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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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
yxc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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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24 大中小闭】
宜兴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
宜建(2008)第16号
一、拆迁搬迁补助费
以被拆迁房屋所有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为补助对象。具体标准分别为:
1、拆迁后现房安置或一次性货币补偿的搬迁补助费标准为: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补贴300元;50平方米以上不足100平方米的补贴4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补贴500元。
2、拆迁后期房安置需过渡的搬迁补助费标准为:按上述标准加倍结算。
3、租赁房屋拆迁后给予承租人一次性搬迁补助费,其标准为:承租房屋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补贴200元;30平方米以上不足60平方米的补贴250元;60平方米以上的补贴300元。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住宅房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拆迁人自行过渡,临时安置补助费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为依据。对实行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每月临时补助费标准为:宜城地区不足50平方米的补贴450元;50平方米以上不足100平方米的补贴65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补贴750元;除宜城地区外其他建制镇(园、区)不足50平方米的补贴300元;50平方米以上不足100平方米的补贴4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补贴500元。对照上述标准,对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补贴;对现房安置的,一次性给予3
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补贴;对期房安置的,在实际过渡期的基础上增加3个月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补贴。
租赁房屋拆迁后给予承租人一次性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其标准为:宜城地区承租房屋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补贴300元;30平方米以上不足60平方米的补贴350元;60平方米以上的补贴400元;除宜城地区外其他建制镇(园、区)不足30平方米的补贴250元;30平方米以上不足60平方米的补贴300元;60平方米以上的补贴350元。
(二)营业房临时安置补助费
房屋所有权人自行过渡临时安置补助费,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为依据。对实行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每月临时补助费标准为:宜城地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25元;除宜城地区外其他建制镇(园、区)的每月每平方米补贴20元。对照上述标准,对实行货币补偿或现房安置的,给予一次性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补贴,对期房安置的,在实际过渡期的基础上增加3个月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补贴。
(三)加倍发放住宅房、营业房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的条件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拆迁人《致被拆迁人的公开信》规定过渡期限结算,由于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过渡的被拆迁人或者公房承租人,自逾期之月起加倍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停业补助费
对持有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户给予一次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补助费标准为:宜城地区不足50平方米的补贴3500元;50平方米以上不足80平方米的补贴5500元;80平方米以上不足100平方米的补贴6500元;100平方米以上补贴8000元。除宜城地区外其他建制镇(园、区)补助费标准为:不足50平方米的补贴2000元;50平方米以上不足100平方米的补贴3000元;100平方米以上补贴4000元。
四、电话、电视、空调、燃气、太阳能热水器移位补助费
拆迁被拆迁人或公房承租人电话等设施的补助标准为:电话(含宽带)208元,有线电视120元,空调100元,太阳能热水器250元。物价部门核定标准另有变动的,按变动后的标准执行。
对实行产权调换现房安置的,按上述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对实行产权调换期房安置需要过渡的,按上述标准的两倍给予补偿。
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的,固定电话、有线电视、自来水、电表等补偿标准,按当时当地的实际初装费给予一次性补偿。
被拆迁人或公房承租人原来安装管道燃气的,按照2500元/门给予一次性补偿。
五、其他
1、其他建制镇的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参照本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标准报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2、集体土地拆迁的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参照本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标准报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3、本标准自2008年3月25日起施行,2008年3月25日前实施的拆迁项目按照宜建(2004)第86号文件执行。
4、宜建(2004)第86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