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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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员规章制度

演员规章制度

演员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演员行业秩序,保障演员的合法权益,提高演员素质,促进影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从事影视、戏剧、综艺等表演活动的演员。

第三条演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价值观,积极传播正能量,为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第二章演员资格与培训第四条从事表演活动的演员,应当具备一定的表演技能和艺术素养。

第五条演员应当通过正规渠道参加专业培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培训内容包括表演技巧、艺术理论、法律法规等。

第六条演员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相关资质,保证培训质量。

学员经考核合格后,发给相应的培训证书。

第三章演员职业道德第七条演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尊重同行,团结协作,公平竞争。

第八条演员在表演活动中,应当遵循导演、编剧的指导,尊重观众,履行演员职责。

第九条演员不得从事以下行为:(一)欺骗观众,虚构事实;(二)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三)恶意诽谤、侮辱他人;(四)涉及色情、暴力、恐怖等违法活动;(五)其他有损演员形象的行为。

第四章演员权益保障第十条演员享有以下权益:(一)获得合法报酬;(二)参加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条件;(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学术交流;(五)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六)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演员所在单位应当与演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益。

第十二条演员有权拒绝不合理的工作安排,有权对侵害自身权益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五章行业管理第十三条设立演员行业协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行业自律准则,监督演员遵守;(二)维护演员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援助;(三)组织演员培训、交流、考核等活动;(四)开展行业统计、分析、发布行业信息;(五)其他行业管理事项。

第十四条行业协会应当定期组织演员进行职业技能考核,对优秀演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与政府、企业、观众等各方沟通,促进演员行业健康发展。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制度的,由行业协会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演出演员管理制度

演出演员管理制度

演出演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演出演员管理,保障演出质量,提高演员素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演出活动中的演员,包括舞台演出、电影拍摄、电视节目录制等。

第三条演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演员管理制度,明确演员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演员合法权益。

第四条演出单位应当加强对演员的宣传和培训,提高演员的艺术水平和演技。

第五条演出单位应当定期评估演员的表演水平,并根据评估结果对演员进行奖励或惩罚。

第六条演出单位应当建立演员管理档案,记录演员的基本信息、演出经历和表现情况等。

第七条演出单位应当落实演员的工资保障,保障演员的基本生活条件。

第八条演出单位应当建立演员的健康管理制度,保障演员的身体健康。

第九条演出单位应当保障演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确保演员参与演出的平安。

第十条演出单位应当建立演员的奖励制度,激励演员积极参与演出活动。

第二章演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演员有权利选择自己的演出作品和角色,拒绝不符合自己价值观的演出。

第十二条演员有权利按照合同约定获得工资报酬,保障演员的基本生活。

第十三条演员有义务按时参加排练和演出,保证演出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演员有义务尊重导演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安排,服从演出单位的管理。

第十五条演员有义务保护演出单位的商业利益,不得泄露演出单位的商业机密。

第十六条演员有义务维护演出单位的品牌形象,不得有损演出单位的声誉。

第十七条演员有义务关注自身身体健康,按时进行体检,保证演出质量。

第十八条演员有义务遵守演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第十九条演员有义务积极参加演出单位组织的培训和学习活动,提高自身艺术水平。

第二章演员的管理第二十条演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演员管理制度,明确演员管理的流程和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演出单位应当与演员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演出单位应当根据演员的表现情况和市场需求,组织排练和演出。

第二十三条演出单位应当建立演员考核制度,定期评估演员的表演水平。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正文:----------------------------------------------------------------------------------------------------------------------------------------------------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根据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管理,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第三条营业性演出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

第四条国家鼓励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创作和演出思想性艺术性统一、体现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受人民群众欢迎的优秀节目,鼓励到农村、工矿企业演出和为少年儿童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演出。

第五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的设立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行业演艺公司演出管理规章制度

娱乐行业演艺公司演出管理规章制度

娱乐行业演艺公司演出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1.1 目的和意义娱乐行业演艺公司演出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旨在规范公司内部演出管理的流程和要求,确保演出的质量和效益,提升公司的整体竞争力。

1.2 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娱乐行业演艺公司内所有的演出项目,包括演唱会、舞台剧、音乐会等各类演出。

第二章演出项目策划与准备2.1 演出项目策划2.1.1 演出项目需明确的具体目标和定位,并进行市场调研,确定目标观众群体和市场定位。

2.1.2 确定演出项目的核心创意和主题,并组织专业团队进行策划和创作。

2.2 演出项目预算2.2.1 演出项目预算应包括演员费用、场地租赁费、灯光音响费、宣传费用等方面的支出,并根据预算安排合理的财务安排。

2.3 合同签订2.3.1 演出公司与演员签订明确的合同,明确演出时间、地点、费用等重要条款,确保合作关系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演出组织与管理3.1 演出计划编制3.1.1 演出计划应提前制定,明确演出时间、地点、流程等要素。

3.1.2 演出计划应充分考虑演员的行程安排和舞台布置等因素,并做好充分协调。

3.2 舞台和灯光音响配置3.2.1 根据演出项目需求,确定合适的舞台和灯光音响配置,并提前安排相关设备的购买和准备工作。

3.2.2 确保舞台和灯光音响的配置与演出项目的整体效果相匹配。

3.3 节目彩排3.3.1 演出前进行充分的节目彩排,确保演员的表演内容流畅,舞台效果符合预期。

3.3.2 彩排期间需要校正和完善演出细节,确保演出的高质量呈现。

第四章演出执行与监督4.1 演出执行4.1.1 按照演出计划进行演出执行,确保演员准时到场、服装和化妆符合要求。

4.1.2 确保演员在演出中的形象和表现力达到最佳状态,并维护演出的整体效果。

4.2 演出现场管理4.2.1 组织专人负责演出现场的秩序管理和安全保障工作,确保观众和演员的安全。

4.2.2 关注观众的反馈意见和意愿,及时解决演出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艺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艺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总则第一条根据《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艺人是指从事文艺表演活动的个人。

第三条国家依法保护艺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文艺市场的秩序,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艺人从业资格第四条艺人从事文艺表演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相应的艺术表演能力;(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文艺道德规范;(四)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

第五条艺人从业资格的取得,应当通过以下途径:(一)参加由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艺术表演人才选拔;(二)通过文艺院校、艺术团体等培养;(三)取得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从业资格。

三、艺人管理第六条艺人应当自觉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二)尊重观众,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三)不得从事有损国家形象、民族尊严和公共道德的活动;(四)不得利用演出活动进行不正当竞争、欺诈等违法行为。

第七条艺人应当接受文化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调查和处理。

第八条艺人因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暂停或者吊销从业资格等处罚。

四、演出经营主体第九条演出经营主体是指从事文艺演出活动的经营单位。

第十条演出经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二)有固定的演出场所;(三)有专业的演出设备和设施;(四)有健全的演出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演出经营主体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依法取得演出许可证;(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文艺市场的秩序;(三)保障艺人和观众的合法权益;(四)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欺诈等违法行为。

五、附则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国家文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9号]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9号]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9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已经1997年8月1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7年8月11日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管理,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实施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和演出经纪机构(以下统称营业性演出单位)以及个体演员,方可从事各类营业性演出活动。

第三条营业性演出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扶持民族优秀艺术的演出,鼓励和扶持面向农村、面向少年儿童的演出。

第五条国家禁止和取缔违法的演出活动,维护演出单位以及演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营业性演出工作。

国务院公安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管理营业性演出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营业性演出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营业性演出活动。

第七条国家对为文艺演出事业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演出单位和个体演员的审批第八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演出单位的总体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的总体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演出单位的总量、布局和结构。

演艺部遵守条例

演艺部遵守条例

演艺部遵守条例1、作为公司一员应严格遵守考勤制度,每天上下班必须由总监安排人员打扫DJ台卫生,所有演艺部人员上班时间为21:30上班,下班时间艺员为2:00、DJ、灯光师,下班时间是收场。

上班期间不得私自外出,如要外出,必须经部门领导同意,签出门条方可外出,违者扣除当日工资。

所有艺员禁止赌博,违者500元/次2、所有演艺部人员上下班必须走员工通道门,到指定地点打指纹,打考勤卡,上班迟到或者早退、10分钟以内的,罚款20元,30分钟以外的罚款50元,超出一小时扣除当日工资50%,迟到或者离场影响当晚演出,扣除当天工资,严重者追加200元罚款,下班不打指膜,不打卡罚款20元,早退45分钟之外扣除当日工资50%(打卡时间必须在上班前30分钟之内下班为2:0 0以后有效),所有演艺部人员上班不得带饮料入场,下班接受保安查包,违者一次罚款50元。

3、DJ每晚打碟时间为10:00-收场,DJ台每晚9:45要有DJ站位,检查相关设备是否正常,播放适合的音乐,10:00必须按照酒吧的音乐风格打碟,不得无人播放串烧,灯光师遵照DJ 的音乐进行配合,违者每次罚款50元。

(DJ之间,按公司的风格合理化安排DJ自己的打碟时间)4、上班时,发型、服装、化妆必须符合公司相关规定.所有演艺员必须最少保证自己有8套演出服装,确保演出的效果。

5、演出人员要严格要求自己,在舞台上保证微笑的面部表情、如有意外要做到镇定自若,不得指手画脚,表露不满情绪,不准私自调换演出节目。

违者罚款100元并扣罚当天工资。

6、上班其间在没有演出的时间里,所有演员按指定台位就坐,私自就坐空桌位子,罚款30元/次,如需窜桌,必须有合理的理由,演员与客人接触或坐陪时、未经客人允许,严禁乱点小吃,违者自己买小吃单,并罚款50元/次。

7、歌手严禁假唱,如有发现没有任何费用退还,立即辞退,必须至少要有50首以上的适合酒吧不同时间里演唱的歌曲,要在开唱前5分钟检查好音源,DJ准确播放歌手和表演舞的音乐,所有艺员要清楚的写好歌单编号与歌名,如歌曲有出错,出错方罚款50元。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营业性演出活动,切实保障广大观众的合法权益,加强演出市场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产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内外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组织者、承办者、场馆和相关从业人员,以及参加营业性演出活动的观众和演出人员等各方。

第三条营业性演出活动包括文艺演出、体育比赛、游戏竞赛、博览会展、企业宣传、庆典活动、儿童亲子互动等各类演出形式。

第四条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诚信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宗旨,保护观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组织者、承办者的职责第五条组织者、承办者是营业性演出活动的主体,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法组织和承办演出活动,确保演出内容、场地、场次、票务、安全等方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二)制定演出计划、预算和营销策略,加强演出活动的品牌管理和形象推广;(三)保障演出人员、观众、场馆、设备等方面的安全;(四)加强场馆管理和维护,确保场馆设施和服务设备的完好;(五)尊重演出人员的合法权益,严格按照约定支付演出酬劳;(六)积极开展志愿者服务、社会救助和公益活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六条组织者、承办者应当根据演出内容、类型、人员、场地等方面的不同,制定相应的演出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演出活动的安全有序进行。

第七条组织者、承办者应当对演出票务进行规范管理,排除不正当手段的干扰,避免虚假宣传、虚高票价等方式误导消费者。

第八条组织者、承办者应当设立专门的投诉处理渠道,及时解决观众遇到的问题和投诉,并对投诉处理进行记录和评估。

第三章场馆和安全管理第九条场馆是营业性演出活动进行的场所,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符合规划、建设、设计、施工、验收等相关标准要求;(二)具有良好的营业环境和观众服务设施;(三)设备、设施、安全措施等方面符合业界标准和规范要求;(四)具有明显的标志和图案,易于观众识别和辨认;(五)有完整的出入口、应急通道、疏散通道和灾害应急设备等。

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精选10篇)

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精选10篇)

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随着文化娱乐产业的不断发展,演出经纪人的角色越来越受到关注。

作为连接演员和剧组的桥梁,演出经纪人在整个演出过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为了规范演出经纪人员的行为,保护演员权益,以及良好地管理演出经纪人员,制定《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一、演出经纪人员的资质要求1. 持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或能有效证明自身从事演出经纪人员工作满两年以上的证明文件;2. 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良好的商业道德和职业操守;3. 拥有各种业务技能,包括协调、组织、沟通能力等。

二、演出经纪人员的职责1. 代表演员、演出单位进行演出合同谈判和签订;2. 负责演出单位和演员之间的沟通和协调,保证演出的顺利进行;3. 与相关部门保持沟通,解决演出中出现的问题;4. 监督演员的行为,保证演员的形象和素质;5. 协调演员的工作安排,确保演员的工作和生活平衡。

三、演出经纪人员的权利1. 在演出合同中,演出经纪人员有权为演员争取更好的演出条件;2. 参与演出合同的签订,并对演出合同进行监督和执行;3. 对演员的精神和身体健康进行保护;4. 参与演员纠纷的解决和调停。

四、演出经纪人员的义务1. 保证个人在演出经纪业务中的诚信和规范;2. 维护演员的声誉和利益;3. 严格保守演员个人信息和隐私;4. 对演出过程中发生的问题积极协调和解决;5. 规范自身行为,加强自我培训和学习。

五、演出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处罚1. 对于虚构人物身份、虚假宣传、违反合同、侵犯演员隐私等情况,将按照《演出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理;2. 对于传播淫秽色情信息、赌博、吸毒等行为,将进行相应的处罚和严格监管。

总之,《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演出经纪人员行为、保障演员权益、促进文化娱乐事业的发展都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这也是文化娱乐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之一。

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演出经纪人员是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管理办法非常关键。

演出公司演员管理制度

演出公司演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演出公司演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演员的素质和演出水平,确保公司演出的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演员,包括签约演员、兼职演员和临时演员。

第三条公司演员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演员的培养和激励,促进演员与公司共同发展。

第二章演员选拔与签约第四条演员选拔应遵循德才兼备、专业对口的原则,通过面试、试演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公司与演员签订正式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期限一般不少于一年。

第六条演员签约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资格证书等。

第七条公司对演员进行背景调查,确保演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第三章演员培训与发展第八条公司为演员提供专业培训,包括表演技巧、舞蹈、声乐等方面的培训。

第九条公司鼓励演员参加国内外各类艺术交流活动,提升演员的艺术修养和综合素质。

第十条公司设立演员成长基金,用于支持演员的个人发展和专业提升。

第十一条公司定期对演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专业技能、职业道德、团队协作等方面。

第四章演出任务与排练第十二条演员应按时参加公司安排的演出任务,不得无故缺席。

第十三条演员在排练期间应遵守纪律,服从导演和排练老师的指导。

第十四条演员应提前了解演出剧本和角色,做好充分的准备。

第十五条演员在演出过程中应认真负责,确保演出效果。

第五章薪酬与福利第十六条演员的薪酬根据其工作量、演出质量、公司规定等因素确定。

第十七条公司为演员提供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福利待遇。

第十八条公司定期为演员发放工资和奖金,确保演员收入稳定。

第十九条公司为演员提供住宿、交通等必要的生活保障。

第六章职业道德与纪律第二十条演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公司形象和利益。

第二十一条演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不得参与任何有损公司形象和声誉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演员在演出过程中应尊重观众,遵守演出秩序。

第二十三条演员应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泄露。

第七章违规处理第二十四条演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解除合同等处理。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演出行业协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演出行业协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8月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一)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二)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四)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

第三条国家依法维护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演职员和观众的合法权益,禁止营业性演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第四条文艺表演团体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从事文艺表演活动的经营单位。

第五条演出经纪机构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从事下列活动的经营单位:(一)演出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二)演出居间、代理、行纪等经纪活动;(三)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

第六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是指具备《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为演出活动提供专业演出场地及服务的经营单位。

第七条依法登记的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和从事的艺术类型;(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五)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一)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二)职称证书;(三)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四)其他有效证明。

第八条依法登记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营业执照;(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四)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增设演出经纪机构经营业务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文件。

演艺人员管理规章制度

演艺人员管理规章制度

2024年航空公司飞行部上半年工作总结一、总述____年上半年,我司飞行部紧密围绕公司发展战略,坚持安全第一、服务至上的工作理念,全力推动飞行部各项工作稳步前进。

通过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为公司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安全运行安全飞行一直是我司飞行部的核心工作之一。

上半年,我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预防为主”的理念,在全员培训、技术装备升级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以下成绩:1. 完成所有飞行员的安全学习培训,每位飞行员都参加了模拟机训练和常规训练,提高了应急处置能力。

2. 加强了飞行器的维护保养,提升了飞行安全性能,确保了飞行计划的顺利实施。

3. 建立了健全的飞行事故应急预案,依法保障旅客和机组成员的安全。

三、航班管理上半年,我们充分发挥飞行部的协调管理作用,做好航班计划、调配和监控,实现了航班正常运行的基本目标。

1. 制定了科学合理的航班计划,确保了航班间隔和航班安全。

2. 监控了航班运行情况,及时做出调整,提高了航班的准点率。

3. 加强了与空管部门的沟通协作,提高了航班的协同运行能力。

四、人员管理人力资源是飞行部的基础,上半年我们注重培养和管理人才,不断提高员工素质和工作效率。

1. 制定了人员培训和发展计划,加强了员工的技能培训和品德教育。

2. 加强了员工绩效管理,建立了激励机制,提高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3. 注重员工的健康管理,建立了健全的体检制度,确保员工身体健康状况。

五、技术升级上半年,我们注重飞行部的技术升级工作,提高了飞行安全和飞行服务的水平。

1. 购置了最新的飞行器设备,提高了飞行的安全性和舒适性。

2. 推动了飞行数据分析工作,通过数据分析,发现并解决了一些潜在的安全隐患问题。

3. 加强了与国内外相关机构的技术交流和合作,引进了一些先进的航空技术,提高了飞行服务水平。

六、服务质量服务质量始终是我司飞行部的重要目标。

上半年,我们加强了服务意识培养和服务流程优化,为旅客提供更加便捷和舒适的飞行体验。

舞台人员管理制度

舞台人员管理制度

舞台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舞台人员行为,保证演出和排练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在舞台上工作的人员,包括演员、导演、编剧、舞美、灯光、音响、化妆、服装等相关人员。

第三条舞台人员应当遵守本管理制度的规定,服从管理,不得违反演出规定和制度要求。

第四条舞台人员应当尊重演出组织者和领导的指挥和安排,服从工作安排和指导。

第五条舞台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和道德品质,不得出现打架斗殴、违规使用毒品、酗酒闹事等行为。

第六条舞台人员应当保护演出器材和道具,爱护排练和演出场地,不得私自拆卸、损坏或盗用。

第七条舞台人员应当遵守演出地点的相关规定,不得在场地内吸烟、喧哗、吵闹,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生活。

第八条舞台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演出组织者的工作,服从相关安排和规定,确保演出顺利进行。

第九条舞台人员因故不能按时参加排练或演出的,应提前请假并获得相关负责人的批准。

第十条如有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警告、罚款、停职甚至辞退等处理。

第二章舞台人员管理第十一条舞台人员应当遵守排练和演出计划,按时参加排练和演出。

第十二条演出组织者应当提前安排好排练和演出时间,确保舞台人员有足够的准备时间。

第十三条舞台人员应当服从导演和编剧的指挥和安排,遵守角色要求,确保演出效果。

第十四条舞台人员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应当尽量减少演出组织者的成本开支。

第十五条舞台人员在排练和演出中应当遵守安全规定,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第十六条舞台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演出组织者组织的培训和学习活动,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

第十七条舞台人员应当尊重他人,保持团结协作的精神,共同完成排练和演出任务。

第十八条舞台人员应当遵守演出组织者的相关规定,不得擅自离场,不得私自接触媒体,不得泄露演出机密。

第十九条舞台人员应当爱护职业良好形象,不得有负面行为和言论,不得影响演出组织者和舞台形象。

第二十条舞台人员应当遵守演出组织者的相关规定,不得私下与投资方接触,不得违约,不得利用演出资源谋私利。

演艺演员管理制度内容

演艺演员管理制度内容

演艺演员管理制度内容一、管理目标演艺演员是演艺产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表现直接影响到整个演艺项目的质量和效果。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演艺演员管理制度对于提高演艺项目的表现质量和运营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制度的目标是建立一套规范、公平、透明的演艺演员管理制度,确保演员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同时保障演艺项目的顺利进行和高水平表现。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类演艺项目的演员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舞台剧、电影、电视剧、综艺节目等。

三、管理原则1. 公平原则:所有演员在参与演艺项目时,应当享有公平的机会和待遇,不得因性别、种族、宗教信仰、政治立场等原因而受到歧视。

2. 自愿原则:参与演艺项目的演员应当是自愿的,不得强迫、欺骗或其他手段使其参与演艺项目。

3. 尊重原则:演艺演员是演艺项目中的重要参与者,应当得到尊重和合理对待,其合法权益应当得到有效保障。

4. 公开透明原则:演艺演员管理过程应当具有公开和透明性,不得有任何不公平、不正当的行为。

四、管理机构演艺演员的管理工作由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该机构可以是独立的演艺公司、文化产业公司、艺术经纪公司等,并由该机构派驻专门工作人员负责演员管理工作。

五、管理流程1. 招募阶段:当演艺项目需要演员时,管理机构会发布招募通告,吸引有意向的演员前来报名。

报名演员需提交个人简历及演艺作品,管理机构根据演员的资质和表现进行初步筛选。

2. 面试选拔:经过初步筛选后,符合条件的演员将进行面试选拔,通过面试的演员将被录用,并签订演员合同。

3. 培训考核:在签订合同后,演员需要接受相关培训,包括对演艺项目的理解、角色塑造、表演技巧等方面的培训,并参与考核。

合格者将正式参与演艺项目。

4. 演出管理:在演艺项目进行期间,管理机构将对演员进行日常督导和管理,确保演员按照演出计划进行表演,并协助解决演员在演出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5. 合同管理:演员与管理机构签订的演员合同中会明确演员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薪酬、保险、违约责任等内容,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合同规定,保障演员的权益。

演艺吧管理制度

演艺吧管理制度

演艺吧管理制度第一章绪论第一条为规范演艺吧业务管理和运营,提升服务质量,保障员工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演艺吧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演员、工作人员等。

第三条演艺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社会道德准则,秉持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演艺吧管理层应确保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和执行,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演艺吧设有总经理办公室、市场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演艺部等部门。

第六条总经理办公室负责演艺吧全面管理和决策,具体职责包括负责公司整体发展规划、业务拓展、人才选拔等。

第七条市场部负责演艺吧市场开拓、营销策划、宣传推广等工作。

第八条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收支管理、资金统筹等。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招聘、培训、绩效考核等工作。

第十条演艺部负责演出节目策划、演员选聘、排练演出等工作。

第三章员工权益第十一条演艺吧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员工的劳动权益。

第十二条演艺吧严格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员工的工作时间、工资待遇、假期等。

第十三条演艺吧建立员工福利制度,包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员工培训等。

第十四条演艺吧鼓励员工自我提升,提供培训机会,提升员工职业技能。

第十五条演艺吧重视员工的身心健康,建立健康管理制度,提供健康保障和心理支持。

第十六条演艺吧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欺凌行为,保护员工的尊严和权利。

第四章业务管理第十七条演艺吧根据市场需求和公司定位,制定年度经营计划和业务发展规划。

第十八条演艺吧建立完善的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确保业务运作的高效性和规范化。

第十九条演艺吧注重创新和品质,不断提升演出节目水平,满足客户需求。

第二十条演艺吧建立合理的市场推广策略,提升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第二十一条演艺吧建立客户服务体系,提供一流的服务质量和用户体验。

第五章行为规范第二十二条演艺吧员工应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保护公司利益。

第二十三条演艺吧员工应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和行为规范,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娱乐行业演艺公司演出管理规章制度

娱乐行业演艺公司演出管理规章制度

娱乐行业演艺公司演出管理规章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娱乐行业演艺公司的演出管理,确保演出能够顺利进行并达到预期效果,特制定本《娱乐行业演艺公司演出管理规章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

二、演出策划与审批1. 演出策划演艺公司在策划演出前,应进行全面的市场调研和资源评估工作,确保演出具备商业价值。

策划方案需包含演出主题、内容、艺术形式、服装灯光设计等方面的详细规划。

2. 演出审批演艺公司在策划完成后,应提交演出计划书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审批部门应对演出计划进行评审并根据法律法规、道德规范等进行综合考量,最终决定是否批准演出。

三、演出合同与签约1. 演出合同演艺公司与演出主办方之间应签订详细的演出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合同内容应包括演出时间、地点、演出费用、票务分配等方面的条款,以确保演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签约流程演艺公司在与演出主办方达成意向后,应尽快签署演出合同。

签约过程中,双方应派出代表进行面谈,并对合同条款进行详细讨论和确认,确保双方的利益得到保障。

四、演出准备与组织1. 演员选拔演艺公司在组织演出前,应根据演出需求,对演员进行选拔和培训。

演员选拔应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演出的质量和形象。

2. 彩排和舞台布置在演出前,演艺公司应组织彩排工作,对演员的演技、服装、道具等进行细致安排。

舞台布置方面,应根据演出内容和主题进行合理设计和布置,以提升观众的视觉体验。

五、演出执行与监督1. 演出执行演艺公司在演出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演出计划和合同要求进行操作。

演出现场应派遣专业人员进行组织和管理,确保演出的顺利进行。

2. 演出监督演出过程中,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演艺公司的监督和检查。

对于违规操作或者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六、演出评估与总结1. 演出评估演艺公司应在演出结束后进行评估工作,了解演出的效果和观众的反馈。

评估结果可作为未来演出策划和改进的参考依据。

2. 演出总结演艺公司应组织对演出进行总结,并撰写演出总结报告。

《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

《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

文化部关于印发《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为依法规范演出经纪活动,加强演出经纪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明确演出经纪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保障演出市场健康发展,文化部制定了《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文化部2012年12月5日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演出经纪活动,加强演出经纪人员管理,明确演出经纪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保障演出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演出经纪资格证书是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全国通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演出经纪人员,包括在演出经纪机构中从事演出组织、制作、营销,演出居间、代理、行纪,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活动的从业人员;在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个体演出经纪人。

第四条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有3名以上取得演出经纪资格证书的专职演出经纪人员。

个体演出经纪人在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演出经纪资格证书。

第五条演出经纪人员在演出经纪活动中应当遵守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文化部指导监督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组织实施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工作。

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演出经纪人员经纪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演出经纪资格证书第七条中国演出行业协会负责演出经纪资格证书的核发与管理。

(一)制定演出经纪资格证书考试大纲。

考试内容应当包括演出市场政策法规、演出市场基础知识、演出经纪实务以及从业规范、艺术基础理论。

(二)每年应当组织2次全国性考试。

考试时间、考试地点应当提前2个月向社会公布,考试结束后30日内公布合格名单并核发演出经纪资格证书。

(三)统一印制演出经纪资格证书,证书全国统一编号。

演艺活动人员管理制度范本

演艺活动人员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演艺活动人员管理,确保演艺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活动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参与演艺活动的员工,包括但不限于演员、导演、舞美设计、灯光音响操作人员、道具制作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演艺活动人员的管理实行责任制。

第二章人员选拔与培训第四条演艺活动人员选拔应遵循以下原则:1. 符合岗位要求,具备良好的艺术素养和业务能力;2. 有责任心,能够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3. 具备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

第五条公司定期组织对演艺活动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六条培训内容包括:1. 演艺活动相关知识;2. 业务技能培训;3. 角色扮演与舞台表现;4. 安全操作规范。

第三章工作纪律第七条演艺活动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工作纪律:1. 服从领导,听从指挥,按时参加排练和演出;2. 严谨认真,精益求精,确保演出质量;3. 遵守演出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擅离职守;4. 服从工作安排,不得无理取闹,影响活动正常进行。

第八条演艺活动人员应遵守以下行为规范:1. 着装整洁,仪表端庄;2. 尊重观众,礼貌待人;3. 不得在演出场所吸烟、饮酒、赌博;4. 不得携带危险物品进入演出场所。

第四章工作考核与奖惩第九条公司对演艺活动人员实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1. 业务能力;2. 工作态度;3. 团队协作;4. 工作成果。

第十条对表现优秀的演艺活动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包括但不限于:1. 荣誉称号;2. 薪酬晋升;3. 培训机会。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人员,公司将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处罚:1. 迟到、早退:每次扣罚50元;2. 擅离职守:每次扣罚100元;3. 违反工作纪律:每次扣罚200元;4. 严重违反制度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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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2021年2月5日
实施日期 2021年3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不断提高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以下简称“演艺人员”)职业素质,规范演艺人员从业行为,加强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树立演艺人员良好职业形象,促进演出行业健康发展,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演艺人员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音乐、戏剧、舞蹈、曲艺、杂技以及其他形式的现场文艺演出活动的表演者。

第三条演艺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本办法第二章所规定的从业规
范相关条款(以下简称“从业规范”)。

从业规范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演艺人员为维护行业和个人形象应当遵从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职业要求制定,并在行业范围内监督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从业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等中国演出行业协会会员策划、组织、参与的各类演出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宣传、推介、营销、赞助、表彰、奖励等活动;
(二)网络表演经营单位等中国演出行业协会会员所属平台、媒体等策划、组织、开展的直播、录播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宣传、推
介、营销、赞助、表彰、奖励等活动;
(三)其他与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密切相关的行业组织、社会机构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

第五条演艺人员违反从业规范,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根据本办法,在其从业范围内实施自律惩戒措施。

第六条对演艺人员违反从业规范实施自律惩戒措施,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公平审慎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违规情节与惩戒措施相适应,以事实为依据,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第二章从业规范
第七条演艺人员应当具备从事文艺表演工作所必需的文化修养、专业知识与职业技能,并遵守以下要求: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文化、演出行业有关规定,自觉接受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
(二)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主旋律,壮大正能量,做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新时代文艺工作者;
(三)热爱文艺事业,恪守艺术品格,维护中华文化立场,弘扬中华美学精神,坚守文艺审美理想,严肃认真对待创作表演,努力提升艺术质量,拒绝用是非不辩、低级庸俗、粗制滥造的作品或宣传误导观众;
(四)遵守社会公德,言语文明,礼貌待人,立正守身,以身作则,注重陶冶品德,加强道德修养,珍视和维护个人职业声誉,积极树立正面形象;
(五)坚守契约精神,依法依约履行经纪合同、代言合同、演出合同等各类合同;
(六)尊重合作团队与合作对象,尊重编剧、导演、舞美、服化道等各部门的艺术创作,尊重全体演职人员的共同劳动,积极配合合作团队合理的工作需求;
(七)遵守与著作权相关的法律法规,树立和强化著作权保护意识,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
(八)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助力公益事业发展,自觉践行社会责任;
(九)配合社会各界共同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自觉抵制扰乱社会秩序、恶意攻击他人等不文明行为;
(十)依法依规应当遵守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演艺人员不得出现以下行为: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
(三)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
(四)组织、参与、宣扬涉及淫秽、色情、赌博、毒品、暴力、恐怖
或者黑恶势力等非法活动;
(五)因酒驾、无证驾驶、肇事逃逸、恶意滋事等扰乱公共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六)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损害民族优秀文化传统;
(七)在营业性演出中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或者以违背伦理道德、违反公序良俗的方式进行演出吸引观众;
(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
(九)以欺骗、隐瞒等方式恶意违反或不履行合同,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取消演出、不履行合同,或者擅自变更已经审核批准的演出内容;
(十)发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歪曲历史事实、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等不当言论,或者发布不实信息,煽动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十一)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等合法权益;
(十二)违反广告代言相关法律法规,或以虚假宣传、引人误解的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
(十三)通过违反保密协议、伪造变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或者利用职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四)其他违背伦理道德或者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形;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明文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演出经纪人员应当积极引导所属演艺人员遵守从业规范,依法依规从业。

第三章办事机构
第十条中国演出行业协会设立道德建设委员会,具体承担演艺人员道德建设和从业自律等相关工作。

道德建设委员会为非法人分支机构,在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道德建设委员会委员由下列人员构成:
(一)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等的管理人员代表;
(二)演艺人员代表;
(三)网络表演(直播)经营单位管理人员代表;
(四)共青团中央、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群团组织代表或者其推荐的专家代表;
(五)新闻媒体代表;
(六)从事演艺行业法律事务的律师代表;
(七)其他相关行业的代表。

根据工作需要,道德建设委员会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家担任顾问。

第十二条道德建设委员会委员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驻会机构
提名或者相关组织推荐,征询本人意见后,形成委员候选人名单,经
常务理事会表决决定,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聘任。

第十三条道德建设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道德建设委员会章程;
(二)履行委员职责,完成分配或指定的工作;
(三)遵纪守法,公正廉洁,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等;
(四)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或擅自披露履行职责过程中了解的信息;
(五)遵守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道德建设委员会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

秘书处设在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驻会机构内,负责材料收集、会议组织及联络协调等相关工作。

第四章办事程序
第十五条对违反从业规范的演艺人员,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根据道德建设委员会评议结果,监督引导会员单位在行业范围内实施以下自律惩戒措施:
(一)进行批评教育;
(二)取消参与行业各类相关评比、表彰、奖励、资助等资格;(三)根据演艺人员违反从业规范情节轻重及危害程度,分别实施1年、3年、5年和永久等不同程度的行业联合抵制;
(四)协同其他行业组织实施跨行业联合惩戒。

以上措施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合并实施。

第十六条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各会员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邀请、组织处于联合抵制期内的演艺人员参与演出行业各类活动,也不得为其提供其他宣传、推介等便利。

第十七条道德建设委员会发现演艺人员涉嫌违反从业规范的,应当从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成员单位及其他第三方渠道收集信息,并对演艺人员及其所属单位提供的申辩材料进行评估后,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经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审议通过后报送文化和旅游部,并以书面通知向相关单位及个人通报。

第十八条受到联合抵制的演艺人员需要继续从事演出活动的,本人或者其所属单位应当在联合抵制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向道德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请,经道德建设委员会综合评议后,给予是否同意复出的意见。

对符合复出条件的演艺人员,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向会员单位和个人通报,取消联合抵制措施,并监督引导其参与行业培训、职业教育、公益项目等活动,改善社会形象。

第十九条道德建设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回避:
(一)系被调查演艺人员近亲属;
(二)与被调查演艺人员存在利害关系;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二十条道德建设委员会委员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三条、
第十九条规定的,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道德建设委员会依据本办法制定工作章程,并报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负责解释,自2021年3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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