之旧员,即与齐民无异,倘有抗违,量 其情节以相当之法律处治。 五、设官制禄及黜陟百司之权。用人之权,操之君上,而大臣辅 弼之,议院不得干预。 六、统率陆海军及编定军制之权。君上调遣全国军队,制定常备 兵额,得以全权执行。凡一切军事,皆非议院所得干预。 七、宣战、讲和、订立条约及派遣使臣与认受使臣之权。国交之 事,由君上亲裁,不付议院议决。 八、宣告戒严之权。当紧急时,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
(三)钦定宪法大纲与十九信条
1.《钦定宪法大纲》
光绪三十四年八月初一日(1908年8月27日)颁布
共23条,由“君上大权”(14)和“臣民权利义 务”(9)两部分组成
宪政编查馆参照1889年《日本帝国宪法》制定, 删去日本宪法中限制君权的有关条款,充分体现 “大权统于朝廷”
--张君权(立法、行政、司法、军事)
“束身自好之绅士,必不肯至公堂……”
➢ 罪刑法定是否可行?
礼教派:“法不足以禁奸,盖民情万变,防不胜
防……”
“比附援引是任人,罪刑法定是任法。任人之弊在 官,任法之弊在吏;任人之弊在国家,任法之弊在 奸民。两害相权取其轻,不如任人也。”
(三)钦定宪法大纲与十九信条
2.《十九信条》的转变 --“皇帝之权,以宪法所规定者为限”(第三条) --责任内阁制 --国会(议会)有制定宪法、改宪、选举内阁总理 大臣、宣战、媾和及决定财政等权力 --皇族不得为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 --民权的缺失
(四)资政院与咨议局
1.代议制与议会 2.资政院与各省谘议局 --《资政院院章》《各省谘议局章程》 --《谘议局议员选举章程》 --资政院:立法权、财政决议权、行政监督权
(三)钦定宪法大纲与十九信条
1.《钦定宪法大纲》
九、爵赏及恩赦之权。恩出自君上,非臣下所得擅专。 十、总揽司法权。委任审判衙门,遵钦定法律行之,不以诏令随 时更改。司法之权,操诸君上,审判官本由君上委任,代行司法, 不以诏令随时更改者,案件关系至重,故必以已经钦定为准,免 涉分歧。 十一、发命令及使发命令之权。惟已定之法律,非交议院协赞奏 经钦定时,不以命令更改废止。法律为君上实行司法权之用,命 令为君上实行行政权之用,两权分立,故不以命令改废法律。 十二、在议院闭会时,遇有紧急之事,得发代法律之诏令,并得 以诏令筹措必需之财用。惟至次年会期,须交议院协议。 十三、皇室经费应由君上制定常额,自国库提支,议院不得置议。 十四、皇室大典应由君上督率皇族及特派大臣议定,议院不得干 预。
--采总则、分则两编的编纂体例
--采用“罪刑法定”
第10条:“法律无正条者,不问何种行为,不问罪”
--确立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设立新罪名, 保留部分旧内容
--附《暂行章程》五条:“干名犯义” 、“存留
养亲”、“无夫奸”和“亲属相奸”、子孙违犯教 令、关于子孙卑幼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等问题
--“礼法之争”
(一)考察宪政与立宪方针
1.考察宪政 (1)普查:五大臣考察宪政
--镇国公载泽、徐世昌、戴鸿慈、端方、商部左侍 郎绍英 --载泽、戴鸿慈、端方、尚其亨、李盛铎 --随从人员 “非素有政学资格之员不能滥竽请托” --五大臣考察回国后,“两宫召见泽公二次,端大 臣三次,戴、尚两大臣各一次,垂问周详。”
礼教派:中国几千年来重视贞操,重视妇德。妇德是
人道之大本 。
➢ 子孙违反教令入律问题
劳乃宣:“子孙治罪之权,全在祖父母父母,实为 教孝之盛轨。”
沈家本:“违犯教令,出乎家庭,此全是教育上事。 应别设感化院之类,以宏教育之方。”
➢ 卑幼对尊长能否适用正当防卫?
《唐律疏议》:“诸夜无故入人家,笞四十。主人
2.社会观念变化 (1)盲目排外到中体西用 (2)维护三纲到批判三纲 (3)君权神圣到君主立宪、民主共和 (4)法政不分到司法独立 (5)以刑为主到诸法并重
清末变革与新政
1.洋务时期的变革 --引进技术 --购买机器 --创办企业 --设立洋务机构
2.维新时期的变革 --裁撤旧机构,设立新机构 --裁汰旧军,编练新军 --改革财政及教育
载泽所上的《奏请宣布立宪密折》指出君主立宪 有三大利:“皇位永固”“外患渐轻”“内乱可弭”
(一)考察宪政与立宪方针
--1906年,清政府宣布“仿行宪政”,但有预备 --光绪三十二年(1906)七月十三日内阁奉上谕:
时处今日,惟有及时详晰甄核,仿行宪政, 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以立国家万年有 道之基。但目前规制未备,民智未开,若操切从 事,涂饰空文,何以对国民而昭大信。故廓清积 弊,明定责成,必从官制入手,亟应先将官制分 别议定,次第更张,并将各项法律详慎厘订,而 又广兴教育,清理财务,整饬武备,普设巡警, 使绅民明悉国政,以预备立宪基础。
清末变革与新政
3.清末新政与预备立宪 内忧、外患、日俄战争 --改革官制 --废除旧科举,兴办新学堂 --修订法律
第二节 预备立宪
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
(一)考察宪政与立宪方针 (二)官制改革 (三)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 (四)资政院、谘议局 (五)改法修律
(一)考察宪政与立宪方针
1.考察宪政
• 本章教学难点:清末法制改革的主要内 容及其引起的争论,以及对这些改革的 评价。
第一节 清末法律与社会
鸦片战争后的中国社会
1.社会变化与主权丧失 (1)五口通商到总理各国事务衙门
--传统法制破坏 (2)协定关税到总税务司
--经济主权丧失 (3)领事裁判权与会审公廨
--司法主权丧失
鸦片战争后的中国社会
礼教派与法理派针对“干名犯义”、“存留养 亲”、“亲属相奸”、“亲属相殴”、“亲属相 为容隐”、“故杀子孙”、“杀有服卑幼”、 “妻殴夫”、“夫殴妻”、“无夫奸”、“子孙 违犯教令”等问题展开论战
➢无夫奸(和奸)的存废
沈家本:“此事有关风化 ,当于教育上别筹办法 ,
不必编入刑律之中”;西方国家对“无夫奸”没有 治罪明文,于外交上必多阻力
(一)考察宪政与立宪方针
1.考察宪政
(2)专查:日本、德国
直隶总督袁世凯于1907年7月17日上奏:“请简 明达治体之大臣,分赴德日两国,会同出使大臣, 专就宪法一门,详细调查,博访通人,详征故事。 何者为入手之始,何者为收效之时”
1907年11月,清廷派学部侍郎达寿考察日本,外 务部侍郎汪大燮考察英国,邮传部侍郎于式枚考 察德国
(二)官制改革
--1901年,改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为外务部 --1904年,设立商部、巡警部、学部 --1906年,中央官制改革
1.法部(刑部)、大理院(大理寺)等 2.直接为皇帝服务的机构不改,如军机处、内 务府、宗人府、步军统领衙门等 3.“五不议”原则:军机处事不议、内务府事 不议、八旗事不议、翰林院事不议、太监事不议
第十三章 清末法制改革
第一节 清末法律与社会 第二节 预备立宪 第三节 刑事法律制度 第四节 民商法律制度 第五节 司法制度与领事裁判权
本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 握清末法制改革的基本内容。
本章教学要求:介绍清末刑事、民事法制 和司法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 本章教学重点:清末的立宪、刑事、民 事法律和司法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
登时杀之者,勿论。”
《刑律草案》:“凡对于现在不正之侵害,出于防卫 自己或他人权利之行为,不为罪。”
杨度:“因为刑律本有正当防卫之例,今既对尊亲 属不得适用,是谓防卫不正当,而尊亲属无论何种 行为,皆为正当。”
➢ 采用陪审制、律师辩护制?
张之洞:“盖法律之设,所以纳民于轨物之中;而
法律本原,实与经术相表里,其最著者为亲亲之义, 男女之别,天经地义,万古不刊。乃阅本法所纂, 父子必异财、兄弟必析产、夫妇必分资,甚至妇人 女子,责令到堂作证。袭西俗财产之制,坏中国名 教之防,启男女平等之风,悖圣贤修齐之教,纲沦 法斁,隐患实深。”
大清现行刑律 时间 1910年5月15日颁行
钦定大清刑律 1911年1月25日公布
删除原七篇总目
总则、分则
内 修改五刑为:罚金、徒、流、 主刑:死、无期徒刑、有期徒
容 遣、死
刑、拘留、罚金
和
从刑:褫夺公权、没收
体 例
删改不合时宜条款,增设内容,采用罪刑法定等近代刑法原则
变 简化例文,增加罪名,如
及缓刑、假释等概念
1910年10月开院
(五)清末修律
1.修律动因与方针 2.修律机关与修律大臣 3.(1)《大清现行刑律》《钦定大清刑律》 《法院编制法》
(2)《民事刑事诉讼律草案》《民律草案》 《商律草案》 4.礼法之争
(五)清末修律
修律的动因: --刑罚严酷
刘坤一、张之洞《江楚会奏变法》第二折:
“《大清律例》较之汉、隋、唐、明之律,其仁恕宽 平相去天壤。徒以州县有司,政事过繁、文法过密、经 费过绌,而实心爱民者不多。于是滥刑株累之酷,囹圄 凌虐之弊,往往而有,虽有良吏,不过随时消息,终不 能尽挽颓风。外国人来华者,往往亲入州县之监狱,旁 观州县之问案,疾首蹙额,讥为贱视人类,驱民入彀。”
“充军”改为“安置”,“笞”“杖”改为“罚 金”,“徒”“流”改为“工艺”等
--删修律文,增减罪名
删除凌迟、枭首、戮尸等酷刑,并分别减轻《大 清律例》所规定的死刑,废除兼有肉刑和羞辱性的 “刺字”刑,增毁坏电杆罪、毁坏铁路部件罪等
(2)制定《钦定大清刑律》
--1906年开始起草,冈田朝太郎协助起草
(三)钦定宪法大纲与十九信条
1.《钦定宪法大纲》
附臣民权利义务 (其细目当于宪法起草时酌定) 一、臣民中有合于法律命令所定资格者,得为文武官吏及议 员。 二、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 结社等事,均准其自由。 三、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监禁、处罚。 四、臣民可以请法官审判其呈诉之案件。 五、臣民应专受法律所定审判衙门之审判。 六、臣民之财产及居住,无故不加侵扰。 七、臣民按照法律所定,有纳税、当兵之义务。 八、臣民现完之赋税,非经新定法律更改,悉仍照旧输纳。 九、臣民有遵守国家法律之义务。
--1907年8月草案编纂完成,转宪政编查馆核订
--后法部增《附则》五条(即《暂行章程》), 由资政院通过,于1910年颁布
沈家本等在《进呈刑律分则草案折》:“是编修订 大旨:折衷各国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 而仍不戾乎我国历世相沿之礼教、民情。”
--中国第一部近代化的刑法典
(2)制定《钦定大清刑律》
(五)清末修律
修律的动因:
--列强允诺放弃领事裁判权
1902《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
“中国深欲整顿本国律例,以期与各西国律例改同 一律,英国允愿尽力协助,以成此举。一俟查悉中 国律例情形及其审断办法,及一切相关事宜皆臻妥 善,英国即允弃其治外法权。”
(五)清末修律
修律方针: --“参酌各国法律,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 裨治理” --“本礼教”“Baidu Nhomakorabea纲常” --“中学为体,西学为用”
光绪三十年(1904):设立修订法律馆 光绪三十二年(1906):设立考察政治馆 光绪三十三年(1907):考察政治馆改为宪政编 查馆,修订法律大臣的奏议及法案由其议覆请旨
(五)清末修律
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
第三节 刑事法律制度
(1)修订《大清现行刑律》 在《大清律例》基础上修订的过渡性法典: --取消六部分目 --改革刑制,废除酷刑
(1)普查:五大臣考察宪政
1905年7月16日,清廷发布“考察政治上谕”: “方今时局艰难,百端待理,朝廷屡下明诏,力图 变法,锐意振兴……兹特简载泽、戴鸿慈、徐世昌、 端方、绍英等随带人员,分赴东西洋各国,考求一 切政治,以期择善而从。嗣后再行选派,分班前往。 其各随事咨询,悉心体察,用备甄采,务负委任。”
化 毁坏电杆罪、毁坏铁路部 增加新罪名:妨害国交罪、妨
件罪
害交通罪、妨害卫生罪
性 对《大清刑律》的局部修改, 近代刑事立法,保留了一些传
基本延续其基本原则与制
统法律概念,如法例、恩
质
度
赦、乘舆、奸非、和诱,
与传统法规,如发掘尊亲
属坟墓加重处罚
礼法之争
礼法之争,是中国法律从传统向近代转型时期发 生的论争,论争的焦点在于确立新的法律体系时 如何对待固有法律文化。
(三)钦定宪法大纲与十九信条
1.《钦定宪法大纲》
君上大权 一、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 二、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 三、钦定颁行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 奉诏命批准颁布者,不能见诸施行。 四、召集、开闭、停展及解散议院之权。解散之时,即令国民重 行选举新议员,其被解散之旧员,即与齐民无异,倘有抗违,量 其情节以相当之法律处治。 五、设官制禄及黜陟百司之权。用人之权,操之君上,而大臣辅 弼之,议院不得干预。 六、统率陆海军及编定军制之权。君上调遣全国军队,制定常备 兵额,得以全权执行。凡一切军事,皆非议院所得干预。 七、宣战、讲和、订立条约及派遣使臣与认受使臣之权。国交之 事,由君上亲裁,不付议院议决。 八、宣告戒严之权。当紧急时,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
(三)钦定宪法大纲与十九信条
1.《钦定宪法大纲》
光绪三十四年八月初一日(1908年8月27日)颁布
共23条,由“君上大权”(14)和“臣民权利义 务”(9)两部分组成
宪政编查馆参照1889年《日本帝国宪法》制定, 删去日本宪法中限制君权的有关条款,充分体现 “大权统于朝廷”
--张君权(立法、行政、司法、军事)
“束身自好之绅士,必不肯至公堂……”
➢ 罪刑法定是否可行?
礼教派:“法不足以禁奸,盖民情万变,防不胜
防……”
“比附援引是任人,罪刑法定是任法。任人之弊在 官,任法之弊在吏;任人之弊在国家,任法之弊在 奸民。两害相权取其轻,不如任人也。”
(三)钦定宪法大纲与十九信条
2.《十九信条》的转变 --“皇帝之权,以宪法所规定者为限”(第三条) --责任内阁制 --国会(议会)有制定宪法、改宪、选举内阁总理 大臣、宣战、媾和及决定财政等权力 --皇族不得为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 --民权的缺失
(四)资政院与咨议局
1.代议制与议会 2.资政院与各省谘议局 --《资政院院章》《各省谘议局章程》 --《谘议局议员选举章程》 --资政院:立法权、财政决议权、行政监督权
(三)钦定宪法大纲与十九信条
1.《钦定宪法大纲》
九、爵赏及恩赦之权。恩出自君上,非臣下所得擅专。 十、总揽司法权。委任审判衙门,遵钦定法律行之,不以诏令随 时更改。司法之权,操诸君上,审判官本由君上委任,代行司法, 不以诏令随时更改者,案件关系至重,故必以已经钦定为准,免 涉分歧。 十一、发命令及使发命令之权。惟已定之法律,非交议院协赞奏 经钦定时,不以命令更改废止。法律为君上实行司法权之用,命 令为君上实行行政权之用,两权分立,故不以命令改废法律。 十二、在议院闭会时,遇有紧急之事,得发代法律之诏令,并得 以诏令筹措必需之财用。惟至次年会期,须交议院协议。 十三、皇室经费应由君上制定常额,自国库提支,议院不得置议。 十四、皇室大典应由君上督率皇族及特派大臣议定,议院不得干 预。
--采总则、分则两编的编纂体例
--采用“罪刑法定”
第10条:“法律无正条者,不问何种行为,不问罪”
--确立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设立新罪名, 保留部分旧内容
--附《暂行章程》五条:“干名犯义” 、“存留
养亲”、“无夫奸”和“亲属相奸”、子孙违犯教 令、关于子孙卑幼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等问题
--“礼法之争”
(一)考察宪政与立宪方针
1.考察宪政 (1)普查:五大臣考察宪政
--镇国公载泽、徐世昌、戴鸿慈、端方、商部左侍 郎绍英 --载泽、戴鸿慈、端方、尚其亨、李盛铎 --随从人员 “非素有政学资格之员不能滥竽请托” --五大臣考察回国后,“两宫召见泽公二次,端大 臣三次,戴、尚两大臣各一次,垂问周详。”
礼教派:中国几千年来重视贞操,重视妇德。妇德是
人道之大本 。
➢ 子孙违反教令入律问题
劳乃宣:“子孙治罪之权,全在祖父母父母,实为 教孝之盛轨。”
沈家本:“违犯教令,出乎家庭,此全是教育上事。 应别设感化院之类,以宏教育之方。”
➢ 卑幼对尊长能否适用正当防卫?
《唐律疏议》:“诸夜无故入人家,笞四十。主人
2.社会观念变化 (1)盲目排外到中体西用 (2)维护三纲到批判三纲 (3)君权神圣到君主立宪、民主共和 (4)法政不分到司法独立 (5)以刑为主到诸法并重
清末变革与新政
1.洋务时期的变革 --引进技术 --购买机器 --创办企业 --设立洋务机构
2.维新时期的变革 --裁撤旧机构,设立新机构 --裁汰旧军,编练新军 --改革财政及教育
载泽所上的《奏请宣布立宪密折》指出君主立宪 有三大利:“皇位永固”“外患渐轻”“内乱可弭”
(一)考察宪政与立宪方针
--1906年,清政府宣布“仿行宪政”,但有预备 --光绪三十二年(1906)七月十三日内阁奉上谕:
时处今日,惟有及时详晰甄核,仿行宪政, 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以立国家万年有 道之基。但目前规制未备,民智未开,若操切从 事,涂饰空文,何以对国民而昭大信。故廓清积 弊,明定责成,必从官制入手,亟应先将官制分 别议定,次第更张,并将各项法律详慎厘订,而 又广兴教育,清理财务,整饬武备,普设巡警, 使绅民明悉国政,以预备立宪基础。
清末变革与新政
3.清末新政与预备立宪 内忧、外患、日俄战争 --改革官制 --废除旧科举,兴办新学堂 --修订法律
第二节 预备立宪
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
(一)考察宪政与立宪方针 (二)官制改革 (三)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 (四)资政院、谘议局 (五)改法修律
(一)考察宪政与立宪方针
1.考察宪政
• 本章教学难点:清末法制改革的主要内 容及其引起的争论,以及对这些改革的 评价。
第一节 清末法律与社会
鸦片战争后的中国社会
1.社会变化与主权丧失 (1)五口通商到总理各国事务衙门
--传统法制破坏 (2)协定关税到总税务司
--经济主权丧失 (3)领事裁判权与会审公廨
--司法主权丧失
鸦片战争后的中国社会
礼教派与法理派针对“干名犯义”、“存留养 亲”、“亲属相奸”、“亲属相殴”、“亲属相 为容隐”、“故杀子孙”、“杀有服卑幼”、 “妻殴夫”、“夫殴妻”、“无夫奸”、“子孙 违犯教令”等问题展开论战
➢无夫奸(和奸)的存废
沈家本:“此事有关风化 ,当于教育上别筹办法 ,
不必编入刑律之中”;西方国家对“无夫奸”没有 治罪明文,于外交上必多阻力
(一)考察宪政与立宪方针
1.考察宪政
(2)专查:日本、德国
直隶总督袁世凯于1907年7月17日上奏:“请简 明达治体之大臣,分赴德日两国,会同出使大臣, 专就宪法一门,详细调查,博访通人,详征故事。 何者为入手之始,何者为收效之时”
1907年11月,清廷派学部侍郎达寿考察日本,外 务部侍郎汪大燮考察英国,邮传部侍郎于式枚考 察德国
(二)官制改革
--1901年,改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为外务部 --1904年,设立商部、巡警部、学部 --1906年,中央官制改革
1.法部(刑部)、大理院(大理寺)等 2.直接为皇帝服务的机构不改,如军机处、内 务府、宗人府、步军统领衙门等 3.“五不议”原则:军机处事不议、内务府事 不议、八旗事不议、翰林院事不议、太监事不议
第十三章 清末法制改革
第一节 清末法律与社会 第二节 预备立宪 第三节 刑事法律制度 第四节 民商法律制度 第五节 司法制度与领事裁判权
本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 握清末法制改革的基本内容。
本章教学要求:介绍清末刑事、民事法制 和司法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 本章教学重点:清末的立宪、刑事、民 事法律和司法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
登时杀之者,勿论。”
《刑律草案》:“凡对于现在不正之侵害,出于防卫 自己或他人权利之行为,不为罪。”
杨度:“因为刑律本有正当防卫之例,今既对尊亲 属不得适用,是谓防卫不正当,而尊亲属无论何种 行为,皆为正当。”
➢ 采用陪审制、律师辩护制?
张之洞:“盖法律之设,所以纳民于轨物之中;而
法律本原,实与经术相表里,其最著者为亲亲之义, 男女之别,天经地义,万古不刊。乃阅本法所纂, 父子必异财、兄弟必析产、夫妇必分资,甚至妇人 女子,责令到堂作证。袭西俗财产之制,坏中国名 教之防,启男女平等之风,悖圣贤修齐之教,纲沦 法斁,隐患实深。”
大清现行刑律 时间 1910年5月15日颁行
钦定大清刑律 1911年1月25日公布
删除原七篇总目
总则、分则
内 修改五刑为:罚金、徒、流、 主刑:死、无期徒刑、有期徒
容 遣、死
刑、拘留、罚金
和
从刑:褫夺公权、没收
体 例
删改不合时宜条款,增设内容,采用罪刑法定等近代刑法原则
变 简化例文,增加罪名,如
及缓刑、假释等概念
1910年10月开院
(五)清末修律
1.修律动因与方针 2.修律机关与修律大臣 3.(1)《大清现行刑律》《钦定大清刑律》 《法院编制法》
(2)《民事刑事诉讼律草案》《民律草案》 《商律草案》 4.礼法之争
(五)清末修律
修律的动因: --刑罚严酷
刘坤一、张之洞《江楚会奏变法》第二折:
“《大清律例》较之汉、隋、唐、明之律,其仁恕宽 平相去天壤。徒以州县有司,政事过繁、文法过密、经 费过绌,而实心爱民者不多。于是滥刑株累之酷,囹圄 凌虐之弊,往往而有,虽有良吏,不过随时消息,终不 能尽挽颓风。外国人来华者,往往亲入州县之监狱,旁 观州县之问案,疾首蹙额,讥为贱视人类,驱民入彀。”
“充军”改为“安置”,“笞”“杖”改为“罚 金”,“徒”“流”改为“工艺”等
--删修律文,增减罪名
删除凌迟、枭首、戮尸等酷刑,并分别减轻《大 清律例》所规定的死刑,废除兼有肉刑和羞辱性的 “刺字”刑,增毁坏电杆罪、毁坏铁路部件罪等
(2)制定《钦定大清刑律》
--1906年开始起草,冈田朝太郎协助起草
(三)钦定宪法大纲与十九信条
1.《钦定宪法大纲》
附臣民权利义务 (其细目当于宪法起草时酌定) 一、臣民中有合于法律命令所定资格者,得为文武官吏及议 员。 二、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 结社等事,均准其自由。 三、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监禁、处罚。 四、臣民可以请法官审判其呈诉之案件。 五、臣民应专受法律所定审判衙门之审判。 六、臣民之财产及居住,无故不加侵扰。 七、臣民按照法律所定,有纳税、当兵之义务。 八、臣民现完之赋税,非经新定法律更改,悉仍照旧输纳。 九、臣民有遵守国家法律之义务。
--1907年8月草案编纂完成,转宪政编查馆核订
--后法部增《附则》五条(即《暂行章程》), 由资政院通过,于1910年颁布
沈家本等在《进呈刑律分则草案折》:“是编修订 大旨:折衷各国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 而仍不戾乎我国历世相沿之礼教、民情。”
--中国第一部近代化的刑法典
(2)制定《钦定大清刑律》
(五)清末修律
修律的动因:
--列强允诺放弃领事裁判权
1902《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
“中国深欲整顿本国律例,以期与各西国律例改同 一律,英国允愿尽力协助,以成此举。一俟查悉中 国律例情形及其审断办法,及一切相关事宜皆臻妥 善,英国即允弃其治外法权。”
(五)清末修律
修律方针: --“参酌各国法律,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 裨治理” --“本礼教”“Baidu Nhomakorabea纲常” --“中学为体,西学为用”
光绪三十年(1904):设立修订法律馆 光绪三十二年(1906):设立考察政治馆 光绪三十三年(1907):考察政治馆改为宪政编 查馆,修订法律大臣的奏议及法案由其议覆请旨
(五)清末修律
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
第三节 刑事法律制度
(1)修订《大清现行刑律》 在《大清律例》基础上修订的过渡性法典: --取消六部分目 --改革刑制,废除酷刑
(1)普查:五大臣考察宪政
1905年7月16日,清廷发布“考察政治上谕”: “方今时局艰难,百端待理,朝廷屡下明诏,力图 变法,锐意振兴……兹特简载泽、戴鸿慈、徐世昌、 端方、绍英等随带人员,分赴东西洋各国,考求一 切政治,以期择善而从。嗣后再行选派,分班前往。 其各随事咨询,悉心体察,用备甄采,务负委任。”
化 毁坏电杆罪、毁坏铁路部 增加新罪名:妨害国交罪、妨
件罪
害交通罪、妨害卫生罪
性 对《大清刑律》的局部修改, 近代刑事立法,保留了一些传
基本延续其基本原则与制
统法律概念,如法例、恩
质
度
赦、乘舆、奸非、和诱,
与传统法规,如发掘尊亲
属坟墓加重处罚
礼法之争
礼法之争,是中国法律从传统向近代转型时期发 生的论争,论争的焦点在于确立新的法律体系时 如何对待固有法律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