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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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20•【字号】海府[2013]232号•【施行日期】2013.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海府〔2013〕23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口市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3 年8 月19 日十五届市政府第17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口市人民政府2013年11月20日海口市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工作的管理,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住房的意见》(琼府〔2010〕64号)、《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琼府〔2010〕66 号)、《海南省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琼府办〔2010〕1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是指依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住房的意见》(琼府〔2010〕64号)及有关规定,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批准,并给予相关优惠政策支持,由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及非政府性资金,组织职工建设并向本单位符合规定条件的职工配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

本办法所称的单位包括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配售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及配售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建设及配售核准、接受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本市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配售监督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市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土地、价格、监察、人社、税务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市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4.26•【字号】荆政办发〔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发〔202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荆州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4月26日荆州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精神,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为建设鄂中省域区域性中心城市提供有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是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一项重要任务。

“十四五”期间,全市力争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16118套,其中:市中心城区10000套、县(市)6118套。

2022年,全市计划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3247套,其中:市中心城区1000套,县(市)2247套。

三、筹集方式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通过新增建设和盘活存量等方式筹集:一是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

二是企事业单位、村集体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

三是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

四是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

五是将市区范围内新建商品房项目配建的公租房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尚未配租的公租房、多余的安置房经市政府批准后可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24•【字号】•【施行日期】2013.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邯郸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0月24日邯郸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关于推进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保障性住房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和资源配置效率,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根据国家、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分配、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保障性住房,是指将现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合并,由政府投资建设,或者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企事业单位等各类主体投资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出租、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三条保障性住房按照“计划分别上报、项目统一建设、房屋统一配租、租金梯度补贴、运营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统筹建设、并轨运行。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保障性住房并轨运行的建设、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民政、工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物价、公安、税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障性住房并轨运行相关工作。

县(市)、峰峰矿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并轨运行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邯郸经济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本辖区内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审核等工作。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02•【字号】琼府[2010]66号•【施行日期】2010.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10〕66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日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我省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分层次、多渠道、系统解决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原建设部等七部门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原建设部等九部门印发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运营和监督等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向本省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或出租、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对本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负总责,并对省直有关机构和各市、县人民政府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

建立健全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管理体系。

保障房建设工程管理制度

保障房建设工程管理制度

保障房建设工程管理制度一、总则保障房建设工程是国家为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而进行的公共工程。

为了规范保障房建设工程的管理,保障施工质量,确保建设工程顺利进行及按时完工,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机构1.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修订保障房建设工程管理制度,并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2. 施工单位:负责具体施工工作,确保保障房建设工程按照设计要求、施工标准进行。

3. 监理单位:负责对建设工程进度、质量进行监督,减少施工风险。

4. 设计单位:负责保障房建设工程的设计工作,确保设计符合施工需求。

三、施工管理1. 施工前准备:在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对工程现场进行勘查,并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包括施工进度、施工人员安排、施工材料采购等。

2. 施工过程: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保障房建设工程在规定时间内完工。

同时,施工过程中应保证安全施工,遵守相关法规,保障施工人员及周边居民的安全。

3. 施工质量: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施工,保障房建设工程的质量。

如发现施工质量问题,应及时整改,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标准要求。

四、监理管理1. 监理单位应对建设工程进行全程监督,并及时发现和整改工程质量问题。

2. 监理单位应编制监理计划,制定监理方案,对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

3. 监理单位应定期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监理报告,汇报工程进度和质量情况,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五、设计管理1. 设计单位应对保障房建设工程进行规范化设计,确保设计方案符合施工要求,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2. 设计单位应与施工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解决设计问题,确保设计方案的落实。

3. 设计单位应遵守国家相关法规,确保设计符合法规要求,保证工程质量。

六、安全管理1. 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2.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进行整改,确保施工安全。

十堰城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租赁管理实施办法

十堰城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租赁管理实施办法

十堰城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租赁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区住房保障制度,规范管理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以及国家和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城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或租赁价格、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新就业无房职工与外来务工人员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我市张湾区、茅箭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公租房(廉租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租赁补贴发放、公租房与廉租住房的申请与配租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后期交易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是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统筹协调机构,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的检查督办与考核,并可根据工作实际和国家政策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工作规程和工作措施,协调解决住房保障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市房管局是城区住房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区住房保障的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健全工作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和经费,督促区属相关部门切实抓好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各区房管局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住房保障的组织协调与实施工作。

市、区两级财政局、民政局、公安局、人社局、工商局、地税局、审计局和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以及城区各街办、社区等单位,按照部门职责和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确定的工作事项,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租赁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四条城区主要通过用工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利用自用土地自建公租房、商品房项目配建廉租住房等方式筹集房源。

第五条经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批准,城区范围内用工超过300人的企事业单位或工业园区,可以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租房,其工业用地中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可优先满足公租房建设需要。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自建公租房,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相关要求,纳入公租房建设计划。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等六个实施细则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等六个实施细则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等六个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等六个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运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运城市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实施细则》、《运城市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运城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运城市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运城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供应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月13日运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行为,根据《山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运城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规划、计划、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组织,按照基本住房标准建设和筹集,满足中、低收入家庭自住需要的住房。

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各类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和限价普通商品住房。

第四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坚持分散建设与集中建设相结合、建设规模与保障需求相匹配、建设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类保障性住房需求情况,合理安排建设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各类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和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构建多层次解决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基本需求的供应体系。

事业单位自建房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自建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自建房的管理,确保房屋安全、合理使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自建房屋的管理,包括住宅、办公、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自建房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合理使用、高效节约、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单位主要领导是自建房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自建房的整体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等工作。

第五条财务部门负责自建房的财务管理,包括资金筹措、支出审核、费用结算等。

第六条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自建房的日常管理,包括房屋登记、租赁、维修、安全检查等。

第七条使用部门负责自建房的日常使用,确保房屋安全、合理使用。

第三章建设规划与审批第八条自建房建设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自建房建设前,需编制建设方案,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设计方案,确保房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章使用与租赁第十一条自建房屋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二条单位内部员工有优先使用权,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单位工作需要。

第十三条非单位内部员工需租赁自建房屋,应按照市场租金标准支付租金。

第十四条租赁合同应明确租赁期限、租金、维修责任等事项。

第五章维修与保养第十五条自建房屋的维修与保养应定期进行,确保房屋安全、美观、舒适。

第十六条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维修保养计划,并报单位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维修保养费用应纳入年度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维修保养工作应公开招标,确保维修质量。

第六章安全管理第十九条自建房屋的安全管理是重中之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定期对自建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一条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单位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自建房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发现管理不善、滥用职权等问题,应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

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沧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沧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沧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沧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22•【字号】•【施行日期】2023.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沧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临沧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3年11月22日临沧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等规定,为切实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临沧市行政区域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退出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限定面积、限定租金,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阶段性住房困难群体租赁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原则上不设收入门槛。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筹全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类园区(高新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负主体责任,应当落实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运营等全过程管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制定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及相关配套措施;负责牵头编制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负责加强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监测评价。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项目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负责建设计划和年度建设任务的落实;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办法、规定和政策的执行。

西安市单位自有房屋管理实施细则-

西安市单位自有房屋管理实施细则-

西安市单位自有房屋管理实施细则正文:---------------------------------------------------------------------------------------------------------------------------------------------------- 西安市单位自有房屋管理实施细则(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西安市城镇房产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加强对城市单位自有房屋的管理,掌握房屋的数量、质量、占用和使用情况,保护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单位自有房屋的使用效能,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适应城镇管理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区、郊区和独立工矿区内一切单位自有的房屋。

单位自有房屋是指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外合资企业)自有,数个单位共有的自用或出租的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

第三条在本市的单位自有房屋由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房地局)依照《条例》和本细则行使监督和行政管理。

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单位自有房屋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毁坏,也不得利用房屋危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单位自有房屋因国家建设征用拆迁时,必须服从西安市基建征地拆迁安置有关规定,按期搬迁,不得借故拖延,不得附加条例。

第二章产权登记第六条单位自有房屋须到房地局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领取产权凭证。

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以及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有授权范围内管理的国有房产,核发《国有房屋使用证》,企业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各单位建造的“商品房”,按自有房进行登记后(应注“商品房”字样),方可进入市场进行交易。

几个单位共有的房屋,房屋所有权单位应当领取共有或按份共有的房屋所有权证。

第七条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移转变更时,须在契约成立后一个月内到房地局办理移转变更登记手续,并按下列规定提交证件:(一)调拨、接管的房屋须提交调拨文件、移交清册和有关证件;(二)新建、翻建、扩建的房屋,须提交报批文件、定点图、竣工图、国有土地使(租)用证和契证;(三)按规定购买的房屋,须提交买卖合同、有关上级的批准文件、契证和有关证明;(四)交换的房屋,须提交有关上级的批准文件、交换协议书和契证;(五)赠与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和其它证件;(六)分割、合并的房屋,须提交上级批准文件、有关证件和契证;(七)获准拆除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获准拆除文件。

单位自管公房管理规定(3篇)

单位自管公房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单位自管公房的管理,保障住房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自管公房的租赁、使用、维修、管理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本单位自管公房的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

第四条本单位自管公房的管理工作由单位住房管理部门负责,其他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二章公房租赁第五条单位自管公房租赁对象为符合国家住房保障政策,具备租赁条件的职工。

第六条公房租赁应遵循以下程序:1. 职工向单位住房管理部门提出租赁申请;2. 住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3.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住房管理部门与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4. 租赁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第七条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装修情况;2. 租赁期限;3. 租金及支付方式;4. 租赁双方的权益和义务;5. 违约责任;6. 解决争议的方式;7. 其他约定事项。

第八条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租赁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租。

第三章公房使用第九条租赁人应当合理使用自管公房,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和设施。

第十条租赁人应当爱护自管公房,不得损坏房屋及附属设施。

第十一条租赁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不得在自管公房内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二条租赁人因工作需要,确需改变房屋用途的,应提前向单位住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改变。

第四章公房维修第十三条单位自管公房的维修分为日常维修和定期维修。

第十四条日常维修由租赁人负责,租赁人应定期对房屋进行检查,发现损坏及时报修。

第十五条定期维修由单位住房管理部门负责,包括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部位及附属设施的维修。

第十六条公房维修经费由单位住房管理部门负责,租赁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维修费用。

第五章公房管理第十七条单位住房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公房管理制度,确保公房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广东省房产税施行最新细则》

《广东省房产税施行最新细则》

《广东省房产税施行最新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了房产税最新细则。

下文是收集的全文,仅供参考。

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征收:一、城市按市行政区域(含郊区)的区域范围;二、县城按县城镇行政区域(含镇郊)的区域范围;三、建制镇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四、工矿区指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非农业人口达二千人以上,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工矿区。

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税务局批准。

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记载的房产原值。

对纳税人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记载,房产原值不实和没有原值的房产,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时期的同时期的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五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六条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社会举办的学校、图书馆(室)、文化馆(室)、体育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五、个人自有自用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六、经有关部门核定属然房,不准使用的房产;七、经财政部和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七条对少数民族地区、山区和其他地区部分新建立的建制镇,由于经济不发达,房屋简陋,县人民政府要求缓征的,可由县税务局上报,经省税务局批准,可暂缓征收房产税。

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保障性住房是指为解决低收入家庭、特殊困难群体和无住房家庭的住房问题而建设、配售或租赁的住房,旨在提供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等多种形式的住房供应。

为了更好地管理保障性住房,我国制定并实施了《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一、保障性住房建设《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要求和标准。

建设主体包括政府投资建设、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社会力量参与建设等多种方式。

建设内容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等。

建设标准包括建筑面积、居住条件、配套设施等方面要求,以确保住房的质量和居住环境。

二、保障性住房的分配与管理《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对保障性住房的分配与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其中,对住房需求对象的认定、申请方式、审核程序等进行了规定。

同时,要求建立健全公平、公正、透明的住房申请和分配制度,确保低收入家庭、特殊困难群体和无住房家庭能够享受到合理的住房保障。

另外,还对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管理、维修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以确保住房能够得到有效的利用和维护。

三、保障性住房的租金与售价管理为了确保保障性住房的经济适用性,《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对租金与售价进行了管理。

根据不同的住房形式,制定了相应的租金与售价政策。

其中,廉租住房的租金由政府进行定价,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限价商品住房的售价在一定范围内浮动。

这些措施旨在保障低收入家庭能够承担得起住房费用,同时保护保障性住房的运营可持续性。

四、保障性住房的监督与评估为了确保保障性住房管理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对监督与评估提出了要求。

要求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住房建设、分配、使用和维修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同时,要求开展定期的评估和考核工作,对各项保障性住房政策的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及时纠正不足,完善政策措施。

结语《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是我国保障性住房管理的重要法规,为保障低收入家庭、特殊困难群体和无住房家庭提供了有力的支持,通过对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分配、租售和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实现了住房保障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中心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中心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中心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18•【字号】宛政办〔2022〕28号•【施行日期】2022.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中心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宛政办〔2022〕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鸭河工区、卧龙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南阳市中心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5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支持政策第四章项目审批第五章租住申请审核与轮候配租第六章租金标准与收益第七章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第八章公租房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动态转换机制第九章保障措施及责任分工第十章加强宣传和监督第十一章附则南阳市中心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问题,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心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的租赁住房,主要解决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问题。

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中心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筹集、管理和分配工作,负责市本级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筹集、分配和运营管理工作。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政发[2008]228号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政发[2008]228号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政发[2008]22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企事业单位:《大同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大同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为规范和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运作,确保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一、组织管理(一)明确责任主体、责任人市政府是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

成立大同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组,对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投资安排、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实施效果负总责,协调贷款,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领导组下设指挥部。

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各项建设资金和各建设环节进行指导监督管理;编制建设项目位置图、进度表;定期召开相关会议。

市房产管理局是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的实施主体。

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向项目实施主体下达委托书,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市监察局牵头,会同审计、发改、财政、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指挥部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情况定期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项目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真做好项目的审批立项和投资管理工作,积极协调落实中央、省、地方投资,并加强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和项目建设进度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招投标工作的管理;负责施工审批、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配套文件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配套文件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配套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04.11•【字号】穗建规字〔2023〕7号•【施行日期】2023.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建规字〔2023〕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穗建规字〔2022〕9号)已印发实施,现将其配套文件《关于产业园区工业项目配套用地新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细则》《关于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反映。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3年4月11日关于产业园区工业项目配套用地新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3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穗府办〔2021〕6号)有关精神,支持产业园区工业企业利用自有工业项目配套用地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一)本细则适用于本市产业园区内工业项目用地权属人利用项目宗地内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审批。

已完成土地出让的在建项目及已建成的工业用地项目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需要按照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的相关规定办理用地再利用审批。

(二)本细则所称产业园区是指各级政府认定或授予称号的孵化器、文化创意产业园、环保循环经济产业园、提质增效产业园、特色产业园等。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区主城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区主城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区主城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06•【字号】龙政办〔2017〕212号•【施行日期】2017.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区主城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龙政办〔2017〕212号新罗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现将《龙岩中心城区主城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6日龙岩中心城区主城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建立购房与租房并举、市场配置与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构建多层次住房保障供应体系,规范保障性住房的申请资格审核、配租配售与后续管理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有序的保障性住房管理体制,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闽政〔2011〕88 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闽建住〔2017〕10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龙政综〔2010〕414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障房配置网上公开工作的通知》(龙政办〔2016〕115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龙岩中心城区主城区范围内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审核、分配、使用和监督等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三条申请人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家庭成员仅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岳父母。

共同申请人应当共同生活,并且相互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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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为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规范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的管理,让符合条件的居民享受到保障性住房,特制定了关于保障性住房的管理实施细则。

下文是关于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全文,仅供参考!
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规范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的管理,让符合条件的居民享受到保障性住房,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住房的意见》(琼府〔2010〕64号)、《海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海南省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通知的实施意见》(琼府〔2010〕19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是指危旧住房较多、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通过整合现有土地资源、危旧房改造等方式建设一定规模的保障性住房。

企事业
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以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为主。

第二章企业自建保障性住房条件
第三条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
(二)符合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的要求;
(三)供给对象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
(四)建设分配方案经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保障办”)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依法办理完毕规划审批、用地性质变更或土地出让手续;
(六)工程建设、质量、进度等接受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三章建设程序
第四条提出申请。

建设单位制定建设方案包括:项目选址、建设主体、建设模式、测算指标、项目建设情况、供给对象、资金来源、后续管理等内容,提出现变更用途的申请,包含说明变更的原因与情况。

第五条征求意见。

由市保障办就土地性质等相关用地指标征求市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意见。

第六条建设方案。

市保障办按照各相关部门提出的意见修改建设方案,确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住房类型、套数、
建筑面积等。

第七条公示建设方案。

市保障办将建设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示建设方案(包括土地位置、面积、用途、容积率、供地方式、供给对象、单位法人等内容),公示期限为15日。

第八条办理规划、土地手续。

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控规出具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后,企事业单位应到市国土局相关部门办理有关产权变更登记,重新签订变更土地合同。

企事业单位法人按照变更土地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按基本建设程序实施。

保障性住房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划建设管理的规定程序报批、建设,不得变更批准的项目规模、套型结构和用途。

必须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技术标准和强制性规定。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应享受保障性住房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分配管理
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可优先解决本单位职工住房困难家庭,单位职工与单
位签订劳动合同2年以上(含2年)可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

第十二条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可优先解决本单位职工的住房需求,在本单位交纳社会保险满3年以上(含三年)的单位职工可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

第十三条在优先满足本单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职工需求的基础上,剩余住房由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向符合保障条件的其他居民家庭供应。

企事业单位职工及其他居民申购条件参照《三亚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三亚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三亚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企事业单位自建的保障性住房由建设单位负总责,由建设主体实施项目建设,建设主体严格按照方案确定的要求组织实施;市保障办负责协调、监督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的情况。

第十五条市保障办须严格审核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情况,单位职工应当主动向负责审查单位提供材料,配合做好调查工作。

第十六条市保障办应加强对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分配房源、分配方案、分配结构及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保障性住房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市政府相关单位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信箱、
电子邮箱等,畅通信访举报渠道,采取多种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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