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版农药生产许可审查表
2017新版农药生产主要检验仪器设备及检验类别
序号
农药生产范围
检验设备
精度或
测量范围
1
防蛀剂
1、气相色谱仪
2、液相色谱仪
3、天平
1、气相色谱仪(具FID检测器)
2、液相色谱仪(具有uv检测器)
3、天平(0.1mg)
2
粉剂
1、气相色谱仪
2、液相色谱仪
3、PH计
4、天平
5、水分测定仪
1、气相色谱仪(具FID检测器)
6、水分测定仪
1、气相色谱仪(具FID检测器)
2、液相色谱仪(具uv检测器)
3、天平(0.1mg)
4、水浴(±2℃)
5、使用范围0-14
6、0.003-100%
10
水分散粒剂
1、气相色谱仪
2、液相色谱仪
3、天平
4、水浴
5、PH计
6、水分测定仪
1、气相色谱仪(具FID检测器)
2、液相色谱仪(具有uv检测器)
1、气相色谱仪(具FID检测器)
2、天平(0.1mg)
20
化学农药原药(母药)
1、气相色谱仪
2、液相色谱仪
3、天平
4、化学分析装置
1、气相色谱仪(具FID检测器)
2、液相色谱仪(具uv检测器)
3、天平(0.1mg)
21
微生物农药
1、天平
2、水浴
3、养虫室(病毒)
4、pH计
5、标准筛
6、烘箱
1、天平(0.1mg)
2、水浴(±2℃)
3、养虫室(病毒)
4、pH计(0.01pH)
5、标准筛(150µm)
6、烘箱(±2℃)
注:产品质量检测采取特殊检测方法或仪器设备的,应当单独说明,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提供相应的检测仪器设备。
农药经营许可现场考核表、现场核查报告、材料审查报告
附件1
农药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一、企业基本情况
四、可追溯管理情况*
立的现象,且是性质一般的问题;“不合格”是指出现了区域性的或系统性的不合格,或是关键项目缺失。
如果经营企业不需考核相应项目,在考核记录中填写“此项不适用”。
附件2
农药经营许可现场核查报告
申请人:
申请人经营场所地址:
是否首次申请:
申请经营范围:
审查日期:
农药经营许可审查总结(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结论:
审查组根据《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在材料审查的基础上,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对该申请人进行了现场核查。
共核查项,其中:合格项目项;建议改进项目项;不合格项目项。
经综合评价,本审查组对该申请人的审查结论为:。
(注:审查结论从合格、建议改进、不合格三项中选取一项)
建议:
考核组组长(签字):
年月日
附件3
农药经营许可材料审查报告
申请人:
申请人经营场所地址:
是否首次申请:
申请经营范围:
审查日期:
材料审查意见:
审查组组长(签字):
年月日。
农药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农药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法规类别】化学农药管理【发文字号】农业部公告第2568号【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17.09.03【实施日期】2017.10.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农业部公告(第2568号)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农药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农业部2017年9月3日农药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生产许可审查行为,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农药生产许可审查坚持依法、科学、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农药生产许可审查实行逐项审查制度,根据申请生产范围逐项审查,逐项作出审查结论。
第二章申请材料要求第四条农药生产范围分为原药(母药)和制剂两类。
原药(母药)按品种申请。
制剂按剂型申请,提供的申请材料应当属于同一农药产品。
第五条首次申请农药生产许可、申请扩大农药生产许可范围或改变生产地址的,应当按照《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并提供电子文档。
同时申请2个以上农药品种或剂型的生产许可的,应当将《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六、七、九项材料,按品种或剂型分别装订成册。
第六条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七条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延续时,应当提供生产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主要技术人员、设施设备、工艺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变化情况,农药产品生产、销售情况等。
第三章审查流程第八条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农药生产许可审查。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组织农药管理、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领域专家,成立审查组,开展农药生产许可技术评审或实地核查。
审查组由3人以上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 第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2017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2017年6月21日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经营行为,加强农药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药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查、核发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第五条农药经营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经营者只核发一个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经营许可信息化管理,及时将农药经营许可、监督管理等信息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七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二)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三)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
农药经营许可资料审查及现场审查对照表电子版
合格()
不合格()
(6)是否有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设备。
查看档案及图片
合格()
不合格()
3.2
仓储场所要求
(1)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查看档案及图片
合格()
不合格()
(2)是否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
查看档案及图片
合格()
不合格()
*(3)是否配备有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及器材(如:通风厨及排气扇、灭火器、消火栓、水缸(桶)、劳动服、手套、口罩、水池、洗手液应、逃生安全通道(梯)、安全帽、应急照明、破拆工具等)、是否有监控设备(不作查验项)。
查看档案、图片
合格()
轻微缺陷()
不合格()
*(4)展柜、货架摆放是否应遵循“方便查看、方便取放”的原则。是否按杀虫剂、杀菌剂进行分类展示。在展柜、货架的醒目位置是否标有“农药有毒”、“严禁烟火”“禁止饮食”等类似警示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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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轻微缺陷()
不合格()
(5)管理制度、监督举报等是否上墙。
查看档案
合格()
不合格()
综合结论:合格项20项,轻度缺陷0项,综合结论合格,建议同意许可;合格项项,轻度缺陷项,建议现场查验,视查验情况是否许可(或不合格不予许可);不合格项项,不合格,不予许可。
合格()
建议许可
轻度缺陷()
建议现场查验建议不予许可
不合格()
备注:1、经营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可以在许可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其分支机构条件与其一致,并对其经营行为负责。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必须注明一并报许可机构备案。2、限制性农药经营者应当为使用者提高用药指导服务,且不得利用互联网销售。3、现场核查不得少于3人,并对照审查表进行核查,并逐项签字,如存在不合格项或轻度缺陷项达4项以上不予许可。
农药经营许可证办理模板
农药经营许可证办理模板
1.农药经营许可证办理样板
《农药管理条例》已于2017年6月1日实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要求今年8月1日起,农药经营必须取得经营许可证。
可能我们的粉丝朋友有很多关于农药经营许可证办理的疑问!不需要担心呢,广东省农业厅已于今年4月份起启动办理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根据目前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办理情况和申报资料存在的问题,农业君给大家梳理了申报材料的有关要求。
1.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申请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经营人员一览表及培训证明复印件
5.1经营人员一览表
5.2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5.3经营人员合同(法人和经营人员不一致的需提供)
5.4经营人员两年以上农药、植保、农药工作经历证明
6.1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说明
6.2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平面图及照片(限制使用农药专柜)
6.3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复印件
7.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8.农药经营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目录、文本及照片
2.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农药经营范围、分支机构、提交材料清单四个方面的内容。
农业君温馨提醒,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适用于首次申请,经营范围增加限制使用农药、改变营业场所或仓储场所地址。
申请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4.1营业执照复印件。
农药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一览表
检验人员。农药生产企业应至少有2名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
特种岗位作业人员。如从事压力容器、电气、焊接、起重机、电梯、叉车、危险品运输等岗位操作人员应经过相应培训,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
农药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一览表
序号
申请材料项目
申请
变更
延续
补办
1
农药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一份原件
√
√
√
2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
3
申请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加盖企业公章)
√
√
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基本情况(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当与营业执照一致)
√
√
15
农药生产许可证遗失、损坏申请书
√
16
与申请遗失、损坏相关证明等材料
√17Leabharlann 农药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6
生产厂址所在区域的说明(详细说明厂址所在的区域是否为省级以上化工园区或地市级以上化工园区(工业园区);企业应当提供所在园区的级别证明)
√
7
生产布局平面图、土地使用权证或租赁证明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
(一)提供厂址所在地的土地使用证。租赁他人场地从事农药生产的,应当提供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5年,租赁合同有效状态不低于一年。
5
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检验人员名单、简介及资质证件复印件,以及从事农药生产相关人员基本情况(各类人员应有相关培训、考核记录,岗位有相关技术要求的,应当具有相应资格证件(证书)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2017年第3号令)
成分含量农药单独分类 有关具体要求 . 由农业部另行 制 定。
第 九条 农业部根据 农药助剂 的毒性 和危 害性 . 适 农药登记时 , 应 当提交相应 的试 验资料 第 十条 农 药产 品的稀 释倍 数或 者使用 浓度, 应 当与施药 技术相匹配
和生态环境等风险高 的农药
第二章 基本 要求
境 内企业 。 向中国出 V I 农 药的企业 ( 以下简称境外企 业) . 是指将在境外生产 的农药 向中国 出口的企业。新 农 药研制者 ,是指在我 国境 内研制开发新农药的中 国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多个主体联合研 制的新农药 . 应 当明确其 中一 个
据 申请 登 记的 . 按照新农药 登记 申请 第 十 八条 使用 。 按照《 农药管理条例》 第十 四条规定转让农药登记 资料 的 .由受让方凭双方 的转让合 同及符合登记资料 要求 的登记资料 申请 农药登记 第 十几条 农业 部或 者省 级农 业部 门对 申请人 提交 的 申请 资料 , 应 当根据 下列情 况分别作 出处理 : ( 一) 不需 要农药登 记 的 . 即时告知 申请者 不予受
发生变化
登 记试验单位 出具 .也可以 由与中国政府有关部 门签 署互 认协定 的境外相关 实验室 出具 : 但 药效 、 残留 、 环
境影 响等与环 境条件 密切相关 的试验 以及 中国特有生 物物种 的登记 试验应 当在 中国境 内完成 第 十七条 申请新 农药登 记 的 . 应 当 同时提交新 农药原 药和新 农药制剂登记 申请 , 并提供农药标准 品 自新农药 登记 之 日起六年 内 . 其他 申请人 提交其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规定农业部令第号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规定农业部令第号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2017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2017年6月21日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经营行为,加强农药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药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查、核发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第五条农药经营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经营者只核发一个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经营许可信息化管理,及时将农药经营许可、监督管理等信息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七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解读
应当 查验该农药母药的登记情况”,即该农 药母 药是否 已有申请人取得登记 ,并不限定为农药生产许可 申请人。 但 申请企业在未取得该农药母药的登记证之前 ,仍不能 从 事 该 母药 的生 产 。
4 原 已取 得农药登 记证但未取 得农药生产 许 可证 书或 者农 药生 产许 可证 的卫 生 杀虫剂 企 业 ,应当何 时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件 ?
《农药管理 条例》和 《农药 生产许可管 理办法 》 规定农药生产许可的条件 ,没有限制批准农药生产许可 的数量。因此 ,符合条件的企业 ,均可以申请农药生产 许 可 证
3 申请母药 生产许可 时 ,如何核查 该农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登 记情况 7
农药登记分为原药 (母药 )和制剂两大类。一般情 况下 ,申请人应当申请原药登记 申请母药登记 ,应当 说 明生产母药的理由 (主要指 因技术和安全等原 因 ,不 能申请原 药登记的特殊情形 )。
(来源 :微语农药 )
2018.7中国农药 5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解读
1 在 县级化 工园 区的化 学农药生 产企业 ,可 以新增化 学农药原药生产吗 ?
根据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 办法》 ,现有的化学农药 生产 企业可 以新增制剂加工生产范 围。要新增原药 品种 生产 ,所在地应 当在市级以上的化工园区或工业 园区。
2 新 增农药 生产企业 是否有数 ■限制 ?是 否 只要符合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条件 . 企业就可 以申请 农药 生产许 可证 7
为 避 免 省 级 农业 主 管 部 门 对 申请 母 药 生 产 许 可 的 审 批结果与农业农村部对母药登记的审批意见发生冲突 ,
《农药生产 许可审查细则》 (农业部公告第 2568号 ) 第三十 三条规定 , 申请 农药生产范 围为母药的 ,应 当 核查该农药登记情况。 该公 告的附件 1, 《农药生产许 可审查表 (适用于原药或母药 )》的 六、其他要求 中 明确 , 生产 范围为母药 的 ,该农药的母 药 ,应 当 已有 企业在我 国取得农 药登记。 在生产许可 审查审批 时 ,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
农业部令(2017年第4号)《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2017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2017年6月21日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生产行为,加强农药生产管理,保证农药产品质量,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药生产,包括农药原药(母药)生产、制剂加工或者分装。
第三条农药生产许可的申请、审查、核发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制定生产条件要求和审查细则。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审查并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药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生产企业只核发一个农药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农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得生产国家淘汰的产品,不得采用国家淘汰的工艺、装置、原材料从事农药生产,不得新增国家限制生产的产品或者国家限制的工艺、装置、原材料从事农药生产。
第七条各级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生产许可信息化建设。
农业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逐步实现农药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核发和打印在农药管理信息平台统一进行。
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及时上传、更新农药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等信息。
第二章申请与审查第八条从事农药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有符合生产工艺要求的管理、技术、操作、检验等人员;(三)有固定的生产厂址;(四)有布局合理的厂房,新设立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或者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化学农药生产范围的,应当在省级以上化工园区内建厂;新设立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家用卫生杀虫剂企业或者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原药(母药)生产范围的,应当进入地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者工业园区;(五)有与生产农药相适应的自动化生产设备、设施,有利用产品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从事生产、销售的设施;(六)有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齐全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备,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标准;(七)有完备的管理制度,包括原材料采购、工艺设备、质量控制、产品销售、产品召回、产品储存与运输、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人员培训、文件与记录等管理制度;(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现场检查综合评审意见表
资料审查:
现场检杳:
综合评审:
经办人:
年 月日
审批人:
年 月日
备注
农药登记试验范围和项目表
试验范围
具体试验项目
产品化学试验
(全)组分分析试验
理化性质测定试验
产品质量检测试验/储存稳定性试验
药效试验
农林用农药试验
卫生用农药试验
1.杀虫剂试验
2.杀菌剂试验
3.除草剂试验
4.植物生长调节剂试验
(可另附页)
检查组成员签名:
年 月日
检查组组长签名:
年 月日
试验机构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年 月日
申请人名称
申请试验范围
申请类型
□首次申请
□到期再次申请
勾分设或合并
□地址变更或设施重大变化
□扩大范围
C其他事项
综合评审意见:
(可另附页)
检查组组长及成员签名:
年 月日
申请人名称
申请试验范围
申请类型
□首次申请
□代谢试验:□动物代谢 □植物代谢
□农作物残留试验:□室内检测 □田间试验 □加工农产品残留试验
毒理学 试验
□急性毒试验□重复染毒毒性试验
□特殊毒性试验□弋谢和毒物动力学试验
□微生物致病性试验 □暴露量测试试验
环境影 响试验
□生态毒理试验(口人类DB类类口。类) □环境归趋试验(DA类DB类)
申请类型
2.微生物农药蜜蜂毒性 试验
3.微生物农药家蚕毒性 试验
4.微生物农药鱼类毒性 试验
5.微生物农药溞类毒性 试验
6.微生物增殖试验
1.水解试验
2.水中光解试验
ISOTS22163:2017过程审核检查表
编号:
1.过程基本信息
过程名称
过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负责人
内部顾客
外部顾客
内部供方
外部供方
所需资源
所需人力资源
输入
输出
工作内容
主要风险和机遇
绩效指标(KPI)
2.过程数据
绩效指标(KPI)
KPI定义
年度目标
测量的实际值
趋势
评论
3.过程综合表现
评价准则
纵向评估内容
□过程策划完全实现
□策划未完全实现
□策划未实现
计划完成时间:
纠正措施有效性评估:
实际完成时间 : 效果:
评估人: 日期
横向评估内容
□策划目标未达到,没有采取纠正措施
□策划目标未达到,但采取纠正措施
□策划目标已达到
综合打分
□无需采取措施,继续保持
□继续跟踪3个月,看趋势是否向好的方向变化,否则,应采取纠正措施
□必须进行原因分析,制定相应的纠正措施及措施实施计划
审核员: 日期:
不符合项:
审核员: 过程负责人:
纠正措施:
农业部关于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农业部关于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单位】: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7-04-28
【备注】: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农业部网站(网址:),进入互动交流导航条征求意见栏目,点击“农业部关于《农药管理条例》五个配套规章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nongye@
4.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农业部种植业司农药处 邮政编码:100125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5月28日。
农业部
2017年4月28日
1。
农业部令2017年第7号——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2017年第7号——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6.21•【文号】农业部令2017年第7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令2017年第7号《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2017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2017年6月21日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保证农药使用的安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经营、使用的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物表面印制或者贴有标签。
产品包装尺寸过小、标签无法标注本办法规定内容的,应当附具相应的说明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标签和说明书,是指农药包装物上或者附于农药包装物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内容的一切说明物。
第四条农药登记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农药登记时提交农药标签样张及电子文档。
附具说明书的农药,应当同时提交说明书样张及电子文档。
第五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核准。
农业部在批准农药登记时公布经核准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核准日期。
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形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七条标签和说明书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其他文字。
其他文字表述的含义应当与汉字一致。
第二章标注内容第八条农药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二)农药登记证号、产品质量标准号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号;(三)农药类别及其颜色标志带、产品性能、毒性及其标识;(四)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五)中毒急救措施;(六)储存和运输方法;(七)生产日期、产品批号、质量保证期、净含量;(八)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九)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十)像形图;(十一)农业部要求标注的其他内容。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现场检查综合评审意见表
2.内分泌干扰作用试验
3.致突变性试验
4.生殖毒性试验
5.致畸性试验
6.致癌性试验
1.急性经口致病性试验
2.急性经呼吸道致病性试验
3.急性注射致病性试验
4.细胞培养试验
1.家用卫生杀虫剂暴露量测试试验
2.田间施药者暴露量测试试验
残留试验
代谢试验
农作物残留试验
申请类型
□首次申请
□到期再次申请
□机构分设或合并
□地址变更或设施重大变化
□扩大范围
□其他事项
专业审查意见
经办人评审意见:
年月日
负责人评审意见:
年月日
领导审批意见:
年月日
备注
附件1-2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现场检查偏离项目表
任务编号:
申请人名称
申请试验范围
申请类型
□首次申请
□到期再次申请
□机构分设或合并
□地址变更或设施重大变化
加工农产品残留试验
1.动物代谢
2.植物代谢
1.室内检测
2.田间试验
环境影响试验
生态毒理试验
环境归趋试验
A类试验
(应具备全项能力)
B类试验
C类试验
D类试验
(应具备全项能力)
A类试验
B类试验
1.鸟类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2.鸟类短期饲喂毒性试验
3.鱼类急性毒性试验
4.大型溞急性活动抑制试验
5.绿藻生长抑制试验
年月日
检查组组长意见
(签名)
年月日
备注
附件1-5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考核认定技术评审意见表
申请人名称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职能划归农业主管部门 多省陆续核发首批农药生产许可证
本版编辑:炼晨电话:010-********nzzk2001@农药生产许可管理职能划归农业主管部门□《中国农资》记者汪洋综合报道安徽首张农药生产许可证正式核发邮发代号82-7442018年3月2日星期五近日,湖北省农业厅向湖北仙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颁发编号为0001的农药生产许可证。
这是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由该省农业部门核发的首张农药生产许可证。
2017年11月,湖北省农业厅组建了农药生产许可评审专家委员会,开通网上审批平台,制定服务指南和申请流程,简化审批程序,缩减审批时限,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和实地核查,严格执行14个工作日内限时办结制度。
据了解,湖北省共有农药生产企业49家,已有14家企业提出了生产许可申请。
湖北省农业厅相关部门受理后,目前有7家企业首批通过审定,2家没有通过,其余申请正在评审之中。
多省陆续核发首批农药生产许可证根据2017年6月1日起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检总局农药生产许可管理相关职能划归农业部,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农药生产许可证》。
近期,全国各省市自治区陆续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积极开展农药生产许可核发的相关工作。
据了解,根据新《条例》要求,在实施前已经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以在有效期内继续生产相应产品,但有效期满前需要向省级农药部门申请农药许可证。
对于在条例实施前已取得农药登记证但未取得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或者农药生产许可证,需要继续生产农药的,应当在《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2年内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
新政策的实施给一些生产许可证即将过期的农药生产企业带来不小挑战。
各地在申领农药生产许可证的过程中,有不少经验可以借鉴。
如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设立农药生产许可审批事项,开通办理通道,开发建设广东省农药管理专家库信息系统,随机抽取专家开展生产许可评审工作,确保评审工作公正性;江苏省药检所创建了农药生产许可交流群,统计出省内生产许可证已经到期或即将到期的企业名单,优先受理这些企业的许可申请,并积极协调证件有效期较长的企业,鼓励其错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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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农药生产许可审查表
(适用于原药或母药)
五、管理制度要求
孤立的现象,且是性质一般的问题;“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了区域性的或系统性的不合格,或是关键项目缺失;如果企业生产类型或级别中不需考核相应项目,在审查记录中填写“此项不适用”。
附件2
农药生产许可审查表
(适用于制剂)
五、管理制度要求
孤立的现象,且是性质一般的问题;“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了区域性的或系统性的不合格,或是关键项目缺失;如果企业生产类型或级别中不需考核相应项目,在审查记录中填写“此项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