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对被告人的人权保障
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功能
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功能人权是指人依其自然本性和社会本质所享有或者应当享的基本权利。
人权的内容非常丰富,具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另一类是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权利。
前者是指一些个人基本权利以及个人作为国家成员自由、平等地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如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选举权、参政议政权等;后者是指个人作为社会劳动者参与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方面的权利,如财产权、工作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等。
在我国,2004年3月14日的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人了宪法,为人权事业的全面发展开辟了更加广阔的前景。
同时,我国在立法和司法等方面也采取了积极措施以保障人权: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朝着民主化,公开化,科学化,完备化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但是,有完善,也有不足。
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现存的主要问题有:1、刑讯逼供的问题。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司法机关代表国家并拥有巨大的权力和资源,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则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他们的权利很容易受到侵犯。
刑讯逼供是国际社会所严格禁止的非法行为。
我国现行法律也是严禁刑讯逼供的。
但是,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现象不仅大量存在,而且屡禁不止,被形象地称为刑事诉讼中的一大“毒瘤”。
虽然新刑诉法作出了严格的限制性规定,但是并没有有效遏制刑讯逼供的产生,这不仅仅是制度问题,也有司法工作人员的思想更新问题,真正落实人权保障工作,需要诸多方的共同努力2、律师辩护权问题。
辩护权是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的一项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权利。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使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获得律师提供的帮助,辩护律师介入时间,提前到首次询问之日,体现了我国刑事辩护制度改革中的积极的一面。
然而司法实践中,对法条的贯彻落实却不尽人意。
主要表现为:会见难,申请变更强制措施难,调查取证难,阅卷难以及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难等。
新刑事诉讼法下人权保障与犯罪侦查
第1 条上 明确提 出了“ 尊 重和保 障人权 ” , 这 是宪 法精神 在实 用法 次讯 问或 者被采 取强制 措施之 日起 , 有 权委托 辩护 人” , 且该 法第 律 上 的首 次体现 , 它 在 中 国法 制 史上具 有 重要 的意义 。
( 三) 符 合 中 国国情
3 6条 、 第3 7 条 对侦 查阶段 辩护 律师 的权利进 行 了扩张 , 包括 : 提 供 法律帮助 、 代理 申诉控 告 、 申请 变更 强制措施 、 了解 罪名和 案件
笔者以起完善的侦查机关监督体系主要包括上级机关对于下级机关的为要改变这种模式关键要做到侦查重心前移把初查工作作为监督同级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的监督内部纪检部门对于侦侦查工作重心注重采用秘密侦查与外围证据收集相结合的侦查查部门的监督以及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全面监督侦查人员是否按手段以扎实的外围证据包括物证书证等客观证据帮助犯罪照程序办理案件是否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在工作嫌疑人回忆犯罪过程从而击溃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这比漫中有损职业道德等等
战。
一
二、 新 刑诉 法的挑 战
( 一) 延 长刑 事拘传 时 间
《 刑诉解 释》 第1 1 5 条规 定 , “ 案情 特 别重大 、 复杂 , 需要采 取
。
、
逮捕措施 的 , 持 续时 间不得超 过二十 四小时 ” , 该条 同时规 定, “ 不
得 以连 续拘 传 的形式 变相 拘禁 被告 人 。应 当保 证被 拘传 人 的饮 食和必要 的休息 时间 。 ” 在采取 拘传这 一强制措 施 时, 法条 的设 计
《 刑事 诉讼法》 第5 0 条 规定 , “ 严禁刑 讯逼供 和 以威胁 、 引诱 、
障人 权 写入 法条 。 在 刑事 诉讼 领域 , 更 加鲜 明 的体现 了一个 国家 欺骗 以及其 他方 法 收集证 据 , 不得 强迫任 何人 证实 自己有 罪” 。 对于 个人 权 利的 尊重 。
浅析刑诉法中的人权保障制度
浅析刑诉法中的人权保障制度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问题是一个被普遍关注的国际性课题,也是法学界关注的重点,这是因为刑事诉讼制度设立是为了保障刑法的正确实施,而刑法中的刑罚是对犯罪人使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
限制或剥夺犯罪人的某种权益,使其遭受一定的损失和痛苦,是刑罚的本质属性。
在法治国家中,如何保证国家司法权的适度行使,防止国家司法权的滥用,使其不至于任意侵犯公民个人的权利,理所当然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护问题,也因此成为被普遍关注的国际性课题。
笔者在此探讨新刑诉法下的人权保障制度的内容、不足及完善,旨在对刑诉法下的人权保障制度的完善献计献策。
标签:刑事诉讼;人权保护;人权保障保障个人利益是现代刑事诉讼文明、民主的逻辑起点,由此,刑事诉讼才具有民主、文明的品性。
保障刑事被诉人的权利是刑事诉讼的灵魂,它决定了刑事诉讼的构建,主导着刑事诉讼的发展。
因为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是由诉讼目的决定的,而现代刑事诉讼是一个多元目标兼容的价值目标体系,所以完善刑事被诉人的人权保障制度,从总体上把握公众利益、被诉人利益和被害人利益的平衡。
一、新刑诉法中的人权保障制度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修订的刑诉法也已公布并将于2013年的1月1日正式实施,新修订后的刑诉法加强了对于各诉讼参与人权益的保障。
(一)突出“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刑事诉讼是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的合法权益容易发生激烈冲突的领域,刑事诉讼是国家行使刑罚权的活动,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的动用不仅具有主动性、普遍性,而且具有强制性,公权力的行使会直接影到公民的生命、健康、财产等基本权利,作为被追诉一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为终处于被动、防御、受制的诉讼地位,其自由权、健康权、财产权乃至生命权随时面临被公权力限制甚至剥夺的危险,其人格、尊严、名誉等也容易受到不利影响。
从“李怀亮案件”看新刑诉法如何“尊重和保障人权”
从“李怀亮案件”看新刑诉法如何“尊重和保障人权”随着2012年3月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纳入刑事诉讼法以及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社会管理法治化,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贯彻人权保障的基本法治理念,践行依法治国的基本精神,遂成为我国各级司法机关面临的重要任务。
河南李怀亮案件正是在这一历史背景下,于2013年4月25日被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宣判无罪的。
2001年8月,35岁的李怀亮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刑事拘留,此后的12年间,其先后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死刑、死缓,但三次判决都因证据不足而被撤销。
这起案件之所以延宕12年之久而未决,主要原因是犯罪事实不清,定罪证据严重不足。
而此次依法宣判,不仅是为了解决案件久拖不决问题,更是直接宣告被告人无罪,从而使其合法权益免受进一步的侵害。
由于本案发生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因此成为新时期深化司法改革的范例而备受关注。
不过,这一无罪判决的出现绝非偶然。
其实,从商丘赵作海冤案的果断纠正,到平顶山“天价过路费”案的再审合理改判,从“9•8”矿难案中对犯罪性质的合理界定和依法严惩,到“瘦肉精”案中宽严相济的追究刑责,近年来,河南司法机关积极贯彻宪法法治精神,强化人权保障理念,恪守刑事法治基本原则,在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纠正冤假错案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效。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在纠正冤假错案的过程中,河南司法机关并没有停留在个案处理、就事论事的层面,而是进一步进行了制度问题的思索与探讨,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依法纠正赵作海冤案为契机,设立“5•9”错案警示日,通过法官座谈、专家研讨等多种形式,对冤假错案的成因进行深刻反思和检讨,以期建立长效防范机制。
由此也形成了河南司法机关敢于面对社会压力,勇于接受公众监督的良好司法操守与形象。
可以说,李怀亮无罪释放一案是河南法院近年来始终坚持依法办案,践行社会主义现代法治精神,强化落实人权保障原则的又一显著成果。
基于此,审视本案依法无罪宣判背后的法理问题,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浅析人权保障原则在新刑诉法中的体现
浅析人权保障原则在新刑诉法中的体现摘要:刑事诉讼法在保障人权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所以在法律界素有”小宪法”之称。
而此次刑诉法修改的最大亮点就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当中,明确了其指导地位,不管是对我国的法治进程还是人权保障事业都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此次刑诉法修改中人权保障原则不仅体现在总则当中,在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侦查程序、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特别程序当中都有体现,本文通过这几方面的分析来看人权保障原则的新刑诉法中的贯彻。
关键字:人权保障;刑事诉讼法;修改2012年3月14号全国人大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可以说是继2004年人权入宪、2007年物权法的出台之后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第三次飞跃,是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重大进步。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最大亮点就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原则正式写入总则当中,并将其置于第二条当中,作为刑事诉讼法的一个总任务和原则规定下来。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程序设置和具体规定中都贯彻了这一宪法原则。
考虑到刑事诉讼法关系公民的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在法律界素有”小宪法”之称,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刑事诉讼法,既有利于更加充分地体现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
新刑诉法通篇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治精神和宪法原则,使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更加完善、更加科学、更加文明,标志着我国的法治文明和政治文明进入了崭新的发展阶段。
此次修改涉及到100多处,修改比例超过总条文的50%,可以说是一次名副其实的”大修”,修改后的刑诉法条文从原来的 225 条增加到 290 条,修改内容涉及面很广,在很多方面都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精神,从制度和机制设计上保证了人权的实现。
此次刑诉法修改主要在以下几方面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首先,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的总则当中,从根本上确定了这一宪法原则和精神,并且做郑重宣告。
新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
新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新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新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摘要:新刑事诉讼法的制定,体现了我国在保障人权方面的不懈努力,不但在总则第二条关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里明确了保障人权,更重要的是在具体的法律条文的修改中体现了这一主题,使得保障人权不再是一句口号。
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第二,拘捕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情形,仅限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第三,在审判阶段的法律援助修改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均提供法律援助,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辩护权;法律援助新刑事诉讼法颁布以来,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大的积极反映。
这些积极的反映大致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新刑事诉讼法将保障人权明确写入了总则之中。
第二,新刑事诉讼法将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作了更为明确、具体、扩展的规定。
在笔者看来,辩护权的扩大其实就保障人权的表现,换句话说辩护权的扩大也只是保障人权的一个方面。
虽然在我国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也明确了保障人权,但宪法的规定体现的.只是一种立法的精神,在实践中却无法只以宪法中的一句“保障人权”就能切实的保障得了人权。
如何将保障人权在实践中转化为可依据、可操作的东西,那就需要在下位法的立法活动中将保障人权贯彻到具体法律条文中去。
显然,新刑事诉讼法不但在总则第二条关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里明确了保障人权,更重要的是在具体的法律条文的修改中体现了这一主题,使得保障人权不再是一句口号。
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起,具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在现行刑诉法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而非严格意义上的辩护,显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刑事诉讼中享有的辩护权在侦查阶段被剥夺了一部分。
尊重和保障人权在新刑诉法中的体现
尊重和保障人权在新刑诉法中的体现摘要:我国在2004年修改宪法时写入人权,在2012年被称为“小宪法”的刑诉法的修改中写入尊重和保障人权,从此我国的人权进入了法律保障的新时代,我国对人权的保障不再停留在观念层面,而是贯彻到法律保障的制度层面。
我国的人权主要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人权的本质要求,对我国进行民主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
在刑诉法的修改中,从证据制度、辩护制度等方面都有体现。
笔者以新刑诉法为框架,以司法实践为基础,对上述问题就行分析。
关键词:新刑诉法;人权保障;体现2012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此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新刑诉法的总则,并在后面的多项制度中予以确认和贯彻。
这是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史上的重大进步,是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史上的重大里程碑,特别是对改革开放以来人权事业成果的确认。
[1]一、人权的概念西方学者认为人权是以人的资格而享有的以自由和平等为主要的基本权利,例如自由权、平等权、财产权、生存权等。
而我国学者认为人权即人的权利,是人应当享有和实际享有的被社会所承认的权力的综合,人权的概念应当被定义为人作为人应当享有和实际享有的,得到社会承认的权利、道德权利和法定权利的总和。
我国的人权主要是生存权和发展权,近些年在范围上也在不断的扩展,总归来看,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以及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基本权利。
二、尊重和保障人权对我国法治建设的现实意义(一)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基础。
法治社会的根本出发点是保障人权,如何保障人权呢,就是通过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公法制度,让社会规则在这制度下运行,重视法治精神,重视私权利的保障和救济,同时限制公权力,坚决杜绝专制、强权和暴力,把人的各项权利放到首位。
在该制度下,人们有较强的法治意识,懂法守法,支持并为这一制度发挥个人力量去维护它,让这制度得到最大的发展和继续。
浅谈新刑事诉讼法中被害人的人权保障问题
理 论 研 讨
浅 谈 新 刑 事 诉 讼 法 中被 害 人 的 人 权 保 障 问题
刘 晓琳
( 汉 大 学 法 学 院 ,湖北 武 汉 4 0 7 ) 武 30 2
[ 摘 要 ] 本 文针 对新 法 中对被 害人 诉讼 权利 保 障的不足之 处进 行 分析 ,并就 加 强被 害人诉 讼 权利 的 法律保 障提 出
实现 和保 障人权 。20 04年 ,“ 国家 尊重 和保 障人 权 ” 正式 写入 宪法 ,是我 国的人 权发展 史上 的一个 重要 里程碑 。 《 事诉讼 法》 ( 刑 以下 简 称刑 诉 法 )素 有 “ 宪法 ” 小
之称 ,它不 只是一 部单 纯的程 序法 ,而是 与公 民的宪 法基
用 ;或者对 违法 行为所 侵害 的权利 予 以补 偿 ,从 而使 人权 不 受侵 害 ,来实 现对人 权 的保 护 。我 国从 自己的历史 和 国 情 出发 ,对 人权 问题形 成 了 自己的观点 ,并制定 了相 应 的 法律 和政 策 ,试 图通过 建立 和健全 法治 ,通过法 律手 段来
建议 ,以期进 一步 完善刑 事诉讼 中被 害人 人权 保 障机 制 。 [ 关键词 ] 刑 事诉讼 法 ;被 害人 ;诉讼权 利 ;人 权保 障 [ 图分 类号 ]D 0 中 9 [ 文献标 识码 ]A [ 文章 编号 ]10 63 (02 1 06 — 3 05— 4 2 2 1 ) 4— 11 0 中被 害人 的权利 形 同虚 设 ,合法 权益 得 不到 保 障 。今 年 3
来 越受 到重视 ,特别 是犯 罪嫌疑 人 、被 告人 的权 利保 护得
到 了长 足的进 步 。而与之 相对应 ,被 害人 的诉 讼 地位虽 然
人权保障
保障人权;新刑事诉讼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制定,1996年进行了首次修正,这是时隔16年之后,刑诉法的再次大修。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90条,修改内容还涉及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并增加规定特别程序。
由于刑事诉讼法对公民权利的重要性,被称为“小宪法”。
通观全文我们可以看到这部“小宪法”中“保障人权”这一宗旨贯穿始末。
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
人权完整的意义是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者说是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
而保障公民基本的自由权利不被侵害,成为新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内容。
新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将其作为基本任务。
新《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在总则当中明确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立法者对人权保障的重视程度可见一斑。
同时立法者并没有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停留在口号上,从刑事诉讼法具体条文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人权”充分落实在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上。
在辩护制度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保护。
刑事追诉程序一旦开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将面对强大的国家刑事追诉机关。
而此时辩护人在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维护合法权益时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因此,从新刑诉法的辩护制度中修改可以非常直观地看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保护的具体内容。
一是将律师介入时间由诉讼阶段提前到侦查阶段。
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探究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精选3篇(浅论新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
探究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精选3篇浅论新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探究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摘要:法律体系中,刑事诉讼法是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它被称为小宪法。
两次人代会审议最终通过,对于过去十六年的法律进行了意义深远的大规模修改。
引起国内外的广泛议论。
本文在阐述新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结合宪法人权等内容,重点阐述新修订的法条对人权保护的措施及意义。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探究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浅论新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摘要: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
新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第二条,既有利于彰显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人权保障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有“公民权利小宪法”之称,新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在增加了技术侦察等有利打击犯罪的措施的同时,更加关注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问题。
在人权的各种保障方法中,法律保障是人权保障体系中最基本、最具权威性的。
新刑诉法在以下具体规定中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一、尊重与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原则性规定彰显刑诉法之价值保护人权是宪法中非常重要的法律理念,新刑诉法为了充分体现了这一重要理念,把惩治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关系处理得当,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第二条,突出保障基本人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性,并在多项具体规定中贯彻这一原则。
能否正确处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评价一个国家人权保护的状况,不光要看对其是否尊重和保障“无罪的人”的人权,更要看其“犯罪分子”的人权是否得到尊重和保护。
这次对刑诉法的修改,既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价值之彰显,也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重视和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更是我国人权事业从理念到行动的深刻进步。
论新刑诉法在保障人权方面的进步
论新刑诉法在保障人权方面的进步摘要:2012年新刑诉法的亮点之一,就是它确立了人权保障这一基本理念。
使刑诉法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两大功能更加协调。
这可从法律援助制度、证据制度、人身自由保护制度、死刑复核制度、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等诸多方面得以体现。
这无疑是人权保障方面的一大进步。
关键词:人权;基本理念;利益博弈2004年宪法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纳入其中。
而宪法作为“母法”,一切法律都必须以其为基础。
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又需要通过法律来体现。
在“人权入宪”之后,许多法律都做了相应的调整,此次刑诉法的修改,在第2条中也加入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可以说是人权入宪在刑诉法的直接反应。
也反映了新刑诉法的基本理念。
一、刑诉法的理念转变历程现行《刑事诉讼法》制定于1979年,主要是为1980年审判“四人帮”,建立法律基础。
是当时已年近80岁高龄的彭真同志,临危授命主持立法工作,用3个月左右时间制定的。
该刑诉法,基本确立了今天刑事诉讼制度的模型,今天我们所确立的两审终审制、管辖制度、回避制度、时效制度、送达制度、证据制度、辩护制度等都形成于此。
但由于制定的比较仓促加之当时法治文化的基础比较薄弱,所以存在一些在今天看来比较低级的错误,如没有确立“无罪推定”的基本刑事执法原则;“没有区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称谓,统一用被告人代替等。
1993年陈光中教授带领他的团队制订刑诉法修改草案,对刑诉法进行修改,当时的修改主导思想是“与国际先进理念接轨”,当时最主要的创新或接轨之处就在于确立了“无罪推定制度”。
即第12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新法1996年3月17日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全文共225条,增加了51条。
这次修改理念非常先进,但由于国情的限制,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290条,增加了65条。
新《刑事诉讼法》个人学习总结6篇
新《刑事诉讼法》个人学习总结6篇篇1一、引言最近,我学习了新《刑事诉讼法》,感觉受益匪浅。
这部法律是我们国家为了规范刑事诉讼活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制定的。
通过学习,我不仅了解了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原则和基本内容,还掌握了一些重要的制度和程序。
下面,我将结合自己的学习体会,对这部法律进行全面的阐述。
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原则和基本内容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为了规范刑事诉讼活动,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而制定的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
其基本原则包括: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等。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内容包括:刑事案件的管辖、回避、辩护、强制措施、证据、调查取证、起诉、审判、执行等各个阶段的具体程序和规定。
这些内容都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具有重要意义。
三、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制度和程序1. 侦查阶段: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活动的起始阶段,其目的是查明犯罪事实,收集证据。
在这个阶段,侦查机关需要依法进行调查取证,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侦查机关还需要遵守法定程序,确保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2. 审查起诉阶段:在这个阶段,人民检察院需要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需要审查案件的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符合起诉条件。
同时,人民检察院还需要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审查起诉活动的公正性。
3. 审判阶段:审判阶段是刑事诉讼活动的核心阶段,其目的是对被告人进行公正的审判。
在这个阶段,人民法院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审理,确保审判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人民法院还需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审判结果的公正性。
4. 执行阶段:执行阶段是刑事诉讼活动的最后阶段,其目的是对判决结果进行执行。
浅析人权保障原则在新刑诉法中的体现
叶
萌
3 、 新 刑 事诉 讼法 严禁 刑 讯逼 供 , 为 朴绝 此类 现 象 , 尊 重并 保 障 人权 , 制 定 了牛 n 应 的措 施 : ( 1 ) 第 五 十条 新增 规 定 , i : 确定了 “ 不得 强迫 嫌疑 人或 被 告人 自认 其罪 ” 的原 则 , 必 须 谨遵 法 律程 序 进行 犯罪 资料 的搜 集 , 严 禁 严刑 逼 供 。威逼 利 诱: ( 2 ) 第五 卜 q 条 与五 十八 条 分别确 立 了 “ 非 法 证据 排 除 的方法 、 范廿 ; l 与条 什: ( 3 ) 制 定 了一 套 完善 的依 法 讯 的措 施 , 如第 l 2 l 条中 的 讯 全程 录像 , 第 l 】 6条 的 讯 场所 的规 定 , 传 唤 与拘 传 的 时 『 u J 限制, 以上三方面分别是权利、 规则与措施的完整体现, 形成 了 有 制度 保 障 的科 学 刑讯 的机 制 。 4 、 新刑 事诉 讼 法还 坚持 “ 以人为 木” 的理 念 , 对诉 讼中涉 及 到 的弱 群 体与 特 殊人 群实 行人 道 主义 保护 , 极 火地 体现 了人 权 的保 障 原则 。 ( 1 ) 在强 制措 施 巾渗 透人 文 关怀 , 如 新刑 事 诉 讼法 中 的第 6 5 条 明确 规定 生活 1 3理 能力 丧 失者 、 孕妇 、 哺乳 划妇 l 女、 等人 员 适 用于 取保 候审 ; 第7 2 条 规 定忠 有严 重疾 病 者 、 生活 自理 能 力 差 或不 能 自理者 、 孕 划或 哺乳 期 妇女 : 为, 土活 不 能 1 3 理人 员 的 唯一扶养人; 因办案需求宜采取J l { c 视居住者; 羁押划限将满, 案 件 未结 , 需采 取 视居 住 者可 采取 监 视居 仆措 施 。 另外 , 若 符 合取 保 候 f 条件 , 但嫌 疑人 或 被告 无法 提 供保 证人 或 缴纳 保 证 金者 , 也 可 行 } I } c 视 居住 描 施 。取保 候 t f 『 与 临视 居 住 的适 片 j 人 员 的限 定充 分体 现 了新 刑事 诉 讼法 的人 小精 神 , 此外, 在 各 种 依法 慢 制执 行的 描施 巾 听取 辩 方陈 词 , 通知 1 家属 、 不服 者 I I I 诉 等措 施均 是 以人 为本 精神 的 体现 。 ( 2 ) 对判 处死 刑 或无 兑 u 徒 刑 的案 什进 行 法律 援 助 。新 刑 事 诉 讼法 第 3 4条指 Ⅲ ,若 嫌疑 人 或被 告 人 各种 素无 法 委 托 辩护 人 时,其 木人 或 其家 属 可 向法 律援 助机 构 l I 1 请 法 律援 助 , 若符合 法 { : I ! 援助者, 法 律援 助机 构 可指 派 { = _ I t 师 为其 辩护 , 若嫌
新刑诉法对被告人的人权保障
三、 录音录像制度
新刑 诉法 第 1 2 1 条 是确 立刑 事诉 讼录 音录 像 制度 的 根据 , “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 自己有罪” 原则 丁段 。对 讯 问过 程进 行 录 音 或录 联合 《 公 民权 利 与政治 权利 国 际公 约》 第 1 4 条 第 3款第 有利 于遏 制 刑讯 逼 供 等暴 力 _ 一 方面 能真 实地 反映 讯 问过程 , 有 效记 录 问 内容 , 另一 7 项规定: “ 不得 强迫被 告 自供 或认罪 。 ” 这 就是 国际社 会公 认的 像 , 面也 能有 效 识 别讯 问 中的 违 法行 为 。 第二 款 发 明录 音 或 录像 “ 反对 自证其 罪” 原则, 之 后据 此 确立 了沉 默权 制度 。 沉 默权 是 全 面性 。不完整 的录音 或录 像 是 没彳 了 意义 指 犯罪 嫌疑 人有 保持 沉默 的权利 , 即 著名 的“ 米兰 达权利 ” ( Mi r . 应 该 保证 其完 整性 、 的, 任 何 时间或 空 间有缺 漏 , 都会 导致 埘讯 事项 的 断章 取 义 , a n d a r i g h t s ) 。该权 利 的确 定源 白于 美 国 利 桑 那州 的 “ 米 兰达 并不 能真 地 防止 刑讯 逼供 等 手段 的 发, 土。 诉 利桑 那 州” 案, 其 与 尉期 的儿例 案件 一起 确 了影响 美 虽然 确立 录音 录像 制度 是刑 事诉 讼法_ f : 的 ‘ 大进 步 , 标志 司法 制度 深 远 的沉默 权制 度 , 而今 年恰 好 是“ 米 兰达权 利 ” 诞生 但是 其操 作 细则 还 不完 善 ,l f . 的第 五十 周 年 。赋予 被 告人 沉默 权 , 是确 立被 告 人诉 讼土 体地 着 我 诉 讼制 度 的进 …步 完善 , 有漏 洞 。 本 条 巾规 定 只有 可能判 处 无 划徒刑 、 死刑 的 案件 或 ‘ 位, 保障 其合 法权 益 的彳 丁 效于 段 , 对防止 司 法机 关滥用 职 权 、 刑 其他 币 = 大 犯罪 案件 , 才有 录音 录 像的 必要 , 其 他的 一般 窠 什 , 1 l f 讯 逼 供具 有 明 显 的作用 。 遗憾 的 是 , 我 旧 至今 还没 有建 立沉 默权 制 度 , 但 是新 刑诉 讯 人 员 或侦 查 人 员可 以选 择 是否 录 音 或录 像 。由此 可 见 录 音 录像 制度 并不 能覆盖 刑 事诉 讼的 各个 案 什, 但 刑 逼 供并 不 只 法 已经 确 立 了不 得 强迫 任 何 人证 实 自己彳 丁 罪 的规 则 。新 刑诉 存 在 丁 大案件 中, 在普 通 刑事 案件 巾 也屡 见不 鲜 , 而新 刑诉 法第 5 0 条 巾 规定 : “ ……严 禁 刑 讯逼供和 以威胁 、 引诱 、 欺骗以 L 如何 保 障录 音或 录 像 的充 整性 , 及 其 他 非 法方 法 收 集 证据 ,不得 强 迫任 何 人证 实 自己彳 丁 罪。 法对 其 的规制 还 不明 晰。而 I ” 该 条增 加 了 “ 不 得 强迫任 何 人证 实 自己有 罪” 的表 述 , 一 以及 录音 或录像 的保 存 期 限与保 存方 法 都没 有作 …具 体 规定 。 总之 , 这 …制 度还 很不 成熟 , 需 要进 … 步解 释 干 ¨ 先善。 方面 是 为 了幔化 对 刑讯 逼供 等非 法取 证行 为 的禁绝 态度 , 另一
新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制度及其完善
护” 的传统 司法观念 和法律控制理念的影响 , 司法工作人 员在刑 事侦 查讯 问、 收集证据等环 节主观臆 断、 有 罪推 定、
滥用强制措施 变相羁押 或超期 羁押 、 刑讯逼供 等 问题屡 禁不止 。本 文就新 刑事诉 讼 法 中人 权保 障制度 的意 义、 人
权保障制度 实现之 障碍及 落 实并执行人权保 障制度之途 径等问题 进行初步探 讨 , 以期人 权保 障这一理念 由理想转
汪乾 友
( 绵 阳师 范学院 , 四川 绵阳 6 2 1 0 0 0 )
摘 要: 新刑事诉讼法强化 了人权保 障理念 。 明确将 惩罚犯 罪与保 障人权有机结合起 来 , 更加 突出地 强调保 障
人权。 虽然我 国在 立法方面赋 予 了犯罪嫌疑人 的各 种权 利保 障 , 但 由于长 时间受 “ 重 实体 、 轻规 范, 重打 击 , 轻保
修改 , 以及侦查程序、 审判程序 、 执行程序 的完善 , 抑
或 特别程 序 的设立 , 都 凸 显 出着 力 增 强 人权 保 障 的
意 义
新 修 改 的刑事 诉 讼 法 把 Nhomakorabea 障人 权 作 为核 心 , 贯 穿 于整 个诉 讼 程序 之 中 , 主要 体 现在 以下 七个 方 面 :
等。 [ ]
种, 保障其家属的知情权 , 并保障被采取强制措施 的
人 能够 及 时 获 得 帮 助 。 2 同时 , 考 虑 到 我 国检 察 机
纵观新刑事诉讼法 , 无论是尊重与保障人权写
入 总则 , 还 是证 据 制 度 、 强 制 措施 制 度 、 辩 护 制 度 的
人员 , 不严 格 遵 守 诉 讼 时 间 , 并 随 意 更 改 。 我们 知 道, 诉 讼时 间在 刑事诉 讼 中具有 及其重 要 的地位 , 必
刑诉法修改与人权保障
用, 使刑事诉 讼活 动能够有法可依 , 人权保障 尚未成为刑事诉 判或执行, 都是公权力的行使 , 关系涉及公民的人身 自由等 基 讼 的独 立价值 , 因此在人权保障制度设计方面, 诉讼程序 、 律 本权利。 因此, 司法 权力的设置和运行应以人权保障为终极 目 师辩护制度、 证据制度等方面, 仍然存在诸多缺陷。 ” @ 的, 这是因为 “ 公共权力如果为人权而设、 为人权而运作, 便可
只凭政策 、 法规办 案, 甚至凭经验 办案 的历史。 但“ 鉴于 ‘ 十 主政治 的基本价值观 和制度 安排 , 体现 了民主政 治的基本要 年动乱’ 中出现的滥 用司法权力而导致的司法秩 序混乱 , 这部 求, 更是社会政治文明的基本标志。 法律的总体指导思想, 就是规范司法权力, 防止司法权力的滥 刑诉法的特殊性在于无论是侦查活动、 提起公诉、 刑事审
独 立 的价 值 和应 有 的 地位 。 这 种 现 象一 直 持 续 到 2 O 世纪7 0 代 末, 1 9 7 9 年 新 中国第 一
刑诉法修改与人权保障
人 权 是 现 代 法 最 基 本 的价 值 之 一 。 尊重 和 保 障 人 权 是 民
部刑事诉讼法典出台, 结束 了多年来办理刑事案件无法可依或
罚犯 罪的同时更加侧重保障人权 , 是 国家人 权事业在刑事司法中的巨大进 步。
【 关键词 】 刑事诉讼法 修正案 人权保障 我国刑事诉讼人权保障思想的产生、 发展
从一般 意义上说 , 人权是人的价值的社会承认, 是人身权、 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人们的主体观念逐渐增强, 维权 意识
做 出了一些 基 本 的 规定 , 但在 刑 事诉 讼 活 动 中 , 无 法 可依 、 刑 讯 讼 制度 做 出的进 一 步 改革 和 完 善 , 也是 对 深 化 司法 体 制 和工 作
刑事诉讼法与人权保障
刑事诉讼法与人权保障在一个社会中,人权的保障是至关重要的,而刑事诉讼法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旨在维护公正和法治。
然而,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并不总是紧密的,因为在追求正义的同时,也需要平衡个体的权利和保障。
本文将探讨刑事诉讼法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关系,旨在寻求一个合理的平衡点。
首先,刑事诉讼法确保了人权的保障。
它确保了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一系列权利,例如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有权寻求法律援助和有权与律师会面。
这些权利的保障确保了法律程序的公正和透明,避免了权力滥用和不公正对待。
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审判程序的法定要求,确保法官必须遵守法律程序进行审判,从而保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刑事诉讼法与人权保障之间也存在一些挑战和矛盾。
一方面,为了追求正义,刑事诉讼程序可能会侵犯被告人的权利。
例如,在紧急情况下,检察机关可能会采取强制措施对嫌疑人进行拘留,这可能会侵犯被告人的自由权。
此外,一些调查手段可能也会侵犯被告人的隐私权,例如对个人通讯的窃听和监控。
因此,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具体实践需要进行平衡和权衡。
为了解决这些挑战,一些国家和地区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保护被告人的人权。
例如,一些国家规定了对强制措施的使用进行监督和制约,确保其不会滥用。
此外,在调查阶段,一些国家要求警察必须获得法院发出的搜查令才能进行搜索,以保护个人的隐私。
这些措施的目的是确保在追求正义的同时,也保障了被告人的权利和尊严。
另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是,刑事诉讼法在维护人权方面是否充分。
尽管刑事诉讼法确保了被告人的一系列权利,但它是否足够保障了被害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呢?有人认为刑事诉讼法过于注重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导致被害人的权益被忽视。
在一些重大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可能需要承受长时间的审判过程和心理创伤,这可能对其权益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刑事诉讼法需要进一步完善,以兼顾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权益。
在国际层面上,人权保障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障。
例如,国际刑事法庭成立以来,它已成为保护人权的重要机构。
论新刑事诉讼法对人权保障制度的立法完善
行 使。而民族 国家作为集体 人权 主体 , 在 本 国内 , 它 主要是
义务 主体 , 根据 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 制定人权保 障法规 , 不 断丰富充实本 国人 权 的 内容 , 并保 证其 落实 。在这 一领
域, 国家作为规则 的制定 者 、 秩 序 的维 护者 、 人权 的保 障者 ,
的 口号 , 而是在具 体的证据 制度 、 律师辩 护制 度 、 强制 措施 、 侦查监督 、 诉讼程 序等方 面都有所 反映 , 使这一 任务 化为具 有可操作性 的程序规 范。如何把 这些 已经转化 为立 法 的先 进 的人权理念 , 在今后 的刑 事诉讼 中加 以贯 彻 , 而不被 扭 曲 或虚置 , 刑事诉讼人权 观念 和意识的跟进 , 也是极其 重要 的。 正所谓“ 制度改革 , 观念先行 ” , 本文拟从 刑事诉讼 中的人 权 法律关系 、 刑事诉讼 法保 护和保 障两大功 能 的关系 、 正确
浅谈新《刑诉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进步
“尊重和保障人权”在新《刑诉法》中的亮点展示2012年3月新《刑诉法》大修,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与96年《刑诉法》相比有了很大进步,特别是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的进步,不仅体现出我国对于人权保障的逐渐重视,更从侧面体现出了这个社会对于民主、法制、公平、正义的现实追求。
第一,新《刑诉法》第一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的任务之一,充分体现出了我国对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高度重视以及其在这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中所体现出的领导性的准则作用。
这一举措将为接下来我国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以及实践当中对法律的践行起到标杆性的作用。
第二,在辩护制度中,新《刑诉法》将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提前到侦查阶段,允许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就了解案情,并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新《刑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同时还赋予了辩护人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
因此这一条的修改为辩护人更好地行使权利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利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第三,新《刑诉法》新增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同时也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其中。
第四十九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第五十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这两条的规定不仅给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的尊重,同时也从源头上排除“毒树之果”,避免刑讯逼供等非法程序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更有利于发现案件真实情况,减少冤假错案。
解读新《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尊重与保障
意义 的维护人 权 的理论 。根 据现行 的国际人 权公
想 、信念 及 宗 教 之 自 由,非 依 法 律 不 受 限 制 ” 等权 利 。根据 马克思 主义 原理 ,人 的 自由发展 应 当包 括经 济领 域和政 治领 域 ,我 国积极推 进 民主 法 治建设 ,不 断完 善人 民代表 大会 制度 ,建 立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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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劣的重要标准。但是,对于保障人权的具体方 法存 在着 相 当大 的争 议 。对于人 权 的 国际保 护 和
14 — 0 —
吴亚敏 :解读新 《 刑事诉讼法》 对人权 的尊重 与保 障
国内管辖 是分 属 于 国际法和 国内法两 个不 同体 系 的 ,就个 人具 体 的基本 权利 来说 ,它 是 由主权 国 家通 过 国 内法 来具 体规 定确 立 ,并 由 国内法保 护
之后 ,《 民日报》又刊发 了 《 人 论我国罪犯 的法 律地位》一文 ,文章 提出 ,凡是 具有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国籍 的人 都是 公 民 ,罪犯 也是 公 民 ,应该 保障其基本的公民权利 , 不能诬告陷害 ,不能刑
讯 逼供 ,配偶 要 求 离 婚 也应 该 征 求 罪 犯 的 意见 。
法 律上 的平等 、民族 种族 平等 、男 女平 等等 。这
年修 改宪 法 时将 “ 国家 尊 重 和 保 障 人 权 ” 写 入
了宪 法 ,2 0 0 7年 ,党 的 十七 大 修 改 党 章 时 也 把
“ 重 和保 障人 权 ” 写进 了 《 章 》 同时 我 国 尊 党 。 也加 入 了 《 合 国反酷 刑 公 约 》 《 济 、社 会 联 、 经 和文 化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 等 人 权 公 约 ,签 署 了 《 民权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际公 约 》 公 。可 见 ,尊 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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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对被告人的人权保障
作者:张米兰
来源:《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13年第07期
摘要 2012年3月14日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以下简称新刑诉法),总则明文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强化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财产、诉讼等权利的保障,是刑事司法制度对宪法及人权保障条约的重要呼应。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非法证据排除、录音录像等制度为遏制刑讯逼供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
本文旨在讨论新诉讼法中被告人的人权保障。
关键词人权保障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沉默权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在我国,刑讯逼供一直长期存在,虽然国家明令禁止刑讯逼供,甚至对刑讯逼供的司法工作人员科以刑责,但仍屡禁不止。
刑讯逼供的长期存在,不仅有沉默权制度缺失等制度层面的原因,还有一定的历史原因,例如“有罪推定”的传统断案意识。
新刑诉法中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非法证据排除、录音录像制度等规定,为遏制刑讯逼供、保障被告人人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原则
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款第7项规定:“不得强迫被告自供或认罪。
”这就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反对自证其罪”原则,之后据此确立了沉默权制度。
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即著名的“米兰达权利”(Miranda rights)。
该权利的确定源自于美国亚利桑那州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其与同期的几例案件一起确立了影响美国司法制度深远的沉默权制度,而今年恰好是“米兰达权利”诞生的第五十周年。
赋予被告人沉默权,是确立被告人诉讼主体地位,保障其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对防止司法机关滥用职权、刑讯逼供具有明显的作用。
遗憾的是,我国至今还没有建立沉默权制度,但是新刑诉法已经确立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则。
新刑诉法第50条中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该条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表述,一方面是为了强化对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禁绝态度,另一方面也是为实现与国际公约对接,即上文所提到的公约。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写入刑事诉讼法是诉讼制度完善的一大突破,它确立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基本原则。
该原则同时也是现代司法制度和司法活动所公认的原则之一,保障了被追诉者主体地位的程序规则在此基础上得以建立,并为今后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奠定了基础。
然而,新刑诉法第118条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犯罪嫌疑人对与本案有关的提问有如实陈述的义务,明确回答了我国没有沉默权制度,并且笔者认为“如实回答”的义务与“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则构成了冲突,“如实回答”义务意味着犯罪嫌疑人没有沉默的权利,不仅可能会增大刑讯逼供的可能性,而且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丧失了供述罪行的自由,从而使“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成为空谈。
因此,我国司法机关在实践中还需要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对这一冲突进行明确的回答,从而确保被告人的“不得强迫证实自己有罪”的权利,遏制刑讯逼供的现象。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新刑诉法第54条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方式与后果。
该法条确立了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该条文明确采用非法手段取得的实物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并且可能被排除,其原因就是非法的取证手段侵犯了公民最基本的人权,直接违背了宪法的规定。
在实践中,检察院要对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行为提起公诉,通常需要以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为前提,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获取的供述当然应当予以排除,但是即使刑讯逼供行为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没有构成犯罪,如果其侵害了公民的宪法性权利,影响了被告人供述的自愿性,也应当予以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刑事司法制度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可能远比我们想象的要重大,因为它不仅有利于司法机关纠正违法行为,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体现了一个国家的刑事司法制度理念。
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还需要更具体、更全面,从而能够有力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宪法性权利。
三、录音录像制度
新刑诉法第121条是确立刑事诉讼录音录像制度的根据,有利于遏制刑讯逼供等暴力手段。
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一方面能真实地反映讯问过程,有效记录讯问内容,另一方面也能有效识别讯问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款表明录音或录像应该保证其完整性、全面性。
不完整的录音或录像是没有意义的,任何时间或空间有缺漏,都会导致对讯问事项的断章取义,并不能真正地防止刑讯逼供等手段的发生。
虽然确立录音录像制度是刑事诉讼法上的一大进步,标志着我国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但是其操作细则还不完善,且有漏洞。
本条中规定只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才有录音录像的必要,其他的一般案件,审讯人员或侦查人员可以选择是否录音或录像。
由此可见录音录像制度并不能覆盖刑事诉讼的各个案件,但刑讯逼供并不只存在于重大案件中,在普通刑事案件中也屡见不鲜,而新刑诉法对其的规制还不明晰。
而且如何保障录音或录像的完整性,以及录音或录像的保存期限与保存方法都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总之,这一制度还很不成熟,需要进一步解释和完善。
四、结语
有学者说:我们在设计法律制度的时候,应该设身处地地想想:如果我们是被告人,希望这个制度应该是怎样的。
随着新刑诉法的实行,新增的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原则、排除非法证据规则、录音录像制度等制度,与早已确立的无罪推定原则、辩护权原则一齐构建了我国的新刑事诉讼制度,这确实是我国诉讼制度的一大进步,更好地保障了被告人的人权,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刑讯逼供等现象的恶化。
但是这些制度仍然还不完善,在实践中实施的规定还需要进一步细化。
总而言之,中国法治建设的道路还很漫长,需要所有法律人的共同努力!□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强化培养学院)
注释:
甄贞等著:《程序的力量——刑事诉讼法学研究随想》,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