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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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试行)
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信政[2013]31号
【发布部门】信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0.13
【实施日期】2013.1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政〔2013〕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信阳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信阳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13日
信阳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失业保险保障功能和抗风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失业保险条
例》(国务院令第25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63号)和《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市本级和各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失业保险登记、基金管理、个人缴费记录及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等工作。

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失业保险费的征缴
第三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三)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四)国家机关中的工勤人员;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第四条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应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均工资总额的2%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的1%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

缴费工资基数无法核定的,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职工缴费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第五条用人单位向所在辖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按时申报缴费基数,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六条国家机关、全供事业单位应将失业保险费纳入单位支出预算,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逾期未列支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足额划入同级失业保险基金收入专户。

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从本人工资中扣除,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全市失业保险扩面、征缴、清欠任务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县(区)应参保人数和省下达的目标任务提出计划,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作为年度目标任务下达执行。

凡未完成征缴任务的县(区)政府,市人社部门将名单在媒体上予以公示,并督促当地政府完成目标任务。

第八条根据上级要求和工作实际,建立失业保险工作目标任务激励机制,实行失业保险费征缴奖励制度(另行制定)。

第三章失业保险金的发放
第九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十条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失业后,统一享受以下待遇: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为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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