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办案中履行组织协调职责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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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审理视角谈“室组地”联合办案的实践与思考

从审理视角谈“室组地”联合办案的实践与思考

从审理视角谈“室组地”联合办案的实践与思考2中铝矿业有限公司摘要:近年来,通过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有关室指定管辖或者协商管辖,集团纪检监察组与河北、山西、贵州、云南等地方纪委监委协作开展了“室组地”联合办案,积累形成了“混编成组、发挥优势、共同研判、一体推进”的有益经验,也探索建立了“集团纪检监察组或者有关室协调指导+专案组执纪审查+地方监委执法调查”的办案模式,先后完成了数起严重违纪违法涉嫌犯罪案件的查处,也总结了较好的工作经验和做法。

现结合已审结有关案件情况,笔者从审理视角谈“室组地”联合办案的实践与思考。

关键词:审理视角;室组地;联合办案;实践思考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强调,健全“室组”联动监督、“室组地”联合办案机制,提升监督执纪执法协同性。

《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明确规定了“室组地”联合办案的5个事项等,对派出机关指导协调派驻机构与地方纪委监委协作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提供了工作指引和具体规范。

一、有关概念及要求“室组地”联合办案,主要是指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发现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问题时,在派出机关监督检查室统筹协调指导下,通过协商或者报请指定管辖等方式,由派驻纪检监察组与地方纪委监委联合办理案件的工作模式。

它是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有益探索和实践,对促进纪检监察工作系统集成、协同高效,实现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其目的是使“室组地”三方紧紧围绕一个目标,既按各自职责分工承担任务,又扬优势补短板,并肩作战、契合互补,形成工作合力,充分释放“1+1+1>3”叠加效应。

同时还能够有效解决监督执纪执法人手不够、能力不足,以及裙带关系、熟人社会等问题。

实践中,针对大案要案特别是留置案件,以审查调查为牵头部门,抽调一定办案骨干组成专案组,实行办案力量统一调配、混合编组,集中优势兵力突破大案要案,有效破解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查办案件面临的协调取证难问题,做到快查快结、高质高效。

司法协调小组工作职责

司法协调小组工作职责

司法协调小组工作职责
司法协调小组是由公安、检察、法院等多个部门组成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协调各部门之间在刑事诉讼工作中的合作关系,保障司
法公正、促进司法效率。

下面就是司法协调小组的具体工作职责。

1、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
司法协调小组负责协调公安、检察、法院等各部门之间在刑事诉
讼案件办理中的合作。

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执行等各
个环节,司法协调小组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联系和协调,消除各部门
之间的矛盾,高效地协作完成共同任务。

2、推进案件审查进程
司法协调小组负责协调案件审查进程,确保审查工作的及时进行,加快审理速度,提高司法效率。

同时,司法协调小组对未能及时办案
的部门进行督促,促使各部门按时办案,保障刑事案件的公正审判。

3、协调案件的执行
司法协调小组负责协调案件的执行,推进刑事案件执行工作的顺
利进行。

为了协调司法执行工作,司法协调小组将对有关方面进行督促,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确保刑事案件执行的公正和效率。

4、制定和实施工作计划
司法协调小组负责制定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工作进程,实施重点
任务,保障刑事诉讼工作的正常进行。

同时,司法协调小组还要对工
作计划进行定期评估和检查,及时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工作
质量。

总之,司法协调小组是保障刑事诉讼工作高效、公正进行的枢纽,要发挥其作用,必须依托专业的协调流程和协作机制,全面推动各个
部门间的协作和配合,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同时,让刑事案件得到
公正合理的审判和执行。

与地方联合办案的经验总结

与地方联合办案的经验总结

与地方联合办案的经验总结与地方联合办案的经验总结如下:1.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与地方相关部门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非常重要。

通过定期会议、信息共享和合作协议等方式,确保各方能够高效协作,共同办理案件。

举例:警方与地方社会服务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处理家庭暴力案件。

警方提供调查取证的支持,而社会服务机构提供受害者保护和庇护的服务。

2.明确责任分工:在联合办案中,明确各方的责任分工非常重要。

每个部门应清楚自己在案件中的职责和任务,并确保各方之间的协作紧密配合。

举例:在打击跨国贩毒案件中,警方负责侦查和抓捕嫌疑人,海关负责查缉毒品走私渠道,法院负责审判和判决。

3.共享信息和资源:联合办案需要各方之间的信息和资源共享。

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资源整合平台,可以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举例:警方、税务局和金融机构建立反洗钱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分享可疑交易和涉案人员信息,以便联合打击洗钱犯罪。

4.加强沟通和协调:联合办案中的各方需要加强沟通和协调,确保信息传递准确无误,并及时解决问题和难题。

举例:在处理跨界电信诈骗案件时,警方与国际执法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共同追踪犯罪团伙的活动,并协调行动以抓捕嫌疑人。

5.提高专业能力和技术支持:联合办案需要各方具备专业的能力和技术支持。

通过培训和技术交流,提升办案人员的专业水平,利用科技手段提高办案效率。

举例:警方与网络安全公司合作,共同打击网络犯罪。

警方提供侦查线索,而网络安全公司运用其技术手段进行取证和网络攻击溯源。

总之,与地方联合办案需要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明确责任分工,共享信息和资源,加强沟通和协调,提高专业能力和技术支持。

这样的合作方式能够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更好地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

执纪执法部门查办案件联系协调工作制度

执纪执法部门查办案件联系协调工作制度

市执纪执法部门查办案件联系协调工作制度为切实加强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公安、审计、信访等机关在查办案件工作中的协作与配合,形成办案整体合力,共同推进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根据《中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加强协作的通知》(高检会[1993]31号)、《中纪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纪律检查机关在查处案件过程中互相提供有关案件材料的通知》(中纪发[1989]7号)、《省纪委、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审计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案件移送规定(试行)》的逼知》(甘纪发[2005]41号文件)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实行联合办案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和办案程序,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办案”的工作机制,加强查办案件中的联系和协调,为促进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有力保证。

二、成立市联合办案协调小组。

由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任组长,市纪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审计局、市信访局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市纪委,负责组织协调日常事务。

三、协调小组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反腐败工作部署,研究办案工作方式方法,指导协调查处涉及党员领导干部在本市范围内影响较大、涉及面广、群众反映强烈的违纪违法案件,特别是大要案件。

四、各成员单位在查办案件工作中,要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国法为准绳的原则,做到相互信任、相互文持、互通信息、优势互补,积极组织协调案件查处力量,提高办案效率。

五、建立办案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由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召集,一般半年召开一至两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也传达贯彻上级的指示精神,通报各成员单位在反腐败斗争中的工作情况,交流信息,分析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重大案件的查处和加强协作的有效途径与思路。

与镇街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及协调协作机制

与镇街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及协调协作机制

镇街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及协调协作机制随着社会的发展,镇街行政执法工作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而在实际执法工作中,往往会涉及到不同部门之间的协作与配合。

为了确保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镇街管理部门常常需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案件移送及协调协作机制。

本文将通过以下内容来探讨镇街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及协调协作机制的建立和运作。

一、案件移送的原则和流程1. 设立移交联系人:镇街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移交联系人,负责协调、处理移送事宜。

移交联系人应当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能够对案件进行准确的评估和分析,并在不同部门间进行顺畅的沟通协调。

2. 移交标准:镇街管理部门在移交案件时,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与标准进行划分,例如是否涉及重大违法行为、是否需要专业技术支持等。

确保移交的案件能够准确快速地被受理部门处理,避免出现漏洞和拖延。

3. 移交流程:镇街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起完善的案件移交流程,明确移交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

这样可以有效地规范和管理整个移交过程,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地处理。

二、协调协作机制的建立和优化1.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镇街管理部门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可以建立起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就当前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进行交流和协商,共同寻求解决方案。

2. 统一行政执法标准:镇街管理部门可以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统一的行政执法标准和工作程序,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并在工作中相互支持和配合,确保执法工作的公正和合理。

3. 建立信息共享评台:为了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镇街管理部门可以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建立信息共享评台,及时共享相关案件和信息,实现跨部门的协同作战。

三、案件移送及协调协作机制的实施效果1. 提高处置效率:通过建立完善的案件移送及协调协作机制,可以更快速、更准确地将案件移交给相关部门处理,提高了执法工作的处置效率。

2. 优化资源配置:镇街管理部门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协作,可以根据不同的需求和要求,合理地调配和利用资源,最大程度地优化了资源配置。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案件协助和协作机制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案件协助和协作机制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案件协助和协作机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司法机关面临着越来越复杂和繁重的案件负担。

为了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司法部建立了案件协助和协作机制,以确保案件能够顺利进行并得到有效解决。

本文将介绍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案件协助和协作机制及其重要性。

一、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案件协助机制1. 协助问题调查:在调查案件过程中,司法部工作人员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其他执法部门,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协助搜集证据和调查嫌疑人的背景情况。

2. 协助取证:司法部工作人员有责任协助法院进行取证工作。

他们负责向法院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和证据,并确保取证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 协助庭审:在案件庭审过程中,司法部工作人员负责提供必要的协助,包括协助法官组织实施庭审程序、整理庭审材料和记录庭审过程。

4. 协助执行判决:司法部工作人员协助法院执行判决,包括提供执行所需的相关信息和文件,监督执行过程的合法性和效果,并及时报告执行情况。

二、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案件协作机制1. 内部协作:司法部内部的工作人员之间需要密切协作,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各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和合作,确保案件信息的及时流转和共享,避免信息的滞后和丢失。

2. 跨部门协作:司法部工作人员需要与其他执法部门进行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例如,与公安、国安和海关等部门共同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打击犯罪活动。

3. 跨地区协作:某些案件可能涉及不同地区的执法机关,此时司法部工作人员需要与其他地区的执法机关进行协作,共同推进案件的侦查和解决。

4. 国际协作:对于涉及跨国犯罪活动的案件,司法部工作人员需要与其他国家的司法机关进行协作,共同打击犯罪,追诉犯罪嫌疑人。

三、案件协助和协作机制的重要性1. 提高司法效率:通过司法部工作人员的协助和协作,案件得以更加顺利和高效地进行,从而提高了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

2. 加强信息共享:案件协助和协作机制有助于不同部门和地区之间的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工作和信息滞后,提高了犯罪打击和案件解决的效果。

食品安全执法办案联动协作制度

食品安全执法办案联动协作制度

食品安全执法办案联动协作制度篇一:食品安全监管协查协作制度酉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安全监管协查协作制度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查协作,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部门的整体合力,加强协调配合、信息沟通,规范工作程序,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质监总局《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坚持“积极合作、协查联动、信息共享、务求高效、共同提高”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下,依法建立健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安全执法协查协作体系。

(二)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定期报告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及时请示、报告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协调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依法配合同级工商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部门、农业部门等相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按照法定职责参与协查和协作工作。

对跨部门协查协作的事件,无论电函委托或直接派员调查等方式,均应协调相关执法人员给予密切配合,优先安排。

(四)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部署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五)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属于其他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书面通报并移交相关部门。

(六)在受理申诉、举报中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书面通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对移交的相关材料要复制存档备查。

(七)对其他监管部门通报或移交的属于质监管辖的事项,应当按照职责及时依法查处或处置,及时就有关事件发生情况、进展情况、处理结果等相关信息相互通报,确保处理合法、快速、高效。

(八)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或违法生产加工食品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必须事不过夜,立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九)在查办食品安全案件中,需要跨管辖区域协查协作的,应当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质监部门和市质监局,积极争取配合协作和协调。

对不属于本区域管辖的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质监部门处理。

纪委案件协调配合规定

纪委案件协调配合规定

纪委案件协调配合规定关于加强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协调配合规定(征求意见稿)为进⼀步加⼤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作⼒度,确保⼤案要案的及时突破,经县协调配合办案领导⼩组研究,制定本暂⾏规定。

⼀、本暂⾏规定所称“协调配合”,是指县纪委监察局、组织部、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审计局、⼯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移民局、群众和信访⼯作局、计⽣局、国⼟资源局等机关,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过程中,根据各⾃⼯作职能,密切配合,优势互补,协调⼀致,最⼤限度地发挥好整体作战能⼒,为及时突破⼤案要案提供有⼒保障。

⼆、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相关线索,按下列规定办理:(⼀)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党纪政纪案件过程中,发现有犯罪线索的,应及时移交检察、公安机关;发现有其他违反⾏政法律法规⾏为的,应及时移送或告之审计、⼯商、税务等⾏政执法机关;(⼆)财政、审计、⼯商、税务等⾏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党员或监察对象违纪线索的,应及时移送或告之纪检监察机关;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检察、公安机关;(三)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在受理举报和查处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应查明当事⼈政治⾯貌和⾝份,对涉及共产党员或监察对象不构成犯罪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将相关材料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对涉及共产党员或监察对象犯罪的,法院在判决⽣效后,应将相关材料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四)移送案件线索时,移送机关应开据移送材料清单并与接收机关完清相关⼿续。

接收机关在案件查结后应及时将办理结果书⾯反馈给相关机关。

三、在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需要协作配合的,按下列规定办理:(⼀)检察院、公安机关在查处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对涉及共产党员或监察对象的问题需要纪检监察机关采取“两规”、“两指”措施突破的,应在已经掌握了涉嫌⼈员的⼀些严重违纪事实及证据并具备了给予其纪律处分的条件下,商请纪检监察机关配合,由纪检监察机关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违纪案件过程中,需要向在押犯罪嫌疑⼈和服刑⼈员调查取证;需要对有关证据材料进⾏技术鉴定的,可以提请有关⾏政部门、机构予以协助。

开展办案协作工作方案

开展办案协作工作方案

开展办案协作工作方案一、背景介绍。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犯罪形式日益复杂,犯罪手段日益隐蔽,犯罪活动跨地域、跨界限的特点日益突出。

在这种情况下,单一执法部门难以有效应对犯罪活动,需要各执法部门之间加强协作,共同打击犯罪活动,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安全。

因此,开展办案协作工作成为当前执法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意义和目的。

1. 意义,开展办案协作工作有利于提高犯罪打击效率,加强执法部门之间的合作与沟通,形成合力打击犯罪活动;有利于加强证据收集和案件侦办,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有利于提高执法部门的整体形象和公信力,增强社会对执法部门的信任和支持。

2. 目的,本方案的目的是为了建立健全办案协作机制,促进各执法部门之间的协作与合作,提高犯罪打击效率,保障社会安全和公共秩序。

三、工作内容。

1. 建立协作机制,各执法部门应建立健全协作机制,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建立快捷高效的信息共享和案件移送机制,建立定期协作会议制度,加强协作与沟通。

2. 加强信息共享,各执法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共享犯罪情报和案件信息,加强数据交换和协作分析,提高犯罪情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3. 统一行动计划,各执法部门应根据犯罪情况和案件特点,制定统一的行动计划和打击方案,协同作战,形成合力,集中打击犯罪分子,确保打击效果。

4. 加强协作培训,各执法部门要加强协作培训,提高协作意识和能力,强化团队协作精神,提高协作效率和质量。

5. 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协作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协作中的问题和困难,确保协作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工作措施。

1.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协作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合力推动协作工作的开展。

2. 健全制度机制,各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协作工作的制度机制,明确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规范协作行为,确保协作工作的有序开展。

3. 加强宣传教育,各执法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员对协作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增强协作工作的合作意识和团队精神。

公安部关于在办案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在办案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在办案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89.01.19•【文号】[89]公刑字12号•【施行日期】1989.0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公安部关于在办案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89]公刑字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在派员赴外地调查取证、拘捕收审人犯的工作中,多数都取得了协作地公安机关的支持配合,双方互相协作,对及时侦破案件,打击犯罪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据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反映,这方面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有少数基层公安机关派人到外地办案,拘捕、收审人犯,追缴赃款赃物时,不同当地公安机关联系,单独采取行动;有的法律手续不完备,不向当事人出示任何证件,非法拘捕人员、搜查住宅,甚至采取“绑架”方式。

二是有的地方公安机关对外地办案人员不予积极配合,甚至制造种种借口,阻挠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拘捕人犯和追缴赃款赃物;有的还向办案单位索要钱物。

三是个别发案地公安机关对通缉的案犯和请外地公安机关协助缉捕的案犯被抓获后,不派人及时押回。

上述情况屡有发生,特别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方面更为突出。

其主要原因是有些地方的公安机关缺乏全局观念,往往为了本地区的经济利益而置国家法制、办案规定于不顾,产生不应有的磨擦以致干扰办案工作的正常进行,甚至造成工作上的严重损失。

这种不良倾向必须尽快纠正。

一、各地公安机关要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发扬公安机关协同作战的优良传统,首先从各级领导做起,从自己做起,增强协作意识,认真做好地区之间的协同配合工作。

二、按照一九七九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到外地逮捕人犯手续的几项规定》和一九八六年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在打击流窜犯罪活动中加强通报协查工作的通知》([86]公发40号文件)的精神,凡公安机关派人到外地执行缉捕、收审人犯,进行调查、取证、追缴赃款赃物任务的,必须办齐有关法律手续,并同当地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在当地公安机关协助下开展工作。

关于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公安、财政、审计等机关联合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实施意见(试行)

关于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公安、财政、审计等机关联合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实施意见(试行)

关于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公安、财政、审计等机关联合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实施意见(试行)更新时间:2007-5-15 19:59:05 来源:本站原创作者:admin点击:2120次关于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公安、财政、审计等机关联合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实施意见(试行)(2004年9月22日洪江市联合办案协调小组会议通过)为切实加强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公安、财政、审计等机关在查办案件工作中的协作与配合,形成办案整体合力,共同推进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纪委、高检院、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加强协作的通知》(高检会〔1993〕31号)、《中纪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纪律检查机关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在查处案件过程中互相提供有关案件材料的通知》(中纪发〔1989〕7号)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行联合办案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执政兴国第一要务,按照“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和办案程序,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办案”的工作机制,为促进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有力保证。

二、成立洪江市联合办案协调小组。

由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任组长,市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公安局局长任副组长,财政局局长、审计局局长、监察局局长、纪委分管案件的副书记为成员,办公室设市纪委监察局,负责组织协调日常事务。

三、协调小组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反腐败工作部署,研究办案工作方式方法,指导协调查处涉及党员领导干部和在本市范围内影响较大、涉及面广、群众反映强烈的违纪违法案件,特别是大要案件。

四、各成员单位在查办案件工作中,要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国法为准绳的原则,做到相互信任、相互支持,互通信息、优势互补,积极组织协调案件查处力量,提高办案效率。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案件协助和协作机制指南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案件协助和协作机制指南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案件协助和协作机制指南一、简介司法部工作人员承担着维护法律公正和推动司法公正的责任。

案件协助和协作机制是司法部工作人员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进行有效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指南旨在为司法部工作人员提供指导,确保他们在案件协助和协作中达到高效率和公正公正。

二、案件协助1. 协作原则在案件协助过程中,司法部工作人员应遵循以下原则:- 保持秘密:对于卷宗和案件信息的保密是至关重要的,只能与相关人员和机构共享必要的信息。

- 公正公平:对待所有案件,无论其性质和关系,都应给予公正和公平的对待。

- 高效协作:建立高效的沟通和协作机制,确保信息和文件的及时传递。

2. 协助程序司法部工作人员在协助其他部门或机构处理案件时,应遵循以下程序:- 收到请求:接收来自其他部门或机构的案件协助请求。

请求应包含相关的案件信息和所需的协助内容。

- 评估需求:评估协助请求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判断是否需要提供协助。

- 协助提供:如决定提供协助,应及时提供所需的协助,包括提供信息、文件或协助调查等。

三、案件协作1. 协作对象司法部工作人员应与其他机构进行必要的案件协作。

协作对象可以包括但不限于:- 其他政府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保持联系,共享信息和资源,确保案件正常进行。

- 司法机关:与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建立联系,协助处理司法程序,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

- 执行机构:与执行机构合作,确保裁决有效执行,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2. 协作机制建立有效的案件协作机制对于案件处理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以下是一些可供考虑的协作机制:- 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使各个部门和机构能够及时共享案件相关信息。

- 协作会议:定期召开协作会议,讨论案件进展、共享经验和解决问题。

- 联络人安排:为各相关机构指定联络人,便于及时沟通和协调。

四、责任和义务司法部工作人员在案件协助和协作中应履行以下责任和义务:- 保守机密:保守卷宗和案件信息的机密性,并仅与相关人员和机构共享必要的信息。

纪检联合办案实施方案

纪检联合办案实施方案

纪检联合办案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纪检联合办案是指纪检机关与司法机关在处理违纪违法案件中,依法开展协作、协调、互相配合的工作模式。

纪检联合办案的实施,对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明党纪国法,维护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实施目标。

1.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建设廉洁政治生态。

2.提高纪检监察工作效能,加大对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3.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纪检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协作机制,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三、实施原则。

1.依法办案原则。

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规定,依法办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统一领导原则。

充分发挥纪检机关和司法机关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3.分工协作原则。

明确纪检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的分工和协作机制,形成高效率的工作模式。

4.保障程序正义原则。

严格按照程序规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办案程序的公正、公平。

四、实施步骤。

1.案件线索收集。

纪检机关通过巡视、审计、信访等渠道,收集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线索;司法机关通过侦查、调查等手段,收集犯罪线索。

2.案件初核。

纪检机关对收集到的线索进行初步核实,确定是否构成违纪违法行为;司法机关对犯罪线索进行初步核查,确定是否立案侦查。

3.协作办案。

纪检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据各自职责,协作办理案件,共同查清案件事实,依法处理相关责任人。

4.案件处罚。

纪检机关依据党纪国法,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司法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对犯罪行为进行惩处。

5.案件总结。

纪检机关和司法机关对办案过程进行总结,发现问题,改进工作,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五、实施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纪检机关和司法机关协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强化工作监督。

2.加大宣传力度。

加强对纪检联合办案工作的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纪检工作的认识和支持。

3.加强人员培训。

对纪检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培训,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

公安机关跨区域协作办案的条件和程序

公安机关跨区域协作办案的条件和程序

公安机关跨区域协作办案的条件和程序《公安执业规范细则》协作条件:对异地公安机关提出协助调查、执行强制措施等协作请求,法律手续完备的,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无条件予以配合,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

协作手续:1.制作协作函。

2.指定办理。

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因为案件发生地或案件当事人的特殊性,需要进行跨区域协作办案。

在进行▲跨区域协作办案的过程中,也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符合相应的程序,不能任意妄为。

下面,小编为您整理了有关▲跨区域协作办案的有关规定,为您参考。

▲一、跨区域协作办案的条件根据《公安执业规范细则》的规定,跨区域协作办案条件:对异地公安机关提出协助调查、执行强制措施等协作请求,法律手续完备的,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无条件予以配合,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

协作手续:1、制作协作函。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需要异地公安机关协作的,应当制作《办案协作函》,写明请求协作的具体工作及要求。

2、指定办理。

负责协作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接到异地公安机关《办案协作函》和有关法律文书后,应当指定主管业务部门办理。

▲二、跨区域协作办案的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三十五条对异地公安机关提出协助调查、执行强制措施等协作请求,只要法律手续完备,协作地公安机关就应当及时无条件予以配合,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

第三百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需要异地公安机关协作的,应当制作办案协作函件。

负责协作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接到异地公安机关请求协作的函件后,应当指定主管业务部门办理。

第三百三十七条对获取的犯罪线索,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第三百三十八条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执行人员应当持传唤证、拘传证、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到本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犯罪嫌疑人的住处进行讯问。

以机制建设推动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

以机制建设推动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

党的建设党政干部论坛20以机制建设推动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刘卓鑫2022年 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 (以下简称《规则》)。

《规则》 的施行,对于推进派驻机构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具有指导作用,对于推动新时代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贯彻落实《规则》 的过程中,纪检监察机关内设部室决不能当“甩手掌柜”,更不能当“吃瓜群众”,不仅要认真对照《规则》 抓规范抓执行,更要通过强化室组联动体制机制,优化室组联动方法路径,着力破解派驻监督工作中存在的政治监督作用发挥不够、日常监督措施运用不够、办案后墙支撑力度不够、体制机制优势彰显不够等“四个不够”突出问题。

要通过建立健全联系联合协同机制、联督联查工作机制和联训联用干部培养机制,合力推进派驻监督工作高 质量发展。

一、准确把握角色定位,深化室组之间联系联合协同机制派驻监督是党内监督、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要制度设计,与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巡视监督并行。

纪检监察机关内设部室与派驻机构应当找准角色定位,在领导机制上加强联系、深化联合,协同发挥监督作用。

(一) 室组同属纪检监察机关重要组成部分《规则》 第 3条明确规定“派驻机构是派出机关的组成部分”。

派驻机构与内设部室都是组成本级纪委监委机关的有机体,具有同样的属性,对外的身份都代表本级纪委监委,都没有任何独立于本级纪委监委之外的其他身份,二者是一体关系。

内设部室与派驻机构都应清醒认识到彼此是荣辱与共、相辅相成的共同体,要不断增进彼此情感上的认同、思想和工作上的协同,在联心联情中真正做到机制融入、工作融合、关系融洽。

(二) 室组同向本级纪委监委机关负责《规则》 第 12条第 1款明确规定“派驻机构由派出机关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向派出机关负责”,第 12条第 2款、第 33条进一步规定派驻机构要定期汇报工作,发现重要问题、重要事项要及时报告,每年提交专题报告。

严格执行报告制度是派驻机构向本级纪委监委机关负责的具体方式之一。

案件协调实施方案

案件协调实施方案

案件协调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

在日常工作中,我们经常会遇到需要协调实施的案件,这些案件可能涉及多个部门、多个人员的合作,需要有一个清晰的方案来指导实施工作。

本文档旨在提出一套案件协调实施方案,以确保案件能够顺利、高效地得到解决。

二、目标与原则。

1. 目标,确保案件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得到解决,减少因协调不畅导致的延误和损失。

2. 原则,高效协作、信息共享、责任明确、流程规范。

三、具体方案。

1. 制定协调计划,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协调计划,包括协调的时间节点、责任人、协调内容等,确保每个环节有明确的任务和时间要求。

2. 建立协调机制,确定案件协调的主要负责人和协调小组成员,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协调工作的组织结构和运作机制。

3. 信息共享,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确保相关部门和人员能够及时获取到案件的最新信息和进展情况,避免信息不畅导致的协调困难。

4. 风险评估与预案制定,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制定相应的预案,以便在出现问题时能够及时应对,减少损失。

5. 监督与反馈,建立监督机制,定期对协调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调整,确保协调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实施步骤。

1. 确定协调方案,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确定协调方案和实施计划。

2. 分工合作,根据协调方案,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任务和职责,确保各方能够协同合作。

3. 信息共享,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确保相关信息能够及时传达和反馈。

4. 风险评估与预案制定,及时评估可能出现的风险,并制定相应的预案。

5. 监督与反馈,建立监督机制,确保协调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及时进行反馈和调整。

五、总结与展望。

案件协调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解决复杂案件、提高工作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将不断总结实践经验,不断完善协调方案,以适应工作的需要和发展的变化,确保案件能够得到高效、顺利地解决。

同时,我们也将加强对协调方案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全员对协调方案的认识和执行能力,为更好地服务于工作大局提供有力保障。

公检联合办案制度范本

公检联合办案制度范本

公检联合办案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的配合与协作,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检联合办案,是指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按照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共同完成案件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的工作。

第三条公检联合办案应当遵循合法、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确保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第四条公检联合办案应当建立领导小组,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共同研究解决案件办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公检联合办案应当在侦查阶段,由公安机关负责收集证据、查明案情,人民检察院负责监督侦查活动,确保侦查活动的合法性。

第六条公检联合办案应当在起诉阶段,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查证据、起草起诉书,公安机关负责协助提供证据,共同确保案件的顺利起诉。

第七条公检联合办案应当在审判阶段,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出庭支持公诉,公安机关负责协助提供证据,共同确保案件的公正审判。

第三章信息共享和证据协作第八条公检联合办案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应当及时将案件进展情况、证据材料等告知人民检察院。

第九条公检联合办案应当建立证据协作机制,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需要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补充侦查,并将其结果告知人民检察院。

第十条公检联合办案应当建立证据审查机制,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认为有问题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进行核实或者重新侦查。

第四章工作流程和时间安排第十一条公检联合办案应当明确案件办理的工作流程和时间安排,确保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完毕。

第十二条公检联合办案应当建立案件办理进度报告制度,公安机关应当在侦查阶段每月向人民检察院报告案件办理情况。

第十三条公检联合办案应当建立紧急情况处理机制,对于案件中出现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共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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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办案中履行组织协调职责的要求
时间:2012-8-2 15:06:43 作者:李杰浏览次数:1199
纪检机关在反腐败工作中与公安、检察、审计等机关联合办案日趋常态化。

在这种联合办案中,纪检机关如何履行组织协调职责?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纪检机关在联合办案中组织协调的主要内容
1.组织调度办案力量
如何实现指挥科学、调度有力、工作高效、无缝衔接的联合办案格局,是纪检机关组织调度办案力量的工作重点和难点。

建立严格的工作纪律、精简的组织结构和高效的领导机制应是办案力量管理的核心内容和主要抓手。

联合办案不应是办案力量的简单相加,而应是对办案力量的科学摆布和优化组合。

联合办案中的单项调查工作除非确有必要,应尽量避免“混编舰队”,确需“混编”时,也应分清主次,理顺工作关系,明确配合人员调查工作不受原单位的管理。

2.统筹把握办案方向
联合办案具有涉及面广、线索繁多、办案主体多元的特点,这就对纪检机关把握办案方向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方面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始终保持办案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

另一方面要始终保持清醒头脑,注意从大局和宏观上把握案件查办的具体方向,确保办案主线清晰、重点突出。

一些联合办案中,参与办案单位或调查小组由于部门思维、信息掌握等原因的局限,常常侧重自认为对部门有利或是信息掌握较多的调查工作,偏离办案的中心和主线,这就需要纪检机关切实发挥统筹把握办案方向的作用。

3.组织实施调查取证工作
依法取证是案件调查的中心工作,纪检机关作为联合办案的“组织协调者”,必须始终把这项工作紧紧抓在手上。

尤其对于纪检机关立案调查的问题,必须严格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等有关规定调查取证。

目前,一些纪检机关依赖于司法机关调查取证,由于不掌握第一手的证据,就没有事实认定发言权。

4.协商提出定性处理意见
纪检机关在有关机关协作下基本完成对主要违纪违法问题的调查取证工作后,应及时与有关单位和部门协商论证,审慎提出定性处理意见,视情移送审理或移送司法机关。

定性处理是查办案件的重要环节,直接决定着案件的质量和效果。

回顾过往联合办案中“收官”的得与失,定性处理意见提出的时机、方式和内容值得纪检机关深入研究和不断改进,既要做到党纪处分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又要确保党纪处理与刑事追究、行政处罚相协调衔接。

5.督促处理意见的落实
为巩固联合办案的成果,确保查办工作连续性,纪检机关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应特别注意抓好所提处理意见的落实工作。

应加强与办案机关的沟通联系,探索建立适应联合办案后期需要的“常态化”的沟通协作机制。

确保所提意见落得实、工作进展有反馈。

通过对一
些后期处理出现反复甚至“翻车”的案件进行总结,我们可以发现:纪检机关移送后督促不够是重要原因之一。

6.协调涉案问题的后续处理
联合办案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除移送司法的党员领导干部违法问题外,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还承担着其他许多涉案问题的调查和处理,比如:移送时尚未查清的问题、非党人员违法问题、国家损失的追回问题、违法行为的纠正问题等等。

这些工作繁杂琐碎、专业性强、耗时较长,但处理不好可能妨碍查办工作的深入推进,影响案件的整体效果,甚至办案成果功亏一篑。

纪检机关决不能轻视对涉案问题后续处理的组织协调。

7.总结案件查办工作
案件总结作为联合办案的最后一环,必不可少。

联合办案工作结束时,一要总结案件发生的特点规律,查找制度上的薄弱环节和管理上的漏洞,推动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二要对案件查办过程中的经验和不足进行总结和思考,探索办案规律,提高查办案件科学化水平;三要对案件工作进行总结表彰,弘扬正气,鼓舞士气。

纪检机关在联合办案中组织协调的要求
1.规范联合办案的组织模式和关键环节,充分发挥纪检机关组织协调的作用
联合办案如同组织战役,组织者的权威必不可少。

联合办案的组织模式要做好“顶层设计”,应围绕如何加强党委的统一领导、如何规范办案组内部管理、如何发挥部门的职能作用三个重点展开,实现“一个渠道对上负责,一个中心对下指挥,一个目标团结协作”。

此外,通过对联合办案关键环节的规范,也可大大提高纪检机关组织协调的权威性。

比如:严格初查、立案报批、线索管理工作;主要调查对象的谈话和重点外查工作,纪检机关领导和骨干必须参加;涉刑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前,应由案件审理部门审查提出具体意见报纪检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按规定履行党内审批程序,等等。

2.准确把握组织协调的范围和限度,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
纪检机关在联合办案中的组织协调工作要“有所为有所不为”,不能面面俱到,更不能包办代替。

既要理直气壮地行使组织协调职责,又要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做到各尽其职、各负其责。

一方面,纪检机关组织协调要严格遵守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有关各部门职能划分的规定,通过组织协调,促进有关部门依法履责,形成办案合力。

另一方面,纪检机关的组织协调要突出重点,重在实效,紧紧围绕办案力量的组织管理、重要证据的调取及措施的使用、办案方向的把握、工作的督办等全局性、关键性问题来进行。

3.通过加强联合办案的综合工作,确保纪检机关组织协调的质量和效率
案件综合工作是联系指挥、谈话、外查等各方面工作的枢纽,是纪检机关在联合办案中组织协调案件的重要抓手,对于确保案件质量、提高办案效率不可或缺。

加强案件综合工作,核心是充分发挥案件综合工作“信息管理”、“证据把关”、“流程监控”的作用。

发挥案件综合工作的信息管理作用,就要把综合工作作为唯一的信息中枢和功能强大的案件信息库,负责信息的流转、分析、处理,实现信息单向、高速向指挥层汇集,指令直接、迅速向一线下达,信息效用最大化。

发挥案件综合工作的证据把关作用,就是由综合工作人员与调查工作同步进行证据审查分析,帮助选准调查方向,及时提出取证意见。

发挥案件综合工作的流程监控
作用,就是由综合工作人员对每项任务及完成时限等情况动态跟踪、预警、监督,实现案件管理专门化、全程化、实时化,解决因分工和制约而造成指挥层掌控案件乏力的问题。

4.创新方式方法,增强纪检机关组织协调的效果
多年来,纪检机关在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方面总结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如:会议部署、检查指导、责任分解、提出纪检建议等等。

面对联合办案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纪检机关有必要在组织协调的方式方法上积极探索、大胆创新,不断提高组织协调联合办案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比如:探索建立联合办案的督查督办机制;探索反腐败协调小组个案研究协调的程序及保障措施;强化纪检机关之间查办案件的相互支持,等等。

5.加强调查研究和实战训练,不断提高纪检机关组织协调能力
提高在联合办案中的组织协调能力是纪检机关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的前提和基础,应成为纪检机关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

一方面,要注重结合办案工作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增强理性思考,不断总结提高;另一方面,办案是纪检机关组织协调能力建设最好的实践机会和练兵平台,纪检机关要特别注意在查办案件中锻炼队伍、磨合协作、积累经验、探索创新,不断提升组织协调联合办案的能力。

学习是成就事业的基石
(本文刊载于《中国监察》2012年第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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