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施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9.02.27•【字号】深劳社规[2009]5号•【施行日期】2009.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深劳社规〔2009〕5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和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建设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10号)的规定,我市制定了《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并发布实施。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广东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按本办法规定为本企业雇用的、从事建筑施工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注册地不在本市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承接施工工程,其员工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参加本市的工伤保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以下简称农民工)是指在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务工的非本市户籍非城镇户口人员。
具有城镇户口的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3号
附件1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附件2编号:350××××××××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一式四联工伤保险参保证明项目名称:项目工程总造价: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已于年月日为该工程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照规定已缴纳工伤保险费元整(¥)。
特此证明。
××××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年月日备注:一式三份,社保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建设部门各一份。
附件3()字第号建筑施工企业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协议书(样式)甲方(伤残职工、):名称(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工种或工作岗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乙方(用人单位):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上述双方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的规定,经协商同意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甲乙双方当事人同意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为年月日。
二、本协议生效后,由方一次性付给甲方工伤保险待遇(含应长期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人民币万仟佰拾元角分。
三、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请求,也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四、甲、乙双方无其他争议。
五、双方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事项。
六、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并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手印)乙方:(签字、盖章)年月日年月日附件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人社部发〔2014〕10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业蓬勃发展,建筑业职工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做出了重大贡献。
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号
关于进⼀步落实建筑业⼯伤保险⼯作的通知⼈社部发〔〕号附件 1 建筑施⼯企业⼯程项⽬⼯伤保险参保登记表附件2编号:350××××××××建筑施⼯企业⼯程项⽬⼯伤保险参保证明项⽬名称:⼀式四联项⽬⼯程总造价:建筑施⼯企业(名称):已于年⽉⽇为该⼯程项⽬办理⼯伤保险参保⼿续,并按照规定已缴纳⼯伤保险费元整(¥)。
特此证明。
××××社会保险管理中⼼年⽉⽇备注:⼀式三份,社保经办机构、⽤⼈单位、建设部门各⼀份。
附件3()字第号建筑施⼯企业终⽌⼯伤保险关系协议书(样式)甲⽅(伤残职⼯、):名称(姓名):性别⾝份证号码:职业、⼯种或⼯作岗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单位):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份证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上述双⽅依照《⼯伤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实施<⼯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的规定,经协商同意⾃愿达成如下协议:⼀、甲⼄双⽅当事⼈同意解除或终⽌劳动关系,终⽌劳动关系的时间为年⽉⽇。
⼆、本协议⽣效后,由⽅⼀次性付给甲⽅⼯伤保险待遇(含应长期⽀付的各项⼯伤保险待遇)⼈民币万仟佰拾元⾓分。
三、本协议⽣效后,双⽅当事⼈均不得以同⼀事实和理由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请求,也不得以同⼀事实和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四、甲、⼄双⽅⽆其他争议。
五、双⽅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事项。
六、本协议经双⽅签字并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
七、本协议⼀式两份,甲⼄双⽅各执⼀份。
甲⽅:(签字、⼿印)⼄⽅:(签字、盖章)年⽉⽇年⽉⽇附件4⼈⼒资源社会保障部⽂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会⼈社部发〔2014〕103号⼈⼒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会关于进⼀步做好建筑业⼯伤保险⼯作的意见各省、⾃治区、直辖市及新疆⽣产建设兵团⼈⼒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安全⽣产监督管理局、总⼯会:改⾰开放以来,我国建筑业蓬勃发展,建筑业职⼯队伍不断发展壮⼤,为经济社会发展和⼈民安居乐业做出了重⼤贡献。
东社保〔2007〕47号工伤保险
关于落实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东社保〔2007〕47号各社会保障分局、各镇(街)城建办、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等社会保险法规及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市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工伤保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07年9月1日起,凡承建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工程项目)的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都必须参加工伤保险。
未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及缴费的工程,市建设局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二、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是由建设单位以工程项目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支付工伤保险费用。
工伤保险关系生效后,对在该工地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责任。
承建该工程的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均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到工程所在地的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工程项目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障部门以工程总造价15%为缴费基数,1.5%为费率,核定该项工程的工伤保险费,并按合同确定的施工期限核定该施工项目参保关系有效期,制作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缴费凭证,连同《参保登记证明》一并交建设单位。
工程总造价按东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测算的工程项目基准价计算表计算(见附表)。
四、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工伤保险费,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向办理参保登记的镇(街)地税部门一次性缴纳;也可以在工程合同价款中单独列项,并作为专用款项在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
总承包企业凭缴费凭证、《参保登记证明》向办理参保登记的镇(街)地税部门一次性缴纳。
五、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可根据全市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的工伤保险运行情况,提出该类人员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的调整意见,报市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建设局初审并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3号精编版
附件1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一、参保单位情况二、参保项目情况三、参保情况四、备注一 式 四 联附件2编号:350××××××××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项目名称:项目工程总造价: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已于年月日为该工程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照规定已缴纳工伤保险费元整(¥)。
特此证明。
××××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年月日备注:一式三份,社保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建设部门各一份。
附件3()字第号建筑施工企业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协议书(样式)甲方(伤残职工、):名称(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工种或工作岗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乙方(用人单位):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上述双方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的规定,经协商同意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甲乙双方当事人同意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为年月日。
二、本协议生效后,由方一次性付给甲方工伤保险待遇(含应长期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人民币万仟佰拾元角分。
三、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请求,也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四、甲、乙双方无其他争议。
五、双方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事项。
六、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并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手印)乙方:(签字、盖章)年月日年月日附件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人社部发〔2014〕10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业蓬勃发展,建筑业职工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做出了重大贡献。
关于宜昌市城区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
关于宜昌市城区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5号)和省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06]70号),妥善解决建筑施工农民工在务工期间发生工伤的待遇问题,现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部发[2006]44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及建设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鄂劳社发[2007]44号)和《宜昌市城区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宜府发[2006]19号)规定,结合我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在我市城区行政区域内(不含夷陵区,下同)的所有本地和外地注册在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都应当为农民工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已订立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的农民工,仍应按原渠道缴纳五项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使用的临时性城镇人员也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农民工工伤保险费按项目投保方式参保,由建设单位单独列项支付,并作为专款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或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
根据建筑用工的特点,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由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或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实行一次性代缴,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总承包企业按有关规定分包工程时必须分包给有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并将代缴的工伤保险费从工程预付款中扣除。
三、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列入建设工程总造价,计价时参照规费计取方式计价,其中计费基数为工程项目人工费总额的75%,费率为1.5%;在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和工程承发包合同时应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
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建设行政部门根据施工现场工伤事故频率和基金收支状况,可进行缴费标准和缴费方式的调整。
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建筑业按项⽬参加⼯伤保险经办规程(试⾏)的通知建筑业按项⽬参加⼯伤保险经办规程(试⾏)总则第⼀条为实施按项⽬参加⼯伤保险业务管理,规范和统⼀经办操作程序,依据《中华⼈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伤保险条例》、《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关于进⼀步做好建筑业⼯伤保险⼯作的意见》(⼈社部发〔2014〕10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条全国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建筑业按项⽬参加⼯伤保险业务适⽤本规程。
第三条建筑企业中相对固定的职⼯,应按⽤⼈单位参加⼯伤保险,按照《关于印发⼯伤保险经办规程》(⼈社部发〔2012〕11号)开展经办管理服务;对不能按⽤⼈单位参保、流动性⼤的职⼯特别是农民⼯,应按项⽬参加所在地的⼯伤保险。
第四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可以实⾏以建设项⽬为单位,优先参加⼯伤保险。
本规程中房屋建筑⼯程包括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相关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给⽔排⽔、采暖通风、建筑电⽓、智能建筑及装饰装修⼯程;市政基础设施⼯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供⽔、排⽔、污⽔处理、燃⽓、热⼒、垃圾处理、防洪等设施的⼟建和管道安装⼯程。
机电⼯程(包括设备安装、管道建设、消防建设等)、⽔利⼯程、其他道路⼯程(公路建设、铁路建设、涵洞隧道建设)、其他市政设施⼯程(包括⼴场、园林建设、停车场等)可以参照以建设项⽬为单位优先参加⼯伤保险。
第五条各统筹地区⼈⼒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以⽀定收、收⽀平衡的原则,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合理确定建设项⽬⼯伤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例。
第六条按建设项⽬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企业,可以按照项⽬⼯程总造价的⼀定⽐例计算缴纳⼯伤保险费。
第七条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各建筑施⼯企业⼯伤事故发⽣率、⼯伤保险基⾦使⽤等情况适时适当浮动⼯伤保险缴费⽐例,促进企业加强安全⽣产,预防和减少⼯伤事故。
参保流程第⼋条建筑施⼯企业办理建筑施⼯许可证时,应提交建筑施⼯项⽬所在地的经办机构出具的《建筑施⼯项⽬⼯伤保险参保证明》(以下简称“《参保证明》”,样式见表1)。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5.02.16•【字号】甘劳社发[5]号•【施行日期】2005.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甘劳社发[5]号)各市、州、甘肃矿区劳动保障局、建设局委员会有关部门、单位:积极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是当前及年工伤保险工作的重点之一。
今年以来各统筹地区按照劳动保障部和省上的统一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积极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
但从总体上讲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比例还很低扩面难度很大。
在当前企业安全事故频发、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的形势下大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
因此各统筹地区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各统筹地区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2号和建设部等部委《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建质[2005]119号关于做好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的要求尽快将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针对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比例高、季节性强、流动性大、收入不稳定、职工人数及工资总额难以准确统计的特点在坚持“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的前提下可探索灵活方便的参保方式。
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对农民工可以试行按定额缴费的办法。
但要注意把握好以下两点:一是要认真审核企业生产资格把符合国家规定合法经营的企业尽快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二是在采取一些灵活的缴费办法的同时要坚持员工实名制必须将职工名单造册备案全员参保以利于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支付等工作的开展。
长沙市人力资源局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长沙市人力资源局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7.22•【字号】长人社发[2010]10号•【施行日期】201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长沙市人力资源局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长人社发〔2010〕10号)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划建设局,先导区项目建设部,在长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为建立建筑行业以参加工伤保险为主、意外伤害保险为补充的综合保险体系,进一步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与原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7〕4号)及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轨道交通等工程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应为与其形成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施工现场内所有务工人员(含农民工,派往项目的管理人员除外)缴纳工伤保险费。
务工人员个人不缴费。
二、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工伤保险费以工程项目为单位缴纳,并以总承包单位和工程项目为名称办理务工人员工伤保险的相关事宜。
总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的务工人员工伤保险费的缴纳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三、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控制价编(审)、投标报价、工程预(结)算,其工伤保险费应按工程造价中人工费的0.9%(建筑行业工伤保险费率)单独列项计取。
任何单位不得优惠。
四、工程项目缴纳务工人员工伤保险费按工程合同造价中的人工费乘以建筑行业0.9%的工伤保险费率;工程合同造价中人工费不明确的,按工程合同总造价乘以15%计算人工费,再乘以0.9%(建筑行业工伤保险费率)。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7.02.08•【字号】晋劳社厅发[2007]29号•【施行日期】2007.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7]29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现将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6]41号)和《山西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晋政办发[2006]41号)的规定,依法为本单位全部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按照《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重要补充。
二、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建筑施工企业生产特点和农民工流动性大等特殊性,采取适合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保的缴费方式,方便建筑施工企业参保。
缴费工资基数明确的,按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核定并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难以确定的,可按建筑工程项目总造价(工程项目合同价及追加合同价款)的10-20%为基数,按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核定,工伤保险费由企业按施工进度或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三、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实名制原则,建立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备案制度。
参保企业使用的农民工发生变动时,应按月向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人员变动名单,对参保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7.03.09•【文号】人社厅函〔2017〕53号•【施行日期】2017.03.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7〕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建筑业工伤保险专项扩面行动——“同舟计划”实施两年来,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真贯彻《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以下简称《意见》),主动作为,扎实推进,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分省区市项目参保率情况详见附件1)。
但工作中还存在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如工作进展不平衡,有12个省份新开工项目参保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部分地区过于依赖行政强制力的集中推动,确保项目参保工作的长效机制还没有建立;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尚未启动等。
为推动建立健全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长效工作机制,巩固建筑项目“先参保、再开工”政策成效,完成“ 同舟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现就进一步做好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建筑业工人合法权益保护问题。
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再次强调,要“建立健全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大力推进建筑施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这不仅是当前工伤保险扩面的中心任务,也是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建筑业工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各级人社部门要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围绕项目参保模式积极推进政策创新和管理服务创新,着力建立健全建筑业按项目参保长效工作机制,同时,为灵活就业人员、分享经济等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参保管理工作积累经验,奠定基础。
沪人社规〔2020〕26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十部门关于做好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十部门关于做好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文件编号:沪人社规〔2020〕26号文件状态:有效公布日期:2020-11-17施行日期:2020-12-01正文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和管理(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交通委员会、水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应急管理局,各区局(产业)工会,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要求,加大力度将本市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中流动就业的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通知如下:一、指导原则(一)先参保、再开工。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本市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以下统称施工总承包单位)要按照“先参保、再开工”的原则,将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在开工前履行参保缴费的法定义务,保障工程建设项目所有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权益。
(二)明责任、强协作。
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涉及多部门职责,必须协调联动、合力推进。
本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业主管和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各级工会组织(以下简称各有关部门、机构、组织)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能,并在现有工作基础上扩大协作范围、丰富协作内容,建立健全联席会议、信息共享、经办对接、联合监管、失信惩戒等部门间协作机制。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发文机关】:【文号】:豫劳社工伤[2005]14号【主题词】: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委(建设局):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同时也是人身伤亡事故多发的行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保障因工作和意外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建筑业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企业工伤和意外伤害风险,化解社会矛盾,保障建筑业职工合法权益。
现就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含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重要补充。
二、建筑施工企业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标准和规程,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三、加大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力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
对尚未参加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尽快参加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四、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主动地为建筑施工企业所有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认真审核缴费基数,建立缴费数据库,及时支付工伤(亡)人员的伤残待遇。
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开工程项目的管理,在办理开工手续前,必须按规定先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方可办理监督手续和颁发施工许可证。
未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不得开工。
六、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建筑施工企业做好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建筑业是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行业。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号,以下简称国务院5号文件)对农民工特别是建筑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加快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同时,按照《建筑法》规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二、建筑施工企业和农民工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标准和规程,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三、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5号文件和《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9号)的要求,针对建筑施工企业跨地区施工、流动性大等特点,切实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
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在生产经营地参保,鼓励各地探索适合建筑业农民工特点的参保方式;对上一年度工伤费用支出少、工伤发生率低的建筑施工企业,经商建设行政部门同意,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下浮费率档次执行;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建筑施工企业办理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企业出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四、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在审核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69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总工会、行政审批局:为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推动建立健全建筑业按项目参保长效工作机制,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山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9〕33号)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按项目参保范围。
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包括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但不包括已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下同),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参保。
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确保“先参保、后开工”。
二、规范工伤保险费率及计缴方式。
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费率为0.9‰,自国家和我省阶段性减免、降低工伤保险费政策到期后执行。
即工伤保险费以项目工程总造价(或工程合同价)为基数,按0.9‰的比例计算,计算公式为:工伤保险费=项目工程总造价(或工程合同价)×0.9‰。
建筑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告知书
建筑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告知书一、所需资料:1、建设工程项目中标确认书或有关主管部门确认的承接工程通知书、建设项目建设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2、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分包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3、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地税登记证。
4、已经开工的,还需提供项目建设开工通知书。
(上述资料需核定原件,收复印件。
)5、建筑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登记表(一式三份)。
6、建筑施工工地参保人员增加表(本表一式两份,需同时报EXCEL电子表格,新增加人员时也应申报此表)。
项目所在地在哪个区的就由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缴费额度按建设项目工程总造价的0.1%计算。
建设项目不能在有效保期内完工需延期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有效保期到期前30内持施工许可证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延期手续。
上述表格可到QQ群中下载电子表格。
QQ群号码:105781464(各单位在申请加入时报单位名称,加入后需将群名片改为单位名称+经办人名称(简称),在备注中注明项目名称、联系电话)二、上述资料提供合格,经审核后,各单位需持《建筑施工项目工程参加工伤保险登记表》到区社保局单位参保科申请社会保障号,并将应缴费额传到地税,参保单位于下一个工作日到地税按地税规定缴费。
三、参保生效时间:缴费次日所申报的《建筑施工工地参保人员增加表》中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参保人员(新增人员从受理申报增加的次日)。
四、申报参保人员增加快捷方式:网上申报方式:1、填写单位网上申报资料,以后每次人员变动都在网上申报,参保单位发送网上申报后十个工作日内未提交申报资料并完善申报手续的,该快捷申报不再有效。
六、需要办理延期开工或者开工后因故停工的,总承包单位需持主管部门确认的停工通知等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有效期中止书面申请,经核实后办理有效保期中止手续,中止期间参保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相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重新开工时需办理有效保期启动手续,中止期间的时间不计算在有效保期内。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公布日期】2007.12.13•【字号】黑森函劳[2007]237号•【施行日期】2007.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森函劳〔2007〕237号2007年12月13日)牡丹江、松花江、合江林管局及所属各林业局(厂、公司),总局有关直属企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劳社发[2007]66号)要求,切实维护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现将在森工系统辖区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森工系统辖区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为本企业全部职工(含施工现场所有人员,下同)办理工伤保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本通知所指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及拆除活动的企业。
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是指参与建设项目施工、具有农村户籍、符合法定劳动年龄、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新开工建设项目(含改扩建及拆迁工程项目),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将工伤保险费在工程总造价中单独列项,并作为专用款项在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
三、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开工前将所有参建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应缴纳的农民工工伤保险费一次性缴纳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障参保资金的落实。
农民工实行非实名制参保,工伤认定实行实名制管理。
建设项目参保并且开工后,总承包单位汇总专业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名册和施工工地农民工人员名册,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用工人员有增减变化时,要及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增减人员名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03.14•【字号】深人社规〔2016〕3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东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1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3月14日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推行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方式,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根据国家、广东省的有关规定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深人社发〔2016〕2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本办法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专业工程建设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京劳社工〔2006〕138号
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建委,各建设单位,各建筑集团(总公司)、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5号)文件精神,全面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003〕375号),切实做好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按照《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通知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企业,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建筑业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建筑业农民工是指参与建设项目施工、具有本市或外地农村户籍、符合法定劳动年龄、企业招聘的农村从业人员。
二、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含改、扩建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在工程总预算造价中单独列项,并作为专用款项在开工前一次性拨付施工总承包企业或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统称“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负责以建设项目和总承包单位为名称存入银行帐户。
三、本市所有建设项目,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总承包单位在开工前将整个工程期间施工的所有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需缴纳的农民工工伤保险费,一次性缴纳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保障参保资金的落实,简化工伤保险费征缴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其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及时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建设项目提取和缴纳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的公式为: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总额=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作时间20.92天×60%×保险期(合同工期总天数÷30天)×月平均预计农民工缴费人次(见附件1)×缴费费率1%。
工伤保险费计算的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元”。
建设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可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工伤发生率和基金收支状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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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施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万山国际三期项目各班组:
为保障对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实施救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使其在作业遭受意外伤害后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促进企业安全管理。
结合我项目实际,现就项目部施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保险的对象为在本项目部所属施工场地施工的所有人员。
2、各班组负责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不接受办理。
3、所有新进场人员须在进场前上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并购买保险,人员已经购买保险后,才允许进场施工作业。
4、各班组不得以任何理由使用退休人员(男超过60岁,女超过50岁)。
5、项目部每个月初按照各班组现场实际人数(实名制)办理保险,各班组负责人要按时上报,不得少报。
6、保险统一由项目部向具备合法保险资格的单位投保。
7、保险的期限为本工种施工整个工程工期。
各施工队所承担劳务合同期验收离场后(离场前将离场人员名单交项目部),即终止保险责任,之后所发生的事故均不属保险范围。
8、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必须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通知项目部,并保护好现场,再由项目部及时上报有关保险部门。
事故处理完后,代办人员应将保险单、单位证明、交费凭证、给付申请书及所需证明等,收齐后交项目部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
9、被保险人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致残或死亡的,不认定为意外伤害: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自杀或自残的;
(3)醉酒导致伤亡的;
(4)斗殴伤亡的;
(5)保险义务人或被保险人的其他故意行为。
10、凡是未按照项目部要求不给工人办理保险的,发生事故后,班组负责人理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项目部不承担任何责任。
11、项目部管理人员将不定期对各班组人员进行检查,发现未参保人员,以5000元/人罚款。
万山国际三期项目部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