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中学生纪律处分条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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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学生纪律处分条例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学院良好的教学、生活秩序,实现我院培养目标,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学生。
第三条学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学生的处分,努力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较轻的,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违纪行为,认识深刻,悔改表现突出;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能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认错态度好经查证属实的。
第六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确有违纪行为,但拒不承认错误或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态度恶劣;
(二)在违纪处分期间仍出现违纪行为的。
第二章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八条成立非法组织、举行非法游行、集会、书写、张贴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以及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非法组织、集会、示威等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九条违反学院管理规定,影响校园秩序者,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利益,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妨碍国家工作人员、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据校纪校规执行公务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损害学院或他人财产,故意损坏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故意破坏公共设施,尚未构成犯罪的,故意损坏财物价值500元以内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故意损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或情节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违章用电、用火及使用其他危险物品,造成后果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传播、复制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凡参与收看淫书、淫画、淫秽录像等淫秽物品,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私藏淫秽物品但未传播,一经发现,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五)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他人,侵犯他人通讯自由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侮辱妇女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或公安机关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
分:
(一)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理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或刑事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应当在校居住的学生未经学校批准夜不归宿,在多次提醒和批评教育无效的基础上,再次出现夜不归宿三次以下者给以警告处分,三次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并给学校带来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擅自在学院宿舍内留宿外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不遵守作息时间,三次无故晚归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四)在宿舍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或明火设施,经批评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盗窃、诈骗、勒索、冒领(冒用、虚报)财物(有价证券)者,尚未构成犯罪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诈骗价值在500元之内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500元以上,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屡次盗窃、诈骗者或盗窃、诈骗情节严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明知他人盗窃并提供伪证或为其窝藏、转移赃款、赃物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盗窃、诈骗未遂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敲诈勒索财物,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冒领(冒用)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三条打架、聚众斗殴、寻衅闹事及其肇事者、策划者、作伪证者等,尚未构成犯罪的,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含受害者的医药费、护理费、必需的营养费等费用)责任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教唆、组织或者策划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伤害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伤害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造成事态扩大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