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办案中履行组织协调职责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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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办案中履行组织协调职责的要求

时间:2012-8-2 15:06:43 作者:李杰浏览次数:1199

纪检机关在反腐败工作中与公安、检察、审计等机关联合办案日趋常态化。在这种联合办案中,纪检机关如何履行组织协调职责?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纪检机关在联合办案中组织协调的主要内容

1.组织调度办案力量

如何实现指挥科学、调度有力、工作高效、无缝衔接的联合办案格局,是纪检机关组织调度办案力量的工作重点和难点。建立严格的工作纪律、精简的组织结构和高效的领导机制应是办案力量管理的核心内容和主要抓手。联合办案不应是办案力量的简单相加,而应是对办案力量的科学摆布和优化组合。联合办案中的单项调查工作除非确有必要,应尽量避免“混编舰队”,确需“混编”时,也应分清主次,理顺工作关系,明确配合人员调查工作不受原单位的管理。

2.统筹把握办案方向

联合办案具有涉及面广、线索繁多、办案主体多元的特点,这就对纪检机关把握办案方向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方面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始终保持办案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另一方面要始终保持清醒头脑,注意从大局和宏观上把握案件查办的具体方向,确保办案主线清晰、重点突出。一些联合办案中,参与办案单位或调查小组由于部门思维、信息掌握等原因的局限,常常侧重自认为对部门有利或是信息掌握较多的调查工作,偏离办案的中心和主线,这就需要纪检机关切实发挥统筹把握办案方向的作用。

3.组织实施调查取证工作

依法取证是案件调查的中心工作,纪检机关作为联合办案的“组织协调者”,必须始终把这项工作紧紧抓在手上。尤其对于纪检机关立案调查的问题,必须严格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等有关规定调查取证。目前,一些纪检机关依赖于司法机关调查取证,由于不掌握第一手的证据,就没有事实认定发言权。

4.协商提出定性处理意见

纪检机关在有关机关协作下基本完成对主要违纪违法问题的调查取证工作后,应及时与有关单位和部门协商论证,审慎提出定性处理意见,视情移送审理或移送司法机关。定性处理是查办案件的重要环节,直接决定着案件的质量和效果。回顾过往联合办案中“收官”的得与失,定性处理意见提出的时机、方式和内容值得纪检机关深入研究和不断改进,既要做到党纪处分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又要确保党纪处理与刑事追究、行政处罚相协调衔接。

5.督促处理意见的落实

为巩固联合办案的成果,确保查办工作连续性,纪检机关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应特别注意抓好所提处理意见的落实工作。应加强与办案机关的沟通联系,探索建立适应联合办案后期需要的“常态化”的沟通协作机制。确保所提意见落得实、工作进展有反馈。通过对一

些后期处理出现反复甚至“翻车”的案件进行总结,我们可以发现:纪检机关移送后督促不够是重要原因之一。

6.协调涉案问题的后续处理

联合办案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除移送司法的党员领导干部违法问题外,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还承担着其他许多涉案问题的调查和处理,比如:移送时尚未查清的问题、非党人员违法问题、国家损失的追回问题、违法行为的纠正问题等等。这些工作繁杂琐碎、专业性强、耗时较长,但处理不好可能妨碍查办工作的深入推进,影响案件的整体效果,甚至办案成果功亏一篑。纪检机关决不能轻视对涉案问题后续处理的组织协调。

7.总结案件查办工作

案件总结作为联合办案的最后一环,必不可少。联合办案工作结束时,一要总结案件发生的特点规律,查找制度上的薄弱环节和管理上的漏洞,推动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二要对案件查办过程中的经验和不足进行总结和思考,探索办案规律,提高查办案件科学化水平;三要对案件工作进行总结表彰,弘扬正气,鼓舞士气。

纪检机关在联合办案中组织协调的要求

1.规范联合办案的组织模式和关键环节,充分发挥纪检机关组织协调的作用

联合办案如同组织战役,组织者的权威必不可少。联合办案的组织模式要做好“顶层设计”,应围绕如何加强党委的统一领导、如何规范办案组内部管理、如何发挥部门的职能作用三个重点展开,实现“一个渠道对上负责,一个中心对下指挥,一个目标团结协作”。此外,通过对联合办案关键环节的规范,也可大大提高纪检机关组织协调的权威性。比如:严格初查、立案报批、线索管理工作;主要调查对象的谈话和重点外查工作,纪检机关领导和骨干必须参加;涉刑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前,应由案件审理部门审查提出具体意见报纪检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按规定履行党内审批程序,等等。

2.准确把握组织协调的范围和限度,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

纪检机关在联合办案中的组织协调工作要“有所为有所不为”,不能面面俱到,更不能包办代替。既要理直气壮地行使组织协调职责,又要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做到各尽其职、各负其责。一方面,纪检机关组织协调要严格遵守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有关各部门职能划分的规定,通过组织协调,促进有关部门依法履责,形成办案合力。另一方面,纪检机关的组织协调要突出重点,重在实效,紧紧围绕办案力量的组织管理、重要证据的调取及措施的使用、办案方向的把握、工作的督办等全局性、关键性问题来进行。

3.通过加强联合办案的综合工作,确保纪检机关组织协调的质量和效率

案件综合工作是联系指挥、谈话、外查等各方面工作的枢纽,是纪检机关在联合办案中组织协调案件的重要抓手,对于确保案件质量、提高办案效率不可或缺。加强案件综合工作,核心是充分发挥案件综合工作“信息管理”、“证据把关”、“流程监控”的作用。发挥案件综合工作的信息管理作用,就要把综合工作作为唯一的信息中枢和功能强大的案件信息库,负责信息的流转、分析、处理,实现信息单向、高速向指挥层汇集,指令直接、迅速向一线下达,信息效用最大化。发挥案件综合工作的证据把关作用,就是由综合工作人员与调查工作同步进行证据审查分析,帮助选准调查方向,及时提出取证意见。发挥案件综合工作的流程监控

作用,就是由综合工作人员对每项任务及完成时限等情况动态跟踪、预警、监督,实现案件管理专门化、全程化、实时化,解决因分工和制约而造成指挥层掌控案件乏力的问题。

4.创新方式方法,增强纪检机关组织协调的效果

多年来,纪检机关在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方面总结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如:会议部署、检查指导、责任分解、提出纪检建议等等。面对联合办案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纪检机关有必要在组织协调的方式方法上积极探索、大胆创新,不断提高组织协调联合办案工作的科学化水平。比如:探索建立联合办案的督查督办机制;探索反腐败协调小组个案研究协调的程序及保障措施;强化纪检机关之间查办案件的相互支持,等等。

5.加强调查研究和实战训练,不断提高纪检机关组织协调能力

提高在联合办案中的组织协调能力是纪检机关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的前提和基础,应成为纪检机关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一方面,要注重结合办案工作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增强理性思考,不断总结提高;另一方面,办案是纪检机关组织协调能力建设最好的实践机会和练兵平台,纪检机关要特别注意在查办案件中锻炼队伍、磨合协作、积累经验、探索创新,不断提升组织协调联合办案的能力。学习是成就事业的基石

(本文刊载于《中国监察》2012年第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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