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医保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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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医保管理办法

城镇居民医保管理办法

城镇居民医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管理,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和单位。

第三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第二章参保对象与范围第四条参保对象包括:(一)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二)在城镇居住且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参保范围涵盖基本医疗服务、特殊疾病门诊服务以及住院医疗服务。

第三章基金筹集与管理第六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来源包括个人缴费、政府补助和社会捐助。

第七条个人缴费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消费水平合理确定,并定期调整。

第八条政府补助标准按照规定比例从财政预算中安排,并及时足额划拨。

第九条基金管理遵循专款专用、收支平衡、风险防范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审计制度。

第四章医疗服务与费用支付第十条参保居民享有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权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居民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医疗费用支付按照规定的比例和限额执行,具体支付标准由当地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应当出示医疗保险凭证,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

第五章管理和监督第十三条医疗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医疗保险服务监督机制,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对违反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医疗保险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管理办法草案,具体实施时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达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达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三)审计部门负责居民医保基金审计监督。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现违反医保政策规定的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承担居民医保工作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 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一)与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合谋骗取居民医保基金; (二)贪污、挪用居民医保基金; (三)工作不负责任或违反财经纪律造成基金损失; (四)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索贿受贿、徇私舞弊; (五)对举报的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 (六)不认真审查证件,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造成政府补助资金流失。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
第十二条
2
第十三条
3
第十四条
4
第十五条
5
第十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费的支付实行单次住院结算,全年累加计算,设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一)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居民医保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未评等级医疗机构为200 元,一级医疗机构为300元;二级医疗机构450元;三级医疗机构为转诊医院,起付标准为750元。优抚人员和无 工作的优抚对象起付标准分别下调50%。起付标准按住院次数计算,一个统筹年度内多次住院的,逐次降低100元, 最低不低于100元。根据基金收支情况,起付标准可适当调整。
达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 办法
1月1日施行的办法
01 第一章总则
目录
02 第二章参保范围
03 第三章
04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 待遇
05 第五章参保办法
06 第六章医疗服务
目录
07 第七章基金监管
09 第九章法律责任
08 第八章组织实施 010 第十章附则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本政发[2008]8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本政发[2008]8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本政发〔2008〕8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现将《本溪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本溪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制度的基本原则:(一)坚持低水平起步原则;(二)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三)坚持政府引导、自愿参保原则;(四)坚持个人(家庭)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原则;(五)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六)坚持统筹协调、合理衔接原则。

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衔接。

第三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全市居民医保政策、办法,做好组织实施监督工作。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居民医保的日常工作。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要在各街道办事处、社区设立居民医保服务平台,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在经办机构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参保居民的入户调查、申报登记、材料审核、就诊证(卡)发放等工作,所需办公经费(含经办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教育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所属学校在校学生的参保登记、身份认定、基本医疗保险费代收代缴、就诊证(卡)发放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政府补助资金的预算、资金拨付和基金监管等工作,并确保必要的办公经费(含经办费用)。

《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2〕4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现将《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实现人人享有医疗保障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指导意见》(桂政发〔2007〕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低水平起步的原则,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的原则;坚持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衔接的原则。

第三条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二章参保范围第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为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

下列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在本市范围内所有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中小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学生及托幼机构的在册儿童(以下统称在校学生);(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居民:1.学龄前儿童及未满18周岁的其他非在校人员(以下统称未成年居民);2.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人员及在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基本养老金但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统称成年居民);3.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无固定收入的人员或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以下统称其他居民)。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管理办法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管理办法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管理办法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为广大城乡居民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减轻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居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为了规范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管理,确保制度的公平、可持续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参保对象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1、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2、持有本市居住证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3、本市各类全日制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的在校学生;4、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参保登记1、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在校学生由学校统一组织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3、新生儿在出生后_____个月内,由其监护人凭新生儿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办理参保登记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本人户口簿或身份证;2、居住证(外来人员);3、学生证明(在校学生);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缴费标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缴费标准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并适时调整。

个人缴费部分由参保人员按年度缴纳,政府补助部分由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补助。

特殊困难群体(如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等)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全额或部分资助。

四、缴费时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缴费时间原则上为每年的_____月至_____月。

具体缴费时间以当地医保部门公布的为准。

逾期未缴费的,视为中断参保。

中断参保后重新参保的,需按规定补缴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且自缴费之日起_____个月后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五、缴费方式参保人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1、银行代扣:参保人员与银行签订代扣协议,由银行定期代扣代缴。

2、网上缴费:通过当地医保部门指定的网上缴费平台进行缴费。

居民医保管理办法

居民医保管理办法

居民医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居民医疗保险管理,保障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和单位。

第三条居民医疗保险坚持自愿参加、互助共济、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四条居民医疗保险实行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参保对象第五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包括:1. 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2. 农村居民;3. 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六条参保对象应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三章参保程序第七条参保人员应向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参保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参保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参保。

第九条参保人员信息变更时,应及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章医疗保险基金第十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来源包括:1. 参保人员个人缴费;2. 政府财政补助;3. 社会捐助;4.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一条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平、合理、有效的原则。

第五章医疗服务第十三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应为参保人员提供规范、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十五条参保人员应合理选择医疗服务,避免不必要的医疗消费。

第六章医疗费用结算第十六条参保人员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的比例由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

第十七条医疗费用结算应遵循简便、快捷、透明的原则。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参保人员和定点医疗机构应遵守医疗保险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有欺诈、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对违反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医疗保险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葫芦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

葫芦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

葫芦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正文:----------------------------------------------------------------------------------------------------------------------------------------------------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葫芦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孙兆林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五日葫芦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指在家庭(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实行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统筹的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凡具有葫芦岛市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口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农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低水平起步和统筹兼顾各方承受能力的原则;坚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家庭(个人)参保自愿原则;坚持家庭(个人)缴费为主与政府适当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统筹安排,注重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平衡衔接的原则。

第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根据不同人群的参保条件及医疗消费需求,制定不同的缴费、补助及待遇标准。

第二章参保登记第六条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经办机构,城镇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所(站)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代办单位,负责组织城镇居民参保的宣传动员、申报登记和变更手续等工作。

第七条申请参保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到代办单位办理参保申报手续,同一户口簿内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须全员申报参保,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复核后,由所在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发给《医疗保险卡》。

城乡医保管理制度(5篇)

城乡医保管理制度(5篇)

城乡医保管理制度为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医疗保障管理,医院健全医疗保障管理制度,成立医保领导小组及医保办事处,严格遵守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规章制度。

一、医院加强医疗保险政策的学习和宣传,定期培训考核,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热心服务,在诊疗过程中严格执行各项政策,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控制医疗费用。

二、严格执行医保政策,在显著位置对医保政策、补偿政策、患者补偿情况、就医流程、常用药品和诊疗收费价格进行公示。

三、医院在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实行身份核实制度,经治医生或护士负责对收治的患者进行身份核实,如发现住院者与所持证件不相符合时,应及时报告医保办,杜绝出现冒名顶替现象。

如因帮助参保患者弄虚作假、造成医保基金流失,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医保办核对有效证件、社会保险卡及医疗保险证及医保系统信息是否一致,如不一致联系医保中心更正。

四、医院严格遵守药品处方限量管理的规定。

急性病不超过____日量、慢性病不超过____日量、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病不超过____日量,不得带注射济(胰岛素除外),同类药品不超过____种;住院病人出院时不得带与本次住院病情无关的药品。

五、严格掌握入出院指征,执行首诊负责制和转诊审批制度,严把入院标准不得为不符合指征的参保居民收入院,不得出现挂离床现象,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住院参保居民办理出院手续,不允许故意拖延住院时间增加的医药费用。

要严格执行逐级转诊审批,控制不应转诊的病人外转,为符合转诊条件的患者办理相应事宜。

六、做到合理检查,对大型设备检查要建立分级审批制度,避免为参保居民做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认真执行相关告知制度,对于参保病人自费、大型检查等项目履行告知同意签字手续,因自费药品或大型检查未签字造成病人的费用拒付,则由主管医师负责赔偿。

七、严格控制住院医疗总费用,各科室要按照医院制定的次均费用指标严格控制好费用,对超标人员医院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城乡医保工作管理制度

城乡医保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家庭及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三条城乡医保工作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二)保障基本医疗需求原则;(三)基金收支平衡原则;(四)动态调整原则;(五)信息化管理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医疗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的具体业务经办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宣传、解释医疗保险政策;(二)办理参保登记、缴费和待遇支付;(三)审核、拨付医疗保险基金;(四)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和费用;(五)开展医疗保险信息化建设;(六)定期向医疗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工作。

第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职责:(一)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政策,合理检查、治疗;(二)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医疗服务;(三)按时足额结算医疗保险费用;(四)接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参保管理第七条城乡居民医保实行自愿参保原则,参保人员可按年度参加。

第八条参保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本行政区域内户籍;(二)符合国家规定的参保年龄;(三)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九条参保人员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第十条参保人员缴费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确定。

第十一条参保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后,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第四章基金管理第十二条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实行专户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有效。

第十三条基金来源包括:(一)参保人员缴费;(二)政府补贴;(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基金支出包括:(一)参保人员住院、门诊统筹、特殊病种等医疗费用;(二)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费用;(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运行费用;(四)其他合法支出。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7.09.26•【字号】甬劳社医保[2007]183号•【施行日期】2007.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劳社医保〔2007〕183号)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各定点医疗机构:现将《宁波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宁波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为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根据《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7]73号),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一)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未成年人和各类学校学生。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含急诊留观、家庭病床)治疗待遇和特殊病种规定治疗项目的治疗(含门诊和住院治疗)待遇。

二、住院管理(一)市区统筹范围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参保人员可在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医疗机构就医。

(二)参保人员在办理住院手续时,应将本人的就医凭证,即《宁波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历本》(以下简称《证历本》)交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登记,并由本人(或亲属)在《入院登记表》上签名;急诊住院时未及时使用《证历本》办理住院登记的,应在24小时内将本人的《证历本》交定点医疗机构补办住院登记。

未按规定使用本人《证历本》办理住院登记手续的,其发生的医疗费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人员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前已住院的,享受待遇前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负担。

参保人员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前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后应转入定点医疗机构。

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鸡西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和鸡西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鸡西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和鸡西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鸡西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和鸡西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鸡西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21•【字号】鸡政规〔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鸡西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和鸡西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鸡政规〔2020〕3号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鸡西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和《鸡西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2020年4月21日鸡西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78号)、省人社厅等7部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黑人社规〔2017〕9号)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个人缴费和国家、省、市、县(市)区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筹集,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

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城乡统筹、市级统筹,并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为补充,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

第四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要求,实行全市统一政策。

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照我市上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资总额的5%建立风险调剂金制度。

第五条市医疗保障局部门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具体承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财政、民政、农业农村(扶贫)、残联、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公安、统计、审计、宣传等部门和单位应协同医疗保障部门和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江西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实施细则

江西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实施细则

江西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实施细则江西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西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由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设立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范围包括参保人员的登记、缴费、待遇发放、医疗服务监管等。

第五条参保人员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并视乎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章参保人员管理第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包括常住城镇居民、无业居民及其他符合规定的人员。

第七条参保人员的登记由居民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居民委员会协同办理。

登记时需提供联系、户口簿或者其他有效联系明。

第八条参保人员需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费用由参保人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各负担一部分。

第九条参保人员的家庭成员也可作为其医疗保险的受益人进行登记,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

第十条参保人员有经济困难的,可申请享受医疗救助,具体操作可参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管理办法》。

第三章缴费管理第十一条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时,应按规定的时间和金额缴纳,并及时到指定地点缴费。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如未按时缴费,将被暂停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直到补齐欠费并缴纳罚款后方可恢复。

第十三条缴费过程中发生异常情况,导致参保人员不能按时缴费的,可提前向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待遇发放管理第十四条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担,具体发放工作由管理机构负责。

第十六条参保人员就诊后,应主动提供相关材料并按规定程序进行报销。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18•【字号】株政发[2011]6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株政发[201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株洲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株洲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覆盖各类城镇居民的多层次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湖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湘政发〔2007〕22号)和《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09〕57号)文件精神,结合株洲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医疗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以大病医疗统筹为主,重点保障住院医疗,兼顾门诊医疗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经办,属地管理。

各县(市)区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为株洲市辖区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下列人员:(一)大、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包括驻株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少年儿童(以下简称学生儿童);(二)年满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具有株洲市城镇户籍的非从业居民;户籍不在株洲、但在株洲居住且有固定住所的居民及在株务工的人员(以下简称非从业居民);(三)年满60周岁以上,具有株洲市城镇户籍的居民或户籍不在株洲、但在株洲居住且有固定住所的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居民)。

【医保办法】齐齐哈尔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医保办法】齐齐哈尔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医保办法】齐齐哈尔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8〕11号)《齐齐哈尔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齐政办发〔2018〕80号)以及国家、省、市有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总体部署,结合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运行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城乡居民自愿参加,以户为单位,个人和政府共同筹资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城乡统筹、市级统筹,并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为补充,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齐齐哈尔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要求,实现全市统一政策。

第五条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医疗保险局具体承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财政、民政、卫计、教育、残联、食药监、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当协同人社局和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二章参保登记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统筹区域内,凡具有我市户籍或在我市长期居住的居民,未参加用人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灵活就业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七条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当以户口簿内所有成员为一个参保单位,持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和资料,到所在社区医疗保险工作站及村委会办理参保和缴费手续。

其中,城乡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分别由民政部门和残联认定。

第八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年度以户为单位一次性进行缴费,下一年度缴费时限为上年度的12月份至次年1月末。

医保管理办法

医保管理办法

医保管理办法目录医保管理办法 (1)《医保管理办法》概述 (1)《医保管理办法》的背景和目的 (1)《医保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 (2)《医保管理办法》的重要意义和影响 (3)《医保管理办法》的主要条款解析 (4)参保人员的范围和条件 (4)医疗保险的基本待遇和支付方式 (5)医保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6)医保机构的职责和监督 (7)《医保管理办法》的实施与效果评估 (8)《医保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和进展 (8)《医保管理办法》对医疗保障的影响和改善 (9)《医保管理办法》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10)国际医保管理经验借鉴 (11)国外医保管理制度的概述 (11)国际医保管理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12)借鉴国际医保管理经验的建议 (12)未来医保管理的发展方向 (13)医保管理的创新与改革 (13)提升医保管理的效率和服务质量 (14)加强医保管理的监督和评估 (15)结论 (17)《医保管理办法》的意义和作用 (17)未来医保管理的发展趋势和挑战 (17)《医保管理办法》概述《医保管理办法》的背景和目的背景:医疗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减轻医疗费用负担,提高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水平。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医疗保险制度也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重视。

然而,由于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较短,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如保障范围不全面、保障水平不够、医疗费用过高等。

为了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提高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水平,我国制定了《医保管理办法》。

目的:《医保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医疗保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

具体目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医保管理办法》旨在通过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各项规定和政策,进一步明确医保的保障范围、保障标准和保障方式,确保医疗保险制度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南充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南充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南充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川府函[2007)187号),结合南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低水平起步,逐步提高保障标准。

(二)保障大病医疗,每年缴费、保当期。

(三)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

(四)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家庭自愿,属地管理。

(五)基金以收定支,略有节余。

(六)统筹兼顾,与我市其它医疗保障制度协调发展。

第三条城镇居民参保对象为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常住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下列人员:(一)学龄前儿童。

(含幼儿园儿童,下同)、中小学生(含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下同)和城镇居民中18周岁以下未在校、未就业的子女。

(二)除(一)款规定以外的非从业城镇居民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统筹年度指:在校学生按学年计算,即当年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其余城镇居民以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第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和医疗保险费申报缴纳手续原则上以户为参保单元、街道办事处(乡镇)或社区为参保单位集中办理,但户口转入学校、福利院集体户的人员则以学校、福利院为参保单位办理。

第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

学龄前儿童和中小学生的缴费比例为1.1%左右,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的缴费比例为2.8%左右。

每年度的缴费标准由南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定并公布。

2008年度,学龄前儿童和中小学生等未成年人的缴费额为100元,成年人缴费额为260元(含各级财政补助金)。

第七条城镇居民个人缴费和单位补助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补助或税收政策。

(一)一般参保城镇居民政府每年按不低于人均80元的标准补助,其中,中央财政承担40元,省财政承担30元,市财政承担3元,县(区)财政承担7元。

辽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办法

辽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办法

辽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办法关于印发辽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市直各有关部门:现将《辽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参保城镇居民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的管理,依据《辽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0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范围内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特定病种在门诊治疗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参保人员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进行认定、结算、审核及管理工作。

第四条下列特殊门诊医疗病种可以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范围:(一)恶性肿瘤放、化疗;(二)尿毒症透析治疗;(三)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

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范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五条申请办理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的参保人员,应携带近2年内的住院病历及相关材料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报,由市医保中心组织专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给《辽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证》。

对已取得《辽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证》的参保人员,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医疗专家,每年复审一次,对不符合条件的收回《辽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证》,不再按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

病情发生变化,应及时报告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六条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以自然年度为一个结算周期。

年度内发生的特殊病种门诊治疗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600元。

第七条在门诊医疗期间,因病情需要转入住院治疗的,年度内一次住院不支付起付标准费用,二次住院按同级医院起付标准执行。

由住院医疗转入门诊医疗的,补足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的起付标准差额。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一、缘起和背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是中国政府积极推动社会保障改革的一个重要措施。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社会老龄化的加剧,医疗保障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为了解决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问题,保障广大城镇居民平等享有优质的医疗服务,发挥医疗保险在调节医疗资源配置和规范医疗市场行为中的积极作用,国家决定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实施目标和任务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目标是,建立覆盖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体系,让广大城镇居民能够共同分享医疗保障的红利,促进医疗资源配置的合理化、规范化和效益化。

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任务包括:1.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政策法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2.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和管理基金,定期评估基金运行情况。

3.设立医疗服务机构和医疗机构目录,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防范医疗保险欺诈和滥用行为。

4.明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扩大保障范围和提高保障水平。

三、实施方案1.参保人员所有法定年龄以上的城镇居民均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人员包括城镇户籍居民、城镇流动人口、社区居民、非户籍人员等。

2.保险费缴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参保人员和单位按照一定比例分担。

参保人员缴费比例为个人30%,单位70%。

3.保险范围和标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包括基本西医、中医、民族医药和健康管理等医疗服务项目。

保障标准包括医疗费用、药品费用、住院伙食费、医用耗材费用、诊断费用、手术费用等。

4.保险实施机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省、市、县三级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县级及以下医保机构、社保机构承担具体实施任务,省、市医保机构负责监管和协调工作。

5.管理和监督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顺利实施和管理,应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并严格实施医保目录、药品目录、医疗机构目录以及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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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医保管理办法
一、制度管理
(一)组织管理。

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充分利用现有管理服务体系,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率。

结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实际,进一步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管理资源。

要探索建立健全由政府机构、参保居民、社会团体、医药服务机构等方面代表参加的医疗保险社会监督组织,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运行的监督。

建立医疗保险专业技术标准组织和专家咨询组织,完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专业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

根据医疗保险事业发展的需要,切实加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加强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

(二)基金管理。

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列账。

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探索建立健全基金的风险防范和调剂机制,确保基金安全。

(三)服务管理。

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管理,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制定。

要综合考虑参保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等因
素,合理确定医疗服务的范围。

通过订立和履行定点服务协议,规范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明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的医疗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简化审批手续,方便居民参保和报销医疗费用;明确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按规定与医疗机构及时结算。

加强对医疗费用支出的管理,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的奖惩机制。

积极推行医疗费用按病种付费、按总额预付等结算方式,探索协议确定医疗费用标准的办法。

(四)充分发挥城市社区服务组织等的作用。

整合、提升、拓宽城市社区服务组织的功能,加强社区服务平台建设,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

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对参保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要适当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比例。

二、费用支付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重点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其他费用可以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和社会慈善捐助等方式解决。

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区别一是面对人群不同。

城镇职工医保主要面向有工作单位或从事个体经济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

城镇居民医保主要面对具有城镇户籍的没有工作的老年居民、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学生儿童及其他城镇非从业人员;
二是缴费标准及来源不同。

城镇职工医保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不享受政府补贴。

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标准总体上低于职工医保,在个人缴费基础上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三是待遇标准不同。

城镇居民医保由于筹资水平较低,医疗待遇标准总体上略低于职工医保。

四是缴费要求不同。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设立最低缴费年限,达到缴费年限 男 年、女 年 的,退休后不再缴费即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不设立最低缴费年限,必须每年缴费,不缴费不享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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