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营养强化剂卫生管理办法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2017最新)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2017最新)【实施时间】2002年7月1日【发布部门】卫生部【正文】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防止食品污染,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三条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全国食品添加剂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审批第五条下列食品添加剂必须获得卫生部批准后方可生产经营或者使用:(一)未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中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二)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中的品种需要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
第六条申请生产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表;(二)原料名称及其来源;(三)化学结构及理化特性;(四)生产工艺;(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连续三批产品的卫生学检验报告;(六)使用微生物生产食品添加剂时,必须提供卫生部认可机构出具的菌种鉴定报告及安全性评价资料;(七)使用范围及使用量;(八)试验性使用效果报告;(九)食品中该种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方法;(十)产品质量标准或规范;(十一)产品样品;(十二)标签(含说明书);(十三)国内外有关安全性资料及其他国家允许使用的证明文件或资料;(十四)卫生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申请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表;(二)拟添加食品的种类、使用量与生产工艺;(三)试验性使用效果报告;(四)食品中该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方法;(五)产品样品;(六)标签(含说明书);(七)国内外有关安全性资料及其他国家允许使用的证明文件或资料;(八)卫生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食品添加剂审批程序:(一)申请者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第六条或第七条的规定提供资料;(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30天内完成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和规范性的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卫生部审批;(三)卫生部定期召开专家评审会,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会技术评审意见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
1. 食品营养强化剂的定义
食品营养强化剂是指用于改善食品口感、风味改善、营养增强、改善其色泽和防止氧化的添加剂。
2. 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范围
将食品营养强化剂用于熟食、冷冻食品、罐头、杂粮面粉、面包、酱油、饮料、酒类饮料、奶制品、肉桂、膨化食品等食品中以及添加香料、果汁等食品中都具有特定的作用。
3.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卫生标准
(1)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行业标准。
(2)名称、用量及规格等应明确。
(3)使用时,应符合卫生管理规定,遵守卫生消毒和防治污染要求。
(4)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量不得超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标准规定。
(5)不得添加有毒、有害物质。
(6)不得添加不符合食品安全健康要求的食品添加剂。
(7)加工期间须采取管理技术措施,防止污染及降低对其他原料的污染。
(8)应按规定的期效标准和质量标准储藏和使用。
(9)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清除剩余物及副产品,以免影响食品品质。
我国有关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食品新资源的管理法规与标准张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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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第二十四条 食品添加剂,其生产者必须 按照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实施检验 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第三十条 进口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国 家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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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审批
第二十条 食品添加剂的新品种,生产经 营企业在投入生产前,必须提出该产品 卫生评价和营养评价所需的资料,以及 样品,按照规定的食品卫生标准审批程 序报请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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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基本原则
(1) 不得对消费者产生急性或潜在危害; (2) 不得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
质量缺陷; (3) 不得有助于食品假冒; (4) 不得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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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法规与标准的发展
1960年,国务院转发了国家科委、卫生部、轻工部制定的《食用合成 染料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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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卫生部《食品添加剂申报与
受理规定 》
(一)申报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1、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请表
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进口食品添加剂 除外)
3、名称及其来源4、化学结构、分子式、分子量和 理化特性(来源于动植物的,若无以上资料应提供 主要成分)
5、使用范围及使用量
1、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申请 表
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进口食 品添加剂除外)
3、拟添加食品的种类、使用量 4、生产工艺 5、标签(含说明书)样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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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国内外有关安全性资料及其他国家、 国际组织允许使用的证明文件或资料
7、食品中该添加剂的检验方法及3批食品 中该种添加剂含量的检验报告,如不能提 供须说明情况
2024年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2篇)
2024年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引言:食品添加剂是指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为了增加食品的保鲜性、稳定性、色泽、增香、调味等目的而向食品中添加的具有特定技术效果的物质。
然而,不当使用食品添加剂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风险,因此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的规范和完善非常重要。
一、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食品质量和安全性的要求越来越高。
然而,一些不法商家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滥用食品添加剂,导致食品安全问题频发。
因此,为了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和监控,2024年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二、主要内容:1. 食品添加剂分类与审批制度将食品添加剂分为色素、防腐剂、增香剂、增稠剂、甜味剂等几大类,对不同类别的食品添加剂制定不同的安全标准和审批程序。
对于新的食品添加剂,要进行严格的安全评估和审批程序,确保其安全性和必要性。
2. 限量使用标准根据不同的食品种类和消费群体,制定不同的食品添加剂使用限量标准。
对于一些容易超标的食品添加剂,如苏丹红、亚硝酸盐等,要严禁使用。
3. 食品添加剂标签要求要求食品标签上明确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名称、用途、用量和添加剂的编号等信息,方便消费者了解食品中添加剂的情况,做出明智的选择。
4. 审批和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的审批和监管机制,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环节的监管。
加大执法力度,对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企业进行处罚,确保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
5. 公众参与和信息透明加强公众参与机制,吸纳各界专家意见,提升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同时,加强信息的公开透明,及时发布食品添加剂的相关信息,增强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信任感。
三、实际意义:1. 保障食品安全通过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和监控,可以有效防止不法商家滥用食品添加剂,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促进食品产业发展建立科学合理的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有助于规范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提高食品质量,增强竞争力,推动食品产业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6号)——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6 号《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修订已于2001年12月11日部务会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1993年3月15日发布的《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部长张文康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防止食品污染,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三条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全国食品添加剂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审批第五条下列食品添加剂必须获得卫生部批准后方可生产经营或者使用:(一)未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中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二)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中的品种需要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
第六条申请生产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表;(二)原料名称及其来源;(三)化学结构及理化特性;(四)生产工艺;(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连续三批产品的卫生学检验报告;(六)使用微生物生产食品添加剂时,必须提供卫生部认可机构出具的菌种鉴定报告及安全性评价资料;(七)使用范围及使用量;(八)试验性使用效果报告;(九)食品中该种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方法;(十)产品质量标准或规范;(十一)产品样品;(十二)标签(含说明书);(十三)国内外有关安全性资料及其他国家允许使用的证明文件或资料;(十四)卫生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申请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表;(二)拟添加食品的种类、使用量与生产工艺;(三)试验性使用效果报告;(四)食品中该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方法;(五)产品样品;(六)标签(含说明书);(七)国内外有关安全性资料及其他国家允许使用的证明文件或资料;(八)卫生部规定的其他资料。
国家公众营养改善项目营养强化食品管理办法
国家公众营养改善项目营养强化食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我国居民营养状况,提高居民健康水平,经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决定实施“国家公众营养改善项目”。
为保证项目工作顺利实施,并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管理的轨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营养强化食品”,系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由“国家公众营养改善项目”的主任单位“公众营养与发展中心”审查确认的企业所生产的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特定的营养强化食品。
第三条“国家公众营养改善项目”所倡导、推动的食物强化工作,应严格遵照“统一部署、规范管理、严格把关、确保质量”的方针,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监管。
第四条食物强化工作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和机制进行管理与运作。
第五条公众营养与发展中心和国家公众营养改善项目办公室为推动具备条件的企业研发、生产营养强化食品,特准许部分经过审查批准的企业及其经过审查批准的产品使用“营养强化食品”证明标识。
“营养强化食品”证明标识为公益性标识,其使用权的获得为无偿授权方式,因此标识使用的授权单位无义务承担标识使用单位在研发、生产、储运、销售、宣传等环节中发生的政治、经济、法律责任;也无义务承担相应市场纠纷的解决责任。
第二章标识申报、审批和使用第六条公众营养与发展中心对申报营养强化食品证明标识使用权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行审批制度。
申报营养强化食品证明标识使用权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当地卫生管理部门颁发的生产卫生许可证;2、有符合相应规范要求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条件;3、具有良好的质量管理体系(GMP、HACCP和其它质量体系)和生产卫生规范,并通过营养强化食品的认定(营养素添加组方及添加量);4、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标准;5、有必备的检验仪器设备和素质良好的专职检验人员,能够系统地进行营养强化食品的常规理化检测,做到检测与生产同步完成;6、具有完善、严格的检验室管理和档案管理制度。
2024年食品添加剂使用和管理制度范本(二篇)
2024年食品添加剂使用和管理制度范本目的为加强食品添加剂卫生安全管理,防止食品污染,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对本企业购进的,在食品中依法添加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管理。
食品添加剂应有专人管理,妥善存放;企业负责人应对安全使用进行承诺,建立采购、使用台帐一食品添加剂所购的产品包装及说明书上必须有“食品添加剂”字样标示,其包装或说明书上应按规定标出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质期限、批号、主要成分、食用或使用方法等。
二、食品添加剂的购进应执行采购管理制度,进货时查验该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是否齐全,是否有该批产品有效的检验合格的证明,并建立供方资质档案。
三、食品添加剂在投入使用前必须到质监部门备案,应批准后方可使用。
四、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使用限量,在gb2760规范的允许范围和限量内使用,并填写相应的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注明产品名称、使用日期,使用品种、使用量等内容)。
五、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按照规定在产品标签中如实标明。
六、食品添加剂种类繁多,主要分成天然与合成两大类。
现将我公司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具体规定如下:(一)常用食品添加剂。
如食用盐味精、鸡精、天然调料等,这类食品添加剂只要按经验或口味食用都是安全的。
(二)专用食品添加剂。
如蛋糕油、泡打粉等、这些食品添加剂,只要按说明书正确使用,也是安全的。
(三)控制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以下食品添加剂允许使用,但使用单位首先要报请中心批准,在使用时严格按照说明书或国家规定的剂量、办法使用,在食品添加剂的外包装上必须有明显标记,要做到单独存放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和控制使用剂量。
1.防腐剂,允许使用山梨酸及其钾盐,仅限糕点制作时使用。
2.食用香精,可以使用国家规定允许使用的人工食用香精,允许在加工糕点时使用,不提倡在其他方面使用。
四、严禁使用甲醛(福尔马林)、硼酸、硼砂、吊白块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添加剂。
2024年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使用食品添加剂既要达到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又要达到不滥用而影响食品安全为目的。
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和《食品添加剂通用安全标准》有关规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要求的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
二、食品添加剂采购渠道要正规、合法,采购必须到正规的专卖店购买,并查验或索取供货者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等资质证明,并留存购物凭证,购物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____年。
三、在加工食品中,食品添加剂使用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不得凭经验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和使用量。
四、正确掌握食品添加剂的用途,做到可用可不用的不用,必须用的少用,尽量做到不用。
五、存放食品添加剂要设专用橱柜,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妥善保管,并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台账,并详细记录,做到“五专”管理,即: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
六、不得使用未经批准、受污染、变质以及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添加剂。
七、不得为掩盖食品腐烂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八、对违反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规定、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相关人员要严肃处理。
2024年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二)的实施,是针对当前食品安全形势和市场需求的调整和完善。
本制度的出台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行为,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背景和意义当前社会食品安全问题引起广泛关注,食品添加剂的合理使用成为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一环。
然而,由于食品添加剂使用不规范、超标、滥用等问题仍然存在,对人体健康产生了一定危害。
因此,制定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将对整个食品产业链的食品加工、销售和监管环节产生积极影响。
二、目标和原则制定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的目标是提高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质量,确保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食品添加剂管理及GB2760及相关规则的解读PPT精品文档
严格的毒理学试验和安全性评价
可 使 用
才 得 以 许
因此可以认为,现已将食品添加剂的 危害降到了最低水平。
目前国际上认为由食品产生的危害大 多与食品添加剂无关。人们通常把与食品 有关的危险从高到低分为五类:
①食品微生物污染 ②营养不良(包括营养不足和营养过剩) ③环境污染 ④食品中天然毒物的误食 ⑤食品添加剂
(三)保持或提高食品的营养价值
食品应富有营养,但食品加工不可避免地造成一定 的营养素损失。食品加工时适当地添加某些属于天然 营养素范围的食品营养强化剂,可大大提高食品的营 养价值,这对于防止营养不良和营养缺乏、促进营养 平衡、提高人们健康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四)增加食品的品种和方便性
今天已拥有多达2万种以上的食品,大多是具有防腐、 抗氧、乳化、增稠、着色、增香、调味等不同功能食品添 加剂配合使用的结果。
3.安全评价
CCFA ( 联 合 国 食 品 添 加 剂 法 规 委 员 会 ) 曾 在 JECFA ( FAO/WHO 联 合 食 品 添 加 剂 专 家 委 员 会 ) 讨论的基础上将食品添加剂分为A、B、C三类, 每类再细分为(1)、(2)二类。
A类:(1) 已有ADI值或者安全无毒无需制定ADI。 (2) 已暂定ADI值,但毒理学资料不全。
促进我国食品工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外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WTO加入,我 国与世界各国间的食品贸易量无疑将不断增加, 食品添加剂的国际化问题日益突出,我国食品 工业面临着严峻挑战。
内部:
食品加工制造技术、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 的不断进步(其中食品添加剂是最活跃的因 素)。今后,食品工业的发展和进步将更加专 业化、科学化,食品将更加方便化、多样化、 营养化、风味化、安全化。
食品添加剂管理规定范本
食品添加剂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管理,确保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食品行业中的食品添加剂管理工作。
第三条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使用禁用的食品添加剂或者超出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第四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监控制度,并确保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五条目标食品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的特点、添加剂的适用性进行选择和使用,并对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进行合理配比和控制,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食品添加剂的分类和使用限量第六条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其作用和使用范围进行分类,分为增加营养物质的食品添加剂、食品色素、食品香精、食品酶、食品防腐剂等。
第七条目标食品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的特点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合适的食品添加剂,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量使用。
第八条目标食品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选择合适的食品添加剂,按照产品的特点进行选择和使用;(二)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使用限量进行使用;(三)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不得危害人体健康;(四)对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进行追溯和监控,确保食品安全。
第九条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限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进行操作。
第十条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限量应当由企业设置相应的标识标注,以便消费者明确了解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限量应当在食品生产工艺中进行严格控制,确保食品的安全、卫生和质量。
第十二条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限量应当经过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审核并报经管理人员批准后方可使用,不得随意超出规定的使用限量。
第十三条目标食品企业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批号、用量和使用时间等信息。
第十四条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记录应当保存至少6个月,并依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行档案管理。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规范概述
一、概论
•
食品添加剂这一名词虽始于西方工业革命,但它的直接应用可 迫溯到一万年以前,中国远古时代就有食品中使用天然色素的记 载,周朝时期已使用肉桂增香,北魏末有用盐卤石膏凝固豆浆等 归纳起来,食品添加剂在食品工业中的重要地位主要体现在四 个方面: 1、以色、香、味、形适应消费者的需要,从而体现了消费价值 2、随着消费者对营养学认识的提高人们愿意高价买各种强化食 品。 3、保鲜手段的提高,取得了罐头、速冻等食品具有更有效更经 济的加工手段 4、就业人员的增加及单身家庭等因素,促使方便食品,快餐食 品高速增长等
四、食品添加剂的管理与卫生标准
随着食品添加剂的积极开发和合理使用,促进了食品工业 的发展。但历史上由于滥用也引起了不少的严重中毒事 件。如日本用工业磷酸二氢钠作为乳制品稳定剂引起的 “森永奶粉中毒”及“杀人糖”(推销比蔗糖高10004000倍的对硝基邻氨氨基甲苯)等事件。今年我国也发 生了相同的“大头娃”事件(奶粉中加入工业用明胶) 轰动了全国。(亚硝酸盐中毒、大米抛光、火腿喷洒敌 敌畏防蝇)由此人们对整个化学合成物质怀有不安全感。 同时给化学合成食品添加剂蒙上了浓重的阴影。人们开 始把眼光转向天然物质,并予言要取替化学合成物质。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规范概述
一、概论
• 食品是人类生存的物质基础,它可以供给人类生活所需 要的各种营养和能量,人们每天必须摄取一定数量的各 种食品来维特自已的生命和身体健康保证,正常生长发 育和从事各项活动的能量需求。但是食品和简料有着本 质的区别,对食品除了要求其营养丰富外,还要求其色、 香、味俱佳。且有一定的货架寿命,而纯天然食品又很 难达到这一要求,因而食品添加剂在现代食品工业中是 必不可少的。尤其是随着科技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人们 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显著提高,生活节奏明显加快, 而给食品文化又增添了新内容和新形势,食品添加剂也 就越来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食品营养强化剂卫生管理办法
食品营养强化剂卫生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卫生监督食品卫生
【失效依据】卫生部令第78号--卫生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门规章目录(48件)【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86.11.14
【实施日期】1986.11.1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食品营养强化剂卫生管理办法
(1986年11月14日卫生部发布)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八条“食品不得加入药物。
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以及作为调料或者食品强化剂加入的除外。
”的规定,为加强对食品营养强化剂的卫生管理,防止食品污染,保证食品卫生质量,保证人民身体健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营养强化剂是指为增强营养成份而加入食品中的天然的或者人工合成的属于天然营养素范围的食品添加剂。
第三条生产食品营养强化剂的工厂,须经省、市、自治区的产品主管部门,卫生部门及有关部门批准。
按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并逐批检验,合格后方许出厂,商业
部门加强验收,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加强监督检查,未经批准的单位,不得生产食品营养强化剂,必需氨基酸不能以小包装形式出售。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管理制度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管理制度
一、采购食品添加剂必须从正常经营单位购买,索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并查验包装标签是否符合《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食品添加剂标识应标明品名、产地、厂名、卫生许可证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保质期限、使用范围与使用量、使用方法等,并标示有“食品添加剂”字样。
二、不得使用非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
三、使用食品添加剂时,要按照规定使用范围和使用量,不得凭经验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和使用量。
不得使用未经批准、受污染或者变质以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
不得以掩盖食品腐败或以掺假、掺杂、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四、食品添加剂的存放应有固定场所专人保管,并做好进货、领取和使用的记录。
五、定期检查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食品添加剂应少进勤进,先进先出,避免过量库存和过期。
对已使用或库存的食品添加剂应每月检查一次,过期的食品添加剂应及时处理。
食品营养强化剂卫生管理办法
食品营养强化剂卫生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乳业》
【年(卷),期】2004(000)011
【摘要】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八条“食品不得加
入药物。
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以及作为调料或者食品强化剂加入的除外”的规定,为加强对食品营养强化剂的卫生管理,防止食品污染。
保证食品卫生质量,保证人民身体健康,特制订本办法。
【总页数】1页(P1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858
【相关文献】
1.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中次级添加剂和食品原料使用情况调查研究 [J],
王华丽;张霁月;骆鹏杰;朱蕾;孙瑾;张俭波
2.中国食品添加剂协会常务副理事长兼秘书长齐庆中在"营养强化剂和功能性食品
配料国际研讨会暨协会营养强化剂及特种食品专业委员会2006年年会"上的讲话[J],
3.营养健康概念为食品添加剂注入新内涵--"营养强化剂和功能性配料国际研讨会
暨协会营养强化剂及特种营养食品专业委员会2006年年会"在天津胜利召开 [J], 4.营养强化剂和功能性配料国际研讨会暨营养强化剂及特种营养食品专业委员会2006年年会会议纪要 [J],
5.营养强化剂的应用前景——访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营养强化剂及特种营养食品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吕晓玲 [J], 孟雯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32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管理制度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制度
1、根据本单位情况,制定食品添加剂采购、使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
程。
2、设定专人管理,实行专管员持证上岗制。
3、采购食品添加剂时,应当索取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
证明。
禁止使用无卫生许可证、无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及产品标识内容不全的食品添加剂。
建立专门的台账管理制度。
4、产品标识内容包括:品名、产地、厂名、卫生许可证号、规格、
配方或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批号或代号、使用范围与使用量、使用方法等,并明确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
复合食品添加剂同时标注各单一品种的名称,并按含量由大到小排列。
标识、说明书不得有扩大使用范围和夸大使用效果的宣传内容。
进口食品添加剂要有中文标识。
5、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2760-2007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
6、要配备专用添加剂称量工具、容器,按《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
准》GB2760-2007要求的使用量科学配置。
使用时应用准确的称量工具进行称量,严格按照使用说明进行添加。
杜绝随意添加;
禁止以掩盖食品腐败变质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7、每次使用时,要有详细的称量使用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日期、食
品添加剂名称、使用量、用于的食品原料名称及重量、使用人等。
8、食品添加剂存放,必须做到专柜、专架,定位存放,不得与非食
用产品或有毒有害物品混放并上锁保存。
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
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1987年10月22日卫生部发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一切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口食品及其货主。
《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品种名单》所列的品种除外。
根据对外贸易合同要求或对方国家(地区)法规所生产的专供出口(包括面向港澳、台地区)的除外,但不符合我国标准和法规的不得在国内销售。
第三条本办法用语定义如下:特殊营养食品:通过改变食品中天然营养素的成份含量比例或控制热量以适应某些疾病人群营养需要的食品。
药膳:为辅助治疗某些疾病,根据辩证施治的原则加入中药配制而成的非定型包装菜肴。
第四条使用营养强化剂必须遵照《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和《食品营养化剂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品种名单》由卫生部颁发。
利用《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品种名单》和《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以外的物品(包括药材)作食品新资源的,按照《食品新资源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报请审批。
第六条利用中药材作食品新资源者,报请审批时除《食品新资源卫生管理办法》第三条要求的资料外,还应提供其药理作用的特殊针对性指标的试验资料。
其安全性毒理学评价资料要求如下:(一)在古代医籍中有两部以上食疗本草记载无毒性、无服用禁忌(包括不宜久食)的品种,提供《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第一、第二阶段的试验资料。
(二)在古代医籍中无食疗记载的属于生物性原料的品种,提供《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第一、第二、第三阶段的试验资料。
(三)在古代医籍中无食疗记载的属于非生物性原料的品种,提供《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第一、第二、第三、第四阶段的试验资料。
第七条在食品卫生法生效以前,传统上把药物作为添加成份加入,不宣传疗效并有30年以上连续生产历史的定型包装食品品种,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卫生部备案,可以经售,销售地区不限。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废止辽宁省食品营养强化剂与营养强化食品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废止辽宁省食品营养强化剂与营养强化食品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4.02.12•【字号】辽卫函字[2004]46号•【施行日期】2004.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废止辽宁省食品营养强化剂与营养强化食品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的通知(辽卫函字〔2004〕46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各单位: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02]7号)的要求,省卫生厅对制发的政策措施做了进一步清理,并整理出了《辽宁省卫生厅废止的文件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对照目录调整相关规定和工作。
二○○四年二月十二日附件:辽宁省卫生厅废止的文件目录1、关于印发《辽宁省特殊营养食品卫生管理规定》的通知(辽卫字[2001]37号)2、辽宁省食品营养强化剂与营养强化食品卫生管理实施办法(辽卫函字[1990]20号)3、关于颁发《辽宁省保健用品卫生管理规定》的通知(辽卫字[1993]55号)4、关于加强全省乡村医生队伍管理的通知(辽卫函字[2001]133号)5、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保健机构助产技术服务许可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卫字[1997]32号)6、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保健机构遗传病诊断技术服务许可和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试行)》、《辽宁省医疗保健机构遗传病诊断技术服务单位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辽卫字[1999]19号)7、关于加强教学、科研单位开展医疗活动管理的通知(辽卫函字[2000]165号)8、关于辽宁省医疗机构建立群众投诉制度的通知(辽卫字[2000]14号)9、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档案建设与管理的通知(辽卫函字[1999]3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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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营养强化剂卫生管理办法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卫生部
【颁布日期】861114
【实施日期】861114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卫生监督、检疫
【文号】
【名称】食品营养强化剂卫生管理办法
【题注】
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八条“食品不得加入药物。
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以及作为调料或者食品强化剂加入的除外”的规定,为加强对食品营养强化剂的卫生管理,防止食品污染,保证食品卫生质量,保证人民身体健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营养强化剂是指为增强营养成份而加入食品中的天然的或者人工合成的属于天然营养素范围的食品添加剂。
第三条生产食品营养强化剂的工厂,须经省、市、自治区的产品主管部门、卫生部门及有关部门批准。
按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并逐批检验,合格后方许出厂。
商业部门加强验收,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加强监督检查。
未经批准的单位,不得生产食品营养强化剂,必需氨基酸不能以小包装形式出售。
第四条食品加工,经管部门使用食品营养强化剂,必须符合《食品营养强化使用卫生标准》中规定的品种、范围和使用剂量,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违反者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五条使用食品营养强化剂的工艺要合理,不得影响强化剂的性质。
成品在保存期内,其含量应不低于使用卫生标准中所规定的使用量。
第六条凡经营养强化的食品在包装上必须写明:“营养强化食品”字样,并标明生产厂名、生产日期、强化品种、强化剂量、使用对象、食用方法、食用量和保存期限,不得夸大宣传。
第七条生产和使用新的食品营养强化剂时,应由生产和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提出生产工艺、理化性质、质量标准、毒性试验结果、营养学评价、使用效果,[食品使用范围和使用量等有关资料,省、市、自治区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提出意见,报经归口单位-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审理后,报卫生部审核批准。
主管部门制定
强化剂质量标准,共有卫生学意义的指标需经卫生部同意。
没有食用级质量标准的品种可暂以药典标准为依据。
第八条婴儿食品的强化,按卫生部颁布的或许可的婴儿食品营养及卫生标准规定执行。
第九条从国外进口的食品营养强化剂或使用食品营养强化剂的食品,必须符合本办法和进口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条出口食品营养强化剂和经食品强化剂强化的食品,可根据双方鉴定的合同要求,安排生产。
转内销不符合本标准者,由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十一条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有权向生产、销售等有关单位无偿抽取检验所需的食品营养强化剂或使用食品营养强化剂的食品,并给予正式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