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工作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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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保工作考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环保工作,有效控制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依据国家相关环保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公司所属各单位环保设施、环保管理、环境监测和污染物排放的考核。
第三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对本单位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要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制定适合实际的环保考核细则,加大力度进行环保考核。
第二章环保设施
各部门、车间环保设施的管理,要眀确职责、落实责任。制定和完善环保设施巡检、日常维护、计划检修、临时故障处理的相关制度和规定使现有环保设施的处理效果得到充分发挥;同时要进一步完善环保设施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做好环保设施操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做到严格按章操作,详细记录环保设施运行过程中的相关数据和运行状态。
(一)主体设备计划检修时,未把所属的环保设施纳入检修计划实施
检修,扣部门、车间责任人100元/次。
(二)环保设施运行过程中未按要求对环保设施的工况参数进行记录,未将环保设施出现的问题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并留下相关记录,部门、车间责任人扣100元/次。
(三)未按设备管理的要求对环保设施进行日常巡检,扣部门、车间责任人100元/次。
(四)在环保设施日常维护、临时故障处理过程中,因制度不完善、责任不落实,延误环保设施的维护和检修,扣部门、车间责任人100元/次。
五)对所属的环保设施未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扣部门、车间责任人100元/次。
第五条因环保设施维护,检修需要停止运行的,必须提前24小时
向公司安环科提交书面报告;紧急情況致使环保设施停止运行的必须在2小时内上报:对无故停止环保设施运行或未按要求上报的,每台(套)扣部门、车间责任人100元,在预定检修期内未完成检修,或检修后环俣设施仍不能正常运行的每台(套)扣部门、车间责任人100元/次。
第六条环保设施计划检修时,必须首先对设施内的污染物去向做出妥善的安排,对在检修过程中随意排放设施内的废水、烟(粉)尘等污染物的,扣单位责任人100元/次
第三章环保管理
第七条各单位要把环保工作纳入生产经营管理之中,做到环保工作有主管领导,有部门、车间责任人,有专(兼)职环保管理人员;并上报公司安环科备档,每月必须有检査、有记录、有考核、有落实,未达到要求的,扣单位责任人100元/次。第八条加强环保基础管理,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根据公司环保管理的要求,建立环保设施台账,及时上报公司安环科各项运行数据及统计报表,未做到的扣部门、车间负责人100元/次项。
第九条对公司下达的环保整改指令(工作安排)拒不执行。未达到要求的扣部门、车间负责人100-300/次。
第十条为了有效控制重点污染源的异常排污现象,公司设定重点污染源监管点(窑炉、干燥塔排放口、原料料场、压机车间、窑炉车间西侧),由公司安环科负责对各重点污染源实施监管。烟(粉)尘排放点异常排污行为是指:以产尘点无故排放数据超标、车间料场扬尘严重为准。一次扣罚单位责任人200元。
第十一条废水排放点异常排放行为是指:厂区废水发生废水流出;发生废水直接外排;扣部门、车间责任人100元/次;,在上级领导及环保部门各类检查中受到通报
批评的,扣罚部门、车间责任人500-1000元/次,受到环保部门罚款的,全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危险废物主要包括各类废机油、废墨水桶、冲洗废水等必须统一存放,并交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各单位有危险废物产生的,必须交仓库统一存放,防止造成污染事故,否则一次扣罚责任人100--500元,造成污染事故或影响的按事故损失及影响大小给予处罚。单位来我公司处理危险废物时必须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提供不出的取消其招标资格。
第十三条各主要排污单位要按照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工艺、技术、设施及排污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做好培训演练工作,避免污染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各单位要配合上级环保部门做好污染源的监测、采样工作。由于被监测单位不配合,未为污染源监测配备必要的工作条件导致监测工作无法开展的扣单位责任人200元/次。
第十五条各单位对待公司环保检査时,弄虛作假、隐瞒事实经査实扣部门、车间责任人500元/项。
第十六条各部门、车间未按本办法的要求,制定二级班组环保考核细则并按月对下属的环保工作进行考核,扣部门、车间责任人100元/项。
第十七条各部门、车间每年至少组织员工进行二次环保管理制度、环保设施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环保专业知识的学习、培训和考试,每少次,扣单位责任人100元。
第十八条各单位要按设备管理的要求,严格控制设备、设施的跑、冒、滴、漏,对设备、设施出现明显跑、冒、滴、漏的现象,扣主要责任人100-200元台/(次)。第十九条公司各道路和空地有垃圾杂物、运输车辆有物料洒落、施
工物料未及时清扫、清理产生二次扬尘的,打主要责任人100-200。
二、环保治污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为加强环保污染防治设施(以下简称防治设施)的管理,保证防治设施有效地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本办法所称防治设施,是指为防治环境污染而建设的各种处理、净化、控制和综合利用污染物及防治其他公害的设施。
2、公司拥有防治设施的车间,根据《环保工作考核管理制度》将防治设施的管理纳入本单位的管理体系、拥有防治设施的单位应做到以下。
(1)经防治设施处理后的排放物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DB37/2373-2018《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防治设施与产生污染物的相应设施同时运转,同时维护。
(3)有专门操作防治设施的人员和管理人员,有健全的岗位责任制、设备维修保养制度、操作规程、监视监测等制度。
(4)建立防治设施日常运行情况记录合帐,并按规定定期向公司安环科填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表。
(5)需暂停、拆除、闲置、改造或更新的防治设施,应经设备部审核后报安环科审批.
(6)防治设施因事故停止运转,应立即采取措施排除故障,并在10分钟内向安环科和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情况,防治设施停运可能使环境受到严重污染的,应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车间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对车间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100-200元罚款。
(1)拒报、谎报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
(2)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擅自停用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