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全文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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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doc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与管理,保障医疗器械的安全和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器械标准是指对医疗器械技术、性能、安全和有效性等方面的要求进行规范化、细化、具体化的文件。
第三条医疗器械标准按照技术标准、性能标准、安全标准和有效性标准等分类。
第二章制定与修订原则第四条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与修订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科学和严谨的原则。
第五条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与修订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相关的技术机构负责。
第六条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与修订应当结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国际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与修订应当征求专家意见,并进行公开征求意见。
第三章标准的分类和编制第八条医疗器械的技术标准是指对医疗器械的技术要求进行规定的文件。
第九条医疗器械的性能标准是指对医疗器械的性能指标进行要求的文件。
第十条医疗器械的安全标准是指对医疗器械的安全性能进行要求的文件。
第十一条医疗器械的有效性标准是指对医疗器械临床应用效果进行要求的文件。
第四章标准审查与发布第十二条制定或修订医疗器械标准的单位应当进行标准的审查,包括技术审查、安全审查和有效性审查。
第十三条审查通过后,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单位应当将标准提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后,医疗器械标准应当及时发布,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第十五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标准要求生产医疗器械,并进行相应的检验和测试。
第十六条医疗器械经销企业应当按照标准要求进行选型和销售,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
第十七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要求进行医疗器械的采购、使用和维护等工作。
第六章处罚与附则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单位或相关责任人员,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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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ﻫﻫ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器械标准工作,保证医疗器械得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ﻫ第二条凡在中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与监督管理得单位或者个人,ﻫ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医疗器械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注册产品标准.(一)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就是指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得标准。
ﻫ(二)注册产品标准就是指由制造商制定,应能保证产品安全有效,并在产品申请注册时,经ﻫ设区得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相关要求复核得产品标准。
ﻫ第四条国家对医疗器械标准工作实行奖励制度。
ﻫ第二章标准工作得管理机构与职能ﻫﻫ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贯彻医疗器械标准工作得法律、法规,制定医疗器械标准工作得方针、政策与管ﻫ理办法;ﻫ(二)组织制定与实施医疗器械标准工作规划与计划。
指导、监督全国医疗器械标准工作;(三)组织起草医疗器械国家标准。
组织制定、发布医疗器械行业标准。
依据国家标准与行ﻫ业标准得相关要求复核进口医疗器械得注册产品标准及境内生产得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ﻫ(四)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标准;(五)管理各医疗器械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ﻫ(六)组织转化国际标准,开展对外标准工作交流;(七)负责医疗器械标准工作得表彰与奖励。
管理标准工作经费.ﻫ第六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立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全国医疗器械标ﻫ准化工作得技术指导与协调,履行下列职责:ﻫ(一)开展医疗器械标准体系得研究,提出医疗器械标准工作政策及标准项目规划得建议;ﻫ(二)受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得委托,审核医疗器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复核进口医ﻫ疗器械得注册产品标准及境内生产得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ﻫ(三)指导、协调各医疗器械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得工作;(四)开展标准工作得培训、宣传、技术指导与国内外标准化学术交流活动;ﻫ(五)通报医疗器械标准工作信息。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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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实施,加强医疗器械质量监管,保障医疗器械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进口和销售的医疗器械的标准管理。
第三条医疗器械标准按照国际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的原则制定。
第四条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第五条医疗器械标准应当遵循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的原则,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六条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应当参考国内外医疗器械的技术发展状况和质量标准,结合我国医疗器械技术和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
第七条医疗器械标准的修订应当及时进行,与相关的技术及时更新保持一致。
......第二章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第八条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应当由专业技术机构牵头负责,征求有关专家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第九条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应当确定适用范围、技术规范、试验方法、标志及标签、包装、使用说明等内容。
第十条医疗器械标准制定时应当与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医疗器械标准相协调。
......附件:1. 《医疗器械标准分类》2. 《医疗器械注册流程及要求》3. 《医疗器械检验标准》4. 《医疗器械包装标准》法律名词及注释:1. 医疗器械:指用于诊断、预防、监测、治疗或缓解疾病的设备、器具、器械、材料或其他物品。
2. 标准制定:指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相应的技术规范和质量要求,以便衡量和控制产品或服务的质量,确保其安全可靠。
3. 标准管理:指对制定、修订和实施标准进行的管理活动,包括标准的发布、宣传、解释和监督等。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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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2017年04月26日发布《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2月21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2017年4月17日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提高健康保障水平,加强医疗器械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器械标准,是指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据职责组织制修订,依法定程序发布,在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等活动中遵循的统一的技术要求。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标准的制修订、实施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医疗器械标准按照其效力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对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为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强制性行业标准。
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标准配套、对医疗器械产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为医疗器械推荐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行业标准。
第五条医疗器械标准按照其规范对象分为基础标准、方法标准、管理标准和产品标准。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法编制医疗器械标准规划,建立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工作制度,健全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体系。
第七条鼓励企业、社会团体、教育科研机构及个人广泛参与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工作,并对医疗器械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鼓励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参与制定和采用国际医疗器械标准。
第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在医疗器械标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标准管理职责第十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贯彻医疗器械标准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工作制度;(二)组织拟定医疗器械标准规划,编制标准制修订年度工作计划;(三)依法组织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发布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四)依法指导、监督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工作。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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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器械标准的管理,保障医疗器械的安全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修订、发布和实施,以及监督管理过程中的相关事项。
第二章医疗器械标准的分类和层次第三条医疗器械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
第四条国家标准是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适用于所有医疗器械的设计、生产和使用。
第五条行业标准是由医疗器械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相关组织制定的,适用于特定类型的医疗器械。
第六条企业标准是由生产医疗器械的企业自行制定的,适用于企业自己生产的医疗器械。
第七条医疗器械标准按照其技术要求的严格程度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第八条强制性标准是指在医疗器械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标准。
第九条推荐性标准是指在医疗器械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可以参考的标准。
第三章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发布第十条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应当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充分调研和论证。
第十一条制定和修订医疗器械标准应当遵循科学性、先进性、可操作性和可行性的原则。
第十二条医疗器械标准的发布应当通过国家主管部门的官方媒体和互联网进行公告,并提供免费。
第四章医疗器械标准的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标准的要求进行生产,确保产品的安全和质量。
第十四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医疗器械标准的要求进行使用,确保患者的安全。
第十五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14年共同发布的法规,旨在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进行规范和指导。
2: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卫生健康事业的管理和监督。
最新—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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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31号)2002年01月04日发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31号《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试行)于2001年11月19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二○○二年一月四日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器械标准工作,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医疗器械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注册产品标准。
(一)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是指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的标准。
(二)注册产品标准是指由制造商制定,应能保证产品安全有效,并在产品申请注册时,经设区的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关要求复核的产品标准.第四条国家对医疗器械标准工作实行奖励制度。
第二章标准工作的管理机构和职能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贯彻医疗器械标准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医疗器械标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管理办法;(二)组织制定和实施医疗器械标准工作规划和计划。
指导、监督全国医疗器械标准工作;(三)组织起草医疗器械国家标准。
组织制定、发布医疗器械行业标准.依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相关要求复核进口医疗器械的注册产品标准及境内生产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四)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标准;(五)管理各医疗器械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六)组织转化国际标准,开展对外标准工作交流;(七)负责医疗器械标准工作的表彰和奖励。
管理标准工作经费.第六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立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全国医疗器械标准化工作的技术指导和协调,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医疗器械标准体系的研究,提出医疗器械标准工作政策及标准项目规划的建议;(二)受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审核医疗器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复核进口医疗器械的注册产品标准及境内生产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三)指导、协调各医疗器械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四)开展标准工作的培训、宣传、技术指导和国内外标准化学术交流活动;(五)通报医疗器械标准工作信息.第七条国家设立的各医疗器械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一)宣传贯彻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二)提出医疗器械各专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修订及研究项目的规划和计划建议。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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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修订、实施和管理,保证医疗器械质量与安全,促进医疗器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器械标准是指规定医疗器械在设计、制造、检验、使用和维护方面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程、术语、分类与代码以及质量体系要求等的文件。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是负责医疗器械标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修订和发布医疗器械标准的工作,并对其实施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是负责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标准工作的机构,负责医疗器械标准的推广应用、宣传培训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修订程序应遵循公正、科学、权威、民主、透明的原则,尊重各方利益相关者的意见,确保标准的公平、合理和科学。
第六条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修订应基于风险管理的原则,充分考虑医疗器械的功能、适用范围和使用环境等因素,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医疗器械标准的编制、修改应采用国际通用的编写规则和方法,并与国际标准保持一致性,加强与国际标准的对接和对比研究。
第二章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修订程序第八条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修订应遵循下列程序:(一)标准需求评审:根据国家医疗器械政策和需求,确定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或修订需求。
(二)标准制定或修订方案的制定:组织相关专家参与,制定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或修订方案。
(三)征求意见:发布标准制定或修订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各方意见。
(四)标准制定或修订:根据专家和社会各方的意见,进行标准的制定或修订工作。
(五)标准发布和实施:组织标准的发布和实施,并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修订应征求专家、企业、科研单位、医疗机构、标准化研究机构等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条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修订应重点关注国家医疗器械政策、技术进步和科学发展需要,及时根据医疗器械行业的发展和变化进行修订,提高标准的时效性和适应性。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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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章节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的标准管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器械标准,是指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质量和性能优良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
第三条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应当依据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立足于现实需要,充分吸收国际先进标准和国际标准等策略,适应我国的特点,确保医疗器械安全、有效、质量可靠。
第四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器械标准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医疗器械标准工作。
第六条医疗器械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修订,经过审查批准后发布实施。
第七条制定和修订医疗器械标准应当依据下列要求:(一)基本要求与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相一致;(二)严格遵循科学性、技术创新性、实用性、安全性和规范性的原则;(三)标准文本应当简洁明了,便于理解,条文清晰,章节分明;(四)标准的控制性指标应当明确、数量化和质量管理要求应当具体;(五)依据产品风险等级和特点合理确定监督检验和标准实施的周期。
第八条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依法开展征求意见和评审工作,保障标准是否合理、科学、实用。
第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医疗器械标准体系,定期评估和修订医疗器械标准,确保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
章节二: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和修订第十条医疗器械标准应当由专业技术机构、医疗器械生产者、用户、科研机构等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申请,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需要组织制定或者修订。
第十一条医疗器械标准制定和修订应当采用下列程序:(一)立项:制定或者修订医疗器械标准的机构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内容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订的必要性、范围、主要技术要求以及拟组成的标准制定或者修订工作组的人员、任务书和工作计划等。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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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标准管理,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修订、发布及实施专业标准的管理。
第三条医疗器械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参照国际标准和国际最佳实践,在充分调研和专家论证的基础上统一制定,并有专业技术与质量控制的指导和支持。
第四条医疗器械标准应当具备科学性、准确性、完整性、可操作性和可衡量性,对医疗器械的设计、生产、安装、使用、维修、退役等各个环节进行规范。
第五条医疗器械标准应当明确各方责任,保护知识产权,防止技术壁垒和不正当竞争。
第二章标准的制定第六条医疗器械标准应当由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负责制定。
第七条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应当参照国际标准及国际国内的科学研究成果,倾听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生产企业、科研院所、专家学者等各方面的意见。
第八条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应当进行前期调研,明确标准制定的范围、目标和主要内容,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九条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科学评价原则,确保标准内容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尽量减少标准的冗余和重复。
第十条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应当考虑到技术的发展和创新,随时进行修订和更新,以适应市场需求和科学发展的要求。
第三章标准的修订第十一条医疗器械标准的修订应当及时进行,及时修订标准中存在的不适应现实需要、不合理、不科学的内容。
第十二条医疗器械标准的修订工作应当充分听取相关单位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广泛征求使用单位和生产企业的反馈,形成共识。
第十三条修订后的医疗器械标准应当与相关标准保持一致,避免矛盾和冲突。
第十四条标准修订的过程和结果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标准的发布第十五条医疗器械标准应当由国家相关部门或者委托的机构发布,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渠道进行推广。
第十六条医疗器械标准的发布应当明确标准的名称、编号、发布时间、有效日期以及适用范围等基本信息,提供标准内容的解读说明。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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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医疗器械标准的管理,规范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执行和评价工作,保障医疗器械的安全和有效使用,根据《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境内所有从事医疗器械标准制定、执行和评价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中的术语定义如下:1. 医疗器械:指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缓解疾病的器械、设备、器具、材料或其他物品。
2. 医疗器械标准:指对医疗器械相关的性能、结构、质量、安全性等方面进行规定的技术规范或技术要求。
3. 标准制定单位:指负责医疗器械标准制定工作的单位,包括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等有关主管部门。
4. 标准执行单位:指负责医疗器械标准执行工作的单位,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医疗机构等。
第四条标准制定的原则1. 科学性原则:医疗器械标准制定应基于科学研究、实际应用和专业知识,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2. 安全性原则:医疗器械标准应关注使用安全,合理规定医疗器械的安全性要求,保障用户和患者的安全。
3. 效能性原则:医疗器械标准应促进医疗器械的性能提升,提高医疗器械的治疗效果和临床应用价值。
4. 适用性原则:医疗器械标准应具有一定的通用性,能够适用于不同类型和规模的医疗器械。
第二章标准制定程序第五条立项标准制定单位根据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需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制定标准的立项申请。
第六条起草标准制定单位依据立项申请,组织专家进行标准的起草工作。
起草过程中应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确保标准制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七条审核经过起草,标准制定单位将起草标准提交给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审核包括技术审核和法律法规审核。
第八条公示审核通过后,标准制定单位将标准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
第九条发布公示期结束后,标准制定单位将标准进行发布,并公布实施的时间和部门。
第三章标准执行和评价第十条标准执行医疗器械标准执行单位应严格按照标准的要求进行生产和使用,并对生产和使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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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发布、实施和管理,保障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可靠性,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标准制定、发布、实施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合用本办法。
第三条医疗器械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的技术政策、技术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满足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可靠性要求,促进医疗器械技术的进步和产业的发展。
第四条医疗器械标准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国际标准、区域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等其他标准的相关内容,不得伤害知识产权和公共利益。
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发布、实施和管理进行监督和管理,依法履行医疗器械标准管理职责。
第二章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第六条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以下原则:(一)贴近医疗器械的科学技术和生产实践需要;(二)符合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可靠性要求;(三)公开、公正、公平,避免重复标准的制定;(四)充分考虑国际标准、区域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等其他标准的相关内容;(五)充分保障知识产权和公共利益。
第七条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依托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官方或者行业标准化组织制定;(二)企业自行制定标准,并报送有关部门备案;(三)由创造商、用户、科研院所等联合制定。
第八条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应当包括以下步骤:(一)确定标准项目;(二)成立标准工作组,并确定组长和秘书;(三)组建专家组,并确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专家;(四)起草标准并完成初稿;(五)征求公开意见,进行审查修改;(六)通过技术委员会审定并发布。
第九条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的分类和用途,区分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其中,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执行的标准,应当列入强制性标准。
第十条制定或者修订医疗器械标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制定或者修订医疗器械标准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二)制定或者修订医疗器械标准应当有技术依据,并经过充分论证;(三)医疗器械标准制定或者修订应当注重国际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协调一致,避免对境内外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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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加强物品质量监督,保障医疗器械的安全和有效性,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依据《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生产、销售、使用、维修和报废等环节中的医疗器械标准管理。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医疗器械,是指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监测或缓解疾病的设备、器具、材料或其他相关物品。
第四条标准管理职责部门医疗器械的标准管理职责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授权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章医疗器械标准制定第五条标准制定原则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科学性、规范性、可操作性和保障用户权益的原则。
第六条标准制定程序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程序应当包括方案制定、草案起草、征求意见、专家论证、修订、发布等环节,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七条依据标准的评价和验收医疗器械标准制定完成后,应当进行评价和验收工作,确保标准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医疗器械标准应用第八条标准适用范围医疗器械标准适用于生产、进口、销售、使用、维修、报废等环节,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标准合规性评估生产、销售、使用医疗器械的单位应当对医疗器械标准的合规性进行评估,确保产品符合标准要求。
第十条标准宣传和培训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授权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医疗器械标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标准遵守意识。
第四章医疗器械标准监督检查第十一条监督检查内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授权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使用、维修、报废等环节进行医疗器械标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结果处理对于不符合医疗器械标准要求的情况,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授权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并督促整改。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所有。
第十四条本办法的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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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标准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2017年04月26日发布《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2月21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长:毕井泉2017年4月17日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提高健康保障水平,加强医疗器械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器械标准,是指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据职责组织制修订,依法定程序发布,在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等活动中遵循的统一的技术要求。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标准的制修订、实施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医疗器械标准按照其效力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对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为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强制性行业标准。
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标准配套、对医疗器械产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为医疗器械推荐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行业标准。
第五条医疗器械标准按照其规范对象分为基础标准、方法标准、管理标准和产品标准。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法编制医疗器械标准规划,建立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工作制度,健全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体系。
第七条鼓励企业、社会团体、教育科研机构及个人广泛参与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工作,并对医疗器械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鼓励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参与制定和采用国际医疗器械标准。
第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在医疗器械标准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标准管理职责第十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贯彻医疗器械标准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工作制度;(二)组织拟定医疗器械标准规划,编制标准制修订年度工作计划;(三)依法组织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发布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四)依法指导、监督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工作。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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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2月21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2017年4月17日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提高健康保障水平,加强医疗器械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器械标准,是指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据职责组织制修订,依法定程序发布,在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等活动中遵循的统一的技术要求。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标准的制修订、实施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医疗器械标准按照其效力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对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为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强制性行业标准。
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标准配套、对医疗器械产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为医疗器械推荐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行业标准。
第五条医疗器械标准按照其规范对象分为基础标准、方法标准、管理标准和产品标准。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法编制医疗器械标准规划,建立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工作制度,健全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体系。
第七条鼓励企业、社会团体、教育科研机构及个人广泛参与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工作,并对医疗器械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鼓励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参与制定和采用国际医疗器械标准。
第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在医疗器械标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标准管理职责第十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贯彻医疗器械标准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工作制度;(二)组织拟定医疗器械标准规划,编制标准制修订年度工作计划;(三)依法组织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发布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四)依法指导、监督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工作。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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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器械标准的管理,规范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保障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器械标准的管理,应当依据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性、可操作性的原则,促进医疗器械的创新和发展。
第三条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修订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药监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委)在相关职责范围内分工负责。
第二章标准的制定的分类、特性、用途和风险等因素,采取综合考虑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应当符合国际标准的要求,参照国际标准的制定方法和原则。
第六条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应当广泛征求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听取专家的评审和建议,并通过适当的途径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七条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程序公正、科学决策的原则,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应当及时反映医疗器械行业的最新技术发展和国内外的先进经验,保障标准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章标准的实施第九条医疗器械标准的实施,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的注册和备案管理,作为产品质量和安全的评估依据。
第十一条医疗器械标准的实施,应当建立监督检查体系,对企业和医疗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标准的有效实施。
第十二条医疗器械标准的实施,应当加强对市场监管部门、医疗机构和医疗器械企业的宣传和培训,增强标准的推广和应用意识。
第四章标准的监督第十三条国家药监局和地方药监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标准的监督,确保标准的有效实施。
第十四条国家药监局和地方药监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器械标准的跟踪监测机制,及时了解标准的应用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国家药监局和地方药监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市场的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六条国家药监局和地方药监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器械标准的评估机制,对标准的科学性和适用性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和更新标准。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精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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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引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本办法制定。
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修订、审批和公布等相关工作。
第二条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程序第三条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由国家标准化管理机构或者委托的机构负责。
制定医疗器械标准应征求专家意见,听取相关行业、科研单位以及用户的意见。
第四条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程序主要包括立项、编制、审批、发布等环节。
具体步骤如下:1. 立项:根据医疗器械的特点和需求,确定标准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 编制:组织相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制定医疗器械标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3. 审批:医疗器械标准的草案经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并进行公示和听证。
4. 发布:经批准后的医疗器械标准公布,由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医疗器械标准的修订程序同制定程序类似。
修订时,应充分考虑技术进步和实际需要,及时对标准进行修订和更新。
第三章医疗器械标准的分类和应用第六条医疗器械标准按照标准类型和适用范围分类,主要包括性能标准、安全标准、管理标准等。
第七条医疗器械标准应用于医疗器械的研发、生产、注册、生产许可、检验检测、市场监管等环节。
第四章医疗器械标准的执行和监督第八条医疗器械标准由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并建立健全标准执行机制。
第九条医疗器械标准的执行由生产企业、经营单位、医疗机构等负责。
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医疗器械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第十条对于违反医疗器械标准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保障医疗器械市场的秩序和消费者的利益。
第五章医疗器械标准的评价和认证第十一条医疗器械标准的评价应通过科学、客观的方法进行,保证评价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医疗器械标准的认证由有关认证机构进行,评估医疗器械标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医疗器械标准的认证结果应及时公布,提供给生产企业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参考。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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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导言医疗器械是保障人类生命健康的重要物品,其质量和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为了规范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工作,保障医疗器械的品质和安全,我国制定了《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器械标准的管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外生产者、经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医疗器械以及与医疗器械标准管理相关的机构。
第二章标准的制定和修订第三条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积极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和标准,确保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可行性。
第四条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应当参考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行业规范,充分考虑医疗器械的特殊性、使用环境和医疗需求,确保医疗器械的适用性和安全性。
第五条医疗器械标准的修订应充分考虑医疗技术和科学的发展进步,根据医疗器械的实际使用情况和市场反馈,及时更新和完善标准内容。
第三章标准的发布和实施第六条医疗器械标准的发布应当通过国家权威标准化机构或者卫生主管部门进行,保证标准的权威性和可行性。
第七条医疗器械标准的实施应当由生产、经营医疗器械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严格执行,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八条涉及医疗器械标准的检验、认证等工作应当按照标准的要求进行,确保医疗器械的合格性和安全性。
第四章监督和管理第九条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标准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标准违法行为,维护医疗器械市场秩序。
第十条相关行政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标准的全程追溯和监控。
第十一条对违反医疗器械标准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医疗器械标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卫生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
以上是《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仅供参考。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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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修订、发布和管理,加强医疗器械质量控制,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标准的制定和修订第二条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应符合以下要求:1. 根据医疗器械的特点和用途,科学合理确定标准项目和内容;2. 结合国内外医疗器械标准的发展和创新,不断提升标准的科学性和适用性;3. 采用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式进行制定和修订;4. 充分征求相关行业、企业、科研机构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5. 标准的发布前,经有关部门审批。
第三章标准的发布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器械标准,是指针对医疗器械的分类、命名、术语、技术要求、测试方法、评价指标、验收标准等进行规定的文书。
第四条医疗器械标准的发布应符合以下要求:1. 标准的发布应及时、准确地进行,以保证医疗器械相关方能够及时获得和使用标准;2. 发布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标准数据库,方便行业内外人员查询和使用;3. 对于重要的标准更新和修订,应及时通知相关方,并提供过渡期;4. 对于重要的标准修订,应及时组织重要行业会议或专家论证会,征求意见。
第四章标准的执行和监督第五条医疗器械标准的执行和监督应符合以下要求:1. 医疗器械生产、销售等企业应严格按照医疗器械标准进行生产和销售;2. 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医疗器械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3. 对于违反医疗器械标准的企业和个人,应依法予以处罚;4. 监管部门应加大对医疗器械标准实施效果的评估,及时进行标准的修订和更新。
第五章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一览:1. 医疗器械分类表2. 医疗器械命名规范3. 医疗器械术语表4. 医疗器械技术要求标准范本5. 医疗器械测试方法标准范本6. 医疗器械评价指标标准范本7. 医疗器械验收标准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简称《药品管理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药品管理的基本法律,对药品的生产、流通、使用等进行全面规范。
医疗器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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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管理,保障人民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进口和出口的医疗器械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医疗器械的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监管、依法管理、创新监管、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将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器械,是指供临床医疗诊断、治疗、监测、预防等一切用途的器械、设备、器具、材料或其他类似物品。
第六条医疗器械的分类、注册、备案和许可等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七条医疗器械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严格履行主体责任,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医疗器械的分类和注册第一节医疗器械的分类第八条医疗器械的分类原则是根据医疗器械的用途、风险程度和技术特征进行分类。
第九条临床诊断类医疗器械包括但不限于医用影像器械、临床检验诊断设备、专业检测设备等。
第十条医疗治疗类医疗器械包括但不限于手术器械、治疗仪器、假肢矫形器材等。
第十一条预防保健类医疗器械包括但不限于体外循环设备、植入器械、体外支持器械等。
第十二条监测设备类医疗器械包括但不限于体外监测仪器、生命体征监测仪器、呼吸机等。
第十三条康复护理类医疗器械包括但不限于康复辅具、康复器材、护理设备等。
第二节医疗器械的注册第十四条医疗器械的注册是指依法进行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和备案,并颁发相关许可证。
第十五条医疗器械的注册申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十六条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应当提供与该医疗器械产品质量和安全相关的技术资料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医疗器械注册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审核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文件,并作出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医疗器械注册机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审核结果,并予以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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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提高健康保障水平,加强医疗器械标准管理,根据《 * 标准化法》《 *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器械标准,是指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据职责组织制修订,依法定程序发布,在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等活动中遵循的统一的技术要求。
第三条在 * 境内从事医疗器械标准的制修订、实施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医疗器械标准按照其效力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对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为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强制性行业标准。
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标准配套、对医疗器械产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为医疗器械推荐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行业标准。
第五条医疗器械标准按照其规范对象分为基础标准、方法标准、管理标准和产品标准。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法编制医疗器械标准规划,建立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工作制度,健全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体系。
第七条鼓励企业、社会团体、教育科研机构及个人广泛参与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工作,并对医疗器械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鼓励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参与制定和采用国际医疗器械标准。
第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在医疗器械标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标准管理职责第十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贯彻医疗器械标准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工作制度;(二)组织拟定医疗器械标准规划,编制标准制修订年度工作计划;(三)依法组织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发布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四)依法指导、监督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开展医疗器械标准体系的研究,拟定医疗器械标准规划草案和标准制修订年度工作计划建议;(二)依法承担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的管理工作;(三)依法承担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工作;(四)承担医疗器械标准宣传、培训的组织工作;(五)组织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调研,协调解决标准实施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六)承担医疗器械国际标准化活动和对外合作交流的相关工作;(七)承担医疗器械标准信息化工作,组织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出版;(八)承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交办的其他标准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医疗器械标准化工作的需要,经批准依法组建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医疗器械标准研究工作,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发展规划、标准体系意见;(二)承担本专业领域医疗器械标准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等组织工作,并对标准的技术内容和质量负责;(三)承担本专业领域医疗器械标准的技术指导工作,协助解决标准实施中的技术问题;(四)负责收集、本专业领域的医疗器械标准资料,并建立技术档案;(五)负责本专业领域医疗器械标准实施情况的跟踪评价;(六)负责本专业领域医疗器械标准技术内容的咨询和解释;(七)承担本专业领域医疗器械标准的宣传、培训、学术交流和相关国际标准化活动。
第十三条在现有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不能覆盖的专业技术领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按程序确定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
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参照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职责和有关规定开展相应领域医疗器械标准工作。
第十四条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贯彻医疗器械标准管理的法律法规;(二)组织、参与医疗器械标准的制修订相关工作;(三)监督医疗器械标准的实施;(四)收集并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标准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第十五条医疗器械研制机构、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医疗器械强制性标准。
鼓励医疗器械研制机构、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积极研制和采用医疗器械推荐性标准,积极参与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医疗器械标准实施问题和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章标准制定与修订第十六条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程序包括标准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发布、复审和废止等。
具体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
对医疗器械监管急需制修订的标准,可以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快速程序开展。
第十七条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应当根据医疗器械标准规划,向社会公开征集医疗器械标准制定、修订立项提案。
对征集到的立项提案,由相应的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包括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下同)进行研究后,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计划项目立项申请。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标准计划项目立项提案,应当由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负责协调,确定牵头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并由其提出标准计划项目立项申请。
第十八条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对医疗器械标准计划项目立项申请,经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后,提出医疗器械标准计划项目,编制标准制修订年度工作计划建议,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核。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核通过的医疗器械标准计划项目,应当向社会公示。
国家标准计划项目送 *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下达;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下达。
第十九条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监管部门、检测机构以及有关教育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可以向承担医疗器械标准计划项目的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起草相关医疗器械标准的申请。
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结合标准的技术内容,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选定起草单位。
起草单位应当广泛调研、深入分析研究,积极借鉴相关国际标准,在对技术内容进行充分验证的基础上起草医疗器械标准,形成医疗器械标准征求意见稿,经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初步审查后,报送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
第二十条医疗器械标准征求意见稿在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
承担医疗器械标准计划项目的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征集到的意见进行汇总后,反馈给标准起草单位,起草单位应当对汇总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医疗器械标准送审稿。
第二十一条承担医疗器械标准计划项目的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对医疗器械标准送审稿进行技术审查。
审查通过后,将医疗器械标准报批稿、实施建议及相关资料报送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进行审核。
第二十二条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将审核通过后的医疗器械标准报批稿及审核结论等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查。
审查通过的医疗器械国家标准送 *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审查通过的医疗器械行业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实施日期和实施要求,以公告形式发布。
医疗器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按照 *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公开,供公众查阅。
第二十三条医疗器械标准批准发布后,因个别技术内容影响标准使用、需要进行修改,或者对原标准内容进行少量增减时,应当采用标准修改单方式修改。
标准修改单应当按照标准制修订程序制定,由医疗器械标准的原批准部门审查发布。
第二十四条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对已发布实施的医疗器械标准开展复审工作,根据科学技术进步、产业发展以及监管需要对其有效性、适用性和先进性及时组织复审,提出复审结论。
复审结论分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
复审周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
医疗器械标准复审结论由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查。
医疗器械国家标准复审结论,送 *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复审结论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查批准,并对复审结论为废止的标准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四章标准实施与监督第二十五条医疗器械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出厂的医疗器械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
第二十六条医疗器械推荐性标准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引用的内容应当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应当与产品设计特性、预期用途和质量控制水平相适应,并不得低于产品适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强制性行业标准。
第二十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企业实施医疗器械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者反映违反医疗器械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行为。
收到举报或者反映的部门,应当及时按规定作出处理。
第三十条医疗器械标准实行信息化管理,标准立项、发布、实施等信息应当及时向公众公开。
第三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医疗器械标准发布后,及时组织、指导标准的宣传、培训。
第三十二条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根据跟踪评价情况对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医疗器械国家标准的编号按照 *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
医疗器械行业标准的代号由大写汉语拼音字母等构成。
强制性行业标准的代号为“YY”,推荐性行业标准的代号为“YY /T”。
行业标准的编号由行业标准的代号、标准号和标准发布的年号构成。
其形式为:YY ××××1-××××2和YY/T××××1-××××2。
××××1为标准号,××××2为标准发布年号。
第三十四条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制定发布团体标准。
团体标准的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医疗器械标准样品是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中的实物标准,其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xx年7月1日起施行。
xx年1月4日发布的《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1号)同时废止。
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