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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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进一步规范科研经费管理,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加快提升我校科研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财政部和国家基金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的通知》《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16〕107号)、《省教育厅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苏教科〔2016〕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科研项目经费是指用于科研活动(包括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品开发、成果推广或转让、技术服务、科技咨询等)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根据其来源,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以及学校配套科研经费。

纵向科研经费是指以学校作为承担单位或合作单位从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获得的经费。

我校校级科研项目经费作为纵向科研经费管理。

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开展科研活动从政府主管部门之外的渠道取得的各种经费,包括通过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攻关、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科技开发与成果转让等方式取得的经费。

第三条对以我校名义或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取得的各级各类科研经费的管理,应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相关规定执行,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按照相关科研管理办法、科研合同、委托协议等要求合理使用。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校长及分管科研、财务的校领导对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学校科研、财务、人事、资产、设备、审计、监察等部门是科研经费业务管理和监督的具体部门。

某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某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各类科研项目、课题(以下统称项目)经费的管理,保证科研经费更合理和有效使用,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及国家有关科技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两类科研经费的管理。

1、纵向经费:包括各级政府部门及政府管理的国内基金会直接下达的各类研究经费,以及我校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校的经费。

也包括学校纳入年度预算的科研项目经费、项目配套经费等。

2、横向经费:除纵向经费以外,拨入我校的其他研究经费。

第二章经费管理第三条凡以**大学(包括校属二级单位)名义申请或协作并获准的科研项目经费必须纳入学校账户进行统一管理,按项目独立核算。

第四条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到校经费的核算,审查经费开支的合法性和手续的完整性,经费的分类统计、结题决算等工作;科研处负责科研项目入账经费的核实及下发经费使用通知,办理项目经费预算变更申请(超出额定范围的变更需报学校审批)。

第五条科研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项目负责人对其管理的经费开支的合理性、真实性、可靠性负法律责任。

科研处会同计划财务处对科研经费的开支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经费使用第六条科研经费的开支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下达(委托)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依据项目批复的经费预算范围,合理的开支科研项目经费,当年度项目经费结余可以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有规定不能结转的经费除外)。

第七条项目经费支出的审批项目组成员经办的项目经费领用及开支,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本人的开支及单笔支出超过0.5万元的,需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领导审批。

与校外协作需转拨经费的,按学校经费审批办法执行。

第八条根据税法规定,提取的人工费如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应由个人负担,不得列入项目开支。

[东南大学科研院]最新版东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东南大学科研院]最新版东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东南大学科研院]最新版东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事业祝福语】为了加强我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科研事业发展,制定了东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下面是给大家整理的最新版东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欢迎大家阅读。

最新版东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科研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及国家有关科技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科研经费是指学校为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经费,包括科研经费拨款(即纵向科研)和科研事业收入(即横向科研)。

科研经费拨款(即纵向科研)是学校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各级财政拨款。

科研事业收入(即横向科研)是学校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各种非财政拨款和收入,包括联合研究、委托开发、科技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取得的收入。

第三条学校各院系、各单位所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东南大学科研收入,都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东南大学的科研收入不得作为经营收入转入企业。

第四条必须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五条学校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校级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

第六条科技处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订和完善校内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

第八条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九条各院系分管科研工作负责人负责领导和督促本院系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合同和项目预算顺利开展各项科研工作。

(最新版)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最新版)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尊重科研规律,提升科研经费服务管理水平,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是指我校为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项目经费。

主要包括:(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包括国家各部委、地方政府等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计划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包括学校与党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国际机构、及个人等签订的委托研究、合作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项目经费。

第三条凡以XX大学名义取得的科研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各有关部委和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合理使用。

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学校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学校是各类科研经费使用的管理主体。

第五条项目管理施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合规性、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合同执行情况承担直接责任。

第六条二级单位(学院或校属独立科研机构)负责领导和督促本单位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管理、经费预算编制、合同管理等工作;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使用报销及会计核算、协助项目结题决算及财务审计;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抽查审计和专项审计。

第三章预算与使用管理第七条对项目经费及项目管理有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科研项目,项目主持人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文件管理办法,结合科研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

第八条科研经费预算编制分为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

科研项目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应同时编制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及经费预算。

第九条直接经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科研工作直接相关的费用。

主要包括:(一)设备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福建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福建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福建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财政体制和科研项目管理制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明确经济责任,提高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提升学校科研竞争力和服务海西能力,根据国家、省(部)有关财经法规,参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科研经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研究经费、各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或合作项目提供的研究经费、学校为各级政府部门科研项目提供的配套资金和学校自立的科研项目经费.分为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校通过承担国家、地方政府常设的或者专项项目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包括政府部门直接下达给我校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学校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项目并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校的科研经费及学校自立的科研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校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除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之外的其他所有科研项目经费,包括: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等合同方式取得的经费以及承担各民间基金会、社会团体、专业研究机构等非政府机构科研项目取得的经费。

第三条科研经费的来源应当合法,其中横向科研项目应当由学校与委托方签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合同,禁止通过设立虚假项目取得科研经费.第四条学校取得的科研经费,不论其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第二章经费预算管理第五条科研经费实行预算管理。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是科研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科研经费中列支的预算应用于科研业务费、人员经费和管理费等合理支出,主要包括:仪器设备费、能源材料费、图书资料费、文献检索查新费、设计试验费、会议调研费、科技成果鉴定与验收费、人员费、管理费等。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5-01—08 12:54:21字号:+—1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医院科研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财教[2008]233号)、《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73号)和《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以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北京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中国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或北京大学精神卫生学院的名义或以上述机构医护人员的身份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其研究经费应转入医院账户,由医院统一管理,各项科研经费专款专用,独立核算,按合同预算开支。

第二章科研经费管理的职责与权限第三条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院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科研处是医院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科研经费审核,配合计财处做好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计财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监督、协助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任务书、计划书、合同约定或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使用科研经费。

第六条审计部门负责对科研经费管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计监督.第七条科研副院长负责领导和督促本单位科研经费的正常使用,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任务书、计划书或合同约定管理与使用科研经费。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并按预算和财务规定使用科研经费。

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第九条科研经费支出审批权限:2万元以下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处审核签章;2万(含)—5万元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处审核签章,科研副院长审批签字;5万元(含)以上支出签署大额联签单.第三章科研经费的类别第十条科研经费指医院为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国际合作项目按照横向科研项目管理)。

2023大学学院科研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2023大学学院科研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2023大学学院科研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学学院科研资助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资助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资助经费是指大学学院用于支持科学研究、科研项目、科研机构和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地方和学校科研项目等所需的经费。

第三条科研资助经费的使用应遵循合理、公正、透明、廉洁原则,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科研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科研资助经费的申请和审批第四条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应提交经费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包括项目研究计划、预算和使用说明等,经所在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学院科研资助委员会审批。

第五条科研资助委员会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专家组成,负责对科研项目的经费申请进行审批,并对科研资助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六条科研资助经费的审批应充分考虑项目的重要性、科学性和创新性,确保资金的合理配置和使用。

第三章科研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第七条科研资助经费应按照科研项目的实际需要和预算编制,合理使用。

第八条科研资助经费应按照预算编制和项目要求用于项目研究,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九条科研资助经费的支出应经过严格审核,确保项目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遵守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科研资助经费的使用应实行限额管理,超额支出应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和审批。

第四章科研资助经费的监督和评估第十一条学院科研资助委员会应定期对科研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对项目的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对违反科研资助经费管理的行为,将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学院科研资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以上是关于2023大学学院科研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的内容,旨在规范科研资助经费的申请、审批、管理和使用,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科研事业的健康发展。

各相关部门和人员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科研资助经费的合法合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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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学事业的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学校各单位及教职工以学校名义或利用学校的条件,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进行科技咨询等方式,为有关部门或单位提供科学研究服务,从各种渠道所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学校科研经费按来源渠道不同,分为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两大类。

(一)纵向科研经费,是指经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并拨款的科研经费。

包括科学事业费、自然科学基金、人文社科基金、科技支撑计划、其他各类专项科研经费、专项基金、国防军工项目、国际科技合作经费中与国外政府和学术机构间的合作经费等。

(二)横向科研经费,是指以科技合同方式获得的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出资投入的科研项目经费。

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

第四条科研经费实行“一级核算,二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第五条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及在科研活动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均属于学校国有资产,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牟取私利,其处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外汇科研经费应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结汇之日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后管理。

第二章职责及权限第七条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是学校科研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立项、申报、预算初审,科技合同的审核、登记备案及管理,科研项目的确认,科技成果鉴定,科研项目结题结账、验收及考评,科研项目执行的监督。

第八条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及科研经费预算、决算的审核。

第九条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预算、决算及执行情况的审计。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负责科研经费预算的编制,负责科研项目的具体实施及结题结账工作,并对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经济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及合理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项目经费预算核定或合同约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经费。

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十一条科研经费预算是科研经费收支的基本依据。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科研项目管理的相关要求,按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进行编制。

第十二条科研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收入预- 2 -算包括各种来源渠道的经费,特别要说明项目配套经费的来源。

支出预算包括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和间接费用,按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分类编制,并详细说明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依据。

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课题的,应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经费预算。

第十三条科研经费支出预算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科研经费应严格控制设备采购支出。

确需购买的,项目负责人须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单价20万元及以上仪器设备的购置须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审核通过后方可编列。

(二)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包括项目管理费支出及绩效支出。

其中,项目管理费是指学校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房屋,水、电、气、暖消耗,以及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绩效支出是指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第十四条科研经费预算必须经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后上报。

科研经费预算一经规定程序批准确定,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影响项目执行的重大事项,按下列程序予以调整。

(一)课题预算总额调整,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等应当按原- 3 -程序报财政部或经费提供方批准。

(二)课题总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按原程序报经费主管部门或提供方批准。

(三)课题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课题组和课题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批,经费主管部门或提供方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

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课题其他方面支出。

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四)国家、项目主管部门或经费提供方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车辆的,须在经费预算或科技合同中明确列示,并报财务处列入学校当年部门预算采购计划中,经财政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收入管理第十六条不论以何种渠道、拨款方式及币种取得的科研经费,都是学校的收入,必须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

第十七条科研经费凭科研管理部门开具的《科研项目经费入账审核单》入账。

其中,纵向经费须注明经费来源;横向经费须注明科技合同编号。

《科研项目经费入账审核单》是计算科研业绩的唯一有效证明。

第十八条项目负责人收到科研经费到账通知后,应及时到财务部门办理入账手续,计算科研业绩时,以资金到账时间为- 4 -准。

第十九条按照国家规定可以享受免税的科研经费,由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办理免税手续;属征税的科研经费,由财务部门按国家规定在其科研经费中代扣代缴。

第五章支出管理第二十条科研经费的支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开展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或合同规定执行,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票据进行财务报销,不得使用假发票,严禁违反规定自行调整、挤占和挪用,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支出,不得虚构经济业务或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票据套取科研经费。

第二十一条科研经费的支出范围主要包括:(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的专用仪器设备及其运输、安装、调试,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校外单位、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 5 -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图书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

其中,纵向科研经费的劳务费用支出范围仅包括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的人员。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支付的咨询费用。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与科研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十一)其他直接支出: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列入经费预算或合同的其他直接支出。

(十二)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对学校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等的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

第二十二条科研人员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劳务支出必须在批复的预算或合同规定范围内据实列支,不得预提,必须由本人签收或发至本人个人银行账户,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得由他人以任何理由代签。

明确规定不得编制人员支出的科研项目不能列支人员经费。

- 6 -第二十三条科研经费支出必须按《高校采购和招标管理与监督办法》和《高校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科研项目经费,其支付方式严格按国家及学校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科研经费支出须按审批权限办理支付手续,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报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由财务处主管副处长审签支付;100万元以上的,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由财务处长审签支付。

第二十五条科研经费支出必须经项目负责人亲笔签字,实行持卡报账。

经办人持有项目经费卡,且审批手续齐全的,视为项目负责人已授权,学校财务部门准予办理有关财务收支业务,由此引起的经济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经办人未持卡或审批手续不齐全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违反规定越权办理的,其经济责任由财务部门经办人承担。

第六章间接费用提取与使用第二十六条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

国家或项目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或项目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承担子课题的项目,间接费用按子课题经费占总经费的比例计提,若课题组有其他规定的,须提供课题经费总预算及分配方案。

第二十八条间接费用按规定一次性提取,由学校纳入预算- 7 -统筹使用。

其中,40%用于补偿学校运行成本;60%用于学校科学科研工作支出,包括科研项目的组织、培育、申报、管理,重点研究基地运行补助,科研奖励,科研管理部门工作经费及绩效支出等,具体方案由科研管理部门提出建议,经校财经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执行。

任何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课题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二十九条绩效支出以科研工作的绩效考核为基础,在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后据实列支。

具体办法由科研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绩效支出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计算,其中: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的5%;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3%;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

第三十一条不提取间接费用的科研经费不计算科研业绩,也不列支绩效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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