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结算中心操作规程
广东省农村信用社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操作规程
广东省农村信用社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操作规程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确保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数据信息的准确和完整,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以下简称《业务处理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以下简称《通知》),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银行结算账户是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按存款人类别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二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
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
专用存款账户的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及当地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临时存款账户的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及当地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
第三条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
第四条银行结算账户按性质分为核准类账户和备案类账户。
核准类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账户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QFⅡ专用存款账户(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核准类账户的开立、撤销、变更等业务处理必须由当地人民银行核准;备案类账户包括一般存款账户、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由开户银行在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备案。
信用社银行联合社资金结算中心资金同业存放及调拨操作规程
信用社(银行)联合社资金结算中心资金同业存放及调拨操作规程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向各通汇单位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的结算服务,加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结算中心(下称结算中心)内部风险控制,保证结算资金安全性、流通性与效益性,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安徽省农村信用合作社电子汇兑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等相关规章,结合结算中心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资金同业存放第二条结算中心资金同业存放应遵循安全、公开、公平、公正与效益的原则。
资金同业存放的程序如下:(一)5,000万元(含)以下的短期同业存放资金,由省联社法人代表授权人,与开户单位签订《同业存款协议》;(二)同业存放资金在5,000万元以上,按以下程序操作:1、由结算中心提出资金同业存放的书面意见,经分管主任同意后,向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出邀标书;2、结算中心根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报价,结合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状况、流动性、资金头寸等情况,提出开户行的初步意见,并随附各投标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报价资料;3、省联社社务会议根据结算中心提出的初步意见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报价,最终确定开户单位,并签订《同业存款协议》。
第三条结算中心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程序如下:(一)签订《同业存款协议》中必须有“该账户款项到期后必须划转到省联社在人行开立的结算保证金账户”条款;(二)依据所签订的《同业存款协议》,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的手续及程序在开户行开立一般账户;(三)结算中心业务主管根据《同业存款协议》填制《信用社(银行)联合社资金结算中心资金调拨审批单》与《信用社(银行)联合社资金结算中心资金调拨审批登记簿》,由记账员、复核员、业务主管与结算中心负责人签字后报省联社分管领导或经省联社法人代表授权人审批;(四)结算中心记账员接到《同业存款协议》、《信用社(银行)联合社资金结算中心资金调拨审批单》与《信用社(银行)联合社资金结算中心资金调拨审批登记簿》后录入往账,复核员审核相关资料手续无误后复核往账,授权人审核相关资料手续无误后授权,发送往账。
财政资金管理内部操作规程
XXXXXX关于财政资金管理内部操作规程的通知XX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建立规范、高效、安全的财政资金管理机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我局制订了财政资金管理国库科内部操作规程:一、拨款印鉴和凭证的管理1、财政资金的拨付按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设置专用拨款印鉴。
2、财政资金拨款印鉴由财务专用章和法人印章组成,资金拨款凭证须同时加盖以上二枚印章方能生效。
3、印鉴按交叉审核,分离制约的原则严格管理。
并实行专人专岗保险柜保管,印鉴保管人临时离开办公室时,印鉴必须锁进保险柜。
任何一岗不能同时管理两类印章。
4、印鉴保管人对拨款凭证审核无误后,予以盖章,印鉴需本人自行加盖,不得擅自转于他人代理。
5、遇印鉴保管人员外出,经科负责人同意印鉴可委托他人代管,但不得将财务专用章和法人印章同时委托同一人代管。
代管期间要建立印鉴接交登记手续。
6、拨款凭证实行专人负责制。
领用时,凭证保管人根据相关规定,在领用人签字后,将凭证从保险柜取出,发放给领用人。
缴销时,凭证保管人依据缴销人签章的缴销清单,认真清点数量后,将凭证存入保险柜。
取出凭证保管人按月、按单位统计领用数、缴销数,并提供给科负责人。
7、所有银行单据实行专人传递。
银行领取单据时,必须签收登记,登记本由专人保险柜保管,不得销毁。
二、财政资金收入科内收缴与退付流程1、总预算会计根据当年收入预算安排情况,及时了解和掌握本级收入执行进度,加强与收入部门的联系和沟通,督导收入及时缴库。
2、对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执法单位罚没收入等,预算外总会计定期进行核算与清理,并在上述收入缴入财政专户后及时划转国库。
3、预算外资金的收缴,由预算单位通过市级财政预算外资金银行代收网点按“银行代收制”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收入缴入财政专户。
4、对收入缴库中串科目、串级次的收入,应依据收入调库原则,填制收入更正通知书,自下而上逐笔调整,不得采取汇总更正办法予以调整。
结算中心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结算中心的安全管理,确保结算业务顺利进行,防范各类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结算中心全体工作人员,以及与结算中心业务相关的其他人员。
三、安全管理要求1. 物理安全管理(1)结算中心应设置安全监控设施,确保24小时不间断监控。
(2)结算中心大门应配备防盗门、报警系统等安全设施,防止非法侵入。
(3)结算中心内部应配备消防设施,定期检查,确保其正常使用。
(4)结算中心内部应设置紧急疏散通道,并定期进行疏散演练。
2. 信息化安全管理(1)结算中心应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2)结算中心工作人员应遵守信息系统操作规范,不得随意修改系统设置。
(3)结算中心应定期对信息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修复安全隐患。
(4)结算中心应加强对信息系统访问权限的管理,严格控制访问权限。
3. 资金安全管理(1)结算中心应建立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2)结算中心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资金操作规程,不得违规操作。
(3)结算中心应定期对资金进行核对,确保资金余额准确无误。
(4)结算中心应加强对现金、支票等资金的管理,确保其安全存放。
4. 文件安全管理(1)结算中心应建立完善的文件管理制度,确保文件安全。
(2)结算中心工作人员应妥善保管文件,不得随意丢弃或泄露。
(3)结算中心应定期对文件进行归档、整理,确保文件完整。
(4)结算中心应加强对涉密文件的管理,严格控制文件传递。
四、安全教育与培训1. 结算中心应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2. 新员工入职后,应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其了解并遵守安全管理制度。
五、安全检查与考核1. 结算中心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安全隐患。
2. 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应进行严肃处理。
3. 结算中心应将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对安全工作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
六、附则1. 本制度由结算中心负责解释。
资金结算中心操作规程
资金结算中心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实业公司创新提升式发展的需要,贯彻实业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的要求,以创新的观念和方式做好实业公司的资金运营管理工作,达到发挥实业公司资金规模优势,提高实业公司的整体资信和资金运作能力; 盘活实业公司沉淀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规范和提升实业公司的资金运营管理水平,促进实业公司资金运营功能的不断完善; 提高实业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实现实业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特制定实业公司资金结算中心操作规程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采用现代管理方法和手段建立实业公司资金结算的运作管理平台,规范实业公司资金运作的初步程序,明确实业公司资金结算的基本运作方式。
并通过模拟商业银行职能,充分发挥实业公司资金结算中心作为内部银行的功能和作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实业公司资金结算中心及其子公司和分支机构分中心的内部资金结算管理和资金结算操作规程。
第二章术语第四条资金结算中心和资金结算分中心: 资金结算中心是指实业公司资金结算中心,是实业公司内设置的集团资金结算的运营管理机构,并将通过集团融筹资、资金结算、调剂和运作管理及协调等逐步发展成为实业公司的财务公司。
资金结算中心是实业公司的内部银行,是实业公司的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经营收益和风险由实业公司承担。
资金结算分中心是指进入实业公司资金结算中心资金运营网络的成员单位。
以实业公司子公司、实业公司等法人单位作为分中心成员单位,实业公司财资部代表实业公司总部、各分支机构等非法人经营单位作为分中心成员单位。
各成员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将资金结算分中心设成独立的运营部门,也可以在财资部内部设置从事资金运营的专职岗位,负责本单位及下属经营单位和机构的资金集中结算管理和资金运营工作。
第五条资金运营网络系统: 是指资金结算中心和分中心及所属单位在资金运营管理中,所采用的财务管理软件系统和银行网络系统等实施实业公司资金归集支付等资金运营活动的网络的统称。
企业结算中心方案
企业结算中心方案1. 方案简介企业结算中心是指为了解决企业内部结算问题而设立的一个中央化的结算部门。
其作用是统一管理集团企业内部结算,优化资金利用效率和降低企业内部资金管理风险。
本文将介绍企业结算中心的实施意义及操作指南。
2. 实施意义2.1 实现集中化管理企业结算中心的建立,有助于实现集中化管理。
通过中心化的管理,能够使企业的财务管理更加规范化,同时也节省了人力成本和开支。
结算中心可以通过对不同业务部门的业务数据进行整合,对于公司财务报表和结算有更加科学、可靠的支撑。
2.2 降低资金运营风险通过结算中心的对企业内部结算数据和过程进行管理,避免了企业财务出现疏漏和管理混乱的情况,减少实际资金运营风险。
在企业业务活动中,结算中心能够帮助稳定资金流动,避免资金异常波动和风险的发生,提升了公司的运营风险防范能力。
2.3 提高数据处理效率企业的内部结算涉及到的数据极其复杂,涉及到的数据量非常庞大,而且还涉及到跨部门、跨区域的结算业务,需要进行数据处理和信息传输等环节。
在这个过程中,中心化管理的方式不仅能够保证数据的质量和精度,而且还能够大大缩短结算时间,提高数据处理的效率,为企业提供更简便、快捷的业务往来和交流平台。
3. 操作指南3.1 设立结算中心企业在建立结算中心时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如企业规模、运营规模、业务需求、资金情况等,选定合适的办公场地、配备必要的软硬件设施,为中心的运营管理打下坚实的基础。
3.2 制定公司制度标准和操作规程企业应制定结算中心的公司制度标准和操作规程,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保证工作流程的顺畅。
同时,还应设置健全合规风险控制制度,在规范化管理的基础上,确保工作的安全和有效性。
3.3 优选结算方式和支付方式结算方式和支付方式是企业内部结算中不可忽视的环节。
选择合适的结算方式和支付方式,尤其是跨境交易的结算方式,能够在很大的程度上减少企业内部结算的风险和成本。
3.4 建立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在实施企业结算中心时,企业还需要建立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明确员工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对业务流程和财务资金流动的监测和分析,防范风险,避免出现漏洞。
交易所结算规章制度
交易所结算规章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交易所结算业务的运作,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投资者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结算主体交易所的结算业务主体为结算中心,负责处理交易所交易的结算工作。
结算中心应当具备相应的结算能力和资金保障能力,保障交易所交易的顺利进行。
三、结算方式1. 交易所交易采用T+0实时结算方式,即买卖双方成交后,立即进行资金清算和证券过户。
2. 结算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交易结算系统,确保结算过程的及时准确。
3. 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和监管要求,调整结算方式,但应当提前告知市场参与者并得到监管机构的批准。
四、结算流程1. 交易完成后,结算中心根据成交情况进行资金清算和证券过户。
2. 买方支付交易金额,卖方交付证券。
3. 结算中心对买卖双方的账户进行调账,并告知相关交易参与者结算结果。
4. 结算过程中如有异常情况,结算中心应当及时通知相关交易参与者,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五、资金保障1. 结算中心应当建立专门的清算资金账户,用于处理结算业务的资金清算。
2. 结算中心应当每日进行资金交收,保证交易所交易的资金安全。
3. 结算中心应当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4. 如有资金不足或者发生其他资金风险情况,结算中心应当制定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监管机构。
六、风险管理1. 结算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对各类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2. 结算中心应当加强市场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交易。
3. 结算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预警机制,对潜在风险进行监测和预警。
4. 结算中心应当定期进行风险检查和评估,及时调整风险管理策略。
七、监督管理1. 结算中心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2. 结算中心应当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结算情况和风险管理情况。
3. 监管机构有权对结算中心进行现场检查和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4. 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保障结算中心的正常运作。
银行现金管理业务柜台操作规程
银行现金管理业务柜台操作规程银行现金管理业务柜台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现金管理业务,保证客户资金安全,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我行柜台业务结算中心。
第三条柜员在操作现金管理业务时,必须认真遵守本规程的各项规定。
第四条柜员应密切注意客户的动态和情况变化,如发现可能存在洗钱、逃税、逃汇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向分支机构反映。
第五条柜员应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如发现内部有不正之风,应及时向分支机构反映并报告。
第二章业务操作第六条现金管理业务包括现金存取、现金清分、现金加急存款、现金结售汇、现金调拨等业务。
第七条柜员在办理业务前,必须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并核对账户余额或相关业务资料。
第八条客户进入柜台办理现金管理业务,必须进行排队并保持秩序,柜员应根据不同业务安排不同窗口。
第九条柜员在接待客户时,应注意自己的形象和言行,态度必须亲切热情,细心耐心地为客户服务,解答客户咨询,耐心了解客户需求,给予妥善的建议和指导。
第十条柜员在办理现金存取业务时,应核对钞票的真伪、面额、数量等相关信息,对存在质量问题的钞票应及时予以退换。
第十一条柜员在办理现金清分业务时,应严格按照清分规范进行操作,确保清分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十二条柜员在办理现金加急存款业务时,应仔细核对存款金额和收款人信息,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第十三条柜员在办理现金结售汇业务时,应仔细审核客户提供的证件,确保客户身份真实可靠。
第十四条柜员在办理现金调拨业务时,应对收到的现金进行比对核对,防止出现误差。
第三章安全防范第十五条钞票装入清分机前,应认真检查钞票表面,检查破损、油渍、火漆等。
第十六条柜员在操作现金管理业务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业务准确无误。
第十七条柜员必须遵守操作流程,避免个人行为带来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柜员应密切关注周围环境,如发现异常情况或可疑人员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采取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所有柜员应接受必要的安全管理培训,并定期进行安全防范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和考核。
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的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风险,确保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内部所有资金收支、投资、融资等资金管理活动。
第三条企业资金集中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原则:企业内部资金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确保资金管理的集中性和有效性。
(二)规范运作原则:资金管理活动必须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确保资金运作的合法合规。
(三)效益优先原则: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资金效益最大化。
(四)风险控制原则:建立健全资金风险管理体系,有效防范和化解资金风险。
第二章资金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企业应设立资金管理部门,负责资金集中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资金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资金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资金预算、结算、核算等制度,规范资金收支行为。
(三)负责资金收支的审批、支付和监督。
(四)协调各部门的资金需求,优化资金配置。
(五)组织开展资金分析、预测和风险管理工作。
(六)建立健全资金风险预警机制,及时报告资金风险情况。
第三章资金预算管理第六条企业应建立健全资金预算管理制度,明确资金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和监督程序。
第七条资金预算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企业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为导向。
(二)合理预测资金需求,确保资金供需平衡。
(三)统筹兼顾,优化资源配置。
(四)严格执行预算,强化预算约束。
第八条资金预算审批权限:(一)年度资金预算由董事会审批。
(二)月度资金预算由总经理审批。
(三)其他资金预算由资金管理部门审批。
第九条资金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应按照原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第四章资金结算管理第十条企业应建立健全资金结算管理制度,明确结算方式、结算流程和结算时限。
第十一条资金结算方式:(一)银行转账结算。
(二)现金结算。
财务结算中心准则
一、结算中心工作人员上班期间要穿工作服,必须统一着装,仪容仪表整洁、端庄、大方。
二、结算中心工作人员服务必须讲文明用语和普通话,言行规范化、标准化,不得使用服务忌语。
三、接待用户应做到精神饱满,态度和蔼,主动、热情、耐心、周到地为用户服务,真正做到来有迎声、去有送声、有问必答、百问不厌。
使用“您好”、“谢谢”、“不客气”、“对不起”、“您走好”等文明用语。
对用户咨询的问题属自己职责范围内的要进行合理解答,不属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应介绍到相关人员。
若遇有意刁难的用户,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避免与用户发生不必要的争吵或争斗行为。
四、接听咨询电话时要准确、详细、清楚地回答对方问题。
五、熟悉收费项目及标准,收款时要做到唱收唱付,告知用户所交纳的金额,在用户视线内点验现金,当面点清,先收款后出票。
收费员每日下班前需将当日所收账款进行核对,做到机、票、款统一,做到账目清楚。
六、必须熟练掌握各自权限范围内的各项业务,熟练掌握本岗位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按规定程序操作;业务繁忙或出现拥挤时,不得
流露出急躁或不满情绪,应首先考虑到客户的感受,做好解释工作,请客户谅解,尽量加快工作速度。
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操作规程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汇款业务第一节汇出国外汇款汇出国外汇款是指汇出行根据汇款人的委托,使用不同的汇款方式(如电汇、信汇和票汇等形式)委托港澳及海外联行或代理行将一定金额付给指定收款人的业务。
一、电汇业务操作方法电汇是指汇出行以SWIFT、加押电传(以SWIFT 格式)方式委托港澳及海外联行或代理行解付汇款的业务。
(一)业务受理及审核要点受理汇出汇款业务需审核客户提交的符合售付汇管理办法规定的有效凭证、汇出汇款申请书及外汇管理局规定的相关材料,进行合规性和表面一致性的审核。
1、购汇申请书货币金额与汇出汇款申请书相符,经风险管理岗根据汇款公司提交符合售付汇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材料审核同意,方能购汇办理汇款。
2、汇款公司从其现汇帐户支付汇款时,必须符合帐户的支付范围。
向保税区注册的企业付款,应提供保税区企业的外汇登记证或复印件,方能办理汇款。
3、审核汇款申请书。
汇出汇款申请书是汇出行办理汇款的依据,也是汇款申请人和汇出行委托与被委托关系的契约,应订明合理的银行免责条款。
在受理电汇业务时,需审核汇出汇款申请书的内容是否清楚与完整,双方的责任义务是否明确。
汇款申请书必须注明汇款货币名称、金额、收款人名称地址、收款人的开户行名称、地址、帐号等,同时,还应注明有关国外费用由谁负担。
除直接汇往我海外机构的可使用中文外,必须用英文填写汇款申请书内容。
4、核对客户在申请书加盖印鉴签章与该客户在汇出行预留的授权书印鉴,并由核对人员在申请书上盖章确认相符。
如果印鉴不符应迅速与客户联系;汇款的资金来源(包括外汇和人民币资金来源)必须到位,不得透支。
5、对资本项下汇款如:向国外汇出投资款或还外债付息应凭当地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汇款。
6、对货到付款项下汇出汇款,我行应凭客户提供的有效商业单据(合同和发票)、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办理。
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真实性的核查应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对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与付汇人不一致或核查中查不出来的报关单的情况,还要进行“二次核对”。
结算中心规章制度汇编范本
结算中心规章制度汇编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规范结算中心的运作,保障结算业务的有序进行,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结算中心全体员工和相关业务人员。
第三条结算中心是本公司的重要部门,负责处理公司内部和与外部合作伙伴之间的资金结算业务。
第四条结算中心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开展业务活动,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合法性。
第五条结算中心应积极配合公司其他部门的工作,确保资金的流转顺畅。
第六条结算中心应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条结算中心应不断完善和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确保业务的高效运转。
第八条结算中心应保护公司和客户的利益,维护公司的声誉和形象。
第二章结算中心的组织架构第一条结算中心设有总经理、副总经理、结算主管和结算人员等职务。
第二条总经理负责结算中心的全面工作,主要领导和指导结算业务的开展。
第三条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并对下属结算人员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四条结算主管负责具体的结算业务,负责资金的调度和监督。
第五条结算人员负责执行结算任务,按照公司规定和操作流程进行工作。
第三章结算中心的业务流程第一条结算中心主要业务包括公司内部结算、与合作伙伴的结算和跨境结算等。
第二条公司内部结算主要是指公司内部各部门之间的资金结算,确保各项业务的正常进行。
第三条与合作伙伴的结算主要是指与公司的客户、供应商和合作伙伴之间的资金结算。
第四条跨境结算主要是指公司与境外客户和供应商之间的跨境货款结算。
第四章结算中心的管理制度第一条结算中心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准确。
第二条结算中心应建立健全的资金监管制度,建立内部审计机制,确保资金流向的透明和合规。
第三条结算中心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风险。
第四条结算中心应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制度,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准确。
第五章结算中心的工作职责第一条结算中心应严格执行公司的资金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安全、准确、及时、完整。
银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银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促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有序、合规开展,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0号)、《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的函》(南银办发[2012]74号)、《银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我行开办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各级机构。
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境外地域包括所有国家和地区。
第三条经办行应遵守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原则,按照现有规定对每笔跨境贸易人民币收付相应贸易真实性及其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审查,并将相关信息及时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RCPMIS)。
第四条经办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发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发布)、《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发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2号发布)等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
第五条经办行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及其项下人民币贸易融资业务时,业务的审查、审批、操作及贸易融资授信等参照我行国际结算及国际贸易融资现行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六条中国境内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可以按照本规程直接以人民币进行进、出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
办理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应在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中先查询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在重点监管企业名单中的不得为其办理业务。
第七条涉及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业务的,企业应登录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办理外债登记,但不纳入现行外汇预收延付比例管理。
EAS标准操作规程-资金管理
文档编号:KD——版本号:3.0密级:中级EAS标准化操作规程资金管理(本页不提供客户)更改记录日期作者版本更改参考文档编号:版本号:密级:保密XXXXX集团EAS标准化操作规程资金管理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2008年 05月文档控制更改记录分发说明(对本手册编写过程进行简要说明,如下所示)目录第1章资金部分 (6)1.1 基础资料 (6)1.1。
1 组织属性 (6)1.1。
2 资金结算 (6)1.1。
3 银企直联 (11)1.1.4 银行账户 (15)1。
1.5 票据类型 (15)1。
1.6 融资管理 (16)1。
1。
7 或有负债 (21)1.1。
8 资金预测 (23)1。
2 初始化(用界面说明初始化操作过程) (23)1.2.1 内部账户初始化 (23)1.2.2 应收票据初始化 (23)1。
2。
3 应付票据初始化 (24)1。
2.4 投融资初始化 (25)1。
3 资金管理参数操作说明 (28)1.4 资金管理系统配置操作说明 (29)1.5 业务操作说明 (30)1.5。
1 资金结算操作说明 (30)1.5。
2 集团划拨业务操作说明 (47)1。
5。
3 银企直联业务操作说明 (52)1。
5.4 票据业务操作说明 (60)1.5.5 融资业务操作说明 (76)1。
5.6 投资业务操作说明 (93)1.5.7 报表查询 (119)第1章资金部分1.1基础资料1.1.1组织属性1、操作界面:2、操作说明:(1)组织必须具有“财务属性”,才可以进行资金管理的相关业务(2)如果是具体的业务处理部门,需要具有“财务实体"的属性1.1.2资金结算1。
1.2.1结算中心1、建立结算中心:结算中心设置是对承担资金集中结算管理职责的组织所在的公司进行设置,同时设置结算中心启用日期。
在金蝶EAS主界面,选择〖基础数据管理〗->〖辅助资料〗-〉〖金融机构〗进入“金融机构”主界面,单击【】,选中集团内部金融机构,新增结算中心,如图2、结算中心公司,为各开户单位建立内部账户档案。
资金结算中心操作规程
资金结算中心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实业公司创新提升式发展的需要,贯彻实业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的要求,以创新的观念和方式做好实业公司的资金运营管理工作,达到发挥实业公司资金规模优势,提高实业公司的整体资信和资金运作能力;盘活实业公司沉淀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规范和提升实业公司的资金运营管理水平,促进实业公司资金运营功能的不断完善;提高实业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实现实业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特制定实业公司资金结算中心操作规程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采用现代管理方法和手段建立实业公司资金结算的运作管理平台,规范实业公司资金运作的初步程序,明确实业公司资金结算的基本运作方式。
并通过模拟商业银行职能,充分发挥实业公司资金结算中心作为内部银行的功能和作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实业公司资金结算中心及其子公司和分支机构分中心的内部资金结算管理和资金结算操作规程。
第二章术语第四条资金结算中心和资金结算分中心:资金结算中心是指实业公司资金结算中心,是实业公司内设置的集团资金结算的运营管理机构,并将通过集团融筹资、资金结算、调剂和运作管理及协调等逐步发展成为实业公司的财务公司。
资金结算中心是实业公司的内部银行,是实业公司的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经营收益和风险由实业公司承担。
资金结算分中心是指进入实业公司资金结算中心资金运营网络的成员单位。
以实业公司子公司、实业公司等法人单位作为分中心成员单位,实业公司财资部代表实业公司总部、各分支机构等非法人经营单位作为分中心成员单位。
各成员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将资金结算分中心设成独立的运营部门,也可以在财资部内部设置从事资金运营的专职岗位,负责本单位及下属经营单位和机构的资金集中结算管理和资金运营工作。
第五条资金运营网络系统:是指资金结算中心和分中心及所属单位在资金运营管理中,所采用的财务管理软件系统和银行网络系统等实施实业公司资金归集支付等资金运营活动的网络的统称。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发[2008]17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08年6月5日银发[2008]179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适应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上线运行的需要,规范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确保国库会计核算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库会计管理规定》(银发[2005]304号文印发)、《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银发[2008]178号文印发)等有关制度的基本规定,结合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特点,总行研究制定了《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见附件)。
现予印发,请使用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处理国库会计核算业务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遵照执行,同时停止执行《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银发[2005]305号文印发)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库资金清算业务处理手续》(银办发[2005]282号文印发)。
有关分支机构可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补充办法。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国库局反映。
附件: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附件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为规范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以下简称数据集中系统)业务处理,确保国库会计核算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库会计管理规定》、《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国库会计凭证国库会计凭证是国库会计核算的依据,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中国农业银行对账中心操作规程
附件:中国农业银行对账中心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农业银行对账中心运行管理,规范操作,确保对账工作有序开展,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对账管理办法》及农业银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对账中心是农业银行为规范对账工作的管理,防范和控制操作风险,在一级分行或二级分行监控中心及县级支行设立的,专门负责对账工作的功能模块。
县级支行对账工作管理职能纳入同级运营管理部门。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各级对账中心及对账工作管理机构。
第二章人员配置第四条对账中心应配置从事对账管理、系统管理、对账操作、对账外勤等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对账操作人员是专职对账人员,与对账中心其他人员不得交叉;对账管理、系统管理、对账外勤等人员等可以交叉或兼职。
第六条对账管理人员负责对账中心的全面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对账中心工作的开展;负责对账管理系统的异常处理、流程监控等。
对账管理人员在系统中可以处理账单退信重打、验印强制通过复核、回执审核结果维护复核、不对账账户维护复核、账单下载打印、账单数据文件的导出及与第三方的交接等工作。
第七条系统管理人员负责本一级分行对账管理系统初始操作员(两个)的管理;负责在系统中维护本行的机构隶属关系、设置省级重点账户分类规则、对账周期规则以及回执验印的设置;负责系统中角色建立,赋予角色适当的权限;负责本级所建操作员的密码重置。
第八条对账操作人员负责个人负债子系统中单位定期、通知存款账户在对账管理系统中的签约处理;负责账单下载打印、账单数据文件的导出及与第三方的交接;在系统中,进行包括图像采集、条码补录、核对结果补录、人工验印等回执处理工作;回执审核结果维护;不对账账户(单)维护;退信账单的登记;负责人工验印强制通过的复核;回执审核结果维护的复核;不对账账户(单)维护的复核;实物账单的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对账外勤人员负责进行上门对账、账单催收、对账不符原因查找等对账外部事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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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结算中心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实业公司创新提升式发展的需要,贯彻实业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的要求,以创新的观念和方式做好实业公司的资金运营管理工作,达到发挥实业公司资金规模优势,提高实业公司的整体资信和资金运作能力;盘活实业公司沉淀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规范和提升实业公司的资金运营管理水平,促进实业公司资金运营功能的不断完善;提高实业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实现实业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特制定实业公司资金结算中心操作规程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采用现代管理方法和手段建立实业公司资金结算的运作管理平台,规范实业公司资金运作的初步程序,明确实业公司资金结算的基本运作方式。
并通过模拟商业银行职能,充分发挥实业公司资金结算中心作为内部银行的功能和作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实业公司资金结算中心及其子公司和分支机构分中心的内部资金结算管理和资金结算操作规程。
第二章术语第四条资金结算中心和资金结算分中心:资金结算中心是指实业公司资金结算中心,是实业公司内设置的集团资金结算的运营管理机构,并将通过集团融筹资、资金结算、调剂和运作管理及协调等逐步发展成为实业公司的财务公司。
资金结算中心是实业公司的内部银行,是实业公司的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经营收益和风险由实业公司承担。
资金结算分中心是指进入实业公司资金结算中心资金运营网络的成员单位。
以实业公司子公司、实业公司等法人单位作为分中心成员单位,实业公司财资部代表实业公司总部、各分支机构等非法人经营单位作为分中心成员单位。
各成员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将资金结算分中心设成独立的运营部门,也可以在财资部内部设置从事资金运营的专职岗位,负责本单位及下属经营单位和机构的资金集中结算管理和资金运营工作。
第五条资金运营网络系统:是指资金结算中心和分中心及所属单位在资金运营管理中,所采用的财务管理软件系统和银行网络系统等实施实业公司资金归集支付等资金运营活动的网络的统称。
第六条资金结算:是指资金结算中心成员单位资金往来及对外收付资金等资金和票据清算结算业务,而不是经营项目的收入支出结算。
第七条存款:是指资金结算中心或资金结算分中心在各银行的存款和各资金结算分中心在资金结算中心的存款。
存款的方式将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第八条资金归集:是指资金结算中心和分中心及分中心和所属单位之间的资金上划和下划支付业务。
第九条借款:是指资金结算中心或分中心从各银行和金融机构取得的直接借款,或资金结算中心与各资金结算分中心之间的内部资金借款。
第十条利率:是指资金结算中心和各资金结算分中心之间的内部存贷款利率。
原则上参照人民银行或金融机构的相应利率,并在国家有关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上下浮动,力争做到对存贷方均有利。
第十一条账户:是指实业公司总部和各资金结算分中心在资金结算中心指定的银行开立的账户和资金结算分中心在资金结算中心开设的账户。
主要包括专用收款账户、基本(付款)账户、结算(付款)账户等。
第十二条票据:主要是指以下两类:1、资金结算中心与各资金结算分中心使用的业务结算票据,包括银行结算票据及回单或资金结算中心内部结算票据及回单两部分。
2、资金结算中心和资金结算分中心自开或收到的银行和商业承兑汇票。
第三章资金结算中心的组织机构和管理第十三条资金结算中心将模拟商业银行的方式运作,其机构和人员将随着业务的发展逐步建立健全和调整。
第十四条为了规范运作,减少资金运营风险,资金结算中心内部应建立风险评估和信贷审核机制并配置相应的岗位和人员。
第十五条资金借贷和重大资金运营事项,均应经风险评估和信贷审核审议通过后才能办理。
第十六条在实业公司资金结算中心的资金运营网络中,实业公司财资部作为一个分中心,负责审批实业公司总部非法人资金的支付。
资金结算中心存量资金的安排和借贷平衡等日常资金运营业务由资金结算中心自行运营管理。
第四章资金结算管理的原则第十七条资金权属不变:各企业对自己的资金拥有所有权和支配权。
这种权利不因资金存放地点的变化而改变,也不受任何单位的侵犯。
第十八条保持相对独立:各企业仍是独立的法人体,不因资金结算中心的运营而影响其对项目的收入结算和资金运作的独立性。
第十九条有偿存借和使用:资金结算中心和分中心之间的存借款,均应按照有偿占用的原则支付存借款利息和费用。
资金结算中心应在符合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给予分中心利率和费率优惠。
第二十条互惠互利,借贷双赢:资金结算中心和分中心在资金运营过程中,必须兼顾双方利益。
通过利率内部优惠浮动,提供优质服务,节约财务费用,保证借贷双方有利。
第二十一条保证安全,操作方便:资金结算中心采用成熟的商业银行结算系统及资金管理软件,选用先进的设备,保证资金结算的“安全、快捷、方便、准确”,提高资金周转效率,保障实业公司资金运营网络系统安全高效运转。
第二十二条稳步过渡、逐渐完善:资金结算工作将根据实业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建立规范的财务公司为目标,采取分步实施,逐步完善的方针,先局部试点,然后全面推广,逐步推进。
第五章资金结算管理的主要内容第二十三条存款资金的查询业务:资金结算中心和分中心可在授权范围内通过资金运营网络系统随时查询下属单位的银行存款余额情况和支付情况,准确的掌握资金的运营和流动状况。
第二十四条货币资金上划业务:资金结算中心和分中心可通过资金运营网络系统定期将账户的超限额资金逐级上划至资金结算中心或分中心在银行的账户,实现对银行账户余额的自动管理。
第二十五条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在资金分中心有存款的单位和在资金结算中心有存款的分中心,可随时通过资金运营网络系统向资金结算中心或资金结算分中心提出拨付款申请,资金结算中心和分中心可通过该网络系统立即支付,资金一般在两个小时之内即可到达。
第二十六条票据业务:根据票据业务的性质不同分为以下两部分:1. 资金中心负责制定资金结算中心与分中心等内部业务使用的内部票据格式。
在通过资金运营网络系统处理各类资金运营业务时,必须采用资金结算中心统一制定的各类内部票据格式。
2. 对资金中心及分中心开出和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管理,包括登记、贴现、背书、抵押、托收、再贴现等业务和账务处理,并在减少费用支出的原则下,合理调配和使用各种承兑汇票。
第二十七条存款业务:资金分中心在资金结算中心账面的资金余额,各分中心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存款的方式和时间,资金结算中心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下支付相应的存款利息。
资金结算中心保证各资金分中心的存款安全,并为存款单位保密,各资金分中心可随时自由存取该存款。
第二十八条授信及借款业务:1. 资金结算中心应与各结算合作银行协商各类综合授信额度与优惠费率,在增加实业公司融资规模的同时,降低实业公司的整体融资成本和财务费用。
该授信额度的使用,可采取根据分中心需要划分给分中心直接借款,或资金结算中心向银行贷款给分中心使用的方式操作。
各资金分中心在不违反实业公司资金结算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也应从支持经营业务发展出发,做好各自的融资和授信工作,以满足本单位项目开发和经营在财务方面的需要。
2. 各资金分中心因生产经营急需可向资金结算中心提出流动资金借款申请,经资金结算中心对风险评估和贷款审核通过后,可通过拨付相应的银行贷款授信额度或融通内部资金借款等方式给予借款。
3. 对资金结算中心的借款,资金结算中心和分中心签署借款协议,协议中要明确分中心应支付的借款利息,对于内部融资借款的利息应优惠于外部金融机构贷款。
4. 为保证资金结算中心存量资金的安全,资金结算中心应制定授信和借款运作管理细则。
每年对各分子公司进行内部信用等级评价和借款限额的审核,每笔借款都应经资金结算中心的风险评价和信贷审核通过,同时应落实相应的还款安排和保证。
第二十九条资金结算中心不能直接用分中心的存款和资金结算中心的存量资金进行投资,不能向实业公司各分子公司以外的单位提供借款。
第三十条实业公司在资金结算中心职责中已明确的或实业公司交办的,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其它资金运营管理工作。
第六章开户办法第三十一条实业公司资金结算中心根据历史开户情况,选择实力雄厚、结算便利、服务一流的商业银行开立结算账户,经人民银行批准后与其签署集中结算协议。
结算中心统一对各分子公司编制代码,各分子公司在填写结算凭证和通知往来分子公司付款时,应在统一的银行账号后附上本单位代码。
第三十二条各分子公司必须在结算中心开设账户。
各分子公司向实业公司提交开户申请、授权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企业法人代码复印件,原则上每个各分子公司只开设一个结算账户,不得另设其他账户。
第三十三条结算中心各分子公司的所有资金往来统一经过结算中心开设的结算户,即所有各分子公司在银行的账号相同,但户名不同。
各分子公司资金结算由实业公司结算中心集中办理,资金分账管理,各分子公司之间资金不随便拆借,如有需求参照实业公司关于资金拆借的相关规定。
各分子公司除了按实业公司规定留存的备用现金以外,所有货币资金都必须存入银行,企业与其他单位之间的一切收付款项,除制度规定可用现金支付的部分以外,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三十四条结算中心根据各分子公司情况,为各分子公司设定一个备用金存折。
该账户有少量零星现金存入,只付不收,余额不足时由结算中心拨付。
第七章资金结算的运作方式第三十五条由资金结算中心和结算合作银行签署银行结算网络使用协议,购买适合资金结算中心需要的资金运营管理软件,依托先进的商业银行结算网络系统和安全、可靠、高效的资金结算管理软硬件,建立起实业公司资金运营网络系统,资金结算中心和分中心在授权范围内,通过该资金运营网络系统对所属单位的资金实施查询和其他运营管理活动。
第三十六条资金的归集和拨付采取分级分步的方式运作。
在集团范围内构建两级资金结算运营体系,资金结算中心和资金分中心利用集团资金运营网络系统,从对存量资金的适时查询开始,逐步过渡到定期归集和拨付下属单位的资金,从而实现整个集团资金的集中结算运营管理,达到用活集团存量资金和沉淀资金,提高集团现金流实力的目的。
第三十七条资金分中心资金不足需借用资金时,需先向资金结算中心提出借款申请,资金结算中心通过必要的审核程序后,与资金分中心签署借款协议,按借款协议规定办理担保或授信额度拨付手续。
第八章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第三十八条在和银行签署有关协议时,资金结算中心和分中心应考虑法律诉讼问题,尽量规避诉讼带来的资金风险。
第三十九条结算中心只受理保管符合票据法规定,票据要素齐全的银行承兑汇票,不合格承兑汇票将退回各分子公司。
由其自行与汇款单位解决。
第四十条资金中心及各下属资金分中心进行资金结算业务时,必须坚持专人密码操作、权限设定原则,确保资金安全。
第四十一条分子公司所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交资金结算中心集中管理,各分子公司调付承兑汇票,需填制内部付款通知书(分子公司之间的支付由付款单位填制内部转账支票)到资金结算中心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