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对被告人的人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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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对被告人的人权保障
作者:张米兰
来源:《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13年第07期
摘要 2012年3月14日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以下简称新刑诉法),总则明文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强化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财产、诉讼等权利的保障,是刑事司法制度对宪法及人权保障条约的重要呼应。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非法证据排除、录音录像等制度为遏制刑讯逼供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本文旨在讨论新诉讼法中被告人的人权保障。
关键词人权保障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沉默权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在我国,刑讯逼供一直长期存在,虽然国家明令禁止刑讯逼供,甚至对刑讯逼供的司法工作人员科以刑责,但仍屡禁不止。刑讯逼供的长期存在,不仅有沉默权制度缺失等制度层面的原因,还有一定的历史原因,例如“有罪推定”的传统断案意识。新刑诉法中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非法证据排除、录音录像制度等规定,为遏制刑讯逼供、保障被告人人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原则
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款第7项规定:“不得强迫被告自供或认罪。”这就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反对自证其罪”原则,之后据此确立了沉默权制度。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即著名的“米兰达权利”(Miranda rights)。该权利的确定源自于美国亚利桑那州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其与同期的几例案件一起确立了影响美国司法制度深远的沉默权制度,而今年恰好是“米兰达权利”诞生的第五十周年。赋予被告人沉默权,是确立被告人诉讼主体地位,保障其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对防止司法机关滥用职权、刑讯逼供具有明显的作用。
遗憾的是,我国至今还没有建立沉默权制度,但是新刑诉法已经确立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则。新刑诉法第50条中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该条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表述,一方面是为了强化对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禁绝态度,另一方面也是为实现与国际公约对接,即上文所提到的公约。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写入刑事诉讼法是诉讼制度完善的一大突破,它确立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基本原则。该原则同时也是现代司法制度和司法活动所公认的原则之一,保障了被追诉者主体地位的程序规则在此基础上得以建立,并为今后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奠定了基础。
然而,新刑诉法第118条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犯罪嫌疑人对与本案有关的提问有如实陈述的义务,明确回答了我国没有沉默权制度,并且笔者认为“如实回答”的义务与“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则构成了冲突,“如实回答”义务意味着犯罪嫌疑人没有沉默的权利,不仅可能会增大刑讯逼供的可能性,而且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丧失了供述罪行的自由,从而使“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成为空谈。因此,我国司法机关在实践中还需要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对这一冲突进行明确的回答,从而确保被告人的“不得强迫证实自己有罪”的权利,遏制刑讯逼供的现象。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新刑诉法第54条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方式与后果。该法条确立了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该条文明确采用非法手段取得的实物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并且可能被排除,其原因就是非法的取证手段侵犯了公民最基本的人权,直接违背了宪法的规定。在实践中,检察院要对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行为提起公诉,通常需要以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为前提,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获取的供述当然应当予以排除,但是即使刑讯逼供行为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没有构成犯罪,如果其侵害了公民的宪法性权利,影响了被告人供述的自愿性,也应当予以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刑事司法制度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可能远比我们想象的要重大,因为它不仅有利于司法机关纠正违法行为,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体现了一个国家的刑事司法制度理念。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还需要更具体、更全面,从而能够有力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宪法性权利。
三、录音录像制度
新刑诉法第121条是确立刑事诉讼录音录像制度的根据,有利于遏制刑讯逼供等暴力手段。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一方面能真实地反映讯问过程,有效记录讯问内容,另一方面也能有效识别讯问中的违法行为。第二款表明录音或录像应该保证其完整性、全面性。不完整的录音或录像是没有意义的,任何时间或空间有缺漏,都会导致对讯问事项的断章取义,并不能真正地防止刑讯逼供等手段的发生。
虽然确立录音录像制度是刑事诉讼法上的一大进步,标志着我国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但是其操作细则还不完善,且有漏洞。本条中规定只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才有录音录像的必要,其他的一般案件,审讯人员或侦查人员可以选择是否录音或录像。由此可见录音录像制度并不能覆盖刑事诉讼的各个案件,但刑讯逼供并不只存在于重大案件中,在普通刑事案件中也屡见不鲜,而新刑诉法对其的规制还不明晰。而且如何保障录音或录像的完整性,以及录音或录像的保存期限与保存方法都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总之,这一制度还很不成熟,需要进一步解释和完善。
四、结语
有学者说:我们在设计法律制度的时候,应该设身处地地想想:如果我们是被告人,希望这个制度应该是怎样的。随着新刑诉法的实行,新增的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原则、排除非法证据规则、录音录像制度等制度,与早已确立的无罪推定原则、辩护权原则一齐构建了我国的新刑事诉讼制度,这确实是我国诉讼制度的一大进步,更好地保障了被告人的人权,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刑讯逼供等现象的恶化。但是这些制度仍然还不完善,在实践中实施的规定还需要进一步细化。总而言之,中国法治建设的道路还很漫长,需要所有法律人的共同努力!□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强化培养学院)
注释:
甄贞等著:《程序的力量——刑事诉讼法学研究随想》,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