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民间资本合法进入金融领域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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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民间资本合法进入金融领域的建议

我省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存在的主要形态为小贷、典当、融资性担保以及参股农商行等。截至2013年末,全省共组建农商行51家、批筹12家,已开业村镇银行50家,已开业小额贷款公司464家,融资担保行业有法人机构378家。全省有80%的小贷、典当、50%的融资担保为民营公司,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后其作用和功能进一步彰显,在增加收益的同时,发挥着金融资本的杠杆作用,集聚社会财富为经济发展服务;吸引社会上大量的民间闲散游资,引导民间资本从虚拟经济向实体经济流动;弥补了县域金融机构撤并后县域金融服务的缺失。从近两年的实际情况来看,小贷、典当加上担保、融资租赁和基金等,其民营金融给实体企业的扶持资约占银行贷款规模的10%左右,有效地缓解了中小微企业、“三农”的融资难问题。

一、我省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普遍单一化经营,增加行业风险。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很大一部分都单一地从事小贷或典当业务。这种单一性,造成整个行业的业务同质化严重,竞争异常激烈,加上各家的规模不一,人员素质层次不齐,导致市场风险凸显。同时,由于单一化经营,社会资源和公司资源得不得充分利用,造成资源浪费,经营费用增加,导致一些小贷、

典当公司冒险从事非法集资和抽逃资本,严重影响行业的社会形象。

(二)存在身份歧视,民营股东话语权不够。一是很多人没有真正意识到小贷、典当扶持企业发展的社会功能和优势,片面地将小贷、典当等类金融机构与高利贷相挂钩,扭曲了公众对民营类金融机构的理解。二是有些地方、有些部门对民营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认识上存在身份歧视,国有银行在实际操作中不是按资金使用效益而是按所有制形式来选择融资对象,重国有轻民营;民营资本参与农商行股份制改革后,民营股东话语权不够,改制后的农商行仍然带有浓厚行政色彩,民企的高效灵活机制未能得到充分发挥。三是小贷、典当虽然从事着金融方面的业务,但是其得不到金融企业的身份和法律地位,享受不到金融企业的待遇。在向银行类金融机构融资时,无法享受银行同业拆借利率优惠,只能按一般企业贷款利率执行,融资成本较高。

(三)发展存在隐性障碍,政策支持力度不够。主要表现在:一是市场准入障碍。国家虽然提出开放设立村镇银行等新兴金融机构,但控制权仍牢牢间接掌握在国有商业银行手中。民间资本进入银行金融领域“门槛”高,持股比例受限。二是税收不够优惠。小贷公司、典当公司目前按普通工商企业的税收标准征收5.56%的营业税及附加和25%的所得税,所缴税收约占全部利润的三分之一。小贷、典当公司的营运资本来自民企,所得收益均要缴所得税,而商业银行营运资金大部分来自公众存款,其支付的存款利息,提取的贷

款损失准备和一般准备却可以税前扣除,待遇明显不平等。三是融资不够通畅。现行法规对小贷、典当公司的银行融资限额未做区分,统一规定为小贷公司只能向银行融资不超过净资产的0.5倍,典当向银行融资不超过净资产的1倍。但由于银监局严格控制商业银行对小贷公司、典当公司贷款,融资渠道较窄,融资杠杆率偏低,即使融到资,成本也较高,导致小贷、典当公司贷款扩张能力及经营效益均受影响。

(四)国企争相进入类金融领域,分食民间金融市场份额。近几年,随着民营金融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国企争相进入类金融领域,设立小贷公司、典当公司。这些国企投资设立的小贷公司、典当公司规模相对较大,区域范围较广,加上其国资背景融资相对容易,分食了民营金融的市场份额,形成国企与民争利的态势,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民营金融的发展。

(五)风控能力弱,风险与回报不成正比。民营金融机构的主要客户是民营中小企业,贷款风险相对较大。加上民营金融机构的平均规模不大,单笔业务量较小,规模效益较低,随之而来的资金风险系数较高。另外,社会组织、企业、个人征信系统制度的缺失,也使民营金融机构在贷前审查上无法有效评估客户而增加风险。当前民营金融机构既面临在银行融资难又面临贷款风险高,使得大多数民营金融机构缩减业务,为保住资金盘而苦苦支撑。有些地方的民营担保、小贷公司出现关门倒闭现象。

二、引导民间资本合法进入金融领域的建议

虽然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发展较快,但相对于国家股、国有控股企业法人股、外资股来说,所占比重仍然偏低。只有规模庞大的民间资本合法进入金融体系,金融短缺和金融资源的错配才能化解,为此建议:

1、推进民营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建设。争取开展改革创新试点,使国家金融改革、开放、创新的有关部署在安徽最早落地,争取我省民营资本在发起设立民营银行和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方面进入全国第一梯队。大力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农信社改革、村镇银行组建等领域。允许民营资本采取兼并、收购等方式,直接参股甚至控股农商行、城商行。支持在小微企业集中的地区设立村镇银行,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不受1县1机构限制。优先支持有三年以上良好经营记录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改组为村镇银行。开展设立社区银行试点,允许社会资本发起设立社区银行。探索成立小额再贷款公司,拓宽小贷公司融资渠道。规范发展各类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

2、坚持错位发展。着眼于与大型金融机构展开错位竞争,弥补现有金融供给的不足。鼓励和引导国企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限制或不鼓励国企设立典当和小贷公司,为民营金融发展赢得更多发展空间。积极争取和支持民间资本发起参与设立的产业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并购基金。

3、引导成立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是金融混业经营的方向。因为作为一种金融组织制度安排,

金融控股公司兼备了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优点,它可以经营各类金融业务,但银行、证券、保险等各类金融业务是由业务不同的各子公司来具体办理的。这些子公司在经营上和法律地位上是相对独立的,其资产负债表不与母公司合并,且分别接受不同监管机构的监管。这样,就在控股公司的各子公司之间筑起了内部防火墙,有助于避免风险传染。既然金融控股公司代表了中国未来金融混业经营的方向,新兴的民营金融机构应当利用这一组织形式来规避风险,最大限度追求效率。

4、加大对民营金融机构的财税支持力度。针对民营金融机构主要面向小微企业、涉农金融服务,风险相对较大的特点,各地政府可根据贷款余额、在保余额按照一定的补偿比例实施补偿措施。对服务“三农”和中小微企业贡献突出的民营金融机构,给予财政奖励。建议研究出台全省统一的关于民营金融机构的税前抵扣和税收优惠政策。例如,民营金融机构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一律减半征收、税前可计提坏帐准备金等等。

5、拓宽民营金融机构的融资渠道。针对民营金融机构资金规模小、向银行融资难、融资渠道窄带来的发展困难,建议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一是全面落实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公司分别可以从银行获取最高融资额度为自身净资产的0.5倍和1倍的融资政策;二是进一步提高在商业银行的贷款或融资比例;三是可以大额定向借款(以股东借款为主);四是批准允许民营金融机构之间资金调剂拆借,提高资金使

用效率。

6、探索建立民间借贷登记备案制度。试点开展民间融资登记管理,设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和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引导民间借贷行为规范化和合法化。探索建立适合民营金融发展的监管体系。

7、加快民营金融征信系统平台建设。鉴于民营金融机构主要面对中小微企业、“三农”和个人客户,资信无法评估,探索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民营金融机构征信体系,加快全省统一的民营金融征信系统平台建设,统一接入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共连,降低信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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