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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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NO.新城民拆号拆迁人(代理人):翔安区新店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被拆迁人:翔安区新店镇祥吴村下曾(以下简称乙方)实施拆迁单位:厦门翔安征地拆迁有限公司
根据厦府[2006]地161号文和厦国土房拆通[2006]73号,乙方位于翔安区新店镇祥吴村下曾的住宅房屋,因“翔安新城”建设需要,应予拆迁。甲、乙双方依照厦府〔2003〕173号、厦府〔2003〕292号、厦府〔2005〕176号、厦府〔2005〕179号、厦府〔2004〕82号、厦府办〔2005〕213号、厦府〔2005〕238号及厦府〔2007〕109号等相关规定、文件、计价标准进行协商,就拆迁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拆迁房屋情况:
1、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号:同集建()字第号)、厦门市农村房屋所有权证(证号:厦农房证翔新店字第号)。
2、甲方需拆除乙方房屋总建筑面积㎡,其中产权面积为㎡,批准红线用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红线内空地面积㎡,按规定人口数结合实际产权面积应安置㎡。(详见费用表)
二、安置补偿方式:
乙方实行产权调换,根据本次实施方案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大于或小于
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统一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1853元/平方米价格结算差价;若安置房全部为联体户型,超面积安置的按联体户型市场评估价2493元/平方米价格结算差价。
1、安置房地点:翔安新城农民安置房区A1组团号楼联体层室(不
含底层独立分隔空间)、号楼室,东方新城A-8-2组团楼室。
2、实行产权调换的建筑面积平方米,就近上靠安置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室㎡(届时以房管部门实际测绘面积为准)。
3、未建(含人均50㎡未建成)的部分平方米,按翔安砖混一等580元/平方米补交房款,计人民币(大写):整(¥元)。
4、超面积安置部分平方米,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元/平方米补交房款,计人民币(大写):整(¥元)。
本条款项系乙方应付购房款合计人民币(大写):整(¥元)。
三、奖励、补助办法:
1、乙方被拆迁房屋的装修按产权面积给予280元/平方米包干补偿,计人民币(大写):整(¥元)。
2、乙方房屋红线内空地面积㎡,给予80元/平方米补偿,计人民币(大写):整(¥元)。
3、乙方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补偿,计人民币(大写):整(¥元)。(详见附属物补偿明细表)
4、房屋产权面积补偿费,计人民币(大写):(¥/元)。(按规定人均结合产权应安置/平方米,实际安置/平方米,未安置产权面积/平方米按1853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5、水、电、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移机补偿,计人民币(大写):整(¥元)。
6、甲方按规定一次性补偿乙方叁次搬迁补助费,计人民币(大写):(¥元)。
7、因安置房原因需过渡,依法选择自行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暂定从年月日到年月日为止共12个月,按人均结合产权面积平方米给予7元/平方米·月过渡安置补助费,计人民币(大写):(¥元)。若甲方逾
期未提供安置房,安置过渡费按规定另行支付。
8、乙方应在年月日前搬迁完毕,并将原房屋完整地交给甲方验收拆除,甲方同意按规定给予乙方按产权面积结合区位房屋补偿价的10%即:45元/平方米一次性搬迁奖励,奖励金额计人民币(大写):(¥元)。
9、凡拆迁已办理《厦门市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或《福建省厦门市乡村房产契证》的集体土地房屋,给于5000元/户的奖励,共户计人民币(大写):(¥元)。
10、人均产权面积80㎡内无手续部分,已建按280元/㎡给予补助共㎡计元、未建按170元/㎡给予奖励共㎡计元,共计人民币(大写):整(¥元)。
本条补偿明细详见补偿费用表,合计人民币(大写):(¥元),若乙方在搬迁过程中私自拆除已补偿的装修项目及附属物或未缴清水、电等费用,则甲方将从补偿款中予以相应扣除。
四、实行产权调换的,办理土地房屋权证所需税费由拆迁人支付,超面积安置部分相关税费由被拆迁人自行负责。
五、付款方式及手续移交:
以上二、三条对抵后甲方应付乙方总补偿金额合计人民币(大写):整(取整)(¥元)。本协议经相关部门审核后生效之日起十天内乙方须将原房屋权属证明移交给甲方,甲方支付本协议第二、三条对抵后补偿金额的70%,本协议剩余金额在乙方将原房屋及其附属建筑完整地(将原房屋清空及钥匙)交给甲方,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若须缴交差额款,在领取安置房钥匙时一次性交清。
六、补充条款:
1、若乙方隐瞒住房情况提供虚假证明,将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法律进行处理,本协议尚未履行的,甲方或受其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可解除本协议,但应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乙方:本协议已经履行的,甲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确认其无效或解除本协议,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逾期搬迁的违约责任:每拖延1日,甲方将扣除本协议第三条的相应奖励、补助款。乙方超过5个工作日未搬迁的,甲方将根据政府的有关规定
报相关部门予以强制拆除,其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本协议奖励及补助条款一并取消。
七、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章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即刻生效,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照履行,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应;若有一方违背本协议,另一方可选择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依法向法院起诉。
八、本协议壹式玖份,甲方贰份、乙方壹份、市国土房产局壹份、市财政局壹份、翔安区拆迁办壹份、国土房产翔安分局壹份、拆迁实施单位贰份。
甲方(签章):翔安区新店镇人民政府乙方(签章):
代表:代表:
实施拆迁单位(签章):
代表:
见证方: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代表:
厦门市财政局代表:
签订日期:二〇〇七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