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外国法制史完整版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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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外国法制史笔记:教会法

司考外国法制史笔记:教会法

司考外国法制史笔记:教会法第一节产生和发展信徒神职人员:在教会中有一定职务的人基督教制定的对信徒和神职人员在信仰、伦理和教会制度等方面的规定。

主要介绍天主教会的法律,很少涉及新教(北欧)和东正教(俄、东欧)产生于公元一世纪的巴基斯坦。

早期,受到罗马统治者的残酷镇压;后来基督教的教义转而宣扬“君权神授”,罗马统治者也改变了对基督教的态度;公元380年,基督教成为罗马帝国的国教;到中世纪,它又成为欧洲封建社会的精神支柱。

教会法由此产生。

三个发展阶段——一.早期(AD4—9)(教权依附于世俗权威)——丕平献土奠定教皇国国土。

公元754和756年,法兰克国王为酬答教皇为其加冕,两次攻打教皇的敌人,赠与教皇土地,使之成立教皇国。

基督教获得合法地位后才确立并拥有立法权。

二.全盛时期(AD10—15)1.高潮表现:(1)教皇在教会立法中取得至高无上的地位,在与世俗君主的斗争中取得胜利(2)教会法管辖范围扩大,渗透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判断标准——审判对象,信徒、神职人员;案件性质,凡涉及教会利益、宗教信仰、婚姻的案件。

法学依附于教会,成为教会的婢女(3)教会法研究达到高潮2.基督教正式分裂为东西两大教派。

西派教会以罗马为中心;东派以拜占廷(君士坦丁堡)为中心(东正教“牧首”)三.衰落阶段(AD16—)第二节渊源一.《圣经》1.《新约全书》:基督教本身的经典,形成于公元世纪1下半叶至公元2世纪下半叶。

《福音书》、《使徒行传》、《使徒书信》、《启示录》,原文是希腊文2.《旧约全书》是犹太教的经典,由《律法书》(又称《摩西五经》法律意识最明显,不是摩西制定的,是上帝假借其手传授的)、《先知书》和《圣录》组成。

原文是希伯来文。

上帝与犹太人之间订下的约定。

法律敎育网3.“传十诫”——十诫内容是基督教立法的核心戒律——(1)崇拜唯一上帝,而不可崇拜其他的神(2)不可制造和敬拜偶像(3)不可妄称上帝耶和华的名字(4)当守安息日为圣日(5)须孝敬父母(6)不可杀人(7)不可奸淫(8)不可偷盗(9)不可做假证,陷害他人(10)不可贪恋他人的妻子二.教皇教令及其汇编(相当于罗马皇帝的敕令)——主要表现形式(级别逐渐降低):1.教皇诏书:对重大事件的决定、命令2.通谕:向全世界或某一国家地区天主教会颁布的公开文件3.自动诏书:无任何人奏请或机构辅助而自动发布的文件教令集——最早的是《格拉蒂安教令集》,本质上是私人汇编,但得到官方承认;官方法典编纂有《格利哥里九世教令集》;四部教令集汇编在一起,定名为《教会法大全》三.宗教会议决议内容——规定教会组织和神职人员的行为准则;对宗教反对派的处置;教会法庭的职权及条例宗教会议——包括全教会议和地方会议四.罗马法的某些原则和规范第三节教会法的基本制度一.教阶制度1.理论根据:教会的“整个世界就是以上帝为主宰的等级结构”观念2.五等(1)教皇——①以前是罗马城主教;现在是教皇国君主②由一小撮人在西斯廷教堂选举③教皇特权:召集宗教会议;批准会议决定;有权不经过宗教会议同意,任免主教及划定主教辖区(任免主教及划分教区);教会法院的最高审级,各地教会的重大案件一律呈送教皇审核,最高司法权;教皇本身不受任何审判;一经当选,终身任职,除因异端罪外不得罢免(2)枢机主教(红衣主教)——由教皇任命,是教皇的高参、亲信、特别使节,可选举或被选举为教皇(3)主教——由教皇任命,拥有主教管辖区即教省的最高管辖权(4)神甫(父)——管辖范围是教区,新教称为牧师(5)修士修女二.财产权——教会拥有大量的地产和动产,是欧洲最大的封建主。

2010年司法考试:外国法制史笔记(四)

2010年司法考试:外国法制史笔记(四)

第四章罗马法 第⼀节形成与发展 ⼀.历史背景 1.政体 (1)王政时代由原始社会末期到国家社会的演变(国家尚未形成)。

图利乌斯改⾰,废除原来以⾎缘关系为基础的三个⽒族部落,按地域原则把罗马城划分为四个区域,这次改⾰标志着罗马奴⾪制国家的最终形成。

到第七代王时才完成。

(2)共和国时期寡头政体,两个执政官加上元⽼院,特殊时期从中确定⼀个*官,为期最多六个⽉。

(3)帝政时期即罗马帝国时期 ·前期:皇帝由元⽼院选举,国家⼀分为⼆,即皇帝和元⽼院,屋⼤维号称“奥古斯都(元⾸)” ·后期:公元前395年,罗马帝国⼀分为⼆,东罗马帝国继续维持奴⾪制,后来成为拜占庭帝国;西罗马帝国为⽇尔曼⼈所灭,直接进⼊封建制 ⼆.罗马法的产⽣ 1.平民和贵族的⽃争,在很⼤程度上刺激和促进罗马国家和罗马法的产⽣。

2.胞族(库⾥亚)即⼤家族的联合;民众⼤会——胞族⼤会——贵族⼤会(出现平民阶层);平民包括早期被征服地区的居民和外来居民(⾮罗马⽒族成员,被排除于罗马管理之外);平民义务有服兵役,纳税等。

3.民众⼤会——百⼈团⼤会(兵员,军伍⼤会)。

4.奥古斯都改⾰,标志罗马奴⾪制国家的最终形成,罗马法也随之产⽣。

三.罗马法的发展 1.《⼗⼆表法》的制定——迄今为⽌能够断定的罗马法历的第⼀部成⽂法 (1)习惯法没有⽂字规定,缺乏准确性,贵族可以任意解释,以之欺压平民;平民承担太多义务。

(2)平民继续⽃争,迫使元⽼院成⽴⼗⼈⽴法委员会,制定《⼗⼆表法》。

(3)《⼗⼆表法》的篇⽬依次为:传唤,审理,执⾏……从中可见其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先于实体法的特点。

(程序法的规定在前,实体法的规定在后)。

(4)平民强烈要求公布的内容并不全⾯,但却是平民反对贵族⽃争的胜利。

(5)平民的最后⼀次胜利是在公元前287年,*长官霍腾西阿公布⼀项法律,宣布平民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公民具有约束⼒,从⽽使得平民最后赢得了参与国家⽴法的权利。

外国法制史笔记(三)

外国法制史笔记(三)

第五章⽇⽿曼法 五世纪⾄九世纪以马尔克为主要制度的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中世纪早期)适⽤于⽇⽿曼⼈(民族)的法律 第⼀节形成与发展 ⼀.产⽣ 1.公元前三⾄六世纪,民族⼤迁徙⾃北向南,⽇⽿曼⼈⼊侵,西罗马帝国灭亡,在这⼀过程中,⽇⽿曼国家、阶级形成,在⽇⽿曼诸王国中⼤的是法兰克王国,墨洛温王朝;加洛林王朝时期,国王查理,中期发展为⼤帝国,但很短暂,查理死后分裂为近代法兰西、德意志和意⼤利三国的雏形。

2.整个欧洲公元476年进⼊封建制社会。

3.最早的法典是西哥特王朝的《尤列克法典》,其后有法兰克王国的《撒利克法典》、《⾥普利安法典》 ⼆.沿⾰ 1.习惯法时期——⼝⽿相传,原来仅为习惯,后来演变为有国家强制,属⼈主义原则,允许被征服的罗马⼈适⽤罗马法,粗俗简单 2. “蛮族法典”的编纂(⽇⽿曼法成⽂化)时期——部落 3.⽇⽿曼法与罗马法并存和相互影响时期——西哥特王朝的《阿拉利克罗马法辑要》 4.王室法令的发展——王室法令是属地法,其效⼒⾼于部族法。

按其性质,王室法令可分为教会法令(因教权从属于王权)和普通法令;按其内容,则可分为补充部族的法令、独⽴法令和对官吏下达的训令,其中补充部族的法令应经民众⼤会同意,国王颁布的独⽴法令要由⾼级僧侣和世俗显贵组成的御前会议(国王的智囊团)同意。

王室法令在加洛林王朝时期得到迅速发展 第⼆节基本内容 ⼀.适⽤法律的原则——⽇⽿曼法实⾏属⼈主义。

在适⽤法律时,⾸先要解决两个问题:⼀是属⼈法的决定,就是如何决定⼀个⼈所适⽤的法律;⼆是不同部族的⽇⽿曼⼈之间发⽣法律关系时,适⽤哪⼀种法律。

1.决定属⼈法的⼀般原则:婚⽣⼦⼥从⽗法;妇⼥结婚后从夫法;⾮婚⽣⼦⼥从母法;不知其母,且⽆⼈收养或保护则⾃定;基督教僧侣从罗马法;被保护⼈和被收养⼈从保护⼈、收养⼈的法律; 2.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①发⽣法律关系的各⽅的法律都有效,即各⽅适⽤⾃⼰的属⼈法,⼟地遵从其最初⾪属的所有⼈的⾝份法律;在履⾏任何重⼤法律⾏为前必须进⾏法律表⽩,并记录在案,如订⽴契约、提供证⾔和结婚仪式等(不会产⽣严重后果或侵害特殊利益的事件)。

外国法制史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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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笔记外国法制史笔记第一章楔形文字法一、楔形文字法的特征1.法典结构比较完整,逐渐向序言、正文、结语三段式结构过渡。

2.法典缺乏抽象原则。

楔形文字法大多是司法判例汇编,法律条文一般都是对具体法律问题的个别规定。

3.楔形文字法一般都将法描述成神意的体现,但它们仍属世俗法,并非宗教法。

5.属于典型的古东方奴隶制法。

《汉穆拉比法典》的内容和特征1.维护君主专制制度:规定了国王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无限权力。

详细规定了军事制度,建立常备军,以维护君主的专制统治。

对宫廷和神庙财产特别保护,处刑极为严厉。

2.充分保护奴隶主对财产和奴隶的所有权:对盗窃罪作出了详细规定且进行极为严厉的惩罚。

视奴隶为权利客体,可以随意买卖、出租或抵押。

3.公开确认自由民内部的不平等:将自由民分为两类:阿维鲁和穆什钦努,法典对两者的权利保护是完全不同的。

4.包含大量调整手工业和商业的规范:有关手工业商业的契约的规定几乎占全部条文的一半。

(借贷契约:废除债务奴隶制,限制高利贷)5.维护家长制,确认家长对妻子和子女的特权:婚姻以契约为基础,妇女是婚姻契约的标的。

在夫妻关系中,夫妻地位极不平等。

在家庭关系中,妻子和子女完全处在家长控制之下。

6.保留若干原始公社制的残余:土地长期实行国有制。

保留血亲复仇和同态复仇遗迹。

对许多纠纷的处理还保留着自行解决争端的原始遗风。

神明裁判广泛应用。

四、法典的历史地位巩固了两河流域的中央集权制,推动了经济发展。

为后世研究两河流域及整个东方社会提供了原始材料。

在古代东方法制发展史上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

第三章古印度法古印度法的特征:与宗教紧密相联,密不可分;严格维护种姓制度;是法律、伦理、道德、宗教玄谈和哲学理念的混合物。

一、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法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

解释种姓制度的起源及其实质,说明各种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截然不同。

二、所有权:古代印度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以国有制或王有制为基础,土地占有的主要形式是村社制。

司考外国法制史完整版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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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完整版笔记外国法制史复习笔记(一)一、罗马法的产生和《十二表法》的制定(一)罗马法的产生1.罗马法——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包括:(1)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2)公元6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2.古罗马奴隶制国家和罗马法的产生(1)古罗马奴隶制国家:发源于意大利A——公元前8世纪:氏族公社时期;B——公元前754至前753年:罗慕路斯创建罗马城;C——公元前8世纪至前6世纪:王政时期,氏族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D——公元前7世纪以后:私有制的出现,氏族制度趋于解体,“平民”阶层逐渐形成;注意:(A)平民承担大部分的税收和军事义务,但因其不是氏族公社成员,不能享有政治权利,不能于贵族通婚,也不能占有公地;(B)平民为争取权利同贵族进行的长期斗争,客加速了罗马氏族制度的瓦解,促进罗马奴隶制国家于法律的形成。

E——公元前6世纪中叶:罗马贵族被迫让步,第六代王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对罗马社会进行了改革:(A)废除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部落,以地域关系来划分居民;(B)按照财产的多少将居民划分为五个等级。

——注意:(a)这次改革标志着罗马氏族制度的彻底瓦解,罗马奴隶制国家正式产生,罗马从此步入共和国时期;(b)随着罗马奴隶制国家最终的形成,罗马法也随着产生;(c)共和国早期的法律渊源主要是习惯法。

(二)《十二表法》的制定1.制定背景:罗马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1)之前:使用习惯法,私法权操纵于贵族,任其解释,司法专横,公民不满;(2)元老院被迫成立十人立法委员会(公元前454年),制定法律十表公布于罗马广场(前451年);(3)次年,制定法律两表(补充前者)。

2.结构与内容(1)篇目:传唤,审理,索债,家长法,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和占有,土地和房屋,私犯,公法,宗教法,前后五表的追补;(2)特点: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优于实体法;注意:某些规定虽反映了平民的要求,但其主要目的在于严格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及其统治秩序,保护奴隶主贵族的私有财产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外国法制史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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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笔記生活日记 2006-08-22 12:30 阅读244 评论1字号:大大中中小小外国法制史笔記第一编古代法律制度第一章楔形文字法律楔形文字法--(前3000-前100)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及其毗连广大地区先后兴起的各奴隶制国家〕使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

包括苏美尔人、巴比伦人、亚述人、依兰人、赫梯人等建立的国家所适用的法律。

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律。

二、楔形文字法的沿革:目前所知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乌尔纳姆法典》世界上保留最为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汉穆拉比法典》拉尔萨的法典三件《苏美尔法典》《苏美尔亲属法》《尼尼微法律教本》、伊新的《李必特•伊丝达法典》、埃什嫩那的《俾拉拉玛法典》三、楔形文字法律的传播《亚述法典》《赫梯法典》四、楔形文字法律的主要特征①结构体系完整,分为序言、法典本文和结语三部分;②各国统治者有意将法律描绘为神的意志的体现;虽然被说成是听从神的意志而制订的,但这些立法均非宗教性质,一般均由世俗的君主通过各种手段加以制定或编纂,不像印度、希伯来等法律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

③法律的内容缺乏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是习惯的记录。

《汉穆拉比法典》是公元前18世纪左右,由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在晚年制定的。

《汉穆拉比法典》制定的原因,主要由于下面三方面的需要:a.迅速消除境内法律的不统一和地方上各自为政的混乱现象。

b.适应私有关系的发展,调整新产生的各种关系。

c.缓和自由民内部的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巩固奴隶主阶级的统治。

法典的结构和体系:是一般司法判决的汇编。

分为序言、本文和结语3部分,本文共282条。

历史地位:是奴隶制早期一部比较完备的成文法典。

主要内容和特点:P211、极力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借神权保护王权(散布“君主权力来源于神”的思想,将神权与政权密切结合,用神权维护政权,借以愚弄、欺骗广大奴隶和平民)2、充分保护奴隶主对财产和奴隶的私有权(法典的首要任务)法典还将奴隶视为“权利客体”,是奴隶主的私有财产,可以任意出卖、转让或抵押。

外国法制史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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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笔记楔形文字法汉穆拉比法典的制定背景(原因)1.加强中内集权,实现法律统一的需要。

2.适应经济发展需要,调整新的经济发展关系3.为了缓和自由民内部分化,巩固奴隶主阶级统治。

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征1.楔形文字各法典结构体系比较完整,一般均采用序言、正文和结语三段论式的表述方法。

2.法典内容涉及面较广3.楔形文字法大都比较重视对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调整4.楔形文字法各法典大多是司法判例的汇编,并没有规定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5.楔形文字法是世俗法。

历史地位它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形成的法律体系之一,也是最早将习惯法成文化的先驱。

楔形文字法是古代西亚法的先驱。

古印度法古印度债法的特点1.约关系较为简单2.己经注意到契约的法律效果3.以高等种姓的债权给予特别保护。

古印度的婚姻家庭法的基本特征:1.婚姻被认为是神意的结合。

2.严格维护种姓内婚制。

3.高等种姓一夫多妻,而低等种姓则一夫一妻。

古印度继承法的特征:1.实行长子优先原则2.与种姓制直接挂勾古印度刑法的特点:1.受宗教观念影响强烈。

2.不同和同罪异罚。

古印度法的基本特点:1.与宗教密不可分。

2.严格维护种姓制度。

有人称为种姓法3.是法律、宗教、伦理等各种规范的混合体。

古希腊法雅典宪法的形成提秀斯改革;设立中央议事机构和行政机构,使雅典城具有了国家的性质,跨出了摧毁氏族制度的第一步。

德古拉立法:将雅典的习惯法加以整理汇编,制成雅典第一部成文法。

称为德古拉立法。

德古拉法肯定了债务奴役制,采用重刑,区分了故意杀人与非故意杀人,反对血亲复仇,规定一切伤害案件由国家组织法庭依明文规定审理。

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贵族解释和适用法律的特权。

梭伦改革主要内容:1.颁布解负令,取消债务奴役制。

2.以财产特权和职位特权代替世袭特权。

3.提高民众大会的作用,设立400人议事会与陪审法院。

4.颁布一系列发展经济的条例,促进雅典工商业经济的发展。

5.废除德古拉法中的严刑峻法,仅保留有关杀人罪的条款。

《外国法制史》事件时间轴、学习笔记(1)

《外国法制史》事件时间轴、学习笔记(1)
楔形文字、古印度、古希腊法
零星出 楔形 现楔形 文字 文字 起源
乌尔第 三王朝 《乌尔纳 姆法典》
发现、认 识楔形 文字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古巴比伦 六代国王 《汉穆拉比 法典》
3000 2700 2113 2096 1900
1792 1750
吠陀时期
法经 (古印度)
法典 (古印度)
梨俱吠陀
娑摩、耶柔、 啊达婆吠陀
“孔雀王朝” 古印度第一个 幅员辽阔的奴
形成
形成
《旧约》 《新约》
罗马帝国皇帝 君士坦丁发布 《米兰敕令》 停止迫害基督 教徒,承认基 督教合法地位, 是基督教史上 的转折点。
君士坦丁颁布 《尼西亚信经》 第一部正式教 会法。内容包 括按行省划分 郊区组织宗教 会议;由皇帝控 制宗教会议的最 高领导权;禁止 教士放债取息等
罗马皇帝狄奥 多西宣布基督 教为罗马的国 教,使得教会 建立起集权式 的教会组织。
卡列卡拉颁布
级。标志着罗马奴隶制
《安东尼敕令》
国家的最终形成,罗马 法也随之产生。
《十二表法》 设立最 罗马国家第 高裁判 一部成文法 官
设立外 事裁判

罗马境内所有 自然人拥有公
民权
0
600
500
450
267
242
212
200
罗马共和国前期
罗马共和国中、后期
建立公开 君主专制
政体
东罗马二世与西罗 马三世共同颁布学说 《引证法》,规定盖 尤斯、伯比尼安、乌 尔比安、莫迪斯蒂努 斯五位法学家对法律 问题的解答和著作具
《日耳曼尼亚志》
法兰克王国
记载有关日耳曼人的 西哥特王国

司考外国法制史笔记美国法

司考外国法制史笔记美国法

司考外国法制史笔记:美国法第一节美国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一.殖民地时期的美国法(1607-1776)主要是吸收和移植英国法,但并非全盘吸收,原因在于主观上不愿意遵循英国法;客观上英国法带有封建色彩,不一定适应殖民地的需求。

1.殖民地早期(整个17世纪)(1)英国殖民统治不十分稳固,相对粗浅(2)殖民地本身缺乏熟悉英国法的法律人才以及相关书籍(3)适用英国法很粗浅,各个殖民地“各自为政”,甚至以《圣经》为判案依据,更有根据根据衡平原则的2.殖民地中期(18世纪上半叶)(1)加强英国的法律统治,英国议会审核殖民地的法律(2)说明殖民统治加深3.殖民地晚期(18中叶-1776)(1)这是继承和吸收即全盘继受英国法的阶段(2)1772年,爱德华·柯克的《英国法总论》和布拉克斯(William Blackstone)的《英国法释义》(Commentaries on the Laws of England)(3)司法机构:殖民地设立适用普通法的地方法院,取代巡回法院,法官来自英国,受过良好的法律训练二.建国初期(1776-1828)1.从盲目排斥英国法转向有理性地批判性地继承英国法2.起初反感英国而学法国,并掀起法典化运动,其中,路易斯安那州比较彻底,因为它原来是法国殖民地,属于大陆法系;纽约州编出“菲尔德法典”,英国法学家边沁主张功利主义,认为判例法过于庞杂,于是建议制定法典,但这里的法典不同于大陆法系的法典,它是在继受英国法的基础上的法典化3.后来因为法国法律尚处于变动之中和随着美国与英国关系的修好,又提出“回归英国法”,这里的“回归”是指重新确认1776年以前的已经在殖民地推广的法律继续适用,但如果该法律与独立事实不相融,则不再适用4.判例只有说服力,无拘束力三.改革时期(1828-1868)1.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已往的法律体系(制度)进行重新的评论和改革2.手段和步骤(1)通过制定新的法律、法令,使资产阶级的某些法制观念得以确立(2)法学理论上的某些准备:肯特(Kent)的《美国法释义》和约瑟夫·斯托里(Joseph Story)的多种着作——共同特点是结合美国条件对英国普通法进行系统阐述(3)司法实践:初步取消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的区别(4)官方出版的从1789到1847的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集,总共90卷3.美国现代资产阶级法律制度基本确立四.现代立法时期(1868年至今)——主要变化1.从19世纪下半叶到20世纪初,出现新型的适应垄断资本主义的立法,赋予政府机构更大的权力干涉经济,最明显的标志是《反托拉斯法》2.20世纪40、50年代的将近20年的时间里,美国社会发展处于动荡时期,制定大批的反劳工、反民主立法3.20世纪60、70年代,社会思潮由反民主到大谈社会福利,1962年后,南方黑人运动高涨,种族歧视色彩减弱4.20世纪70、80年代后到现代,随着技术革命的深入,新型的有关计算机方面的立法出现,新型立法的不断出现补充、弥补了原有法律(《法律重述》不是成文法,而是判例法,是对判例法的系统化。

外法史重点整理

外法史重点整理

外国法制史重点复习笔记提纲一、罗马法的产生和《十二表法》的制定(一)罗马法的产生1、罗马法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

2、古罗马奴隶制国家和罗马法的产生(二)《十二表法》的制定1、制定背景《十二表法》是罗马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2、结构与内容特点为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序法优于实体法3、历史地位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

二、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一)渊源1、习惯法2、议会制定的法律3、元老院决议4、长官的告示5、皇帝敕令6、具有法律解答权的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二)分类1、根据法律调整的不同对象可划分为公法与私法2、依照法律的表现形式可划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3、根据罗马法的适用范围可划分为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4、根据立法方式不同可划分为市民法和长官法5、按照权利主体、客体和私权保护为内容可划分为人法、物法、诉讼法三、罗马法的发展(一)市民法与万民法两个体系的形成查士丁尼将两者统一起来(二)法学家活动的加强普罗库尔学派和萨比努斯学派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三)《国法大全》的编纂《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查士丁尼学说汇纂》、《查士丁尼新律》。

至公元12世纪统称为《国法大全》或《民法大全》。

《国法大全》的问世,标志着罗马法已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阶段。

四、罗马法的基本内容(一)人法1、自然人(25岁的成年男子才享有完全行为能力)2、法人(1)必须具有物质基础;(2)社团要达到最低法定人数;(3)必须经过元老院的批准或皇帝的特许3、婚姻家庭法罗马法的婚姻有两种,即“有夫权婚姻”和“无夫权婚姻”。

(二)物法1、物权2、继承3、债(三)诉讼法诉讼程序先后呈现三种不同形态:法定诉讼、程式诉讼、特别诉讼分享1楼发表于: 2008-03-20 08:21 PM| 短消息| 加为好友只看该作者| 小中大五、罗马法的历史地位(一)罗马法的复兴(二)罗马法复兴的过程1、注释法学派与罗马法的复兴2、评论法学派与罗马法研究、适用的新发展3、罗马法复兴的意义(1)商品经济得到比较顺利的发展,市民等级的力量不断加强(2)形成了一个世俗的法学家阶层,改变了教会僧侣掌握法律知识的情况(3)近代自然法学说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其思想渊源正是罗马时代的自然法思想及自由人在私法关系上的地位平等原则(三)罗马法对后世的影响六、英美法的历史沿革(一)英国法的形成与发展1、英国封建法律体系的形成英国法的源头是盎格鲁。

《外国法制史》事件时间轴、学习笔记(2)

《外国法制史》事件时间轴、学习笔记(2)

英 国 法 院
低级法院
最高法院
皇家刑事法院 高等法院
王庭法庭 大法官法庭 家事法庭
郡法院
治安法院
民事法院:群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院民事分院、上议院 刑事法院:治安法院、皇家刑事法院、上诉法院刑事分院、上议院
对价的原则 1、对价无需相等 2、过去的对价无效 3、履行原有义务不能作为新诺言的对价 4、平内尔原则 5、不得自食其言原则
0
600
644
656
750
950 1057
1111
1135
1160
1200
1215
1216
1260
1300
1561
1800
伊斯兰法 形成时期
伊斯兰法 全盛时期
伊斯兰法 盲从时期
最高审判权属哈里发 伊法 斯院 兰
沙里阿法院 :“卡迪”(教法官) 听诉法院 :哈里发选派的行政官吏
公共商法时期,许多城市出现商法和海商法的汇编,其中 有: 10世纪 意大利阿玛尔菲城的《阿玛尔菲法典》 13世纪 西班牙巴塞罗那的《康梭拉多海法》 13世纪 西班牙奥内隆海岛的《奥内隆海法》 13世纪 波罗的海哥特兰道的《威士比海法》
《男女平等权利法》 婚姻成立须男女自愿 双方均有财产处理权 共同对子女行使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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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
明治天皇颁布 镰仓幕府颁布 “王政复古”诏书 “废藩置县”废藩 建立镰仓幕 国制度,确立了 德川幕府制定 废幕府制度, 府政权,进入 《御成败式目》 以天皇为中心的 又称《贞永式目》 《公事方御定书》 建立天皇政府 “武家政治” 日本最早最著名 俗称 史称“明治维新” 统一的近代中央 时期 集权国家 的武家法典 《御定书百个条》 《明治宪法》 日本进入德国 化时代,确立 以大陆法系为 模式的日本近 代资产阶级法 律体系

外法史笔记

外法史笔记

外法史笔记第一篇:外法史笔记1罗马法对后世立法的影响:a.形成了罗马私法体系。

b.罗马法的许多具体制度和原则对资产阶级立法也有重大影响。

c.罗马法中的许多概念、术语也为后世资产阶级立法所继承。

d.罗马法学家的思想学说及其罗马法学发展的成果,也成为后世资产阶级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2罗马法对后世立法产生影响的原因A.它是建立在简单商品生产基础之上最完备的法律体系,是对商品社会关系最完善的规范。

B.罗马法的内容和立法技术远比其他奴隶制和封建制法更为详尽。

C.罗马法中体现的理性原则、衡平观念等,非常适合近代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需要。

D.罗马统治阶级运用武力扩大其版图,强行适用罗马法律,被征服地居民折服罗马法的完备发达而自愿采用。

3日耳曼法的特点:①法典体系凌乱、内容具体②注重形式③以团体为本位④贯彻属人主义原则 4日耳曼法的历史地位近现代欧洲的法律文明史上,日耳曼法与罗马法和教会法一起被视为三大基本渊源,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①日耳曼法是继罗马法之后在西欧占据主导地位的第一种法律体系②日耳曼法以其完全不同于罗马法的制度,向人们展示了一种全新的法律观念、法律文化③日耳曼法还为后世法律提供了不可替代的因素,成为大陆法系的重要因素。

51215《大宪章》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王权,确认了封建贵族和僧侣的特权,并规定国王在征税时必须召开由大贵族参加的”大会议”,征得贵族的同意。

还规定,任何自由民非经合法程序不得被逮捕监禁放逐没收财产。

这些规定有效地限制了王权,保障了臣民的若干权利,后被资产阶级用来作为反封建的武器,成为重要的宪法性文献之一61689《权利法案》奠定君主立宪制政体最重要的宪法性法律之一,废除了国王施行法律的权利。

7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一)议会主权原则国会在立法方拥有最高权力(二)分权原则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间的分立与制衡并不十分严格,但是英国宪法仍然大致体现了资产阶级宪法的共同特征,即权力分立。

①国会拥有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的权利,并有权对政府行政进行监督。

司考国际法笔记

司考国际法笔记

第一节国际法的的概念一、国际法的定义和演变1、国际法是一个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

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与国内法一起构成当代人类社会完整的法律秩序。

国际法与国内法对应而非与国际私法对应。

2、英国法学家边沁最早引入。

近代国际法诞生于欧洲,以独立国家兴起为基础。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认了国家主权、主权平等的根本原则,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开始。

荷兰人格老秀斯发表《战争与和平》为近代国际法奠定的基础,被称为近代国际法学之父。

我国最早运用国际法的人:林则徐国际法最重要的发展在二战结束和联合国成立以后。

二、国际法的特点1、国际法的特点:主权平等(1)强制力的依据有所不同A.国内法是国内统治阶级的意志B.国际法是意志协议或者说协议意志(2)立法方式不同A.国内法是国家立法机关依一定程序制定B.国际法是国家之间平等的基础上协议制定。

&考&试大$可以是成文法也可是习惯法。

(3)法律关系的主体和调整对象不同(4)强制方式不同国际法通过国家本身单独或集体行动实现2、国际法的法律性A.得到所有国家的承认B.在绝大多数场合被很好地遵守C.绝大部分违背国际法的行为都受到法律追究D.战争、合平、发展等根本性问题不是国际法单独所能解决。

第二节国际法的渊源与编纂一、国际法的渊源A.国际条约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规定当事方权利义务的协议B.国际习惯两个构成要素:一是物质要素和客观要素,二是心理要素或主观要素。

一项国际习惯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要素特别是心理要素。

C.一般法律原则D.司法判例、国际法学说、国际组织协议本身不是国际法的渊源,而是辨认证明国际法原则时的辅助方法。

二、国际法的编纂A.把原有的国际法规则法典化B.对正在形成中的或不明确的规则进行整理和完善。

第三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A.一元论:认为二者同属一个法律体系B.两元论或平行说:认为二者是不同的法律体系,各自有其不同性质、效力根据、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互不隶属各自独立C.一元与二元这间。

《外国法制史》事件时间轴、学习笔记(1)

《外国法制史》事件时间轴、学习笔记(1)

1· 颁布雅典第一部成文法 《德拉古法》;(1)自备 武器才有公民权(2)贵 族会议选拔官吏改公民选 举(3)组成401议事会; 2· 德古拉法以残酷、严峻著称 3· 标志雅典已经进入成文法 时期,具跨时代意义。
1· 颁布”解负令“,取消债务奴役制,禁 1· 取消了四个氏族部落, 止自由民作为债务抵债; 根据地域划分公民和选区 2· 以财产特权和职位特权代替世袭特 10个选区,地域关系取代 权,将公民划分为四个等级; 血缘关系; 3· 提高民众大会作用,设立400人议事 2· 进一步提高民众大会作 会和陪审法院; 用,建立500人议事会; 4· 颁布系列发展经济的条例,促进雅典 3· 颁布《贝壳放逐法》; 工商经济的发展; 4· 建立十将军委员会和陪审 5· 废除”德古拉法“中严刑峻法,仅保留 法院,工商业奴隶主真正成 有关杀人最的条款 国家主人,最终确立和进一 Ps:为雅典民主政治的形成奠定了基 步巩固雅典民主政治制度。 础,开辟了道路, 产生了雅典民主宪政制度。
《十二表法》 罗马国家第 一部成文法
设立最 高裁判 官
设立外 事裁判 官
卡列卡拉颁布 《安东尼敕令》 罗马境内所有 自然人拥有公 民权
建立公开 君主专制 政体
东罗马二世与西罗 马三世共同颁布学说 《引证法》,规定盖 尤斯、伯比尼安、乌 尔比安、莫迪斯蒂努 斯五位法学家对法律 问题的解答和著作具 有法律效力。
法兰克帝国分裂 为:近代法兰西 德意志 意大利 三国的雏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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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地方法院 审判机关的设置
百户法院 (法官:宣法者) 郡法院
司 日法 耳制 曼度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复习笔记(1)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复习笔记(1)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复习笔记(1)一、外国法制史的对象、范围和时期划分1、外国法制史的对象:是外国历史上各种类型中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的本质、表示形式、内容、特征及其发展变化的过程和规律。

包罗两方面的内容:法律发展史和法律制度史。

2、外国法制史的范围:首先指外国法制史学科的内部范围,其次指外国法制史学科的外部范围。

3、外国法制史的时期划分:分为四个历史时期,即古代法律制度、中世纪法律制度、近代法制制度、现代法律制度。

现代法律制度包罗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本钱主义法律制度、第三世界国家的法律制度。

二、外国法制史的必要性1、可以帮忙我们不竭树立历史唯物主义不雅点。

2、扩大知识面,为掌握法学打下坚实的基础。

3、批判继承外国的法律历史遗产,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提供参考借鉴的资料。

4、更好地了解当代外国主要的法律制度及其发展趋势。

第一编古代法律制度一、古代法律制度是指奴隶制社会的法律制度:从世界范围来讲,从公元前4000年摆布,人类社会产生私有制和阶级的划分、出现国家与法的时候算起,直到公元5世纪欧洲的西罗马帝国灭亡为止,共经历了4500多年的漫长时期。

二、古代法律的发展概况:世界各个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和其他各种条件的影响,原始公社制度的解体以及奴隶制国家和法的产生,呈现极端不平衡和错综复杂的局面。

奴隶制法最早出现于非洲的埃及和西亚的两河流域。

前4000年摆布,尼罗河流域许多州实施着简单的习惯法,前3000年前期,两河流域苏美尔地区的城市国家都采用不发达的习惯法。

此后,亚洲的印度和西部先后出现了古印度法和希伯来法。

希伯来法主要渊源为摩西律法,集中表现在《摩西十诫》中。

在欧洲,最先进入阶级社会的地区是爱琴海区域,前2000年至前12世纪,爱琴文明的中心是克里特岛和迈锡尼。

多利亚人侵入希腊重建的奴隶制国家要晚的多。

前8世纪,氏族制度崩溃,阶级分化,国家在希腊本土陆续建立起来,各个城邦都有本身制定和实施的法律,各有特征。

外国法制史笔记精编版

外国法制史笔记精编版

外国法制史笔记第一章楔形文字法第一节楔形文字法概述一、楔形文字法的概念它是古代西亚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两河流域的早期居民创造的、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总称。

二、楔形文字法的产生和演变楔形文字法是伴随着两河流域城市国家的形成与统一王国的建立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其演变具体可分为四个时期:1.分散的习惯法时期(公元前30世纪——公元前22世纪)城邦国家的兴起产生了最初的习惯法;简要介绍拉格什王国的社会改革。

2.成文法的初步发展时期(公元前22世纪——公元前18世纪)乌尔国家的兴起,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乌尔那姆法典》的编撰;随后兴起的拉尔萨王国的《苏美尔法典》,埃什嫩那王国的《俾拉拉马法典》等。

3.全盛时期(公元前18世纪——公元前16世纪)古巴比伦王国《汉穆拉比法典》的制定代表着楔形文字法发展的高峰。

4.衰败时期(公元前16世纪——公元前6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灭亡后,赫梯王国的《赫梯法典》和亚述王国的《中期亚述法典》继承了楔形文字法的传统,但楔形文字法的衰落不可避免。

三、楔形文字法的特征1.法典结构比较完整,逐渐向序言、正文、结语三段式结构过渡。

2.以楔形文字镌刻。

3.法典缺乏抽象原则。

楔形文字法大多是司法判例汇编,法律条文一般都是对具体法律问题的个别规定。

4.楔形文字法一般都将法描述成神意的体现,但它们仍属世俗法,并非宗教法。

5.属于典型的古东方奴隶制法。

第二节《汉穆拉比法典》一、法典的制定背景1.巴比伦统一以前,两河流域各城邦国家的习惯法和成文法存在很大差异,各自为政,法律不统一。

2.汉穆拉比时期,经济发展较为迅速,新型的经济关系开始出现,需要用新的法律手段去解决。

3.自由民内部的分化和斗争激烈。

二、法典的结构和体系采用序言、正文和结语三段式的结构,具有一定的科学性。

序言:强调王权,宣扬君权神授。

正文:共282条,大致包括诉讼程序、法院组织、犯罪、军人份地、租佃、雇佣、商业高利贷、债务关系、家庭和继承、损害赔偿、劳动工具以及奴隶地位等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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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完整版笔记外国法制史复习笔记(一)一、罗马法的产生和《十二表法》的制定(一)罗马法的产生1.罗马法——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包括:(1)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2)公元6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2.古罗马奴隶制国家和罗马法的产生(1)古罗马奴隶制国家:发源于意大利A——公元前8世纪:氏族公社时期;B——公元前754至前753年:罗慕路斯创建罗马城;C——公元前8世纪至前6世纪:王政时期,氏族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D——公元前7世纪以后:私有制的出现,氏族制度趋于解体,“平民”阶层逐渐形成;注意:(A)平民承担大部分的税收和军事义务,但因其不是氏族公社成员,不能享有政治权利,不能于贵族通婚,也不能占有公地;(B)平民为争取权利同贵族进行的长期斗争,客加速了罗马氏族制度的瓦解,促进罗马奴隶制国家于法律的形成。

E——公元前6世纪中叶:罗马贵族被迫让步,第六代王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对罗马社会进行了改革:(A)废除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部落,以地域关系来划分居民;(B)按照财产的多少将居民划分为五个等级。

——注意:(a)这次改革标志着罗马氏族制度的彻底瓦解,罗马奴隶制国家正式产生,罗马从此步入共和国时期;(b)随着罗马奴隶制国家最终的形成,罗马法也随着产生;(c)共和国早期的法律渊源主要是习惯法。

(二)《十二表法》的制定1.制定背景:罗马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1)之前:使用习惯法,私法权操纵于贵族,任其解释,司法专横,公民不满;(2)元老院被迫成立十人立法委员会(公元前454年),制定法律十表公布于罗马广场(前451年);(3)次年,制定法律两表(补充前者)。

2.结构与内容(1)篇目:传唤,审理,索债,家长法,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和占有,土地和房屋,私犯,公法,宗教法,前后五表的追补;(2)特点: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优于实体法;注意:某些规定虽反映了平民的要求,但其主要目的在于严格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及其统治秩序,保护奴隶主贵族的私有财产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3.历史地位: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法,并为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注意:它被认为是罗马法的主要渊源。

二,罗马法的发展(一)市民法和万民法两个体系的形成1、罗马共和国前期——市民法(仅适用于罗马市民)(1)内容: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婚姻家庭和继承等方面的规范;(2)渊源:罗马议会制定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裁判官的告示,罗马法学家对法律的解释等。

2、共和国后期形——万民法(适用于罗马市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1)内容:所有权和债权方面的规范,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继承等内容;(2)渊源:外事裁判官在司法活动中逐步创制的法律(吸收了市民法和外来法的合理因素,但又有所发展和突破)。

注意:罗马私法的两个不同体系并不截然对立,而是互为补充;后来,查市丁尼将两者统一了起来。

(二)法学家活动的加强——帝国(前1世纪)前期:活动活跃,法学发展繁荣(解答法律,参与诉讼,著书立说,编纂法典,参加立法)1、被皇帝授予法律解答权,其解答成为法律的重要渊源;2、著书立说,解释法律,形成了不同的学派——(主要有普罗库学派和萨比努斯学派);3、最著名的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注意:五大法学家的法律解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国法大全》的编纂——(查士丁尼皇帝,法典编纂委员会:三部法律法规汇编;法学家:一部)1、《查士丁尼法典》:将历代罗马皇帝颁布的敕令进行整理、审订和取舍而成。

2、《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以盖尤斯的《法学阶梯》为基础加以改编而成,阐述罗马法原理的法律简明教本,官方指定的“私法”教科书,具有法律效力。

3、《查士丁尼法学说汇纂》(《法学汇编》):将历代罗马著名法学家的学说著作和法律解答分门别类地汇集、整理,进行摘录,凡收入的内容,均具有法律效力。

4、《查士丁尼新律》:法学家又汇集查士丁尼皇帝在位时所颁布的敕令;——以上四部法律汇编,至公元12世纪统称为《国法大全》或《民法大全》,它标志着罗马法发展到了最发达、最完备阶段。

三、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1、罗马法的渊源。

(1)习惯法:公元前450年以前的基本渊源;(2)议会(共和国时期的主要立法机关--民众大会、百人团议会与平民会议)制定的法律:共和国时期最重要的法律;(3)元老院(共和国时期罗马最高国家政权机关)决议:元老院享有一定立法职能,议会通过的法律需经它批准方能生效。

注意:帝国时期,元老院被皇帝所控制,其本身所通过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

(4)长官(高级行政长官和最高裁判官)的告示:罗马法的重要渊源之一。

(5)皇帝敕令:敕谕,敕裁,敕示,敕答。

(6)具有法律解答权的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

2、罗马法的分类。

罗马法学家依据不同标准,从不同角度将法律划分为以下几类:(1)公法与私法(根据法律所调整的不同对象);公法——宗教祭祀活动和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规范;私法——所有权、债权、婚姻家庭与继承等方面的规范。

(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依照法律的表现形式);成文法——所有以书面形式发布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议会通过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皇帝的敕令、裁判官的告示);不成文法——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习惯法。

(3)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根据罗马法的适用范围);(4)民法与长官法(根据立法方式不同);长官法——专指由罗马高级官吏发布的告示、命令等所构成的法律,内容多为私法;其主要是靠裁判官的司法实践活动形成的。

(5)人法、物法、诉讼法(按照权利主体、客体和私权保护为内容);人法——规定人格与身份的法律;物法——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诉讼法——规定私权保护的方法。

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一)人法——对在法律上作为权利和义务的主体的人的规定(自然人、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婚姻家庭关系等)1、自然人,两种含义:(1)生物学上的人(包括奴隶在内);(2)法律上的人: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主体(奴隶不具有法律人格,被视为权利客体);A:人格构成: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权同时具备;B:“人格减等”:三种身份权全部或部分丧失;注意:罗马法对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也作了详细规定——只有年满25岁的成年男子才享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2、法人——没有明确的法人概念和术语,但有初步的法人制度(1)社团法人:以自然人的集合为成立的基础,如宗教团体;(2)以财产为其成立的基础,如慈善基金。

(3)法人的条件:A:物质基础;B:最低法定人数(3人以上),一定数额的财产(多少没有严格规定);C:须经过元老院的批准或皇帝的特许。

3、婚姻家庭法——实行一夫一妻的家长制家庭制度。

(1)家或家族:在家父支配的一切人和物的总和(家父、妻、子女、奴隶、土地);(2)家的特点:以家父权为基础(共和国后期,家父的权力逐渐受到限制);(3)两种婚姻:“有夫权婚姻”;“无夫权婚姻”。

(二)物法——马法的主体和核心,由物权、继承和债三部分构成1、物权:(1)物:除自由人以外存在于自然界的、对人有用的一切东西;包括:(A)有形物体和具有金钱价值的东西;(B)无形体的法律关系和权利;(2)物的分类:要式转移物,略式转移物;有体物,无体物;动产,不动产;主物,从物;特定物,非特定物;有主物,无主物;原物,孳息等。

(3)物权是: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其范围和种类皆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自由创设);主要有五种:A——所有权;B——役权(地役权、人役权);C——地上权;D——永佃权;E——担保物权(质权、抵押权)。

注意:所有权为自物权,其他的为他物权。

2、继承(1)分类: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2)原则:早期——“概括继承”;后来——“限定继承”。

注意:关于法定继承人的顺序以及遗嘱继承的方式等问题,罗马法上均有较完备的规定。

3、债——物法的一个重要内容。

(1)债的发生原因:A——合法原因,即由双方当事人因订立行为而引起的债,称之为私犯;B——准契约和准私犯;(2)债的分类(根据债的标的和标物的不同):A——特定债和种类债;B——可分债和不可分债;C——单一债和选择债;D——法定债和自然债。

注意:罗马法还对债的履行、债的担保、债的转移、债的消灭作了详细规定。

(三)诉讼法1、公诉:对直接损害国家利益案件的审理;2、私诉: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有关私人利益案件的审理,它是保护私权的法律手段,相当于后世的民事诉讼。

3、诉讼程序(先后呈现):法定诉讼、程式诉讼、特别诉讼。

罗马法的历史地位(一)罗马法复兴——(12世纪初,西欧各国先后出的研究和采用罗马法的热潮)1、原因:(1)西欧的法律状况同商品经济发展及社会生活极不适应;(2)作为资本主义社会以前调整商品生产者关系的最完备的法律,罗马法可以满足这些国家一般财产和契约关系发展变化的需要。

2、过程:(1)注释法学派与罗马法的复兴A——序幕:1135年,意大利北部,《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原稿的发现;B——最先开始的研究及开创作用:意大利波伦亚大学,注释的研究方法(“注释法学派”);注意:他们使对《国法大全》的研究成为一门科学,帮助人们了解和熟悉了罗马法,为运用罗马法奠定了基础。

(2)评论法学派与罗马法研究、适用的新发展。

A——评论法学派的形成:14世纪,意大利;B——研究与适用的新发展:(a)宗旨:致力于罗马法与中世纪西欧社会司法实践的结合,以改造落后的封建地方习惯法;(b)发展:在意大利复兴,在西欧各主要国家扩展。

3、罗马法复兴的意义。

(1)商品经济的发展、市民等级的力量加强、王权的加强和扩张——有利于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2)法学发展、世俗法学家阶层形成、教会僧侣掌握法律知识情况改变——为其运用于实践准备了条件,为资本主义关系提供了法律形式;(3)自然法思想及自由人在私法关系上地位平等原则——近代自然法学说的思想渊源。

(二)罗马法对后世法律的影响——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了大陆法系(罗马法系或者民法法系)1、有关私法体系,被西欧大陆资产阶级民事立法借鉴、发展;2、许多原则和制度,被近代以来的法制所采用(公民在私法范围内权利平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等,权利主体中的法人制度);3、所确定的概念、术语,措词确切,结构严谨,立论清晰,言简意赅,学理精深。

一、英美法的历史沿革封建法律(一)英国法的形成与发展1.体系的形成(1)源头: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习惯法;(2)普通法:中央集权和司法统一;亨利二世司法改革(12世纪前后、普通法院创制、通行全国、普通适用);(3)衡平法:普通法自身缺陷,经济高速发展的需要——根据大法官的审判实践发展起来,以“公平”、“正义”为基础(15世纪,衡平法院,独立体系);(4)制定法(成文法):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明文制定并颁布实施(1215年,《大宪章》,重要进程——英国国会)注意:随着国会立法权的加强,英国制定法的数量逐渐增多,地位也逐渐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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