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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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23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23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23铁路是国家重要的交通运输工具,保障铁路安全是维护国家交通运输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

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的安全、高效、顺畅,制定本条例。

一、铁路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

1. 安全第一。

铁路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 预防为主。

加强事故隐患排查,强化事故预警和预防措施,防患于未然,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3. 全员参与。

铁路安全管理是全员参与的工作,必须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同、全员参与的工作格局。

4. 法治原则。

铁路安全管理必须依法依规,加强法制建设,严格执法执纪,依法惩处违法行为。

二、铁路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

1. 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级铁路管理部门和铁路运输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2. 隐患排查治理。

加强对铁路设施设备、运输车辆、线路等的隐患排查,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3. 安全教育培训。

加强对铁路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4. 安全监管检查。

加强对铁路运输安全的监管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铁路运输秩序稳定。

5. 应急预案演练。

组织开展铁路运输安全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三、铁路安全管理的保障措施。

1. 加强技术装备。

引进先进的铁路运输安全技术装备,提高事故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2. 完善制度机制。

不断完善铁路安全管理制度和机制,提高管理效能,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3. 加强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铁路安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大监督力度,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稳定。

4. 加强信息化建设。

推进铁路运输安全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共享和应急响应能力。

四、铁路安全管理的责任追究。

对于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对于造成重大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五、铁路安全管理的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铁路安全管理的监督机制,加强对铁路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保障铁路运输的安全,确保乘客和货物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运输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制定科学、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并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第三条:铁路运输单位应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和安全操作要求,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四条:铁路运输单位应定期对运输设备和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转,及时消除和报告安全隐患。

第五条:铁路运输中遇到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救援行动,确保人员安全和物资运输的稳定。

第六条:铁路运输中发生的事故,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制度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禁止在铁路线上乱穿乱闯,乘客和工作人员应遵守相关规定,确保人员安全。

第八条:禁止私自改变或损坏铁路设备和设施,严禁在铁路线上进行非法活动和携带危险物品。

第九条:严禁运输危险品和易燃易爆物品,运输单位应制定和实施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并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第十条:铁路运输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装备,保障乘客和工作人员的安全,如灭火器、应急药品箱等。

第十一条:铁路运输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的能力,确保安全工作的落实和执行。

第十二条:铁路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铁路运输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及时通知运输单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铁路安全监督机构有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进行处理,若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对于在铁路运输中发生的事故和人员伤亡,铁路运输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赔偿受害者的损失。

第十五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铁路运输单位应及时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铁路运输的安全。

以上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目的是为了确保铁路运输的安全和可靠,保护乘客和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企事业单位、铁路建设、维修、生产、运输及其他相关活动。

第三条国家对铁路运输安全给予高度重视,铁路企事业单位是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的责任主体,铁路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应当亲自担任铁路运输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铁路运输安全负总责。

第四条铁路运输安全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谁主管谁负责、综合治理的原则,组织实施预防、控制、处置的各项措施,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铁路运输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组织开展铁路运输安全专项检查。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铁路企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发展铁路运输安全技术和管理水平,加强铁路行业的安全科技研究和人才培养。

第七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铁路运输安全工作,对于对铁路运输安全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和铁路企事业单位反映铁路运输安全问题。

第九条鼓励铁路企事业单位与相关单位、个人建立铁路运输安全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共同维护铁路运输安全。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十条铁路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铁路运输安全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铁路运输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铁路运输安全组织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并组织实施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二)开展铁路运输安全教育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三)组织开展铁路运输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四)处理和调查铁路运输安全事故,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事故后果评估;(五)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技术鉴定,提出安全改进建议;(六)与相关单位、个人进行协作配合,共同推动铁路运输安全工作;(七)履行其他与铁路运输安全相关的职责。

第十二条铁路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及专业化的铁路运输安全工作人员,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工作的开展。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笫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笫三条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笫四条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鉄路安全的行为, 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笫五条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实行标准化作业,保证铁路安全。

笫六条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笫七条禁止扰乱铁路建设、运输秩序。

禁止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和铁路用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对维护铁路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铁路建设质量安全笫八条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建设物资、设备的采购,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铁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行为,保障铁路安全运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铁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能力。

第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以防范为主,综合治理,依法开展安全生产,促进生产安全文化建设。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与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保障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风险评估,及时发现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第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增强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风险意识,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二章安全生产基本要求第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铁路设施、设备、车辆等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

第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实施安全生产措施,采取预防措施、复查措施等有效方式。

第十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安全排查整治,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和保养,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纠正。

第十一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员工安全生产知识的普及和培训,增强员工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处理机制,及时制定应急救援方案,保障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档案,确保档案内容真实完整。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承担以下职责:(一)负责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二)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条例和规章制度;(三)防范化解各类安全事故;(四)组织教育、培训和考核员工的安全生产知识。

第十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监测机构,承担监测分析和评估风险的职责。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监测机构应当承担以下职责:(一)对铁路运输企业的生产方案、设施设备、运行状态等进行监测;(二)及时了解铁路运输企业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时报告。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规范铁路运营服务单位和铁路运输单位实施安全管理活动,保障铁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安全管理的宗旨是建立安全的运行环境,确保铁路运营及运输服务安全,同时考虑及保障乘客和货物的安全。

第三条铁路运营服务单位和铁路运输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范的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管理,确保铁路安全运行。

第四条铁路运营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安全档案管理制度,严
格安全检查督查制度,确保人货安全。

第五条铁路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者应当按照有关法规,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加
强安全管理意识和能力,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定期抽查铁路安全管理状况,及时排查问题,加强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铁路运营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标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加大安全管
理投入,建立人货安全管理制度,实施安全隐患整改,狠抓安全查验,强化安全检查,密
切安全巡查,不断提高安全防护能力。

第七条铁路运营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培训考核制度,每季度组织考核,定期
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实施定期安全管理培训,确保安全管理工作有效推进。

第九条铁路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监控系统,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和检查制度,定期
检查安全设备,加强安全设备的保养更新,定期检查运行设备,实施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
管理措施,确保安全运行。

第十条其他有关安全管理的事项,由负责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规定实施。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全文)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禁止扰乱铁路建设、运输秩序。

禁止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和铁路用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二章铁路建设质量安全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建设物资、设备的采购,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铁路工程建设活动。

铁路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并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制作检查记录留存备查。

第十一条规定了铁路建设工程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应当遵守法律、标准和规范,并明确了各单位的责任和监管制度。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为了进一步加强铁路安全管理,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铁路安全管理行为,确保铁路设施、运输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本条例制定。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铁路生产、管理、施工、维护和安全应急管理等领域,适用于劳动者、管理者、监督者和其他涉及到铁路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铁路安全管理应遵循“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原则,加强安全监管和关键岗位管理,确保铁路生产、经营、管理、维护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科学高效地实现铁路生产安全。

第四条铁路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安全标准规范和安全许可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和考核制度,形成全员安全意识,提升全员安全素质。

第二章安全生产第五条铁路企业应当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综合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逐步提高生产安全水平。

第六条声光报警装置、防护设施、安全应急救援设备等必要物品的配置应符合国家标准,安装、运行、维护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第七条铁路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做好安全生产改进和落实工作。

第八条铁路企业应当认真落实应急管理责任制,加强应急装备和救援人员的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理和处置能力。

第三章安全生产的组织实施第九条铁路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模式,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涉及的内外部管理关系和职责协作,健全企业管理大数据系统及信息化管理体系。

第十条铁路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工序作业规程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等文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监督,规范生产作业流程。

第十一条铁路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投诉、呼叫中心、安全生产热线和安全防范警示等管理和交流渠道,及时掌握生产管理的回馈信息,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和考核。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电子版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电子版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电子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安全畅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国务院《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安全管理应当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铁路运输企业负责、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政府统筹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由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铁路运输企业参与的铁路安全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协调铁路安全管理的重大事项,依法处理铁路安全管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牵头联系衔接铁路监督管理机构。

第四条铁路监督管理机构、铁路运输企业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预案相衔接,构建铁路、地方突发事件应急联动体系,并定期组织开展路地联防演练、预警响应机制演练、模拟突发事故处置演练,提高铁路安全预警、事故处置能力。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水行政、公安、交通运输、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地质灾害、极端天气等监测预警沟通机制,落实安全防范和防灾减灾措施。

铁路运输企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应急救援电话号码,方便公众报告影响铁路安全的突发事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铁路安全法律法规和铁路安全知识,提高公众、铁路从业人员的铁路安全意识,鼓励和引导公众参与铁路安全保护,防范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开展铁路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铁路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对铁路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铁路安全责任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铁路地界外铁路安全有关管理工作,落实有关护路联防责任和双段长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铁路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而制定的法规,2013年7月24日,《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由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文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发布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日期2013年8月17日实施日期2014年1月1日目录1. 1文件背景2. 2政策全文3. ▪第一章总则4. ▪第二章铁路建设质量安全5. ▪第三章铁路专用设备质量安全1. ▪第四章铁路线路安全2. ▪第五章铁路运营安全3. ▪第六章监督检查4. ▪第七章法律责任1. ▪第八章附则2. 3内容解读3. 4答记者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文件背景编辑铁路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国家高度重视铁路安全工作。

早在1989年,国务院就制定公布了《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年又对该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对于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所以需要对《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不适应改革要求的规定进行调整。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实行标准化作业,保证铁路安全。

第六条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第七条禁止扰乱铁路建设、运输秩序。

禁止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和铁路用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对维护铁路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铁路建设质量安全第八条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建设物资、设备的采购,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例为了维护铁路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安全应该是全行业团结的宗旨,互相配合,共同推进,具备严厉性、公正性、可持续性、科学性。

第三条铁路安全管理必须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实行“安全核心、责任在人、风险控制、全员参与”的管理模式,推行分类管理、分级管理、分层监督,做到前置预判、全过程管控。

第四条进行铁路安全管理,必须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划定以及指导标准和各项制度,培训和教育铁路工作者,发动全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参与和媒介支持,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工作责任第五条铁路企业在本单位内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完成分管区域内的安全工作。

将所有安全职责划分到具有相应工作能力和资质的人员或其他机构。

制定有图表和描述细则的《铁路安全职责分经营、业务、专业和功能》。

每个职责单元,人员或机构应明确其职责、权利和义务,并签署责任状或其他形式的责任承担文件,按照要求履行职责。

第六条铁路企业应当明确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并负责实施安全管理。

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好安全管理全面责任,制定并完成本职工作责任书,按照要求有效管理和领导下属人员。

并承担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特别责任。

第七条铁路企业应当制定完整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文件,确保文件的合理性、规范性、质量和完整性。

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组织和实施安全管理制度和文件,确保给员工进行宣贯知识,得到员工认可度和遵守程度。

第八条铁路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明确了追究职责的程序以及领导责任和责任人员责任,加强责任制约和规范化的管理。

第九条铁路企业应当采取严格的安全生产行为合规考核,促进员工持续持有、执行和推进生产安全工作,通过员工生产安全考核评到岗前任用、职务晋升和奖惩等方面实现安全管理尽职尽责的机制与工具。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条铁路企业每年必须进行安全产业安全评价。

全国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全国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全国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旨在加强全国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铁路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
铁路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并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管
铁路安全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铁路运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安全设施和设备
铁路运营企业应当建设和维护完善的安全设施和设备,确保铁路运输的安全顺畅进行。

第五章事故应急处理
铁路运营企业应当制定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加强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保障事故发生后的及时处置和救援。

第六章安全信息发布
铁路安全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发布铁路安全相关信息,提醒公众注意铁路安全风险,促进公众的安全意识。

第七章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可以要求赔偿因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八章附则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经2013年7月24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8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9号公布。

该《条例》分总则、铁路建设质量安全、铁路专用设备质量安全、铁路线路安全、铁路运营安全、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8章108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2月27日国务院公布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予以废止。

目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铁路建设质量安全第三章铁路专用设备质量安全第四章铁路线路安全第五章铁路运营安全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9号《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3年7月24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1]总理李克强2013年8月17日2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实行标准化作业,保证铁路安全。

第六条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第七条禁止扰乱铁路建设、运输秩序。

禁止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和铁路用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对维护铁路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1]第二章铁路建设质量安全第八条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建设物资、设备的采购,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铁路运输安全的管理,保障铁路生产经营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以技术手段、管理措施和法律手段相结合,促进铁路事故防范、减少和消除事故隐患,提高铁路安全生产水平,依法维护铁路安全。

第三条铁路安全管理活动应当依据科学规划、分类管理、责任明确、权责相符、程序规范、信息畅通、监督有力等要求,实现全过程、全方位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铁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铁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企业是铁路安全管理的主体,必须严格执行铁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机制,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水平,确保铁路安全。

第二章安全生产第六条铁路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有关规定,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生产作业活动中的安全职责和要求,建立安全管理和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稳定。

第七条铁路企业应当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安全生产措施和预案,对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施工、检修、试验等重点环节,视情况采取单项或多项安全保护措施,保障施工、检修、试验等活动的安全进行。

第八条铁路企业应当加强设备、机车车辆、线路和电力供应等基础设施和关键部位的安全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第九条铁路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在生产经营全过程中贯彻落实安全标准化要求,逐步提高生产经营的安全化程度。

第十条铁路企业应当加强作业环境治理,保护环境,预防职业病和工伤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事故应急管理第十一条铁路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有关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和救援预案,建立完善的事故应急管理组织体系,确保在事故发生时快速、有效地组织救援和应对处置。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铁路运输的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铁路运输活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铁路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并完善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体系,确保铁路运输活动安全。

第四条铁路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提高铁路运输安全管理水平。

第五条国家铁路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加强对铁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促进铁路安全工作的加强和改进。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六条铁路运输单位应当设立铁路运输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任务。

第七条铁路运输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和管理能力,配备必要的设施和仪器,保证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八条铁路运输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责任、权限和程序,规范安全管理行为。

第九条铁路运输单位应当配合铁路主管部门加强对铁路运输安全的监督检查,按照要求改进管理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章安全生产第十条铁路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一条铁路运输单位应当加强对生产设施的管理,确保设施状态良好,设备正常运转。

第十二条铁路运输单位应当加强对劳动者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十三条铁路运输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故障应急处置第十四条铁路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故障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和措施,保证在发生故障时能够及时处置。

第十五条铁路运输单位应当加强故障检修工作,提高故障排除的效率,并制定相应的维修标准和程序。

第十六条在发生较大事故或者紧急情况时,铁路运输单位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处置工作,保证人员安全和财产不受损失。

第五章安全技术措施第十七条铁路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技术措施体系,对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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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解 读
前言
• 法律体系基本介绍 • 《条例》立法依据 • 《条例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立法目的 • 《条例》修订的必要性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标准化法》
《宪法》 (第42条)
安全生产 相关法律
《安全生产法》 其它有关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
批准加入的有关安全卫 生的国际公约或条约
有关安全生产 的国家标准
有关安全生产 的行业标准
在取消上述行政审批项目的同时,条例对加强企业安全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进一步 强化了铁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对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从事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取土挖砂等活动,以及在铁路 线路两侧1000米范围内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的,规定要与铁路运输企业协 商一致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进行围垦造 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以及各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等活动的,有关部门在审批 前应当征求铁路运输企业的意见。



2.近年来高速铁路的发展对铁路安全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在立法

中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3.铁路政企分开和国务院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需要
对《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不适应改革要求的规定进行调整。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解读
目录
•第一部分:总 述 •第二部分:五大亮点 •第三部分 : 基本把握 •第四部分:重点解读
因此,条例是依据《铁路法》和《安全生产法》制定的,对铁 路运输安全保护的专门行政法规。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立法目的 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 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 保护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1.铁路建设质量安全是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的源头、基础,但《铁路 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缺乏对铁路建设方面的规定,需要补充
有关安全生产的 行政法规
有关安全生产的 地方性法规
有关安全生产的 地方政府规章
有关安全生产的 部门规章
注:→ 表示存在上下位关系; --→ 表示不存在上下位关系,是同等关系,故有可能存在效力冲突。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立法依据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铁路法》和《安全生产法》与铁路运输安全活动密切相关,
在铁路运营安全方面,条例进一步补充完善了要求铁路运输企业保障旅客和货物运输 安全的相关规定。
五大亮点
3. 保障铁路建设质量安全方面的规定
一是规定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建设物资、设备的采购,应 当依法进行招标;
二是明确铁路建设各参与方的质量安全责任,规定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 工、监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规定,执行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对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质 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制作检查记录留存备查;
六是严格竣工验收制度,规定铁路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评估合格,符合运营安全 要求的,方可投入运营。
五大亮点
4. 保障高速铁路安全方面的制度措施
第一部分
总述
原《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修改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章节条款从原来的七章、一百零三条调整为八章、一百零八条, 范围从原来的“铁路运输安全”扩展到铁路建设质量安全、专用 设备质量安全、线路安全、运营安全等各个方面,内容更加全面, 安全管理制度更加健全,具体规定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 促进铁路行业安全发展、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据此,条例规定: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 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 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 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 作。
五大亮点
2. 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审批方面的突破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取消了《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设定的部分行政许可项目 。取消了原设定的对危险货物及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运输的资质许可,设置或拓 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的审批,铁路机车车辆政府验收制度,铁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认定, 企业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另外,对铁路基础设施重要产品生产企业资格许可的企业资 质条件中“近3年内无产品质量责任事故”这一规定进行了调整取消。
三是要求铁路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 使用;
四是规定铁路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设备等产品,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质量的 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五是明确规定铁路建设工程的建设工期应当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技术复杂程度等因 素,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要求铁路建设、设计、 施工单位压缩建设工期;
施办法》已于2013年12月16日经第13次 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2 月24日起施行。
第二部分 :五大亮点
1、对铁路安全管理体制的规定
《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 铁路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13〕47号)规定:将铁道 部拟订铁路发展规划和政策的行政职责划入交通运输部;组建国 家铁路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承担铁道部的其他行政职责,负 责拟订铁路技术标准,监督管理铁路安全生产、运输服务质量和 铁路工程质量等;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依法对中国铁路总公 司进行行业监管。
与《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配套的规章《违反〈铁路安全管理 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2号)。
•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发布第639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铁 路安全管理条例》已经于2013年7 月24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 ,将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 《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
是《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立法依据。 《铁路法》是调整铁路运输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在铁路运输管
理、铁路建设管理、客货运营管理等方面确立了一系列基本法律制 度。其中第四章还对铁路运输安全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包括:铁 路线路及运输设施的安全保护、道口的安全管理、公民对保护铁路 运输安全的义务等。
《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的所有安全生产活动,都要受它的约束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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